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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危害,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生产建设过程中火灾预防、消防气防设施和装备、执勤战备与教育训练、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等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元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石油化字〔2001〕206号)
《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油炼化〔2010〕50号)
3术语
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占道许可:指因工程施工需要,需临时、短期占用消防道路的许可。
4职责
4.1安全环保处:
4.1.1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1.2负责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
4.1.3组织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4.1.4负责指导消防支队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工作。
4.2规划计划处:
4.2.1负责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气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4.2.2负责消防安全隐患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4.2.3负责消防“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履行。
4.3机动设备处:
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气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大修工程。
4.4物资采购部:
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管理,不得采购未经消防强制性认证、认可或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未经安全环保处准入厂家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被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产品。
4.5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生产监护、气体防护、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气防工作。
4.5.1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4.5.2对新入厂员工进行消防气防安全教育,对有毒作业员工组织现场自救、互救培训;制定气体防护急救站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4.5.3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对其开展灭火救援和应急抢险培训;突发事件时负责调动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参与救援。
4.5.4建立火灾隐患立案和消案制度。负责提出消防气防隐患治理方案,监督整改情况。
4.5.5参与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4.5.6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4.5.7参与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产品市场准入,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更换和维修。
4.5.8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档案,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台账。负责消防设施的统一编号,消防设施标识的完善。
4.5.9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按照集团公司编制的区域联防方案,参加联防预案演练、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4.5.10按照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及战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支队的相关管理制度。
4.6石化医院:
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工作,有急救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4.7各单位:
4.7.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安全培训教育。
4.7.2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开停车、检修中的防火、防中毒措施落实。
4.7.3负责本单位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7.4负责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设项目
5.1.1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环保处应参加审查。规划计划处应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5.1.2机动设备处和工程管理部等施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5.1.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消防气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气防新技术、新产品。
5.1.4早期建设项目的消防气防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的,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应当利用装置大修、改造的时机对消防气防设施进行完善,以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5.2消防气防设施
5.2.1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气防设施维修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使用高压消防水(灭火救援、公司级演练和安全检查除外)应办理“使用高压消防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使用,由用水单位向供水车间或兴海公司提出申请。
5.2.3占用消防道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支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临时占道,有效期最长24小时,适用于作业车辆不破坏路面等占道,临时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消防支队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短期占道,有效期最长7天,适用于在消防道路上从事挖掘作业、放置构件建材等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在消防车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消防支队要制定专项灭火预案。短期占道,属地单位确认安全措施;消防支队依据占道情况,制定出警路线、完善灭火预案;安全环保处确认厂内道路通行情况,监督占道安全措施落实和灭火预案制定情况。
5.2.4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车间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和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其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应保证密闭性;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5.2.6各种消防气防器材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正常好用,只有经过训练并掌握防护器材使用方法的人员才能使用,同时应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造成中毒或窒息。
5.3抢险救援
5.3.1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消防车接警5分钟到达火警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5.3.2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消防支队支队长任消防抢险组组长,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请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后,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
联防请求增援。
5.3.3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5.4消防气防安全教育
执行《本公司hse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5火灾隐患
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6火灾事故
执行《本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占道许可证,保存期1年。
7检查与考核
7.1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负责对各单位消防气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8附则
8.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2篇 气防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危害,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生产建设过程中火灾预防、消防气防设施和装备、执勤战备与教育训练、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等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元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石油化字〔2001〕206号)
《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油炼化〔2010〕50号)
3术语
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占道许可:指因工程施工需要,需临时、短期占用消防道路的许可。
4职责
4.1安全环保处:
4.1.1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1.2负责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
4.1.3组织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4.1.4负责指导消防支队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工作。
4.2规划计划处:
4.2.1负责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气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4.2.2负责消防安全隐患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4.2.3负责消防“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履行。
4.3机动设备处:
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气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大修工程。
4.4物资采购部:
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管理,不得采购未经消防强制性认证、认可或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未经安全环保处准入厂家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被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产品。
4.5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生产监护、气体防护、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气防工作。
4.5.1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4.5.2对新入厂员工进行消防气防安全教育,对有毒作业员工组织现场自救、互救培训;制定气体防护急救站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4.5.3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对其开展灭火救援和应急抢险培训;突发事件时负责调动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参与救援。
4.5.4建立火灾隐患立案和消案制度。负责提出消防气防隐患治理方案,监督整改情况。
4.5.5参与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4.5.6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4.5.7参与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产品市场准入,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更换和维修。
