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在企业管理中,"三违"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违规行为的预防和纠正机制,它主要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个方面。这次的培训旨在强化员工对"三违"的理解,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效能。
包括哪些方面
1. 违章指挥:指管理人员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可能导致事故的指令。
2. 违章作业:员工在操作过程中,未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个人防护措施的行为。
3. 违反劳动纪律:包括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等行为。
重要性
"三违"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通过明确禁止和处罚这些行为,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从而维护企业稳定运行,保护员工的权益,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方案
1. 教育与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三违"知识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理解"三违"的危害,并知道如何避免。
2. 制度完善:建立健全"三违"的报告、记录和处理流程,确保每个违规行为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3. 监督与检查: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并纠正"三违"行为。
4. 激励与约束: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者实施相应的处罚,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的双重机制。
5. 反馈与改进:收集"三违"管理的反馈,持续改进管理制度,使之更加适应企业实际和员工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注重人性化管理,既要严格执法,也要关心员工的困难和需求,以达到既保障安全,又保持生产效率的目标。通过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相信我们的"三违"管理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为企业安全保驾护航。
三违管理制度培训总结范文
第1篇 电厂反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顾桥电厂反“三违”工作,实现反“三违”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全体员工(包括外包单位人员、临时工)反“三违”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确保本质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反“三违”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单位),部门(单位)保厂部。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
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有人监督、重奖重罚。各部门(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4、为加强反“三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厂部成立反“三违”领导小组,负责反“三违”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发电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外包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5、各生产部门(包括外包单位,下同)都必须成立相应的反“三违”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反“三违”工作。由部门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专业主管、安全员组成,名单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6、 本规定适用于厂部反“三违”工作管理。
二、管理职责及总体要求
1、反“三违”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反“三违”管理规定、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人、财、物;
(3) 统一协调反“三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监督检查各部门、班组;
(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三违”检查;
(6) 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2、 部门反“三违”小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反“三违”实施细则;
(2) 按照本规定和部门细则开展反“三违”工作,杜绝各类“三违”现象;
(3) 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三违”的统计、考核、汇总上报、记录填写、违章档案建立、更新曝光栏等具体工作。
3、对各类“三违”,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4、厂部、部门设立两级“三违”曝光栏。厂部“三违”曝光栏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设立,并每月更换内容,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在全厂内通报。部门曝光栏由部门安全员负责设立,并每周更新内容,将各班“三违”人员在曝光栏内曝光,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向本部门通报,通报中应说明违反规程的条款。
5、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三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厂部反“三违”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6、各部门要加大反“三违”管理力度,消灭装置性违章、查禁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达到安全生产本质化。
7、各级人员均有权制止“三违”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均有权查禁“三违”行为。
8、安全生产技术部监督、检查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各部门安全员均有权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具体考核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所有罚金均作为考核奖励使用。
10、节假日期间及安全月活动期间违反本管理制度者加倍处罚。
三、具体“三违”条款
1作业性违章
(1) 防触电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3)使用的电动手持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板手、电锤、手提磨光机、手提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4)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5)非电工私接电源或装拆电气设备。
6)将电源线直接插于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7)电焊机二次接线接头铜芯裸露,未绝缘包扎,一次线未接地、接零,接线柱未包扎。
8)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电焊工作中止时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9)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10)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作业。
11)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镝灯停送电,造成白天镝灯长明或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时镝灯不开。
12)现场配电箱门未关闭或私砸配电箱、柜门锁,考核责任者50元。
13)使用其他金属代替熔丝。
14)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15)电气设备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措施。
16)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气割、焊接等高温作业没有安全措施者。
17)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作业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18)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19)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20)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规定要求;
21)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2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4)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2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2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源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2) 防高空坠落
1)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2)不按《安规》要求搭设脚手架。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在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5)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6)酒后登高作业;
7)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临空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8)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9)上下爬梯时未仔细检查爬梯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或上下时不抓两侧立筋,只抓横筋。
10)不经过安全通道擅自从危险区域通过或上下;
11)站在石棉瓦、油毡、蓬布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1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13)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5)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在高空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2)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空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5)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6)擅自穿过安全警戒区;
7)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8)起重机械信号装置、限位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擅自解除;
9)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10)将材料或设备长期放置在高空平台或构件上;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构件;
12)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
13)起重工作业时不执行标准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14)指挥信号不明确,重量不明而起吊;
15)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
16)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17)歪拉、斜吊;
18)氧气瓶、乙快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19)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包边(防止钢丝绳磨断)起吊;
20)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21)非专业起重人员指挥起吊;
22)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3)挖掘机械工作时,进入挖斗工作范围;
24)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5)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26)装载机、叉车违章带人;
27)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
28)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29)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于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30)在机械的转动设备的防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作;
31)打大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32)启动吊装、运输设备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33)在组装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3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机、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或打大锤时戴手套;
35)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或赤背,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36)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1)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2)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3)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不关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或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小于8米,或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7)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8)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人监护,未采取防火隔离等安全措施;
9)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0)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11)破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
12)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3)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他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内,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4)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即对盛油的容器施焊;
15)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管理、存放危险化学品,无专人看管,或进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17)施工现场吸烟。
(5) 其它违章
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衣服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赤膊光背者;
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它用;
5)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
6)施工中不互相监督,对同伴的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
7)高空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通道;
8)现场开箱的设备开箱后24小时内未将开箱板清理回收或用开箱板当脚手板用;
9)用钢模板或脚手板垫路;
10)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
11)砖瓦、砂石、水泥等建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乱占通道路面;
12)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3)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4)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鞋或胶鞋;
2装置性违章
(1) 防触电
1)配电盘、电源箱、流动闸刀箱、临时开关等配电设备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使用非标准化的,低压配电盘;
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在金属容器、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5)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施焊时,施工区域不干燥,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或者未设电焊机二次线的切断开关;
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焊枪或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
9)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0)流动电源箱的电源接线未经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
11)电气安全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2)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13)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元件,特别是使用不合格的漏电保安器;
14)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15)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2) 防高空坠落
1)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使用;
2)使用的脚手板不合格,质量不能满足载重和高空作业要求;
3)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4)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处未装设超过1.05米高的防护栏杆;
