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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安全管理8篇

发布时间:2022-12-13 14:36:10 查看人数:16

三违安全管理

第1篇 杜绝“三违”,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它是安全工作的万恶之源。由于煤矿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其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完全动态管理的过程,决定了“三违”行为是煤矿事故中最主要的因素。从客观上说,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多变,水、火、顶板、瓦斯、粉尘五大自然灾害并存,稍有不慎,事故都会随时发生;从主观上讲,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甚至是受害者的“三违”行为所造成的。“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已对煤矿安全构成一大威胁,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切实有效地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才能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了解“三违”发生规律,由预见性地进行安全管理

根据煤矿各类事故的分析,发生“三违”时具有特定的事件、事件和环境,“三违”者

受到刺激和影响,情绪拨动较大,导致心理功能紊乱,注意力分散,诱发事故的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1、新工人进矿入井时,容易产生“新鲜感”和“恐惧感”,井下环境不熟,操作技能差,易发生人身事故。

2、生产条件较好时,容易产生“麻痹感”而放松警惕;生产条件差时又易产生“威胁感”而盲目蛮干。

3、当从业人员之间法事呢过矛盾时,容易产生“窝火感”或“失落感”,心思烦乱,易走神出危险。

4、当收到批评或惩罚时,容易产生“不服感”或“报复感”,极肯呢过用“违章”行为来发泄心里的不平,造成安全隐患。

5、下班前后,容易产生“急躁感”或“侥幸感”,下班前不顾质量,图快图省事蛮干,下班后急于出井,常发生各类“违章”。

6、工作量加大时,容易产生“疲惫感”,身体劳乏难以适应,进而投机取巧,极易产生违章行为。

7、农忙季节或者婚丧嫁娶时,容易产生“惦记感”,尤其是当地农村的从业人员总是惦记着回家搭把手或者是帮忙。心情烦闷,举止恍惚,必然成为不安全因素。

8、当从业人员家中遇到天灾人祸、夫妻不和等特殊情况时,容易产生“烦闷感”和“忧郁感”,工作中容易“打岔走神”带来安全隐患。

上述情况都是发生“三违”的重点十七,也必然是我们应该把握的规律,安全生产中

对“三违”治理工作只有把握其发生的规律,才会加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才能更好地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二、分析“三违”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在进行安全管理

通过对“三违”发生规律的分析,找准其思想隐患,必须追其根源,剖其本质。长期

的实践和事故的案例证明,“三违”发生规律与一下思想隐患紧密联系在一起。

1、心存侥幸。不能辨证地认识煤矿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总认为出事故的人“运气”不好,只要“运气”好,及时“三违”也没有关系。

2、麻痹松懈。安全一时淡薄,缺乏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特别是矿井一段时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时,工作麻痹松懈、马虎凑合,对质量和安全不严格要求。

3、怕麻烦,工作不细致。工作责任心差,缺乏认为、科学的工作态度,实际工作中只追求产量、进尺。

4、安于现状,不求上进。满足于现状,不勤奋,缺乏吃苦耐劳,工作中懒散,消极怠工。

5、习以为常,屡教不改。对自己的工作秀按缺乏科学的辨别,对一些不良习惯,听不进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劝、制止,总认为煤矿不违章就出不了产。

6、厌烦心理。煤矿安全是时时讲、天天抓,一刻也不能放松的大事,对此一些职工就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了厌烦心理,进而安全第一的思想有所变化,甚至出现消极对抗。

7、恐惧害怕,随时随地都觉得事故要发横。一是工人对井下作业不适应,二是事故发生后给相当部分职工心理上造成阴影,他们的心态不能及时调整过来,总人煤矿师傅频率搞,不可避免,甚至随时随地都觉得事故要发生,给心里造成严重的负担,影响正常生活生产。

