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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涉及明火、热源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活动,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和监督等环节。
2. 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如动火区域的清理、隔离和灭火器材的配置。
3. 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要求具备相关技能和安全知识。
4. 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以快速有效地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
培训内容
为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员工需接受以下培训:
1. 动火作业的基本知识,了解动火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预防措施。
2. 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的操作。
3. 应急疏散程序,熟悉逃生路线和集合点。
4. 安全防护设备的正确佩戴,如防护眼镜、手套等。
5. 实际操作演练,模拟动火作业场景,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应急预案
1. 设立专门的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应急行动。
2. 制定详细疏散计划,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序地撤离。
3. 储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4. 对于重大动火作业,应预先准备消防车待命,以便快速响应。
5. 预设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启动并通知相关人员。
重要性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严格执行该制度:
1. 能有效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2. 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3.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4. 通过规范作业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因事故造成的停工期。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全体员工的理解、执行和持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在日常工作中,动火作业不再成为安全隐患,而是安全、高效生产的一部分。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3.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火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3.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火作业。
3.3作业证管理要求
3.3.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明确填写动火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3.3.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3.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3.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3.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3.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3.3.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3.3.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3.3.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3.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3.3.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3.3.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3.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3.4动火作业管理职责要求
3.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4.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4.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4.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1.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附录)
3.5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单位签字(盖章):
动火时间
动火地点
工号
位号
设备
动火方式
动火负责人
动火执行人
监护人
动火分析
时间
分析位置
分析结果
化验员签字
日时分
日时 分
实施予编措施那几条
1
2
3
4
5
6
7
8
9
10
防火安全检查
补充措施:
措施编制人员
车间生产主任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
公司总工程师
动火执行前工艺值班长验票签字
一次
二次
注:动火执行人携带
第2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第3篇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 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 动火作业包括:
①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 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 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 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 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 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 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 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 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 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 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____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 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 “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 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 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 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
⑵ 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 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