5)爬梯下方离地面太高或未固定生根点,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6)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7)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和容器内作业照明不足;
8)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脚手板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0)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11)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或工作完后安全设施不及时回收;
12)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13)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14)电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其它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5)运输机械、转向、制动、灯光等失灵;
6)电梯带病运行;
7)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8)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9)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
10)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4) 防火、防爆
1)易爆、易燃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
3)易燃、易爆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漏、渗油;
4)氧气库、乙炔库、油库、制氢站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5)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记;
6)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7)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水带;
8)天气寒冷时,消防设施、消防水无防冻措施;
9)采用电炉、碘钨灯取暖;
3指挥性违章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指挥施工。
(2) 管理人员无视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安排消除事故隐患。
(3) 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过问,不组织消除。
(4) 管理人员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管理人员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6) 管理人员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7) 管理人员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人员上岗。
(8) 管理人员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9)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实际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0) 班组长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擅自组织工人进行作业。
(11) 作业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经交底,作业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2)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空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作业工作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3) 经批准的施工措施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4)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作业工作票。
(15) 工作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
(16) 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气割等作业。
(17)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摔跌措施。
(18)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19)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0)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 管理人员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4管理性违章
(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10)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1)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2)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四、处罚规定
1、给予“三违”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
2、上述条款未提及者,参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与《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有抵触者,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
3、触及电力公司安全红线者,按照安全一号文相关规定处理。
第2篇 工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生产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
5.3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
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h,并对其进行考核。
5.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7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8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责任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9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 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 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3、管理违章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
(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
(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7)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8) 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9)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10)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13)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4、电器违章作业
(1)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5)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6)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7)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8)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9)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2)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3)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5)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5、起重违章作业
(1)开车前未检查就直接开车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机、吊索具的;
(3)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
(4)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
(5)吊物不按吊运路线行驶的;
(6)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同时开动三个机构运行;
(7)指挥信号不规范,违章指挥吊运的;
(8)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9)有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吊运的;
(10)斜拉外挂吊运的;
(11)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就落钩卸载;
(12)多人绑挂时,无人负责指挥或多人指挥;
(13)起吊后身体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运的;
(14)吊运时,安全通道上有人,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招呼通道人员离开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违反起重作业规定的。
6、焊接违章作业
(1)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2)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3)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4)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6)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7)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9)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0)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11)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12)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14)压力气瓶曝晒的;
(15)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6)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7、高处违章作业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3)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5)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7)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8)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9)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10)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11)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8、机械违章作业
(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3)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
(4)非操作工操作相应设备的;
(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锤时戴手套等;
(6)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7)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8)有转动切削的机械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
(9)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违反机械作业规定的。
9、运输违章作业
(1)机车变更作业计划以口头形式传达;
(2)调车作业中运行速度过快时上下车;
(3)进入有电力网的区域作业站位太高;
(4)坡道上摘解车辆未采取止轮措施;
(5)作业过程突然关闭信号改变进路;
(6)扳道员未严格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7)作业前未调试或作业中擅自关闭平面无线调车系统;
(8)不按信号行车;
(9)公路运输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10)高速急转弯;
(11)货物码放不整齐、不规则,货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12)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13)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14)其它违反运输作业规定的。
10、防火防爆违章作业
(1)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在制氧站内动火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氧含量分析;
(3)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当制氧、汽化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
(5)在制氧设备或管道上检修时,工具或手套上带有油脂;
(6)直接与氧气、液氧接触的管道、阀门、仪表等未严格脱脂,未使用专门的无油检修工具;
(7)猛开或猛关氧气管路阀门;
(8)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9)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10)充装过期气瓶或报废气瓶;
(11)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未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
(12)封闭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的通风之前人员进入,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3)在容器内工作,容器外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开现场;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器时没有防触电措施,照明灯工作电源电压超过安全电压,220伏电灯作行灯使用;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16)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
11、建筑施工违章作业
(1)未执行交底制度,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进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
(3)外墙施工未采用落地式双排钢管脚手架,外侧无全封闭密目式安全挂网;
(4)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未设置围拦、盖板、架网,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门式架进出料口,无板棚或网库棚;
(5)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未设置1.0m以上的双层围或搭设安全网;
(6)模板或脚手架上集中堆放物品。拆除模板及脚手架时,无专人监护,未设置设警戒标志;
(7)脚手架立杆基础未设垫木;
(8)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使用;
(9)电源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装置”;
(10)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私自动火,用电;
(11)其它违反建筑施工作业规定的。
第3篇 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 “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2.1 “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a 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b 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c 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d 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e 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f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g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h 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i 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j 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k 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l 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m 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n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o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p 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q 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
r 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
s 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
2.2.2 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
a 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
b 违反公司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
c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
d 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
e 不按作业指导卡、工艺卡片操作;
f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g 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
