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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防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47

气防管理制度

气防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预防和控制气体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这一制度涵盖了气体的存储、使用、监测、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气体储存管理:规定气体容器的存储位置、数量限制、安全距离以及定期检查的标准。

2. 气体使用规程:明确各类气体的使用方法、操作步骤、个人防护装备要求等,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3. 气体监测系统:设立定期监测和实时监控机制,确保工作环境中气体浓度的安全水平。

4.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气体泄漏、火灾等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措施等。

5.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气体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 审核与评估:定期对企业气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其有效性和适应性,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重要性

气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能规范企业气体作业行为,降低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它能提升企业应对突发气体事故的能力,减少潜在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此外,良好的气防管理制度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气防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

2. 加强硬件设施投入,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

3. 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确保所有涉及气体作业的员工都接受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

4. 实施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5.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对提出有效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6. 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法规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建立起一套科学、实用的气防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气防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气防护器具管理规定使用方法

1.煤气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煤气防护器具的正常、安全使用,防止煤气泄漏和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煤气防护器具所指对象:空气呼吸器、苏生器、便携式c0检测报警器、固定co检测报警器。

(2)便携式c0检测报警器由司炉工负责交接班,司炉工在接班时候必须对便携式报警器校对一次。

(3)固定报警器定置人对定置的报警器每班不得少于两次检查,发现损坏或报警数据有误应立即向车间汇报。

(4)空气呼吸器与苏生器悬放置加热炉休息室专用柜内,由班长负责交接班。确保空气呼吸器与苏生器完好、可靠、清洁,时刻处于良好状态。车间主任每月抽检两次。

(5)空气呼吸器及苏生器一旦使用后,使用者必须立即到煤气站重新灌入气体。

(6)本厂其它区域人员在不妨碍加热炉人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借用防护器具,但是要签字并注明大概使用时间,炉区人员在收到送还的报警器具时要确认其是否于完好状态。

(7)外单位借用防护器具时必须有厂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防护器具损坏的,应立即上报,不得带病使用,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开报警器具。

(9)对人为损坏防护器具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2.煤气防护器具使用方法

(1)便携式c0检测报警器

一氧化碳气体(co )报警仪器是工业安全生产中必要的防护设备。

一氧化碳气体(co )理化特性:

比重:0.967 熔点:-205℃ 沸点:-191℃ 水溶性:不溶

化学性质:无色无味气体,不易液化,微溶于水,易燃烧,燃烧时火焰呈蓝色,有毒。其爆炸极限为12.5~74.2 %,遇明火会燃烧爆炸。

①工作原理:空气中待测气体扩散到传感器上,产生相应的电信号,信号经集成电路放大,模数转换,暂存处理后在液晶屏上直接显示出所测气体的浓度值。当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置的报警值时,蜂鸣器和发光二极管将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②技术性能与参数

检测气体:co

检测范围( μl/l ):0~2000

基本误差( %f.s):±5

报警误差:设定点浓度的±10%

重复性( %f.s):<2%

响应时间(t90):<40s

传感器寿命(月):30

使用环境:温度(-10~+40)℃ 湿度(10~85 ) % rh

检测方式:扩散采样

显示方式:液晶数字显示(lcd )

报警方式:蜂鸣器断续急促声,红色发光二极管闪亮

电源电压:9v( 1604g型)电池一节

电源低电压报警:蜂鸣器发声

③使用注意事项

1)打开仪器后盖,将电池放入仪器里的电池盒内并将后盖重新装好(注意电池极性)。打开开关,此时传感器进入极化状态,并将发出连续蜂鸣叫声。显示数字逐步下降,约2—3小时后鸣叫停止,并逐渐恢复至稳定状态,新仪器装入电池后需放置24小时后进入稳定状态。进入稳定状态后的仪器,启发光二极管每隔约10 秒钟闪亮一次,这是一起本身自检功能在工作,表示仪器工作正常。

2)校准后仪器进入工作状态。当仪器遇到检测气体时,即可显示数值,如超过报警点(50)既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仪器正常工作时,内部电路长期循环自检。发光二极管每隔十秒左右会闪烁一次,以表示仪器正常工作。当电源电压下降到一定程度时,需要更换电池,此时仪器会每隔十秒钟发出一个短促声响,提醒使用者注意。

4)严禁在工作现场打开仪器后盖,更换1604g 型电池。

5)现场使用时,勿将赃物堵塞传感器窗口。

6)仪器应轻拿轻放,避免激烈震动,以防止损坏传感器。

7)仪器用完后要关闭电源开关,以节省电池能量。

8)仪器不用时应放在通风场所,不应存放在潮湿的高温场所,避免在日光下长时间暴晒。

9)为了保证仪器正常工作及可靠性,仪器应该定期(半年)调校标定一次。

(2)固定c0检测报警器

加热炉区设置固定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检测20个部位。若高炉或焦炉煤气泄漏超过设定值系统会在显示器上报警,确保安全生产及人身安全。报警的浓度、级别及时间被记录在历史数据中,便于查询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问题。

报警部位分布在炉顶、炉底、炉侧和引风机房等处。

报警方式:声光报警

报警级别:低报(50)、高报(100)、超高报(1000)——(数值可设定)

(3)空气呼吸器

组成:由气罐、压力表、导管、面罩、供气与断气按钮、背带等组成。

作用:用于到煤气泄漏超标区域救援中毒人员或抢修设备。

维护:完好、可靠、清洁,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①操作程序:

用前:检查气瓶压力是否在200—300bar,打开瓶阀,再开供需阀,带上面罩,注意两点,①面罩的气密性;②呼吸是否畅通。

用后:摘下面罩,关闭瓶阀,关闭供需阀。

②注意事项:

1)配戴空气呼吸器时面罩周围与脸部四周一定要密封严密,以防煤气进入面罩内。

2)煤气区域大气中的污染成分及其浓度尚未确定区域不得摘下面罩。

3)使用呼吸器前要对本呼吸系统进行简单测试,确保无误才可进入现场使用。

4)在配戴面罩前应把气罐的供气阀稍微打开点,将面罩下部的黑色按钮按下排尽供气管污浊气体后再将面罩戴在头上。根据自己呼吸情况调整供气阀。

5)最低压力不得≤50pa,使用者发现低压报警时(压力表显示数值为50pa时),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不得耽搁,此时储气罐内的空气仅可供撤离现场用。

6)进入现场应两人以上,以避免突发事故发生。

7)设备注重日常维护,轻拿轻放,不得野蛮操作。

8)备用状态时气瓶压力应始终保持250—300bar。

③维护:

1)清洗及消毒。

面罩每次使用后都应清洗并消毒(特别是怀疑已发生生物污染时)。

清洗:将面罩各配件先卸下来,然后置于40~50摄示度的肥皂水中进行充分的擦洗,然后在户外悬挂、凉干。严格禁止使用溶剂清洗

2)呼吸器的各配件若已损坏,应及时予以更换。

(4)自动苏生器

①用途与特点

自动苏生器装置充装医用氧气,在有氧状态下进行口腔、气道异物的吸除和进行人工呼吸。自动苏生器是一种自动进行正负压人工呼吸的急救装置,能把含有氧气的新鲜空气自动输入患者肺内,又能自动将肺内气体抽除,并连续工作。仪器还有单纯给氧和吸引装置,供呼吸机能并未麻痹的患者吸氧和吸出呼吸道内的分泌物(或异物)之用。

适于抢救呼吸麻痹或呼吸抑制的患者。如胸部外伤、一氧化碳(或其它有毒气体)中毒、溺水、触电等原因所造成的呼吸抑制或窒息。

②工作原理

当氧气瓶的高压氧气经减压器减压后到气体分配器,根据患者的不同需要,可使用接在气体分配器上的自动肺,自主呼吸阀或引射器。当患者不能自主呼吸时,用自动肺可向患者的肺部充气或抽气。如果患者能自主呼吸时,可用自主呼吸阀。当患者的呼吸道内有分泌物时,可用引射器将分泌物吸出。要求仪器的使用要有一定的熟练程度,平时要有实战训练,以免在人工苏生时不知所措贻误时机。仪器平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以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③主要技术参数

1)氧气瓶工作压力:20mpa

2)氧气瓶容积:1l

3)自动肺换气量调整范围:12.5~25.5l/min

4)充气压力:1.96~2.45kpa

抽气压力:-1.47~-1.96kpa

5)自主呼吸供气量:≥15l/min

6)吸痰引射压力:<-60 kpa

④组成:自动苏生器主要由氧气瓶、引射器、吸痰器、减压器、压力表、配气阀、自动肺、自主呼吸阀、面罩等主要部件构成。

⑤使用方法

本仪器的作用是施行有效的人工呼吸。即解决复苏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1)使用前,要用氧气充填泵将苏生器的氧气瓶充满医用氧气。

可用充气接头将盛装医用氧的大氧气瓶与苏生器充气接口连接好,然后打开苏生器气瓶开关,缓慢打开大氧气瓶开关,注意观察苏生器压力表指针的变化,当压力表指针不上升时,关闭苏生器气瓶开关和大氧气瓶开关,卸下充气接头。

2)安置伤员 将伤员置于通风良好处,解开紧身上衣(如湿衣须脱掉),适当覆盖,保持体温,肩部垫高10~15cm,头尽量后仰,面部转向任一侧,以利呼吸畅通;对溺水者应先使伤员俯卧,轻压背部,让水从气管和胃中倾出。

3)清理口腔 将开口器由伤员嘴角处插入前臼齿间,将口启开;用舌钳拉出舌头;用药布裹住食指,清除口腔中的分泌物和异物。

4)清理喉腔 从鼻腔插入吸引管,打开气路,将吸引管往复移动,污物、粘液、水等异物则被吸至吸痰瓶;如瓶内积污过多,可拔开联结管,堵住引射器喷孔,有积污排除,要迅速抬起,反复进行,积污即可排除。

(注意:打开氧气瓶开关前,需将减压器旋钮按逆时针调到最小流量位置,然后再调整所需呼吸频率。)

5)插压舌器。根据成人、中人、小孩选择大小适宜的压舌器,以防舌后坠使呼吸道梗阻,插好后将舌送回,以防伤员痉挛,咬伤舌头。

(注意:以上过程均属预备处置,应分秒必争,尽早开始人工呼吸;对上述程序,是否全部履行,要看伤员情况而定,总之,以呼吸道畅通为原则。)

6)人工呼吸。将自动肺与导气管、面罩联接,打开气路,听到“喳喳”的气流声后,将面罩紧压在伤员面部,自动肺便自动地交替进行充气与抽气,自动肺上的标杆即有节律地上下跳动;与此同时,用手指轻压伤员喉头中部的环状软骨;借以闭塞食道,防止气体充入胃内,导致人工呼吸失败。

7)在按摩的同时,要随时观察患者情况。如能摸到脉搏,瞳孔缩小,面有红润,说明按摩已有效,即可停止。通常在做胸外心脏按摩的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以保证氧气的供给。如果人工呼吸进行正常,则伤员胸部有明显起伏动作,此时可停止压喉,并用头带将面罩固定。

