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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55

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旨在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停送电操作规程:明确停送电的程序、步骤和注意事项,规定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制度,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停电事故。

3. 应急处理预案:设立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以减少对企业生产和员工安全的影响。

4. 培训与考核:对相关人员进行停送电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能力。

5. 记录与报告:建立停送电操作记录,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以便追踪和改进。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备管理:对电力设备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报废等环节。

2. 人员资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现场管理:对停送电现场实施严格的管控,防止无关人员接近,确保操作区域的安全。

4. 危险源识别:定期评估和更新可能引发停电事故的风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5. 法规遵循: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电力法规,确保企业的停送电活动合法合规。

重要性

停送电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有效降低因操作不当引发的电力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另一方面,稳定的电力供应是保证生产连续性的重要前提,停送电管理制度能减少非计划停电,从而提高生产效率,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此外,良好的停送电管理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停送电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流程图、风险提示和应急处置步骤。

2. 定期组织电气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停送电的正确方法和应急措施。

3. 设立专职的电气安全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的设备检查、故障排查和事故处理。

4. 强化监督与考核,对违反停送电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5. 定期审查和修订停送电管理制度,以适应技术进步和法规变化。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停送电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

1、有计划性的停送电,必须事先由申请单位办理,并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

2、矿井主扇停运后,地面主扇司机值班员应立即向矿长班室汇报,矿立即启动备用电源(柴油机)。

3、如送往井下的电源发生故障跳闸,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矿值班人员,经检查处理确认正常后,由检查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联系恢复送电。

4、待主扇恢复运行后30分钟后先由瓦检员,安全员到井下配电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时,方可向井下送电,向局扇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ch4不超限方可送电。

5、凡送电排放瓦斯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6、掘进工作面遇因停电造成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向掘进工作面供电的电源,并撤除人员,待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复送电作业。

第2篇 井下配电室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配电室除值班维护电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停送电前的准备工作:

1、跟清线路,认准所操作的开关。

2、停送电工作影响其它地点时要提前与有关部门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停电必须闭锁开关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四、送电必须遵守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五、到配电室接火要提前与机电部取得联系,得到值班维护工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任何人不得随意停、送风机专供电源

第3篇 某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停送电管理工作,防止触电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调度人员、电气运行人员和电气修理、试验人员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上述人员在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并掌握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四)开关进行分闸后,井下工作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操作。

(五)停送电必须凭工作票进行。工作票由机电管理部门和井(厂)分管电气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签发。工作票签发人要书面通知各地面变电所。工作票签发人要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变电所主接线并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全负责。

(六)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要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七)停电工作的程序为:

1. 工作负责人持已签发的工作票到变电所(配电室)交值班员,值班人员根据工作票指定应停开关或隔离开关,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变电所值班负责人审核无误,并与签发人核对后进行操作。

2. 停电操作由乙值班员进行,甲值班员进行监护,停电后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最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3. 由工作许可人(监护人,即值班员甲)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发许可工作的命令,

工作负责人再向工作人员发出“现已停电,开始工作”的命令。(八)复电工作的程序为:

1.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现场,核实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施工人员是否齐全、装挂的接地线是否全部拆除、工具是否齐全(工具是否掉入设备内),确认无误后全部人员撤离现场,向工作许可人(监护人)报告工作终结,具备送电条件。

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再次检查无误后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字方可送电,送电后正常运行半小时,工作人员才能离开,至此认为全部工程完工。

( 九 )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

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第4篇 井下供电系统施行停送电审批和工作票制度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供电系统管理,规范停送电操作行为,防止因误操作导致的停送电事故发生,确保供用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__集团供电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停送电审批和工作票制度适用于所有___所属煤矿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临时配电点等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作业(包括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处理事故或故障等)。其它电气作业由各单位参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填写、签发、许可和执行工作票的所有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规定,严禁无票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__集团机电动力部。

第二章 停送电审批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井下停送电审批是指队组对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有计划进行停送电作业时,需在作业前一天向矿机电、通风、安监、总调、影响单位等主管、协调、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一种制度。

第六条  凡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需要进行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处理事故或故障等有计划停送电作业的,均需填写井下停送电审批单。审批单必须写清停送电事由,停送电地点、开关编号及名称,影响队组及范围,开工时间,停电、停风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井下动力系统局部一般零星停送电工程,工作量在四小时之内的由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对涉及局扇专供或局扇动力专供系统上的停送电工程除由以上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由矿机电、通风副总共同审核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  井下停送电审批单一式四份:申请队组留存一份,调度室留存一份,机电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受影响单位留存一份。

第九条  井下停送电审批单审批完后,还需由申请单位值班长在施工前一天矿碰头会上告知相关单位停送电安排情况。

第十条  凡井下突发出现供电系统或电气、设备故障等需紧急临时进行6kv及以上供电系统停送电作业时,可由申请队组主要负责人向调度、机电主管部门、矿等相关负责人电话申请停送电工作,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但停送电工作必须由专业主管队组安排熟知相关供电系统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不得出现非专业主管队组人员操作专业主管队组电气设备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临时停送电工程完工后24小时内,申请队组需补办临时停送电登记卡,一式三份,分别在机电主管部门、调度室、申请队组留存。

第三章 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井下电气工作票是指队组履行完停送电审批手续并得到矿相关部门准许后,由矿机电主管部门签发的在井下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同时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安全措施及准许实施的书面依据。

第十三条  凡在6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必须填写工作票,且工作票要由专人填写,并且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工作票的填用规定:

1、工作票应使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内容正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若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注销后修改;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且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2、工作票的下列几项不得涂改: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人员签名等。

3、必须在工作地点及设备和工作内容栏内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编号和用途名称。

4、工作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每个配电室用的工作票应进行顺序编号,编号应连续唯一。

5、工作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如不合格,应拒绝受理该工作票。

6、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多日工作的,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需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7、全部工作完成,工作现场必须清理完毕。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后,再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会同运行人员现场验收、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内容、检查设备状况及运行状态,有无遗留物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且双方签字后方告工作终结。

8、工作票执行后在工作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已执行”章或填写“已执行”字样。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变电所现场保存(无人值守变电所、配电点由执行停送电作业的单位保存),每月由专人统一整理、收存,保存期为1年。

9、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设备名称及操作术语。如: 断路器(开关)的操作称“分开”、“合上””;小车(断路器)操作称“推入”、“拉至”等。