4.5.8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档案,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台账。负责消防设施的统一编号,消防设施标识的完善。
4.5.9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按照集团公司编制的区域联防方案,参加联防预案演练、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4.5.10按照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及战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支队的相关管理制度。
4.6石化医院:
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工作,有急救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4.7各单位:
4.7.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安全培训教育。
4.7.2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开停车、检修中的防火、防中毒措施落实。
4.7.3负责本单位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7.4负责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设项目
5.1.1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环保处应参加审查。规划计划处应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5.1.2机动设备处和工程管理部等施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5.1.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消防气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气防新技术、新产品。
5.1.4早期建设项目的消防气防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的,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应当利用装置大修、改造的时机对消防气防设施进行完善,以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5.2消防气防设施
5.2.1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气防设施维修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使用高压消防水(灭火救援、公司级演练和安全检查除外)应办理“使用高压消防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使用,由用水单位向供水车间或兴海公司提出申请。
5.2.3占用消防道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支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临时占道,有效期最长24小时,适用于作业车辆不破坏路面等占道,临时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消防支队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短期占道,有效期最长7天,适用于在消防道路上从事挖掘作业、放置构件建材等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在消防车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消防支队要制定专项灭火预案。短期占道,属地单位确认安全措施;消防支队依据占道情况,制定出警路线、完善灭火预案;安全环保处确认厂内道路通行情况,监督占道安全措施落实和灭火预案制定情况。
5.2.4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车间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和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其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应保证密闭性;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5.2.6各种消防气防器材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正常好用,只有经过训练并掌握防护器材使用方法的人员才能使用,同时应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造成中毒或窒息。
5.3抢险救援
5.3.1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消防车接警5分钟到达火警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5.3.2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消防支队支队长任消防抢险组组长,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请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后,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
联防请求增援。
5.3.3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5.4消防气防安全教育
执行《本公司hse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5火灾隐患
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6火灾事故
执行《本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占道许可证,保存期1年。
7检查与考核
7.1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负责对各单位消防气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8附则
8.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3篇 电厂电气防止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 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创建一流企业,培养一流的运行队伍,为切实保障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杜绝一切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一切操作、监护操作必须落实以值长、值班员(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的互保作用,确保安全完成各项操作任务。
1.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的通知,规范操作行为,使一切操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1.4操作、监护人员,应做到规程熟悉、图纸熟悉、现场设备熟悉、防范措施熟悉。
1.5电气运行人员,要熟悉微机闭锁、机械闭锁、电气闭锁等闭锁装置的功能、作用和原理。闭锁装置处于常闭锁状态,并列入巡回检查范围,发现缺陷,应立即汇报联系消除,不得随意解除(拆除)闭锁装置。
1.6微机强行解锁钥匙必须严格管理,需要强行解锁时,必须经当值值长批准,专职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借用、归还登记手续。不准外借强行解锁钥匙,严禁擅自强行解锁操作。
1.7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操作责任心,一切操作,都应做到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积极投入。
1.8对值班人员的操作要定期分析评价,交流和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荐操作能手。
9任何人员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10为规范监护、操作人员的行为,坚决杜绝电气误操作,凡遇系统一次系统有操作,专业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跟踪操作,动态实行防误管理。
1.11对一贯认真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圆满完成各项操作任务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操作视情节、性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本规定由发电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2适用范围
2.1.依据《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及我厂的具体情况,本规定规定了电气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基本步骤、以及操作票的规范管理等。对倒闸操作的发受令、填票、审核、执行、复查、总结等全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
2.2倒闸操作是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变更一次系统运行结线方式、
继电保护定值调整、装置的起停用、二次回路切换、自动装置投切、切换试验等所进行的操作执行过程的总称。
2.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部管辖范围所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及管理。
2.4本规定与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标准等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
3.1原电力部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3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常用操作术语
4.1常用操作标准设备名称
主变、厂高变(厂低变)(高备变、低备变)开关、闸刀、母线、线路、压变(pt)流变(ct)电缆、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消弧线圈、令克(跌落式熔断器)保护。
4.2常用操作术语
4.2.1开关、闸刀、接地闸刀:合上、拉开。
4.2.2接地线:装设(挂)、拆除。
4.2.3各种熔丝:放上、取下。
4.2.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启用、停用。
4.2.5压板:放上、取下、投入、退出(解除)或从××位置切至××位置,短路并接地。
4.2.6交直流回路各种转换开关:从××位置切至××位置(二次插件:插入、拔出)。
4.2.7二次空气开关:合上、分开。
4.2.8二次回路小闸刀:合上、拉开。
4.2.9小车开关:由××位置拉、推或摇至××位置。
5倒闸操作基本要求
5.1操作指令,要由有权发布操作指令的调度员、值长发布;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经考试合格,并能胜任操作和监护的能力,并必须由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合格人员担任。
5.2现场一、二次设备要有明显规范标志,包括设备名称、编号、铭牌、操作转动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电气相色的标色。
5.3电气主控室、集控室要有与现场设备实际结线一致、运行状况相符的模拟操作图,二次回路原理图和展开图。一次模拟图上,应能表明主要电气设备的命名编号、实际状态和接地线的装设位置。
5.4倒闸操作,要有明确、合格的操作依据(调度下达或根据工作票要求)。
5.5要有统一的、确切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使用普通话。
5.6要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专用的接地线装设地点)一次设备应设有可靠的电气防误装置。
6倒闸操作原则
6.1操作命令
6.1.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值长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在发布和接受操作命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汇报和记录制度,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
6.1.2对于6kv、400v单一负载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命令,由值长发布,并填写《操作任务票》,电气班长受令确认正确无误后指定操作人员执行。
6.2倒闸操作票
6.2.1值班人员所进行的一切倒闸操作(事故处理除外),包括根据调度口头命令所进行的操作和根据工作票所进行的验电、装拆接地线、取放控制回路保险器等操作,均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
6.2.2一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同一个调度命令所进行的一次不间断操作。
6.2.3倒闸操作票必须连号使用。
6.2.4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应记入运行日志中:
6.2.4.1事故处理;
6.2.4.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包括限电操作);
6.2.4.3拉开接地闸刀或拆除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6.3倒闸操作基本规定
6.3.1下列情况一般不进行系统正常倒闸操作:
6.3.1.1交接班时;
6.3.1.2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时;
6.3.1.3雷电时(注:事故处理确有必要,可以对开关进行远控操作)
6.3.2倒闸操作的顺序
6.3.2.1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母线侧闸刀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6.3.2.2双母线倒闸操作:热倒时,母联开关必须合上并改非自动,先合上ⅰ母(或ⅱ母)闸刀,再拉开ⅱ母(或ⅰ母)闸刀;冷倒时,待操作闸刀的本回路开关必须分开,然后先拉后合母线闸刀。
第4篇 仓库电气防火安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 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