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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5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有哪些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确保电厂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它涵盖了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报告、整改落实和效果验证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旨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在电厂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用于规范日常生产活动,确保安全、高效运作。具体来说,它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电厂设施进行系统性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 风险评估制度:对潜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 隐患报告制度:鼓励员工上报发现的问题,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4. 整改落实制度:针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5. 效果验证制度:通过跟踪和反馈,检验整改效果,持续优化安全管理。

重要内容

1.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

3.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序地应对。

4. 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环境的各项指标,防止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5. 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确保电厂运营的合法性。

制度流程

1. 制定制度:根据电厂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制定出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 实施制度:将制度落实到每个部门和个人,确保全员参与。

3. 检查与评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隐患。

4. 隐患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指定责任人,限时完成。

5. 验收与反馈: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收集反馈,不断优化制度。

6.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更新和完善制度,形成动态管理。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电厂能够建立一个闭环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降低事故风险,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

(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监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安生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消号。

第十八条 安生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安生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时的。

(六)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

第2篇 某火力发电厂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相关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针对性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是指人身未遂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公司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一)落实上级单位关于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组织或参加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参加设备异常、人身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并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处理或监督处理。

(三)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事件管理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六)安全事件实行闭环管理,事件关闭后,填报一份最终的、详实的安全事件报告单。

(七)及时转发上级单位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地纠正措施,并且对安全事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和印发报告单。

(八)负责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建议。

(九)根据公司发生的安全事件规律和特点,完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

(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报送安全事件报告单,通报安全事件情况。

(十一)负责人身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

(一)参加设备异常、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设备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安全保卫中心

(一)参加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交通及火灾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公司其他各单位

(一)依据公司及上级安全事件管理要求,协助有关的事件调查分析处理,落实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项关闭。

(二)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落实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完善危险预控措施。

第三章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报告原则

(一)安全事件的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班组或个人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的了解。

(二)属于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以上同等级别的未遂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与发电管理部报告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应同时向中电投生产调度、东北电监局(电话:024--)、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电管理部并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跟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一)初步报告

1.当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后,当班值长应立即把事件的简要经过以电话的方式向生产技术部、安全保卫中心及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和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在1小时内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中电投生产调度室及东北电监局电话:024—,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主要经过。

2.安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相关管理部门应将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过的事故初步报告送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在安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措施;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当发生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时,责任单位应立即向相应管理部门领导汇报。

(二)跟踪报告

1.在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后的20小时内,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将相关管理部门在事件发生后18小时内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较为详细的《安全事件报告单》,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

2.根据事件的进展,将事件的阶段情况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不同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同的序列号。

3.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转发至责任单位并监督落实情况,并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效果评价。

4.对于人身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每日8:00前,相关管理部门以电子文档形式将事件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进度安排等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5.对于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未遂、直接损失在7千元以下的火灾及轻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相关单位(部门)在事件原因分析后,将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监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二类障碍、直接损失在3千-7千元的火灾及轻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需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再报送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设备异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需经相关管理门对口主管审核。

(三)分析报告

1.在发生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2天内,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将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的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最终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报送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2.公司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印发事故情况通报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报告要求

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安全事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事件报告必须按规定报告,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3.人身轻伤及以上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填写,生产副总经理审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报告单由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后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审核。

4.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生产技术部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设备异常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填写, 经生产技术部相关专业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5.一般及以交通事故、直接损失达3千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保卫中心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安全保卫中心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轻微交通事故及直接损失3千元及以下的火灾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填写,经安全保卫中心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6.报送上级公司人身、设备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各生产技术部主任相应审核后,报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定批准,并由安监部统一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

7.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及分析报告均按以上流程办理。

8.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以邮件形式将安全事件结论性报告(最终报告)发送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录入本单位月安全情况分析中。

9.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必须按报告格式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报告格式及结构,应由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

第十条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一)若承包方在生产现场发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和承包方均要上报主管单位。

(二)发生承包方责任的设备、火灾事故由设备责任单位填写相应安全事件报告单,按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分类

(一)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上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原则。

(二)设备障碍、异常划分的标准,执行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中的分类原则。

第十二条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上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原则。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中国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中国电力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3.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 号)

5.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

第七章 附件

1.安全事件报告单

2.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

3.安全事件管理流程

第3篇 发电厂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建筑安装安全法规,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编制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 教育制度

环境健康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使其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全面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

1 新进企业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环境健康安全教育。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3 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使工人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操作规程。

4 开展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月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活动有考核措施。

5 经常性的开展厂纪、厂规、劳动纪律和法制教育,使全体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爱厂、爱家。

(2 技术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包括限控技术、防护技术、保险技术、排险救助技术(应急措施)。

1 工程技术部门、安环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工程的《环境健康安全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2 项目经理部各部门根据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的职能分配,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和登记,由安全环保部进行汇总,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3 根据确定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防措施,明确对应的责任人员。

4 编制各种施工技术措施时,必须有环境健康安全的控制措施。重点和危险的施工部位、工序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方案,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3 检查制度

制定内容与适用范围:规定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三级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

安全检查台帐:现场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建立施工现场领导值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日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单等。

(4 奖惩制度

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严肃纪律,奖惩分明,确保生产安全。

第4篇 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厂营造和保持一个整洁、卫生、文明的生产环境,提高全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现场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状况,体现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形象的反映,也是企业员工基本素质的集中体现。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管辖区域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将所辖卫生区域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到班组、岗位,做到设备环境卫生责任到人。

第二章 各部门卫生区域划分

为明确全厂各部门卫生区域,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监部在厂部2023年1月21日召开运行部、检修部、保洁队等单位进行卫生区域划分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对卫生区域划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修订。

第四条 汽机部分:

(一)运行专业:

1、汽机厂房零米所有门、窗台、卫生。玻璃

2、汽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转机卫生(含电机),汽机房各层电缆桥架卫生。

3、操作箱、配电箱、事故按钮和消防箱、灭火器等所有设备、器材外部卫生。

4、汽机8米平台所有设备卫生,汽机冷油器、汽机主厂房房顶卫生。

5、循环泵坑、循环泵入口水井、主厂房4.5管道间、4.5米加热器和油箱平台、滤油器,十二米平台、疏水扩容器和疏水箱、零米减温器和分汽缸,低位水箱和换热站设备、地面和门窗卫生。

6、汽机房零米至8米以下,12米平台等处钢梯、栏杆卫生;汽机房内3米以下灯具卫生。

(二)检修专业:

1、化水多介质、过滤器、阴阳床、混床顶部卫生

2、汽机主厂房及所辖范围内所有管道、阀门卫生。

3、汽机高中低压加热器和轴封加热器、主油箱、凝汽器、除氧器和连排扩容器及附属管道阀门卫生;除氧器平台照明灯具卫生。

4、汽机主厂房行车卫生;锅炉8米固定端14.5米#1机来汽门平台。

5、机力塔平台、楼梯、栏杆、管道卫生。

第五条 锅炉部分:

(一) 运行专业:

1、锅炉零米层门窗玻璃卫生(包括窗台)。

2、冷渣机、给煤机、返料风机(含隔音罩)、一、二级链斗机(含电机)卫生;一、二次风机和引风机(含电机)卫生。

3、锅炉专业辖区内配电箱、操作箱、就地事故按钮、检修配电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4、燃油库地面卫生,燃油罐、燃油泵房设备、地面窗户卫生。

5、锅炉八米平台上方2米范围内管道阀门卫生,吹灰控制盘外部卫生。

6、启动锅炉房内所有设备、地面环境卫生。

(二)检修专业:

1、定排扩容器和空压机储气罐卫生。

2、锅炉主厂房8米以下及8米平台上方2米范围以外的所有汽(气)、水、风、烟、油等管道阀门卫生。

3、锅炉本体卫生(含各层平台、钢梯和电缆桥架、灯具)。

4、电除尘顶部平台、所有振打装置、零米仓泵间设备管道卫生,气化风机间所有设备管道卫生。

5、电除尘4.5米灰斗间设备卫生。

第六条 电气部分:

(一)运行专业:

1、0.4kv配电间、6kv配电间、化学变、输煤变、三号皮带配电室、除灰配电室、孤网高低压配电室设备外部和地面卫生。

2、#1、2发电机4.5米出线室、厂用分支和 pt间及空冷室,主厂房4.5米电缆夹层间、电子间内(含室外空调)、蓄电池室,柴油机房和柴油机及柴油罐、配电间等处设备外部和地面卫生。(护栏内所有地面、道路都包括在内)

3、35kv开关场内地面卫生,汽机a排墙外主变、厂高变区域环境卫生。

4、电气所辖区域内所有消防箱和灭火器及3米以下的照明灯具卫生。

(二)电气检修:

1、35kv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卫生。

2、起备变卫生,全厂所有厂用变压器、开关柜、配电屏(箱)、操作箱、就地事故按钮内部卫生。

3、输煤系统设备各控制箱、开关箱内部卫生。

4、距地面3米以上的照明灯具清擦。

第七条 化水运行专业:

1、化水间地面、门窗、设备、管道阀门、槽罐和转机(含电机)全部卫生。

2、生、消泵房、工业泵房、综合泵房地面、门窗、设备管道卫生,转机(含电机)操作箱、配电箱外部卫生。

3、锅炉8米平台东侧化学4个房间内门窗、地面、设备、管道阀门卫生、配电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4、酸碱间地面、门窗、酸碱罐、计量箱、管道、卸酸、碱泵的卫生。

5、化学设备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器材卫生和3米以下照明灯具卫生。

6、化水楼一层制样机间、二层所用房间地面、设备设施、门窗卫生。

第八条 热工部分

1、工程师站内设备环境卫生、电子间盘柜内部卫生,集控室大屏幕内外卫生,生产现场所有热工盘柜、参数测点、探头、变送器、执行器、阀门电动头、接线端子箱内外卫生。

2、生产现场所有电动阀门、风门等的控制装置卫生,现场所有气动门、插板等的控制、传动装置卫生。

3、锅炉吹灰系统控制箱内部卫生。

4、全厂dcs系统所用电脑主机和接线卫生。

第九条 燃除运行专业:

1、1、2、3号皮带配电箱、操作箱、开关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2、1、2、3号皮带地面、墙、窗户玻璃卫生,电缆桥架卫生。

3、燃除所属范围所有转机(含电机)暖汽和回水装置以及除尘设备卫生。

4、破碎机间、煤泥池间卫生,#2带头部西侧门外屋顶平台卫生。

4、除灰系统地面、墙、窗户及玻璃所有设备卫生。

5、空压机房内外设备系统以及地面和门窗卫生。(包括#5、#6空压机房内地面和门窗卫生)

6、燃除设备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器材和3米以下照明灯具卫生。

第十条 汽车队

1、车库、小油库、值班室、地面、门窗、墙面卫生,3米以下的照明灯具卫生。

2、所有车辆卫生,维修工器具卫生,配电箱、照明箱、开关箱外部卫生。

3、柴油机房外的输油泵和车辆加油机卫生。

第十条 保洁队区域

1、汽机0米、8米平台卫生,汽机主厂房和锅炉主厂房8米层门窗玻璃卫生(包括窗台)。

2、锅炉房0米、8米平台卫生,引风机房地面卫生及区域内门窗玻璃卫生。

3、汽机固定端和扩建端0米至33米楼梯、走道、扶手、墙面窗户卫生。

4、16米除氧间平台卫生,8米扩建端会议室内地面门窗卫生。

5、仓泵房0米、4.5米和气化风机房地面、窗户玻璃卫生。

6、主厂房卫生间、化水卫生间内部卫生。

7、化水会议室、厂部值班室内地面、门窗灯具卫生,化水楼梯间窗户。

8、厂区道路清扫,厂区所有空地杂草、杂物清理。

9、柴油机房、孤网院内地面卫生。

10、#1、2炉#1、2级链斗机地坑内地面、设备外部卫生。

11、锅炉给煤机出料阀下部卫生。

第十一条 后勤卫生区域:

1、公寓楼楼梯、门窗玻璃、卫生间、走廊(含暖气)、楼顶以及门前通道卫生,图书室和库房卫生。

2板房院内、卫生间和各娱乐室以及浴池内门窗玻璃地面卫生。

3员工餐厅、厨房、库房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制水间卫生(包括门窗

玻璃)。

4、食堂、公寓楼、平房、板房和浴池周边10米内卫生。

第十二条 其他:

1、各部门、机关各部室办公室内部、地面、门窗玻璃卫生由各部门自行清扫和保持。

2、化水车间东侧钢梯、门和检修部值班室内部卫生由检修部负责。

3、厂区前门卫值班室及周边卫生由保卫科负责(院外以办公楼前墙和西山墙为界,院内值班室周围三米以内)。后门卫值班室及边墙外道路卫生。

4、地磅房内外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5、煤场燃煤的堆放整理由供应科负责。

6、仓库内部卫生和材料的归类存放院内卫生以及院外,西至煤场防尘网,南至仓库后墙为界的区域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7、全厂各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由摆放处所卫生区域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清擦。

8、厂区柴油加油机房的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9、车队检修室及门前卫生(北至东西路,西至南北路)由车队负责。

第三章 对设备环境文明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不同设备系统所处的环境,卫生清扫清理和保持的难易程度以及不同设备对环境卫生的不同要求,制定有差别的设备系统环境卫生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对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和孤网控制室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墙面设备内外无浮尘、无水渍和油渍,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定置要求摆放整齐,操作台、桌面、资料记录柜内外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五条 对汽机主厂房和化水间(含化水管辖的各泵站)、楼梯间、燃除控制室、电气高低压厂用段,蓄电池室、发电机pt室、厂用分支室、4.5米电缆夹层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水、油,设备系统表面无灰尘和油污,门窗清洁无积灰,楼梯扶手、平台、栏杆无灰尘,电气盘柜内无积灰。

第十六条 对锅炉0米、8米以上各层平台(含钢梯)和引风机间、空压机间、气化风机间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水、积油和积灰(渣),设备系统见本色、无明显积灰,电气盘柜内无积尘。

第十七条 对锅炉8米(含8米以上2米范围)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灰尘、无水(油)渍,设备系统无灰尘见本色,电气盘柜内无灰尘。

第十八条 对燃除输煤系统、干灰系统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煤、积水和积油,设备系统表面无明显煤粉,电缆桥架上无明显煤粉,电气盘柜内无明显煤灰。

第十九条 对办公室、值班室、门卫室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灰尘、水渍,办公桌、椅、柜内外清洁,资料和物品摆放整齐有序,门窗无灰尘。

第二十条 对厂区内所有室外设备系统的卫生基本要求是:设备表面无明显灰尘油垢,电气盘柜内无积灰。

第二十一条 对厂区道路、场地的卫生基本要求是:道路整洁,地面无杂物杂草,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仅仅是对厂区各处文明卫生的基本要求,各部门可根据所辖范围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更加具体明晰的卫生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所辖区域卫生状况的差异,对不同的设备系统和环境卫生规定清扫、擦拭间隔,如随时清扫、每班清扫、每日清扫、每周清扫、每月清扫等,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勤考核。总的原则应该是:通过清扫或擦拭能达到基本要求,通过检查考核能长期保持基本要求。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文明生产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工作作风和人员整体素质、代表了电厂的整体形象,为了在全厂建立一个文明卫生的生产环境,并能做到长期保持,必须有一个检查、考核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自己管辖的设备系统环境卫生区域应做到勤检查、勤整治、勤考核,以保持良好的卫生面貌。全厂安全文明卫生实行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除每周六下午的安全大检查外,安监部平时在生产现场巡视检查中随时抽查各处文明卫生的保持情况,并于每周安全大检查情况中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在安监部组织的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某一区域卫生状况出现滑坡或死角,通知卫生区域所在部门于24小时内整改,并在周检查情况中通报批评;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情况予以考核,每次每处罚款50元,考核至部门提供的责任专业或班组;当月同一专业或班组卫生区域出现2次及以上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情况,在前一次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考核,同时考核部门或专业负责人50-100元。

第二十八条 由于设备运行中故障或泄漏直接导致某一处积煤、积灰或积渣等未能达到卫生基本要求,值班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中,专业应组织力量于24小时内予以清理达到要求,上述情况免于考核。

第二十九条 设备发生泄漏,检修部应在接到运行通知后立即组织消除,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一昼夜内处理完毕;遇有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应在每日早会上说明情况,否则考核检修部每次5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当生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本制度某些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时,安监部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修订,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监部

2023年10月21日

第5篇 某电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提高参加电厂建设的各级各类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术技能,确保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任务。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 脱硫系统epc项目的各级各类人员和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 脱硫系统epc项目有合同关系的外协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

1 安保部负责对项目部领导、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考试;对各外协单位经理、生产经理、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

2 各二级单位的安全专工负责所属单位的全体员工、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各外协单位的安全员对本单位的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所有考试成绩报项目安全保卫部。

3 安全保卫部对3.1、3.2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考试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归档。

4 一年一度的全员安规考试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统一组织,统一试卷,统一时间,统一进行。

四、细则

1 开工前所有进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安全教育培训。

2 按照国家与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内容,组织安全考试。

3 安全考试合格人员,通过项目部登记,办理身份胸卡,才能进场作业。无证人员入场将视为安全隐患的因素,进行处理。

4 按照电力行业、业主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规考试,并上报公司安保部和业主。

5 每周一上午两小时为全员安全学习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不管工期多紧,任务多重,安全学习时间必须得到保证,以增强员工的安全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单位做好学习记录。

