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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节能管理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能源的合理利用、成本控制以及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然而,当前我们的节能管理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提出改进措施。
包括哪些方面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制度的完备性。这包括是否制定了详尽的节能目标、标准和程序,以及这些规定是否覆盖了各个部门和生产环节。执行力度是关键,制度的落实情况如何,是否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员工的节能意识和知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环,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也是节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审视现有设备的能效水平和升级可能性。
重要性
节能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高效的节能管理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竞争力;同时,节约资源、减少排放,有利于环境保护,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此外,良好的节能管理制度也能提升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绿色投资和社会认同。
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1. 制定全面的节能政策:明确节能目标,制定科学的能耗标准,并确保制度覆盖全公司,从采购、生产到销售等各个环节。
2. 强化执行与监督: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提升员工节能意识:组织定期的节能培训,让员工了解节能的重要性,掌握节能方法,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节能活动。
4. 技术改造与创新:评估现有设备的能效,优先考虑能效高、环保的设备升级,同时探索节能新技术的应用。
5. 定期评估与调整:建立制度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完善节能策略,确保其适应性与有效性。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逐步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的绿色运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节能管理制度不完善范文
第1篇 物业管理手册-节能降耗控制程序
物业管理手册:节能降耗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所覆盖部门节能降耗的控制。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项节能降耗指标的确定。
3.2管理者代表负责节能降耗指标的审核。
3.3总经理负责对节能降耗指标的批准。
3.4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用水、用电等能耗、物耗指标的控制、统计、分析。
3.5管理部负责办公用品、车用燃料油等能耗、物耗指标的控制、统计、分析,品质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4、程序
4.1节能降耗指标的制定与考核
4.1.1节能降耗指标是指公司内水、电、保洁材料、车用燃料油、办公用品的耗用量,应体现节能降耗的要求。
4.1.2每年年初由管理部根据上年度的实际消耗情况,确定出本年度的水、电、保洁材料、车用燃料油、办公用品的消耗指标,编制公司《年度节能降耗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统一下达。
4.1.3各部门每月26日前统计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填写《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报品质部。
4.1.4品质部每季度对各部门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品质部抽检单》,并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具体执行《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4.2实施管理
4.2.1公司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按责任制要求将指标层层分解。
a)品质部负责制定《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职责,定期进行统计、抽查;
b)工程部和各物业服务中心按《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做好设备的维修和记录; c)管理部负责制定《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节能降耗管理办法》,对办公用品和汽车燃料油消耗的统计和控制;
d)管理部每月依据车用燃料油消耗情况填写《车用燃料油月消耗记录》。
4.2.2各部门对能源、资源的使用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各种能源、资源的消耗,杜绝各种浪费和消除不应发生的损失。
4.3各部门按照《各部门环境因素管理办法》要求落实。
4.4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5.2《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5.3《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5.4《能源使用管理办法》
6、相关记录
6.1《年度节能降耗计划》jw/jl-7.5.1-11-001
6.2《车用燃料油月消耗记录》jw/jl-7.5.1-11-002
6.3《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jw/jl-8.2.1-001
第2篇 建筑工程节能施工 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安全责任制,进入现场前,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工作。对施工机械操作进行培训,安全员作好安全检查工作。
2)严格遵守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阳台周边、无防护的屋面周边设置1.2m 高的两道护身栏杆,并设置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档脚板。
4)当临边的外侧为通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密目安全网或其它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5)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梯段边及休息平台处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8)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9)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任何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
11)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体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12)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所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13)配电箱要做到六有,在现场施工,当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4)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需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必需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15)进入施工现场并在施工时,要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施工。
第3篇 公司节能降耗管理程序
公司管理手册:节能降耗管理程序
1、目的
为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降低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办公生活经营的全过程活动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节能降耗意识,制定奖惩办法;