(注意⑴:自动肺如果不自动工作,则是由于面罩不严密,导致漏气所致;自动肺如果动作过快,则是呼吸道不通畅之故,此时,如己插入压舌器,可试将伤员下胯托起(即下牙床移至上牙床前面),以利呼吸道畅通。如仍无效,则应马上重新清理呼吸道,切勿贻误时间。⑵:腐蚀性气体中毒的伤员不能进行人工呼吸,只能吸入氧气。⑶:对触电伤员能及时进行人工呼吸,往往是成败的关键之一,故有效的方法是马上做口对口的人工呼吸,直到仪器到来代替为止。)

8)调整呼吸频率。调整减压器和配气阀旋钮,使呼吸频率达:成人12~16 次/分,小孩30 次/分左右。

(注意⑴:人工呼吸已正常进行,则应耐心等待,除确已死亡外,不可过早终断,有实践证明,曾有苏生达数小时之久而成功者。⑵:当苏生奏效以后,伤员出现自主呼吸,此时,自动肺会出现瞬时紊乱动作,可将呼吸频率稍稍调慢,随着上述现象重复出现,呼吸频率可渐次减慢,直至8次/分以下。自动肺仍频繁出现无节律动作,则说明伤员自主呼吸已基本恢复,可改用吸氧。)

9)吸氧 将呼吸阀与导气管、储气囊联接,打开气路后接在面罩上;调整气量,使储气囊不经常膨胀,亦不经常空瘪。氧含量调节环,一般应调在80%,一氧化碳中毒的伤员则应调在100%。吸氧不要过早终止,以免伤员站起来后导致昏厥。

(注意:吸氧时,应取出压舌器,面罩松缚。)

10)氧气的准备。当人工呼吸正常进行以后,必须及早将备用氧气瓶(如外接医用氧气瓶,则需使用随机配备的专用接头)接在仪器上,打开开关,氧气即直接送入。

⑥注意事项

1)使用前一定要详细阅读说明书,按说明书进行操作。

2)仪器的使用者要有一定的熟练程度,以免在实施苏生时不知所措,贻误时机。3)仪器平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以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与氧气接触的器件,必须严格禁油。

5)非专业人员不得对仪器内部结构进行调整。

6)仪器内部的器件为专用件,用户不得自行选用其他器件代替。

7)仪器自带的氧气瓶,按国家规定每三年要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⑦检验与维护

仪器平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以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日常的检验内容:

1)工具、附件、备用零件齐全完好;

2)氧气压力不低于10mpa;

3)各接头密封良好,各旋钮调整灵活;

4)吸引装置工作正常;

5)自动肺工作正常;

6)自主呼吸阀工作正常;

7)扣、锁完好可靠。

②自动肺的检验。

1)换气量 调整减压器的供气量,使校验囊动作约每分钟12~16次;

2)正负压(即充气压力与抽气负压)此项检验要使用苏生器检验仪。

3)仪器内部的其它机构,用户不能自行调整。

4)仪器内部的密封件材质为阻燃橡胶,用户不得自行选用其它密封件代替。

第2篇 雨季高温天气防汛期施工安全管理

重点是抓好以下十个方面的控制点:

1、施工驻地、作业现场的排水;

2、临时用电的管理,防止发生漏电、负荷过重和其它违规用电事故;

3、严防地质灾害,监控山洪、泥石流暴发引发灾害;

4、临河面及河道施工严防汛期洪水,严禁在河床、洼地、高开挖山体下侧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人员宿舍和作业场所,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认真落实挖孔桩安全施工标识及防护;

6、要加强对高温天气的应对措施,及时发放各种消暑降温物资和药品,防范因高温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

7、搞好对临时便道、便桥的安全排查;

8、督促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维护和安全操作;

9、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提高防灾、防汛、防雷、防暑和避险能力,结合雨季和高温季节特点,组织教育培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人人掌握安全施工要点,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10、加强雨季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危险源监控。

第3篇 电气防爆管理员现场管理制度

电气防爆管理员对井下通讯供电系统,信号控制系统,实行专职专业管理检查。督促各单位用好、管好电器设备不出现失爆设备和不合格接头,保证安全生产。

一、每月三次对各单位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科设备组。

二、每天由专管区域负责人对各自片段巡查,防爆状况检查,设备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组发“隐患通知单”并于当日送交责任单位,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三、对各单位危及安全的供电设施失爆隐患,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供电,待整改完以后,再予送电。

四、各单位在用电器设备完好率在92%以上,小型电器完好率在95%以上,必须消灭失爆,达不到以上要求者,应按矿发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4篇 电厂电气防止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 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创建一流企业,培养一流的运行队伍,为切实保障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杜绝一切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一切操作、监护操作必须落实以值长、值班员(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的互保作用,确保安全完成各项操作任务。

1.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的通知,规范操作行为,使一切操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1.4操作、监护人员,应做到规程熟悉、图纸熟悉、现场设备熟悉、防范措施熟悉。

1.5电气运行人员,要熟悉微机闭锁、机械闭锁、电气闭锁等闭锁装置的功能、作用和原理。闭锁装置处于常闭锁状态,并列入巡回检查范围,发现缺陷,应立即汇报联系消除,不得随意解除(拆除)闭锁装置。

1.6微机强行解锁钥匙必须严格管理,需要强行解锁时,必须经当值值长批准,专职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借用、归还登记手续。不准外借强行解锁钥匙,严禁擅自强行解锁操作。

1.7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操作责任心,一切操作,都应做到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积极投入。

1.8对值班人员的操作要定期分析评价,交流和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荐操作能手。