h 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
i脱水操作产生物料泄漏;
j 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
k 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l 不按规定巡检;
m 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
n 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o 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p 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q 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
r 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
s 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非正常泄漏;
t 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
u 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
v 不按规定启停设备;
w 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_ 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
y 影响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行为;
z 其它违章行为。
2.2.3 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行为:
a 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
b 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c 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d 在生产区吸烟、带烟火;
e 在易燃易爆生产区打手机或手机开机;
f 工作期间参与赌博;
g 工作期间打架、骂人;
h 故意损坏公物;
i 在岗位上无理取闹;
j 不配合各级人员进行检查;
k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3 各部门组织岗位人员结合岗位自身存在的风险,查找习惯性“三违”行为,并将所有总结收集到的“三违”行为进行归类汇总分析,建立“三违”现象档案。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安全人员向员工至少进行一次“三违”现象的宣传讲解和培训教育活动,做到人人知道“三违”行为的危害,人人都能够自觉纠正“三违”行为,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2.4 公司范围内建立实施“三违”记分卡,每人一卡,记录违章行为次数。每人都建立“三违”记录台帐进行汇总分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本公司。
2.5 “三违”记分卡实施办法
2.5.1 公司员工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三违”记分卡,如不携带,按违规行为处理,并记录在“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中;
2.5.2 “三违”记分卡采用现场记录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均有权现场记录,并要及时上报至“三违”人员所在单位;
2.5.3 公司各单位必须每周对“三违”记分卡进行审查,将“三违”情况及时填写到“三违”记录台帐中。
2.5.4 “三违”记录台帐填写办法:
a 各基层单位“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单位安全员填写;
b 部室“三违”记录台帐由本部主任或指定人员填写;
c 公司领导“三违”记录台帐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填写。
2.6对“三违”现象的考核:
2.6.1 各部门每月25日前根据“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汇总本部门员工的“三违”情况,将汇总结果报至生产部存档;
2..6.2 每次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有关条款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6.3 违章行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关事故管理处罚制度执行;
2.6.4 “三违”记分卡累计违章次数的处罚规定:
a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3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的50%,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
b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6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由部门内部进行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内部离岗培训;
c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9次的人员,待岗两个月,交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管理;
d 职工的违章次数累计情况与评选先、优、模结合。
e 每张“三违”记分卡的适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产办组织进行更换;
f 生产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三违”现象的考核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对认真进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认真考核,隐瞒、推诿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隐患的管理
3.1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卡”,由生产部发放到全公司每名员工手中。
3.2员工随身携带此卡,记载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到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3.3 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3.4 公司每名员工都要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公司。
3.5 各部门每月对隐患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记录在“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并将结果上报至生产部。
3.6 生产部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公司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进行奖励。奖励情况如下:
3.6.1 对提出好的建议的员工据建议的适用程度及采纳后产生的效果奖励50-200元;
3.6.2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奖励200-500元;
3.6.3 每月对提出好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员工据实际情况奖励50-100元;
3.6.4 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评比,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单位奖励100-300元。
3.6.5 每年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对前3名同志进行特别奖励;
3.6.6 当职工调动工作时,公司将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对职工进行岗位综合评定并奖励。
四、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三违”重点行为
4.1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内容
4.1.1 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整治;
4.1.2 对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使用手机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3 对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4 对在作业时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5 对不执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6 对不按规定巡检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7 对岗位人员吸烟、带烟带火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8 对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9 对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10 公司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化工厂有关文件严格处罚。对在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五、附 则
5.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5.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所属各采油站、泵油站、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 、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 、大队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大队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 、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组。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特别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站级、班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按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罚款;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按10%罚款并进行转岗,造成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 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站、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大队安全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评选个人安全生产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厂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大队安全管理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2022年9月10日起编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2022年9月30日修改执行。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 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 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三违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转变员工工作作风,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狠反“三违”,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杜绝各类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各队必须严格按照《区队领导跟班作业制度》规定,深入一线跟班指挥生产,由调度室进行统一的检查考核。
二、干部上岗、跟班,必须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质量标准化、查正规循环作业、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作业现场工程质量班班达标,无“三违”、无隐患。
三、干部上岗跟班严禁走过场、严禁迟下井,班中脱岗或提前升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机关生产口科级以上干部每月查处“三违”不少于1人次,区队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查处“三违”不少于1人次。
五、凡是查处的“三违”,无论危害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当班跟班干部、工长、班组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六、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都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七、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三违”都必须报安监处统一登记、存档,对a类、b类三违人员,安监处或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通报下发各基层区队,区队要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八、安监处对各级管理人员上岗反“三违”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少抓1人/次,罚款50元。
九、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十、凡发生“三违”的基层区队要建立班后分析记录,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
十一、凡出现“三违”现象,“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区队才允许安排上班。
十二、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
十三、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十四、安监处每月对全矿各部门及基层区队的帮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漏帮教一次,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第7篇 矿井“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加大反“三违”、反事故的力度,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三违”行为,制定《“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标准
1.无规程措施施工、事故隐患未处理冒险作业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3.瞒报、谎报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4.严重空顶作业、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5.爆破拉线距离不够的;
6.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套打残炮眼的;
7.违章进入耙装机工作时耙斗运行区间内的;
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9.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10.强行送电、约时停送电的;
11.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2.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13.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的;
14.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不带电放飞车、多挂车、不使用安全设施的;
1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8.使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的;
19.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20.甩掉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的;
21.无措施进入无风区域的;
22.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的;
23.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不站岗的;
24.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25.在一个采掘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26.井巷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二)一般“三违”标准
除上述行为外的其他“三违”属于一般性“三违”。
(三)被上级领导查处的“三违”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矿安全办公会议决定进行处罚。
“三违”处罚
(一)一般“三违”
井下“三违”给予100元罚款,地面“三违”给予50元罚款,并在本单位接受一般“三违”人员过“三关”帮教。
(二)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200元的罚款,并根据集团公司〔2006〕74号文、矿〔2006〕136号文规定进行处罚及电视和大屏幕公示、亲情教育、区队帮教、喊话警示、安全培训、安监处谈话监督“过六关”。
(三)“三违”人员必须在5日内到“三违”罚款收缴处现金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月底加倍进行扣罚。
区队安全管理考核
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包括“安全活动”、“技术课”和一般“三违”人员过“三关”。
(一)安全活动
1.活动时间
安全活动定于每周的周一12时30分至13时,时间30分钟。
2.主要内容
(1)认真传达近期矿、公司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指示精神;
(2)进行矿及公司内外安全生产形势的教育;
(3)认真总结本区队上一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下一周的安全工作重点;
(4)剖析近期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发生的人身或非人身事故,并提出预防措施;
(5)部署下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6)根据矿有关安排,组织职工观看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讲座或宣传片。
3.有关要求
(1)必须由区长或党支部书记亲自主持并签字。
(2)安全包挂人员必须到包挂单位参加该区队的安全活动,向职工传达矿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指示精神,通报本矿及公司内外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讲话的内容必须写在领导讲话栏内。
(3)三班班长必须亲自填写本班实际出勤人数并在班长栏内签上自己的名字,安排工作时必须向职工详细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
(4)区队安全活动的主持人应在安全活动内容栏内做好活动记录。
(二)技术课
1.技术课时间
技术课定于每周的周二12时30分至13时,时间30分钟。
2.技术课主要内容