第十五条 工作票签发程序及各级人员职责

1、井下停送电工作票应提前1天办理,审批完毕的工作票应一式三份交由机电主管部门、调度室、工作负责人各一份。

2、工作票由具体负责井下6kv及以上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队组的工作负责人(必须持有上级部门签发的电工证)填写,矿机电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签发。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填写人员应对工作票的工作内容的正确性、工作地点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性、注意事项的周全性负责;工作票的签发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准确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负责;工作票的审批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停电影响范围的安全性负责。

4、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负责在开工前向全体参与工作的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和合理安排人员;同时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监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但不得签发工作票。

5、工作票签发人和审批人应由熟悉本矿井供电系统运行情况的机电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或技术人员担任,且需经矿批准每年进行书面公示、公布,未经书面公示、公布的任何人员均无权签发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6、工作许可人由分管停送电工作的单位或队组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负责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负责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有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做详细补充。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 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具备电气设备检修资质,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自我防护能力强,并做到“三不伤害”;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时,应由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进行,先由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逐项交代措施内容,然后亲自到现场逐项监督实际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负责人因故变更,需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原负责人应会同新负责向工作许可人说明,在确认新负责人确实对停电范围、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熟知后,方可更换,且需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说明变更时间。多队组、多工种协同工作的原负责人还应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  当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安全措施需要变更时,工作票应作废,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及多配电室协作的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第二十条  凡在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必须严格准守本规定,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在井下已实现无人值守的变配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时,也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在井下现场变配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在作业前要提前书面通知地面远程操作人员,以防出现误送电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煤矿安全规程》、《阳煤集团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2007年修订)等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矿井高低压设备停送电管理制度

矿井高低压设备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办理工作票时一定按照谁停电谁送电,一人办停送电工作票的原则。(如工作票丢失,必须由工段负责人或工段以上负责人签发送电通知放可送电)严禁口头约时停送电。严禁带负荷停电。

二、线路故障和设备检修,需经有关领导许可再通知相关人员后方可办票停电。高压设备因检修或工作需要而停电时,必须按规定填写高压工作票,要将主回路上的高压真空断路器,小车摇出断开,挂警示牌,并在停电设备可能发生感应电压的部件接地线。低压断电时,需拉出主回路低压抽屉柜并挂警示牌。电容器必须接地放电,确认设备无电后方可工作。

三、工作人员必须在停电设备的范围内作业,并与带电部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电器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着装安全保护用品方可开始作业。

五、作业完毕在恢复供电前,要对工作范围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接地线,短路线,及各种安全保护设施要全部拆除,供电线路,机械设备上无任何遗留材料、工具、杂物等,通知所有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由办停电票者检查无误再通知相关人员后方可填写送电工作票送电。

六、停送电应由专职人员负责,严禁非工作人员任意停送电。

七、停送高压电作业时,站在专用的绝缘物上操作。操作时要由技术熟练和对本系统设备熟悉的人员监护。

八、严禁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第6篇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基本规定

1、矿属井上、下各变电所的内部所有高、低压停送电命令都由矿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矿调度室)统一指挥下达,动力公司所属变电所供三矿的高低压供电线路的停送电亦由矿调度室负责联系和指挥,并按煤电公司及动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2、矿区内部日常或计划性检修的停电,必须提前办理书面停电手续;供电系统出现故障需抢修处理时,严格在矿调度室的指挥下进行停送电工作。办理停电手续时,申请停电单位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地面办公、生活用电的主管部门为生活服务部,具体由该部电工班负责办理;井上、下生产用电(以下称为矿井供电)的主管部门为机运部。

矿井供电的停电手续的办理职责划分为:高压电气及重要低压线路(如主扇)的手续由机运部电气工程师负责办理并经部长审批(其中停电开关属于动力公司的,必须到该单位办理,并遵守其各项规定);井下低压负荷的手续由机运部电管组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办理。机运部办理的停电手续经生产部审批后执行,但牵扯井下局部风机的停电手续还必须经通灭部审批后才能执行。当班未能执行的停电手续,必须作废;跨班作业的停送电手续,调度员应向下一班详细交接,以便确保安全供电。

3、在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接线、拆线、检修等),必须遵守以下防止误送电措施:

①、所有能造成误送电的开关(即该开关若闭合有造成触电事故的危险)都必须做到:停电、闭锁、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并由专人看守。其中,开关属于变电所的,由变电工落实该措施、承担看守职责,调度室负责指挥、核对、记录(对动力公司管辖变电所,矿调度员也必须提出要求、落实措施);开关属于变电所以外、无专职变电工看守的(如各队自己管辖的开关),由电工作业人员(负责人)亲自落实上述措施(停电、闭锁、挂牌、指定专人看守)。看守开关的人员严禁脱岗和疏忽大意。凡是涉及影响井下通风和瓦斯的,必须由调度室指挥撤出该范围内的人员并设置警戒、栏杆。

②、任何电气线路上进行电工作业时,作业人员(负责人)均必须事先亲自一一检查、核对是否确已停电和采取上述防止误送电措施。其中停电开关属于矿内、外变电所的,向调度室询问、核对并详细汇报工作地点、位置、方法及监护人员等情况,经许可后方可进行。任何接触、接近电气导体的工作,均要求必须在停电后按程序先逐相验明无电,经完全放电后方可正式工作。对于危险电压,还应在工作点的前一个位置打上三相短路接地线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突然来电。高压设备和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

③、所有停送电均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停电后,变电所由变电工负责停电、闭锁、挂牌、监护,其它地点由停电人亲自负责并指定、落实看管人员。工作完毕后只有停电人才能有权取下警示牌送电或请示调度联系送电。

④、矿调度室、各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及时记录停送电的各种指令、询问、答复、操作情况,对事关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详细、准确记录和录音。

4、进行停送电具体指挥和操作由本矿调度员、变电工担任,双方必须及时做好有关的记录。本矿调度员在向公司或动力厂调度室申请停送电要求时,或者向我矿所属变电所下达停送电命令时,都必须严肃认真,要根据矿井高低供电系统图详细核对指令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得当。机运部必须及时修改已变动的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对于复杂的停送电命令(如高压),应在机运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下拟定方案并审核无误后方可下达。所有停送电命令下达时都要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注意进行电话录音。变电工在接受调度室的停送电命令时,应问清调度员的姓名并向其复诵一遍命令内容,核对无误后再执行,并及时做好详细记录。

