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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4

非煤管理制度

非煤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非煤炭业务的运营,确保各项活动的安全、高效、合规。它涵盖了从项目立项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涉及组织架构、职责分配、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等多个层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非煤业务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以及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协同机制。

2.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业务运行的规范化。

3. 质量管理:设立质量标准,实施质量监控,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4. 安全环保: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制度,预防和应对可能的风险。

5.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的程序,防范法律风险。

6. 人力资源:设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政策。

7. 财务管理:规定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财务报告等财务管理规则。

8. 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创新,促进非煤业务的技术进步。

重要性

非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2. 提高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浪费,提升工作效率。

3. 控制风险:建立风险识别和应对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4. 保障安全:强化安全环保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5. 促进发展: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内部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方面的非煤业务管理制度。

2. 建立执行机制: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度的落地执行和监督。

3. 定期审查更新:根据业务变化和法规更新,定期对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

4. 培训与宣导:组织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和执行。

5. 考核与反馈: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收集反馈,持续优化。

6. 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强化制度的权威性。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效、稳健的非煤业务管理框架,为企业创造可持续的发展环境。实施过程中,需注重灵活性与适应性,以应对市场和环境的不断变化。

非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

5.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6.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7.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9.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1.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3.应急管理费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第2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试题(管理人员c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管理人员c卷)

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露天矿山开采严禁从下部________,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________、________。

2.露天采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不分层的________等开采方式。

3.矿山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五到位”。

4.矿山企业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________同意,并报________审查同意。

5.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配备“三大员”指的是指、 、。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内部评审由本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c.技术总工

2.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一种防护应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

a.矿工自己管理;b.设专人管理;c.安检员管理;

3.矽肺是尘肺中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这种说法。

a.不正确b.正确c.不完全正确

4.选择炸药库及炸药加工厂场地时,宜选择在。

a.交通发达的地方b.生活区附近c.矿区边缘偏僻的荒山沟谷内

5.矿山企业必须对进行安全培训。

a.从业人员;b.特殊工种;c.管理人员

二、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我国规定的安全电压为42v、36v、24v、12v、6v五个等级。()

2.职业性耳聋与噪声强度级及暴露时间密切相关。()

3.矽肺是粉尘中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在肺部的沉积所致。()

4.避灾路线应使井下人员熟知,并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灾害演习。()

5.防灾计划的编制,由主管生产的总负责人一个人进行编制。()

6.在制定应急计划和演练过程中,企业管理部门应禁止熟悉设施的工人参与。()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8.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什么

2.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那些职责

3.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5.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6.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第3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试题(管理人员b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管理人员b卷)

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新入矿的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2.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________、同时________、同时________。

3.矿山企业新入矿的露天作业人员教育时间不少于________小时,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________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4.矿山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________安全生产费用。

5.矿山企业放炮员在采场往炮眼装药前,爆炸物品可以放在木箱,必须采取的措施是________。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容易被水湿润的粉尘称为亲水性粉尘;否则,称为,对于后者,不宜采用湿式除尘器净化。

a.疏水性粉尘b.高分散性粉尘c.低分散性粉尘

2.矿工自救时,佩戴自救器后,若感到吸入的空气干热灼烫,则应。

a.取掉口具;b.坚持使用,脱离灾区;

c.取掉一段时间再戴;d.取掉口具,马上就地修理;

3.伤情轻重主要是根据伤员受伤部位、破损程度、精神状态进行判断的。一般首先要检查的三大体征是。

a.体温、呼吸、瞳孔;b.体温、脉搏、瞳孔;

c.心跳、呼吸、瞳孔;

4.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下面哪一项属于应急响应阶段的行动。

a.应急队伍的建设b.报警与通知c.事故损失评估

5.当发生脊椎伤害骨折时,以3~4人用两手伸直插入头、肩胸、髋臀和下肢,然后动作一致地将伤员托起,平放在担架上的搬运方法称为。

a.平托法b.翻滚法c.固定法

三、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非煤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按照引火原因的不同,矿井火灾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3.风井应有反风装置。()

4.一般岩石的硬度越小越稳定。()

5.边坡角越大,边坡越稳定。()

6.尾矿库包括库区、尾矿坝、排洪构筑物和坝的观测设备等,用以储存选矿厂排出的尾矿。()