8、逞能逞强。干事情不尊重客观规律,自以为是,逞能逞强逞英雄,出风头,冒险作业,全然不考虑后果。

9、由于烦闷,个别从业人员遭遇天灾人祸,家庭不和、夫妻不和等烦心事,势必在工作中忧郁烦闷,心不在焉,是安全工作的重大隐患。

10、报复打击。在收到批评、惩罚时,不能辩证地看待自己的行为错误,反而将过错怪罪给别人,故意“三违”以发泄怨气,完全不顾别人甚至自己的安全。

以上心里特征,我们在防范“三违”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有针对性制定预案和措施。

预案和措施针对性越强越及时,“三违”发生的概率就越低。

三、正确把握“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更加有效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治理“三违”的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严格实行个人到班组、班组到矿的安全目标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煤矿从严打击“三违”行为的发生。

2、重奖重罚,奖罚分明,严格兑现。把从业人员的工资改革为基本工资和安全绩效工资,对安全成绩考核好的进行奖励,对安全成绩考核差的扣发其安全绩效工资,用经济利益的手段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由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地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要预见规划期内“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根据工作重点,制定有效方案措施,采取不同方式、方法、措施去加以治理。

4、强化岗位培训的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只有充分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治理“三违”行为的发生才能取到实效。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错综复杂,点多面广,操作个人稍有不慎,作业环节稍有失误,工作部位略有偏差,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在事故的发生中,人的因素起主导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简直“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了解“三违”发生规律,有预见性地进行安全管理;分析“三违”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在进行安全管理;正确把握“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更加有效地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达到打击和治理“三违”行为的发生、扼制事故的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第2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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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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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3篇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  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第4篇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某些常见“三违”现象的危害及对策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原料,煤炭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工业又是一个特殊的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尤其是我国95%以上煤矿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不仅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十分艰苦,而且与其它主要产煤国家相比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尽管近年来政府和企业都相应加大了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每年事故死亡近万人,相当于每小时就有1人因事故死亡,在我国铁路、冶金等12个产业门类中发生事故最多、死亡人数最多,比其它11个产业门类死亡人数总和还要多。这不仅给职工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同时也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直接危及社会的安定、形势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认真分析各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全面总结安全管理和监督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从诸多繁杂的问题中发现共性的问题,提出积极相应的对策,对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常见“三违”现象的主要表现及危害

常见的“三违”现象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表现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一)、采煤方面的几种主要表现

1、支护质量不好,造成漏顶、掉顶、冒顶

这类事故是在煤矿生产中采煤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影响,特别是我们龙口矿区属典型的“三软地层”,尤其严重。如北皂煤矿1994年“8.10”事故,采煤工作面倒柱冒顶致曲强增死亡事故,洼里煤矿1990年“5.4”采煤工作面漏顶导致王垂军死亡事故。尽管近几年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和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和完善,这类事故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但仍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2、违章爬乘刮板运输机(溜子)、皮带运输机

这类违章是煤矿安全管理中非常严重的违章现象。尽管各单位对这类违章现象都利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仍没有彻底根除。如洼里煤矿今年的“2.17”事故就是死者王维先违章乘坐皮带运输机造成的。

3、随意用刮板运输机(溜子)、皮带运输机运送其它物料

由于井下工作空间小,刮板运输机(溜子)、皮带运输机运行速度快,所以在煤矿生产中刮板运输机(溜子)、皮带运输机除了运送煤炭外,正常情况下非经批准是不得用作运送其它物料特别是超长物料的,但这类违章现象也是屡禁不止。如梁家煤矿2002年“11.21”王景朋死亡事故。

4、违章放炮造成事故

近几年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逐步提高,采煤工作面放炮工作量逐步减少。但是以往的教训是深刻的,如洼里煤矿1989年“2.6”违章放炮――放“掉腚炮”致放炮员焦志死亡。洼里煤矿1996年“12.28”违章打眼近距离平行作业,导致炮响同时炸伤吕岩、罗文光和常万国等三人的群伤事故。目前洼里煤矿由于矿井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的制约仍然以炮采为主,所以抓好采煤工作面放炮安全管理尤其重要。“一个炮眼就是一个不安全的隐患”。