9任何人员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10为规范监护、操作人员的行为,坚决杜绝电气误操作,凡遇系统一次系统有操作,专业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跟踪操作,动态实行防误管理。

1.11对一贯认真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圆满完成各项操作任务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操作视情节、性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本规定由发电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2适用范围

2.1.依据《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及我厂的具体情况,本规定规定了电气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基本步骤、以及操作票的规范管理等。对倒闸操作的发受令、填票、审核、执行、复查、总结等全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

2.2倒闸操作是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变更一次系统运行结线方式、

继电保护定值调整、装置的起停用、二次回路切换、自动装置投切、切换试验等所进行的操作执行过程的总称。

2.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部管辖范围所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及管理。

2.4本规定与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标准等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

3.1原电力部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3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常用操作术语

4.1常用操作标准设备名称

主变、厂高变(厂低变)(高备变、低备变)开关、闸刀、母线、线路、压变(pt)流变(ct)电缆、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消弧线圈、令克(跌落式熔断器)保护。

4.2常用操作术语

4.2.1开关、闸刀、接地闸刀:合上、拉开。

4.2.2接地线:装设(挂)、拆除。

4.2.3各种熔丝:放上、取下。

4.2.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启用、停用。

4.2.5压板:放上、取下、投入、退出(解除)或从××位置切至××位置,短路并接地。

4.2.6交直流回路各种转换开关:从××位置切至××位置(二次插件:插入、拔出)。

4.2.7二次空气开关:合上、分开。

4.2.8二次回路小闸刀:合上、拉开。

4.2.9小车开关:由××位置拉、推或摇至××位置。

5倒闸操作基本要求

5.1操作指令,要由有权发布操作指令的调度员、值长发布;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经考试合格,并能胜任操作和监护的能力,并必须由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合格人员担任。

5.2现场一、二次设备要有明显规范标志,包括设备名称、编号、铭牌、操作转动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电气相色的标色。

5.3电气主控室、集控室要有与现场设备实际结线一致、运行状况相符的模拟操作图,二次回路原理图和展开图。一次模拟图上,应能表明主要电气设备的命名编号、实际状态和接地线的装设位置。

5.4倒闸操作,要有明确、合格的操作依据(调度下达或根据工作票要求)。

5.5要有统一的、确切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使用普通话。

5.6要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专用的接地线装设地点)一次设备应设有可靠的电气防误装置。

6倒闸操作原则

6.1操作命令

6.1.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值长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在发布和接受操作命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汇报和记录制度,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

6.1.2对于6kv、400v单一负载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命令,由值长发布,并填写《操作任务票》,电气班长受令确认正确无误后指定操作人员执行。

6.2倒闸操作票

6.2.1值班人员所进行的一切倒闸操作(事故处理除外),包括根据调度口头命令所进行的操作和根据工作票所进行的验电、装拆接地线、取放控制回路保险器等操作,均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

6.2.2一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同一个调度命令所进行的一次不间断操作。

6.2.3倒闸操作票必须连号使用。

6.2.4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应记入运行日志中:

6.2.4.1事故处理;

6.2.4.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包括限电操作);

6.2.4.3拉开接地闸刀或拆除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6.3倒闸操作基本规定

6.3.1下列情况一般不进行系统正常倒闸操作:

6.3.1.1交接班时;

6.3.1.2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时;

6.3.1.3雷电时(注:事故处理确有必要,可以对开关进行远控操作)

6.3.2倒闸操作的顺序

6.3.2.1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母线侧闸刀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6.3.2.2双母线倒闸操作:热倒时,母联开关必须合上并改非自动,先合上ⅰ母(或ⅱ母)闸刀,再拉开ⅱ母(或ⅰ母)闸刀;冷倒时,待操作闸刀的本回路开关必须分开,然后先拉后合母线闸刀。

第5篇 某烧结厂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

二、术语:

2.1呼吸器:个体安全防护器具,由气瓶、压力表、减压器和面罩组成。主要用于煤气环境下的作业防护。分为空气呼吸器和苏生器。

2.2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或多种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2.3 co报警器:监测一氧化碳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作业环境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报警。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两种。

三、管理职能:

3.1 安全科是煤气防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场所配制使用呼吸器和报警器的审核、组织检定及管理。

3.2每期防护站负责报送本厂呼吸器的气瓶充填和管理,并做好按时报检和定期检查工作。

3.3 报警器使用部门负责做好使用管理和按时报验工作。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由安全科对呼吸器和报警器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4.2 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管理台账,对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压力表、报警器要按时限上报检验。

4.3 煤气防护用具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呼吸器只能作为人员防护使用,严禁其他用途的使用。

4.4 报警器检定周期为一年,气瓶的检验周期为三年,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未经鉴定和存在问题的用具禁止使用。

4.5 煤气防护用具的检测、检验、维修、更换部件等发生的费用,均计入成本。

五、检查和考核:

5.1 发现呼吸器非正常损坏,应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5.2 呼吸器及报警器丢失或配件丢失,应按丢失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第6篇 本公司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管理实施细则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完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重要作用。

1.管理内容

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重点检查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消防气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及其完好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消防气防设施日常管理

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必须按要求在醒目部位设置消防标志,消防设施、器材严禁覆盖、遮挡,周围不得乱堆乱放杂物,避免影响突发事故事件情况的应急抢险。

1.1.1消防水泵房(站)

(1)消防水泵房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专人值班,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西山高压消防水泵房由供水车间管理,厂南区高压消防水泵房由气分车间管理,兴海公司消防水泵房由兴海公司管理,其他消防水泵房由属地单位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5)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1.1.2泡沫泵(房)站

