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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7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哪些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旨在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其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爆破作业许可和审批程序

2. 作业人员资质和职责

3. 爆破器材的采购、存储与运输

4. 爆破设计与施工方案

5. 安全距离与风险评估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7. 安全检查与监督机制

培训内容

1. 爆破理论知识:包括炸药性质、爆破力学、爆破安全距离计算等基础理论。

2. 法规与标准:熟悉国家及地方的爆破作业相关法律法规,理解行业标准。

3. 实操技能:模拟训练与实地操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4. 安全规程:深入理解并掌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潜在风险。

5. 应急处理:培训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应急预案

1. 爆炸事故:制定详细的疏散计划,确保作业人员和附近居民的安全。

2. 环境污染:准备吸附材料和污染控制设备,防止炸药残留物污染环境。

3. 通信失效:建立备用通讯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传递畅通。

4. 设备故障:预先设定设备故障处理流程,快速恢复作业或安全撤离。

5. 人员伤害:设立现场急救程序,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重要性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其直接影响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周边环境的保护以及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严格执行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可以:

1. 减少事故风险:通过严格的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提高作业效率:良好的安全管理能确保作业流程有序,减少因安全事故导致的延误。

3. 保障公共安全:严格的安全制度可以防止爆破作业对周围社区造成威胁。

4. 保护企业声誉:遵守法规,避免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形象。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爆破作业安全、高效、合规的关键,必须得到全体作业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追求工程进度时,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和谐共生。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范文

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为了做好魏家峁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工作,达到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一致、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魏家峁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爆破资质审查

各施工单位爆破队伍准入标准:爆破作业单位要持有与投标时相一致的资质,爆破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要求全部持证上岗。

二、爆破警戒

(一)爆破警戒时间

爆破时间为每天12:00~13:00; 16:00~17:00,若有变动,另行通知。其他时间禁止爆破作业,爆破警戒区必须设明显的爆破警戒视听信号标志,实行定时爆破。

(二)爆破警戒距离

爆破警戒范围:各单位爆破警戒总指挥负责划定各单位的爆破警戒责任区,对相对固定的位置划分成长期责任区域,对交叉多,环境复杂的区域应临时划分相应的责任区,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警戒点及警戒区域的设置应根据当次爆破时段的爆破规模、爆破区域等情况由爆破技术人员设计给定,爆破指挥进行组织安排,原则规定:爆破警戒距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m。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警戒点之间必须保持通视,不得留有盲点,且每个警戒点不得少于两名警戒人员担负警戒工作。

附表一

爆破方式

安全距离

设备名称

深孔爆破

浅眼及二次爆破

备注

挖掘机,穿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泵车

40

4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信号箱

30

5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气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停电拆除

(三)爆破清场要求

各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现场调度、爆破技术人员、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服从本单位爆破警戒总指挥的工作安排,各单位的总指挥必须服从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警戒总指挥的工作安排,协助警戒员清场;警戒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听从警戒人员的指挥,在警戒人员指定时间内必须撤出警戒区域,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带.

(四)爆破警戒信号

现场爆破警戒由爆破警戒总指挥统一指挥,当总指挥临时有其它工作任务时,应提前指定副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工作.

警戒信号分音响信号和视觉信号.

各单位在道路警戒时要使用全矿统一的视觉信号(警戒人员必须佩戴好红色安全袖标,禁止通行时使用红旗上下摆动,放行时使用绿旗左右摆动),并对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警戒信号的含义及爆破时间进行公告。

各施工单位爆破区要设立明显标志,(统一使用红旗作为标志,旗面规格同三号国旗大小,旗杆高度不低于4.5m)。进入警戒区的主要出入通道口,要设置爆破安全告示牌。

爆破警戒哨位必须由佩戴警戒识别标志(袖章、口哨、扬声器、红旗,绿旗)的人员担任;爆破警戒声讯传播工具采用警报器,人员口哨,扬声器和对讲机,传播系统由主哨位与各警戒点哨位组成,使整个警戒区都能听到清晰的声讯警报。

(五)发布警戒、起爆控制及解除警戒指令的确认程序

1、警戒开始:

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警戒总指挥根据各单位报告的爆破计划、统筹安排爆破时间并在起爆前2小时向魏家峁露天煤矿调度部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起爆时间,起爆地点,爆破警戒的范围,须调度协调的事宜等,魏家峁露天煤矿调度部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做好协调工作。各单位的总指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挥部实行联合指挥并签名确认。各单位的总指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挥部实行联合指挥并签名确认。各单位作业工序全部完成后,指挥部下达开始警戒指令,各单位爆破警戒总指挥用对讲机或其它方式;向各自单位下达开始警戒指令,各单位全体与警戒工作相关的人员开始组织实施警戒。

2、警戒人员清场及确认:

全体警戒人员在接到开始警戒的指令后,同时从爆区以步行方式或乘坐运输工具,向各自负责的警戒点、线、面呈扇形出发,沿途以吹口哨、喇叭喊话,旗语警示等方法,指挥、清理警戒区域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撤至安全位置,不得漏清或留有清理盲点;当清场至各自的警戒点时,应立即对警戒区域实施封锁,严禁任何机械设备、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并用对讲机按警戒点编号顺序依次向爆破总指挥报告本警戒点清场情况,接受并执行总指挥工作指令。

3、起爆:

各单位爆破总指挥通过对讲机,按警戒点编号顺序,逐一确认各爆破警戒点完成安全警戒后,指挥部会商同意下达起爆命令,各单位爆破总指挥通过对讲机向各自起爆站发出充电起爆指令,爆破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应立即实施起爆。

4、爆后检查及警戒解除:

各单位全部起爆后15分钟,在烟尘消散后,由爆破警戒总指挥指令现场爆破负责人安排爆破技术人员率领两名富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区进行爆后检查,在确认爆区安全后由爆破技术人员向爆破警戒总指挥报告,经确认后,指挥部即可发出解除警报指令。此前,各警戒点人员不得擅自解除警戒。如发现盲炮,应按《爆破安全规程》及爆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15分钟内可以联网起爆的,警戒时间顺延,否则;指挥部可以根据情况下达小警戒范围或解除警戒指令;如遇特殊情况由指挥部会商处理。

5、爆破警戒要求:

(1)所有警戒人员,都要密切配合、听从指挥、协调一致,在清场过程中,要逐人、逐设备检查,做到一个不漏。对山谷等地形复杂地段也要进行彻底检查,不留死角,确保人员设备全部撤到安全地带。清场完毕后,所有警戒人员都要坚守岗位,注意瞭望,严防人员车辆闯入警戒区。解除警戒信号发出前,各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撤离,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要站在空旷处,不要站在陡坎旁、高压线下等危险的地方、起爆时要目视爆区,规避意外飞石。

(2)在执行警戒任务过程中,要文明用语,耐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个别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作罚款处理或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3)当某单位实施爆破可能影响到相邻单位时,应提前与总指挥沟通协调,相邻单位爆破作业区交叉爆破时,其起爆站设置必须相互确定处于安全状态,并经双方爆破负责人认可。

(4)各施工单位的内部通讯工具自行解决,爆破前各种警戒设施要齐全。

(5)各施工单位要在每日16:00前上报第二天爆破计划,爆破计划包括:爆破区域、爆破量、所需的炸药量以及影响相邻单位的程度,如果警戒点有新的变化时,要一起上报。各单位如未报爆破计划,第二天不得放炮。

(6)在不影响相邻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组织爆破,但审核报告程序不变,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起爆并确保安全。

(7)雷雨天气、夜间以及能见度低的情况下禁止爆破作业。

(六)紧急事态处置

在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紧急事态,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如事发单位发出求援信息,各友邻单位应调动一切资源快速响应支援。在实施爆破作业时,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的警戒工作,哪个单位出现问题,由对应的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爆破过程中发生事故,原因明确的,由直接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原因难以查明的,则由当时爆破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事故处理小组为爆破指挥部。

三、爆破设计方案

1、设计格式:设计方案应包括:爆破时间、爆破类型、爆区中心位置、孔网情况(示意图)、火工品使用情况、安全情况、设计审核批准人等,见附表二。

2、审批程序:各单位的爆破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爆破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爆破高级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报魏家峁露天煤矿穿爆队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3、设计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爆破设计工作,对本单位的爆破设计负责。(2)担任设计的主要爆破工程设计人员的资质和数量应符合规定,爆破设计方案应通过本单位设计审查;认为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方可组织实施。

四、爆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1、购买及运输环节:工程施工中需购置、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民爆公司办理购买手续并提交使用量计划,由民爆公司按计划配送至工地。

2、出入库环节:爆炸物品押运至工地后,各单位民爆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应在现场与民爆公司配送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民爆器材购买清单、出库单、入库单进行清点、登记,经双方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民爆器材的配送、交接完成。

3、雷管和炸药现场堆放要求:民爆器材配送至工地现场后,由现场民爆器材保管员将非电雷管放置于专用的雷管箱内并上锁(箱体应标明“雷管专用储存箱”红色字样),然后搬运至较为偏僻、安全的开阔地,在雷管箱周围拉上封闭的警戒线,插上“雷管临时存放点”标牌,并设置一名民爆器材保管员专职看管;炸药运送至工地现场后,由现场民爆器材保管员,爆破员将炸药码放整齐,并在炸药存放处拉上警戒线,插上“炸药临时存放点”标牌,设置一名民爆器材保管专职员看管;炸药和雷管临时存放点相隔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二十五米,且存放点警戒线外20米范围,应设置“严禁烟火”和“禁止非涉爆人员入内”的醒目警示牌。