3.2生产部负责车间用电、原材料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3.3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程序
4.1办公用纸张必须本着节约节省的原则,非正式文件尽量使用纸的背面。纸张严禁私用。
4.2办公人员用电要求随走随关闭电灯、空调、电脑等电器,禁止长明灯或白天亮灯。控制空调的使用时间,夏季空调调整在26℃以上,冬季空调调整在15度以下,夏季调整室内温度的方法依次为通风换气、风扇降温、空调调整。
4.3节约用水,提高效率,坚决杜绝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现象;探讨洗衣水冲厕所、擦拭地面;采用太阳能加热水洗澡、取暖等节能措施。
4.4产品包装要采用简洁有效材料,以有效防护为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包装桶尽量回收重复使用。
4.5、车间应按操作要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原料的消耗,减少不合格品的产生,操作者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设备严禁空运转。
4.6、公司车辆及时维护保养,降低油耗,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4.7、车间负责用电、原料的控制,做到设备不得空运转,设备正常检修,不得带病运转。
4.8、生产部负责对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指标进行考核监控,统计单位产品材料消耗。
5、相关文件
5.1《车辆管理制度》
5.2《清洁生产法》
6、相关记录
6.1《办公用品领用记录》
6.2《领料单》
第4篇 节能管理 岗位工作标准
引言
依据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 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制定的节能专工管理岗位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生产技术部节能管理的职责、基本技能、工
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节能管理岗位。
2、职责
2.1责任
2.1.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节能技术监督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文件规定。
2.1.2在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东北分公司节能专责工程师和发电公司有关领导的指导下,主持本公司的节能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13在安全监督与生产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节能管理工作。
2.2、权限
2.2.1、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
2.2.2、有权指导、检查各部门节能管理工作。
3、工作内容方法与要求
3.1、在安全监督与生产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节能管理工作。
3.2、根据火力发电厂节能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按细则规定进行节能技术监督。
3.3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全公司节能管理制度,并监督各单位的执行情况。
3.4、编制全公司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完成率达到95%。
3.5、每季度对各部的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3.6、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节能技措项目、指标完成情况。
3.7、每月对本公司的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让有关分场进行治理,并有记录。
3.8、协助公司宣传部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节能意识,组织节能培训,对分场兼职的节能员进行指导。
3.9、参加新机设计审查、大型节能技措项目验收、大修中节能治理项目验收,节能技措治理验收,节能技措项目实施后能效益计算。
3.10、按上级及公司规定的时间,向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东北分公司节能专责工程师上报节能分析报告及节能总结。
3.11、制定全公司节能奖金的分配办法及方案。
4、检查和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安全监督与生产部经理负责检查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按本企业考核细则要求,进行奖罚。
第5篇 环保节能计量管理工程师 岗位责任制
1、贯彻《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炭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提出具体的措施。
2、对机电科长负责,具体负责全矿计量、环保、节能、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工作。
3、具体负责对全矿计量器具的统计、检定工作。
4、具体负责全矿的环保管理工作,对照集团公司下达的环保目标,组织实施本矿的环保工作。
5、具体负责全矿的节能管理工作,对照集团公司下达的节能目标,组织实施本矿的节能工作。
6、具体负责标准化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完善、有效运行is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地面机电设备、洗煤厂设备、电厂设备的使用、检修、维护工作。
8、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6篇 用电设备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效控制成本,降低工序能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各工序生产工艺要求对能耗较大的电动机及用电设备,制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用电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结合《动力能源专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焦化工序
1、焦化厂900m3/h煤气风机自动调节系统要控制在最佳调节状态,尽量减少手动调节。
2、控制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上煤系统13条带、粉煤堆取料机、放焦系统9条皮带等。
3、其它生产作业区使用的30kw以上电动机,随生产设备故障或停产时停止电动机运转。
第五条 烧结工序
1、为降低烧结机整体漏风率,加强烧结机的风箱、机头、机尾、环冷机台车、带冷机台车的密封维护工作,从而降低主抽风机的电耗。
2、主抽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5分钟以内应将风门关至30%;停产15分钟~2小时应将风门关至50%;停产2小时以上应将风门关至100%,停止主抽风机运转。
3、环冷鼓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小时以上,应停止鼓风机运转。
4、机尾除尘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30分钟以上,应停止除尘风机运转。
5、点火器通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2小时以上,应停止风机运转(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保温要求可连续运转)。
6、回转窑的煤气加压机根据实际情况(停产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停机。
7、竖炉工序鼓风机停产2小时以上必须停机。
8、带冷却风机的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酌情控制风门及开停机时间。
9、减少非满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烧结厂的原料系统皮带、四辊破碎机、成品上料皮带和竖炉工序的上球5条皮带等,这些设备要求生产作业区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停止运行。
10、除化验室、球团烘干室外,任何地方不准使用电热设备。
11、在冬季气温较低期间要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性能的要求控制电机停启。
第六条 炼铁工序
1、高炉鼓风机的停启应起动设备性能要求进行控制,在生产设备故障休风或停产2小时以上停止高炉鼓风机运转。
2、在生产正常运行情况下,高炉鼓风机启动要与烧结主抽风机启动进行有效的协调,高炉鼓风机启动的原则是烧结主抽风机启动30~40分钟后,鼓风机在启动。
3、热风炉助燃风机在休风30分钟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4、出铁场除尘风机在休风1小时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5、炉前液压站电动机在出铁结束后停止电动机运转。