(1)泡沫泵站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沽,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道和泡沫储罐的反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泡沫液到期,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5)西山罐区泡沫站由消防支队管理,兴海罐区、原油商储罐区泡沫站由兴海公司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1.1.3消防管网

(1)消防管网应按照设计要求运行,消防管网应完好无泄漏,阀门、法兰、垫片压力等级应满足稳高压系统使用要求,避免应急使用时增压不足,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应保持在0.7—1.2mpa。每年春秋两季对稳高压系统进行压力测试,管网末端压力要达到0.7—1.2mpa,保压60分钟,并做好记录。

(2)消防管网出现泄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维修,处理过程中不得停止整个管网消防水,应临时关闭故障管段的截止阀进行维修,要尽快恢复消防给水,保证消防管网系统稳定可靠。

(3)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特殊情况下必须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的,要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和防范措施,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消防管网系统运行。

(4)新建、改建消防管网,应在投入使用前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清除管道内杂物。

1.1.4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

(1)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消火栓井、消防阀井以下简称消防井)应有统一编号和明显标志,消防井内不得有积水、杂物,周围不得有杂草、垃圾、积水等。

(2)定期检查消火栓、消防井是否完好,无锈蚀、无渗漏、无损坏,零部件齐全,接口垫圈完整无缺,老化的应及时更换,并定期润滑,发现漏水必须及时处理。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

(3)定期对消火栓、消防井进行维护保养。消火栓、消防井的阀门等要定期整修油漆,避免外表生锈。每年春秋两季应对消火栓进行试用,保证开启灵活自如。

(4)消火栓、消防井在使用后应及时恢复完好。

(5)消火栓、消防井不得被埋压、圈占或私自使用。消火栓周围5米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6)消火栓由属地单位负责管理,消防支队负责定期检查,油品车间罐区防火堤外泡沫消火栓由消防支队负责管理。消火栓应保证灵活好用,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方面,如生产、工程急需用水,应进行审批,具体办法由生产技术处规定。

1.1.5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

(1)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软管卷盘等,并有明显标志。

(2)稳高压管网应配备13型及以上级别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应具备直流-水雾功能。

(3)箱应保持内部清洁、干燥,防止锈蚀、损坏。外观漆色无脱落、无破损,门玻璃无破损。

(4)箱内水枪、泡沫枪、水带等应完好无损,水带不得霉变。如果消防水带出现渗水、漏水、发霉变质等应及时更换。

(5)灭火或演练后,应将器材清洗晾干,水带要完全干燥后才能装入箱内。做好箱体内的整理工作,如果锁面板上的玻璃被击破,应及时安装新玻璃。

1.1.6消防炮

(1)消防炮应具备自泄水功能,具备直流-水雾两种喷射方式,早期安装的直流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机会逐步更换。

(2)消防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有编号,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消防炮应在现场配置开阀扳手和炮衣。

(3)炮体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炮转动部位进行润滑,使之处于灵活、完好状态。

(4)消防炮喷嘴内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水炮零部件齐全。

(5)炮及其阀井按照要求进行防冻保温工作。

(6)每年冬防开始前和冬防结束后均应对消防炮进行试射,确保正常工作。

1.1.7消防喷淋

(1)消防喷淋必须专人管理,防止管道、筛孔或喷嘴堵塞。

(2)消防喷淋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确保系统完好。

1.1.8蒸汽灭火系统

(1)输气管应良好,要经常充满蒸汽,排除冷凝水设备工作正常,管网不积存冷凝水。

(2)管线上的阀门灵活,不漏气。筛孔管、喷嘴等畅通,配气管清洁卫生。

(3)生产装置的消防蒸汽管线由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时灵活好用。

1.1.9泡沫灭火系统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接口保持完好,阀门灵活。

(2)泡沫管道接口宜采用跨越方式引出到防火堤外。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油罐上泡沫发生器不少于两个,泡沫发生器及连接管道应定期检查,无堵塞、无破损,保证空气通道畅通。定期检查密封玻璃盲板,发现破碎应及时更换,以免储罐内易燃气体外漏;使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恢复原来状态。外浮顶储罐泡沫发生器禁止安装玻璃盲板。泡沫产生器的玻璃盲板由消防支队提供,属地单位负责安装,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4)西山罐区防火堤外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消防支队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半固定系统和防火堤内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油品车间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其他单位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管网由属地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

1.1.10消防水泵接合器

(1)消防水泵接合器是为高层建筑或食堂等建筑配套的自备消防设施,用以连接消防车、机动泵向建筑物管网输送消防水,以扑救不同楼层的火灾。闸阀在管路上作为开关使用,平时常开。

(2)消防水泵接合器必须定人管理,定期保养,保证在使用时能正常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

(3)对已老化的密封件应及时更换。

1.1.11消防给水竖管

(1)消防给水竖管要定人管理,经常对阀门进行注油保养,确保灵活好用。

(2)对已老化和损坏的密封件、闷盖应及时更换。

(3)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

1.1.12火灾报警系统

(1)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间内。

(2)火灾报警装置的配装要采用经国家鉴定的合格产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

(3)值班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和各监护场所的具体位置。

(4)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早期建设的装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时机按照规范要求增设火灾报警系统。

(7)火灾报警系统的职责分工、日常维护管理内容与要求执行《本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13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1.14灭火器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要求,在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质的各种场所配置相应类型灭火器,定位置、定类型、定数量、并绘制现场灭火器材摆放平面布置图。小型灭火器要进器材箱,推车式灭火器应有防护罩,灭火器上要挂放灭火器材状态检查卡片。定人、定期检查,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整、清洁、好用。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2)岗位配备的灭火器使用后,或泄压、损坏、丢失以及用于灭火演习的,应于1日内上报消防支队更换。消防支队应于1日内完成更换。