(1)认真传达近期矿、公司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会议、文件指示精神、规定措施,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认真总结本区队上一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执行规程措施方面的情况,提出下一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的规程措施;
(3)从技术方面剖析近期本区队或其他单位发生的人身或非人身事故,并提出预防措施;
(4)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煤矿综合安全技术应知应会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考试等。
(5)部署和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技术措施等工作。
(6)根据矿有关安排,组织职工观看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讲座或宣传片。
3.有关要求
(1)每周二的安全技术活动必须由区长或党支部书记亲自主持并签字。
(2)技术课必须由本区队的主管技术员上课,课前技术员应做好备课记录。
(3)技术课的授课人应在技术活动内容栏内做好活动记录。
(三)“三违”人员过“三关”
“三违”人员过“三关”是对“三违”人员帮教的有效方法,各单位必须由区长、党支部书记或安全副区长认真组织。
1.区队分析关。组织人要帮助“三违”人员深刻分析发生“三违”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填写一般“三违”分析记录。
2.区队谈话关。谈话人要和“三违”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谈话,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要摆事实,论危害,真正使“三违”人员接受教育,保证按章作业。并填写帮教记录。
3.班组检查关。由区队主要负责人或值班人员主持,让“三违”人员在班前会上现身说法作检查,讲原因、谈认识、论危害、教育自己、警示他人。
4.防范措施。区队领导要帮助“三违”人员制定出严防“三违”行为出现的具体措施。
5.“三违”人员要写出检查或保证书,深刻分析自己“三违”的原因,接受的教训和今后的措施,内容不得少于200字。
第8篇 三违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提高矿井安全程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全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所有“三违”人员。
二、“三违”人员的落实及警示教育
1、一般“三违”人员按《南屯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和《南屯煤矿“三违”人员积分安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严重“三违”人员严格按照“过六关”进行考核。
2、对需井口喊话亮相警示教育的“三违”人员,安监处井口安监站必须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党政技正职)带队喊话。单位领导和井口安监站值班人员在严重“三违”人员井口喊话亮相结业单上签字确认。
3、对需到区队现身说教的“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安监处领导陪同“三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区队现身说法。单位领导、安监处领导要在“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登记表上签字登记。
4、因单位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没有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井口安监站报到或到相关区队现身说教,罚责任人50元/人次。
5、“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井口安监站报到并喊话亮相或到相关区队现身说教,迟到一个班者,给予100元罚款,依次类推。并且后延班次,直到规定班次结束。由井口安监站值班人员、安监处带队人员建立台帐,并出据证明,月底兑现。拒不到井口喊话亮相或到区队现身说教以及达不到要求者,严重“三违”指标纳入该单位“4、3、2、1”考核。
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监处必须负责通知相关安监员、“三违”人员及单位领导,到安监处进行落实对证,“三违”人员不得本人找相关安监员对证。
7、经落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安监处要取消当事人违章行为,并责令相关安监员向当事人道歉,同时按安监处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安监员进行处罚。
8、凡“三违”人员的“三违”行为经落实确认为事实时,加重处罚。
9、井口喊话亮相及到区队现身说教期间,凡态度不端正的“三违”人员,视为没有改过思想,给予追加1~3天的喊话亮相或现身说法处罚。
10、“三违”人员井口喊话亮相或到区队现身说教后,单位领导在严重“三违”人员喊话亮相结业单上签字,由井口值班人员或安监处领导确认后,单位领导将“三违”人员领回单位,等候安监处通知,按期送至教培中心参加学习班。
三、“三违”人员学习班管理
1、“三违”人员学习班开班前,安监处根据违章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值班领导安排“三违”人员到“三违”学习班学习。因值班人员通知不到而未参加学习班者,罚值班人员50元/人次。
2、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需更改时,必须由安监处长签字同意。凡无故不参加学习班者,罚“三违”人员200元,第一期不发给结业证,第二期仍继续参加培训,直到正常结业为止。
3、“三违”学习班自“三违”查出确认之日起举办,时间为每期30天。由安监处负责通知。
4、“三违”人员学习期间每天坚持四点名,一次无故不到者,经确认无误后,本期不予以结业,下期继续参加学习。
5、“三违”人员在“‘三违’人员学习班”学习期间,必须接受思想、业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并考试合格,凡迟到早退,上课交头接耳、离座串座、不虚心接受教育、完不成学习内容或考试不合格的,交50元补考费,然后重新安排学习考试。
6、学习期间,讲课老师由副总以上领导或机关科室、基层单位领导担任,安监处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7、“三违”人员学习班结业后,由教培中心开结业证,“三违”人员持结业证到安监处签字同意,回本单位报到。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其思想情绪,身体状况,并在学习本单位《作业规程》后,方可上班或下井工作。
第9篇 未遂事故三违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第十一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报告流程及时间要求:
1、油库(站场)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油库报告,油库当日向物流管理部报告。
2、加油(气)站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片区报告,片区当日向零售管理部报告。
3、成品油管线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管道输油处安全部门报告。
4、长岭首站、油库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分别向省公司管道输油处、物流中心报告。
5、除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以外的其它场所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各分公司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告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6、各分公司零售管理部、物流管理部、发展规划科在每月末将本条线汇总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情况分条线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同时报给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各分公司安全科将汇总的情况报给安全数质量处;省分公司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未遂事故,由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7、报告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对重大未遂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库、站亦可直接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报表及报告内容:
1、相关报表:
油库、加油站等基层单位对发现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要认真填写《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和《“三违”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各分公司安全科、省公司物流、零售中心、发展规划处、输油管道处收集整理分析后,将《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月报表》(附表2)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2、报告内容包含如下项目:情况概述、当时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建议、处理意见、事后跟踪情况,同时要求按规定填写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未遂事故及三违行为的处置和防范:
1、各相关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在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等工作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分析研究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2、各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要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和原因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要求基层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确保资源共享,做好预防工作。
3、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1)、省公司相关部门查处的,可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或责成所在单位处理,并按上报流程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2)、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按上报流程每月向省公司上报备案。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纪律》以及《湖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湘安[2007]17号),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牵头,会同零售、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对每月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分析,并在下个月的月初进行通报,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吸取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检查与评估
一、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零售中心、物流中心、管道输油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未遂事故的上报和三违行为的查处分条线进行垂直对口考核。各分公司要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落实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因未按规定进行监管而引发事故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三、各分公司每季度、省分公司每半年对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对主动、及时上报未遂事故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不予扣分。对未遂事故不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按既遂事故给予扣分处罚,对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视同“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一线员工越级报告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对因越级报告及时且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10篇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例
“三违”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为了规范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三违”处罚有个统一标准,克服随意性,特制定本制度。
1、一般规定
1.1入井前严禁饮酒,凡发现饮酒者不得入井,并罚款100元。
1.2不带安全帽、自救器、矿灯、无入井资格证者、不按规定佩带瓦斯便携仪者,不穿统一的矿井工作服者,不准入井,并罚款100元。
1.3施工队组的物料必须按要求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出井物料要有出井物料牌板,没有按要求挂牌的队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1.4有落煤点的队组,每班必须清理干净,每发现一次清理不干净的,按清理干净程度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5凡安全质量标准化三定后的问题,经多次督促、检查、处罚,仍不整改的 ,罚责任单位1000元。
2、工掘部分
2.1作业规程在开工前10天,必须全部审批完毕送交技术科、安监站、通风科等相关部门,各类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巷道开口通知单在开工前送交各审批部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2.2技术科应超前考虑各类井巷工程设计,在井巷工程开工前4周向责任单位提出资料申请,责任单位应在1周内提交,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技术科提供地质说明书及巷道技术参数,机电科提供供电设计,通风科提供通风设计及通风能力计算)。
2.3技措工程由技术科编制技术交底单,施工队组根据技术交底单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所有技措工程、临时工程必须编写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4施工队组必须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不按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私自减少支护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如施工队组认为确需变更支护形式的,应向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请示,编写支护变更措施,并审批完毕后方可进行支护变更,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锚杆、锚索支护排间距、角度等各项支护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2.5施工队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必须当天及时向技术、及分管领导汇报,汇报不及时、不准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6联合验收问题处理完毕后,由施工队组提出复验申请,技术科进行复验并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签署撤退意见,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私自撤退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2.7对巷道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队组应按竣工验收单要求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后通知技术部门核实处理情况,问题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视问题大小,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责令按期处理。
2.8施工队组的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时认真编制、管理,保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虚假,每出现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2.9责任单位如出现正职或技术员工作调动的,必须在交接工作时本着对全矿负责的态度将本单位所有保存资料完整转交给接任者,如因交接工作不认真没有发现资料缺失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单位要注意资料保密,未经总工程师同意资料不得外传。
2.10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安监站的资料管理应归档完善、保存齐全,按月度建立资料电子目录。各单位的印刷资料至少保存一年,资料销毁必须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人。
2.11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矿领导及部门安排的临时工作,施工队组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没有按时完成的单位视为不服从安排,罚责任单位200元。
2.1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按规程规定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发现数量短缺、安装不符合规定、不及时安装、离层仪损坏的,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并按期整改。队组技术员必须认真填写顶板离层仪监测记录表,并每月进行汇总整理上报技术科,不按时填写的、不按时整理上报的、与实际读数不符的、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2.13施工队组每50米必须用锚索机打一探孔,探明顶板岩性情况,并由技术员绘制实际柱状图纳入施工总结,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技术科对掘进巷道每隔50m应进行一次顶板岩性分析,确保支护安全可靠。
2.14巷道施工不按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的规格和坡度施工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按期整改。
2.15使用锚杆支护的队组必须使用力矩扳手或风动扳手紧固螺杆,保证锚杆预紧力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技术科按规定对每个工掘工作面每100根锚杆进行一组预紧力测试,每组10根,预紧力不小于规程措施规定值,按试拉锚杆总数中不合格锚杆占检查段巷道锚杆的百分比罚款(20元/根),如现场发现未使用力矩扳手或风动扳手紧固螺栓,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2.16护帮网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支护,不按要求支护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护帮网有不合格的罚施工队组50元/米。
2.17锚杆、锚索的锚固力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技术科按规定对工掘工作面每300根锚杆进行一组锚固力测试,每组不少于3根,锚固力要求顶锚杆不小于5吨、帮锚杆不小于3吨,按试拉锚杆总数中不合格锚杆占检查段巷道锚杆的百分比罚款(20元/根),罚责任单位100元。
2.18锚杆(锚索)外露长、松动、失效的,锚索无编号的、未标注预紧力值的,每有一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19对原有支护失效的必须定期补打,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2.20锚索滞后锚杆支护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要求,必须实现及时支护,当班注钢铰线、当班上托板、当班打压,否则罚施工队组100元/次。