5、矿区日常外部(动力公司管辖的变电所)的停电事项,如果是机运部接到的通知,机运部应根据外部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提前1-2天通知矿调度室和各有关单位。如果是当班调度员接到的通知,调度员应结合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属于一般的情况则直接按通知时间执行;牵扯到重大安全与生产问题时,则必须通知机电、生产、通灭等部室,制定安全措施及生产调度措施,并报矿主管矿长和总工审批,在落实组织好有关措施的情况下,调度室才能同意执行上级命令。凡是由于安全生产条件与措施不适应停电时,调度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执行的理由并求得明确答复。上级由于各种原因必须停电时,我矿调度员则必须及时汇报矿有关领导。

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或搬迁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当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开盖验电,验电时必须用同电压等级且完好的验电笔对三相分别逐相验明无电后再对地完全放电。

7、向井下及井下各区域送电前,必须严格落实送电前的瓦斯检查。经检查确认送电区域的通风正常、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允许送电。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141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的规定。

8、各变电所采取逐级往下送电方式。送电时要求一趟和另一趟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依次送电。向下级变电所(配电点、用电点)送电前,矿调度员必须认真询问、落实送电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及相关各开关的开、合情况,危险部位是否有人工作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9、各变电所停送电的基本规定为,停电时: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先停分开、后停总开;先停负荷、后停隔离。送电时:先送高压、后送低压;先送总开、后送分开;先送隔离、后送负荷。

10、各区队管辖的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源时,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对于采掘工作面的6kv和1140v配电系统,则严格按照三矿采掘工作面使用6kv和1140v配电系统的安全措施执行。

11、井下电工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准允许上岗,各区队负责人严禁安排无有效井下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电气作业。

二、高压操作安全措施

1、在高压电气设备及线路上进行计划性作业(检修)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办理高压操作工作票。办理时先向机运部提出书面申请。若停电开关属于本矿管辖的,则由机运部审核同意后开出“一式三份”的高压操作工作票,到调度室审批工作时间,只有当高压操作工作票和安全措施审批完毕并贯彻学习后,方可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正式执行高压操作工作票命令。调度员则根据已签字的高压操作工作票和安全措施,审核申请人员与操作票上负责人一致时方可下达停电命令。与此同时另一份操作票要交给变电所值班人员,变电工接到操作票后要核对无误并得到调度停电命令后方可执行停电操作。若停电开关属于动力公司的,则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机运部审查、审核并负责去动力公司办理高压工作票,由矿调度室依据此工作票和动力厂调度室进行有关的停电事项的联系。工作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填写终结意见并送到动力厂调度室后,经矿调度室联系后,动力厂调度室才能同意送电。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多人工作时必须明确指定一名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台上。停电后必须用完好且同电压等级的验电笔,先在有电线路上试验电笔,证明其完好无误,再在停电线路上验电。验电时必须对三相逐相全部验电,验明无电后用三相短路接地线对地完全放电,并在电源进线处打好三相短路接地线(打短路接地线时应先挂好接地线)。完成以上工作后,检修负责人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下达开始作业命令。电气作业项目终结完毕后,先清除所有杂物、清点人员和工具,再拆除三相短路接地线,测试线路绝缘数据后由工作监护人(负责人)再次目测检查后,在高压操作工作票上填写完结情况并交到矿(动力厂)调度室,矿(动力厂)调度室在收到交回的高压操作工作票后才能同意送电。

3、严禁带负荷分断或闭合高压刀闸。

4、若作业的高压设备、线路上受位置限制有存在触电危险的高压带电体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设置相对牢固的栅拦或绝缘隔板后方可进行。

5、高压停送电及检修除严格执行以上措施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煤电公司机电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三、高压环形供电系统安全运行规定

1.井下各双电源高压进线、有母联开关的变电所,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单母线分列运行方式(母联开关断开并挂“禁止合闸”牌)。特殊情况下确需并列运行时(通过母联开关用一趟电源带负荷),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部长或电气主管工程师同意方可允许。无母联开关的,其两路进线高压总开关只能一趟线路合闸带负荷,另一趟线路处于断开位置并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2.所有高压停、送电均由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调度员统一指挥,机电副总、机电运输部部长及电气主管技术人员配合,无调度命令任何人无权改变变电所高压供电的运行方式。

3.变电工要严格执行变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停、送电倒闸顺序,严禁带负荷闭合或断开隔离开关及其它各种无消(灭)弧装置的刀闸。

4.线路由于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机运部主管电气技术人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部。

5.生产技术部调度在指挥高压停、送电时,不得违反“高压停、送电”及“倒闸”操作的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6.高压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后,调度员要准确判断故障线路,迅速指挥切除故障线路的电源馈出开关与关联开关,并挂禁止合闸牌。调度员在机运部业务人员协助下可以通过“倒闸”等方式尽可能快地用双回路中的另一趟无故障回路向重要负荷(如通风、排水)供电;故障处理完毕后及早恢复正常供电方式。强力皮带、水泵、绞车等大型设备,在处理线路故障或倒电源后,均必须检查确认电动机的转向是否正确,确认无疑后方可正式启动。

7.机运部电气主管技术人员要定期对供电线路的负荷情况进行计算,对矿井井下主干线路的负荷按计算结果及时做出调整。调整负荷时必须办理相关的停电手续,说明停、送电倒闸步骤,严禁无计划停、送电。

8.矿井发生重大断电事故时(如主扇停电、井下重要负荷停电等),按《三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

第7篇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高低设备停送电,以及各单位配电箱和电气线路的停送电。 第二条 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工作票制度(见附件)。并由专业电工完成。

第三条 停送电工作应严格执行《电气作业安全规程》操作,停电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牌、装设遮拦的程序。

第四条 认真执行工作监护人员应始终在现场,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无论高压或低压停送电,必须明确停送电时间,并且严格遵守,如有变动,及时另行通知。

第六条 在同一条线路带有两个以上单位时,若起重一个单位停电,在此停电时间,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利用该停电时间进行检修电气设备和其他相关操作,如需检修必须办理停电手续后,方可进行检修。到送电时间,由检修单位持工作票到供电区域进行送电,并不再通知其他单位。

第七条 凡在公司大院公用线路用电的配电箱(柜)需要停电,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送电原因,报监管部,由监管部协调停送电时间后,办理停送电手续,并由相关单位签字认可。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施工或检修本单位设备,无涉及其他单位停送电的,由本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电气作业人员,按本规定第三条操作。

第九条 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紧急停电。事后,补办停电手续。

第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需停送电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设备故障引起邢机公司动力厂100kv配电站跳闸后,作业人员或操作人员需立即上报各负责单位领导和总经理办公室,并由监管部上报动力厂调度和相关部门,并迅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故障排除后,由负责单位派专人到动力厂调度室或配电站说明情况并签字,由动力厂变配电人员送电。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日常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并负责办理停送电手续和协调内部停送电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邢机公司各单位施工或检修时办理停送电手续的,执行邢机公司《停送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8篇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基本规定