7.尾矿坝在大地震时极易发生液化。()

8.屏护就是用遮栏、护罩、护盖以及箱匣等将带电体与外界隔离开来。()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2.矿井通风系统的反风试验是如何规定的有何规定

3.地下矿山应当配备那些特殊工种人员

4.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内容是什么

5.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6.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第4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试题(管理人员a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管理人员a卷)

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之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矿山企业是___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3.矿山企业___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4.矿山企业“三违”是指__、___和___。_

5.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___、___和___教育。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矽肺是尘肺中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这种说法。

a.不正确b.正确c.不完全正确

2.气动凿岩机的噪声污染是采矿工业中最严重的噪声危害之一,具有声级、频带的特点。

a.高,宽;b.低,宽;c.高,窄;d.低,窄;

3.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一种防护应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

a.矿工自己管理;b.设专人管理;c.安检员管理;

4.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生产b.预防c.安全

5.它是一种无色有臭鸡蛋味的气体,常积存于老硐的水塘中,若被搅动,就有放出的危险,这种气体是。

a.二氧化硫b.硫化氢c.氮氧化物

三、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斜井下山口要有防止跑车装置。()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吊桶升降人员也要佩带安全带和保险绳。()

4.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

5.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6.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区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7.井下输电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场所时,不必采取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8.火风压的作用方向总是向下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对矿山企业职工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指什么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什么

3.地下矿山入井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4.地下矿山“五大员”的内容是什么

5.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什么确定的

6.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内容是什么

第5篇 非煤矿山设计管理制度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全市博导开发的结果满足建设项目预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与健康要求、保持相关记录要求,防止因设计而导致安全、健康危害的产生与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设计管理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设计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审核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审核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负责设计管理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要求设计单位(人员)进行交底的规定,保存相关设计文件(图纸)的规定。

二、企业应保证建设工和的安顿设施与主体工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选择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单位承担。

四、设计审核、评价、评审

1、设计液压充分考虑风险(安全)预评价结果。

2、设计文件(图纸)应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3、设计文件应对设计工艺流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需要进行评价的设计与开发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5、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五、变化、审批及技术交底

1、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设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3、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六、设计管理部门职责

1、企业设计管理应以规划部或技术部为主,安环部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

2、企业规划部或技术部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防排水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充填系统图等。

企业安环部应妥善保存开发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评审批件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第6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一 、奖励条例: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100-500元的奖励。班组奖励在500到1000元。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比较得力的工段或井队班组奖励200-500元、班组长、井队长奖励50-300元。

3)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未发生事故,且本班或本井队生产按计划完成者给该工段300-800元奖励。

4)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5)在追查失物中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6)在安全生产中献计献策并有新创已经认可的奖励50-100元。

7)在全年生产中无事故,奖励工段1000元,单位井长、班组长奖励300元。

二 、处罚条例:

1)凡违反条例、不戴安全帽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50元,帽带不系的罚50元并停岗学习一天。

2)违反规定山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3)在天井施工或其他3m以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100元。

4)进入工作区域不进行排险或排险不彻底的处罚100-300元并停岗学习三天。

5)发现不安全隐患而未上报且没有排险措施的重罚300-500元。

6)不听劝阻、蓄意、随意违章操作、指挥的处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7)火工品乱扔、乱堆或超量领用者处罚200-800元。

8)擅自携带、私藏火工品者处罚500-1000元,并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9)在矿山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的处罚300-500元,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发现有偷窃财物者重罚500-1000元并开除。

11)在严禁烟火处吸烟、使用明火者处罚100-500元。

12)在规定的或临时通知的会议、学习不参加者处罚50-100元。

13)对食堂卫生或对食物浪费者处罚50-100元。

14)对乱接电线或电炉取暖的已经发现处罚50-100元。

2009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先进,奖惩分明,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省、州、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惩范围: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以及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奖金来源:安全生产奖由镇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金额为3万元。

第四条 奖励类别

1、安全生产综合奖

根据镇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细则,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实行百分制,获前三名的分别奖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500元。

2、重点领域单项奖项

(1)道路交通安全

①全年未发生一起交通安全事故、软件资料考核达标、按要求建有人车信息电子文档和纸张文档、村(居)委会基层台帐规范完备、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派出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500元。