4、装卸和搬运环节:搬运民爆器材应轻拿轻放、码装齐整、卡牢、捆紧,严禁摩擦、撞击,抛投,翻滚及倒置;装卸和搬运过程应用红旗标示警戒区域,民爆器材临时存放点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在箱体上方设置遮盖物,以防阳光直晒或雨、雪渗入。

5、退库环节:当日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如数量较少时应就地销毁,数量较多时必须当日退库,严禁施工单位自行留存火工品。

(二)爆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爆破施工圈定的作业警戒线外50米范围,严禁任何机械设备加油、排弃废油货用油料浸洗物料。

2、装药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见附表三。然后应先验孔,在确认符合爆破设计要求后,由爆破安全员将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设备、工器具清除出施工现场,并将装药人员携带的手机、对讲机收集关机,与香烟、打火机等统一存放在专用保管箱内保管(箱体应标明“手机、对讲机、打火机及香烟等违禁物品储存箱”红色字样)。

3、由爆破技术人员根据爆破设计书中标定的雷管数量、段别,监督指导爆破员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药包的加工,然后放置在孔口边,并应检查核对无误;取用和放置雷管,应轻拿轻放;加工起爆药包时,应采用木锥或竹筷插孔,然后置入雷管并用胶布捆扎牢固;雷管和起爆药包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4、爆破员根据爆破设计书设计的装药量领取炸药,做到轻拿轻放;装药时,应将炸药轻缓地倒入经验收合格的孔中,装药使用的工具应使用木质或胶质材料做成;如遇炸药结块时,对卷装条药应用手轻轻搓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质锤、棒轻轻松散后方可使用。

5、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书所标定的孔内药包位置安放起爆药包时,应用手将导爆管理顺并轻提悬置孔中缓缓下放,不得与孔壁接触、摩擦;如遇卡塞,不得强拉硬拔导爆管,而应先将起爆药包轻轻提出孔外,再按作业规程对孔内堵塞物进行处理,然后下放、安置药包;

6、炸药及药包装填完成后,即对炮孔实施堵塞。堵塞物料宜采用钻屑,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并应保证堵塞长度和密度质量,填塞时注意不得损坏起爆网络材料或冲击起爆药包。

7、堵塞作业完成后,即由爆破安全员进行清场,除网络联接人员外,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爆破作业区;网络连接由现场爆破负责人安排有经验的爆破员按爆破设计进行,同时指定爆破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并对联接质量予以检查确认,并派爆破安全员现场监管。

8、起爆器应由爆破员随身携带,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动用。

9、现场剩余雷管、炸药应由民爆器材保管员, 进行清点登记并签字确认后,分别装箱退回民爆公司或经公安部门审批后指定设立的民爆器材库房存放,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三)盲炮处理措施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在其周围设立明显标志圈定,并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及本单位制定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2、盲炮处理,应在爆破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进行。

3、盲炮未处理前,不得解除警戒。

4、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5、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6、禁止用压缩空气吹出炮泥,炸药,雷管,禁止从残眼中拔出或掏出炸药,雷管。

7、处理电雷管盲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8、挖装作业时,如发现岩堆中有盲炮或其它残留未爆物品存在,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挖装作业,并同时报告现场调度,调度接到报告后,首先应即时向总调报告,然后到达盲炮现场安排警戒,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总调得知情况后,应亲自组织现场爆破负责人。爆破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排查,处理。如遇夜班作业时发现盲炮且不具备安全处理条件的,应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派安全员专职监管,同时组织该区域作业机械和人员撤离现场,留待白天进行处理。

(四)预防火工品临时发放点意外爆炸措施

1、搬运火工品时要小心轻放。

2、雷管,炸药必须分开摆放,雷管使用前应放入木制保管箱内。

3、电雷管脚线应短路。

4、现场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5、雷雨天气来临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

(五)爆后总结:见《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归档。

五、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保证爆破工程安全进行,减少事故伤害程度,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各施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施工特点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救援小组:联络调度组,抢险组,抢救警戒保卫组,物资供应组,后勤处理组。

2、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事故发生与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开始,应急恢复,应急结束。

3、应急物资。

4、人员培训及演练。

5、要求:各施工单位一定要有完整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经过培训及演练,由矿爆破指挥部验收的单位合格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六、罚则

1、奖励制度:施工单位管理规范,年度安全无事故的,经魏家峁露天煤矿相关领导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2、惩罚制度:爆破施工单位有下列不安全行为之一的,将视情处500——50000元钱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停产整顿。

(1)没有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组织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的。

(2)现场钻机作业与爆破装药在同一区域同步进行,发生交叉作业。

(3)担任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规定而弄虚作假的。

(4)爆破设计方案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而擅自爆破作业的。

(5)没有严格按照爆破设计组织施工,造成飞石砸坏设备或伤人事故的。

(6)火工品未按规定退库的。

(7)故意拖延警戒时间,影响其他单位正常施工的。

(8)人员,车辆闯警戒线的。

(9)警戒人员不服从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酿成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积极配合相邻单位警戒的。

(11)违反其他规定的。

七、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管理流程

1、为加强爆破安全管理,要求各施工单位成立爆破作业组织机构(现场爆破作业负责人,炮区负责人,警戒负责人等),并报组织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到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

2、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接到施工方送来的爆破设计后,认真审核设计内容,审核合格签字确认。

3、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接到施工方送来的爆破设计后,安排作业现场监管人员检查炮区安全作业,并确认爆破警戒影响范围,在计划起爆时间两小时前通知其他协助警戒的施工单位,通知内容包括炮区位置,警戒距离,影响范围,起爆时间等。

4、施工方炮区准备完成后,首先自己完成警戒,然后通知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要求其他协助警戒单位开始警戒,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确认所有警戒完成,请示矿调同意后下达起爆命令。施工方爆破完成后,通知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可以解除警戒,由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下达警戒解除指令后,各警戒单位方可解除警戒。

5、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爆破内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定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施工单位报安监站处理。

八、本细则未尽事宜,相关单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本细则如有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爆破规程相违背的内容,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爆破规程为准。

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

2022-03-20

被贯彻人意见:

第2篇 爆破安全管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淳安县环湖公路上江埠大桥及接线工程s01 合同段北起淳杨线k12+600 处,起点桩号为

k0+000,路线基本沿淳杨线行进至k1+648 处穿越隧道、并跨越千岛湖水域,经界牌岛西侧库

区沿岸,直至界牌岛隧道南端,终点桩号k3+160,路线全长3.16km。

二、爆破安全保证措施

1、技术措施

a、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指定放炮技术人员。

(2)爆破器材要安全储存。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

压。

(3)对危险区的房屋、结构物、材料和机具设备要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作好电雷管的导通和电阻测试。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雷管。

(5)严禁用电雷管改作火雷管。

(6)禁止使用冻结、变质的胶质炸药,不知药性的炸药,须经试验后方可用。

b、装药、爆破

(1)非指定放炮人员不得担任装药和爆破工作,放炮工应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

第3篇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

一、我国现行的爆破行政条例和技术法规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种爆破器材、烟火剂及烟花爆竹等),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作了严格规定,是各种爆破人员必须遵守的条例。

2.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是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进行培训考核的标准。

本标准对上述人员的培训方法、考核内容及尺度、考核组织、考核程序、发证和政件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上述人员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公安部或公安厅或公安局的相关证件,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标准gb 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是除了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的规范,遵守本规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防止和减少爆破事故的保证。

4.大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的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所有从事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遵循的规范。

5.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控制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所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6.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中的露天矿场是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不包括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开办的露天矿场,对这些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作出了规定。是乡镇露天的作业人员、业主及其管理部门应遵守的规范。

二、爆破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爆破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组(班)长、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分工明确,各尽其职,监督检查,是搞好爆破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

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主持制订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件;

(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3.爆破组(班)长、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和爆破安全员,均可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因此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的工作;

(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爆破组(班)长的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及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7.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没有爆破器材检验员时,还应承担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8.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应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交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9.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1)在库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进入仓库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制定仓库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上报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用品、清凉饮料的正确饮用。

第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器材的存储、领用、装卸、运输及使用过程管理,杜绝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涉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章 爆破设计与审批

第四条 采场中深孔爆破由爆破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采场二次爆破由当班值班长确认批准。

第六条 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由生产技术科批准。

第七条 采用裸露药包进行爆破时,必须经技术人员确认同意。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领用

第八条爆破前采矿作业区爆破负责人持爆破设计书到生产技术科办理火工品发放许可证,生产技术科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审核登记、不得超出设计书药量发放火工品。

第九条领用火工品时,炸药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火工品许可证”标明药量登记发放,不得随意更改或出借火工品。领用人员与许可证登记人员不一致时,禁止发放。

第十条 进入炸药库必须遵守《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接受门卫检查。领用人员押运炸药时,不得将火工品带入炸药车驾驶室,除押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挤乘炸药车。

第十一条 采场临时库房领用火工品前,由爆破班长填写火工品领用申请表、值班长审核签字后,爆破领料人员与库房管理人员共同到库房领用。无领用手续或领用数量与手续不一致时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发放。

第十二条 领用爆破器材时,库房周围不得逗留无关人员和车辆,除装卸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外,领料人员不得进入火工品库。

第十三条 采场领用火工品必须使用采取了防护措施的专用车辆,火工品必须装箱、禁止将火工品带入汽车驾驶室、搬运火工品时必须轻拿轻放。

第四章 爆破器材运输装卸

第十四条 在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卷扬不得运输炸药、运输雷管时必须装箱、并由专人监护,不得与无关人员、其它物品同次混运。

第十六条 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应遵守各类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第十七条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 卸炸药时由专人指挥,炸药不得卸在车轮附近,严禁车辆碾压。

第十九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动爆破器材。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第二十一条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五章 爆破作业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时应设置爆破区域警戒标志,无关人员、车辆等严禁进入爆破区域。