6、水冲渣电机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控制运转台数,一座高炉生产应运转两台(含两台)以下。当高炉打开铁口后,通知泵站供应冲渣水,冲完后立即停泵。
7、上料皮带电机在料仓上满后,应立即停机不允许皮带空转。
8、铸铁机不准空载运行(检修除外)。
9、其它用途电机应随生产工艺需要控制电机启停。
第七条 炼钢工序
1、一次除尘风机随转炉生产控制启停。转炉在短时间内,非生产状态时可使风机空载运行,减小电耗。
2、转炉上料系统皮带机不允许空载运行。
3、其它用途电机应随生产设备运转控制电机启停。
第八条 轧钢工序
1、液压系统、炉区风机电机在非生产状态下可连续运转,其它电动机要随生产设备控制停启。
2、与变电所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地配合变电所进行高压无功补偿装置的切换和投运工作。
3、定检修时间禁止辅助设备的无功运行。
4、生产期间(待温时间)的开停车合理掌握,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减少设备空转运行。
第九条 能源中心
1、高炉水泵站
a、高炉风、渣口冷却泵、鼓风机、空压机冷却泵、高炉热风炉冷却泵在高炉休风期间可连续运转,但要控制运转台数;
b、上冷却塔提升泵应根据温度合理控制运转台数。
2、炼轧钢泵站
a、加热炉净环水泵在非生产期间,根据需要可连续运转;
b、上冷却塔提升泵应根据温度合理控制运转台数。
3、供水泵站
a、1#水泵站、中心泵站水泵电机要随用水量增减合理控制水泵运转台数。
4、混合煤气加压站、高炉煤气加压站的加压机可根据用户用气量合理控制运行台数。
5、制氧站高压水泵电机在作好防冻措施的情况下,停产时要停止高压水泵电机运转。
6、电力调度按供电系统参数、电压、有功、无功等合理投切各个10kv变电所电容器组,确保功率因数在0.92以上。
7、其它用途电机都应随着生产运行节奏而控制电动机的启停。
第十条 各单位需要采取的节电措施
1、 计划性检修、日常维修尽可能安排在用电峰期进行。
2、各单位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现行在线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3、利用同步电动机的工作特性,各生产工序尽可能在容量较大的、经常运行在恒速的机械上采用同步电动机。
4、电焊机随用随开,严禁空载运行,今后应该采购节能电焊机。
5、公司各办公室、休息室的照明必须明确责任人,做到人走灯灭。
6、下班后必须关闭电脑和显示器。
7、要求公司所有宿舍的走廊照明灯尽量安装“声光控”装置。
8、重新确定“长明灯”的审批手续,尽可能减少其数量和功率。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各生产厂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能源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7篇 火力发电厂节能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华鲁运行分场节能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降低发电成本。
2、组织:
建立健全节能网,负责: 贯彻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节能要求。 每季度向公司上报节能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及下季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3 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
a) 负责华鲁运行分场节能管理日常工作;
b) 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c)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运行人员的节能意识。组织实施节能培训,对节能相关工作进行指导;d) 提出节能奖励分配方案。
4.3 节能日常管理
4. 指标管理
运行分场应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检测,同设计值、历史最好水平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调整,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加以改进,保证指标的全面完成:
a) 综合指标:发电量、供热量、供电标准煤耗率、厂用电率等;
注:上报的煤耗应真实。具备条件的火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反平衡校验,盘煤校核。
b) 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炉烟含氧量、锅炉漏风率、排烟温度、飞灰和灰渣可燃物、风机单耗、点火用油等;
c) 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给水温度、给水泵耗电率、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d) 热网:供热回水率;
e) 燃料:配煤合格率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f) 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
g) 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动作正确率。
5 运行管理
5.1 要按公司要求,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组织运行分场的经济运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
5.2 由于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组织有关岗位认真执行。
5.3 锅炉司炉应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消除。应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工作,保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5.4 改善操作技术,节约点火用油,实施燃烧优化调整,制定耗油定额,加强管理。
5.5 应保持高压加热器的投入率在一定比例以上。应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停中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运行水位,保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门的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应注意各级加热器的端差和相应抽汽的充分利用,使回热系统处于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5.6 加强化学监督,做好水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凝汽器、加热器等的受热面以及汽轮机通流部分发生腐蚀、结垢和积盐。
5.7 应按规定做好冷水塔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检修进行彻底清理和整修。
5.8 应加强对各种运行仪表的管理,做到装设齐全,准确可靠。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95%,没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85%
5.9 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活动,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监视分析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时进行调整,不断降低机组热耗。
5.10 及时发现并联系检修人员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
5.11 通过检修消除八漏(漏汽、漏气、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粉),建立查漏堵漏制度。
5.12 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应进行机炉检修后的热效率试验及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和检修的依据和评价
5.13 定期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能量平衡测试时,单元制锅炉及汽轮发电机组应同时进行测试,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等,并进行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5.14 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制定出针对常用炉前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6 水管理
6.1 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
