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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运输管理制度是确保轨道交通系统高效、安全运行的关键,它涵盖了列车运营、维护保养、人员管理、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这项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以提升服务质量,降低运营风险。
包括哪些方面
1. 运营管理:规定列车的运行计划、调度指挥、乘客服务标准等,确保列车按时、有序、安全地运行。
2. 设备维护:涵盖轨道、车辆、信号系统的定期检查、维修和升级,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人员培训:制定员工入职培训、技能提升、安全教育等计划,提升员工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4.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5. 安全监管:设立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评估运营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6. 法规遵守:确保各项运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定。
重要性
轨道运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轨道运输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石。一方面,完善的制度可以预防事故,减少运营风险,保护乘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它可以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公众对轨道交通的信任和满意度。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企业形象的塑造,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步骤和标准,确保员工在执行任务时有章可循。
2. 建立考核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和反馈,激励员工遵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内部沟通:通过定期会议、培训和工作坊,确保信息流通,提高团队协作能力。
4. 实施持续改进:定期审查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行业发展动态进行调整优化。
5. 强化安全文化:通过培训和宣传,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氛围。
轨道运输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轨道交通系统,服务于广大乘客,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轨道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扒弓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鲁西监察分局辖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使我公司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斜巷轨道运输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定依据为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炭工业局《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文。
第2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公司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主要斜巷、采区斜巷、顺槽斜巷和各类临时斜巷的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3条 机电副矿长对井下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全面安全技术业务管理责任,并对分管单位的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4条 安全副矿长对井下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5条 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6条 机电科是煤矿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一副科长专门负责公司斜巷运输工作,对公司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电科运输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教育科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早班属于运搬工区管理的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7条 监察大队和安全科负责斜巷轨道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察大队负责对中班属于运搬工区管理的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二、安全科当班安监员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采掘工区的各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第8条 运搬工区区长对运搬工区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9条 采掘工区的正职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0条 各采掘、运搬工区的机电副区长对本单位斜巷运输负业务领导责任。
第11条 教育科负责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第三章 一 般 规 定
第12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辊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 100~1000 元,罚工区主要负责人 50 元,罚责任人 100 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13条 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 100~1000 元处罚,并责令现场整改。
第14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 100~1000 元处罚,并责令现场整改。
第15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人员方可上下;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 100~1000 元处罚。
第16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违反者按严重“三违”处理,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 200~500 元,罚工区主要领导 50 元,罚责任者 100元。
第17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停滞,如确需停滞,在列车两端和两侧必须悬挂发光或反红光红色标记。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 500 元;对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主要负责人罚 50 元;责任人罚 50 元。
第18条 机电科运输组按要求及时建立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19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0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6米。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五、车场巷道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每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1条 各通往采区工作面的斜巷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安设4#标准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米,其他斜巷可用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米。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2条 斜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硐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巷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要拓宽巷道)。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绞车的,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 200 元,并限期拆除。
第23条 倒拉绞车前方8至15米处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 200 元,罚单位主管 50 元,罚工区主要领导各 50 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绞车司机,一次罚 50 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24条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每一次罚责任单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 50 元。
第25条 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
第26条 小绞车硐室净高不低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0.5米,绞车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硐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 100 元。
第五章 绞 车
第27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 50 元。
第28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迎头应安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罚责任人 50 元。
第29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25kw以下的小绞车,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mm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小绞车(jd-1),其基础要求规格长×宽(1.4×1.2米)厚1.2米基础螺栓采用φ18#长1.2米带“十字”钢筋螺栓,基础高于轨面0.2米。
二、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2000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三、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圆木戗(迎)、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
四、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五、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六章 信 号 装 置
第30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硐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罚责任人 50 元。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31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越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达不到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2条 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七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33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11.4kw、25kw绞车为φ15.5mm,40kw绞车为φ18.5mm,55kw绞车为φ21.5mm)。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 100 元;罚责任人 50 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别绳或戗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 元;罚责任人 50 元,并停用拆除。
三、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 500 元,责任人一次罚 50元。
四、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 50 元。
第34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钩头插接长度按钢丝绳直径的20倍,必须装有护绳环,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 50 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35条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钢丝绳钩头主绳径为18.5mm及以下,保险绳绳径应于主绳一致,主绳绳径18.5mm以上,保险绳绳径不低于18.5mm,并经机电科批准,保险绳固定在主绳上不得少于3个绳卡,绳卡间距为15cm,绳卡螺母应放在主绳侧,型号与主绳匹配,鸡心环处应卡一道绳卡且二倍静拉力试验符合要求,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 500 元;罚责任人100元。保险绳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 100 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二、运输时发现保险绳不用的,一次罚把钩工 100 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36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并记录存档。
