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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4

反违章管理制度

反违章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以预防和纠正员工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章行为。该制度涵盖了从预防违章、违章识别、违章处理到违章教育的全过程,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合规。

包括哪些方面

1. 预防违章: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2. 违章识别:设立监控系统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违章行为。

3. 违章处理:设立公正的处罚制度,对违章行为进行适度而有效的惩处。

4. 违章教育: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帮助其理解违章的危害,改正错误行为。

5. 制度执行与监督: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重要性

反违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违章行为可能导致生产事故、工作效率下降,甚至对企业的声誉和法律地位构成威胁。通过建立健全的反违章机制,企业可以减少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运行,同时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方案

1. 制定详细规程:针对各工作岗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禁止的行为和应遵守的安全规则。

2. 强化培训: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违章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3. 设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相互监督,对违章行为进行匿名举报,保证信息的畅通。

4. 公正处罚:根据违章的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5. 违章案例分析:定期分享违章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6.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根据反馈和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反违章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的发展,为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反违章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使反违章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一切施工项目。

3. 编制依据

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dl50091-92 1992-09-01实施)

3.2.《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原电力工业部发布1996-01-01实施)

4. 违章的分类

4.1.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以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

4.2.从事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5. 查处违章的原则

5.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布线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杜绝“说请风”,做到事实求实严格守法。

5.2.无论因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或完全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可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

5.4.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和明知故犯的人员处以2-5倍金额的罚款,并一律下岗。

6. 常见作业性违章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或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 穿高根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5) 不服安监人员管理。

(6) 非电工私拉乱接点源。

(7) 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8)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

(11)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12) 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设施。

(13) 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14) 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吊车电缆线过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15) 在金属器或坑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内。

(16)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17)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8) 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位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19) 不按规定要求搭设脚手架。

高空作业时,造成高空坠物的恶性事故。

(20)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措施。

(21) 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2) 酒后登高作业。

(2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依坐栏杆。

(24) 高处作业时,随手扔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体。

(25)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或空洞附近。

(26)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

(27)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28) 沿绳、脚手架立杆、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措施。

(29)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30)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识及时恢复。

(31) 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未经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32) 擅自搭、拆脚手架。

(33)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34) 上下梯子时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

(35)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

(36)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37) 起重机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38)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织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39) 非起重人呀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0)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

(41)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

(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说起吊。

(43) 歪拉、斜吊。

(44)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

(45) 氧气瓶、乙炔瓶更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46) 带棱角、刃口的物体未包、垫起吊。

(47)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8) 吊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

(4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金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50) 跨越或扶手正在运行的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

(51) 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52) 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纽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53)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54)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55) 转动机构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56)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时不戴防护眼镜。

(57)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8)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摸运转中的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9)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60)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61)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的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2) 乙炔、氧气瓶的间距小于5米,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63)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风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64)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6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6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实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67) 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68)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即对装过油的容器施焊。

(69)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70)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71)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堵塞垃圾通道。

(72)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内等处大小便。

(73)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架使用。

(74)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75) 施工现场未做到随做随清、一日一清。

(76) 未经施工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者。

7. 装置性违章

7.1. 装置性违章定义域: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7.2. 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7.3. 装置性违章的负责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7.4. 常见装置性违章

(1)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4)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5) 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6)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

(8) 电焊机接地线与焊接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

(9) 锅炉房、汽机房、电焊皮线、火焊皮带、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道处无保护措施。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2) 流动电源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3) 机动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4)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5) 脚手架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6) 脚手架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7)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未装设防护栏或未社安全网。

(18)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19)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20)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2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2)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全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4)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5)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

(26)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太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条上。

(27)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距轨道小于1.5米。

(28)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29)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30)办公室、工具库、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8.指挥性违章

8.1.指挥性违章的定义域: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行为。

8.2.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根据某项工作制定的技术规范、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决定的违章。

8.3.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8.4.常见性违章行为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即使消除事故隐患。

(3)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无视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5)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6)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7) 专业公司未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

(8) 专业公司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9)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10)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会议。

(11) 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12)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13)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4) 未认真坚持“五同时”原则。

(15)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6)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7)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8) 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19)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作业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20) 各施工单位领导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文明区域进行清理。

(21) 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

(22)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调查、分析。

(23)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24) 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25)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未发现、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9.文明施工违章

9.1.文明施工违章定义域: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文明施工行为。

9.2.文明施工违章的责任者或上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指挥者。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处罚责任者或专业公司。