6.2 应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疏水、排污及启、停时的排汽和放水回收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汽和做好凝结水回收措施。
第8篇 设备管理节能降耗措施
一) 加强备件的申报、支领,使用过程控制。1)申报备件严格按照备品备件储备管理原则,合理申报备件,杜绝错报,杜绝过早过多申报造成的闲置浪费2)严格控制各岗位物料领用,给各岗位制定合理的备件消耗定额,并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以达到备件费用全员控制浪费行为,共同节约物料备件消耗。3)严格控制备件使用过程中的浪费现场,监督督促检修部门大小备件的乱丢乱放,加强定置管理和维护保养,避免长期存放过程中防潮反腐和润滑保养不当等造成的备件的性能失效,造成浪费。
二) 加强设备管理,控制设备事故造成的浪费,严格监督和督促更岗位的设备润滑等维护管理,避免因润滑不良和点检不到位造成的设备故障和事故。合理控制备件的更换周期,加强设备状态管理,避免检修中的”过修”和”欠修”。
三) 加强现场设备的检查,杜绝能源(油、水、气、汽)的”跑、冒、滴、漏”,对在现场的”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安排检修。加强对厂内长明灯考核力度,控制设备长期务工作业,要求高炉休风在六个小时以上的停高炉风机及除尘风机。
四) 加强修旧利废的管理,合理控制外修备件和外委工程项目,对厂内单位有能力修复的下线备件严格要求由内部单位维修。比如打泥机构,更换泥塞环、挡泥环等,打泥油缸更换密封圈这些维修费用较高修复又简单的备件,严格控制自修,对于能自制的坚决不购买,比如简单的喷煤枪制作,机修能用管氧的一律不准使用瓶氧。
五) 加强合理化设备改造,坚持“逢修必改”的检修工管理原则,提倡全厂员工提设备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对其建议使设备使用寿命延长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建议建立合理化奖励机制,对于设备疑难问题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的给予奖励。
六) 现阶段需针对消耗较大浪费严重的现象,进行整改,如1)炉前吹氧管现用都是两根9米的焊接在一起,折弯连接气源软管进行烧铁口,每次折弯部分未烧坏大概有3至4米废弃不用,建议机修制作专用的手持吹氧管卡套工具,每次用专用工具连接吹氧管,这样每根吹氧管基本能够使用完,减少浪费。重点加强机修、仪电和炉前三个备件材料消耗量较大的工段,要求工段负责人给各班组制定备件使用定量或备件费用定额,建立奖励制度,达到节能降耗的效果。
设备科
2022年2月12日
第9篇 电气车间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集团节能降耗工作要求,挖掘车间节能潜力,加强用电设备管理,统筹用电负荷,经济运行,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实现年底节能目标,完成公司下达的节能任务,结合电气车间实际,制订增收节支方案。
一、主要任务
依靠科技,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着力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发挥节能和环保装置效能,促进节能降耗,确保各项节能降耗任务顺利完成。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电气车间节能降耗组织机构
组长:杨吉伟
副组长:张礼兵
主要成员:黄荣华、李文斌、王立强、李黎祥
三、车间增收节支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集团节能降耗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体系,落实增收节支责任。
3、根据指标和考核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增收节支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正确使用电计量器具;保证电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做好电计量与统计工作。
5、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增收节支的教育,提高员工的增收节支意识,落实“全员节支,全过程节能”的方针。
四、增收节支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1、效率为本、节约优先;
2、优化结构、多能互补;
3、节能降耗与降本增效相结合;
4、增收节支与安全稳定生产相互促进;
5、落实管理,推进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实现增收节支工作持续开展。
五、具体措施
(一)节电具体措施和办法
1、用电设备必须与供电设备相互匹配,避免设备空载运行。
2、合理装设和投运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素。
3、严禁长明灯、长流水、设备较长时间空转等浪费现象。
4、变、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缩短供电半径,减少线路损耗。
5、 在照明方面应该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减少照明开灯时间,降低电耗。
6、 推广应用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
7、根据电机的容量和实际负荷,尽量使电机满负荷运行。加强电机的日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8、 合理选用供电电缆截面,减少电缆压降损失,节约电能。
9、 对于供电距离较远、功率较大的用电负荷,要优化考虑采用高压供电方式,减少电能损耗,保证供电质量。
10、合理选用电力变压器,减少变压器本身的压降损耗。
11、合理设置照明设施,减少不必要的用电设施。
12、配合公司加强用电单位、用电点的监督检查。
13、合理降低电机维修费用,降低电机故障率。
(二)其它节能具体措施和办法
1、合理分解成本指标,将成本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分解落实的主要指标为材料费、备品备件费等。
2、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班组核算的作用。班组核算对节约成本起到切实可行的推动作用,根据岗位在系统中材料消耗的大小确定出材料奖罚的责任比例并确定系统的负责人,使得每一个人与材料的节超奖罚进行挂钩考核,真正落实到人。
3、加强修旧利废和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作用,加强对设备的保养及修复利用。调动广大员工在材料、配件使用中坚持有旧不领新、能修不弃节约成本的意识,要求各班组要根据每月各自成本的节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节支降耗活动,鼓励职工进行小改小革、发明创造,想方设法降低本班组的成本支出。所有回收的各种钢管、电缆、电气零部件等废旧材料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由车间和班组双方记帐,并且每一季度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4、采取加大包机、点检和设备评级的力度,加强对设备的预防性检修。从技术、质量、安装、维护、使用等方面找原因、提措施,加强电气设备的现场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误操作事故、设备损坏和设备故障,从而减少备品配件的消耗。
电气车间
2022-10-5
第10篇 风电场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场)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电场员工的节能意识,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执行,以保证电场安全、经济运行,结合风场生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风场,有关施工单位(或部门)的相关工作应符合本制度。
第三条对于本制度未能提及的某些细节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便于操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实施细则。经场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风场成立风场节能领导小组,领导风场的节能工作,场长(主持工作的副场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部、工程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节能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产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生产部人员担任。
第五条节能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节能工作的宣传,提高全员的节能意识;
(二) 负责节能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三) 负责对各部门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 负责节能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六条节能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员的节能意识。
