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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8

基金会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基金会的运作透明、高效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它涵盖了组织架构、决策流程、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如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及职责,以及各层级管理层的角色分配。

2. 决策流程: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提案、审议、投票和执行等环节。

3. 财务管理:设立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审计和报告,确保财务透明。

4. 项目管理:制定项目立项、执行、评估和监督的标准,保证项目的公益目标得以实现。

5. 人力资源:确立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促进团队建设和人才发展。

6. 信息披露:规定信息的发布频率、方式和内容,增强公众对基金会的信任度。

重要性

基金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规范运营:通过制度化管理,确保基金会运作有序,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的决策失误。

2. 提升公信力:公开透明的制度有助于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增加捐赠者信心。

3. 防范风险:严格的管理制度能预防和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4. 保障效率:清晰的流程和责任划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源有效利用。

方案

1. 制度建设:聘请专业顾问,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实用的管理制度。

2. 培训与执行:定期组织内部培训,确保所有成员理解并遵守制度,同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执行。

3. 持续优化: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4. 公开透明:将管理制度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基金会的公信力。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重制度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管理层需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制度,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推动基金会的长期健康发展。

基金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爱心基金会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基金由08(4)班同学本着自愿、有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是08(4)班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而产生的经费,每学期结束后剩余部分则捐赠于其他慈善机构。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基金使用金额数目,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确定。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由08(4)班全体同学捐出。每位同学每星期捐贰元,由宿舍长收齐并交于基金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08(4)班老师和全体同学也可自愿再捐赠,不限定金额。

第三章基金机构组织和相关职责

第六条基金财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安全委。负责保管、收发基金,并做好相应的台帐工作。

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组织委。负责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协调各负责人活动。

基金监督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为08(4)班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负责监督一切关于本会基金的使用工作,以保证捐赠额始终处于阳光程序的操作中。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爱心基金会的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负责人和其他同学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08(4)班对此基金的管理负总责,08(4)班全体成员对基金会可使用监督权。

第九条08(4)各宿舍长按时接受宿舍成员的捐款并统一交于基金财务人员。

第十条本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公式制度,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第十一条全体捐款人均可向基金财务负责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查询或疑义,基金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作为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对于本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基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由活动组织人根据活动本身情况认真详细地写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周一、五。

审核:1.基金申请人将申请书交于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由负责人登记。

2.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对申请人组织的活动做相应的了解,并予以审核批准。

3.由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进行二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4.整理后统一交给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其他成员审批。

第六章公示

第十四条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将给予爱心基金会的基金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基金监督审批负责人负责最终解释权。

--____学校

____班

__月__日

第2篇 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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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基金会网站管理制度

基金会网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促进基金会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反馈信息,拓展交流渠道,提高网站管理水平,扩大基金会对外知名度,提升外部形象,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一)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各部门主管或专人根据部门职能及时向网站管理员提供最新相关信息。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考察活动活动、访华团考察活动、会领导重要出访活动等信息由办公室提供。

(二)网站管理员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按下列程序审批后发布:网站需报送、上传的信息要逐级审核。重要信息需报经会长审核把关,方可上传。信息资源必须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所有经过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的信息,要及时存档备查。

二、网站管理员管理制度

未经批准,基金会网站管理员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不得在基金会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基金会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不得利用基金会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基金会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基金会规定、影响基金会形象、泄露基金会机密的信息。 网站管理员一经发现有上述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信息保密制度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口令管理制度。网站应当设置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四、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测评制度。网站系统应当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

(二)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三)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四)应急响应制度。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会信息处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通等部门进行处理。

(六)人员管理制度。网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网站更新与维护

网站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对基金会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保证信息及时性、通达性、有效性。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定期备份。网站管理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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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基金会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基金会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1.1 目的

为提高基金会职工工作绩效,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职工本职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使基金会不断创新发展,特制定《基金会职工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基金会各级职工以及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及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职工参加或组织相关培训的情况,将纳入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范畴。另办公室为本制度实施的协调、监督及管理部门。

2.1 培训需求的确定

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充分的培训需求调研后,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或将相关内容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体现,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2.2 拟定年度培训方案或计划

每年1月30日前,办公室根据基金会整体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全年拟计划实施的培训项目、培训形式、预计开展时间、培训经费等相关细则。

2.3 年度培训方案或计划的审批

办公室拟定的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期间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计划内容进行相关调整。