5 、煤壁片帮处理不及时造成的危害

由于我们矿区“三软”地层的特点,采煤工作面煤壁常常容易出现片帮垮落,造成伤害。如洼里煤矿2000年“11.12”煤壁片帮造成副班长王希亮被砸伤死亡事故。

6、违章操作造成的机械伤害事故

采煤机械化程度的逐步提高,由于职工违章操作造成的机械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北皂煤矿1989年“5.10”事故,副队长刘志新带领职工在拆卸桥式转载机时违章作业,导致刘志新被砸伤死亡;北皂煤矿1996年“10.10”工人张新祥违章爬越采煤机摇臂被采煤机滚筒绞死;梁家煤矿1993年“10.25”巷修工区书记刁训乐跌入正在运行的转载机内被拉入正在运行的破碎机内被挤伤死亡事故;北皂煤矿今年“2.4”事故,郑成连同样是跌入正在运行的转载机内被挤伤死亡。

(二)掘进方面的几种主要表现

1、支护质量不好,造成巷道漏顶、掉顶、冒顶

这类事故在煤矿生产掘进过程中也是经常发生的违章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影响,特别是我们龙口矿区属典型的“三软地层”,尤其严重。如北皂煤矿1988年“1.20”巷道返修时发生冒顶砸伤曲春庆的死亡事故;工程建设公司1988年“9.19”巷道掉顶砸伤姜永奎死亡事故;洼里煤矿1990年“2.15”砌碹巷道冒顶砸伤班长邢济兵导致死亡事故;梁家煤矿1995年“11.4”综掘机司机吴德祖被砸伤致死事故和1999年“11.1”巷道片帮砸伤田广胜致死的死亡事故。可以说掘进冒顶伤害事故是我们矿区过去几年发生最多的伤害事故,各矿包括工程建设公司都有深刻的教训。尽管近几年随着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和完善,这类事故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但仍要高度重视。

2、支架架设质量不好倾倒伤人事故

职工在支架架设过程中,支架架设不牢固导致的伤害事故在我们矿区过去几年也时有发生。如北皂煤矿1992年“10.24”班长高广敏因碹骨支设不牢发生倾倒被砸伤致死事故和1998年“6.20”在巷道返修时多架棚发生歪倒砸伤王显军的死亡事故;洼里煤矿2001年“10.31”发生倒棚砸伤安监员王深久的死亡事故等。

3、违章进入机械作业区伤害事故

随着掘进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扒装机、综掘机的大量应用,施工人员违章进入正在运行的机械作业区内,被击伤直至死亡的事故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梁家煤矿2002年“9.5”班长柳尧福违章进入正在运行的扒装机作业区内被击伤导致死亡事故。

4、小运输提升管理有章不循造成的事故

小运输提升历来是煤矿安全管理特别是掘进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的环节。主要表现在随机性、随意性,散兵作业、管理分散,有章不循。如北皂煤矿1994年“8.1”在小绞车操作中过速放车造成断绳跑车,下山下头挡车设施不全,躲避峒位置不合适致使把钩工刘山林被撞伤致死亡事故和1989年“4。21”事故,公方友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被撞伤致死。

(三)机电方面的几种主要表现

1、不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随意停送电。

2、登高作业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安全带。

以上两种主要表现不论是矿井单位还是地面单位也不论是井下登高作业还是地面登高作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同样给安全生产带来恶劣的影响和危害。

3、工作面设备安装撤除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的伤害事故。

分析我们矿区过去几年发生的重大机电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主要是发生在工作面设备安装撤除过程中,特别是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撤除过程中。如洼里煤矿1991年“4.15”事故,综采工作面撤除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回头轮破碎、钢丝绳回弹造成一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梁家煤矿1992年“11.9”综采工作面安装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的掩护梁下落将工人孙学群打伤致死的事故,教训都是十分深刻的。