(二)优化风场电量预测,完善风速测报系统,利用其预报成果及时调整风场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高风能利用率。
(三)加强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采用新技术,提高设备发电可靠性,提高风能利用率。
1、推行规范化检修,努力缩短检修工期,同时多台风机检修,合理分配检修机组,缩短停机小时数,在大风季节尽量不安排风机大面积检修维护工作。
2、推行风机故障预测,争取实行“诊断检修”,提高机电设备可用小时数。
(四)加强场内输电、配电、远动及通信的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确保风机正常稳定运行,避免风机受累停用现象。
(七)加强生产、生活用电管理,降低厂用电率。
1、做好场用电系统优化、经济运行工作,减少各配用电设备的空载损耗。
2、加强生产办公用电的管理,杜绝电能浪费,做到“人走灯灭”。
3、严格生活用电管理制度,禁止高能耗设备的使用,合理使用生活用电器的使用时间,做到“人走断电”。
4、做好防窃电工作。
第七条考核指标
(一)增发电量:年发电量减去多年平均设计标准年发电量。
(二)增发电量还应该考虑因系统安全需要机组备用及不可预见性灾害所造成电量损失。
(三)场用电率:按照。。。。公司给定的场用电率考核。
第八条奖励与惩罚
(一)每年对节能工作总结一次,对增发电量工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场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管理不善或采取节能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公司监督安全生产部对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生产部检查监督各工区对本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对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管理不善,按管理事件进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的,按不安全事件考核办法加重考核。
第五章 反馈
第十一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风场安全生产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11篇 节能项目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对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不好的分包商和个人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对屡教不改的个人和不支持项目安全经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进行停工,由分包商上级部门负责解决处理好此事。
2.节能工程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1)项目安全经理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各专业临时用电管理规划,并对规划的落实及实施提出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施工临时用电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2)项目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宣传:项目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用电操作规程应挂牌,位置应选择现场、办公室、开关箱、大的施工设备,清晰地向分包商和分包操作人员提供项目用电管理要求。
3)使用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器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电器设备带“缺陷”运转。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4)配电柜、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标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配电箱开关相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5)分包商电器设备运行应定期检查,总配电室、二级配电箱、主要线路每天巡视一次,每周检修一次,除日常维护以外,遇有大风、鲍鱼、冰雹、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加强对电器装置的检查,在雷电暴雨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在这之前应关闭不必要的电源开关。
6)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总配电室、二级配电箱应有“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识。
7) 节能工程分包商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地零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执行总承包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制度,保护接地电气设备:
a电机、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b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c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d安装在电力线路杆上的开关、电熔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e接地电阻: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3.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
1)由总包提供的与安全有关的设备如:塔吊、人货两用电梯、井架、总配电室,分包商不得进行操作,使用时由总包专业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使用中不得违章使用和指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向总包管理人员提出,由总包方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2)总包方的安全设防如:现场临边和洞口栏杆、安全防护棚、现场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如工作需要拆除,需总包管理人员同意后拆除,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
4.节能工程施工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分包:
1)节能工程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有效实施不表管理,同各节能工程分包方的参与和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分包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
2)分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行施工的原则。专项发包工程建议业主签定合同后再允许其进场。
3)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条款,并注意责权利一致。
4)分包合同中应含安全奖罚细则,原则执行总包项目部所制定的奖罚条款执行。如果有异议可由双方平等协商制定。
5)施工过程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节能分包在施工过程中,参加总包项目部组织的的各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活动,按统一部署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方案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12篇 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节能管理,努力降低能耗,提机组经济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节约能源法》、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原能源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节能管理规定(试行)》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督细则。