②按要求完成2条以上镇村道路安保设施建设任务、未出现镇村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软件资料健全、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2)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管理规范、非法开采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全年未发生非煤矿山安全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国土资源管理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假冒伪劣及过期“三无”食品药品得到及时有效整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及时查处乱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未发生食品药品中毒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信息报表,奖信陵工商分局和镇卫生院各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4)消防及森林防火

全年未发生一起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得到有效及时整治、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健全、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整改信息报表资料,奖信陵派出所和镇林业站各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5)信陵镇在全县安全生产年度考评中获得奖励的,镇政府对镇安监办实行奖励。获一等奖的奖3000元、获二等奖的奖2000元、获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奖1000元。

第五条 惩处

1、辖区内或所负责的领域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单位,扣减有关责任单位年度经费3000元,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受到县级安全生产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经费2000元。

2、在上级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考评(核)时间: 12月份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时间,由镇政府组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工作专班,对照镇政府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双基”考评(核)细则,进行考评(核)验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周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周委[200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五条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抵押金制度。对不同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别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的办法。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企业,每年在2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抵押金交区安监局。煤矿企业每年缴纳抵押金5万元;50人以上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50人以下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砖瓦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000元;采石场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300人以上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万元,300人至10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100人至5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50人至2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000元,20人以下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安全生产抵押金由区安监局单列帐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考核内容:煤矿企业的考核内容为《煤矿安全规程》;非煤矿山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砖瓦企业、采石场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危化品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奖惩办法:

(一)企业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除扣掉全部风险抵押金外,还要视责任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返还抵押金,并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低于80分的(不含80分),除扣掉全部抵押金外,每降低1分罚100元。最大罚金为2000元。

(四)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分数为80分至90分的(含80分),只返还抵押金。

第八条 对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九条 扣减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列入全区安全专项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7篇 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提出支护作业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所属及外协井下单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坑木运送

1.1、运送材料时,严禁损坏电力线、照明线、电机车架空线、供风(水)管线和轨道及风门等设施和构筑物。

1.2 、往罐、箕斗中装料,有坠入可能的缝隙必须用2.5cm厚的优质木板堵严。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绳子捆好。在无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过10米时,用绳子捆着下放,严禁自由滑落。下落时必须做好上下联系。

2、施工准备

2.1、作业前先吹净炮烟。人员站在安全地点洒水清洗顶板、俩帮、工作面和浇透矿(废)石堆。

2.2、撬净工作面浮石,撬不下来且有空声的顶帮要做上明显的标志或做上临时支柱,并通知有关人员。

2.3、撬浮石时,水平巷道由外向里进行;天井撬毛人员站在安全地点进行,但平台板必须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场撬浮石由安全出口侧向里进行;竖井处理大面积井帮浮石时,要在吊盘上进行,吊盘高度必须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进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竖井等井筒内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要系好安全带。应由先从上往下清扫井壁、井框和平台上的浮石和杂物,作业点要铺设平台,并封闭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处必须设警戒标志。

3、天井、溜井的支护

3.1、掘进天井、溜井,其高度超过7米时,应安装梯子间。梯子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7米。上下平台的梯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不大于0.4米。

3.2、用于凿岩平台的撑子,层高不得超过1.6米,撑子平台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规格长边2.5-3.0米时,横撑不得小于3根。

3.3、凿岩平台下的安全平台(距离为一层横撑的高度),要铺满板。

3.4、横撑窝子深度视矿岩稳固性而定,最浅不小于1.5cm,楔子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3.5、横撑和平台木板必须用优良木材,撑子直径不小于10cm,台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进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过6.0cm,棚下设永久性梯子,棚上设临时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设

4.1、横梁和腿的结合要严密,其夹角一般为100°-110°,顶压大夹角小,侧压大夹角大。棚腿柱窝应挖到硬岩,松软地段应垫基石或设地梁。棚梁与棚腿须在同一平面上,并须与巷道中心成直角。梁的中部及腿的顶端与顶帮间的空隙必须用接顶横梁或木楔楔紧。为防止棚子发生前后倾斜,各棚之间应用直径不小于10cm的撑木互相支撑。