(3)动火现场需用灭火器时,必须经属地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使用。监火期间未使用并保持完好的,要及时放回原岗位。

(4)灭火器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随意挪用。铅封、保险销、喷射管、压力表等各部件保持完好。

(5)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环境的地点。

(6)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推车式灭火器可配置1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符合下列条件灭火器应到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损坏部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达到维修期限,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如不合格,做报废处理。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首次维修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

(8)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按照充装介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必须报废:

1)干粉灭火器——10年;

2)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3)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4)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5)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认证厂家生产的;

6)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1.1.15空气呼吸器

(1)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必须对气瓶压力,减压阀、输气管、面罩的气密性和瓶体进行检查,气瓶开启后,储存压力低于15 mpa,不得使用。

(2)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应检查有无损坏情况,清洁污垢,对气瓶充气,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3)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气防柜内,气防柜不得上锁,由消防支队统一铅封;统一维修;统一更换气瓶。消防支队每月对空气呼吸器检查一次。

(4)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

1.1.16消防车辆、消防道路

(1)消防支队的消防车辆、装备保持战备状态,完整好用,不得擅自将消防车辆使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消防车辆在出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厂内交通限速的限制,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2)公司内所有的消防道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占用消防道路从事施工作业须经消防支队同意,用后恢复原来状态。领导参观、视察,安全检查和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1.2消防气防设施检测

1.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1.2.2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进行检测,由检测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各二级单位要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1.3消防气防设施报废

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消防支队核准,安全环保处批准,进行报废。

2.本规定所涉及的台账、档案、检查记录由消防支队出具统一的样式,下发各单位执行。

3.违反本细则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4.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气防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危害,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生产建设过程中火灾预防、消防气防设施和装备、执勤战备与教育训练、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等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元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石油化字〔2001〕206号)

《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油炼化〔2010〕50号)

3术语

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占道许可:指因工程施工需要,需临时、短期占用消防道路的许可。

4职责

4.1安全环保处:

4.1.1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1.2负责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

4.1.3组织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4.1.4负责指导消防支队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工作。

4.2规划计划处:

4.2.1负责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气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4.2.2负责消防安全隐患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4.2.3负责消防“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履行。

4.3机动设备处:

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气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大修工程。

4.4物资采购部:

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管理,不得采购未经消防强制性认证、认可或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未经安全环保处准入厂家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被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产品。

4.5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生产监护、气体防护、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气防工作。

4.5.1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4.5.2对新入厂员工进行消防气防安全教育,对有毒作业员工组织现场自救、互救培训;制定气体防护急救站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4.5.3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对其开展灭火救援和应急抢险培训;突发事件时负责调动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参与救援。

4.5.4建立火灾隐患立案和消案制度。负责提出消防气防隐患治理方案,监督整改情况。

4.5.5参与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4.5.6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4.5.7参与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产品市场准入,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更换和维修。

4.5.8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档案,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台账。负责消防设施的统一编号,消防设施标识的完善。

4.5.9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按照集团公司编制的区域联防方案,参加联防预案演练、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4.5.10按照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及战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支队的相关管理制度。

4.6石化医院:

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工作,有急救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4.7各单位:

4.7.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安全培训教育。

4.7.2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开停车、检修中的防火、防中毒措施落实。

4.7.3负责本单位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7.4负责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设项目

5.1.1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环保处应参加审查。规划计划处应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5.1.2机动设备处和工程管理部等施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5.1.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消防气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气防新技术、新产品。

5.1.4早期建设项目的消防气防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的,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应当利用装置大修、改造的时机对消防气防设施进行完善,以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5.2消防气防设施

5.2.1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气防设施维修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使用高压消防水(灭火救援、公司级演练和安全检查除外)应办理“使用高压消防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使用,由用水单位向供水车间或兴海公司提出申请。

5.2.3占用消防道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支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临时占道,有效期最长24小时,适用于作业车辆不破坏路面等占道,临时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消防支队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短期占道,有效期最长7天,适用于在消防道路上从事挖掘作业、放置构件建材等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在消防车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消防支队要制定专项灭火预案。短期占道,属地单位确认安全措施;消防支队依据占道情况,制定出警路线、完善灭火预案;安全环保处确认厂内道路通行情况,监督占道安全措施落实和灭火预案制定情况。

5.2.4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车间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和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其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应保证密闭性;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5.2.6各种消防气防器材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正常好用,只有经过训练并掌握防护器材使用方法的人员才能使用,同时应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造成中毒或窒息。

5.3抢险救援

5.3.1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消防车接警5分钟到达火警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5.3.2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消防支队支队长任消防抢险组组长,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请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后,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

联防请求增援。

5.3.3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5.4消防气防安全教育

执行《本公司hse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5火灾隐患

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6火灾事故

执行《本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占道许可证,保存期1年。

7检查与考核

7.1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负责对各单位消防气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8附则

8.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8篇 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管理。

2引用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管理职责

3.1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3.2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时,必须遵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

3.3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

4.1.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3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4.1.2.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4.1.2.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

4.1.2.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

4.1.2.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木纤维、人造纤维等。

4.1.3火灾危险物质

4.1.3.1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4.1.3.2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可燃物质。

4.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

4.1.4.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a)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b)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c)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1.4.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a)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b)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4.1.4.3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a)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b)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c)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4.1.4.4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4.2管理内容与要求