第二条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及先进、成熟、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以适应节能管理的需要。火电厂的能源计量配备应符合原能源部《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各计量表计划分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四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电力工业节能工作的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电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实行节能监督责任制。节能技术监督,即对影响发电、供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和评价。
第五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与协调,各部门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 通过对发电能耗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阶段的节能技术监督,使其电、煤、油、汽、水消耗达到最佳水平。
第七条 节能技术监督指标实行考核制度。
第八条 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提高全分公司员工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分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领导的节能技术监督领导组,并在发电运行部设立厂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和节能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日常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一)分公司节能领导组的职责
1.领导分公司的节能工作,实施分公司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协调、管理分公司的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运用行政、技术、经济手段,实现本企业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
4.组织制定并实施分公司节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年度节能措施计划。
5.建立系统化的节能综合管理体系,广泛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
6.审定各部门能耗指标定额。
7.审定分公司节能评比和重大奖罚规定。
8.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本分公司节能管理工作。
(二)节能专职工程师的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公司节能日常工作。
2.编制分公司节能规划、年度节能措施计划及各级能耗指标定额,定期检查节能规划的执行情况。
3.开展分公司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
4.参与审查分公司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中有明确的节能指导思想,正确选用节能设备、材料、工艺,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5.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6.负责对分公司各部门的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标准监督和节约能源的巡回检查。
7.按月、季、年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节能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8.制定节能奖罚制度、审核分公司内各部门的节能奖惩报告,表彰和奖励对节能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节能奖金分配方案。有权对各部门中出现的不利于节能降耗现象提出考核意见,监督节能奖惩办法的执行。
9.协助分公司宣传、培教部门组织节能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节能意识和技术素质。
10.组织建立能耗基础资料及能源统计资料管理台帐,建立历年煤耗率、厂用电率、煤耗量及各项小指标完成值台帐。
11.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例会,总结交流监督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2.对严重影响锅炉、汽机节能指标的重大缺陷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总部,并抄送上级电力行业归口技术监督部门。
13.负责对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4.完成分公司及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节能技术监督实行由分公司、各部门、班组三级管理体系。各部门设立兼职节能技术监督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并建立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网,班组设立兼职的节能技术监督员。
第十一条 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分公司的节能技术监督规定,并监督、检查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对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效果的测算、评定和效益评估,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并将监督报告报分公司及总部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三)对影响发电机组节能指标完成的缺陷和问题督促解决,并上报分公司、总部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四)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会,总结交流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会后写出报告报厂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五)将分公司下达的节能技术监督项目及具体工作、监督指标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负责监督、实施和完成。
(六) 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有关的记录、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档案,做好节能台帐记录。
(七)对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所有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对其准确性负责。
(八)制定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九)负责向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报送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报表。
(十)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十一)燃料管理部除执行上述条例外,还应执行以下两条
1.加强燃料管理,力争按锅炉设计煤质订货进货,入厂煤尽可能按煤种堆放,上煤时搀配均匀,及时进行入厂煤的工业分析和监督。
2.对入厂煤的轨道衡,汽车衡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班组节能技术监督员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节能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报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
(二)每月召开本班组的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会,总结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报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
(三)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方面的有关运行记录、技术改进资料,做好节能台帐记录。
(四)完成上级下达给本班组的节能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
(五)做好本班组所管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做到严格管理、精心操作、文明生产,降低消耗,使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六)完成本部门及分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13篇 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办法(二)