4.2、为防止巷道顶板及两壁岩石的片落,棚壁间必须接顶横梁填塞结实。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场的棚柱和顶柱应垂直支立。沿倾斜巷道和倾斜采矿场架设时,应向下倾斜,倾角在45°以下时,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两盘成直角的垂线与柱顶重力线所构成的分角线上,以适应顶盘岩层下移。木楔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4.4、急倾斜的天井和采场,需要支护时采用横木柱,横木柱与上下盘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倾角在0°-10°左右。

4.5、在顶盘节理发达松软处支立顶柱时,为扩大顶柱支护面积,顶柱上端应加柱帽,柱帽用劈开的半边坑木制作,宽度略小于柱顶直径,长至少伸出柱顶两边各0.2米。柱顶鸭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圆弧,柱帽轴线方向应与断层、节理、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应大头向下,下端作适当切削,其切削长度不得超过直径,切割后端顶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径的0.5倍。

5、木垛的架设

5.1、架设木垛的木材应用圆木或方木。用圆木时,为增加稳固性,务须将相叠处削成上下平行的结合面。

5.2、木垛架叠高度,一般为坑木长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倍。

5.3、架设木垛的位置,应坚实平坦木垛顶底必须与顶底盘密接,并以木楔楔紧,相叠点的位置应在一条直线上。

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市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非煤矿山采场巷道帮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完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的井下采场、巷道安全管理,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特制定井下采场、巷道帮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所属的井下开采单位及外来承包、承租的施工(开采)单位。

第二章 井下采场巷道帮顶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检撬工,并进行专业及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要给检撬工配备良好的照明和检撬工具,并根据工具使用和现场实际需要定期更换、重新配备。

第五条 井下检撬帮顶板作业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一人照明及监护,一人进行检撬,严禁在没有照明及监护下单人进行检撬作业。

第六条 严格执行井下采场、巷道帮顶板检查制度,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实行日检查,值班长、代班长、专(兼)职检撬工要实行班检查,岗位作业人员要对本作业区进行随时检查。

第七条 井下采场、巷道的检撬、处理、维护要与生产同步进行,要坚持“检撬、处理、维护”先行的原则。

第八条 检查人员及检撬工发现问题当时能处理的立即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报告当班值班长,当班能处理的不留到下一班处理,处理不了的要设警示标志并逐级上报。威胁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及设备。

第九条 作业区域及矿岩破碎带破碎较严重,检撬人员经检撬后仍然无法保证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及设备。单位应设警示标志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在帮顶板管理上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做到区域划分明确,责任落实到个人,专(兼)职检撬工要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巷道帮顶板管理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巷道帮顶板进行检撬,彻底清除帮顶板的浮石及危石。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井下采场、巷道作业前,对负责区域的采场、巷道帮顶板进行检撬,彻底清除帮顶的浮石及危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顶毛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作业区域内的帮顶板,发现浮石及危石及时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掘进岩工在掘进完毕后,装药前要对工作面的帮顶、作业面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第十四条 大断面巷道掘进完毕后,要对巷道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浮石及危石要立即处理,发现矿岩破碎带破碎较严重情况时,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然无法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单位应设警示标志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桦甸矿业公司下发的《大断面巷道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井下大爆破、掘进爆破后,专(兼)职检撬工和作业人员要对各自负责辖区内的采场、巷道帮顶板进行检查,发现浮石及危石及时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章 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对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的井下采场、巷道帮顶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2、在检查中发现井下采场、巷道帮顶矿岩破碎带破碎较严重,威胁人员、设备安全的要求生产单位立即停产,撤出人员及设备,并要求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3、接到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需要对采场、巷道帮顶进行维护的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制定维护方案并及时落实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4、负责对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的采准工程和日常生产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5、加大检查频率及处罚力度,检查中发现顶毛作业,存在浮石及危石的,严格按桦甸矿业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标准》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及考核。

6、负责按照《桦甸矿业公司a、b级危险源(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抓好采场、巷道帮顶板的分级控制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所负责危险源点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井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岩石破碎带较破碎,要根据安全需要和下一步工艺变化,及时研究制定维护方案,满足实际生产需要,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积极配合安环部及井下开采和施工单位,对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维护的采场、巷道帮顶板进行现场勘察,拿出维护设计方案并及时落实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3、负责对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的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和日常生产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4、负责按照《大断面巷道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要求,对井下单位采准工程、日常生产维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后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岩石破碎带较破碎要及时提出维护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通钢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 s矿非煤矿山排碴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碴场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边员负责,排碴车辆和推边的装载机均由其指挥。排碴车辆倒碴要听从看边人员的指挥,在指定位置上停车,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场平盘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装载机推边必须留沿30厘米以上,碴场要保持推平或在边沿处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许下坡,以防止倒碴车辆溜车。