(四)提升运输方面的几种主要表现

1、违章超速行车。

分析我们矿区过去几年发生的重大运输事故,很大成份是由于司机超速行车造成的。如洼里煤矿1987年“5.17”事故,就是由于司机超速行车车速过快,通过道岔时电机车窜岔掉道,紧急制动无效,电机车在惯性作用下撞到碹壁上,电机车司机姜维高撞伤致死。

2、行车不行人制度执行不严格。

由于井下巷道空间狭窄,<<安全规程>;>;规定必须严格做到“行车不行人”,严厉禁止人车同行。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现象始终没有彻底根除。这也是零星事故的多发环节。如洼里煤矿1987年“8.17”事故 把钩工不负责任,张万伟违章进入正在行车的轨道上山,被矿车撞伤死亡事故。

3、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

这类违章是运输事故尤其是小运输提升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如北皂煤矿1989年“9.8” 事故,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死者公方友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被撞伤致死。北皂煤矿1994年“8.1”事故,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导致刘山林被撞伤致死。特别是1989年“4。21”事故教训更为深刻,当时省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正在我局召开,穆智宏副局长下井检查工作并亲自安排公方友等人如何保证安全生产刚离开就发生了公方友被撞死的事故。

4、违章抬道造成的伤害。

在煤矿运输管理中不论大运输还是小运输,由于违章抬道造成的伤害事故也是常见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洼里煤矿1999年“12.26”事故,主要原因就是在大巷违章抬道造成矿车倾倒将王守文挤死的。

5、不按规定存放矿车,乱停乱放乱存车乱推车。

如梁家煤矿1998年“1.1”事故发生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浙江包工队乱推车、乱放车是造成颜廷儒被撞伤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通防方面的几种主要表现

通防管理是类煤矿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旦通防发生事故就是惊天动地、地动山摇的重特大恶性事故。尽管我们矿区是低沼气矿井,但丝毫容不得松懈和麻痹。分析全国煤矿瓦斯事故,尽管高沼气矿井占的比例较大,由于低沼气矿井疏于管理、违章作业造成发生事故的也屡见不鲜。洼里煤矿1982年“10.2”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死亡13人的惨痛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是我们矿区历史上最大的恶性事故。在通防方面常见“三违”现象的几种主要表现为:

1、随意停开局部扇风机,造成掘进迎头瓦斯积聚。

2、不爱护通防设施随意开启风门,造成风流紊乱、短路。

3、风筒中距迎送距离超过规定,造成迎送风量不足。

4、不严格按规定使用瓦斯监测探头和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瓦斯检查造成数据失真。

5、不按规定进行洒水降尘,经常发生煤尘堆积和煤尘飞扬。

6、不严格按规定垒设、启封密闭。

二、常见的“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员工素质方面

1、必须承认正视由于受煤矿安全生产受矿井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工作环境恶劣艰苦、生产条件复杂多变、事故多发的影响,煤矿员工队伍特别是生产一线的员工无论是文化素质、理论素质、政治素质还是操作技能都是非常低下的,是经常发生违章蛮干导致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2、由于受煤矿安全生产恶劣环境的影响大部分煤矿都存在招工难的问题,无奈只好到老少边穷地区招工,这部分员工一是文化程度非常低,甚至文盲半文盲仍占很大比例,二是流动性大,操作技能得不到很好的真善美锻炼和提高。

(二)员工行为方面

1、由于员工素质普遍较低,特别是操作技能低,不知道怎么干,违章操作,俗称“糊涂人”。

2、由于员工素质普遍较低不能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性,重要认识不到违章作业的危害性,图省事怕麻烦,马虎凑乎不在乎,俗称“懒惰人”和“马虎人”。

3、部分员工受利益驱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时间的关系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争时间抢速度不严格按工艺流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操作,见钱不要命野蛮操作,俗称“势力人”。