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办法(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节能减排工作,降低学校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建设能源节约型校园,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节能减排工作是学校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校园而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师生员工能源节约意识、降低学校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实现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节能减排的范畴包含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商业经营、工程施工和其它公共场所的能源使用及污水、废气排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保卫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团委、后勤集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办公室主任由后勤集团总经理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各部门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小组,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校节能减排工作总体方案,分配水电使用指标,安装计量仪表,并对学校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措施,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本部门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后勤集团水电维修服务中心是学校水电供应、抄表计量收费、核对水电费支出、管理学校公用水电使用及校园路灯、加压房和配电房等节能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中心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校园公用水电设备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后勤集团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是教室节水节电工作具体负责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教室水电使用情况,中心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教室照明及卫生间用水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科是学生公寓节水节电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学生公寓水电使用情况,公寓科科长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学生公寓水电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办车队和后勤集团车队是学校公有车辆节能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车队队长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学校公有车辆节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是学生食堂节能工作具体负责部门,中心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学生食堂水电和燃油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空调管理和使用。科学合理使用空调,无特殊情况,室内温度高于10摄氏度低于26摄氏度及非工作时间不允许使用空调。
第十四条 室内照明管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学生食堂、体育场馆等场所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照明设备。夜间或阴雨天室内光线不足时,可根据室内人数的多少局部或全部开灯,同时要做到人走灯关,杜绝无人灯开、灯光长明等浪费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室外公共照明管理。校园路灯要根据季节变化及光线强弱,及时开启或关闭,晚上12点后关闭一半照明路灯。无特殊需要不启用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
第十六条 公共用水管理。公共用水指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绿化、公共保洁等所需用水,各单位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水源,未经批准,禁止用公共水源冲洗道路、车辆。
第十七条 消防水源管理。除抢险救灾和消防演练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水源。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使用消防水源的,须报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卫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大容量耗能设备安装审批。各部门新增采购安装大容量耗能设备的,须报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非计划用水用电审批。各单位自主办学(班)、利用学校公有用房和设备从事经营创收、校园内商业经营、工地基建维修等使用水电的,须报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工作。每年5月份确定为“学校节能减排活动月”,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站等校园新闻媒体,开展节能减排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分配水电使用指标的管理措施。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以楼栋为单位分配年度水电使用指标,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的水电指标数,认真管理和监督本部门水电使用情况,力争本部门水电使用数量不超过指标数。
第二十二条 安装或更换水电计量仪表。为了准确核算各部门水电使用情况,学校分批分片安装水电计量仪表。
第二十三条 加大科学节能技术投入。学校筹集经费,对学校空调、教室照明、路灯、电梯、供水设施等耗能较大的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节能效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节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我校新建工程一律采用高效节能器具,已建的教学、实验、办公、学生宿舍等楼房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学校争取筹措落实经费,逐年分批更换使用高效节能器具。
第二十五条 统筹协调,解决学校水电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水电浪费问题。筹集经费对校园内老化的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改造;制订落实方案,解决已建工程的遗留问题;对校园内槽式厕所进行改造,解决槽式厕所浪费水源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加强空调管理。学校所有空调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冬天使用空调时温度设定不能高于10摄氏度,且不能使用其它取暖设备;夏天使用空调时温度设定不能低于26摄氏度。使用空调时禁止长时间打开门窗,离开办公室或下班前20分钟关闭空调。会议室如使用空调,须在会议开始前10分钟启动,并在会议结束前10分钟关闭。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办公室水电管理。办公室内禁止私接电源、安装插座和灯具,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报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部门要做好办公室电脑及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用电管理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要及时关闭办公室内所有电器设备电源。办公楼内卫生间水龙头发现跑、冒、滴、漏等现象要及时报修。