2.21施工队组应妥善保管力矩扳手、打压千斤、压力泵、压力表等支护工具,如有损坏,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如队组无法提供责任人,则由责任单位原价赔偿。
2.22里程牌必须按规定及时吊挂,以最靠近工作面的巷道为起点,机掘滞后工作面不得大于40米,普掘不得大于80米,每短缺或滞后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23施工队组施工完巷道后,必须把顶板上的链环、绳套、铁丝、等取下,废锚杆、锚索锯断,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并按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24巷道内按设计要求规定每300米打一个大物料码放峒室3(宽)×1.5(深)×巷高,每缺一个扣当月进尺8米计算,并罚责任单位100元。
2.25巷道低洼积水处必须施工水泵窝,每缺一个扣当月进尺3米,并罚责任单位100元。
2.26支护材料发现丢弃乱扔,按原价5倍罚责任单位一半。
2.27巷道内技术工程牌板必须符合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换牌板,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牌板、牌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并按期整改。
2.28工掘巷道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技术科要有针对性地规定各掘进巷道备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并编入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措施。现场检查无备用支护材料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备用支护材料数量、种类与规程或措施不符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2.29锚栓和棚子要按规定支护,凡发现短缺的锚栓和锚栓松动的、单螺帽的、烂板的、锚栓板反上的等不合格的支护,必须及时处理,凡发现未处理的,每一处罚责任者50元,并责令停产处理;安监工未责令处理的扣罚安监工100元、责任单位200元。
2.30普掘巷道内必须按规定施工躲避洞,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31普工掘巷道掘够35米必须移机,否则不得生产,强行组织生产者罚责任单位300元。
2.32耙岩机前的浮矸,不得超过巷道高度的1/3,违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2.33耙岩机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按规定连接,不得出现断股、挽疙瘩,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34耙岩机必须用地锚固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2.35风钻必须坚持湿式打眼,凡发现干打眼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2.36发现瞎炮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罚责任单位1000元。
2.37电雷管在入井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枚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否则每抽查出一枚罚责任单位200元。
2.38爆破工接到班组长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起爆,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责任单位200元。
2.39放炮前要设置警戒人、悬挂放炮警戒牌或警戒线,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安监工未制止罚款200元,警戒人、悬挂放炮警戒牌或警戒线,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安监工未制止罚款100元。
2.40火药箱、雷管箱必须完好,并分别加锁保管,火工品乱扔乱放或保管箱未加锁的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2.41当班剩余的雷管、火药,必须当班清退,由安监工、瓦检工清点数量后在票上签字,发现一次不清退或不签字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票据与实际不符,罚责任单位300元。有涂改现象经查实未丢失者罚责任单位100元,落实不清者按事故进行追查。
2.42火药库在发放雷管过程中,必须见雷管箱再发放,无箱时严禁发放,否则罚发放员100元。
2.43风筒必须到位,凡风筒吊挂不到位罚当班瓦检工100元。无备用风筒的扣罚通风科100元。
2.44工作面人员私自放下风筒,应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同时应对当班瓦斯员罚款100元。
2.45甲烷传感器安装必须规范到位,否则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若监控线不够未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汇报后通风科未及时补加的,扣罚通风科500元。
2.46工作面人员私自撤下甲烷传感器不吊,罚责任单位1000元。
2.47巷道内铺设管路要按规定铺设并接好三通,凡每缺一个三通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2.48隔爆水槽必须按规定吊挂,每缺一个罚责任单位50元,水量不够的每个罚责任单位20元
2.49巷道要按规定进行冲洗,发现一次粉尘超标,罚责任单位300元。
2.50巷道内的积水不得超过规定,发现一次超标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2.51瓦斯牌板必须按时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填写罚责任单位100元
2.5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隐患,无故拖延“三定”整治时间或整治不力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运输管理
3.1轨道运输线路质量管理规定
3.1.1轨道质量包括轨距、水平、轨缝、接头平整度等检查项目符合运输标准化要求,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当检查轨道质量标准低于规定的合格标准时,罚责任单位200元。
3.1.2道岔质量包括轨距、水平、轨缝、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等检查项目符合运输标准化要求,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当检查道岔质量标准低于规定的合格标准时,罚责任单位200元。
3.1.3轨枕质量、扣件质量必须符合运输标准化要求,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元。
3.1.4道床铺设必须使用同一种物料,确保平整、均匀、捣实,要经常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有一处不合格(按5米一处)罚责任单位10元。
3.1.5道岔转辙器各部件要齐全有效,连接紧固,动作灵敏可靠,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元。
3.1.6道岔安装处应有道岔参数牌板,内容要完整准确(标明:道岔型号、辙叉角、前长a、后长b、全长l、尖轨长度、尖轨前端轨距、尖轨跟部轨距、曲连接轨中部轨距、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10元。
3.1.7按设计要求在斜井轨道线路上安设托绳辊,缺一个托绳辊,线路未装设托绳辊,罚责任单位200元。
3.2斜井内应根据规定安装灯箱、牌板、警示牌:每缺一项或安装不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3.3运输物料、设备必须使用专用指定车辆并按规定领用新绳捆绑,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4运输单位要在每年一季度修编、审批一次各工种操作规程,要求编制齐全、完整、规范。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5运输设备管理规定
3.5.1小绞车必须按设计合理稳设,必须形成双车单向对拉方式,严禁单车双向使用。因条件所限,小绞车稳设偏离提升中心线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安设安全可靠的托绳、逼绳或排绳装置,严禁人力逼绳。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5.2绞车安装必须平稳牢固,要有固定式混凝土基础或钢结构框架式基座,基础或基座要与巷道提升水平保持一致,不偏斜,不垫角。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5.3小绞车采用地锚固定,所有固定地锚或基础螺栓要紧固无松动,无变位,无多余垫片,外露不超长。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
3.5.4绞车必须保持完好。护绳板不松动,不变形,安全可靠;制动臂、闸块、拉杆、操作手把、定位手把、制动拉杆、调节拉杆、定位装置等齐全完整,无弯曲变形;各部螺栓、销轴、调节螺帽、背帽等齐全完整;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制动轮表面光洁光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磨损不得大于2mm;施闸后,闸把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5小绞车钢丝绳要无弯折、无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绳端要固定可靠,两道压绳板齐全,不允许断股穿绳;钢丝绳要排列整齐,无严重爬绳、咬绳现象;钢丝绳直径要符合要求,缠绕长度不得超过容绳量。牵引到最大距离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得少于3圈;钢丝绳钩头的插接或用绳卡的道数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钩头必须要有绳皮,绳皮无变形。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6绞车声光信号必须齐全可靠,按钮、钟铃等“五小”电器必须上板上架,便于操作;开关、电机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绞车无人工作时,绞车开关控制手把应打回零位。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7小绞车操作管理牌板齐全。要有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和绞车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内容要完整准确(标明:绞车型号、牵引力、钢丝绳直径、电动机功率、容绳量、牵引长度、允许牵引空重车数、允许最大牵引载荷、绞车包机人)。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8小绞车、连续牵引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3.5.9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出绳侧操作,严禁一边开车,一边处理爬绳;严禁不带电放飞车。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3.5.10绞车运行时,跟车工、信号工必须配带口哨,需与绞车司机联系时,必须用哨子,严禁喊话或晃灯替代,运料时未携带口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因联系信号不畅运行绞车发生事故,按事故追查处理。
3.5.11小绞车钢丝绳与滚筒必须按规定连接,不得出现挽疙瘩、断股等不安全隐患,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3.5.12巷道使用绞车:空收绞车绳时,须设专人提钩头,以防卡、扳道木等,滚筒缠绕绳排列要整齐,不松散,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后果严重按事故追查。
3.5.13绞车为对拉系统的,运料单位必须操作时带后钩,并安放人员看钩,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5.14绞车钢丝绳需每天检查,不得出现断丝断股,如有要及时更换,由于换绳不及时影响运料或造成潜伏隐患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5.15使用绞车时,不得反拉,不得拉落道车强行上道,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起吊重物应使用专用起吊装置,不得利用巷道支护的锚栓或锚索起吊,否则按事故追查。
3.6运输斜井管理规定
3.6.1在用提升斜井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和阻车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的规定要求,并保证运行有效、可靠。没有按规定设置、不使用或维护不好,罚责任单位200元。
3.6.2提升斜井必须安设声光信号装置或斜井通讯装置,有一处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3.6.3斜井的提升信号必须畅通,无通讯设施或信号不准提升,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单位给予200元罚款。
3.6.4斜井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否则不得开车。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3.6.5严格执行斜井“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设岗拦人的现场负责人罚款300元,设岗不拦人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不听警戒人强行通过者,一律离岗培训2个月,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3.6.6斜井提升物料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车辆连接、装载、捆绑固定情况。出现超挂车数、连接不良、装载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3.6.7斜井提升特殊设备、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设备时,执行单车运送,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由专人指挥,采用专用合格的连接装置,并严格按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7斜井坡度大于12°的斜巷,应根据该区段稳装设备的提升能力,每半年由机电科核定一次,并把专项措施报安监站备案。
3.8运输物料车超高(高度从轨面算>1.8m)、超宽(宽度>车体宽度)、超长(>车体长度)、超重(物料重量>5t)超挂车辆时无专项安全措施,严禁入井,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
3.9违章运送物料的处罚规定:
3.9.1不执行第3.9项内容规定进行运送物料时,责任单位罚款200元,违反规定的安监工,离岗培训两个月。
3.9.2因野蛮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按价追究其赔偿责任。
3.10严禁使用矿车底盘装运物料。如因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应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执行。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3.11在有坡度的巷道内装、卸设备和物料时,必须先将所装设备和物料人工倒至平巷段进行装车,或在平巷段卸车后人工将设备和物料倒至使用点,严禁在坡道上阻车直接摘挂钩。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特殊地点停放车要制定专项措施,必须采取有效的打掩制动措施将车辆可靠稳住,否则按事故追查。
3.12阻车器、挡车栏必须处于常闭状态,车辆在该区段运输时方可打开,运送物料后,操作人员要主动将阻车器立即闭合;发现一次不常闭罚责任单位50元。
3.13运送物料,车辆连接必须使用三环链和专用插销。使用u型鸭嘴连车时,严禁单耳车辆连接。如用螺栓替代插销,必须使用∮40×290mm的高强度螺栓,并带平螺母或在螺栓下部打孔,串开口销。如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
3.14下料不到位或码放不整齐,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3.15抬落道车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随车携带。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 机电管理
4.1井下各类开关、移变保护,必须按供电设计要求整定,如整定超过供电设计要求,发现一次按机电事故追查,并对机电科罚款200元。
4.2若施工队组在使用维护或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致使机电设备损坏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考核,对使用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4.3若发现因设备、配件供应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属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供应的,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改进并予以赔偿,矿内部不进行考核。因修复质量出现的机电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降级、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开除留用。
4.4下列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在井下解体:耙岩机、水泵、绞车、开关等。如需分解使用必须到机电科办理设备井下分解使用审批单,经机电科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井下分解使用。严禁责任单位私自拆解设备,私自挪作其他用途,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4.5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烧电机事故,除要追查事故责任外,罚责任单位集体按旧电机10元/kw,新电机40元/kw。
4.6凡绞车的双向护绳板或压绳板,不使用或乱扔乱放,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托绳辊不安装,罚责任单位100元。
4.7对检查出的设备不完好(包括开关不上架),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出入井设备如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对负责出入井装卸的单位根据设备损坏状况,经追查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4.9对于设备转动部位的各类护罩由于变形造成机械磨擦,罚责任单位50元。
4.10设备入井后,在使用期限15天内发生故障,追查修理单位的责任;15天后发生故障,追查使用单位的责任,由机电科事故追查组进行追查,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11机电科人员不按标准验收,入井后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罚验收责任人100元。
4.12每查出一台失爆;出现老鼠洞、羊尾巴、鸡爪子、甩保护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4.13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的,每缺一处罚安装责任单位100元,多处短缺,累计扣罚,运行中的保护接地装置每一处不合格,及出现多处不合格累计扣罚。
4.14漏电保护,应装而不装或甩掉不用的,责任单位罚2000元。
4.15过流保护装置(包括短路整定的选择),每查出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4.16未按规定装设“三专两闭锁”即风机切换装置的,擅自甩掉风电、瓦电闭锁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4.17煤电钻综合保护,照明信号综合保护,未装设或装设不起作用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18电动机综合保护(jdb)必须按规定装设齐全,整定合格,动作灵敏,未装或不起作用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100元。
4.19开关整定值和标志牌标定的整定值不一致,或无标志牌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50元。