(三)环境设施方面的原因。

1、自然环境方面。必须承认正视煤矿安全生产由于受矿井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等诸多因的制约工作环境恶劣艰苦、生产条件复杂多变,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主要客观因素。

2、装备设施方面。必须承认正视我国大部分煤矿安全生产中无论是在生产工艺上还是在装备设施上无论是在生产方面的装备设施还是安全方面的装备设施;无论是在装备设施的机械化信息化还是自动化现代化方面与世界上其它主要产煤国家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管理方面的原因

1、规程、规章制度“落实不下去”执行。目前各单位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操作规程等等应该说是比较齐全完善的,但在某些单位某些时候存在说的多写的多安排的多真正贯彻落实的少现象。

2、落实规程、规章制度“严不起来”。各种执行规程、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满足于说到了、写上了、安排了,严肃性严厉性不足,缺乏铁面 孔、铁手腕、铁心肠的“三铁”精神。

3、“四个关系”处理不好。如何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家都非常明白清楚,但是一遇到具体问题往往强调生产多强调安全少,强调效益多强调安全少,造成上下突击生产抓效益,忽视安全抓产量,给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解决常见的“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要对策

(一)以人为本,解决三个“怎么干”解决的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是管事和管人又以管人为核心,只有管住人管好人,做到人人遵章守纪按章作业才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员工真正三个“怎么干”在问题。

1、针对员工素质低下特别是操作技能低下,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改进员工培训方法,提高员工培训质量,使员工达到知、会、懂、能,真正明白知道“应该怎么干”。

2、加大安全教育力度,使员工真正认识到违章作业以国家、对企业、对员工家庭和个人的危害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把遵章守纪按章作业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把从被动地要员工怎么干转变为员工主动地“我要怎么干”,使员工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

3、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以“三铁”精神对“三违”,严厉打击各种违章现象,使员工真正认识到违章作业不但要受到事故的伤害和处罚,还要受到规章制度的处罚,真正树立起“严是爱松是害”的观念,同时使员工体会到严才能有安全,严才能有效益。使员工时刻记住“必须怎么干”。

(二)进一步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的职责范围,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真正解决“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坚持“三丢四不论”做法,对各类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理,使全体干部员工真正认识到“没有安全就没有员工个人家庭幸福;没有安全就没有干部的政治生命;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全体干部员工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真正解决“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安全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员工幸福,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做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危机感和紧迫感时刻保持颤颤惊惊,时刻如履薄冰,必须以对员工对企业和对国家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保持居安思危,时刻警钟长鸣,搞好安全生产既是我们的职责,也是对职工家庭幸福的高度负责,是对企业和国家财产的高度负责,更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第5篇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 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第6篇 安全生产考核及“三违”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参照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和个人违章行为的考核。

1.3 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4依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__区家具园区管委会相关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5考核频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评,考核结果与部门责任人和个人安全风险金挂钩。

1.6事故的定性、定责

以《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或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上级安全部门的认定为准。

2考核办法

2.1考核的主要内容

a)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因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被盗、被骗案件,资金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毒事故,内部网络安全事故,环境不良影响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b)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c)员工培训教育;

d)安全检查;

e)安全会议的开展;

f)安全隐患的整治;

g)个人违章行为及综合治理等。

2.2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2.2.1火灾事故:

2.2.1.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6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2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4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扣罚直接责任人员3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0元。

2.2.1.4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50元。

2.2.2因工伤亡事故:

2.2.2.1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属否定指标,纳入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扣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800元。

2.2.2.2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8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500元。

2.2.2.3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轻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200元。

2.2.3车辆交通事故(仅限于公司公务车,责任认定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2.2.3.1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6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300元。

2.3.3.2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扣罚驾驶员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200元。

2.3.3.3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4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100元。

2.3.3.4车辆发生一般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300元,扣罚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100元;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50元。