6 经允许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由接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发给临时通行证和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入现场,离开时归还发放单位,严禁未经允许的任何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7 经允许来访的上级领导,参观考察人员,综合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向上述人员介绍施工场地的基本情况和注意事项,提供必需的安全进场用品。并由接待部门派专人陪同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8 项目安全保卫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所属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每周的安全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指导工作。

9 项目安全保卫部综合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板报、实物、图片、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势进行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卫生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0 项目部和所属各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五、记录管理

1 培训记录由各主办单位保存。

2 考试成绩统一由安保部登记保存。

第6篇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厂营造和保持一个整洁、卫生、文明的生产环境,提高全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现场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状况,体现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形象的反映,也是企业员工基本素质的集中体现。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管辖区域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将所辖卫生区域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到班组、岗位,做到设备环境卫生责任到人。

第二章  各部门卫生区域划分

为明确全厂各部门卫生区域,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监部在厂部2023年1月21日召开运行部、检修部、保洁队等单位进行卫生区域划分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对卫生区域划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修订。

第四条 汽机部分:

(一)运行专业:

1、汽机厂房零米所有门、窗台、卫生。玻璃

2、汽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转机卫生(含电机),汽机房各层电缆桥架卫生。

3、操作箱、配电箱、事故按钮和消防箱、灭火器等所有设备、器材外部卫生。

4、汽机8米平台所有设备卫生,汽机冷油器、汽机主厂房房顶卫生。

5、循环泵坑、循环泵入口水井、主厂房4.5管道间、4.5米加热器和油箱平台、滤油器,十二米平台、疏水扩容器和疏水箱、零米减温器和分汽缸,低位水箱和换热站设备、地面和门窗卫生。

6、汽机房零米至8米以下,12米平台等处钢梯、栏杆卫生;汽机房内3米以下灯具卫生。

(二)检修专业:

1、化水多介质、过滤器、阴阳床、混床顶部卫生

2、汽机主厂房及所辖范围内所有管道、阀门卫生。

3、汽机高中低压加热器和轴封加热器、主油箱、凝汽器、除氧器和连排扩容器及附属管道阀门卫生;除氧器平台照明灯具卫生。

4、汽机主厂房行车卫生;锅炉8米固定端14.5米#1机来汽门平台。

5、机力塔平台、楼梯、栏杆、管道卫生。

第五条 锅炉部分:

(一) 运行专业:

1、锅炉零米层门窗玻璃卫生(包括窗台)。

2、冷渣机、给煤机、返料风机(含隔音罩)、一、二级链斗机(含电机)卫生;一、二次风机和引风机(含电机)卫生。

3、锅炉专业辖区内配电箱、操作箱、就地事故按钮、检修配电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4、燃油库地面卫生,燃油罐、燃油泵房设备、地面窗户卫生。

5、锅炉八米平台上方2米范围内管道阀门卫生,吹灰控制盘外部卫生。

6、启动锅炉房内所有设备、地面环境卫生。

(二)检修专业:

1、定排扩容器和空压机储气罐卫生。

2、锅炉主厂房8米以下及8米平台上方2米范围以外的所有汽(气)、水、风、烟、油等管道阀门卫生。

3、锅炉本体卫生(含各层平台、钢梯和电缆桥架、灯具)。

4、电除尘顶部平台、所有振打装置、零米仓泵间设备管道卫生,气化风机间所有设备管道卫生。

5、电除尘4.5米灰斗间设备卫生。

第六条 电气部分:

(一)运行专业:

1、0.4kv配电间、6kv配电间、化学变、输煤变、三号皮带配电室、除灰配电室、孤网高低压配电室设备外部和地面卫生。

2、#1、2发电机4.5米出线室、厂用分支和 pt间及空冷室,主厂房4.5米电缆夹层间、电子间内(含室外空调)、蓄电池室,柴油机房和柴油机及柴油罐、配电间等处设备外部和地面卫生。(护栏内所有地面、道路都包括在内)

3、35kv开关场内地面卫生,汽机a排墙外主变、厂高变区域环境卫生。

4、电气所辖区域内所有消防箱和灭火器及3米以下的照明灯具卫生。

(二)电气检修:

1、35kv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卫生。

2、起备变卫生,全厂所有厂用变压器、开关柜、配电屏(箱)、操作箱、就地事故按钮内部卫生。

3、输煤系统设备各控制箱、开关箱内部卫生。

4、距地面3米以上的照明灯具清擦。

第七条 化水运行专业:

1、化水间地面、门窗、设备、管道阀门、槽罐和转机(含电机)全部卫生。

2、生、消泵房、工业泵房、综合泵房地面、门窗、设备管道卫生,转机(含电机)操作箱、配电箱外部卫生。

3、锅炉8米平台东侧化学4个房间内门窗、地面、设备、管道阀门卫生、配电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4、酸碱间地面、门窗、酸碱罐、计量箱、管道、卸酸、碱泵的卫生。

5、化学设备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器材卫生和3米以下照明灯具卫生。

6、化水楼一层制样机间、二层所用房间地面、设备设施、门窗卫生。

第八条 热工部分

1、工程师站内设备环境卫生、电子间盘柜内部卫生,集控室大屏幕内外卫生,生产现场所有热工盘柜、参数测点、探头、变送器、执行器、阀门电动头、接线端子箱内外卫生。

2、生产现场所有电动阀门、风门等的控制装置卫生,现场所有气动门、插板等的控制、传动装置卫生。

3、锅炉吹灰系统控制箱内部卫生。

4、全厂dcs系统所用电脑主机和接线卫生。

第九条 燃除运行专业:

1、1、2、3号皮带配电箱、操作箱、开关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2、1、2、3号皮带地面、墙、窗户玻璃卫生,电缆桥架卫生。

3、燃除所属范围所有转机(含电机)暖汽和回水装置以及除尘设备卫生。

4、破碎机间、煤泥池间卫生,#2带头部西侧门外屋顶平台卫生。

4、除灰系统地面、墙、窗户及玻璃所有设备卫生。

5、空压机房内外设备系统以及地面和门窗卫生。(包括#5、#6空压机房内地面和门窗卫生)

6、燃除设备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器材和3米以下照明灯具卫生。

第十条 汽车队

1、车库、小油库、值班室、地面、门窗、墙面卫生,3米以下的照明灯具卫生。

2、所有车辆卫生,维修工器具卫生,配电箱、照明箱、开关箱外部卫生。

3、柴油机房外的输油泵和车辆加油机卫生。

第十条 保洁队区域

1、汽机0米、8米平台卫生,汽机主厂房和锅炉主厂房8米层门窗玻璃卫生(包括窗台)。

2、锅炉房0米、8米平台卫生,引风机房地面卫生及区域内门窗玻璃卫生。

3、汽机固定端和扩建端0米至33米楼梯、走道、扶手、墙面窗户卫生。

4、16米除氧间平台卫生,8米扩建端会议室内地面门窗卫生。

5、仓泵房0米、4.5米和气化风机房地面、窗户玻璃卫生。

6、主厂房卫生间、化水卫生间内部卫生。

7、化水会议室、厂部值班室内地面、门窗灯具卫生,化水楼梯间窗户。

8、厂区道路清扫,厂区所有空地杂草、杂物清理。

9、柴油机房、孤网院内地面卫生。

10、#1、2炉#1、2级链斗机地坑内地面、设备外部卫生。

11、锅炉给煤机出料阀下部卫生。

第十一条 后勤卫生区域:

1、公寓楼楼梯、门窗玻璃、卫生间、走廊(含暖气)、楼顶以及门前通道卫生,图书室和库房卫生。

2 板房院内、卫生间和各娱乐室以及浴池内门窗玻璃地面卫生。

3 员工餐厅、厨房、库房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制水间卫生(包括门窗

玻璃)。

4、食堂、公寓楼、平房、板房和浴池周边10米内卫生。

第十二条 其他:

1、各部门、机关各部室办公室内部、地面、门窗玻璃卫生由各部门自行清扫和保持。

2、化水车间东侧钢梯、门和检修部值班室内部卫生由检修部负责。

3、厂区前门卫值班室及周边卫生由保卫科负责(院外以办公楼前墙和西山墙为界,院内值班室周围三米以内)。后门卫值班室及边墙外道路卫生。

4、地磅房内外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5、煤场燃煤的堆放整理由供应科负责。

6、仓库内部卫生和材料的归类存放院内卫生以及院外,西至煤场防尘网,南至仓库后墙为界的区域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7、全厂各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由摆放处所卫生区域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清擦。

8、厂区柴油加油机房的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9、车队检修室及门前卫生(北至东西路,西至南北路)由车队负责。