2.4培训方案的实施

对于基金会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相关培训活动,由基金会自行安排。如涉及其他部门人员,则须报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对于因工作需要,派员外出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或邀请外部专家到基金会开展相关专业培训,须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2.5 培训时间的安排及管理

由基金会组织安排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尽可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兼顾培训对日常工作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有基金会驻外人员参加的集中式培训,尽可能与基金会有关会议相结合,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另如因综合因素,需利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培训,对于参训人员,则不计为加班。

3.1 关于培训方式

3.1.1 基金会内训

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的内部培训,由基金会领导主持或授课,培训对象也均为基金会内部各层级职工。在有相关培训需求时,此类培训为第一选择,如因各方面因素限制,基金会不具备开展的条件,则可选择其他方式的培训。

3.1.2 外聘培训师或培训机构开展基金会内训

对于需要外聘培训师或管理咨询机构到基金会开展实施培训项目或活动,一般情况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和组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则相关业务部门可向基金会办公室推荐培训师或培训机构。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培训需求及与对方联系情况,实施培训计划。

3.1.3 外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对于因公须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则派出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培训项目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注明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由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参加相关培训。

3.1.4 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培训

业务主管单位培训部门组织的培训纳入基金会培训计划。

3.2 关于培训的分类

3.2.1 新职工入职培训

基金会新入职的职工须接受入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简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以帮助新入职职工增进对基金会及工作环境的了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新职工培训一般采用内训方式,办公室根据当期新职工的数量,不定期开展,也可以与业务主管单位入职培训结合进行。

3.2.2 职工在职培训

基金会职工在职期间,每年须接受不低于30学时的培训和学习。领导干部接受基金会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学时。 职工在职培训应包括专业技能、外事交际技能、职业心态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3.2.3 关于职工外训

对于因工作需要,基金会派出职工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业培训,属于职工外训(时间不超过30天)。外训费用超过2000元/人,脱产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须报基金会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参加外训的人员受训完毕后,须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受训总结和培训教材备案,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相关费用(培训费、差旅费等)。

4.1 关于培训档案

4.1.1 培训档案的建立

基金会开展的新职工入职培训、各类职工在职培训、职工外训、委托培训等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4.1.2 培训档案的用途

建立培训档案,是规范基金会培训管理的重要措施,让各类培训均有相对完整详细的记录,避免重复培训,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培训档案也是基金会对于办公室组织和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保证培训效果及质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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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基金会项目及协议管理制度

基金会项目及协议管理制度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协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协议是指基金会为支持民间外交和各类公益事业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境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公司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协议性法律文件。

一、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可行性报告(附表1);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审批后,一般项目报理事会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三)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执行中期必须进行中期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附表2);

(四)项目完成,必须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标项目限期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附表3)。

(五)对不配合进行项目评估的,我基金会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二、协议的审查与责任

(一)对外签订协议,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必要时须征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

(二)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并附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三、协议的签订

(一)基金会签订的所有协议,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二)协议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协议的履行

(一)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二)要加强协议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处理协议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发生协议纠纷以后,项目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六、协议的档案管理

(一)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协议,除协议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协议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协议签订后,协议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协议履行时,应建立协议大事记,记录协议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七、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1.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计划书

2.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

3.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中期报告书

4.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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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二条 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三条 财务制度原则上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交通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外汇管理总局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今后陆续出台的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属于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

第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附财务管理制度。

(一) 现金管理制度。

(二)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四) 支票管理制度。

(五)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六)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七)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八)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九)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二) 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三)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经开户银行核定,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四) 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五) 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呡�会秘书����。对符����皡�,收付款后�����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 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否则由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出差人员自己到银行领取。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八) 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九) 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 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二) 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 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 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 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 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 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 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五) 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 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账面余额为150万元时,应告知秘书长,当余额为80万元时,不再向外支付。

(二) 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 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次�、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顰�款的动态和余额。

(四)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三章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后,向财政部主管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领购票据。

第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 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为:

1.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部监制的资金往来发票;

(三) 各类发票的使用范围

1. 以下情况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 以下情况使用资金往来发票。

内部往来。

第十九条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 开具的发票应与付款单位和个人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 财务部负责办理发票及发票购领证的领购、年检等工作。

(四) 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是基金会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基金会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必须加强支票管理,保证支票使用的安全和合法。

第二十条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一) 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签发。现金支票使用的管理,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 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转账支票的管理。

(一) 财务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

(二) 财务部门要建立支票领用簿,逐笔登记领用人��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三) 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使用单”,报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门登记签章。

(四) 凡基金会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当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分时,由财务部门负完全责任。