2.2.4 被盗、被骗案件:发生被盗(扣除保险赔付后),被骗案件(物品按进价或出厂价核算)

2.2.4.1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4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2.2.4.2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4.3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5 设备事故:

2.2.5.1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3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2.2.5.2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5.3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6 中毒事故:

2.2.6.1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中毒9人(包括9人)以上的,扣罚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600元。

2.2.6.2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中毒9人(不包括9人)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5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7 内部网络安全事故:

2.7.7.1 发生损坏计算机及网络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或网络瘫痪的,扣罚设备使用人100元。

2.7.7.2 发生网络中断半天未上报或者出现计算机病毒壹天未上报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2.7.3 发生浏览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2.7.4 利用黑客工具等软件进行公司局域网内、网外端口扫描及攻击或者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2.2.8 综合治理:

2.2.8.1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打架、斗殴和寻衅闹事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8.2 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无理聚众闹事、罢工事件,造成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8.3由于部门不作为,导致职工违反《信访条例》发生群体上访5人以上或非正常上访事件,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9 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2.9.1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作业环境粉尘、噪声、辐射超过国家标准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9.2 特殊作业环境,不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2.10 环境不良影响事故:

2.2.10.1在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事故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10.2对危险固体废弃物或废液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3 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细则

2.3.1 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

2.3.1.1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200元。

2.3.1.2制度规章不落实,一次扣罚相关部门责任人100元。

2.3.1.3无月度安全计划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4未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50元。

2.3.1.5未按公司、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教育、专题活动等,一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6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书,一人次未签订,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7使用无上岗证的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一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8对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200元。对未在规定时限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1.9对安全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每人100元。

2.3.2安全教育培训:

2.3.2.1 新上岗、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 1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2.2 对新上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的,1人次扣罚行政部和生产部班子每人50元

2.3.2.3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一人次扣罚行政部和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2.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定期复审超期使用的,一人次扣罚生产部相关责任人每人100元。

2.3.3 安全检查:

2.3.3.1 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月检、重大节假日检查的,扣罚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班子每人100元。

2.3.3.2 部门未开展部门周检的,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每人100元。

2.3.3.3 部门班组未开展日检的,扣罚责任班组长每人50元。

2.3.4 安全整改:

2.3.4.1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目标、时间等)进行整改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3.4.2在同一部门内,出现重复隐患,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和直接责任人每人100元。

2.3.5安全会议:

2.3.5.1 因工作原因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又未请假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3.5.2 部门每月未召开安全会议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100元。

2.4 对个人安全工作和工作行为考核细则

2.4.1 个人安全目标考核细则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责任的大小,扣罚相关责任人50—400元。行政责任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4.2 对个人违章行为考核细则(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在末次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2.4.2.1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50元:

a)未按规定对所负责的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器具进行维护保养的;

b)擅自拆除设备安全护罩、连锁装置的;

c)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过肩、穿拖鞋、高跟鞋的;

d)擅自拆除或涂改安全标识或导致标识失效的;

e)违反厂内交通管理规定及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

f)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

g)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填写运行记录的;

h)特种作业岗位不持证上岗的;

i)电工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不使用专用器具的;

j)占用消防器材、设施存放位置的;

k)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的;

l)作业、工作场地卫生、物质工器具摆放违反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m)其它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4.2.2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100元:

a)未按公司规定用车、无证驾驶(无行业上岗证等)、酒后驾驶公车、违章驾驶、未经许可私自将公车交由他人(有驾照)驾驶的;

b)挪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c)违反动火规定擅自动火的;

d)电器线路安装违反安全规定的;

e)高空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f)遇紧急情况不服从指挥的;

g)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设备、设施操作的;

h)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设备、设施的或擅自增加电器使用负荷的;

i)堵断安全消防通道的;

j)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设备运行无人监护的;

k)安全值班随意脱岗的;

l)生产过程违章指挥的;