第三章 对设备环境文明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不同设备系统所处的环境,卫生清扫清理和保持的难易程度以及不同设备对环境卫生的不同要求,制定有差别的设备系统环境卫生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对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和孤网控制室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墙面设备内外无浮尘、无水渍和油渍,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定置要求摆放整齐,操作台、桌面、资料记录柜内外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五条 对汽机主厂房和化水间(含化水管辖的各泵站)、楼梯间、燃除控制室、电气高低压厂用段,蓄电池室、发电机pt室、厂用分支室、4.5米电缆夹层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水、油,设备系统表面无灰尘和油污,门窗清洁无积灰,楼梯扶手、平台、栏杆无灰尘,电气盘柜内无积灰。

第十六条 对锅炉0米、8米以上各层平台(含钢梯)和引风机间、空压机间、气化风机间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水、积油和积灰(渣),设备系统见本色、无明显积灰,电气盘柜内无积尘。

第十七条 对锅炉8米(含8米以上2米范围)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灰尘、无水(油)渍,设备系统无灰尘见本色,电气盘柜内无灰尘。

第十八条 对燃除输煤系统、干灰系统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煤、积水和积油,设备系统表面无明显煤粉,电缆桥架上无明显煤粉,电气盘柜内无明显煤灰。

第十九条 对办公室、值班室、门卫室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灰尘、水渍,办公桌、椅、柜内外清洁,资料和物品摆放整齐有序,门窗无灰尘。

第二十条 对厂区内所有室外设备系统的卫生基本要求是:设备表面无明显灰尘油垢,电气盘柜内无积灰。

第二十一条 对厂区道路、场地的卫生基本要求是:道路整洁,地面无杂物杂草,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仅仅是对厂区各处文明卫生的基本要求,各部门可根据所辖范围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更加具体明晰的卫生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所辖区域卫生状况的差异,对不同的设备系统和环境卫生规定清扫、擦拭间隔,如随时清扫、每班清扫、每日清扫、每周清扫、每月清扫等,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勤考核。总的原则应该是:通过清扫或擦拭能达到基本要求,通过检查考核能长期保持基本要求。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文明生产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工作作风和人员整体素质、代表了电厂的整体形象,为了在全厂建立一个文明卫生的生产环境,并能做到长期保持,必须有一个检查、考核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自己管辖的设备系统环境卫生区域应做到勤检查、勤整治、勤考核,以保持良好的卫生面貌。全厂安全文明卫生实行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除每周六下午的安全大检查外,安监部平时在生产现场巡视检查中随时抽查各处文明卫生的保持情况,并于每周安全大检查情况中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在安监部组织的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某一区域卫生状况出现滑坡或死角,通知卫生区域所在部门于24小时内整改,并在周检查情况中通报批评;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情况予以考核,每次每处罚款50元,考核至部门提供的责任专业或班组;当月同一专业或班组卫生区域出现2次及以上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情况,在前一次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考核,同时考核部门或专业负责人50-100元。

第二十八条 由于设备运行中故障或泄漏直接导致某一处积煤、积灰或积渣等未能达到卫生基本要求,值班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中,专业应组织力量于24小时内予以清理达到要求,上述情况免于考核。

第二十九条 设备发生泄漏,检修部应在接到运行通知后立即组织消除,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一昼夜内处理完毕;遇有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应在每日早会上说明情况,否则考核检修部每次5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当生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本制度某些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时,安监部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修订,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监部

2023年10月21日

第7篇 发电厂运行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规范生产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状态下运行,结合电厂发电运行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适用于各项目所在电厂安全运行部。

1.2 运行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1.2.1 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管理工作通过对生产运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

1.2.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优化监控参数,调动和发挥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及热用户的需求。

1.2.3 服从调度命令,严守调度纪律。牢固树立“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思想意识,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1.2.4 各项安全、可靠、经济、环保指标应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水平,力争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水平。

1.3 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1)有一个通畅高效、快速反应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

2)有一套制度规范、符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程;

3)有一支训练有素、胜任工作、爱岗敬业、纪律严明的运行队伍;

4)有一个文明、良好的生产运行工作秩序和环境。

2 运行管理工作的职责

2.1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运行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修订运行管理的有关制度。

2.2 检查、监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在各运行值生产运行中的落实情况。

2.3 规范各项目电厂各运行值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归口指标汇总和对外发布,协调有关运行管理对外联系。

2.4 收集、汇总、分析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的普遍问题,组织技术攻关,为各运行值提供运行管理的技术支持。

2.5 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各运行值运行管理工作。

3 公司级运行管理职责

3.1 公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级生产管理人员的运行管理职责。

3.2 公司总经理对本企业的生产运行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参加生产调度会议,及时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方面领导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每季度的安全生产会议。

3.3 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是生产运行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公司副总经理、总工在运行管理上的职责:

1) 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批准生产运行方面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

实施;

2) 参加__能源集团安全生产会议,贯彻集团公司的指示精神;

3) 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赋予其职责和权限,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

题;

4) 主持生产调度会议,全面掌握生产运行情况,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生产上存在

的问题;

5)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夜巡、特巡和监督性

巡视;检查、监督本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及运行值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评价并做出改进工作的指示;

6) 每月召开一次本企业运行分析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本企业运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运行工作情况和运行指标完成情况,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7) 参与对本企业运行工作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值班人员的调配;

8) 审批生产运行计划、运行方式和全厂性的系统图,审批重要的热工及厂属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审批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主持该项试验;

9) 审批年度运行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制定各种典型事故处置预案,审批全厂性的反事故演练方案,并主持进行演练和做好总结评价;

10)主持重大的或复杂的运行情况调查分析和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11) 按要求组织、落实安全性评价及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检查、整改工作。

4 安全运行部应承担以下生产运行管理的职责

4.1 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汇报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副总经理、总工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生产部门予以完成。

4.2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生产运行规程、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制度、全厂性的系统图等,划分运行各专业的设备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

4.3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生产运行岗位运行日志及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及时审阅分析主要记录和数据,提出改进意见。

4.4 组织编制本部门生产运行工计划。

4.5 参加生产运行方式和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的审查。组织制定和审核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参加该项试验。

4.6 组织本企业运行分析会议,运行管理工作会议,主持运行专题分析,并提出分析报告。  4.7 编制或审核本企业运行月报和月度运行工作总结报告,审核各种运行技术专题报告。  4.8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4.9 会同本企业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典型事故预案;编制或审核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现场培训计划、节能降耗措施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4.10 严格执行电网公司关于一次调频及相关管理要求,保证电能质量。

4.11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状况,检查指导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指导运行值运行现场的工作,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负责考核。

4.12 按照要求检查、督促做好事故预想。

5 生产运行指挥

应建立和加强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在调度和运行操作上,值长受电网调度部门的指挥;在行政和技术上,值长按照本企业自行制定的行政和技术管理体系接受上级的领导。值长在当班期间代表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

6 运行计划管理

6.1 运行工作实行计划管理。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他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工作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运行值、班组及个人,使所有运行人员都担负执行计划的责任。并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将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评比、奖励结合起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6.2 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台机组的发电量;

2)燃料的使用量;

3)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

5)主要可靠性指标及调整;

6)运行反事故措施及演习;

7)节能降耗及环保措施;

8)运行现场培训工作;

9)其他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

7 安全运行部运行资料管理内容及要求

7.1 运行资料管理内容

7.1.1 机组典型记录:每台机组每日或每周要有各专业各种典型工况下的全面数据记录:同时在正常启停机及故障时,要记录机组实际的惰走曲线及升降压、升降温曲线等。对于供热机组,还要有典型供热工况全面数据记录。

7.1.2 报警记录:机组报警记录是反映机组是否偏离正常运行工况的重要数据,是进行运行分析的依据之-,必须精心管理。对于有计算机报警打印的机组,要对其报警打印记录定期收集、分析,对于没有计算机报警打印的机组,运行人员要记录报警时间、内容、产生原因。

7.1.3 事故分析报告:运行事故分析报告对运行人员有很大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对其进行分析学习也是提高运行水平的一种手段。

7.1.4 各种试验报告:机组进行锅炉水压试验、甩负荷试验、深度调峰试验、燃烧系统调整试验、汽机调节系统静态试验、励磁系统试验、各种运行方式对比试验及检修前后的热效率试验等试验报告要妥善保管,以供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考。

7.1.5 各种技术资料:除贯彻《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外,要根据实际制定事故异常防范技术措施,如遇电网故障时保厂用电等措施,供运行人员执行并妥善保管。

7.2 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7.2.1 各值的技术资料应建立登记本,由各值培训员负责使用、登记、保管。登记本值和发电各一本。