第二十三条 遇雷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二十四条 当日爆破不能正常起爆时,可顺延到第二天爆破,但必须收回剩余的爆破器材,并派专人监护爆破区域。

第二十五条 爆破区域有设备作业时,禁止装药作业。

第二十六条 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执行相关作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在爆破作业结束后立即退回炸药库。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第六章 爆破警戒与爆破信号

第二十八条 当班安排爆破作业时,应在班前会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交底,明确爆破作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爆破警戒信号后,必须无条件的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三十条 爆破警戒由当班值班长负责确认,如警戒区内留有人员设备时,不得发出起爆信号。

第三十一条 爆破信号由当班值班长负责。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时,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七章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爆破后,当班爆破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第三十四条 当班爆破负责人在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第三十五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盲、残炮处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 爆破器材存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爆破器材库严格执行双人、双帐、双锁管理。采场临时雷管库、炸药库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爆破器材库房周围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进入爆破器材库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关闭手机。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库消防设施要求齐全有效。

第四十条 爆破器材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四十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库额。

第四十二条 所有进入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库管员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由所属单位对爆破器材库账目、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爆破器材库,开箱(袋)应使用专用工具。

第四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 爆破器材入库时,库管员必须逐一核对器材的数量、规格、编号。

第四十七条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四十八条 爆破器材应由专人负责领取。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核对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

第5篇 爆破安全管理程序办法

一、目的、范围及相关制度

1.为严格管理阿鸠田水电站c4标民用爆破物品,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可追溯,制定本程序办法。

2.适用于阿鸠田水电站c4标范围内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做到全过程控制。

3、特制定相关制度(见附件)。

二、职责

1.材料员

①爆破器材的采购与运输,负责向分承包商索要材料质量有关证件。

②负责向保管员交接清楚所采购材料和有效证件,负责填写验收记录,并在点验单上签字。

2.保管员

①解爆破器材的物理性能、主要用途;熟悉爆破器材类 别、编号、品种、规格型号、标志型号。

②熟悉材料的技术标准,能对材料质量作出正确辨别。

③熟悉“材料保管规程”,掌握材料的正确堆放,了解消防知识,严格执行材料收、发制度,正确填写台帐。

3.爆破员

①悉掌握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

②证上岗,遵章守法,听从指挥。

③发现险情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工作程序

1.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分工并确定负责人。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责任和标准。

3.爆破器材

①采购:项目部物资科提出采购计划经计划、技术、物资会签,上报阿鸠田水电站总指挥部、象达派出所及龙陵县公安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分承包商处购买。

②运输:a.运输爆破器材,由项目物资科凭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购买。

b.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个人携带爆破器材。

c.在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紧密装载,不得摇动;雷管和传爆线必须与炸药分别装运;禁止抛掷、拖拉、翻倒;在搬运中禁止吸烟及任何点火的行动。

③保管:a.在爆破器材库房未建立前,我单位每个施工支洞各建三个铁皮柜,用3mm钢板封闭焊接,每个铁皮柜个安一把大锁,专人24小时看管。待库房建好后转入库房。

b.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时,须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批合格后发给《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放。

c.爆破器材必须储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发给个人保管,

d.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库房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日光直射,保持空气凉爽;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e.严禁在仓库、辖区内吸烟和用火;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爆破材料箱盒堆放必须平放。

f.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并登记造册备案。

④使用:a.使用爆破器材的项目,必须经过业主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和安全操作规程,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b.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器材的领取,由施工队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经安全员核对后到库提取。

c.领到爆破器材后,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及时交还入库,并做好登记。

d.禁止非爆破员使用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等。

四、爆炸品需用量

3#、4#施工支洞、调压井和钢管段上平段日需要量

1.炸药:810kg;

2.非电毫秒雷管:750发;

3.火雷管:40发

4.导火索:20m

5.导爆索:300m

第6篇 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本单位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4、必须与爆破员一起计算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许虚报领占为已有, 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产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5、必须深入爆破现场,对爆破员的炮眼装药、制造药包、现场爆破,处理哑炮、残炮等实行安全监督。

6、爆破前应划定危险区域,组织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并检查清退余药,催促无关人员远离危险区后,发出爆破信号进行爆破。爆破结束后发出解除信号,方准行人进入危险区。

7、爆破时认真记好响炮数,爆破后与爆破员一起检查爆破结果,对哑炮,残药要督促爆破员采取安全方法加以处理,并将残炮、残药造册登记,送还仓库保管。

8、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抢救,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7篇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爆破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感,遵章守纪,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熟悉爆破程序及技术要求,有较全面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操作素质。

3、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爆破工严格执行戴安全帽,穿胶鞋,严禁穿拖鞋,不带安全帽上岗。

4、爆破装药现场,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撒离现场。

5、领装、运卸管应专人负责,保管押运使用,严禁炸药、雷管混运、混装、混管,剩余炸药、雷管应当时及时退还仓库。

6、严格执行爆破时间,有专人指挥,爆破警戒区要有明牌派出专人负责疏散,准时发出起爆,解除等信号。

7、随时组织安全爆破常识教育及检查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保障爆破安全工作的开展。

8、爆破安全程序:爆破前的准备爆破药品的领取及押运现场的验收、装药、堵塞、监炮起爆前的警戒防护信号疏散起爆爆破后的清场退库。

第8篇 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规程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棉质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钻孔、装药和堵塞

1、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确定的孔网参数进行钻孔,以保证安全爆破。

2、装药前要验孔,保证爆破单耗,以防装药过多发生爆破事故。

3、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禁止吸烟,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离开作业现场。

4、不准在夜间进行装药爆破作业,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5、制做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6、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7、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8、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9、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10、充填物应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禁止用石块,以防造成爆破飞石。

11、填塞时要根据炮孔深度确定堵塞长度,并且加强堵塞。

12、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量进行装药,严禁超装。

13、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14、爆破遇到雷雨天时,电起爆系统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15、露天深孔爆破要用导爆管起爆网络,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电起爆网络时,装药前要测量电雷管的电阻值,以防产生哑炮。使用输出电流<30ma的专用检测仪表进行测量。同一起爆网路中,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电雷管,电雷管电阻差不大于0.3ω,通过每个电雷管的电流强度不小于2.5a。

16、电爆网路的实测值与设计计算值误差应小于5%。

17、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8、起爆网络联结完毕,要进行最后一次检查,核对火工品使用数量,严禁无丢失、遗漏。

三、警戒与信号:

1、进入爆破作业区,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用专用红旗标记圈定爆区,设警戒线,并设专职的警戒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区。

2、在各路口要设警戒牌,注明“正在爆破作业,严禁进入现场”字样。

3、警戒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并认真负责,严格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出现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4、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距离,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为:

(1)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

①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周围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四周各为400m后侧为2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

(2)装药车装药时,其周围20m范围内严禁钻机同时进行穿孔作业。

(3)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后方、侧方各不低于100m。

5、装药结束后,如不能及时联线起爆,应派专人警戒爆区现场。

6、爆破要派装有警笛的车辆,负责爆破时的清场巡查和提供爆破信号,爆破信号以警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

(1)预备信号:当装药和起爆网络联结完毕,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后,发预备信号。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准备起爆。

(2)起爆信号: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再次让各警戒点报警戒情况,确认安全后,具备起爆条件,发起爆信号后起爆。

(3)解除信号: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清理,盲炮的处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临时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次警报信号,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7、每次爆破时,每个方向及重要位置均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人员及明显标志。

8、爆破作业要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四、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检查

1、起爆器钥匙要由爆破员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防造成误爆事故,爆破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2、起爆方式:

(1)电力起爆:

①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②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许在装药完毕后,方可从工作面逐段往起爆开关处放线。

③母线与脚线连接前,必须先将母线与脚线导通,并短路一下,以消除外部干扰电。

④用电桥测量电雷管电阻时,每次通电(按通电按钮)时间不得长于3秒。

⑤雷雨天气时,禁止使用电力起爆方法进行露天爆破。

⑥当杂散电流测量值大于30ma时,应暂缓起爆。

⑦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a,交流不小于2.5a。

(2)导爆管起爆:

①导爆管不得有死结,不得用力拉扯。

②与雷管连接位置离尾部封9处要大于20cm。

③雷管聚能穴方向(除e_cl地表雷管外)应与导爆管传爆方向相反,并且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导爆索起爆:

①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②支线应顺主线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③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④硐室大爆破时,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须采取防渗油措施。

3、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4、爆后检查时重点要查看飞石距离、爆破质量和有无盲炮,

当有盲炮时要按盲炮处理方法进行排除。

5、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毕后,要填写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

6、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7、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五、盲炮处理:

(一)、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二)、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三)、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络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铺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

1、火工品的申请、购买、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火工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范,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

3、火工库要按规范有防雷设施,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4、火工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5、火工库的管理由矿方负责,监督施工方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负责从火工库到爆破现场的押运和监督。

6、火工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保安值班,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并至少有两条狗。

7、库房内的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内。

8、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先核对爆破器材的数量,电雷管的脚线必须短路。

(2)炸药和雷管要用箱式车分开运输,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

(3)运输车辆不得驶离至目的地线路,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

(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擦、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9、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能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10、火工品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

11、严格遵守火工品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火工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

12、火工品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专业人员领用、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

13、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14、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15、要把好火工品的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联使用。

(2)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16、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入到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公安机关允许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

第9篇 爆破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对爆破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负责制定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4.在大爆破工程中应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1)负责审查爆破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施工前对所有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过程中,每班必须有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危险情况及违章现象,立即组织处理或制止;

(5)负责起爆前后的安全确认工作。

第10篇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爆破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所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