m)未按规定对危废进行回收、处理的。

2.4.2.3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200元:

a)损坏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报警系统、卫生设施、交通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罚款;

b)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

c)厂区内流动吸烟的;

d)未经许可搭接线路或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4.2.4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300元。

a)违反规定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

b)在生产车间、库房等重要防火场所规定吸烟点以外地方吸烟或乱丢烟头的。

2.4.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事人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a)故意破坏安全消防器具、设备、设施的;

b)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盗窃在用生产设备上的零部件的;

c)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d)未经允许擅自修改设备安全运行参数的;

e)作业人员酒后上岗、在作业场所饮酒的。

3 附 则

3.1 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各部门执行。

3.2违反本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填写《处罚通知单》,交生产部备案后转交行政部执行。

3.3对安全责任目标完成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同时,作为参评年度公司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3.4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和违规行为,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有生产部负责处理。

3.5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6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3.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122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123

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8篇 正确认识和杜绝“三违”,有效地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它是安全工作的万恶之源。由于煤矿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其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完全动态管理的过程,决定了“三违”行为是煤矿事故中最主要的因素。从客观上说,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多变,水、火、顶板、瓦斯、粉尘五大自然灾害并存,稍有不慎,事故都会随时发生;从主观上讲,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甚至是受害者的“三违”行为所造成的。“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已对煤矿安全构成一大威胁,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切实有效地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才能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了解“三违”发生规律,由预见性地进行安全管理

根据煤矿各类事故的分析,发生“三违”时具有特定的事件、事件和环境,“三违”者

受到刺激和影响,情绪拨动较大,导致心理功能紊乱,注意力分散,诱发事故的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1、新工人进矿入井时,容易产生“新鲜感”和“恐惧感”,井下环境不熟,操作技能差,易发生人身事故。

2、生产条件较好时,容易产生“麻痹感”而放松警惕;生产条件差时又易产生“威胁感”而盲目蛮干。

3、当从业人员之间法事呢过矛盾时,容易产生“窝火感”或“失落感”,心思烦乱,易走神出危险。

4、当收到批评或惩罚时,容易产生“不服感”或“报复感”,极肯呢过用“违章”行为来发泄心里的不平,造成安全隐患。

5、下班前后,容易产生“急躁感”或“侥幸感”,下班前不顾质量,图快图省事蛮干,下班后急于出井,常发生各类“违章”。

6、工作量加大时,容易产生“疲惫感”,身体劳乏难以适应,进而投机取巧,极易产生违章行为。

7、农忙季节或者婚丧嫁娶时,容易产生“惦记感”,尤其是当地农村的从业人员总是惦记着回家搭把手或者是帮忙。心情烦闷,举止恍惚,必然成为不安全因素。

8、当从业人员家中遇到天灾人祸、夫妻不和等特殊情况时,容易产生“烦闷感”和“忧郁感”,工作中容易“打岔走神”带来安全隐患。

上述情况都是发生“三违”的重点十七,也必然是我们应该把握的规律,安全生产中

对“三违”治理工作只有把握其发生的规律,才会加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才能更好地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二、分析“三违”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在进行安全管理

通过对“三违”发生规律的分析,找准其思想隐患,必须追其根源,剖其本质。长期

的实践和事故的案例证明,“三违”发生规律与一下思想隐患紧密联系在一起。

1、心存侥幸。不能辨证地认识煤矿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总认为出事故的人“运气”不好,只要“运气”好,及时“三违”也没有关系。

2、麻痹松懈。安全一时淡薄,缺乏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特别是矿井一段时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时,工作麻痹松懈、马虎凑合,对质量和安全不严格要求。

3、怕麻烦,工作不细致。工作责任心差,缺乏认为、科学的工作态度,实际工作中只追求产量、进尺。

4、安于现状,不求上进。满足于现状,不勤奋,缺乏吃苦耐劳,工作中懒散,消极怠工。

三违安全管理8篇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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