4.20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带有防爆验收合格证,凡没有合格证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50元。
4.21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它动力负荷,每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22对于各类保护等应装设接地极的设备,接地极装设不合格(包括接地极松、接地棒埋设半截等),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23井下开关、电机接线有压胶、接线毛刺、接线裸露、烫发头、防爆面油脏等,每检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24电气工作人员在操作或检修时,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罚责任单位100元。
4.25施工单位在未经机电矿长审批,私自将其它电气设备接入供电系统,罚责任单位100元。
4.26在生产过程中将电气设备防爆外壳损伤而导致失爆,罚责任单位2000元。
4.27发现一台设备三牌不全,罚责任单位50元。
4.28未按规定装设接地极,罚责任单位50元。
4.29责任单位不参加机电互检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4.30不按四检制项目进行检修,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4.31井下备用的电机、设备、电缆等都必须摆放整齐,电机加干燥剂并加护套,开关防爆面上油,电缆盘好,如发现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不持停电工作票停局扇专用线路高低压开关,否则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4.32风机检修日必须检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日期去检修,罚责任单位200元;如开了停电票不检修,或检修不认真,造成事故,罚责任单位300元。
4.33井下接拆电气设备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3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停、送电事故,根据事故情节,给予责任单位200-2000元的罚款。
4.35井下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和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否则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4.36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和防爆,否则出现一台设备不完好,罚机电科100元;出现一台失爆,按机电事故追查,罚机电科300元。
4.37机掘、普工掘设备、大型设备的四检记录和定检记录,不填写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单位50元,多天累计罚款。
4.38没有进行班检的单位,罚责任单位100元。
4.39对于检修不到位,组织不得力,且在生产班一个小时内发生事故,罚责任单位200元。
4.40由于设备、配件、材料自修、自制部件组织不到位或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检修的,要给予机电科200~1000元的罚款。
4.41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印制本单位各工种“检修单”,保证各班次的正常运作,发现一次各工种都无检修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42经现场抽查,有意不带检修单的人员,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43现场抽查,检修单不认真填写内容不全,或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元。
4.44在单据的收集整理上,经抽查每发现一次不收集整理,随意乱扔的或不按规定保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45检查发现掘进机带病运转或截齿不全或附属设施不全,继续运转的,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根据追查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4.46不按矿制定的“四检”制进行检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做记录或记录不清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47仪表损坏或不全的,每缺一件,罚责任单位50元;机体不清理油污,煤泥太脏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4.48对备用件不按规定保养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49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的缺一处罚责任单位者50元。
4.50机头侧护网缺一片罚责任单位50元;有侧护网但不安装的,罚责任单位50元。
4.51施工队组的备用拉条、上下托辊、h架等码放不整齐,罚责任单位100元;发现有损坏、埋没或淋水现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按损坏程度,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2工作面撤退后发现有遗留的拉条、h架、托辊等部件,罚责任单位200元,并按原价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3施工队组巷道到位后,未与机电科联系验收私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4.54发现用皮带机拉条做戗压杆、抬、撬物料等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4.55所有绞车绳必须有绳皮,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56绞车的压绳板必须正常使用,否则每缺一块或不起作用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4.57各类手把无变形或在限定日期内没有整改或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58各类销子齐全,合乎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59各注油部位定期注油,若现场检查无油或无记录,罚责任单位100元。
4.60各机构连接部位转动灵活不锈死,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61闸皮完好不断裂,闸皮磨损不超标,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2护绳板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3对轮有护罩、完好,对轮销齐全,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64电机风叶、风叶罩完好、牢固,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65滚筒有裂纹时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6地脚螺栓牢固不松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7牙轮罩紧固,保证正常使用,齿轮润滑良好,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68斜井绞车,必须有保险绳并且长度合乎规定车辆长度,无断股,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9绞车必须安装声光语音系统,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70所有绞车钢丝绳无断股,无死结,滚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绳高度,至少为钢绳直径的2.5倍,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对拉系统正常而反拉车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4.71提空钩时,必须设专人跟钩,以免因扳卡拉坏绳皮或拉坏道等其它设施,否则发现一次按“三违”论处。
4.72在使用绞车时,无论任何原因对损坏绞车部件者,一律按部件原价处罚。
4.73任何人不得超拉超挂,否则按事故组织追查。
4.74巷道内的绞车不准起吊,或自设反绳装置,拉其它巷道的物料,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75施工队组在使用绞车后,遗留的安全隐患问题,如断绳、滚筒脱绳、断股严重等,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否则,按事故论处。
4.76松绳时,滚筒上应缠留3圈以上绳不得放脱,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77施工队组不得使用绞车拉落道车,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300元的罚款。
4.78连接件和锁紧件,每缺或松一件,罚责任单位30元。
4.79齿轮罩、各类盖板,短缺或松动不牢固的,每一项罚责任单位30元。
4.80连车销不用专用销用其他件代替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1井下运转的水泵不完好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2责任单位检修后不作记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3大修后的水泵不完好下井的,罚机电科100元、设备验收人50元。
4.84发现一次备用电机,不套防护套,罚责任单位100元。
4.85丢失小型设备原值罚款;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小型设备喇叭嘴或主体箱砸烂、煤电钻电机外壳变形等损坏的小型设备按原值的50%罚款,不能修复的五小电器及煤电钻罚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4.86未经批准,井下私自截断电缆,罚责任单位300元。
4.87电缆不按规定吊挂(包括用铅丝吊挂),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4.88由于管理不严电缆落地泡在水里,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4.89对井下电话的使用、管理、维护上不出现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电话机损坏及通讯标准化达标的队组,给予通报表扬。
4.90责任单位设备出井经鉴定非正常损坏的零部件,根据损坏程度,按原值的30%-50%处罚,丢失的零部件按原值的80%处罚。
4.91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机电事故,造成机电设备损坏,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单位按机电事故进行追查。
4.92责任单位更换下的部件和闲置设备,三天内必须出井,以便及时修复、储备。未按时出井设备,每推后一天,罚责任单位50元,按推后天数累积罚款。由机电科检查、作业会通报。
5、地测防治水管理
5.1施工队组要求技术科提供“三书”时,必须提前向技术科提交由设计部门提交并经过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 “委托书”签字不全、日期不全者,发现一次罚技术科50元;送达“委托书”时间比“委托书”批准时间晚两天及以上者一次罚技术科50元。
5.2施工队组每月5日前派技术员到技术科取本月预报书并在上月预报书反馈意见栏内填写反馈意见并签字,填写日期。反馈意见必须有“相符”或“基本相符”或“不符”定性的说明。施工队组派技术员以外的其它人员取预报,发现一次罚施工队组300元;超过每月5日不取预报书者一次罚施工队组500元;在上月预报书反馈信息栏内不填写反馈意见者罚责任单位50元。
5.3施工队组应严格执行技术科设计的防治水措施。不执行技术科提出的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完全、不彻底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5.4按照防治水措施配备及维护排水设备,及时排放积水。工作面排水设备未配备或不及时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工作面或巷道积水未及时排放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5.5施工队组应对本区域内排水点的排水设施,及时排水,如果不及时排水违反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5.6先探后掘队组必须根据技术科下达的《先探后掘通知单》编制《先探后掘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送达技术科一份。未及时编制措施不得继续施工,因无措施而施工的,一次罚先探后责任单位500元;如因无措施影响施工的,罚责任单位技术员200元。
5.7先探后掘队组必须严格按技术科钻孔设计要求施工探测孔,保证探测孔孔数、方位角、倾角、开孔及终孔位置、钻孔深度、允许掘进距离、隔离煤柱长度等,并在探测前按设计要求准备量测方位角工具。如因不按设计要求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探孔及掘进,发现一次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500元。
5.8先探后掘队组必须对每次施工探测孔参数作显明标注,即在当班探测位置巷道顶板上注明钻孔日期、班次等参数。如发现一次未注明的,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200元。
5.9安监站委派的安监工必须现场对队组先探后掘全过程进行严密监督,若监督不到位,发现一次扣罚安监工200元。
5.10先探后掘巷道当班瓦检员,在施工探孔过程中,把便携仪挂在施工钻孔口附近0.5米范围内,必须及时对孔内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科值班室,并留有详细检测记录。发现一次无记录,扣罚瓦检员200元。
5.11探巷工作结束后当班由安监工、探巷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施工队组先探后掘通知单上双方签字;有技术科参与探巷的施工队组由安监工、探巷责任单位负责人、钻机队组长在施工队组先探后掘通知单上三方签字。施工队组先探后掘通知单上要注明已施工钻孔参数、可安全掘进距离及预留安全保护煤柱距离等,当天报技术科备案。发现一次签字不全或未能及时上报的,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2000元;如其中有安监工不签字的,一次罚安监工100元。
5.12先探后掘施工队组必须对施工过的探测孔及时登录台帐,并和原始记录、签字“三联单”一同归档妥善保存。对未及时建档、登帐、缺项的先探后掘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13钻孔掘过后,先探后掘施工队组必须对探测孔进行严实封堵。如发现一次未对已施工钻孔封堵,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100元。
5.14实施先探后掘的施工队组,必须在班前及周二、五学习中认真学习贯彻《先探后掘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突水征兆和避灾路线等,并有学习记录,保证队内每位职工熟知上述内容,如抽查发现有贯彻不到位或无记录,一次扣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200元。
5.15安监站、通风科对《先探后掘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认真贯彻,并具体责任落实到安监工、瓦斯员,掌握具体要求。如发现对当班安监工及瓦检工未贯彻到位,一次罚相应单位200元。
5.16遇地质构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技术科应及时调整先探后掘方案,并报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审批;如不及时调整罚技术科500元;因此发生事故的,技术科负主要责任。
5.17队设专人负责钻机的借用、归还事项,并进行日常维护,借走的岩石钻必须爱护,不能人为的损坏,否则按损坏程度、丢失数量罚责任单位50~500元。
5.18钻机的螺丝必须保证齐全、紧固到位,以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如发现螺丝缺少、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100元。
5.19施工队借走的钻杆、接头除正常消耗外,必须保证钻杆、接头的完好,否则丢失或损坏一根钻杆及接头罚责任单位50元。
5.20施工队借走的钻杆不得用于别的用途,如抬东西等,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500元。
5.21施工队与个人不得从钻机队的钻场私拿钻杆,影响钻机队的正常运转,一经发现一根钻杆罚责任单位200元。
5.22施工队领用钻头及其它钻具必须以旧换新,如没有旧的视为丢失,照价扣罚。
5.23施工队组在掘进过程中发现透水征兆时,必须严格执行汇报制度,不汇报的一次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5.24遇特殊水文地质情况时,如按措施要求积极妥善处理,杜绝重大水患事故发生的,奖励当事人500元。
5.25施工队组遇地质构造应及时向调度或技术科汇报,并及时调整掘进方案,对预知地质构造必须提前编制过构造措施。不及时汇报的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5.26遇特殊地质构造如全岩或不明地质构造,需要及时探明的,施工队组必须积极配合技术科人员,按技术科人员要求进行探测或掘进。不积极配合技术科人员完成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5.27施工队组必须妥善保护所掘巷道内有红油漆标记的测点。发现有红油漆标记的测点掉一个罚责任单位300元。
5.28施工队组必须严格按测量给设的中腰线施工,激光束严格穿过三根中线,安装激光位置最近与中线点的距离应大于2m,如发现三根中线激光不能同时穿过应及时同技术科联系。如有违反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5.29施工队组负责给巷道的中、腰线;技术科然后进行校验工作。以提高给线的精度。如有违反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5.30施工队组必须保护好测量给设的中腰线。如发现因放炮把中腰线炸掉,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6、一通三防管理
6.1综合防尘
6.1.1、风钻必须坚持湿式打眼,凡发现干打眼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6.1.2、静压洒水管路要按规定铺设并接好三通,凡每缺一个三通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6.1.3、隔爆水槽必须按规定吊挂,每缺一个罚责任单位50元,水量不够的每个罚责任单位20元。
6.1.4巷道要按规定进行冲洗,发现一次粉尘堆积,罚责任单位200元。一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粉尘堆积,追加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6.1.5、雾化的喷嘴必须齐全、有效,检查中发现缺一件,不及时补充,罚责任单位50元。
6.1.6、检查中发现井下无备用喷嘴,罚责任单位100元。
6.1.7、不采用湿式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责令停产。
6.1.8、无放炮喷雾装置或不符合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施工过程中,损坏放炮喷雾装置的照价赔偿。
6.1.9、放炮喷雾水幕不雾化或不能封闭巷道全断面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10、放炮前后不进行巷道冲洗的不允许放炮,否则按事故追查。
6.1.11、放炮喷雾的水幕与工作面净化水幕不区分且混为一体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12、隔爆设施的安装不符合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1.13、有三个水袋水量不足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1.14、机掘巷到位,搬家撤退前,必须将原所掘巷道冲洗一次,保证巷内无煤尘堆积,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6.1.15、水幕未按规定固定,用铅丝吊挂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16、施工队组未按规定及时设置串联风水幕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6.1.17、自动洒水、自动不灵敏、不起作用的:防尘设施有跑、冒水现象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18、掘机组的外喷雾水源必须使用静压水,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1.19、掘进工作面的水幕等防尘设施的水源开关必须设置在人行侧,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1.20、掘进工作面的静压管路距工作面不得少于50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1.21、机掘、普掘队的第一组隔爆水槽由各施工队组负责及时安装。未及时安装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22、机掘、普掘队的第二组隔爆水槽由各施工队组负责及时安装,向里移、撤。使隔爆水槽与工作面保持在60-200米的规定距离。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1.23、机掘、普掘队在到位后撤退时,不得将静压管路拆除,并保留静压管路的水源。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2瓦斯管理