2管理职能

安全环保部、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量的核定。

3内容与要求

3.1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3.1.1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1.2每次爆破作业乙方必须有一名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爆破生产工作。

3.1.3提前一天乙方应将次日爆破相关信息告知矿山管理部。

3.1.4露天爆破应在规定时间内(17:30~18:30)进行起爆,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乙方需事先通知矿山管理部,并经生产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矿山管理部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各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向避炮点落实并得到返回确认安全后,乙方才可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禁止在夜晚、大雾时起爆。

3.1.5根据当天爆破量,对爆破器材的进行领取、运输、加工,并严格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装药前应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设备及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撤离至安全位置。

3.1.6装药区域必须有红旗等明显安全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闲杂人员进入爆区,爆区内严禁吸烟或明火作业,禁止嬉戏打闹,装药时,禁止任何设备碾压爆破器材;

3.1.7起爆网络连接完毕后,由乙方安全责任人指派各警戒点的警戒人员,爆破警戒人员必须严格按指令在规定位置和时间内进行警戒,并坚守岗位,直到爆破解除信号解除后方可撤离。警戒人员必须持有红旗、袖章等明显标志物,并随身带好口哨、对讲机等;

3.1.8爆破信号以电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预备信号:一长两短声。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起爆信号:连续急促短声。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发出,持续1分钟以上。解除信号:一长声。必须在确认起爆无误后,方可发出。

3.1.9 爆破信号发出前,乙方要对避炮设备与人员是否避好炮进行确认,确保人员和设备达到安全距离后(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深孔爆破300m,二次破碎4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为120m,后方、侧方各为60m),方可发出预备警报。

3.1.10起爆信号发出前,乙方应对爆破区域周边设备和人员再次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起爆信发出后,在检查确认爆破网络和警戒无误后,在规定的爆破时间内,进行起爆。各起爆点人员必须按照起爆指令起爆,避免出现早爆现象。

3.1.11起爆人员应在爆破超过5min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爆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周边保护设备是否安全,爆后检查无误后,解除起爆信号。爆破人员一但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3.1.12对临近建筑设施、采空区、最终边坡等特殊或危险区域的爆破,必须尽量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周全,认真做好爆破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交甲方有关职能部室审批及场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3.2 爆破量的核定

3.2.1 矿山管理部对每面炮进行现状、炮孔参数测量,月底验收确定爆破台阶高度,并存档。

3.2.2 根据以上数据确定当月的爆破量。

3.2.3 根据生产统计出当月的大块、根底情况。

第11篇 矿区爆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为严格管理矿区爆破作业,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爆破总要求

2.1所有在矿承包从事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要有相关的安全资质,从事爆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2所有爆破设计及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2.2爆破作业时,应事先向相关单位送发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爆破通知书》,爆破通知书应明确具体的时间、地点、总炸药量、最大单响药量、炮破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设备搬迁距离、警戒范围及通风等安全注意事项;

3 爆破工作程序

3.1爆破作业程序

设计→设计审核→火工材料的计划审批、领用→装药→联线→撤离→警戒→起爆→通风→检查

3.1.1 爆破设计

3.1.1.1采场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设计,根据工程性质所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写文字说明和附上必需的图纸资料,以保证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和经济上合理。采场爆破安全要求:最大单响药量不得超过400kg,冲击波安全半径80m~100m,地震波半径为30m~50m。

日常采场爆破设计由项目管理员、安环科领导批准。某些局部的爆破可以不编写爆破说明书,如掘进、消除局部悬顶,平整工作面,巷道局部刷帮与窝底,处理盲炮等情况而进行的浅孔爆破,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大爆破及特殊爆破的爆破设计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1.1.2地表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设计,同时要编写爆破施工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其爆破设计由爆破技术人员设计,安环科领导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2凿岩作业

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凿岩,并严格执行《凿岩安全管理制度》

3.3炮孔验收

炮孔施工完毕后,要按布孔设计的要求进行测量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及时进行补孔。形成《炮孔验收记录》。

3.4装药、堵塞、联线

3.4.1各施工单位每次采场爆破作业须由专人指挥。在装药连线前,井下爆破作业应派专人对危险区域内顶底板、两帮进行细致的检查,及时敲帮问顶,保证作业现场照明良好、通风良好,火工材料应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装药连线后,应对爆破网络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爆作业;

3.4.2有关装药、堵塞的作业见《装药与堵塞作业规程》

3.5警戒

点火前务必把警戒工作做严、做细、做实,爆破员、监炮员必须在工作面等待命令。清场完毕现场指挥人员及时向铜业公司调度汇报,现场指挥人员在得到调度同意起爆的指令后,向爆破员下达起爆指令。爆破员接到起爆指令后进行起爆作业,然后迅速撤离到事先选定的避炮位置;

3.6爆破后

3.6.1通风

新鲜风流由中段石门进入装矿巷道,清洗工作面,或经采准斜坡道进入分段凿岩工作面,污风经采空区、上中段回风道由风井排出地面。

采场爆破后,启动南风井或北风井风机中的两台电机,加强通风两小时(即风机的两台电机同时开动两小时)。

3.6.2爆破效果查看

3.6.2.1井下施爆单位在爆破后半小时且确认无炮烟危害时派专人对爆破地点及其周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电工送电及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爆破后对通往空场的各通道口,应设置路障,并挂上“禁止入内”的标志。

3.6.2.2地表施爆单位在爆破后15分钟后派专人对爆破地点及其周边进行仔细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爆破警戒。

3.6.3拒爆、悬顶的处理

如有拒爆、悬顶现象,应立即报告施工项目部、采矿厂、调度室、安环科,以便共同制定处理方案。

4 爆破过程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4.1 用电雷管起爆时,只准用爆破专用检测仪表逐个检查每次爆破所使用电雷管的电阻值及工作面杂散电流,用于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为同厂同型号产品。起爆时用起爆器起爆。

4.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岩体有冒顶危险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6.8.1.3规定时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超标或有突出症兆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4.3通讯联络

4.3.1井下爆破施工现场必须与铜业公司调度室、施工队调度室保持通讯联络。爆破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两个调度室汇报。爆破前必须征得铜业公司调度室同意。铜业公司调度在接到爆破请求后,立即通知主、副井值班室以及两个施工队调度室安排有关人员撤离,在确认有关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后,铜业公司调度室通知爆破现场进行起爆作业。

4.3.2地表爆破施工现场必须与铜业公司调度室保持通讯联络,爆破前必须征得铜业公司调度室同意。铜业公司调度在接到爆破请求后,立即通知爆破区域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撤离,在确认有关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后,铜业公司调度室通知爆破现场进行起爆作业。

4.4 掘进爆破作业点火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包括纵向相邻)危险区域工作面作业人员撤离(尤其是天、溜井作业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告知天、溜井掘进作业人员做好避炮工作),用口哨、喇叭等做警戒信号,并在爆区各通道口悬挂“爆破作业,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在确认安全后方准点火放炮,炮响15分钟,确认安全后,爆破工方准进入爆破工作面检查和撤销警戒,撤销警戒时务必将警示牌摘除。

4.5 爆破时间:

4.5.1 掘进爆破作业时间统一在交接班时段集中爆破,破大块等裸露爆破只能在采场或穿脉巷内集中爆破,爆破时间定为: 8:30-9:30 16:30-17:30 0:00 -1:00;采矿爆破时间原则上0:30 -1:30(以审批的爆破通知书为准);地表爆破时间为:13:40-15:00 19:40-21:00(夏季)

4.5.2 处理溜井堵塞的爆破,原则上不受以上爆破时间的限制,但必须做好溜井上下及周边的警戒工作,并报铜业公司调度室。

4.5.3 如有特殊爆破情况,井下爆破应提前通知铜业公司调度室和采矿厂,由采矿厂统一安排。地表爆破应提前通知铜业公司调度室和安环科,由总调度室统一安排。

5 爆破作业规程

5.1 装药作业规程

5.1.1 装药前必须用木质炮棍仔细检查每个钻孔,对倾斜孔、垂直孔应进行检查,以确定装药前钻孔状态是否正常。

5.1.2 严禁用力将炸药顶进钻孔或使之穿过钻孔中的障碍,以防止引爆炸药;严禁剖切、抛落、捣压和滥用起爆药包。

5.1.3 在已经装了药的钻孔附近,严禁进行钻孔作业。

5.1.4 装药时,不得在作业场地附近堆放多余的炸药,作业人员严禁吸烟。

5.2 堵塞作业规程

5.2.1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直接捣固起爆药包,不得使用任何种类的金属工具进行堵塞作业,包括头上包有金属皮的炮棍,采用的木炮棍不得暴露金属部分,但对连接各段炮棍的不产生火花的金属连接套除外。严禁用力捣击堵塞物。严禁捣击去掉包装皮的胶质炸药。

5.2.2 必须采用砂子、土、粘土和其他不可燃的堵塞物来堵塞装药后的钻孔。严禁用废弃塑料袋和5cm以上石块堵塞炮孔。

5.2.3 堵塞时必须避免弯折或损坏导火索、导爆索及电雷管的脚线。

5.3 导火索起爆作业规程

5.3.1导爆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1.2m。

5.3.2 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必须先点燃安全计时导火索,安全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大于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5.3.3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火和灯火进行点火。严禁脚踩或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严禁在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及深孔爆破中采用导火索。

5.4 导爆索起爆作业规程

5.4.1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5.4.2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接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迭的长度不得小于15厘米,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播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5.4.3 导爆索网路除联接时水手结和双环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5.4.4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在距导爆索端部15厘米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5.5 导爆管起爆作业规程

5.5.1 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装在孔内的导爆管不得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5.5.2 孔外传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导爆管网路采用雷管起爆时,应防止雷管的聚能穴切断导爆管而引起拒爆,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防止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