1、矿属井上、下各变电所的内部所有高、低压停送电命令都由矿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矿调度室)统一指挥下达,动力公司所属变电所供三矿的高低压供电线路的停送电亦由矿调度室负责联系和指挥,并按煤电公司及动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2、矿区内部日常或计划性检修的停电,必须提前办理书面停电手续;供电系统出现故障需抢修处理时,严格在矿调度室的指挥下进行停送电工作。办理停电手续时,申请停电单位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地面办公、生活用电的主管部门为生活服务部,具体由该部电工班负责办理;井上、下生产用电(以下称为矿井供电)的主管部门为机运部。

矿井供电的停电手续的办理职责划分为:高压电气及重要低压线路(如主扇)的手续由机运部电气工程师负责办理并经部长审批(其中停电开关属于动力公司的,必须到该单位办理,并遵守其各项规定);井下低压负荷的手续由机运部电管组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办理。机运部办理的停电手续经生产部审批后执行,但牵扯井下局部风机的停电手续还必须经通灭部审批后才能执行。当班未能执行的停电手续,必须作废;跨班作业的停送电手续,调度员应向下一班详细交接,以便确保安全供电。

3、在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接线、拆线、检修等),必须遵守以下防止误送电措施:

①、所有能造成误送电的开关(即该开关若闭合有造成触电事故的危险)都必须做到:停电、闭锁、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并由专人看守。其中,开关属于变电所的,由变电工落实该措施、承担看守职责,调度室负责指挥、核对、记录(对动力公司管辖变电所,矿调度员也必须提出要求、落实措施);开关属于变电所以外、无专职变电工看守的(如各队自己管辖的开关),由电工作业人员(负责人)亲自落实上述措施(停电、闭锁、挂牌、指定专人看守)。看守开关的人员严禁脱岗和疏忽大意。凡是涉及影响井下通风和瓦斯的,必须由调度室指挥撤出该范围内的人员并设置警戒、栏杆。

②、任何电气线路上进行电工作业时,作业人员(负责人)均必须事先亲自一一检查、核对是否确已停电和采取上述防止误送电措施。其中停电开关属于矿内、外变电所的,向调度室询问、核对并详细汇报工作地点、位置、方法及监护人员等情况,经许可后方可进行。任何接触、接近电气导体的工作,均要求必须在停电后按程序先逐相验明无电,经完全放电后方可正式工作。对于危险电压,还应在工作点的前一个位置打上三相短路接地线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突然来电。高压设备和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

③、所有停送电均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停电后,变电所由变电工负责停电、闭锁、挂牌、监护,其它地点由停电人亲自负责并指定、落实看管人员。工作完毕后只有停电人才能有权取下警示牌送电或请示调度联系送电。

④、矿调度室、各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及时记录停送电的各种指令、询问、答复、操作情况,对事关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详细、准确记录和录音。

4、进行停送电具体指挥和操作由本矿调度员、变电工担任,双方必须及时做好有关的记录。本矿调度员在向公司或动力厂调度室申请停送电要求时,或者向我矿所属变电所下达停送电命令时,都必须严肃认真,要根据矿井高低供电系统图详细核对指令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得当。机运部必须及时修改已变动的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对于复杂的停送电命令(如高压),应在机运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下拟定方案并审核无误后方可下达。所有停送电命令下达时都要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注意进行电话录音。变电工在接受调度室的停送电命令时,应问清调度员的姓名并向其复诵一遍命令内容,核对无误后再执行,并及时做好详细记录。

5、矿区日常外部(动力公司管辖的变电所)的停电事项,如果是机运部接到的通知,机运部应根据外部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提前1-2天通知矿调度室和各有关单位。如果是当班调度员接到的通知,调度员应结合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属于一般的情况则直接按通知时间执行;牵扯到重大安全与生产问题时,则必须通知机电、生产、通灭等部室,制定安全措施及生产调度措施,并报矿主管矿长和总工审批,在落实组织好有关措施的情况下,调度室才能同意执行上级命令。凡是由于安全生产条件与措施不适应停电时,调度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执行的理由并求得明确答复。上级由于各种原因必须停电时,我矿调度员则必须及时汇报矿有关领导。

第9篇 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制度

1.在配电室从事检修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与工作内容有关的各项停送电规定和规程。

2.凡属需要停电才能进行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停电(包括断开备用电源),并且经过验电证实无电压后,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才能进行工作。

3.对于必须实行高压设备停电的工作项目,必须要指派停送电联系人,到变电所办理工作票,并且中途不得换人。

4.电容补偿装置的停电,不管有无放电回路,都要经过放电后才能进行工作。

5.严禁带负荷拉开或闭合供配电系统的隔离刀闸,联络刀闸,对经常断电的隔离刀闸,应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

6.担任配电室检修工作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做好停送电操作的监护工作和停送电的检查工作。

7.对于妨碍工作的带电体,要采取绝缘隔离等防护措施,对于结构复杂和多回路设备,一定要详细检查,确定全部停电项目。

8.在车间内检修电气设备时,一定要对该设备所在配电室(点)的配电盘面采取可靠停电措施,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工作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摘牌送电。

9.责任与权限

(1)各中心检修人员负责低压配电室的停送电工作。

(2)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10.检查与考核

(1)在停送电过程中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停送电的,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责任部门1分。

11.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并且工作中途不得换人。

12.高压配电室的停电工作必须有负责人同意才可进行。

第10篇 高低压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停送电规定执行。

第二条 井上、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机组电缆、装煤机、综掘机的拖拽电缆除外),检修或搬迁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条 在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到所属配电室或分路总开关办理停电手续。严禁趁别人停电机会,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第四条 执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是经考试合格,且有合格证的本降、配电室值班员或本采区电钳工操作,其他人员禁止操作或执行停送电工作,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票制度。

第五条 在进行检修搬迁前,必须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合格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将导体对地完全放电(井下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其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放电),并按规定要求安装短路接地线,方可工作。

第六条 所有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下警告牌并送电,其他人员无权操作。

第七条 掘进供电必须执行“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与电、瓦斯与电闭锁。一台专用变压器只允许负担同一个采区内的4台局扇。专供系统必须专人负责,严禁随意停送专供系统,专供系统停电检修必须征得通风部门同意。