6.2.1、施工队组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以防瓦斯超限。
6.2.2、施工队组在进行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断电”制度,否则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6.2.3、瓦斯牌板必须按时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填写罚责任单位100元。
6.2.4、施工队组搬家期间,瓦斯牌版,牌版固定架不应随设备一起搬迁,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2.5、施工队组干部在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由瓦斯员进行监督,发现一次不携带的,罚责任单位50元。
6.2.6、施工队组上岗干部在入井前,领取甲烷报警仪时,对其的完好进行检查。如:仪器的气密性、药品是否失效、光谱是否清晰等,发现坏仪器下井的,有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6.2.7、施工队组上岗干部入井后,在进风流中对所携带的甲烷传感仪进行对零,避免因温度和气压相差较大,造成仪器跑正或跑负现象的发生,发生有一次仪器跑正或跑负现象的,罚责任单位30元。
6.2.8、施工队组上岗干部每班对本工作面按规定时间进行不低于3次的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记录手册上,发现一次不检查的罚责任单位30元。
6.2.9、瓦斯员在执行告知行为的同时,与施工队组上岗干部的检查结果进行核对,气体浓度误差较大时,必须重新进行检查,以瓦斯员的检查结果为准。
6.2.10、当班仪器必须出井,不得连班使用,如发现仪器不出井连班使用的,罚责任单位30元。
6.2.11、出井甲烷传感仪时,应对其进行完好检查,如有问题,告知通风科并登记,以便及时修理,如发现有坏仪器不登记的,罚责任单位30元。
6.2.12、施工队组上岗干部对甲烷传感仪负保护责任,不得损坏,如发现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
6.3局部通风管理
6.3.1、风筒吊挂必须到位,凡风筒吊挂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3.2、工作面人员私自放下风筒,罚责任单位100元。
6.3.3、施工队组对巷内吊挂风筒的绳子不得进行掐剪,否则每米罚责任单位50元。
6.3.4、施工队组巷内必须有备用风筒筐,没有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3.5、施工队组的风筒筐放置距离,机掘要求距工作面50米,普掘距工作面80米,不在此指定地点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6.3.6、施工队组在条件允许下,必须使用锚索吊挂固定风机,不上锚锁风机架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3.7、对于施工队组打烂、损坏风筒、弯头、泄压风筒、大小头、消音器、三通的情况,追罚责任单位1000元。
6.3.8、对于因施工队组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局扇停电停风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6.3.9、施工队组工作人员,未经通风科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作面风筒放下或断开,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3.10、施工队组在日常运输物料设备过程中,对损坏划破风筒的施工队组,破口在5cm以下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破口5cm---20cm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的按事故追查。
6.3.11、施工队组巷内物料码放,物料顶部离开风筒大于20cm,并不得挤压风筒,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6.3.12、施工队组因开关检修,或风机切换开关不正常,造成大小头,三通、卸压风筒损坏,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按事故追查。
6.3.13、施工队组打烂或扯烂风筒不及时更换的责任单位,罚1000元,并按事故追查。
6.3.14、普掘队组在机前挂新风筒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200元。
6.3.15、施工队组把整节好风筒用做它用(如挡淋头水、开关、电机等物料)发现一处按风筒原价处罚,罚责任单位100元。
6.4通风管理。
6.4.1、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责任单位罚2000元。
6.4.2、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随意开停抽排风机的责任单位罚2000元。
6.4.3、对于处在巷道内的测风站、一通三防设施被损坏,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0元.
6.4.4、巷道内的积水不得超过规定,(即积水不得淹靴,)发现一次超标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6.4.5、主局扇停止运转,备用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4.6、掘进工作面,主局扇停止运转,备用局扇启动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未撤出人员继续工作的,应同时追究瓦斯员、安全员的责任;罚责任单位1000元。
6.4.7、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由施工队组的负责人组织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6.4.8、抽排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三专”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6.4.9、施工队组在进出物料过程中,如碰、撞或钢丝绳拉坏风门等通风设施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
6.4.10、在井下施工队组私自使用构筑的物料(砖、水泥、沙子)影响通风部门构筑通风设施时,罚责任单位200元。
6.4.11、风门前后必须安装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责成处理
6.5防灭火管理
6.5.1、施工队组在开口前必须按照规定在各地点配备齐全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不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5.2、发现配备消防器材被损坏铅封和喷嘴,对责任单位罚300元。
6.5.3、配备各类消防设施队组任何人都无权挪作它用,否则有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如屡次发生类似情况将加倍处罚。
6.5.4、井下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须配齐灭火器、消防器材,如检查发现没有配齐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6.6自救器管理
6.6.1、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造成铅封损坏,根据佩带情况进行处罚,新发的自救器铅封损坏罚责任单位500元,主动更换罚300元,入井后无故开启铅封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6.6.2、员工出井后,必须将自救器交回机电科,严禁私自保管,对私自保管、不主动交回机电科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6.6.3、自救器领用牌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罚责任单位50元。
6.6.4、携带压缩氧自救器应避免碰撞,如因外壳损坏引起漏气,压缩氧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6.6.5、自救器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100元。
6.7监测监控管理
6.7.1、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电缆、电缆绕线架子等必须由责任单位监督施工队组按规定标准移动到位,班中班后必须经常清理卫生,确保甲烷传感器整洁干净。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监控线不到位(机掘余线50米,普掘余线30米)未及时向通风科审领,造成事故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7.2、瓦探安装必须规范到位,否则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若监控线不够未及时向通风科汇报,罚责任单位500元,汇报后通风科未及时补加的,扣罚通风科500元。
6.7.3、施工队组未按规定装设“三专两闭锁”即风机切换装置的,擅自甩掉风电、瓦电闭锁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6.7.4、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它动力负荷,每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6.7.5、掘进工作面人员私自撤下甲烷传感器不吊,罚责任单位200元。
6.7.6、安装在掘进机的机载式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发现异常及时通知通风科值班室,否则扣罚责任单位300元。机载式断电仪不能正常工作且责任单位未汇报通风科值班室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7.7、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应将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避免出现强拉硬拽现象,防止监测设备和线路的人为损坏,爆破后及时恢复到标准位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并对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6.7.8、损坏甲烷传感器保护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损坏甲烷感器管理牌板罚责任单位200元。
6.7.9、施工队组工作面机前电缆必须按标准吊挂,严禁打结留余线,余线上电缆绕线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7.10、监测监控电缆不得挪做他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并对挪用电缆照价赔偿。
6.7.11、施工队组风瓦电闭锁不能正常工作,使用单位未及时处理和汇报原因,罚责任单位500元,并在作业会上通报。
6.7.12、施工队组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和擅自甩掉 风、瓦电闭锁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在作业会上通报。
6.7.13、在冲洗巷道时不得冲洗监测监控设备,传感器说明牌板及线路接线盒,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如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
6.7.14、施工队组安装监测设备时,先办理安装申请单,后由施工队组负责将设备运送到位,并负责连接设备电源及闭锁,故意推委延期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施工队组施工完毕负责回撤监测设备及其电缆,移交通风科后办理回撤单,未及时移交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7.15、必须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需停电检修与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通风科值班领导安排后,方可停电(开停电票)。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送电确保监测设备连续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7.16、由于操作不当人为造成断电或设备损坏的,罚责任单位300元,并对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6.7.17、当监测系统信号发生故障时,施工队组必须配合处理,只有在信号正常后方可继续生产,故意推委延期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6.7.18、施工队组必须配合通风科每10天一次的风瓦电闭锁测试,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7.19、监测信号专用开关由所在施工队组负责维护管理使用,不得私自乱接其它设备,不得随意停电,有特殊情况必须汇报通风科经通风科值班领导批准方可操作。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6.7.20、入井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仪,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
6.7.21、因使用不慎导致便携仪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
6.8定位跟踪管理
6.8.1、通风科监测负责kj301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安装回撤的管理。
6.8.2、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kj301人员定位系统监测分站电源箱的正常供电,需停电检修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电。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8.3、因井下人员作业操作不当,致使kj301人员定位系统电缆、设备出现损坏,断伤等现象,必须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测室。视设备损坏情况照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6.8.4、 kj301人员定位系统所有设备按所在区域由施工队组负责监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测室。由于监护不当造成设备及电缆损伤罚责任单位300元,丢失设备电缆照价赔偿。
6.8.5、员工调动需向通风科监测室变更无线编码发射器的录入信息,如因工作调动产生的无无线编码发射器使用记录责任自负。
6.8.6、无线编码发射器丢失及损坏的照价赔偿。
6.8.7、入井员工必须随身携带无线编码发射器,每缺一次罚责任单位20元。
6.8.8、无线编码发射器的员工要不定期去通风科发放室检测编码发射器工作是否正常,如无线编码器无电不去充电,一经发现,有一次罚责任单位10元。
6.8.9、禁止员工携带他人的无线编码发射器入井,一经查出罚责任单位100元。
6.8.10、员工出井后不按时交回领用仪器,每有一天罚款50元。因矿内工作调动不需要仪器后又不及时变更仪器领用手续,时间超过一个月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6.8.11、通风科监测室负责执行考核。
7、 其它规定
7.1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不按时召开扣矿长50元(矿长不在时,罚代理者);科室、施工队不按时参加者罚责任单位30元。
7.2施工队、科室、值班领导无故脱岗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对当班工作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交班不清,酿成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追究责任。
7.3在上级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二次复查不整改的罚1000元;对矿上各级隐患排查要求治理的隐患,没有按要求整改经跟踪复查属实的,每条罚责任单位100元,二次复查不整改的罚款200元,并停止生产整改;对矿下发的较大以上级隐患项目不能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停止现场作业。
7.4矿组织安全大检查时,被通知单位的领导和施工队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对领导或单位、施工队罚200元;对沿途及检查地点不认真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检查后发生事故的,追究检查人责任,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不按规定参加“三定”会的责任单位、施工队每人罚款200元。
7.5严格执行“四级隐患”排查制度,矿每月由主要领导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矿性隐患排查并召开“三定”会;各专业由分管领导负责每旬排查一次隐患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并要求跟踪复查、记录齐全;施工队每周将所施工地点的隐患排查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每发现一条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罚责任单位100元;施工单位处理不了的隐患没有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罚责任单位500元。
7.6 井下巷内及工作地点随意解下矿灯自救器、摘掉安全帽者罚款50元。
7.7 对职工在工作中行使“十项权利”,制止、检举“三违”现象进行打击报复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8对包庇“三违人员”和给“三违人员”讲情的,员工有权检举揭发,一经核实,对包庇者或讲情者罚款200元,对不坚持原则的管理人员罚款400元。
7.9工程施工必须一工程一措施,无规程(补充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并立即停止施工。
7.10井下工作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安监员必须责令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7.11.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定等,违反“三大规程”、“安全生产法”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7.11.2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职工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导致现场管理混乱的;
7.11.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7.11.4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7.11.5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教育的;
7.11.6不按时对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不认真传达、考试、签字、贯彻执行的;
7.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责任(给予罚款100~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其行政处分):
7.12.1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7.12.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拒不执行安监员监察指令的;
7.12.3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
7.12.4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7.12.5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安监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7.12.6不积极配合事故追查的责任单位正职和相关人员;
7.12.7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提供伪证人员;