5.6 裸露药包爆破作业规程

5.6.1 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于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瞬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5.6.2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5.6.3 一次爆破的药量不得大于5kg。

5.7 浅眼爆破作业规程

5.7.1 浅眼爆破应符合爆破说明有关凿岩、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5.7.2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7.3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5.8 深孔爆破作业规程

5.8.1 深孔爆破应由具有资质的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8.2 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时,应进行维护。

5.8.3 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

5.8.4 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5.9 大孔爆破作业规程

5.10 盲炮处理作业规程

5.10.1处理前,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派人员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盲炮处理方法如下:

5.10.2只有眼底留残药时,可以将药卷掏出或用水清洗。

5.10.3只有起爆药包拒爆时,可以用水清洗或重新装入起爆药包。

5.10.4当雷管和炸药全部拒爆时,可掏出炮泥后,再装入起爆药包。或在距原炮眼30cm(浅孔)或1.5m(深孔)以外打平行眼爆破。禁止从盲炮中掏出起爆药包、拉扯起爆药包或拉扯起爆药包的电雷管脚线,导爆索及导爆管。

6凡因违反上述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爆破、警戒不到位、撤消警戒后不摘除警示牌的),出现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并对该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且责令该次爆破作业人员到安环科接受为期1天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7 记录

7.1 爆破作业记录

7.2 炮孔验收记录

第12篇 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

3.职责

3.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2.1一般规定

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

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2.2爆破警戒与信号

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4.2.3 起爆

4.2.3.1火雷管起爆

4.2.3.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

4.2.3.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4.2.3.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4.2.3.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2.3.2导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4.2.3.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3.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3导爆管起爆

4.2.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4.2.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4.2.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

4.2.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

4.2.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4.2.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4.2.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4.3 裸露药包爆破

4.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 深孔爆破

4.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4.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4.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要执行停送电制度。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

4.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4.4.2现场装填工作

4.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

4.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4.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4.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4.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4.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

4.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4.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

4.5.1爆破后的检查

4.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5.2盲炮处理

4.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孔或怀疑有盲孔,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孔,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爆破的盲孔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处理盲孔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4.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起爆。

4.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c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作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4.5.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4.6 安全距离

各种爆破,爆炸源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4.6.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4.6.1.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地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3 cm/s ;

c钢筋混泥土框架房屋 5 cm/s;

d水工隧洞10 cm/s;

e交通隧洞15 cm/s;

f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固有良好支护10 cm/s;

围岩中等稳固有良好支护20 cm/s;

围岩稳固无支护30 cm/s。

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

r=(k/v)1/a.qm…………(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a——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1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4.6.1.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4.6.2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4.6.2.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2)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4.6.2.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它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4.6.3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4.6.3.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表2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 m

1、爆破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2、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注: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 kg。

3、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前方为120米以外,后侧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计算确定。

4.7 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制度

4.7.1 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必须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7.2 如果我场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但应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4.7.3禁止用翻斗车、自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4.7.4装御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b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 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的一切杂物;

e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g 装御运输爆破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 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 应持有公安局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御爆破.

4.7.5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驾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4.7.6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夜间或在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

c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 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4.8 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管理制度

4.8.1爆破器材的检验

4.8.1.1检验要求

a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 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验雷管的质量。

4.8.1.2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爆破管理人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进行。

4.8.1.3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4.8.2对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4.8.2.1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

4.8.2.2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13篇 某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加强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管理职责,规范大爆破采场设计、检修、装药、连线、检查管理,提高大爆破爆破质量,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红山铜矿所有大爆破作业。

2 术语

2.1 采场:指某一特定区域内具有人行、材料设备提升、通风等系统功能回采矿石的场所。

2.2 采场大爆破:指采场完成采切、中(中深孔、垂直大直径孔)孔、扩漏、切割槽回采等工程并达到待崩条件的采场爆破工作。

2.3 崩矿量:指一次爆破控制崩落的矿石量。

2.4 补偿空间:指矿房内实际的有效空间。

2.5 指向空间:指切割槽及一分层凿岩巷底板以下有效空间(漏斗中充填矿石部分应扣除)。

2.6 崩矿步距:指同一指向方向一次爆破崩矿最大的平面距离。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70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65号

3.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3.5 aq2007.1-2007.5-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3.6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3.7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8 ga441-2003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4 管理职责

4.1 总指挥(玉矿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矿长):

4.1.1 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对大爆破文件的审批、下发;

4.1.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起爆命令的下达;

4.1.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复产命令的下达;

4.1.4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定与下达;

4.2 副总指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

4.2.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爆破安全条件的总体验收与确认;

4.2.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的总体协调与生产调度;

4.2.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起爆过程的安全确认与监控;

4.2.4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并根据爆破后现场实际安全生产条件,对复产安全范围、时间的确认。

4.2.5 负责参与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2.6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核与组织;

4.3 总工程师:

4.3.1 负责大爆破设计、爆破计划的审查;

4.3.2 负责大爆破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装药和爆破网络的执行;

4.3.3 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3.4 负责监督大爆破作业的起爆工作;

4.3.5 负责组织大爆破工作的总结与持续改进;

4.4 设备副矿长负责督促做好与大爆破有关的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5 生产技术部:

4.5.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4.5.2 负责大爆破技术人员的组织、培训和交底;

4.5.3 负责大爆破装药的技术指导、现场药量的调整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4 负责爆破网路联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5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5.6 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5.7 负责组织大爆破起爆器的检查和管理;

4.5.8 负责提供爆破器材参数,起草爆破文件;

4.6 资源部:

4.6.1 负责提供大爆破相关地质图件及大爆破采场相关数据;

4.6.2 负责参加大爆破设计审查;

4.6.3 负责参加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7 安全生产部:

4.7.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生产协调,根据井下爆破人员数量及时协调、调度车辆,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逐级下达大爆破后复产指令;

4.7.2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爆破器材运输、爆破采场安全验收;

4.7.3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运药、采场回收人员的协调;

4.7.4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复产安全检查与现场安全确认;

4.7.5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生产作业现场人员撤离的检查与确认;

4.7.6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过程中爆破影响区域的安全监控与确认;

4.7.7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临时指挥部的选定与安全确认;

4.7.8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电话通信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4.7.9 负责参与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4.8 设备能源部:

4.8.1 负责督促相关基层单位按爆破文件对大爆破可能影响到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处理,并进行检查落实,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8.2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8.3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做好与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有关的协调、落实工作。

4.9 测绘技术部:

4.9.1 负责对大爆破采场中深孔排位标定进行检查、复核;

4.9.2 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对爆破采场空区进行3d扫描,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4.10 党群工作部:

4.10.1 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时间要求对大爆破文件及时进行宣贯;

4.10.2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进行适时的宣传报道;

4.10.3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参与人员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11 人力资源部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

4.12 动力工区:

4.12.1 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2.2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2.3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3 运转工区:

4.13.1 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好大爆破所需爆破物品的运输工作,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运送下放。

4.13.2 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3.3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3.4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4 综治工区:

4.14.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现场临时指挥部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4.2 负责根据大爆破的要求及时发放紧急爆破物品;

4.14.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各个坑口的作业人员入井、出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入井、出井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4.14.4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5 通风工区:

4.15.1 负责采场大爆破的通风专项设计,明确炮烟测定的时间、范围、通风构筑物的增设和安全措施。

4.15.2 负责大爆破前系统通风设备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保证爆破区域进回风线路的一切通风设备,设施安全完好、可靠。

4.15.3 负责大爆破采场装药前的通风现状检查,对需增设局部通风设备的采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

4.15.4 负责大爆破后的炮烟检测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检测结果。

4.16 物资采供站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所需爆破物品、器材、设备、设施、材料的采购工作。

4.17 采掘工区:

4.17.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采场的建设施工;

4.17.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生产组织、采场检修、物资材料回收工作;

4.17.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爆破临时指挥部的设置与检修;

4.17.4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食物、水的供给,确保基本生活保障;

4.17.5 负责大红山铜矿高压电缆及采区变的保护的设施、材料的提供。

4.17.6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区域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8 医院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过程中人员受到伤害时的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

5 大爆破审批程序管理

5.1 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由所属采掘工区根据本月生产任务情况及盘区建设进度向生产技术部提出大爆破作业申请,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当月生产情况及盘区爆破情况进行汇总调整后报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

5.2 生产技术部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部、测绘技术部、资源部、总工办、充填工区、通风工区和相关采掘工区对大爆破盘区进行爆破设计审核。

5.3 生产技术部提交矿审核后,大爆破所需炸药量低于40吨时,由大红山铜矿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大爆破盘区爆破时间及相关技术参数后予以执行。

5.4 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5.4.1 一次炸药量在5t(不含5t)以下,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后由工区组织实施。

5.4.2 一次炸药量5~30t(含5t,不含30t),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由矿组织实施。

5.4.3 一次炸药量30~50t(含3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在大爆破实施前5天提出,由生产技术部形成正规设计文本报玉矿公司审批,其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5.4.4 一次炸药量小于40t(不含40t)的大爆破实施由玉矿公司委托大红山铜矿组织实施。

5.4.5 一次炸药量40t~50(含4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到玉矿公司审批后,并将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备案,由玉矿公司组织实施。

5.4.6 一次在炸药量在50t(含50t)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必须上报云铜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届时派员组织实施。

6 大爆破采场设计管理

6.1 设计步骤

6.1.1 收集资料

1、盘区图纸(采切、切割槽、中孔蓝图);

2、中深孔(大孔)施工实测卡片;

3、地质采场卡片(备采)、地质概况;