第八条 为保证安全,局扇必须由通风人员开、停。机电人员因检修需试机时要有通风人员在场配合,机电人员不得开、停局扇,在任何情况下风电、瓦斯电联锁严禁甩掉不用。

第九条 对于地面暂时不生产或不用的线路,必须从其供电的配电室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对于井下的采、掘、开工作面不生产或不用的线路,必须将操作开关、分路总开关停电并加锁,但局扇不得停电。

第十条 无论井上、下,在检修或搬迁完毕后,必须对设备详细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工作票,发出送电命令,即认为线路或设备已经带电,严禁再在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送电命令的人员必须清楚发令人的要求,不清楚不得执行停送电工作。

第十二条 在井下任何巷道闭墙之内,不得留有任何电气设备和电缆线,必须留时,则需将闭墙之内一切电气设备或线路可靠地切断电源,没有特殊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在送电之前,地面降配电人员要详细检查工作票是否结束。井下地区电钳工要详细检查被送电的电气设备、线路是否有“三无”、“失爆”问题存在,风电、瓦斯电闭锁是否正确,瓦斯浓度是否允许,否则禁止送电。

第二节 降配电室及配电峒室停送电操作

第十四条 除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五条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清楚被操作设备所属的供电系统和用途,操作前还必须提前与有关单位人员联系,并及时向本单位调度汇报,允许后方可操作。

第十六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开关时,必须带合格的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站在绝缘台上。

第十七条 在降配电(峒)室更换、检修设备时,必须到上一级降配电(峒)室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第十八条 停送电在操作前,要详细检查设备的接地是否良好,否则即认为设备外壳带电,人员不得接触设备外壳。

第十九条 在降配电(峒)室检修完毕后,必须清点工具,接地组数是否与用电有关,否则不准送电。

第三节 掘进工作面停送电操作

第二十条 在掘进安装、更换、拆除电气设备或线路时,除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停送工作,必须由熟悉本工作面供电系统的合格的电钳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执行停送电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掘进头停送电,必须事先和有关单位人员取得联系,并向矿调度汇报,允许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在送电之前,操作人员必须详细检查设备、开关状态是否正常;闭锁是否正确;本工作面瓦斯检查工是否同意,并交给送电牌,否则不准送电。

第二十四条 在设备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到上一级开关办理停送电手续,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告牌,其他人员不得更改摘牌。

第二十五条 风机停止运转时,联锁开关必须能切断供风区域内全部电源,瓦斯检查人员必须立即命令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每班完工后,生产队组必须指定专人将其联锁开关停电,并加锁。

第二十七条 127v手持式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综合保护,操作手把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否则不准操作。

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的停送电操作

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停送电工作,除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的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熟悉本工作面供电系统的合格的电钳工进行。

第三十条 在工作面进行电气设备或机械设备检修时,必须有专人到上一级开关办理停送电手续,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告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摘牌。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遇到穿洞时,必须遵守掘进的停送电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设备上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不准带电作业,不准带电打开防爆盖。如必须进行带电打开时,要制定安全措施,经主管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当遇到主风机停风后,工作面电气维护人员必须及时了解本工作面的电源是否切断,并协助安检员、瓦检员撤人,应得到瓦斯检查工允许后方可送电。

第三十四条 操作千伏级电气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靴。

第三十五条 操作127v手持电气设备时,操作手把必须保持良好的绝缘。

第五节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执行停送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考试合格且有合格证的本配电室或本采区电钳工。其他人员禁止操作或从事配电室的停送电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所有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在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告牌和本人的停送电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其他人员无权送电。

第三十八条 井下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必须上专用锁,只有专责人员方能打开。采区专责电钳工必须严格交接班制度,随时和调度联系。

第三十九条 井下所有漏电保护,每天必须专人试验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发现人为甩掉漏电保护,对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罚款2000元。各配电室队组要认真接受汇报,填写好试验记录。

第四十条 井下停送电及检修设备实行“三联锁”制度。正常情况下,由需要停电检修设备的队组,提前一天填报《有计划检修申请卡》,本队队长或机电队长同意并签字后,报矿停送电负责人签字。需要停高压时,机电矿长长签字后交施工负责人。具体现场操作停送电工作时,停送电负责人、瓦斯检查员、施工负责人三人必须同时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从事停送电工作。上井后将票交回矿长保存。

第四十一条 需要临时停送电或处理故障时,由施工人员征得队领导同意后,汇报调度站,由调度员请示井区停送电负责人同意后,由井区停送电负责人口头命令停送电工作。施工人员接到命令后与瓦斯检查员一同进行停送电工作。如需配电室停高压时,采区电钳工接到井区停送电负责人的口头命令与检修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共同在场进行停送电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停送电卡》由当班调度员填好,调度站保存。

第四十三条 两个队以上平行作业需要从事停送电工作时,除提前一天填写《有计划停送电申请卡》外,井区停送电负责人必须有一人在现场或调度站亲自指挥停送电工作,否则严禁从事该项工作。

井区停送电负责人:机电主任、机电区长、井区机电工程师、机电队长、机电技术员。

第六节 停送电工作票签发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工作票最早可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一天办理。

第四十五条 工作票填写一式三份,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一份交机电科调度,其余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所属变配电室(机房)办理。

第四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工作票可在现场办理,一式两份。工作票的签发由机电矿长签发电科调度且留有记录。

第七节 停送电工作票的履行

第四十七条 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所属配电室(机房)经值班员(司机)允许后,方可工作,工作票的编号应在现场进行。

第四十八条 工作前值班员(司机)应向机电科调度汇报,调度员接到值班员(司机)的电话,应与值班员(司机)详细核对工作内容、开工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办理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本内,并汇报机电科调度,履行许可手续,工作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1、设备事故:运行中的设备发生故障或危及设备、人身安全,需要紧急抢修的,工作量在4小时之内的。

2、线路事故:线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有扩大的可能性,不立即处理将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火灾或设备严重损坏,工作量在4小时之内的。

3、以上事故处理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短时内不能处理、修复,需转入事故检修,应填写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执行工作监护规定。

第八节 职责范围

第五十条 机电科调度是对外联系、对内统一指挥的中心。各队组、各将配电室、各机房在停送电工作及设备运行上必须服从调度站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第五十一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即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34条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电科调度接到值班员(司机)的汇报后,调度员、将压站、配电室(机房)三方进行电话联系,并询问工作内容,认真督促停、送电工作的执行情况,三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

第五十三条 供电系统工作票的签发,应由供电系统停送电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下由指定的队干、领导签发。

