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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总结:经济法基础(1) 第2篇初级经济法基础总结 第3篇经济法基础总结 第4篇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总结 第5篇经济法基础知识总结 第6篇《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总结 第7篇经济法基础票据总结 第8篇经济法基础怎么总结 第9篇《经济法基础》总结
【第1篇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总结:经济法基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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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开审判制度
问:公开审理和开庭审理有什么区别
答:开庭审理,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内部审理案件的形式。开庭进行,并不一定要对社会公开。
公开审理,是指将审判对外公开,即允许记者报道,允许社会公众旁听。相应的,非公开审理就是说即使开庭审理,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不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知识点:医疗期的含义
问:“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的区别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假,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是指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所以,如果您是工伤,无需考虑医疗期,只需考虑停工留薪期。如果您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无需考虑停工留薪期,只需考虑医疗期。
知识点:票据的记载事项
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律效果
答:①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例如:甲出票给乙,甲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乙就不能将该票据再行背书转让,如果乙还是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则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该转让行为无效。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乙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则丁可以享有票据权利,只不过乙对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知识点:伪造的含义
票据伪造vs票据变造
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区分主要看改变的对象:如果改变“签章”,属于伪造;如果改变“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属于变造。
知识点:变造票据的方法
票据伪造vs票据变造
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区分主要看改变的对象:如果改变“签章”,属于伪造;如果改变“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属于变造。
【第2篇 初级经济法基础总结
初级经济法基础总结
在学习初级经济法时需要对基础知识进行总结,那么应该如何进行总结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3篇 经济法基础总结
经济法基础总结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视情况不同而定。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p.s.特殊情况: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此时不能确认收入;
②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的收入实现取决于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商品销售。只有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方可认定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且此项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应在安检完毕后方可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时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如果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1)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教材例题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正确答案
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贷:库存商品 420 000
三、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处理
既然不能确认收入,那就不要收入了,只要计算成本就可以了,把库存商品变成发出商品,很形象,至于税费,看题目就可以了。
企业对于发出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教材例题a公司于2009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正确答案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同时,因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注: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2009年11月a公司得知b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公司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正确答案
借:应收账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假定a公司于2009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分录:
正确答案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第4篇 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总结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知识点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5篇 经济法基础知识总结
1.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出口关税、房产公司交纳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等
(1)一般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第6篇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总结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总结
《经济法基础》主要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下是《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总结内容,欢迎阅览!
◆本章考情
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章节之一,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个税种,其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新增内容。在以往考试中分值为17分左右(每年均涉及不定项选择题),预计在2014年考试中为20-30分。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的分类:50万元、80万元。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规定: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视同销售货物(8种)
(1)代销中的委托方、受托方;(2)自产、外购货物的异同。
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行为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13项(注意选择题) 如: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死当物品销售;缝纫业务等。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1.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 营改增缴纳增值税税率:17%、11%、6%
2.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2%);一般纳税人适用(4%、6%)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规则。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税款抵扣的方法
(1)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①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价外费用应视同含税,换算为不含税的金额计入到销售额中。②(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③ 特殊业务的销售额:折扣、包装物押金。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① 以票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②计算抵税: a.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b.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支付运输费用: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已经抵扣的作进项转出处理。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扣税凭证不合格;⑥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进项税额转出:成本×税率。
(5)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3种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五)增值税减免税规定:7项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征税范围和税目(1)交通运输业(11%):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纳税环节
1.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关注: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基或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5.批发环节纳税: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14种: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特别关注: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关注: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2种从高适用税率。
(四)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1)一般: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提示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7%). 1.销售额:
(2)特殊——以旧换新;包装物.
(3)最高销售价格.
(4)3个组价:生产环节: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环节: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进口环节: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2.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4项.
(五)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扣除范围包括:11项提示没有在列举范围的有:酒、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
2.扣除方法:领用扣税法 ,即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扣税环节:(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要点1“境内”范围: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要点2“应税劳务”范围,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要点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包括:(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2.特殊规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二)营业税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特别关注(1)金融保险业中不征营业税的项目;(2)服务业:8个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4)其他易混税目,如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等。
(三)营业税的税率——按照行业类别3%、5%、5%-20%。
(四)营业税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2.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重点把握余额计税的项目:(1)交通运输业:联运业务(2)建筑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4)服务业:旅游业务;广告代理业。(5)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转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营业税减免税:7条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不动产;(3)提供建筑业;(4)租赁业劳务。
2.纳税地点一般规定:(1)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示建筑业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2)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7篇 经济法基础票据总结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广义 包括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
狭义 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熟悉)
类别 具体内容 含义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商业承兑汇票: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只有在汇票中,有承兑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为了证明占有的事实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第8篇 经济法基础怎么总结
经济法基础怎么总结
经济法基础怎么总结
知识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含义
基础养老金和社会统筹养老金有什么区别?
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不矛盾的,此处涉及到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2.《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社会保险 法》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 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统筹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实质其实是一样的。
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基础养老金的组成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社会保险 法》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如何判断题中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以及含税销售额如何进行换算?
一、总结含税不含税内容如下: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以下情况是含税的:
(1)商业企业零售价为含税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是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3)价外费用一般为含增值税收入;
(4)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纳税的包装物押金为含增值税收入
(5)除以下不含税的情况外的其他没有明确说明不含税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以下情况是不含税的:
(1)题中明确说明是不含税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海关专用缴款书上面的金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面的金额。
二、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9篇 《经济法基础》总结
《经济法基础》总结
《经济法基础》中有很多考点值得我们去总结,这也是为了以后复习的方便。以下是《经济法基础》总结内容,欢迎阅览!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总结: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4.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总结: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注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