4、九个数据的收集(设计采切工程量、实际采切工程量、采切工程实现率、采切工程合格率、设计中深孔工程量、实际中深孔工程量、中深孔实现率、中深孔合格率、盘区施工周期);

5、收集资料的核实;

6.1.2 卡片的录入

1、装药卡片的录入:根据实测卡片录入孔深、倾角、方位。

2、i期中孔粒药装至孔口2m,装药按2.641kg/m计算,卷药直径50mm(每支卷药0.4kg),每孔按1.2kg计算;特殊孔(孔深在4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1.2m来录入卡片。

3、ii期(15m以上深孔)采用锯齿状装药,粒药装至孔口3.5m,用卷药在孔口部分来调整锯齿状,卷药直径65mm,卷药每支0.6kg,每孔装卷药不少于3支;15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2.5m,每一孔在孔口装3支卷药,ii期粒药按4.52kg/m计算。

4、下向大直径深孔的卡片录入,根据盘区设计不同的排距、孔距进行装药结构的调整,炸药单耗控制在0.33-0.4kg/t之间。下向大直径深孔粒药21.4kg/m,卷药18kg/m。6.1.3 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

6.1.3 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6.1.4 确定爆破方案:

1、指向空间不小于18%(长度比),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4m以内,i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0m以内。

2、不规则盘区指向空间最小不能小于17%,崩矿步距可以比正常情况下稍大。

3、根据盘区周边相邻关系,盘区竖向工程的布置情况及崩矿步距来进行管段及同段管排数的确定。

6.2 设计内容

6.2.1 设计范围及设计依据

1、设计范围(盘区坐标)

2、设计依据

3、爆破周边相邻关系。

6.2.2 系统简介及爆破方案简述

1、采切工艺简述

2、爆破方案简述

3、人行、材料运输及通风系统简述

4、供矿顺序要求

6.2.3 地质概况说明

6.2.4 盘区技术经济指标统计

1、盘区经济指标

2、本次矿房爆破范围技术指标

3、矿量指标

4、炸药指标

5、雷管

6、导爆索

7、爆破母线

8、炮泥

9、爆破器材单耗及成本

(1)爆破器材单耗

(2)盘区大爆破火工成本

6.2.5 主要参数的计算

1、导爆管延期时间计算

t0=k(l/v+i/u) (毫秒)

式中:t0--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秒量 (mm)

l--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距离 (m)

i--最远发导爆管脚线长 (m)

v--导爆索爆速 (米/毫秒)

u--导爆管的爆速 (米/毫秒)

k--时差系数(1.2至1.3)

2、地震波安全距离计算

r地=

r地--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同段管起爆的最大药量(千克)

v--地震安全速度(厘m/秒)中等稳固岩石v为20厘m/秒

m一药量指数(一般为1/3)

k.a一与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坚硬岩石的k为50一150,a为1.3一1.5;

3、冲击波安全距离计算

r冲= k (m)

r冲--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起爆的总药量(千克)

k--比例子系数,其值与爆破条件和其破坏强度有关;对人员其值可取5-10之间,(大红山取值8)对房屋、建筑物可取0.5-5之间

4、通风时间计算

t=2.3 log

r-紊流扩散系数2

q-通向爆破采场的实际风量(米3/分)

a--为设计总装药量

v--空为指向空间

6.2.6 爆破技术要求

6.2.7 安全防范措施

除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执行外,还应根据爆破采场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如确定停止爆破作业地点及时间,撤离范围和单位;确定爆破材料看守和岗哨设置地点,确定炮烟测定时间和地点:提出炮响前需要加固或封闭的井巷,炮响后禁止进入的井巷,需要搬迁或掩护的设备及人行、材料系统和装药现场的检修要求;

6.2.8 大爆破组织

6.2.9 爆破网络设计

6.2.10 审查意见

7 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及验收管理

7.1 采场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分层井口检修标准

7.1.1 所有联道内的人行井口、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分层井口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有安全警示、提示标志牌。

7.1.2 人行井、人材井梯子必须用35mm-45mm角钢制作,梯子长度2.5m,梯子最上面30cm的距离并形成一定的弯度,以便与棚子相吻合,梯子横档间距在30cm-35cm之间,梯子角度在60o-70o之间,梯子两端要钻孔,以便用钉子固定,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特殊井段梯子长度超过3米的及分层和堑沟至装药平台的梯子,必须增设梯子扶手;若架设木梯子,梯子横档与横档之间必须增加防脱撑木。

7.1.3 人行井、人材井中两台棚子间距在1.7m-1.8m之间,棚子所用圆木小头φ>8cm,每棵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人材井中间隔板间距不大于15cm,井脚以上3米开始增设隔板,隔板要垂直于天井,隔板最上端高度不能超过井口的平台。

7.1.4 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必须有安全绳,绞车钢绳必须有专用挂钩,挂滑车的棚子或挂环必须牢固,绞车信号齐全完好,井口有规范的小格筛。

7.1.5 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四壁不能有浮石,井脚周围和井口周围5m范围内无杂物、材料、废旧物件和积渣。

7.1.6 人行井、人材井、溜井口和其它井口必须规范铺设,不能有大于20cm×20cm的漏洞,井口无杂物及积渣。

7.1.7 分层井口无杂物、无积渣,必须有安全围栏,围栏不能有大于20cm的空格。

7.1.8 井高度超过联道或分层(堑沟)5m以上的,必须在2-3m位置重新增设防落物伤害的平台,平台根据现场情况,用工字钢或φ≥10cm的圆木作梁头,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

7.2 采场供风、供水、供电设施安装标准

7.2.1 一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不得低于1.2m,二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在0.6m-0.8m之间,风、水管禁止出现漏风、漏水现象,管子搭接必须紧靠帮,装药盘区联道或堑沟内风管上安装有完好的风压表,供装药作业时现场管理人员落实风压情况。

7.2.2 变压器安装必须有底座,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外壳接地),进、出线敷设规范、整齐;线路严禁出现裸露点,照明线必须是正规产家生产的合格10mm2铝芯胶皮线或6mm2铜芯胶皮线敷设,照明使用安全电压,直巷道每隔5米1个灯泡,转弯巷道每隔3米1个灯泡,人行井、人材井内每隔2米1个灯泡;电板固定于帮上,有警示、提示标志牌。

7.2.3 风水管和电缆线、照明线必须分开挂设,并悬挂整齐,必须有一条耙巷口有水管岔头。

7.2.4 人行井、人材井内的灯线必须固定于帮上,有专用挂桩,不与梯子和风水管缠绕。

7.3 采场文明生产标准

7.3.1 人行井、人材井内踩板上无积渣和杂物。

7.3.2 人行联道内、溜子口无废旧材料、无钢绳、无其它杂物。

7.3.3 人行井、人材井、联道及装药现场必须喷雾洒水、冲墙洗壁。

7.3.4 人行进路、装药现场不允许有废旧材料、金属、杂物,无直径大于10cm的石块,场地必须平整。

7.3.5 装药平台上和装药炮孔内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

7.3.6 装药现场进风管必须规范敷设、送药料管摆放整齐,确保完好。

7.3.7 人行井和人材井内、人行线路、装药点、采空区边沿必须照明充足。

7.3.8 堆药现场和下药点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积水多的堆药点必须用板子铺设防水平台,达到堆药或下药需求。

7.4 采场顶帮管理标准

7.4.1 每个装药现场必须至少配有1棵符合要求的撬毛杆。

7.4.2 每个人行进路或装药现场顶帮达到无浮石,清理不下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必须用锚杆、木支架、木顶撑支护,大爆破采场验收时装药现场每条分层、堑沟、耙巷或采准干线新增支护的木顶撑量不能超过4棵,同盘区不能超过15棵,木支架支护点不能超过2个。

7.4.3 装药点接近采空区边沿的2m段顶板必须用顶撑进行支护。

7.5 采空区管理标准

7.5.1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围栏、渣子边坡边沿要有防滚石的设施。

7.5.2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7.5.3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确保照明充足。

7.5.4 分层或上水平采空区边沿必须备有固定安全绳的棚子或挂环,并配有安全绳。

7.5.5 分层或上水平的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无浮石、无石块、无积渣、无杂物和其它会下落的材料或工具。

7.6 装药平台检修标准

7.6.1 装药平台必须牢固,平台板子铺设严实、规范,使用的圆木和板子必须确保质量,严禁使用质量差的材料。

7.6.2 装药平台采用金属管子或木材搭设的,材料必须是φ1.5寸的管子或不小于φ8cm的圆木,必须使用优质材料,横档之间跨度不大于2m,横档长度超过2m的横档中间必须有1棵直柱,管子之间用金属连接扣件连接,螺丝必须坚固,圆木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平台铺设必须是厚度5cm优质板子,不能使用劣质材料。

7.6.3 装药平台离顶板高度在1.8m-2.0m之间。

7.6.4 每个装药平台必须有规范的人行梯子,梯子可是木梯子或角钢制作的梯子,梯子必须用8#铁丝或圆钉固定。

7.6.5 高度超过2m的装药平台,必须配有供装药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安全绳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7.7 装药器的检修标准

7.7.1 每台装器必须配有经过定期监测的压力表,各部件齐全完好,达到不漏风,边接部位牢固,螺栓坚固,连接部位和盖子不漏风。

7.7.2 每台装药器必须有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线要用橡套小电缆或6mm2铜芯胶皮线,接入地深度不低于15cm。

7.7.3 每棵料管长度必须超过最深装药孔10m以上,料管确保不老化、不腐烂、不漏风。

7.7.4 每台装药器必须在装药前一天进行调试,调试正常,连接部位连接牢固,确保装药工作顺利进行。

7.7.5 装药器摆放点必须无浮石,岩石发育处进行支护处理,场地平整无积水,无积渣和杂物,照明充足。

7.8 采场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7.8.1 在大爆破盘区的回风井口或充填井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抽出式风机。