9.3.常见文明施工违章

(1) 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通畅,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次类推。重要违章现象从严处罚。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没有做好,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3) 厂房、各专业工地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应按施工、安全部门划分的区域放置整齐,厂房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除大件外,必须在三天类安装完毕,否则必须撤离厂房区域,或运到指定的堆放点,已整理归堆的设备和钢结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新进的材料设备严格执行“三天内安装完的原则”。违反者给予整改一天的处罚,对于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 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有施工、安全部门统一规划或认可。,堆设设备要整齐,并必须离开道路边线路2.5米,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章罚款50元,不服从者加倍处罚。

(6) 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结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派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违者给予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7) 设备的防护和隔离措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罚款100-200元,并限期完善。

(8) 文明施工承包区,消防器材由承包单位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器材情况良好,使用单位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罚款100元。

(9) 现场搭设临时建筑,要经施工、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罚款200-300元。

(10) 现场临时用电和底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罚款100-200元。

(11) 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由施工安全部门同意规划或认可,布置要整齐,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2) 施工常用共器具应由专业工地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一天整改,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3) 凡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查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项目安监部、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班长均负责相关连带责任,给予50-100元处罚。

(14) 凡项目安监部在施工现场查出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班长均负相关连带责任,给予30-80元处罚。

第2篇 风电场反违章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风电场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风电场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3《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场长

成员:安监主管、运行主管、值长、点检长。

4.1.1.1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主管;

成员:运行主管、值长。

4.1.2.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协调解决各班组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班值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风电场: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3.运行主管负责对本专业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4.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安全员负责反违章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

5.1总体要求

5.1.1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各班值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2离岗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装置性违章:由风电场牵头,安生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点检员100-500元。

6.3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风电场。

6.5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第3篇 轻合金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承接公司工程项目的外来单位以及进入公司生产、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

二、职责分工

1.管理人员(含各级领导)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确保本人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杜绝违章现象的权利和义务。

(3)有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依法惩处违章的权利。

2.专、兼职安监员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依法管理,对职责范围内违章现象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3)有对发现的违章现象随时随地制止纠正并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4)有对制止、纠正或检举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的权利。

(5)有接受群众监督和批评纠正的义务。

3.作业人员(含外来人员)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制止同班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3)有制止和纠正事故隐患、检举他人违章行为的权利。

三、组织领导

1.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总经理、书记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基建办公室、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党政办公室、武装保卫部、政工部、工会、财务部主要负责人

2.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或其他违章所需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各车间、部室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5)监督指导本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7)讨论决定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3.反违章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规定。

(2)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检查各施工单位及各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并落实考核与奖惩。

(5)及时向领导汇报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违章分类

1.根据违章性质不同,违章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1)作业性违章: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所颁发的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规程和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生产、施工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规程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票据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等生产、施工指挥人员,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保证人身安全的有关规定、规程、条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管理性违章:从事设计、生产、施工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车间、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2.根据违章情节严重程度,结合集团公司、电铝公司有关规定,将违章行为分为轻合金公司第一类违章、第二类违章和集团公司类严重违章三类,具体执行标准由反违章管理办公室每年修订、完善,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执行。

3.违章控制实行分重点三级控制办法,即:班组重点控制作业性违章,车间重点控制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公司重点控制管理性违章。

(二)责任主体及连责范围

1.作业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违章者本人,连责责任班组作业人员、班组长。

2.装置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设备(装置)包机人,连责责任车间设备管理员、分管技术员及分管副主任。

3.指挥性违章主体是违章指挥者本人,连责现场负责人、直接领导和执行违章指挥指令的人员。

4.管理性违章主体是生产、技术及管理人员,连责责任车间、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违章处理

对所有违章,都要按照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1.教育

(1)对查处的所有违章现象(行为),主要责任者必须离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①集团公司类“三违”人员: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集中脱产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②轻合金公司第一类“三违”人员:由各责任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三天;

③轻合金公司第二类“三违”人员:由各责任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一天;

(2)年内发生两次集团公司类违章行为者,离岗培训三个月,临时工、分包人员予以辞退。

(3)离岗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生活补贴。

2.曝光

(1)各车间必须建立“三违”登记本和违章曝光栏。公司安全监察部要建立员工违章档案。

(2)对于上级和公司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安全监察部要及时曝光,并通报对违章人员及连责人员的处罚情况。