7.12.8不积极配合负有考核职能单位工作人员检查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8、未涉及的“三违”,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11篇 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 ,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 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 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 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 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 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 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 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 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 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 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 500元。
第二十四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 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 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第12篇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 2 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 3 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 4 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 5 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 6 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 7 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 8 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 9 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第二章 采、掘、巷、修
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 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 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60条:警戒工提前脱离工作现场不负责任者,罚警戒工50元。
第6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放炮员20--50元:
(1)、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2)、爆破母线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线。
(3)、每次爆破作业,爆破工不按规定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发爆器的钥匙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转交他人。
(5)、爆破后不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短路。
(6)、装配引药不在安全可靠、通风条件良好的地点进行。
(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62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违章者罚20--50元。
第63条:继续对残爆眼、拒爆眼用煤电钻、风钻在原孔内打眼,罚违章者每人50元。
第64条: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5条:炮眼内发现异常仍在装药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6条: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罚违章者2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67条:在通风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杂物。罚队50--100元。
第68条:停风地点不撤人或无风作业,罚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元。
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瓦检员50--100元。
(1)、风筒接口不严,漏风严重。
(2)、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
(3)、风筒吊挂不直,反接风筒。
(4)、风筒不每环必挂。
(5)、风筒被其他物体挤压不畅通。
(6)、风筒距迎头不符合规定。
(7)、风筒、风门跑风严重。
(8)、错套风筒圈,花接风筒。
(9)、作业地点无瓦斯牌板。
第70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队每次100元,罚瓦检员每次50元。
第71条: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而强行作业,罚队500--1000元,罚瓦检员100--500元。
第72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脱岗、睡岗、假检、无故不交接班,罚瓦检员50--100元。
第73条:瓦斯超限瓦检员、安检员执行任务时,其他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并打骂瓦检员、安检员,罚打骂者100--200员,并根据情形追究处理。
第74条:瓦检员不填写牌板,不填写当班日报表及记录,罚瓦检员30元。
第75条:损坏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罚违章者50--200元。
第76条:有盲巷没设栅栏、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写参数,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77条:人员进入盲巷内作业,罚违章者100元。
第78条:在井下无安全措施,进行氧焊、焊接工作,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处理。
第79条:井下使用灯泡取暖,罚违章者500元。
第80条:不随手关闭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违章者30元。
第81条: 破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50--100元。
第五章:机电
第82条:电缆破皮漏电或接线中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出现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83条:机电设备保护不齐全、擅自甩掉电器保护装置、调整整定值、保险管用铜、铝、铁丝代替,查出一台(次)处罚电工50--100元。
第84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查出一台(次)罚电工或区队50--100元。
第85条:机电设备失爆,出现一处罚电工50元。
第86条:检查、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查出一次罚检修工50元。
第87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打开防爆电器设备隔爆壳进行检修,发现一台(次)罚维修工100--500元,并追查处理。
第88条:对防爆设备积尘、污垢不清理,防爆面变形、划伤、锈蚀不处理以及壳体表面油漆脱落部分不处理,接地保护不合格,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89条:在井下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违章者50--100元。
第90条:继电保护装置不合理,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91条:矿灯灯锁失效、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灯线绝缘老化,未经处理而发放使用,发现一台罚充电工或相关责任人30元。
第92条:在电器设备上蹲坐或睡觉,查出一人罚当事人30元。
第93条:检修刮板输送机不停电、不闭锁,查出一次罚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94条:掘进面无风电闭锁,查出缺项一处罚电工100元。
第95条: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齐全,查出一处罚当事人50元。
第96条:运煤皮带机运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罚队200元,罚违章者50元。
第97条:机械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无安全防护栅栏,查出一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98条:人员乘坐皮带,查出一人(次)罚个人50--100元。
第六章:运输
第99条:井下从事电气焊、气割等工作无专门安全措施,并且未经矿长、工程师批准进行作业发现一次罚队500元,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00条:提升不挂保险绳,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1条:小绞车司机兼做把钩工,查出一次罚违章者50元。
第102条:采区、材料上山提升不设警戒,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3条:提升系统信号不齐全,查出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104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明确盲目提升,发现一次罚绞车工30--50元。
第105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不用压绳板压紧,钢丝绳死弯、压扁、断丝、麻芯外露、沟头绳卡子不按规定并且松动,查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06条:断电放飞车,查出一次罚绞车司机30元。
第107条:同向推车的距离,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规定距离推车的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108条:斜井提升中矿车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位,发现一次罚绞车工50元。
第109条: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不切断电源,发现一次罚司机30元。
第110条:不按规定挂车,而超挂车辆提升,查出一次罚挂钩工30元。
第111条:小绞车提升摘钩后不收绳,不关闭挡车门,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元。
第112条:扒车、蹬车、跳车、查出一人罚违章者50--100元。
第113条:(地面)绞车运行中司机吸烟操作或双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罚司机50元。
第114条:掘进机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每次罚司机50--100元。
第115条:不是掘进机司机而操作掘进机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第116条:掘进机必须按说明书加油,保养、维护,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100元,主管领导100--200元。
第117条:掘进机经技术专家论证是人为而造成的机械损坏按损坏部件50%--80%赔偿。
第七章:执行说明
第118条:本办法仅限于鸿运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执行标准。
第119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处罚对象属个人违章行为只处罚违章者本人,属工区(队)集体违章者只处罚工区(队)。
第120条:本办法罚款金额范围,下限适用于一般安全隐患或者是“三违”人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上限适用于安全重大隐患“三违”人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主动纠正错误行为。
第121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鸿运煤矿。
第13篇 制止三违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现象,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矿井长治久安。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三违”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分类及处罚标准见《“三违”处罚规定》。
2、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三违”时,必须立即制止,对责任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帮教,由责任者现场签字,并按处罚规定进行罚款。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对严重“三违”者除按规定处罚罚款外,还必须执行程序帮教。对因“三违”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3、制止“三违”者上井后必须将“三违”人员名单、“三违”内容、处罚意见填在井口信息站的“三违”统计本上,并把带有“三违”人员签字的检查表交井口信息站,经审查后由井口信息站出具罚款单。
4、对所有“三违”罚款实行交现金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罚款交现金管理规定》。
5、在对“三违”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做好教育和帮教工作,由安监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定期召开“三违”家属座谈会,签定亲情帮教单和亲属共同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一般“三违”季度内不再违章,“严违”半年内不再违章,“三违”罚款返回由其亲属签字领取。
第14篇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3. 职责
3.1 安全领导小组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3.2 公司办公室重点组织劳动纪律检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三违” 行为种类的辨识
(一)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 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3)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6)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7)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8)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0)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1) 检修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22)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3) 检修电器设施是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24)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25)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26)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行为
(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 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 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三)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3) 在禁止吸烟区域抽烟。
(4)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4.2 “三违”行为的查处内容
4.2.1 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4.2.2 关键生产岗位或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2.3 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3 “三违”行为的控制
4.3.1 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3.2 安全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三违”行为应及时对责任人给予教育并立即纠正。
4.3.3 各分厂、处室每月度应将安全检查记录及汇总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作为月度工作总结和月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广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1日
第15篇 反三违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切实做好反“三违”工作,做到三不伤害,尽量避免由于“三违”而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 管理规定
(一) 指挥人员从客观实际出发,不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而指挥;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设备、人员、方法等具备安全条件;
(三)要求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员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
(四)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要求职工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能熟练操作;
(六) 要求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
(七)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加强职工工作责任心教育;
(九)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理的劳动组织;
(十)加强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干部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素质;
(十一) 公司加大反“三违”的检查监督考核力度,对查出的“三违”严格处理考核,绝不姑息迁就。
(十二)对“三违”情况实行举报制度,员工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将“三违”现象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一经查实确定,将对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并且严格保密举报人员的情况;建立“三违”现象通报栏,及时通报“三违”情况;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对“三违”人员进行脱产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三)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发生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十五) 要求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标准及其有关的文件;
(十六)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