7.8.2 一期盘区的每条耙巷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压入式风机,并把风筒连接到装药点;二期盘区局部通风设施支设视现场情况而定。

7.8.3 风机电缆和风筒必须规范敷设,风筒接至装药点,风机有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防护网。

7.9 耙巷及斗穿或进路检修标准

7.9.1 耙巷必须平整,无积渣、无杂物、无积水,耙巷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规范梯子。

7.9.2 耙巷内风水管、电缆、灯线、风筒必须分开悬挂,风管高度不低于1.5m。

7.9.3 耙巷顶帮无浮石,无法清理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要求进行锚杆、木支架或顶柱支护。

7.9.4 斗穿内或进路内要进行规范封闭,封闭要用16#-22#工字钢或φ≥8cm的圆木作棚子,用木料进行关严背牢。

7.10 装药炮孔的处理标准

7.10.1 炮孔内不能有积渣,有积渣的炮孔要超前清理完孔内积渣。

7.10.2 炮孔内因岩石破碎,炮孔发生变形或堵塞,影响装药的要在大爆破采场验收前进行处理,只到不影响装药质量为宜。

7.10.3 炮孔周围的渣子必须规范清理,渣子离装药孔距离不少于60cm,适宜装药时料管送入装药孔内。

7.10.4 炮孔内涌水的,大爆破单位必须超前准备炮契到装药现场。

7.11 大爆破指挥部检修标准

7.11.1 大爆破指挥部至少有4条200cm×35cm×30cm(长×高×宽)的木凳 或同等长度的其它材料制成的合格凳子。

7.11.2 指挥部周围20m内无浮石、无材料、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无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作业面,指挥部有垃圾存放点。

7.11.3 指挥部现场必须照明充足,36v普通照明灯具和强光灯具混合使用。

7.11.4 设有指挥部标识牌(牌上书有指挥部联系电话号码)和大爆破启爆操作规程牌,备有火种存放点,存放点有标识。

7.11.5 指挥部要有通讯设施(电话)摆放点,并有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和由负责通讯人员配备的大红山铜矿通讯号码表。

7.11.6 离指挥部凳子10m-15m范围内要有大爆破备用爆破器材存放点,并有用木板铺成的防水设施。

7.11.7 指挥部设在有轨运输巷上的,指挥部周围15m范围内的滑触线要作绝缘保护,切断电源;指挥部设在无轨运输干线上的,干线要有禁止非大爆破车辆通行的设施。

7.12 升降材料绞车的检修标准

7.12.1 绞车安装必须是硐室内或适当位置,与地面接触面有底座,不能影响升降材料人员接、放材料。

7.12.2 绞车钢丝绳必须无断丝、无打结、无缠绕、未生锈,达到提升使用安全要求。

7.12.3 绞车钢丝绳与绞车卷盘之间必须固定连接,另一端绞车钢丝绳头必须有合格的挂钩,挂钩与钢丝绳之间必须固定连接。

7.12.4 大爆破使用的绞车必须是专用绞车,必须确保完好,润滑充足,且现场有备用齿轮箱润滑油不少于2kg,每个升降材料现场并有备用完好绞车1台。

7.12.5 固定绞车棚子必须是φ≥8cm的新圆木,棚子必须敲牢固,与岩石接触一边必须有棚子窝,用楔子楔牢背紧。

7.13 大爆破采场验收管理

7.13.1 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起爆时间,提前一天组织生产技术部、测绘技术部、通风工区、爆破采掘工区及相关装药、运药单位参加,对大爆破采场进行综合验收。

7.13.2 在验收过程中,按照验收标准对大爆破采场的安全条件、技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爆破影响区域内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方案与措施,并针对大爆破采场存在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在爆破器材到达爆破采场前,爆破采掘工区必须整改完毕。

7.13.3 验收结束后,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形成验收纪要,存档、保存。

8 大爆破爆破物品管理

8.1 爆破物品检验

导火索、炸药、雷管、导爆索、起爆器各种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炸药外观检查不结块;雷管表面不得有绿色,班点、裂纹及受潮现象;导爆索直径均匀,表面无破损和受潮现象;导爆管、爆速应符合厂家标准,外观无破损、断药、直径均匀,传爆无破孔和不传爆等现象。

8.2 物资采供站根据生产技术部的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用量通知,按时向爆破物品制造商进行采购,爆破物品制造商根据采购到货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将爆破物品运送至规定的下井坑口。

8.3 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到坑口的时间,组织运转工区及爆破采掘工区将爆破物品运送到爆破盘区指定位置,并整齐、规范堆放。

8.4 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雷管、导爆索与炸药混合运输,运输爆破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8.5 爆破物品装卸时,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

8.6 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临时存放现场必须设置警示区域,并由综治工区和爆破采掘工区安排人员进行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物品,直到采场爆破结束。

8.7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若有剩余的炸药、火具,爆破采掘工区必须立即对剩余炸药量进行清点,并安排相关人员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退回就近的爆破器材库予以保存。

9 大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管理

9.1 装药要求:

9.1.1 每个装药点应根据装药量的大小、装药现场条件等配置合理的装药技术指导人员,装药技术指导应培训合格并取得爆破员资格证。

9.1.2 装药前,要组织装药人员召开交底会,主要交底内容为本次爆破盘区情况说明、安全事项、技术要求、装药人员组织情况说明等。

9.1.3 装药前,各装药技术指导要进行现场情况确认,确认主要内容为现场背药情况、现场导爆管、现场装药孔与装药卡片进行核实,发现与装药卡片不符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9.1.4 装药前还应对爆破器材进行外观观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9.1.5 各装药队组进入装药点应及时检查装药器、料管等完好情况,并检查风压情况,要求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当风压达到设计要求才能进行装药。

9.1.6 各装药队组每次应固定装药器操作人员和把料管人员,把料管人员要控制好拔管速度,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当使用返弹炸药时应进行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9.1.7 禁止站在炸药上进行装药,操作台高度要求控制在离孔口1.8米-2.0米处。

9.1.8 在装药前,各装药队组要准备好填充所用炮棍(2米长一棵,1.5米长一棵),采用炮泥进行填充,炮泥规格长20厘米,直径5-7厘米,要求炮泥必须做好、做够后才允许充填,充填长度为60厘米。对于有渗水的炮孔,必须使用稻草、炮楔进行堵塞。

9.1.9 对于下向大孔的间隔装药,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充和装药,装填卷药时,卷药必须挂在挂钩上用绳子轻放。

9.1.10 现场装药队组必须听从技术指导指挥,出现问题,当技术指导和现场装药操作人员发生争执时,不能解决的,应报请现场指挥部解决。

9.1.11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9.1.12 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用木质或竹质进行加工,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中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固紧。

9.1.13 装药过程中,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分别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雷管必须装在箱内。加工好的起爆药包严禁与炸药一起堆放。

9.1.14 装药结束后,技术指导应把导爆管角线理顺,禁止打结和打折。

9.1.15 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剩药、剩管、导爆索、剩炮泥情况,并到指挥部填写现场装药情况记录表,并经现场值班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下班。

9.1.16 各装药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装药,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要控制在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以下;装药点剩余炮泥量要控制在设计炮泥用量的5%以下。

9.1.17 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把与矿石无关的杂物收走,并把剩管、导爆索回收至指挥部。

9.2 连线要求:

9.2.1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严禁用钳夹或斧子砍。

9.2.2 同排炮孔导爆索联结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一般采用水手结联结。

9.2.3 严格按设计网路施工,导爆索应选择安全位置悬空敷设,不打折、打扭、打结,搭接牢固,双线并拢拉齐,适当距离用胶布扎紧,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4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网路一般采用三角形搭接,包扎长度不小于20厘米。

9.2.5 导爆索环形网路上禁止联结导爆雷管。

9.2.6 导爆雷管与导爆索联结,两者传爆方向必须一致,每个联结点的导爆管都应均匀分布在导爆索上,不超过两层,搭接长度不小于15厘米,导爆管与导爆索的夹角不小于30度,并捆扎牢固。

9.2.7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9.2.8 每个联结点不得超过10个非电导爆雷管, 导爆管不允许扭折,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9 采用磁电雷管起爆,母线回路检测合格后,在母线与起爆器连接前必须关闭起爆器电源,才能把母线与接线柱相连接。

9.2.10 磁电雷管的爆破母线不能使用铁线,只能用铜线起爆母线在连接时应尽量拉直,不允许把边多余的线绕成圈圈放置,且回路电阻不超过250欧姆。

9.2.11 爆破网络联结后,由总工程师及现场联线负责人对整个爆破网络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合格后中班联线技术指导方可结束、撤除。

10 大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

10.1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后,由爆破采掘工区组织人员对爆破采场的设备、设施、物资及剩余的爆破器材进行回收。

10.2 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范围为:采场内的人行梯子、变压器、照明电缆、搭设的装药平台、装药器及杂物等。

10.3 爆破采掘工区必须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将所有的设备、设施、物资予以全部回收,并搬运至爆破影响安全区域处统一存放。

11 大爆破起爆安全管理

11.1 爆破作业时,凡参加背、装炸药及管理人员,必须经综治工区进行政审,合格者发给“大红山铜矿爆破证”,凡参加爆破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大红山铜矿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区域,非爆破人员禁止进入爆破区域。

11.2 爆破作业起爆器必须准备两台合格的起爆器,采取“一使用、一备用”的原则。采场起爆作业前一天,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生产部、综治工区、物资采供站相关人员对两台起爆器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必须两人交换进行并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11.3 检测合格的起爆器在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6个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护送到采场大爆破指挥部。