第五十四条 在各机房、车房的进线电源上工作,工作票签发人应由供电系统停送电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五条 在马家坡新村供神堂咀配电室的电源馈出盘及线路上工作,工作票应由供电系统停送电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六条 其余机房、车房的停送电工作由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停送电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下由各单位指定的领导负责签发。

第五十七条 各机房、车房的进、出线路或各机房、车房的电气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十八条 10kv进行停送电工作时,应执行“谁停电谁挂牌”的原则,停送电工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工作前应先汇报机电科调度,并向调度员详细汇报工作内容、开工、完工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九节 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在检修、安装、迁移、拆除、解、接电源等工作,都严禁带电作业。

第六十条 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虽已断开电源,但未妥善完成接地、验电、放电、短路工作之前,仍属于带电部分,均不得触及设备(包括电缆、电线),更不得进入盘内。

第六十一条 在双电源供电的线路和设备上停电工作(包括环行供电),或双回路上任停其中一回线路工作时,必须同时切断工作地点两侧电源,以防反馈,并必须在工作地点两侧都进行接地、短路工作,使工作人员出在两侧地线之中工作。

第六十二条 凡停电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断开,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的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断开开关和刀闸的操作电源,应拨掉保险,刀闸操作手把必须锁住。

第六十三条 凡属机电设备和线路工作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到所属配电室办理停送电许可手续,在那到停电牌到工地后,必须用合格的验电器进行接地、验电、放电、短路,确认无电压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六十四条 禁止未到所属配电室,降压站办理停送电许可手续,而认为线路、设备已停电或趁别人停电期间进行工作,严禁带电检修、拆迁电气设备。

第六十五条 工作完后,工作负责人必须重复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工具、杂物全部撤离现场,并有专人将短路线拆除,当场清理组数后将停电牌、工作票一并交回所属配电室,当工作票、停电牌一经送走,即认为线路已送电,设备已有电,绝对禁止再进行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所属配电室、降压站(机房)值班员(司机)认真检查工作票、停电牌是否全部交回,设备是否良好,有无影响送电的接地线,在检查无误后方可联系调度送电。

第十节 低压设备、线路上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低压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应办理停送电登记手续,应执行“谁停电谁挂牌”的原则,至少由两人进行,工作前应汇报机电科调度,详细汇报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十八条 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在刀闸操作手把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第六十九条 工作前必须先验电,在确认无电压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工作。

第七十条 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低压线路上工作,应先检查与高压线路的距离,以防碰触高压线路。

遵义县纸房煤矿

2022年1月2日

第11篇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2)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二)

第一节 总则

一、停送电工作是直接关系着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好停送电安全工作是一项科学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在执行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发布停送电命令或执行停送电工作以及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没有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停送电工作。

三、井上下一切电气设备,凡在进行停送电工作时,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若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停送电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发令人申述理由,提出更正符合规定要求时,才能执行。

五、对认真执行规定避免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格电线),不论在检查、修理、安装、迁移、拆除、接电、解脱电源等工作时,要严格禁止带电作业。井下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电作业时,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制定一定安全措施,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七、本规定所谓“带电”按其危险程度规定如下:

1、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其电压在36伏及以上的导电部分,和失去绝缘性能的电缆电线均认为是“带电”。

2、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虽已切断电源,但未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之前仍认为是“带电”。

3、一切电气设备的外壳,配电设备的构架,电缆的附件和电缆的金属外皮等的接地装置遭到破坏时,即认为是“带电”部分。

八、本规定所谓“停送电工作”系指执行第6条任务,在井上下变电所(台)输配电线路上,动力和照明等设备的开关上,进行停送电操作及在被停电部分的一切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不论全部的或局部的,凡有以上工作,均称为“停送电工作”。

九、本规定适用下我矿各单位、供电范围内的停送电工作,作为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具体规定。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具体要求,另制订补充措施,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十、各单位在执行中,要广泛群众意见,随时报机电科,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本规定逐步完善。

第二节一般规定

一、井上下变电所,必须挂有该供电范围的供电系统图,当系统变动时应予随之修改,必须做到与实际相符,所有开关上应设标示牌,标明开关编号、供电地点或供电线路和设备名称等,以供操作人员识别,防止发生误操作。

二、在备用和停用的设备、线路上进行工作时,也应履行停送电手续,事前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清楚,并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和短路,证明确实无电时才能开始进行工作,否则认为“带电”,不得进行工作。

三、在进行停送电工作之前,必须准备好合格的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台等)登杆工作必须系安全带。

四、如遇漏电开关突然掉闸,可按照下列规定。

1、供井下的分路开关拒掉闸,没有查明原因不准强送。

2、供井上的分路开关柜因过流动作掉闸(继电器有动指标),允许强送一次,一次强送不上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待切断事故点后进行送电。

3、确系由于操作机构失灵,或受到某种原因的碰触和震动而造成的掉闸,可以强送。

4、由于系统短路,电压突然降低,使装有无压释放器的井下分路开关柜动作掉闸,又查时确非本开关柜馈出系统的事故(过流继电器无动作批示时),也可强送。

五、已经停电的设备和线路,随时都有突然来电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触及设备格线路或进入遮护栏内。

第三节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及职责范围

一、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令其参加停电的有关工作。

1、精神病患者。

2、有影响工作的残废者。

3、工作前饮酒或因其他思想致使精神不振者。

4、未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没有发给“电工证”者。

5、如需登杆爬高,不得患有高血压病症致头晕者。

二、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紧急救法。

三、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

1、全矿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负责全矿的输配电技术人员担任。局部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该专责范围内的技术人员担任。停送电负责人不在时,可由能胜任的当班调度员一人负责代理。

2、检修工程的停送电工作,应由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或由该工程负责人委派一名能胜任的人员担任。

3、停送电操作,由变电室专责值班人员担任,在高压(3kv及以上)设备上进行操作时,一般应有二人来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配电室停送电操作可由一人执行。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和局部地区的开关停送电操作,应由工作负责人指派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一人担任,中途不得随便更换人员。

四、停送电工作人员析职责范围。

1、停送电负责人,负责安排安全停电的有关工作,审查停电申请,签发工作票,发布停送电命令,对外联系停送电事项,办理停送电手续,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

2、工作负责人负责本范围内停送电工作的人部责任,正确指挥全部工作和发布停送电命令。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规定。

3、工作负责人在送电之前后,负责检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妥善,有关开关的合闸是否正确可靠。

4、停送电操作人,必须严格按照合闸与拉闸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并负责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不经本范围工作负责人计可,不准任何人代替。如遇漏电、火灾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没有电气常识和电气设备及线路系统不熟悉的人,也不得进行操作。