第八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37条 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设施规定:
一、在上部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二、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三、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四、斜巷轨道运输巷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其结构形式和安装要求必须经机电科设计,总工批准。
五、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六、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和各甩车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安全门正常处于常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七、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时刻投入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式阻车器、连锁安全门、挡车拦连锁装置、超速吊梁挡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机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机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机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罚责任工区负责人 50 元。
第38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39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2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 500~1000 元;罚责任工区负责人 50 元;罚责任人100 元。
第40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阻车器连锁装置或安全门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阻车器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车长度加三米的斜巷地点,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阻车器。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阻车器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 500~1000元;罚责任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负责人 50 元 。
第41条 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挡车器要实现远控,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 500~1000元;罚责任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负责人 50 元;罚责任人 100 元。
第42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10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 500~1000 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50 元。
第43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10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50 元。
第44条 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安全门要实现远控,由下口挂钩工在下口躲避硐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安全门要有专人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 500~1000 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50 元;罚责任人 100 元。
第45条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辊,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辊,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辊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50 元;罚责任人 20 元。
第46条 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辊,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辊,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辊,数量以不磨绳为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 50元;罚责任人 20 元。
第九章 轨 道 质 量
第47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罚责任单位 30 元;罚责任人 20 元。
二、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单位 30 元;罚责任人 20 元。
三、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处罚责任单位 50元;罚责任人 20 元。
四、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 50 元。
五、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轨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维修。道岔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机人和管理单位;轨道线路要实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每天要安排专人对轨道线路进行巡回检查和维修。未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 50 元,罚包机人 20 元。
第十章 制度及人员
第48条 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未按规定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或标明参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罚责任人 50 元。
第49条 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由机电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监察大队、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所有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由机电科存档,并发放运行许可证。
第50条 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把钩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设备设施包机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岗位责任不落实或包机牌未按规定悬挂在现场的,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罚单位负责人 50 元。
第51条 斜巷各车场必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未按规定悬挂斜巷标志牌,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罚单位负责人 50 元。
第52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1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1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2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未按规定配齐岗位人员的罚责任单位 1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自负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53条 小绞车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操作岗位上,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一、对未持证上岗的绞车司机及把钩工(有证者),一次罚 50 元。
二、绞车司机及把钩工无证上岗的按 “三违”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50~500元处罚。
第54条 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把钩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则,一次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罚责任人 50 元。
第55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绞车向斜巷中牵引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带车,违者按“三违”处理,罚责任人 100 元。
第56条 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违反者,对责任单位一次罚 500~1000 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第57条 斜巷轨道运输的绞车禁止牵引未装车的物件,违反者按“三违”处理,罚工区带班区长或工区负责人 100 元,责任人 100 元。
第2篇 暗斜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斜巷提升绞车及轨道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安监科和机运科联合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待隐患处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二、斜巷运输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三、斜巷上车场、底车场必须在显眼位置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标志牌板。
四、绞车提升前,上下车场把钩工对于自己目测范围内的区间进行检查,发现有人员时要负责使其撤离到提升区外方可发信号。
五、斜巷轨道入口处应设置行车红灯和“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标志牌。
六、斜巷绞车操作必须与语音报警装置相闭锁,红灯不亮不能开车、报警装置不报警不能开车。
七、斜巷轨道把钩工,严格执行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保证在红灯亮开始提升直至红灯灭停止提升的全过程中在自己负责的区域没有人员进入。
八、不行车期间行人进入轨道斜巷必须征得把钩工的同意,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更不准走在道心。
九、斜巷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安全可靠的阻车器。
十、把钩工对区域内使用的安全设施负全责,接班后,对所负责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记录。
第3篇 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井下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轨道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 《 煤矿安全规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以实现我矿轨道运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一、机电副矿长主管全矿的轨道运输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助理分管全矿轨道运输的技术工作。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全矿轨道运输业务管理对机电运输组及其他区组等轨道运输负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责任。
三、轨道运输业务管理范围包括轨道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信号系统、安全标志和人员等。
四、机电运输组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主要运输巷道和集中运输斜巷轨道应由机电运输组负责管理。
五、运输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机电运输组管辖的轨道运输区域由机电运输组负责其它区组由管理区组负责。
六、生产技术部每两周组织一次轨道运输安全大检查平时由包组人员负责检查轨道运输质量和隐患落实整改情况每月总结一次。
七、轨道铺设质量是质量验收中的一项重要验收内容在验收总结中必须明确指出轨道质量及运输安全状况。
八、生产技术部自查和上级安全检查轨道运输存在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记录要齐全完整存档保管。
九、对轨道、钢丝绳、小绞车及连接装置、各类保险装置、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试验工作应逐级落实责任到人同时做好记录。
十、矿下发的《黑玉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制度》、《黑玉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是各类检查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