11.4 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对2台起爆器再次进行检测确认。

11.5 大爆破起爆按照“一人操作、两人监护”的工作原则进行,除起爆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冲击波安全距离外。

11.6 大爆破作业时,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和水仓、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外,其它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在采场爆破作业2小时前全部撤除。水仓和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的撤除由大爆破指挥部根据大爆破作业实际情况,通知后方可撤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在起爆后按照安全线路及时撤除。

11.7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协作经济实体行政第一负责人必须在大爆破起爆作业前1小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撤除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将各部门、各单位汇报的人员撤除情况向大爆破指挥部及时汇报。

11.8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对全矿所有下井入口进行站岗,在采场爆破起爆前1小时至爆破后复产作业前,严禁任何人员下井,直到调度室发布复产指令。

12 大爆破后现场通风安全管理

12.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通风工区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炮烟检测。

12.2 爆破后炮烟测定,必须二人作业并顺新鲜风流方向推移测定。

12.3 对炮烟检测不合格的作业面,必须进行复测,待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准进入工作面作业。

12.4 炮烟检测人员及时关闭因防止大爆破冲击波损坏而打开的风门。

12.5 大爆破采场和相邻采场复产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并建立检测台帐。

12.6 复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对现场进行冲墙洗壁,确保湿式作业,防止粉尘二次污染。

12.7 大爆破采场恢复出矿前必须增设降尘设施和局部风机(一期)后,方可恢复供矿。

12.8 及时恢复因大爆破影响而停止启动的主扇风机和被大爆破破坏的通风构筑物。

13 大爆破后现场复产安全检查管理

13.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设备能源部、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3.2 参加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炮烟检测仪,并全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应及时退出,对现场实行警戒。

13.3 各专项安全检查组在对规定的检查范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向矿调度室予以汇报,调度室再统一进行汇总后,向安全生产部主任汇报,决定爆破现场复产时间及整改措施。

14 大爆破津贴管理

14.1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大爆破作业,由生产技术部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进行发放,标准为0.12元/吨,发放范围为大爆破指挥部成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调度及保卫值班人员、现场通讯维护人员、爆破材料供应、炮烟检测人员。

14.2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装药及回收职责,由大爆破所属工区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发放范围为参与本次大爆破的装药及回收人员。

14.3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背运药职责,由负责组织背运药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提取和发放爆破津贴,标准为:

14.3.1 一期运药从坑口至盘区上水平或下水平,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

14.3.2 一期背药从盘区下水平或上水平背至各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4元/吨。如在盘区内部需要组织多家工区背药时,则按总的提取爆破津贴数除上多家工区的背药总人数,得出单人爆破津贴,每家工区按背药人数进行提取津贴。

14.3.3 二期、720、米底莫运药从750斜坡道坑口至盘区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2元/吨,需要人工背药时按标准0.03元/吨提取。

14.3.4 发放范围为相关背运药人员。

14.4 因工区装药回收组织工作量大,大爆破频繁,爆破组织难度比较大,故在爆破津贴的基础上对大爆破组织工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4.4.1 单次大爆破炸药用量在30吨以内按每次2000元进行补贴。

14.4.2 30-40吨之间按每次3000元进行补贴。

14.4.3 40-50吨之间按每次4000元进行补贴。

14.4.4 50吨以上按每次5000元进行补贴。

14.5 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大爆破津贴管理台账,津贴发放必须发放至大爆破参与人员。

14.6 大爆破津贴的提取由参与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提取。

15 检查与考核

15.1 采场大爆破装药、联线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1.1 未按大爆破要求进行组织,因现场联线、装药设备及工具准备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进行200元处罚。

15.1.2 在大爆破实施过程中,大爆破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根据现场出现的情况有权对大爆破现场工作及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对因不执行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安排,影响大爆破工作的将对其所属工区(部门)现场负责人进行200元处罚。

15.1.3 盘区粒药总剩余量大于盘区设计粒药总量的4%,对大爆破所属工区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大于该点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按每点扣罚100元进行处罚,工区区长对装药队组的分解考核办法报矿生产技术部备案。

15.1.4 认真做好大爆破组织工作,现场因大爆破组织者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组织责任人处罚100元。

15.1.5 各装药点技术指导监督落实不到位,装药点剩余粒药量大于设计装药量的4%,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100元。

15.1.6 各装药点现场出现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不及时向当班领导或当班技术负责人汇报,擅自处理影响大爆破工作,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7 各装药点装药队组不听从技术指导的指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装药点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装药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8 严格炮泥填充要求,充填长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装药点剩余炮泥大于设计炮泥用量的5%,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50元,同时按剩余炮泥量50元/袋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进行处罚。

15.1.9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落实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出现掉管,管段错装,漏装等情况,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按每个孔30元进行处罚。

15.1.10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填写现场装药记录,或者填写不清,弄虚作假的,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进行30元处罚。

15.1.11 严格按点量要求背运炸药并确保其完好,若装药点背运药不到位,对背运药所属工区负责人按差一箱(袋)处罚30元,损坏一箱(袋)处罚30元执行。

15.1.12 各联线点须按联接规范进行联结,一个联接点不能达到规范要求,对该点联线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13 认真做好大爆破回收工作,由于回收工作组织不力,对大爆破网络造成破坏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破坏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14对无故不参加大爆破装药及联线的技术指导给予200处罚,对无故不参加技术交底会及班前会的人员严格按《大红山铜矿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15.2 采场大爆破采场检修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2.1 大爆破装药过程中,因检修、调试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每1个点(即1台装药器检修工作不到位),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100元经济处罚,书记及副区长$50元/人经济处罚,多点影响累加处罚。

15.2.2 大爆破现场使用的绞车检修、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提(放)药、材料回收的升、降工作,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设备副区长及生产副区长$150元/次处罚,技术副区长$100元/次处罚。

15.2.3 在大爆破过程中,凡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参加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领导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政职$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4 若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组织过程中,因工区组织不力或不服从大爆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影响大爆破工作正常组织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主任)$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或各副区长(副主任)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5 在大爆破前一天大爆破采场验收中,由验收小组对照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进行验收,由现场验收小组检查后进行意见汇总,通过验收合格的大爆破采场,正常组织大爆破各项工作;大爆破采场检修工作不到位,无法达到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而验收不合格的大爆破采场,给予对大爆破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月内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25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15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5分,一月内第二次或多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8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70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6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50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10分,并建议矿安全委会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撤职处理,同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验收小组将在现场下达大爆破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大爆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验收组查出的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到大爆破运药时,负责运药人员再次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验收时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按《大红山铜矿安全隐患整改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5.2.6 大爆破采场验收不合格1次或多次的单位,取消当月月度生产量化组织奖的奖励资格。

15.3 大爆破人员撤离

15.3.1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协作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人员撤离时间进行撤离与汇报,若因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导致影响大爆破正常开展的部门或单位,将给予该部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1000元/次经济处罚。

16 附录与记录表式

16.1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

第14篇 爆破专业爆破安全技术管理试题

1

【单选 】 火雷管由管壳、主装药、副装药和加强帽组成,分为6号和8号两种规格。管壳材料分为钢、铝、铜、纸几种,管壳内径为( )

• a. 6mm

• b. 6.1mm

• c. 6.2mm

• d. 6.3mm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c

2

【单选 】 为了减少事故性爆炸的破坏作用,爆破工的工作台上雷管的数量限制为( )

• a. 50.0

• b. 100.0

• c. 150.0

• d. 200.0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b

3

【单选 】 切断导火索应采用( )

• a. 快刀

• b. 平刀

• c. 钝刀

• d. 慢刀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4

【多选 】 后火药科技包括哪几方面内容( )

• a. 工程爆破

• b. 爆炸加工

• c. 烟花爆竹

• d. 军事化学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b c d

5

【多选 】 塑料导爆管的安全性能表现在( )

• a. 较好的抗冲击性

• b. 优良的抗静电和杂散电流性

• c. 不怕明火

• d. 在传爆过程中管壁完整无损,对外界无任何破坏作用,且不能直接引爆炸药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b c d

6

【多选 】 气体散逸的快慢主要由药柱的( )来确定

• a. 密封性

• b. 透气性

• c. 结构

• d. 密实程度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b c d

7

【 判断 】 在工程爆破中,为了起爆深孔与硐室装药,广泛采用导爆索(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正确

8

【 判断 】 在居民点附近可以使用裸露药包进行裸露爆破(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9

【 判断 】 在标准条件下,当炮眼直径小于药卷直径时,就可以自由地向炮眼中装药(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10

【 判断 】 从工程实践上讲,一般低矮楼房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比较容易,而高层楼房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比较困难(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第15篇 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区域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爆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1爆破施工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爆破》

《新编爆破工程实施技术大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爆破施工。

3一般规定

3.1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

3.1.1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负责人;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3.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

(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3.1.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

(1)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职责;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3)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4)爆破员的职责;

(5)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职责;

以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3.2爆破统一规定时间

根据爆破安全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爆破时间段,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一般规定夏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30;(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特殊气候条件下,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在不扰民、夜间能见度达到30米的情况下,选择上午6:30~10:30、下午:16:00~20:00气温较低的时间段进行爆破作业);冬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

(2)特殊情况下可递交紧急爆破申请单(内容与爆破申请单基本相同),爆破时间经协调后做统一安排。

3.3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应当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警戒(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

(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管部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进行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方案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的资料一同报送监管部门;

(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6)民爆物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

3.4爆破警戒工作规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警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3.5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残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民爆物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

3.6爆破施工后的总结

(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施工日记);

(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③经验和教训。

4其它规定

(1)本规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术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2)本规定从2022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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