5、凡变电室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有监护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监护人的技术水平一般不得低于操作人。

五、停送电工作,必须熟悉本范围内的输配电系统。

第四节 停送电制度

一、操作程序

1、检修高压线路高压设备或其它情况需要停电或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做到谁停电、谁送电。

2、各用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时,首先向调度室提出停电申请,并

填写工作票,工作票由机电科负责人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矿调度值班人(工作许可人),另一份交检修单位实施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上所列人员分别签名。

3、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即可与变电所联系进行倒闸操作命令(口头、电话),变电所值班人员可根据命令填写倒闸操作标票,受令人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然后操作员和监护员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

4、操作员和监护员可根据操作票的顺序进行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相应打一个“对”,操作完毕把接地及挂上,并挂停电牌和有关安全标志牌,这时可向调度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报告。

5、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发出工作命令(口头、电话),这时工作负责人可根据工作票要求和有关安全措施,实施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场所,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工作完成后,清理现场由工作负责人亲自向工作许可人汇报工作结果,并将工作票交给工作票签发人保管。

6、工作许可人向变电所操作人员命令恢复送电,操作人员按规程要求送电,送电后由操作人员向调度值班员汇报,送电正常则本次停电检修结束。

7、只有矿调度值班员才有权向变电所值班员发出停送电命令任何人都不得直接命令变电所停送电。

二、管理办法

1、各用电单位在申请停电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与单位联系好,安排好单位之间的配合事项及生产安排情况,并商定停电时间。

2、停关电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查清所要停关的设备、线路、是否与工作要求一致经查清核对确定无误时,方可进行操作。

3、在带电设备的非导电部分进行工作时,必须考虑到工作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或其货原因,容易使工具人体等可触及到导电部分,必须切断电源再进行工作。

4、在井下进行停电工作时,切断电源后必须将导体接地放电,接地放电前,对可能积聚沼气的地方,必须进行检查,当沼气浓度在1%以下进,才准放电。

5、工作完成后,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命令后才能进行合闸关电,严禁用信号,摆灯碱话右会计时间等不可靠的做法指挥送电,杜绝约时送电。

6、工作全部完全后要求送电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接线是否正确、合格;螺丝、垫圈、卡爪等是否坚固,有无毛刺,有无障阻物,以免送电后发生短路、冒火花其它事故,特别是井下检修后安装必须把防爆盖盖好。

7、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命令全部现场人员撤离工作地点至一定距离。清点人员和工具,并监护工作人员不准再接近导电部分。申请送电人一经离开工作现场,去办理送电手续时,即认为设备或线路上已经带电,绝对禁止靠近或继续工作。

8、在同一线路或同一电源供电的若干分支线路上,同时进行数项工作时,各项工作负责人必须分别办理各自的停送电工作票,不准趁别人申请停电的机会私自进行线路工作。停送电许多人必须在各项工作全部完成,得到该线路上所有的工作负责人送电通知后方可命令线路送电。

9、在井下同一线路或一个开关控制范围内有数项工作时,各项负责人必须在这趟线路的总开关上分别挂各自的停电牌或填有电工姓名的电工停电牌,只有等全部停电牌拆除以后方可给该线路送电。

第12篇 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禁止约时停送电,按照停送电联系牌制度进行停电和送电,送电时凭送电联系牌方准送电。

二、在高压设备和线路上工作及倒闸操作时,执行电气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制度。

三、低压回路部分停电时,执行停送电申请单和停送电联系牌制度。

四、所有停送电联系工作必须作好详细记录。

五、停送电必须由专业值班员、班长及动力中心经理负责,其他人不得下令停送电。

六、变电所定期检修或维护修理需要停电时,班长和值班人员填写停电申请表,动力科经理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13篇 高压电气系统停送电管理制度

1目的:

提高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2适用范围:电仪车间

3管理内容与要求: (每分10元)

3.1 电气检修应执行《用电单位设备检修停、送电联系制度》。(如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人5分,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3.2电力调度(停、送电联系人)。(如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人5分,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3.2.1负责全厂高压电气系统、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电机等,电气设备上检修工作时的停送电联系。

3.2.2高压电机的开车停车,公司调度与301变电所联系,各有关单位执行公司调度命令。

3.2.3各单位机械转动设备(高压电气设备)检修,需停电时应报电仪车间,电仪车间安排301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

3.3故障倒电: (如未执行规定,延误时间一次扣2分,影响生产扣10分)

3.3.1白天电气系统故障需倒电,由301变电所负责并报告公司调度。

3.3.2夜间高压电气系统故障及异常,301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反映情况,执行公司调度的倒电命令,并做好电气设备的倒电操作工作。

第14篇 配电室设备检修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1、本实施细则根据矿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选煤厂配电室所有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停、送电工作。

2、执行停送电工作(包含监护人员)以及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 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的人员担任,没有操作资格合格证的人员不得进行有关停送电工作。

第二节一般规定

1、设备检修作业联系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参与。严禁采取电话通知(电力调度令除外)、约时、捎信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2、检修工作负责停送电联系人, 应由负责该项检修工作的负责人或由该项工作负责人委派一名能胜任的人员担任, 期间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联系人。

3、由检修人员自行执行的设备检修停送电操作, 应实行双牌制。即设备停电后,应由执行停电的电工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检修工作负责人挂“检修”标示牌,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检修”标志牌应挂在一经操作即可送电至被检修设备的开关操作手柄或旋钮上。“检修”牌和“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标示牌,应标注使用人单位和姓名(或号码) ,做到专人专牌、专牌专用。

4、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有效切断有可能送电(包括反送电)到检修设备的所有上级电源,不应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且严格执行停、送电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5、电气设备检修停电必须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应在检修电气设备所停上级电源开关的负荷侧或电气设备检修地点的电源侧装设,接地必须可靠,并在接地处悬挂“已接地”牌。接地线装设前应停电、验电和放电,装设接地线的位置应和验电、放电的位置一致。接地线的装设和拆除由停、送电操作人员进行。

6、停电检修作业需要跨班次的,交接班时,交班和接班的工作负责人及指定的工作许可人(停、送电电工)对现场所有的安全措施进行交接,签字确认, 由接班电工和检修工重新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检修”牌,方可继续作业。

7、检修负责人在送电前, 必须认真检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妥善,不得带隐患或安排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第三节电气检修(含电缆、电线、变压器)停送电规定

1、各级签字人员应为文件规定的具有资格的人员。

2、需在配电室内停、送电的,填写工作票。停送电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工作票” 须经部门有资质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二)停电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送到配电室,由电气工作许可人执行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安全措施。 停电后,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在 “工作票”上确认、签字,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然后进行停、送电操作。