(3)对于上级检查和车间自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各车间要在车间违章曝光栏中进行曝光。

(4)各车间要对出现的起典型违章行为进行分析讨论 并作为安全学习材料下发班组讨论学习。

3.处罚

(1)对查处的所有违章行为必须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①集团公司类严重“三违”人员,处以罚款30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50元/人次。

②轻合金公司第一类“三违”人员,处以罚款10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20元/人次。

③轻合金公司第二类“三违”人员,处以罚款5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10元/人次。

(2)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电铝公司检查中,被查出“三违”人员的车间、部门,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各类违章行为抵押金扣罚按照《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罚量化考核办法》(轻合金发〔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上级及公司检查查出的“三违”人员,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各车间配合,界定违章级别、违章行为,落实责任人及连责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对“三违”标准中没有明确界定的违章行为,由反违章管理办公室参照相近条款认定并进行处罚,并在下次违章执行标准修订时加以完善。

(5)同一违章行为含多类型违章,按照相关条款分别进行处罚。

(6)违章处罚由安监人员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开具罚款通知单,外来单位、人员在接到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公司内部单位、人员罚款直接由人力资源部自当月工资中扣除,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7)对违章处罚逾期不交的外来单位、人员,由财务部在工程结算中加倍扣除。

4.整改

(1)各车间对于严重违章行为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当作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违章整改要按照“三定”原则以最快的时间纠正和整改,要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3)各车间、部室要积极做好月、季、年度的违章统计分析工作,真正找到违章产生的根源,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治理目标,确保反违章工作成效。

(四)档案管理

1.安全监察部建立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档案,作为提拔任用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有严重违章指挥行为的,5年内不予提拔,凡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取消年内各类评先树优资格。

2.政工部建立党员安全档案,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1.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违章行为,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查处。

2.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公司内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反违章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推动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的监管。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班组开展排查治理及“反违章”工作。

2.3财务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费用。

2.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开展,并将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报设备安全课。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章(以下简称“隐患及违章”),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3.3重大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

4 管理内容

4.1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2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机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负责人到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行为的监控责任制。

4.3财务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及“反违章”活动的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安排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有序实施。

4.4设备安全课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按照事故隐患及违章等级进行等级,建立事故隐患及违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5对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其对口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防控管理职责。

4.6设备安全课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

4.7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排查

4.7.1各部门按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排查,掌握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排查、整改记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4.7.2隐患排查及违章的主要内容:

a)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b)查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c)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d)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e)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f)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四新”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g)查各级各类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4.8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

4.8.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4.8.2对于需要较大投入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a)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立即落实整改,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b)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

4.8.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责任部门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8.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4.9各部门每月对所属的生产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进行统计,并与每月28日前报到设备安全课,设备安全课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5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010]20号)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版)

第5篇 华能风电场反违章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风电场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风电场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3《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场长

成员:安监主管、运行主管、值长、点检长。

4.1.1.1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主管;

成员:运行主管、值长。

4.1.2.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协调解决各班组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班值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风电场: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3.运行主管负责对本专业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4.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安全员负责反违章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

5.1总体要求

5.1.1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各班值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2离岗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装置性违章:由风电场牵头,安生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点检员100-500元。

6.3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风电场。

6.5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第6篇 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事件的发生,实现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工程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我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执行范围为,在本线路工程施工的所有员工、民工、临时工。

2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辞退。罚款应及时交清,对不能及时交清者由财务部门在借款或结算时扣除。

3 施工中习惯性违章的部分表现:

3.1安全作业票不合格,遗漏项目;

3.2监护人擅自离岗,不履行监护责任;

3.3对新进人员或变换工种人员不及时上报,安排末经过安全教育考试人员上岗工作;

3.4安全保护设施不完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末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5机电设备末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或末按规定安装有效接地装置、漏电保护装置;

3.6无视安全人员的提醒警告,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不改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7易燃、易爆物品末按规定保管使用;

3.8工作前不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

3.9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扣)下颌带;

3.1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错误使用安全带、二道防线;

3.11非电工从事电气工;

3.12无证驾驶车辆或其它大中型机械;

3.13酒后或疲劳驾驶,超速行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3.14起吊过程中,在吊件下方停留、走动;

3.15损坏,挪动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3.16工器具以小代大,以次充好;

3.17乘车时坐护栏,车辆未停稳前上下车,或在乘车时戏嬉,打闹;

4处罚

4.1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管理,发现一起,罚相关责任人100至此2000元,造成事故者重罚500至5000元;