第二十八条 加强教室水电管理。照明方面:白天光线充足时,关闭照明设备;晚自习时要求学生集中就坐,凡在教室晚自习10人以下的只能开一组灯,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可开两组灯。晚自习下课后10分钟内必须关灯。固定若干教室作为学生学习使用,根据需要延时关灯,其它教室临近考试可延时关灯。卫生间用水方面:严格控制水源使用,发现水管破损渗漏要及时报修。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学生公寓禁止私接电源,除了照明、电脑、手机充电等正常用电外,不允许使用取暖、制冷、烹饪、电热杯、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管理员要主动巡查楼宇内卫生间水龙头的使用情况,发现跑、冒、滴、漏等现象要及时处理或报修。
第三十条 加强对学校公有车辆的管理。学校公有车辆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和加油的管理措施,落实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做好单车能耗核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非计划使用水电的管理。非计划使用学校水电的,须报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部门自主办学(班)使用水电须向学校交纳水电费;利用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设备从事经营创收并占用学校水电资源的,按营业价格收取水电费。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园内商业经营场所、商业活动、建筑维修工地等水电使用的管理。规范校园内商业经营场所水电计量仪表的安装;严格审批校园内商业铺面、商业活动、建筑维修工地的水电使用;认真做好水电费收缴工作,不经审批私接管线使用水电的,按国家、桂林市供电局有关规定以盗窃水电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水电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浪费水电行为进行登记,并在校园网上通报。
第六章 奖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凡严格按学校规定节约水电未超指标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造成水电指标超支使用的,超支部分参照桂林市关于超支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财务处统一从部门的业务费或办公费中扣除,超支部门还须作出下一年度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着合理、公平、安全、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如有严重超支使用指标,并查实该部门有违规记录的,将扣发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津贴。
第三十六条 对违章、违纪用水、用电、用油等造成事故的部门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14篇 新舟宾馆节能降耗管理新体系
宁波新舟宾馆节能降耗的管理新体系
宁波新舟宾馆对节能越来越重视,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将节能降耗与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性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建立健全了管理监督、人人参与的节能降耗的管理体系。工程部直接参与能源管理,制定节能计划,布置日常检查等工作,以勤检查,抓落实,除隐患为工作宗旨,并逐一落实。要求各班组员工意识到:节能不是以牺牲服务质量为代价,不得降低对客服务质量,不应影响服务标准。宾馆近年来的基础能源消耗费没有因为设备的老化,性能的下降而提高,反而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饭店节能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潜力较大。节能主要靠加强管理来达到,节能绝不可影响对客服务的质量,不能降低客人的舒适度。由此工程部的经理、主管们常常深入分析各区域能源消耗状况,找准薄弱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对各区域各阶段的电、油、汽(液化气、蒸汽、冷媒)用量经过检测做出对比,不分时间段进行巡检,观察各区域的空调运行状况和光源照明及油、水、汽有无跑、滴、冒、漏现象,杜绝浪费,进行现场管理。工程部通过仔细分析和周密计算,发现全年中央空调满负荷运行时间不足1/2,即使在夏季空调负荷最大的季节,后半夜和凌晨的负荷也相对较小。重点对中央空调的冷媒水泵的变频系统进行技术改造,节电明显,制冷稳定。对空调机房当值人员定时大堂区域进行温度检测的同时,强调的是:首先确保运行,要求开机保障公共区域环境温度达到四星要求,然后在运行中苦下功夫:每天根据天气情况及环境温度变化作相应的出水温度控制调节,并加强对环境温度的监控力度。对早餐区域采用新风运行,因这一时间段室外温度适宜,又能保持餐厅内空气的清新;合理关闭了一些不需要使用区域的空调冷媒水阀或调整阀门的大小。在后台行政区域,员工区域温度适宜,能不开空调的情况下,尽量不开。加强对会议室空调的控制,在会议前半小时左右,由工程部开启控制开关。工程部还对宴会厅在备餐期间只提供通风,在举行宴会前15分钟打开空调,确保客人的要求,就餐结束后停止使用,并对客房、公共区域的空调、冰箱、冰柜、制冷机温控器全部进行了检修。对空调电机、保温层、风叶、散热器翅片、管道、回风过滤网等进行保养、维护、清洗,给客人创造温馨舒适的环境。还规定每天定时抄录水、电、煤气、燃油的消耗量,积累数据,易发现不正常的消耗,便于找出原因。
工程部除了做好变配电的系统维护保养,随时调整系统电容补偿,使变配电系统更趋合理化。对较大功率的机电设备采用变频装置,凡需单独考核的,都装设了分电表、分水表及其他计量装置。对室外景观灯、主副楼装饰照明系统安装智能型钟控用电装置。积极开展节水工程,对餐饮厨房、洗衣房、员工宿舍等用水大户重点检查,消除长流水现象。配合行政总办做好节能宣传工作,营造人人节能的良好氛围,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关、空调停的良好习惯。同时部门关注每天的能耗变化,及时寻找原因,清除节能盲区,杜绝隐性浪费。在不降低照明的前提下,后台行政区域、员工区域尽可能采用自然光,减少照明用电。重点区域优先采用光效高、显色性好的光源和高效灯具,并对员工区域的照明系统进行改造,主副楼员工通道采用感应式开关。将员工区域的自来水水龙头的流量调为正常情况的一半,以减少不必要的水源的流失。厨房、洗衣房更换安装节汽、节水阀门。做好锅炉房的所有蒸汽管道、阀门、减压阀、疏水器等上述设备的运行保养。对生活用热水,随户外温度的变化来调整,合理地选择热水温度,确保管道保温层的完好。勤检查,认真查看各区域设备设施是否有异状,听设备是否有异常,常摸设备温度如何,振动如何,嗅有无异味,保证设备有问题就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从而不造成大的损失,力求把节能降耗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周全。
第15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
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
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发布本市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目录。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或者具备法定条件。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自治区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并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内容,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并在施工图中作出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第十九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在节能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责任和义务: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二)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第二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约定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所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对用电超过限额标准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节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超限额用电单位或者个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统计或者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