(三)检修联系停、送电人员严禁进行停、送电操作,但可以作为停、送电监护人。

(四)检修结束,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电工)分别在“工作票终结”栏中确认、签字,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后,检修负责人先摘“检修牌” ,电工再摘“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方可恢复送电。

3、电气设备检修需要在配电室以外的检修现场,由检修人员自行停、送电的,应填用“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工作单”。停、送电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停、送电应坚持“谁停电、谁送电,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对所停开关进行闭锁,由电工和检修工作负责人分别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检修”标示牌。

(二)设备检修前,由检修工作负责人签发“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工作单”。安排电工专人负责停电操作,执行停、送电操作的电工即为本项检修工作的工作许可人。

(三)停电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确认、签字,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四)检修结束,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在“工作单终结”栏中确认、签字,履行工作单终结手续,检修负责人先摘“检修牌”,电工再摘“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方可恢复送电。

4、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检修设备试送电,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收回相关的所有工作票(或工作单) ,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

(三)在检修工作负责人和执行停、送电的电工全面检查无误后,由执行停、送电的电工进行试送电。

第四节机械设备检修停、送电规定

1、设备检修, 必须切断设备电源, 开关可靠闭锁,电工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标示牌,检修工作负责人挂“检修牌”。如设备本身带有电气隔离开关,拉开隔离开关即可视为切断设备电源。

2、机械设备检修停、 送电时,履行以下程序:

(一)需停电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开关名称编号,并签字。电工根据要求停电,并在所停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后,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停电时间和签字。检修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措施进行安全确认后,挂“检修”牌。

(二) 需送电时, 检修工作负责人对检修现场安全确认无误,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送电原因、送电开关名称编号,并签字后,摘除“检修”牌。电工根据要求,摘除“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后送电,并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送电时间和签字。

3、除对检修设备切断电源外, 同时还必须切断与检修设备连锁启停或临近检修地点、危及检修安全的其它设备电源。

4、需要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检查作业, 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地点,可以通过信号、通讯系统联系开、停设备。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应严格执行检修停送电规定。

第15篇 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井下安全供电,规范停送电操作,杜绝各类供电事故发生,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计划的检修停送电及试验

1、正常检修申请停电时,必须按停电申请批准时间进行停电检修,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延。

2、变配电工在接到检修停电申请后,应注意审查停送电时间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定停电施工负责人是否属实;核对停电开关线路及影响范围是否符合实际,确认无误,向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和矿值班领导报告,得到明确批示无特殊更改,方能按规程规定进行停送电操作停电闭锁,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写好停送电记录。

3、停电检修线路送电时,必须是停电负责人联系,其它人员联系拒绝恢复送电,变电工得到恢复送电通知后,核对准确无误,摘去停电牌,打开闭锁,先试送一次,无异常情况,才能正常合闸送电;送电完毕,认真填写送电记录,汇报 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4、当停电线路上有两组或两组以上人员同时检修作业时,只有待所有施工人员检修完毕,全部取得可靠联系后,才能恢复送电。

5、检漏继电器试验按矿规定进行,规定:每天上午10:00正进行,不准提前或拖后,试验前应做好观察记录等准备工作试验完毕即时恢复送电。

二、无计划停电或故障停电

1、因特殊原因或事故处理,需要造成无计划停送电时:

(1)当变电所(变电站)变配电工接到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和矿值班领导停电通知时,要问清通知人姓名和要求停电原因,记好通知停电时间,校对好停电线路和开关,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停电,挂好停电,及时通知停送电负责人已停电完毕作好相应记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2)配电工在得到恢复送电通知时,应按停电程序,逐项查询清楚,作好记录,才能进行送电操作,送电完毕,汇报 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2、低压总配及分路开关掉闸时:

(1)低压总配开关掉闸后,应先把总配所带的分路开关全部打到零位,总配开关复电后,再公试送各分路开关,当送到分开关造成总配掉闸时,将此开关打到零位锁死并锁好,重复先前的工作程序送其它开关其余开关全部恢复送电后,查实故障开关供电线路名称及地点,立即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做好一切记录。

(2)低压分路配电开关关掉闸时,在无法确认故障性质的情况下,只准试送1次,如不能恢复正常送电应立即将此开关停下,不得再次强行送,并把开关打到零位锁好,挂上停电牌,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作好记录。

(3)井下移变低压电开关,变电站400a以上馈电开关跳闸时,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故障指示,判别故障性质,若因外部出现短路漏电故障,应及时汇报 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以便急时安排使用单位,排查处理故障,禁止强行送电,因设备短时间出现过负荷跳闸时,可以恢复送电,但不得出现重复跳闸,重复跳闸两次以上时,必须待故障除后,才能恢复送电。

三.井下局扇

1、井下局部扇风机专用供电设备及线路,除正常的检漏继电器试验外,其它情况禁止随意停送电。

2、因局扇专用线路及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电申请,在停电前请示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只有待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的人员撤出,供电电源切断后,才能进行局扇停电工作。

3、井下局扇因故障原因,造成开关跳闸不能及时恢复送电时,变电工应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和矿调度,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切断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设备电源开关,故障开关短时间内不能送电时,应闭锁开关,挂禁止合闸牌。

4、井下局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确认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0.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才能恢复送电,变电工在恢复送电时,必须得到矿调度的通知批准。

5、井下局扇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引起供风巷瓦斯超限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变配电工的停送电工作,应按排放措施规定范围和排放领导小组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

6、井下局扇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有供电线路,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局扇供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可进行正常供电。

四、供电系统及上级变电所停电

1、当上级供电系统故障影响本供电区域范围停电时,变电配工应立即拉开本所(站)往我外供电的所有高、低配电开关,向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汇报停电情况、作好停电时间记录。

2、仔细检查往外供电开关是否拉漏闸,做好来电前的准备工作、随时与工区保持联系。

3、上级变电所恢复送电后,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指示,本所(站)内的开关是否存在故障显示,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安排查清原因进行处理,故障开关不能恢复送电。

4、变电所(站)恢复送电正常后,向外供电线路送电必须听从矿调度通知指令送电,送电前应注意核实开关线路,不准擅自随意送电,送电完毕,做好各种记录。

5、当系统停电影响主扇停风需要撤离变电所时,所内各开关应在撤离前挂好停电牌,高爆开关送电手把必须随身携带到待命地点。

停送电管理制度15篇

停送电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旨在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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