4.2在同一作业点发现两起以上违章现象,对负责人罚100元;

4.3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事故者予以重罚并辞退。

第7篇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杜绝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切实保护职工生命与健康,保证局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河北省农电现场安全督察检查制度》、《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包括多经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违章行为

第四条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违章分三种类型: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装置违章。

第五条 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 管理违章: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违章行为的归类:

1 、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及上级供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2 、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3 、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要求;

4、 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

5 、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6 、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7 、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制度采取管理措施;

8 、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0、 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11 、违章使用临时工;

12 、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二、行为违章: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而进行的设计,也属于一种违章行为,归为此类)。行为违章主要表现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行为归类

1 、不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指挥;

2、 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3、 组织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4、 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 、对各种违章现场不制止、不考核;

6 、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7 、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

(二)违章作业行为归类

<一>组织措施与三票的填写、执行

1、作业前未按规定提前勘查施工现场并填写勘查记录;

2、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安规》规定除外;

4、冒用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批准操作票或许可工作票,未造成事故;

5、工作票签发和许可漏项,安全措施不全,错画示意图;

6、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7、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8、签发、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9、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不交待清楚工作地点和保留的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即履行许可工作手续;

11、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

12、不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

13、不执行作业安全措施票。操作、施工无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未进行危险点分析者;

14、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

15、在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使工作或施工现场失去监护及监护不到位;

16、工作准备不充分延误了工作时间。

<二>违规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前未核对倒闸编号和名称;

2、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3、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

4、倒闸操作不执行 “唱票复诵制”,不认真执行操作步骤;

5、未准备好安全工器具就进行操作者、倒闸操作不正确使用绝缘手套;

6、单人进行操作;

7、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

<三>现场安全措施

1、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

2、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3、电气作业不停电或停电后不验电、不挂地线就进行作业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等后果;

4、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合格期已过、无合格证标签的安全工器具;

5、施工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

6、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7、交通要道施工不按规定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设专人看守;

8、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10、部分停电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11、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或未短接;

13、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即拆除地线;

14、临时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15、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6、人工立杆不按规定使用抱杆,无专人统一指挥;

17、撤杆撤线不按规定要求做必要的检查,未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18、放、撤线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未使用绝缘牵引绳;

19、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20、施工现场未按完工后规定清理场地。

<四>工作现场个人违章行为

1、在施工时,未得到许可即开始工作;

2、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3、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4、在没有装设遮栏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不系安全带;

5、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6、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7、梯子登高无专人扶守,未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9、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0、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

11、工作人员误登电气设备、误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

12、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13、工作人员在未办理工作许可前跨越安全遮栏工作;

14、擅自拆除挪动安全警戒装置者、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三)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归类

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

2、进入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拖鞋、露趾凉鞋,女同志穿裙子、高跟鞋;

3、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

4、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

5、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者、冒险作业。

三、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装置、设施、环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归类: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11、运行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第六条 根据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违章分为三级违章、二级违章和一级违章。

三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的不安全现象。

二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现象。

一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并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不安全现象。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七条凡进入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有制止违章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凡发生违章行为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对策。

第九条发生一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200-4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0-2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条发生二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100-2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发生三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各类典型违章现象详见“青县电力局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附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在“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中列举的其它违章行为,按本规定第六条关于违章等级的规定,参照“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认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 对局及上级通报的违章现象没有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导致重复发生的,按相应考核标准的2至5倍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具体考核情况由安监部负责实施,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考核与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8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推动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的监管。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班组开展排查治理及“反违章”工作。

2.3财务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费用。

2.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开展,并将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报设备安全课。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章(以下简称“隐患及违章”),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3.3重大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

4 管理内容

4.1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2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机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负责人到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行为的监控责任制。

4.3财务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及“反违章”活动的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安排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有序实施。

4.4设备安全课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按照事故隐患及违章等级进行等级,建立事故隐患及违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5对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其对口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防控管理职责。

4.6设备安全课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

4.7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排查

4.7.1各部门按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排查,掌握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排查、整改记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4.7.2隐患排查及违章的主要内容:

a)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b)查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c)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d)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e)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f)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四新”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g)查各级各类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4.8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

4.8.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4.8.2对于需要较大投入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a)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立即落实整改,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b)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

4.8.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责任部门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8.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4.9各部门每月对所属的生产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进行统计,并与每月28日前报到设备安全课,设备安全课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5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010]20号)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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