7.2.2 公用技术资料,由值长负责登记、保管。

7.2.3 技术资料包括:书籍、规程、图纸、措施、设备异动、变更等。

7.2.4 资料借出,当班不能归还时,应在借还登记薄记录清楚,归还后注销。

7.2.5 当人员调动时,调动人员要及时交还所借资料。

7.2.6 技术资料要放置在规定的资料柜内且摆放整齐规范。

7.2.7 运行人员在翻阅规程、图纸、资料时,谨防损坏,且不得随意涂改,防止造成图纸的破坏而影响其正确性。

7.2.8 技术资料由值长负责定期检查,以保证齐全完好。

7.2.9 安全运行部对各岗位技术资料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善者,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7.3  运行规程管理内容及修改要求

7.3.1 运行的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生产运行的各项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基础工作上。

7.3.2 运行现场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必须符合__能源集团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7.3.3 运行规程管理是指对运行规程的编制、审核、修改、批准、发放、存档等的管理程序。

7.3.4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以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设计说明书、调试报告及集团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

7.3.5 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负责总体协调。

7.3.6 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主要负责。

7.3.7 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专工及运行人员协助完成。

7.3.8 机组单体试运前应完成辅机运行规程和操作制度的编写工作;机组部分试运前应完成集控运行规程的编写工作,在整体试运前颁布试行;在机组完成 168 小时试运后三个月内,颁布经试运完善的集控运行规程和其他运行规程。

7.3.9 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安全运行部各专工、值长及主值在机组分步试运前 6 个月编制完成机组运行规程初稿。

7.3.10 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对完成的运行规程初稿进行审核。

7.3.11 审核后的运行规程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后下发执行。批准后的运行规程在机组运行的第一年内为“试行版”。机组投产运行一年后,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安全运行部各专工在三个月内完成运行规程的修改工作。

7.3.12 修改后的运行规程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下发执行。

7.3.13 运行规程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印刷、发放、存档。

7.3.14 公司各部门需要时填写领用申请单,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后领取。运行规程对外提供时按资料室对外提供资料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7.3.15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应规程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将修订后的规程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7.3.16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修订。

7.3.17 运行人员在执行运行规程过程中,如发现其有错误的地方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专工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审核,确认其确有错误或不合实际,应在七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审核、批准手续,下发执行。

7.3.18 新增设备、技术改造、设备异动等项目,检修维护相关专业专工应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前一周,提供安全运行部相关技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完成技术交底及对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如需加入运行规程的,由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试运前完成运行规程的增添、修改、审核、批准手续;如不需加入运行规程的由检修维护负责人组织生产运行相关专业专工在设备安装(改 造)完工试运前共同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批准后下发执行。

7.3.19 对一般的设备异动,原则上检修维护相关专业专工应在批准后将设备异动发送运行专工,运行专工在完工投运前完成规程修改工作,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7.3.20 每 3-5 年应对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遇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7.3.21 修改后的运行规程由安全运行部经理发送给总工,并做好存档记录。

7.4 系统图管理内容及修改要求

7.4.1 系统图管理是指对系统图的编制、审核、修改、批准、发放、存档等的管理程序。

7.4.2 系统图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负责总体协调。

7.4.3 系统图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主要负责。

7.4.4 系统图的管理工作由运行专工及运行人员协助完成。

7.4.5 机组单体试运前应完成辅机系统图的编写工作;在机组完成 168 小时试运后三个月内,颁布经试运完善的系统图。

7.4.6 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安全运行部各专工、值长及主值在机组分步试运前 6 个月编制完成机组系统图初稿。

7.4.7 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对完成的系统图初稿进行审核。

7.4.8 审核后的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执行。

7.4.9 批准后的系统图在机组运行的第一年内为“试行版”本。机组投产运行一年后,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运行专工在三个月内完成联合循环机组系统图的修改工作。

7.4.10 修改后的系统图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下发执行。  7.4.11 系统图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印刷、发放、存档。

7.4.12 公司各部门需要时填写领用申请单,由本部门经理及总经理工作部部长批准后领

取。系统图对外提供时按资料室对外提供资料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7.4.13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应系统图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

将修订后系统图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7.4.14 系统图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7.4.15 运行人员在按系统图执行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其有错误的地方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合的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专工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审核,确认其确有错误或不合实际,应在七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审核、批准手续,下发执行。

7.4.16 新增设备、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检修维护专工应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前一周,提供安全运行部相关技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完成技术交底及对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如需加入系统图的,由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试运前完成系统图的增添、修改、审核、批准手续;如不需加入系统图的由检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专工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试运前共同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执行。

7.4.17 对一般的设备异动,检修维护专业专工应在完工前将设备异动发送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安全运行部专工在完工投运前完成系统图的修改工作,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7.4.18 每 3-5 年应对系统图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遇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7.4.19 修改后的系统图由安全运行部经理或相关专业专工发送总经理工作部,并做好存档。

8 发电出力、供热管理

8.1 机组最高出力应达到额定铭牌出力,最低出力应达到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可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出力。如因设备问题限制了出力,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应及时申请修改出力计划,并尽快消除影响出力的设备问题。

8.2 每年应按电网公司的要求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的发电出力计划,并报__能源集团生产管理部审批。如遇外部条件影响或内部条件限制,使全厂综合出力受阻,应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8.3 对于供热机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1)每年应根据本企业供热设备及系统的能力和外网供热的要求,核定机组的供热能力;

2)为确保对用户的不间断供热,供热机组应留有适当的备用裕量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3)为确保对用户的供热,在供热季节前必须使供热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4)停用的供热设备应做好保养工作,对保养的热力设备要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

9 运行分析及经济运行管理

9.1 运行分析是一种重要的运行管理活动,通过对设备状态、操作监视、异常现象和运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题或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找出生产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 改进运行工作的措施和对策。各运行值要大力加强并普遍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9.2 运行分析要认真做好运行经济指标的计划统计工作。市场营销部应按年、季、月编制计划下达给运行值,并按实际运行数据分类进行统计,编制生产运行日报。安全运行部运行管理人员要经常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提出改进运行方式和操作调整的措施,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9.3 运行人员应进行运行表单的分析,指导运行操作和调整。运行分析的重点内容是:

1)设备的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合理性;

2)安全性评价结果在生产运行中的反映;

3)生产运行的技术监控指标;

4)生产运行的技术经济指标;

5)生产运行的可靠性指标;

6)重大和频发性的设备缺陷;

7)生产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8)“两票三制”、值班纪律及文明生产的执行情况;

9)运行操作、调整及运行规程执行情况;

10)设备检修质量、试验状况及设备的健康水平;

11)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各类仪表的准确情况。

9.4 运行分析包括:岗位分析;专业分析;专题分析;事故、障碍、异常、差错运行分析;运行综合分析。

1)岗位分析: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对仪表指示、设备参数变化、报警及超限、设备异常和缺陷、操作异常以及各种危险点、危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和处理情况记录在岗位分析专用记录簿内。岗位分析记录由值长及安全运行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逐级审核;

2)专业分析:由运行值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每月将运行记录整理后,对运行方式及影响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等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地分析。通过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机组运行的发展变化趋势,并将分析情况报安全运行部,作为月度运行分析活动的资料;

3)专题分析:由安全运行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某些专题分析;如设备大修或技术改进前后运行状况的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和其他专业性试验分析等;

4)事故、障碍、异常、差错运行分析:根据事故、障碍、异常、差错情况的性质、涉及范围,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负责组织,安监部门负责人、安全运行部负责人、运行值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在事故、障碍、异常、差错情况发生后,及时对其经过、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5)运行综合分析:由总工负责,每年、季、月定期进行分析。设备、安监和其他运行值有关人员参加。重点分析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分析报告,并用以指导今后的运行工作。

9.5 在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应做好运行工作的总结和报表工作。

9.6 加强节能降耗的领导,在服从电网调度和保证安全运行条件下,使全厂达到最经济运行方式。

9.7搞好辅机的经济调度和运行,合理启停设备,最大限度地节约厂用电,并加强考核。

10 设备维护、验收及缺陷管理

10.1 运行人员应提前介入新设备投运前的验收及试运工作,并重点检查验收以下项目:

1)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2)设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

3)运行监控系统及操作装置;

4)保护、联锁的试验及定值设定的正确性;

5)安全标识、安全设施、介质流向标志、设备标牌;

6)运行场地、场所的安全性。

10.2 运行人员在设备检修和消缺之前,必须认真审查工作票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点控制措施,对不齐全的给予补齐。

10.3 运行人员在设备检修和消缺后,必须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

1)工作现场已清扫、整理干净,工作人员已撤离现场;

2)检修交待记录齐全,内容包括:已处理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设备改造和试验结果;

3)设备具备启运条件;

4)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10.4 运行人员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办理终结和竣工手续。

10.5 检修维护负责人制定公司具体的《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10.6 要建立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预警系统。对设备存在的隐患、缺陷、异常,对燃料供应、水源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物资供应等可能对生产的安全性、可靠性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扩大和发展的事件,要建立不同的预警级别。根据事件的预警级别,建立逐级报告制度。

