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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在企业管理中,合同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签订阶段的责任:涉及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 合同履行阶段的责任:涵盖合同执行的监控,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 违约责任:规定当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
4. 争议解决机制:设定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调解、仲裁或诉讼。
5. 合同终止后的责任:包括合同解除、终止后双方应尽的义务,如结算、清理等。
内容是什么
这些责任制度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合同签订时,企业应确保所有条款清晰、无误导,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需设立专门的监控机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违约责任部分则明确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守约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争议解决机制则为企业提供了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指南,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影响正常运营。合同终止后,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以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重点
合同责任制度的重点在于平衡和保护各方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关键在于制定详尽的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归属,以及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此外,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应提前预设解决方案,以便快速、公正地解决问题。
存在的问题
尽管合同责任制度看似完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挑战。比如,合同条款可能过于复杂,导致理解和执行困难;或者企业在合同管理上投入不足,忽视了对合同履行的持续监控。此外,个别情况下,由于法律环境的变化或合同双方实力的不对等,可能导致责任制度的执行效果打折扣。因此,企业需不断优化和完善合同责任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执行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
合同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信用合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营销部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1.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1.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2.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2.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2.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2.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2.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2.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2.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2.8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3.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3.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3.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3.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经理报告。
3.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3.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3.9参与商账追收。
3.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4.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4.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4.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4.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4.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4.7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5.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5.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5.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5.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5.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5.6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一
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3
5
二
1.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2.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是否有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4.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5.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6.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3
3
3
6
4
4
三
1.检查有关合同审查表的办理和送审,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定期或不定期与业务员对帐。
3.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行为。
4.全面了解本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
5
6
5
6
四
1.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2.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6
4
五
1.建立合同台帐。
2.检查合同台帐的登记质量(台帐登记及时、正确、全面)。
3.检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4.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6
10
5
6
六
1. 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创新的典型事例(包括运用计算机管理等事项)。
10
合计
100
4、考核部门: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获奖名单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考核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5、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5.1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5.2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5.3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5.4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5.5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5.6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2篇 信用合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怎么写
公司内部设立营销部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 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1.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1.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2.1组织 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2.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2.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2.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2.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2.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2.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2.8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3.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3.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3.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3. 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经理报告。
3.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 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3. 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3. 9参与商账追收。
3. 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4.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4.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4.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4.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4.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4.7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5.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5.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5.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5.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5.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5.6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一
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 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3. 5
二
1.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2. 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是否有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 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4.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5.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6. 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3. 33644
^三
1.检查有关合同审查表的办理和送审,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 定期或不定期与业务员对帐。
3. 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行为。
4.全面了解本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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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2. 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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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建立合同台帐。
2. 检查合同台帐的登记质量(台帐登记及时、正确、全面)。
3. 检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4.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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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 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创新的典型事例(包括运用计算机管理等事项)。
10
合计
100
4、考核部门: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获奖名单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考核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5、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
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5.1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5.2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5.3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5.4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5.5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5.6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3篇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范文)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我认为具体有以下主要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
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属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属于客观事实的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为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正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以下优点,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德国也正在逐步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由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归则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