(五) 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由财务部门对支票结算单金额的大小写进行核对。基金会秘书长要对报销事由进行核准把关。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签发空白支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在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签发的空白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如果收款单位名称尚不能确定时,可不填,但签发日期、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必须填写,领用支票的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在限额以内使用,对支票用途和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票领用人要对空白支票负责,不得遗失,否则由支票领用人负全责。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监督和管理,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要进行登记,并及时督促支票领用人员按规����桰�

(六) 支票领用��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报账时需填写“支票结算单”,由经手人在“支票结算单”上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送财务备案,基金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七) 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一天。

(八) 基金会收到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二十䡰的签发。

(一) 支票的签发,按支票的签发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二) 支票签发“六不准”:

1.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6.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三条 支票丢失时,要立即向财务部门声明,并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责任人要提出书面检查,交秘书长核批。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报请理事会批准给予责任人适当处分。

第二十四条 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支票发生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日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和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 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 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 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 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 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 会计档案管理。

1. 放置档案消防器材。

2. 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 要配有通风照明设备。

4. 档案柜内要放置防潮剂、樟脑精等。

5. 室内地面要放置灭鼠药、定期喷洒杀虫剂等。

(三) 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 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 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 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2. 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 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5.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6. 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六章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㡱��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 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 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 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

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基金会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基金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第三十九条 经费申请报销审批权限

(一) 秘书长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万元(含)以下;

项目经费10万元(含)以下。

(二) 理事长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含)以下;

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下。

(三) 理事会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以上;

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并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对外友协报备。

第四十条 报销办法。

财务人员必须依据经费申请批件和有关领导签批的有效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另文规定)。

第八章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推动基金会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基金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财务预算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 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基金会内部各部门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目活动完成既定的项目工作目标。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基金会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基金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基金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基金会项目成果及其项目分配等资金运作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基金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项目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募资收入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项目业务活动成本按月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落实。

预算组织分工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负责人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财务预算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负责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等。

第五十条 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做好基金会总预算的综合平�、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对基金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项目部财务预算方案必须上报财务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五十一条 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预算编制要在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的编制方针指引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业务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 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 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 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项目战略实施。

第五十三条 项目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基金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公益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募资预算、公益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基金会具体要求编制。

第五十四条 资本预算是基金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第五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全部编制完成, 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指标。各部门要依照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排预算,并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

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差异分析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应强化现金流量的财务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益项目预算,努力完成募资任务,实现工作经费预算指标。一般情况下,没有预算的, 要坚决控制其发生。

第六十条 在管理过程中,对纳入预算范围的项目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制,财务预算部门负责监督,并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预算外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直接控制。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 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查找原因,提出改进项目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期预算额、本期实际发生额、本期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

(二) 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三) 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秘书长或理事长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六十三条 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部门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项目执行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六十四条 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预算执行部门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报秘书长、理事长确认后方可下达执行。

财务预算的专评与激励

第六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秘书长或者理事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 财务预算的考评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整个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即对项目业绩进行评价;二是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与评价。财务预算考评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 预算考评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要结合基金会考评要求,制定考评细则。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目标原则: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二) 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评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三) 时效原则:预算考评是动态考评,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

(四) 例外原则:对一些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事项等,考评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为调动预算执行者的积极性,基金会可以制定激励政策,设立优秀执行者奖、效益奖、节约奖、改善提案奖等奖项。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九章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不损害基金会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七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或者与基金会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基金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基金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基金会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十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基金会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基金会的法人;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会与本条第 (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

(一) 基金会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基金会的关联人:

根据与基金会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七十七条 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七十八条 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如果没桰�定价����场价格低于国家定价且该市场价格系合法存在,则适用市场价��枡�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仡�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价格及费率;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上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 基金会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二) 基金会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三) 基金会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基金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不属于理事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上报理事长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秘书长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十条 基金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已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十一条 基金会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理事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 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 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 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 关联交易对基金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 中介机构报告;

(七) 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除审核第八十二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 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 基金会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基金会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关联交易未按《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基金会有权终止。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对需理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八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十八条 以下业务为基金会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第八十九条 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 已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基金会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提交者理事会审议。

(二)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基金会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理事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 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基金会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理事会审议。基金会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九十条 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其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基金会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九十一条 基金会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九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理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理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基金会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基金会债券或其他衍硱�;

㡱 一����承销塰一方公弡��金会塱�企両�、可衱�����券或者塱��种;

(三) 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 经有权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基金会控股子基金会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基金会行为。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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