11 “两票三制”管理与评估规定

11.1 为在发电、供热生产过程中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对“两票三制”的执行过程进行适宜性的管理与评估,对“两票三制”的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11.2  责任分工:部门管理人员每周对现场所使用的检修工作票、运行操作票进行抽检;在机组 a/b级检修过程中或春、秋季检修过程中每天对“两票三制”合格率进行检查;月中、月末进行全面检查和合格率的统计工作。要建立“两票三制”专用检查记录,对日常检查情况要留有详实的客观证据。

11.3  对“两票三制”执行过程的检查内容

11.3.1 对检修工作票履行过程的检查内容:

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以及工作班成员安全资格的符合性;

2)工作票编号是否齐全,运行是否及时登记;

3)工作票内容、时间和所要求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票面是否整洁,涂改是否超过三处;

5)办理工作票的发、结手续时,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是否共同到就地验证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和设备的状态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11.3.2 对运行操作票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1)票面上的编号、日期、操作人、监护人、审核人、值长填写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晰工整; 2)操作前是否对照模拟图版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操作中是否执行监护复诵制、监护制、复查制并且录音,是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3)操作票是否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既设备名称和编号);

4)操作联系票是否按规定执行;

5)操作记录必须真实可靠,系统图必须随时更改,保持与实际运行方式一致。

11.3.3 对交接班的检查内容:

1)接班人员是否提前 30 分钟进入值班场所,并按分工进行检查;

2)交班人员的值班记录是否内容详实、字迹工整;

3)交班人员是否向接班人员主动介绍生产情况及当班存在的主要设备缺陷;

4)接班人员是否对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进行检查;

5)监盘人员是否向接盘人员详实介绍交盘前的操作内容和参数变化情况;

6)交接班过程中对公用工器具、仪表、记录等是否认真核实;

7)设备和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8)提前 10 分钟召开班前站队会、下班后召开班后会的要求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1.3.4 对落实“巡回检查制”的检查内容:

1)巡检人员是否能够按时间、路线、项目进行巡视检查;

2)集控值班员是否安排巡检人员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和监视;

3)巡视检查完毕检查人是否向值长汇报检查情况;

11.3.5 对“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制度”的检查内容:

1)试验专用记录和值班记录中是否详实记录试验结果、试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联系检修消缺的反馈情况;

2)试验项目、试验日期是否按要求按时完成;

12 运行监盘管理

12.1  集控监盘管理:

1)监盘人员必须了解掌握设备运行方式、盘上调整方式、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方式,预计负荷等情况。监盘人员必须掌握当班事故预想及危险点分析内容;

2)监盘人员应明确分工,按锅炉、机电设备有所侧重,兼顾全面。锅炉监盘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监视与调整,机电监盘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监视与调整;

3)监盘人员应定时轮换,以确保监盘人员精力充沛;

4)交接盘应在正点进行。 换盘时,上盘人员应先抄表,后接盘。抄表时要认真与上一小时参数进行比较,如有异常应向监盘人提出并向值长汇报。交盘人应向接盘人交清机组运行情况、自动装置使用情况、交盘前调整情况、参数变化趋势以及班、值长的临时命令指示;

5)监盘人员应坐姿端正,精神集中,随时掌握参数变化情况。根据表计指示进行合理、及时、准确地操作调整,保证机组在规程规定的正常参数下运行;

6)为及时掌握重要辅助设备的运转情况,要求监盘人员每 5-10 分钟对重要辅助设备的电流画面翻阅、查看一次,(也可进行电流曲线组态)发现设备电流异常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安排就地设备检查。电流异常升高可按规定紧急停止其运行,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的预想;

7)监盘人员不得聊天,不得谈论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监盘期间不喝水、不吃东西、不打瞌睡、不做小动作。监盘人有事需离盘时,必须有人接盘后方可离开;

8)学习人员学习监盘操作、调整时应由值班员进行监护,在未经考试合格或没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不得单独监盘操作、调整;

9)遇有重大操作或发生异常及事故处理时,机组人员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在值长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

13 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管理

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管理执行《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14 交接班管理

交接班管理执行《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15 巡回检查管理

巡回检查管理执行《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16 运行培训工作管理

16.1 运行培训管理职责划分,安全运行部安全与培训主管为安全运行部培训负责人。每值均设一名培训员。

16.2 安全运行部培训负责人职责。

16.2.1 在安全运行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运行培训的日常工作。根据实际要求编制运行年度及月度培训计划,做好培训总结。

16.2.2 定期检查各值的培训工作,结合培训内容进行效果检查,每月抽查值内培训台帐,检查培训落实情况及效果。指导各值培训员的工作。

16.2.3 对运行分析、技术问答、考问讲解、反事故演习进行指导。整理运行的个人培训档案。

16.2.4 对新来的运行员工进行的安全和理论培训及考试,根据需求情况组织培训。

16.3   培训员职责。

16.3.1 认真完成安全运行部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组织值日常培训活动。

16.3.2 整理好值内的培训台帐,有权进行岗位培训考核。

16.4 运行培训机制。

16.4.1 建立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调动运行人员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建立并完

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注重对运行队伍全能水平的培养,实施运行岗位全能培训激励机制。

16.4.2 规定运行人员上岗前必须掌握的知识、上岗后独立工作的最短时间、晋升到上一级

岗位必备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16.4.3 集控运行的值长、主值、副值和巡检岗位,要具备燃机、汽机、电气、锅炉等相关专业相应层次的职业技能。各个岗位人员必须达到本岗位相应专业技能制度方可独立上岗。  16.4.4 集控运行人员在提升岗位时必须考核其是否同时具备燃机、汽机、电气、锅炉等相关专业的技能要求。对达不到制度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培训并限期达标,否则不予提升。

16.5 培训方式

16.5.1 定期开展现场考问、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和技术问答等活动.通过事故快报、通报和安全生产简报等方式,吸取同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经验教训,提高处理事故、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技术竞赛等活动,强化培训。利用仿真机培训等手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16.5.2 由培训负责人根据培训需求在每年12月制定第二年培训计划,写本年度培训总结,每月20日报下月培训计划。

16.5.3 培训负责人根据各专业需求或暴露的问题组织专业培训,并检查日常培训效果。  16.5.4 各运行值培训员每月向值长提供本月培训总结,写入月度分析。根据安全运行部培

训计划落实值内的培训。

16.5.5 安全运行部培训负责人每月抽查值内培训情况。

16.5.6 值长应按照值里的要求认真组织安排好培训工作,要结合生产上的频发问题、设备缺陷、运行方式变化做好事故预想。

16.5.7 主值要在值长的领导下,根据机组的设备状况、人员技术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16.5.8 运行技术问答要求每月一期(10日前),每期不少于班组人员的2/3,各项要填写认真,评价认真。

16.5.9 充分利用学习班时间开展培训活动,学习安全通报及技术措施。

16.5.10  培训员积极组织各项培训活动,认真填写培训记录。

16.6 培训内容

16.6.1 学习其他发电公司先进管理理念和同类型机组生产管理经验。

16.6.2 学习并掌握主、辅设备的启、停操作和事故处理,掌握主、辅设备热控、电气保护定值和逻辑联锁的实际设置,了解设备的运行特性。

16.6.3 学习相关图纸、资料,了解本公司设备及系统。

16.6.4 学习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个人行为。

16.6.5 通过现场认知和学习,进一步熟悉设备及系统。

16.6.6 参加__电网值长培训班,取得电网调度合格证。

16.6.7 参加安全运行部组织的电网调度规程考试。

16.6.8 学习同类型机组的设备、系统及运行人员的工作经验。

16.6.9 通过仿真机培训,提高操作能力,作到持证上岗。

16.6.10 参加安全运行部组织的阶段性考试和竞争上岗考试。

17 表单管理

17.1 运行表单是发电设备在不同运行工况的原始数据记录,是分析、统计设备运行情况,计算经济指标的依据。运行值班日志、专业记录是设备运行、检修、试验、异常及事故处理,设备改进投入运行情况的原始文字记录。运行人员必须保证设备原始记录、数据的准确、可靠、完整。

17.2 表单填写时要字迹工整、规范、清晰。记录事项、数据真实,准确、齐全,不得涂改,严禁隐瞒造假。确有笔误需要更改时,应保持书面整洁。

17.3 表单应按表格设定的时间、内容填写。提前记表的时间不应早于整点前十分钟。各种积算表底必须在整点记表。每次记表后要认真分析表计关系是否正确,发现表记数据发生变化要找出原因。

17.4 应记入值班日志的内容:

1)当班班次时间、值班人员、接班时运行方式;

2)调度命令、部门命令;

3)设备运行状态,方式的改变。定期工作完成情况。

4)检修工作票的接收、发放、结存情况。包括主要检修内容、验收情况,遗留问题,设备改进及试运行情况;