4.2.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2.1.1一般规定

4.2.1.1.1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1.1.2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4.2.1.1.3在防爆区域内,不准在带电状态下分解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检查;

4.2.1.1.4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4.2.1.2防爆电气类型

a)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b)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c)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4.2.1.3气体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本质安全型 ia、ib;

b)隔爆型 d;

c)增安型 e;

d)正压型 p;

e)充油型 o;

f)充砂型 q;

g)无火花型 n;

h)防爆特殊型 s。

4.2.1.4粉尘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防尘结构 dp;

b)尘密结构 dt。

4.2.1.5火灾环境电气标志

a)ip2_型;

b)ip5_型。

4.2.1.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

4.2.1.6.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

4.2.1.6.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

a)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器;

b)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4.2.1.6.3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

4.3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4.3.1一般规定

4.3.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集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3.1.2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

4.3.1.3电缆和绝缘导线的芯截面积须较非防爆危险环境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量。

4.3.1.4有剧烈振动的地方所用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多股电缆。

4.3.1.5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连接,必须采用防爆结线盒(分线盒)内连线和分路。

4.3.1.6钢管配线,在电机的接线口、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装设挠性连接管。

4.3.1.7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4.3.2配线要求

4.3.2.1危险场所必须采用钢管配线或选用阻燃电缆、金属铠装电缆;达不到耐火等级者,应按规定涂刷专用防火涂料。

4.3.2.2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采用软电缆。

4.3.2.3钢管之间、钢管与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

4.3.2.4电缆线路在防火分区交界处的电缆沟、穿过墙和楼板的孔洞必须采用沙封、填阻火堵料等密封措施。在可能有易燃、可燃液体渗透处,或可能有可燃液体、蒸气渗透处必须采用防火堵料密封。

4.3.2.5导电部分的连接应采用螺丝固定、压接、钎焊。

4.4接地

4.4.1接地保护

4.4.1.1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4.4.1.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4.4.1.3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4.4.1.4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低值。

4.4.1.5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

4.4.2接地电阻

a)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b)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

c)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d)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欧。

4.5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4.5.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检修单位检修。

4.5.2防爆电气设备在大中修后,应同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3防爆电气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修标准。

4.6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降级和失效

4.6.1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以检修。经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防爆性能的,可根据设备的实际性能,按下列原则处理:

a)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b)降为非防爆电器使用。

4.6.2批准为防爆电气设备降级使用,须除去防爆等级标志,更换上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部位上拆除。

4.6.3批准降为非防爆的电气设备,应除去防爆标志。

4.6.4失效和降级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将批准失效和降级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试验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

4.7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

4.7.1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反腐、防日晒、防雨雪、防风砂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4.7.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

4.7.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严禁使用电热器。

4.7.4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室,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上面或下面。若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压在1-10kv的变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走廊与套间的门应为带闭门器的防火门;

b)变配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电缆槽板及管道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堵;

c)变压器室的门、窗应朝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4.7.5易沉积可燃粉尘的地方不应露天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但密闭变压器及配电装置除外。

4.7.6露天安装的变压器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在10米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危险环境面向变压器一侧的墙应为防火墙;

b)变压器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墙,不应有门、窗或孔洞。

4.7.7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7.8单台容量40mw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固定灭火装置。

第9篇 电气防爆、电气保护管理机构设置职责

一、机电科必须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并配备专职人员,每区队不得少于2人的兼职防爆检查员并在机电科备案。

二、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防爆设备检查员”资格证,专职防爆设备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取得井下电钳工操作合格证,并掌握《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三、电气防爆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新购置的或修复的及在用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测、检查和验收,对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并签发“入井许可证”、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含小型电器,电缆等)进行日常防爆检查,对井下在用电气设备三大保护进行日常检查等。

四、机电科负责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管理台帐。包括电气设备购置计划台帐、电气设备入库验收台帐、电气设备“两证一标志”台帐、电气设备使用调剂台帐、电气设备检查台帐、电气设备修理台帐、电气设备报废台帐等,实行帐、卡、图、物四对照,设备管理组每月要及时修改帐、卡、图。

五、、各区队负责落实包机责任制和设备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必须包机到人,责任明确。

第10篇 电气防火管理制度

1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要求,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不准随便乱拉电线。

2对电器设备和电线路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绝缘应符合电压要求,连接处不能发生过热,绝缘物上要保持清洁。

3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卫装置,保险装置要能保证及时切断电源的要求,保险丝绝对禁止用铜丝、铁丝等代替。

4对有爆炸和容易引起火灾危险的房间,电器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是防爆型开关,保险要装在室外,根据导线所处环境的潮湿、化学腐蚀、高温等应先用不同类型的导线。

5不准用铁丝牵引电线,同时也不准把电线安装在钉子上,要安装在磁柱上,电线尽量不要安放在闷顶内,电灯泡与可燃物要有一定的距离。

6每个电工都要对自己岗位的防火安全负责,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凡安装线路和电气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维修。

7修理电器设备,一般应切断电源,若需带电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时,应有安全措施并经领导批准。

8电气工人应懂得消防消防基本知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第11篇 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12篇 天然气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1.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内的所有机械设备与生产区建筑物必须保持整体接地良好,不得有任何绝缘部位。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两次,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检修。

2.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重要生产部位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装有接地,接零的保护装置,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不得同时接地、接零。