四、碴场必须留有排碴车辆足够的回转地方,多日积存的边角料必须尽早处理,以保持碴场清洁。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边人员必须密切注视碴边的动静,加强警戒,如出现可能滑坡塌陷时必须果断撤离,停止排碴,处理险情。

六、大雾(能见度在10以内),大风(风力超过5级)天气,看边员应根据天气实际情况,向分管负责人建议停止排碴。

七、排碴场内不准其它机动车辆擅自停放,影响正常生产。

第10篇 非煤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一、采场顶板等级划分

为了对危险程度不同的采场顶板的安全管理,做到突出重点,抓住一般,根据采场矿岩稳定情况进行顶板鉴定,分ⅰ至ⅲ级进行管理。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为ⅰ级顶板

(1)采场内有大断层通过。

(2)采场内有较大断层通过且有交汇;

(3)层理、片理、节理特别发育;

(4)采场顶板暴露面积较大,矿石类型以片岩为主的;

(5)采场附近有空区或陷落区,可能对本采场构成影响的。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为ⅱ级顶板

(1)采场内有断层通过,岩性以片岩为主;

(2)层理、片理、节理比较发育;

(3)采场处于大断层的下盘;

(4)矿体以片岩为主,片理、节理虽中等发育,但产状小于50度的。

3、ⅲ级顶板:岩质坚固,层节理不发达,只有少数小断层。

二、顶板等级鉴定办法

生产探矿结束后,在提交b级矿块时,地质人员要根据矿块的矿岩性质及地质构造情况,按顶板等级鉴定标准,提出所提交的矿块的顶板等级,并在地质说明书中注明;采矿设计人员根据地质人员提供的地质资料,在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后确定该采场的顶板等级,并在设计说明书安全栏中说明;计划部门在下达月计划时,在计划中注明采场的顶板等级。采场顶板揭露后,矿岩性质及构造发生变化,顶板等级有必要进行调整时,经安全部门与设计人员协商后,由设计人员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三、顶板检查

顶板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顶板等级划分是否合理,顶板有否异常变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靠及执行情况等。

1、i级顶板的检查

安全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监督处理;班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指挥处理;生产技术科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科每周至少检查两次。

2、ⅱ级顶板的检查

矿安全员、值班矿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生产处长、坑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环处或坑口安全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ⅲ级顶板的检查

矿安全员、值班矿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井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坑口安全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生产矿长主持参加ⅰ级顶板采场安全现场会,制定出解决采场安全问题的措施;ⅱ、ⅲ级顶板采场安全现场会由矿安全主管部门主持;采场内作业人员至少有一名兼职安全员。

顶板检查方法,以查图、观察、敲帮问顶等方法,逐步采用新的现代化仪器进行观察。

各级管理人员要建立“采场检查日志”,将检查的情况及处理意见、结果记录在“日志”内,矿不定期的检查“日志”记录情况。

四、顶板支护标准

1、i级项极的支护

采用木垛和单支柱联合支护并各占支护面积的50%,每个木垛所支护的面积为20一30平方米,每个支柱所支护的面积为5-10平方米。该级顶板的采杨木垛支护所支出的费用经安环处确认后,不列入单位生产成本。

2、ⅱ级顶板的支护

主要采用单支柱支护,视情况加木垛支护,每个支柱所支护的面积为10一15平方米。

3、ⅲ级顶板的支护

采用单支柱支护,每个支柱所支护的面积为15一20平方米。

根据顶板具体情况,决定支护位置并在规定的支护标准内合理地调整疏密网度,防止教条化和为应付标准而盲目的支护。

五、每个采场在提出设计时,地质和设计人员应对顶板的物理机械性质和安全程度进行鉴定并提出顶板管理措施。

六、采矿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采矿过程的顶板管理,在一般情况下,要遵守下列规定:

1、节理和滑面发育的松软矿石和矿岩暴露又较大的采场,不能采用浅孔留矿法。

2、节理和滑面比较发育的绿泥石片岩和绢云母母片岩类型的顶板,其允许暴露面积最大不应超过200平方米;如超过200平方米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比较稳固的石英单脉或以石英单脉为主类型的顶板,其最大暴露面积不应超过320平方米;如超过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采场切割层应单独提出设计.暴露面积较大或松软,顶板应留有临时矿柱,采用分区切割,在平面图上应列出矿住位置、尺寸和形状。

七、切割施工时,除按设计留有临时矿柱外,还要随切割进展用木柱或木垛对顶板进行临时支护。

八、在切割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切割与漏斗开凿之间的关系,使之尽量接近。

九、切割层中临时矿柱的回采应随采矿和崩矿的推进逐步用中深孔一次崩掉。

十、采场顶板在采矿过程中,应求成拱形,严禁采成锅底形。

十一、在采矿过程中.对比较松软的顶板,必须进行规则的临时支护。对比较稳固的顶板,应根据面板的变化情况,可进行不规则的局部支护;顶柱两端必须加垫板并加楔子打紧打牢。

十二、采场爆破后,必须从安全出口一端向另一端认真的撬浮石,撬不下来的大块浮石,可用炸药崩掉或用木柱临时支护,必要时打木垛。

十三、在同一矿房内,禁止凿岩和撬浮石平行作业。

十四、采场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十五、作业前必须首先进行全面的敲帮问顶,发生空响时要及时处理。

十六、采场顶板较松软,炮孔布置应以平孔为主,从一端向另一端或从采场两端向中央平压。

十七、回采过程中,如顶板和矿体形状发生特殊变化时,应暂停作业召开现场会议,临时确定回采方案和顶板维护管理办法。

十八、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第11篇 矿山非煤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22〕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管理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第14篇 非煤矿山工余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工余安全管理,实现本质安全目标,树立矿山员工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员工工余时间的相关注意事项、行为规范和社区文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及外协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__公司各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管理和考核,设立工余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安环部及相关科室组成,单位一把手领导负总责,各单位安全科负责对员工工余管理的调查、汇总和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要将各车间主任、班组长纳入管理机构范围,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行使对员工的工余管理权利,及时了解员工工余时间活动内容,合理安排员工上岗后工作范围和要求,保证员工安全工作。

第三章 工余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实行员工家庭监督卡制度,每半年填报一次,由员工家庭按监督卡内容填写签字后,由家属或员工交(邮)本单位安全部。填报对象主要包括主体单位一线岗位员工和维修岗位员工及辅助单位的维修岗位员工,其他看管岗位及其他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要求员工家属填写员工工余时间监督卡。

第七条 ___矿业公司要不定期召开员工家属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员工工余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情况,制定措施,加强教育。

第八条 ___公司各单位要安排专人不定期走访街道、居民委,对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表现进行了解,发现违纪或违反规定的按奖惩条例严肃处理。

第九条 ___公司要健全工余管理监督网络,把工余管理延伸到社会,在员工所居住地聘请监督员,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把员工工余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中。

第十条 各单位发现或者有反映员工在工余时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矿业公司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___公司要及时开展工余安全宣传,发放或张贴工余安全宣传资料及图片,包括家庭和社区。条件允许,可在矿业公司宣传媒体设专栏,广泛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___公司要对员工工余时间的事故进行分析,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宣传内容应包括如何预防工余意外,并要针对如何预防工余意外,年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____公司各级干部、员工在工余时间要合理调整休息时间,有效杜绝疲劳过度、情绪低落、酒精麻痹及使用麻醉品后上岗作业,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情绪、思想状态及安全意识,保证上标准岗、严格遵守本岗位操作规程和矿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保证矿业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安全顺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94753座,其中:金属矿山8395座,非金属矿山83431座,其他矿山2927座。2007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标137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矿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矿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矿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标133人),同比分别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8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年死亡人数达97人、2005年死亡90人、2006年死亡64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年至2006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月份达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年79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21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共发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8%和43.9%。11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10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6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8%和68.8%;有14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7.7%和15.9%;有6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9.2%和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3类事故,共发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5.4%和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年还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事故总量、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重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4、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

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5、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规定履

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监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经费和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必须从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出发,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为依据,把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由于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2、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企业要依据规定,制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使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构建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

4、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相结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结语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保证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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