5)设备异常发生时间、现象、处理经过及设备损坏程度;

6)其他需要记入值班记录的内容。

17.5 交班前,值长应对各岗位表单进行全面审查,无误后在表单上签字,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17.6 每日后夜班更换表单,换下的表单放在指定地点。

17.7 每月底由安全运行部负责收存。

第8篇 热电厂安全积分管理制度范本

1管理目的

通过量化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的安全风险和安全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与安全风险抵押制度相挂钩,鼓励生产一线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年度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包铝热电厂安全积分管理的实施和考核。

3 执行程序与管理职责

3.1制定目标

该制度以正向激励为主,并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违章行为实行扣分,通过安全积分衡量员工的安全生产业绩,实现对员工安全生产业绩客观、公正的评估和考核。

3.2.制定目标的依据

3.2.1.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要求。

3.2.2上级公司、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3.2.3热电厂的安健环方针。

3.2.4热电厂历年的安全数据和安全趋势。

3.2.5热电厂年度安全生产状况。

3.3 安全积分制度内容

3.3.1 全员安全积分周期为半年,每半年自动清零。

3.3.2 安全积分分为部门安全积分、个人安全积分、连带责任积分、分别进行统计、考核。

3.3.3 安健部每半年对各部门安全积分进行考评,各部门每半年对部门内所有员工安全积分进行考评,并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3.4 热电厂安健部建立各生产部门安全积分档案,各部门基础分值为100分;各生产部门建立部门员工安全积分档案,每人的基础分值为100分。

3.3.5 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半年按照各岗位缴纳数目的15%兑现,如果一年扣除后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少于该岗位应缴纳数目则进行补交。

3.4 安全积分考核管理

3.4.1 热电厂安健部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进行安全积分扣除,每发生事故一次(按照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执行)、障碍(一类、二类)一次扣责任人10-20分、责任部门安全积分3-5分、连带扣除专业管理人员5-10分及部门管理人员1-3分,三个月没有发生事故、障碍奖5分,半年没有发生奖10分,每半年进行各部门积分考评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4.2 热电厂各部门对内部各专业发生的异常、未遂进行安全积分扣除,发生异常一次扣除责任人5-10分,连带扣除专业管理人员3-5分,发生未遂、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1-3分,三个月没有发生异常、未遂、违章奖每个人5分,半年没有发生奖每个人10分,每半年各部门对部门内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积分考评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5实施开展管控

各部门、班组必须围绕热电厂安全积分总体目标建立细化各部门内部的安全积分考评体系,实施目标的分级管理。

5.5.1建立制度措施执行的考核机制,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月度安健环例会上公布。

3.5.2热电厂领导应对制度措施执行评价结果进行行政管理。

3.5.3可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制度措施计划及安全风险抵押兑现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 责任体系

4.1本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安健环监察部。

4.2本制度的相关部门为包铝热电厂各部门、各班组、每位员工。

4.3各部门部长

4.3.1负责完成本部门所有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分配;

4.3.2将部门安全积分目标层层分解到人;

4.3.3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安全积分的完成情况。

4.4各部门安全员

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积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 检查与评价

5.1各部门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积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2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3 安健环监察部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4检查与评价参照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进行。

第9篇 某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监控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及其他二次系统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电力二次系不安全事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__电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__电厂(以下简称“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管理要求等。

第三条   二次作业指从事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和自动化监控等系统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用通道设备上运行、检修及试验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安生部”)是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二次作业技术方案、检查与监督,以及对外协调与信息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所辖二次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巡检中发现保护装置异常或压板投退与实际运行方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在二次设备上的检修、试验工作或影响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必须填写工作票,并提前准备好经过电厂审批的工序卡或技术方案;紧急抢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先不填写工作票,在填写事故抢修单、做好安全措施并共同核对无误后,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工作完成后履行工作票流程。

第九条   设备厂家或其他外单位二次作业对运行机电设备有影响时,必须提前准备好经过电厂审批的工序卡或技术方案,其作业人员须通过电厂责任部门安全考试及安全教育后,并由电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监护,方可办理工作票流程,工作完成后履行工作票销票流程。

第十条   涉及调度的电力生产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二次作业工作,必须由作业部门按《电力生产通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紧急检修等不同流程向安生部提出检修申请,由安生部协调调度办理相关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工作票流程。

第十一条   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出于备用、检修状态时,其调度自动化系统均不得停电或退出运行。检修过程中涉及到调度、调度机构的上传信息,应将相应的遥信、遥测信号闭锁。有特殊情况确需停电或退出运行时,需按第八规定办理设备停运申请。一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确认上传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并经运行值守长许可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二条   通信电路、设备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避免中断通信业务。通信系统及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运行值班负责人,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其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正常情况下,双套配置的电力生产通信系统不得同时停运。

第十三条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第十四条   二次作业工作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作业方案和工作流程,严防现场误接线、误碰、误整定事故。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电力生产通信系统的网络结构、路由配置和设备状态。

第十六条   二次回路变动时应防止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在退出保护装置进行工作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不经压板控制的出口回路,尤其是启动安全自动装置的回路。

第十七条   工作中应确保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且仅有一点保护接地。

第10篇 电厂运行部锅炉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车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

车间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班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班组内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班长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炉司炉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班组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车间领导报告。

3.3车间安全员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各班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车间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组长:王飞

副组长:武海军、韩世栋、张俊

成员:各班班长、副班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岗位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厂部《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班组或车间安全员,由车间报安监部,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报告形式

5.2.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监部,一份车间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2.3班组和车间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监部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班组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汇报车间。各班组自己能够联系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车间,车间根据隐患的种类联系和汇报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车间提交运行部和安监部,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班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4档案建立

各班组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车间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向安监部申报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汇报和备案,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6 附则

6.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 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 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 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 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 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 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 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 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 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 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 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 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 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 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a 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发电厂、风电场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

b 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

c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 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第12篇 某发电厂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验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符合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___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建设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

组 长:总厂长

副组长: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副总师及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

职 责:全面负责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审核批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对各部门评审报告进行评价,审批管理评审计划和管理评审报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纠正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主 任:安环部主任

副主任:行政部主任、技术部主任

成 员: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行政部管理人员

职 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领导各生产单位开展定期自评工作;组织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不小于一次的自评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及安全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监督制度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负责标准化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负责绩效评定工作的实施、落实、组织和协调;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的编写工作。

2.3 各生产单位职责

按要求进行本单位标准化自查评工作,对自查评查出的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整改,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3 程序

3.1 自评工作

3.1.1各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进行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生产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后,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方面的自评情况交安环部进行核实并监督整改;生产设备设施方面的自评情况交生产技术部核实并监督整改;防火、防盗及交通方面的自情况交安全保卫中心进行核实并监督整改。

3.2 绩效评定的实施

3.2.1生产副总厂长组织召开绩效评定会议。

3.2.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以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3.2.3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各单位分解的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隐患及整改情况与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存在的差距等。

3.2.4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下发,将结果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2.5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3.2.5.1系统运行效果。

3.2.5.2.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2.5.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3.2.5.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3.2.5.5.绩效监控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3.2.5.6.与相关方的关系。

3.2.6各单位报告标准化实施的绩效,规章制度的贯彻,隐患及整改情况,并提出改进、变更、纠正预防建议。

3.2.7会议做好记录、备案。

3.3 通过绩效评定,就以下几个方面找出存在的问题

3.3.1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制的贯彻、安全职责的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

3.3.2安环部将存在的问题汇总,制定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纳入下一周期工作实施方案中。

3.3.3标准化绩效评定结果,包括标准化取得的绩效,存在的问题,安环部将最终评定结果发至各单位,各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纠正,或修订工作计划。

4 绩效评定结果考核

根据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按绩效评定结果,对各单位标准化工作情况纳入到年终绩效考评当中。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支持性文件

6.1___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6.2___发电厂绩效管理制度

第13篇 火力发电厂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相关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针对性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是指人身未遂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公司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一)落实上级单位关于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组织或参加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参加设备异常、人身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并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处理或监督处理。

(三)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事件管理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六)安全事件实行闭环管理,事件关闭后,填报一份最终的、详实的安全事件报告单。

(七)及时转发上级单位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地纠正措施,并且对安全事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和印发报告单。

(八)负责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建议。

(九)根据公司发生的安全事件规律和特点,完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

(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报送安全事件报告单,通报安全事件情况。

(十一)负责人身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

(一)参加设备异常、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设备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安全保卫中心

(一)参加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交通及火灾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公司其他各单位

(一)依据公司及上级安全事件管理要求,协助有关的事件调查分析处理,落实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项关闭。

(二)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落实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完善危险预控措施。

第三章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报告原则

(一)安全事件的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班组或个人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的了解。