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强调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首先,《合同法》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如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损失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另外,《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其次,我国《合同法》对损失赔偿额进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 条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6 条违约金定金不并用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第119 条的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损失赔偿额的限制上,我国合同法尚缺乏损益相抵规则。
所谓损益相抵,是指守约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则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包括费用的避免和损失的避免,在其应得的损失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得的利益部分。
损益相抵规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得到一体遵循,但都特别强调利益取得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 违约金高于但不是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惩罚性; 根据第115条的规定,当采取定金担保出现违约时,若违约并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低于定金数额时,适用的定金即具有惩罚性。
另外, 根据第11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英美法系较之大陆法系更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这体现在其对实际履行的态度上。
英美法上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首要的违约救济是损失赔偿,而非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作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是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指导的,即以所谓衡平法院法官的良心为准,需要个案酌量。
同时,它又作为一种补充救济方式,总以例外的方式存在,所以其适用的条件通常以其不适用的情况表达出来,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对英美法系的以上做法提供了理论根据,他们认为,若他不履约而增加的收益超过对方因其履行而可获得的利益,那么他的违约行为就是一种有效益的行为,即所谓:“有效益违约”(efficient breach)。
这对合同双方而言没有损害,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也是有益的。
“有益违约”主张只要赔偿守约方可期待利益即可不实际履行,其假设的前提便是可期待利益是确定的,这些都使该理论受到许多批评和反对。
反对者认为,可期待利益的确定本身便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可期待利益赔偿中的种种限制,如损失的可预见性、确定性等,使守约方基本上无法得到充分补偿;另外违约后的交易成本并不一定比实际履行中的交易成本低,往往导致极不效益的后果。
因此他们主张扩大实际履行的适用,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补充。
不过,目前美国合同法上仍将损失赔偿做为首要的救济方式,虽然许多法院对实际履行的适用的确出现日益灵活放宽的趋势。
我国合同法未采用英美法的做法,而是通过第107、109、110 三个条款将继续履行作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确定下来,规定经守约方要求,金钱债务应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情况外,也应实际履行。
这是符合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需要的,它对于保障守约方实现其合同目的,严肃合同纪律,消除信用危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在我国合同法中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障的。
(三)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
首先,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的先进规则。
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被认为预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拒绝向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的一种违约行为。
明示毁约制度是以前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缺失的一项制度,此次《合同法》在第94条和第108 条中对其作出了规定,填补了这项空白。
其中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和英美法中默示毁约制度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给付义务。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以下缺陷:其一,依据原因上的限制。
尽管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不安抗辩的行使原因一采支付不能主义,一采概括主义,但都是以财产的减少为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而另一方难为对待给付的原因,却不限于财产的减少,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都可能表明债务人将难以对待给付,这时债权人却不能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身的权益,显然是立法中的一大缺陷。
其二,法律救济方法的不足。
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法是有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即应继续履行义务。
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可否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比较含糊,尽管有些学者主张应有解除权,但从法律条文来看是没有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更是没有规定。
这样就极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及时了结争议,增加了双方的损失,导致了连环违约等情况的发生,使整个市场秩序受到不利影响。
而默示毁约制度正可以克服不安抗辩权的以上弊端。
《合同法》第68、69、97等条款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充分吸收借鉴了默示毁约的有关规定,不但大大放宽了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而且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权利。
其次,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合同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
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
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其二,完善了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经济合同法》第26条将“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作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这一规定使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发生延迟履行时就可解除合同,不利于对违约方权益的保护,有失公平。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将其规定为:“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一规定又过于严格,因为违约方可能仅仅履行了次要义务,而守约方就无法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94条将其规定为:“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再次,完善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制度。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将引起违约责任的上级机关扩大至一般的第三人,其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另外,《合同法》第64、65条也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做出了规定,使该项制度趋于完善。
第四,确立了责任竞合制度。
《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做出规定。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经产生的现象,是法律无法消除的客观存在。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即禁止竞合制度、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制度、有限制地选择诉讼制度。
从《合同法》第122 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是采用了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的制度。
这种选择不仅是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果,而且是对世界上先进立法经验的吸收和借鉴。
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时也可能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第4篇 信用合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格式怎样的
公司内部设立营销部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 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1.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1.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2.1组织 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2.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2.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2.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2.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2.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2.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2.8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3.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3.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3.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3. 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经理报告。
3.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 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3. 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3. 9参与商账追收。
3. 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4.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4.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4.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4.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4.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4.7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5.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5.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5.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5.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5.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5.6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一
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 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3. 5
二
1.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2. 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是否有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 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4.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5.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6. 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3. 33644
^三
1.检查有关合同审查表的办理和送审,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 定期或不定期与业务员对帐。
3. 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行为。
4.全面了解本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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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2. 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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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建立合同台帐。
2. 检查合同台帐的登记质量(台帐登记及时、正确、全面)。
3. 检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4.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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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六
1. 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创新的典型事例(包括运用计算机管理等事项)。
10
合计
100
4、考核部门: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获奖名单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考核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5、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
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5.1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5.2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5.3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5.4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5.5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5.6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