3. 对电器设备的接地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及暖气系统水管做地线。

4. 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在生产运行部内严禁用铁器互相撞击、碰撞。

5. 雷雨天气条件下禁止对天然气进行装卸作业。

6. 运输天然气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静电接地链必须接地,如有磨损及时更换。

7. 运输天然气车辆装卸时,应将车的静电接地设施与装卸台的地线网接牢。

8.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现场应经常检查测量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当达到警戒浓度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13篇 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区域作业人员日常工作和检修期间的健康和安全,的安全,依据科学预防的原则,正确合理安装、配备使用煤气检测及固定式报警装置,避免煤气造成的伤害,特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炼钢生产过程中煤气泄漏,设备设施检修及区域煤气含量日常检测。

3、责任区域:转炉塔楼老区12米、24米(新区30米、36米、43米)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除尘运行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18米(新区19.5米、24.5米)平台由该炉座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30米(新区47米)各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上料工段负责;未涉及区域固定式报警器按照设备设施划分明确标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4、相关规定

4.1设备科负责对防护器材的资源配备做好计划申报工作,做好防护器材定期校验工作。

4.2安环科每班掌握煤气岗位配备固定式co监测情况,每周对防护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超标或故障,及时联系辅助维修处理;

4.3工段每天对煤气报警器进行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4.4、各班组岗位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确保报警器电源、声光、数值等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5各转炉、连铸主体生产单位及除尘运行、钢包、混铁炉各岗位配备便携式煤气检测仪一部,用于本区域日常例行监测或检修作业时的煤气含量监测;

4.6各生产单位有煤气设备设施的岗位班每天对所属区域和煤气管网、设备进行监测,发现煤气超标应及时查找原因,按程序上报处理。

4.7各单位对煤气岗位所配置的co检测仪器、氧气检测仪、氢气报警仪、固定式煤气co检测仪建立健全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灰,设备确保表面干净,显示器清晰可读,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5、使用规定

5.1各区域使用的co检测仪不能用水、酒精擦拭、不得接近火源和热源;同时严禁用烟头等试报警器;不能频繁开关电源,不使用时关闭电源。

5.2使用便携式报警器时应用链子(或带子)拴好防震防摔防坠落。

5.3各单位不得私自设定、调整煤气报警器的参数,严禁在作业场所拆卸,出现故障或缺电,上报安环科。

5.4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在煤气区域点检、抢、检修期间检测co含量,严禁在高温、高湿及潮湿场所连续使用,必须使用时要采取防高温、高湿措施。

5.5各单位定期检查报警器合格证,确保报警器在有效期内使用。

5.6各单位便携式检测仪不得转借,损坏、丢失。

5.7辅助维修应日常巡检、检查报警器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电缆线接头、传感器的反应灵敏度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单位及安环科。

5.8检修作业使用便携式报警器在未做工艺性理论评估吹扫合格的情况下,不得用报警器反复进行检测。

5.9除尘运行负责应急器材: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管理工作,确保各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出现故障及时上报设备科、安环科。

5.10所有防护救护器材必须放置在班组显眼位置,摆放整齐,整洁,背板气瓶压力充足,各连接部件密封灵活可靠,并确保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6、煤气危险作业监测及审批规定

6.1按照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分类标准,危险作业分为三类:

一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申请,分厂安全部门监测并审批;

二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监测并审批,主管厂长同意;

三类危险作业:由所属单位安全员监测并审批,单位主管同意。

附:区域煤气含量及工作时间标准: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第14篇 气防站安全管理制度

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在通风。

2、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口齿;设专职监护人员。

3、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4、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5、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6、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7、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8、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9、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10、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11、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注射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12、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13、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汇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14、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15、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16、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17、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气防站装备的配置

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配置:

a. 天平秤1~2台;

b. 分析仪器(包括测爆仪、测氧仪等监测仪器)按需要配备;

c. 器材维修工具(包括台钳、钳工工具)1套;

d. 生产调度电话1台;

e. 无线电对讲机至少1对;

f. 事故警铃1只;

g. 气防作业(救护)车1~2辆,车内应设有声光报警器,备有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被褥、担架、防爆照明等抢救用的器具。

第15篇 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呼吸器:个体安全防护器具,由气瓶、压力表、减压器和面罩组成。主要用于煤气环境的作业防护。分为空气呼吸器和苏生器。

3.1.2 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或多种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3.1.3 报警器:监测一氧化碳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作业环境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报警。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两种。

3.1.4 安全管理部是煤气防护用具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场所配置使用呼吸器和报警器的审批、选型、组织检定及管理。

3.2 管理职能

3.2.1 设备部负责煤气防护用具的采购。

3.2.2 自动化部负责按规定周期安排呼吸器压力表的检验。

3.2.3 动力厂煤气防护站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的气瓶充填和管理。

3.2.4 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煤气防护用具做好使用管理和按时报验工作。

3.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3.1 由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对呼吸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基础管理台帐。新领用的呼吸器须经动力厂煤气防护站登记注册,方可使用。

3.3.2 由安全管理部对报警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帐。新领用的报警器须经安全管理部登记注册。

3.3.3 使用部门应建立煤气防护用具的检验管理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本部门使用的呼吸器气瓶、压力表、报警器要按时限上报检验。

3.3.4 煤气防护用具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呼吸器只能作为人员防护使用,严禁其它用途的使用。

3.3.5 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对气瓶的填充,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填充前检查,对不合格的气瓶必须进行维修并经气瓶检验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过期未检和漏检的气瓶严禁充填及使用。

3.3.6 报警器、气瓶、压力表按规定定期检验,未经鉴定和存在问题的用具禁止使用。

3.3.7 煤气防护用具的检验、检测、维修、更换部件等发生的费用,由使用部门的成本支付。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发现呼吸器及报警器非正常损坏,应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3.4.2 呼吸器及报警器丢失或配件丢失,应按丢失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气防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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