(二)属于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以上同等级别的未遂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与发电管理部报告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应同时向中电投生产调度、东北电监局(电话:024--23146450)、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电管理部并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跟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一)初步报告

1.当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后,当班值长应立即把事件的简要经过以电话的方式向生产技术部、安全保卫中心及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和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在1小时内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中电投生产调度室及东北电监局电话:024—23146450,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主要经过。

2.安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相关管理部门应将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过的事故初步报告送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在安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措施;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当发生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时,责任单位应立即向相应管理部门领导汇报。

(二)跟踪报告

1.在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后的20小时内,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将相关管理部门在事件发生后18小时内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较为详细的《安全事件报告单》,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

2.根据事件的进展,将事件的阶段情况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不同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同的序列号。

3.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转发至责任单位并监督落实情况,并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效果评价。

4.对于人身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每日8:00前,相关管理部门以电子文档形式将事件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进度安排等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5.对于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未遂、直接损失在7千元以下的火灾及轻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相关单位(部门)在事件原因分析后,将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监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二类障碍、直接损失在3千-7千元的火灾及轻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需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再报送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设备异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需经相关管理门对口主管审核。

(三)分析报告

1.在发生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2天内,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将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的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最终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报送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2.公司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印发事故情况通报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报告要求

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安全事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事件报告必须按规定报告,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3.人身轻伤及以上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填写,生产副总经理审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报告单由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后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审核。

4.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生产技术部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设备异常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填写, 经生产技术部相关专业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5.一般及以交通事故、直接损失达3千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保卫中心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安全保卫中心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轻微交通事故及直接损失3千元及以下的火灾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填写,经安全保卫中心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6.报送上级公司人身、设备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各生产技术部主任相应审核后,报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定批准,并由安监部统一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

7.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及分析报告均按以上流程办理。

8.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以邮件形式将安全事件结论性报告(最终报告)发送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录入本单位月安全情况分析中。

9.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必须按报告格式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报告格式及结构,应由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

第十条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一)若承包方在生产现场发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和承包方均要上报主管单位。

(二)发生承包方责任的设备、火灾事故由设备责任单位填写相应安全事件报告单,按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分类

(一)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上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原则。

(二)设备障碍、异常划分的标准,执行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中的分类原则。

第十二条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上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原则。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中国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中国电力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3.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 号)

5.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

第七章 附件

1.安全事件报告单

2.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

3.安全事件管理流程

第14篇 电厂维护部月度安全分析会制度

为了搞好设备维护部安全生产,把各项工作落实到班组,使班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特制定月度安全分析会制度。

一、时间: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下午15点开始。

二、地点:供应楼,三层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维护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专工及各班组的班长和安全员。

四、安全分析会主持人、组织人:

安全分析会由部门安全专工组织、主任主持,主任不在由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主持。

五、安全分析会内容:

1、分析本单位上个月的安全情况,研究制定对策。

2、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及倾向性问题。

3、检查分析本单位“工作票”、“危险因素控制卡”执行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学习上级及厂部有关安全文件、通报,并布置贯彻落实措施执行情况。

5、检查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6、安排本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措施。

六、考核规定:参加月度分析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如不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给予30元罚款。

第15篇 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故县水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部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及《地方电厂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部分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故县水电厂。

3.内容

3.1本条例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审定。

3.1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进行考核和保管考核结果。

3.3本条例考核办法:

3.3.1考核以分场(科室为单位,每月考核一次。各单位按本规范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厂专职安全员处,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及抽查情况汇报安委会。在次月第一周安全生产会议上认定。

3.3.2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月安全生产会的,要遵守安委会评议结果。

3.3.3全厂所有职工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力,凡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加倍处罚。

3.3.4本条例奖惩金额多少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条件。

3.3.5本条例若有不当或相互冲突之处,在考核过程中逐步完善修订。

3.3.6本条例若与局有关制度及规定相冲突时,以局有关制度及规定为准。

3.4本条例考核内容包括全厂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

3.5各单位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均应事实求是的及时上报厂安委会,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3.6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犯。

3.7本条例解释权在厂安委会。

4.事故

4.1凡符合部颁《事故调查规程》2.1、2.2、2.3、2.4各项规定者,均列为事故。

4.2事故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违章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责任事故、设备事故(污闪、鼠害、洪水、继电保护误动及其它灾害等,生产重伤事故、内部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

4.3凡发生事故,均按部颁《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5.障碍

设备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统计为障碍。

5.1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但未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50%以上,且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至零。

5.2水轮机操作油压低于2.0mpa。

5.3水轮发电机组系统漏油,致使油位低至报警油位时,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60℃时。

5.4发电机定子、转子温度超过极限值。

5.5主变压器因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5.610kv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的绝缘击穿。

5.7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发电机线棒或绝缘损坏。

5.8发电机灭磁开关不能正常合、跳。

5.9 尾水、快速闸门故障(包括磁力启动器拒动不能正常启闭。5.10 10k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或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已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考核。

5.11 400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造成设备损坏。

5.12 10kv以上线路跳闸(不属我厂范围者除外。

5.13 直流接地后2小时之内选择出接地点,4小时之内没有消除接地者,直流中断5分钟者。

5.14 电机绝缘损坏。

5.15 主要电气设备误投、误停,少停保护者,主要保护拒动或误动但未构成事故者。

5.16 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

5.17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5.18 运行中设备的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者。

5.19 跑油、跑酸、跑树脂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000元至6000元或造成严重污染。

5.20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1 机械加工设备损坏造成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2 修配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检修工期或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3 起吊设备时,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造成严重异常者。

5.24 仪表、仪器、工具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5 其它重大异常,经技术科提出,厂安委会认定为障碍者。

5.26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从运行中设备上取用电源,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事故者。

5.27 障碍发生后,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调查,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28 障碍发生后,当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实事求是的写出原始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象。

5.29 填写障碍表一式三份在5日内交技术科备案。

6.异常

凡属人员过失,监视不严、检查疏忽、联系或调整不当、操作错

误、设备缺陷发现处理不及时,工艺作业和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设备停运返工者,均统计为异常。

6.1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备用、或启动中,因故障被迫停运或进行临时检修,但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6.2 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主要部件损坏进行检修者。

6.3 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未按规定时间投入运行,未构成障碍者。

6.4 未按设备定期维护、切换、试验制度进行工作,发生问题而未构成障碍者。

6.5 未经上级(调度、值长批准,擅自操作或更改批准的操作命令者。

6.6 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的检修工期超过计划期限者。6.7 误开、停主要辅助设备、误断设备电源未造成后果者,应该投入的闭锁装置误断开者。

6.8 值长、监护人下达错误操作命令,未构成障碍者。

6.9 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致使轴承温度升高到最高限度或冒烟,但尚未损坏设备者。

6.10 由于人员过失,未按规定投入(忘投、误投或解除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构成障碍者。

6.11 主辅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维护者(因设备有异常情况除外。

6.12 检修人员或其它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6.13 运行人员擅自拆除转动设备的防护罩。

6.14 工作不慎造成电气一、二次交直流回路短路,未构成障碍者。

6.15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从运行设备上取用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6.16 设备检修未做安全措施而发出工作票允许开工者。

6.17 工作票经值长允许,安全措施已做好,检修人员不及时开工,致使设备退出时间超过2小时者。

6.18 运行、检修、试验等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引起设备异常运行或工作中误拆,忘拆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6.19 生产场所设备被水淹,水深至地脚螺丝处。

6.20 擅自取消或遗漏规定的检修项目和试验项目者。

6.21 设备检修不符合质量标准,需返工延误设备投入运行者。

6.22 限位开关装错,不起限位作用,造成后果者另定。

6.23 系统或设备检修时,所装的堵板在检修后未取出,复检时被发现者。

6.24 未经运行人员同意,擅自将运行中的主要电气表计、自动保护装置停用或校验检修者。

6.25 在高压设备上装不符合规定的阀门、法兰、弯头及其它部件,造成后果者另定。

6.26 因防冻措施不全,造成设备、管道、阀门、表计、水箱、油箱等,冻裂、冻结、爆破,后果严重者另定。

6.27 出于人员过失,如操作不当,误操作及检修维护质量不良,引起溢油、跑油,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以上者。

6.28 由于错绘图纸,看错图纸,领错材料,机械加工不良或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报废,人工达2个工作日,或材料费用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6.29 人员过失造成生产设备等损坏,损失达100元以上或损失虽未达100元,但情节严重者。

6.30 在厂房内吸烟者。

6.31 明火禁区内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而擅自动火,造成后果者另定。

6.32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者。

6.33 脚手架、扶梯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板未固定而发生倾斜,造成后果者另定。

6.34 脚手架严重超载或已明显弯曲者。

6.35 由于高空平台,脚手架缺乏拦杆不牢固、或楼板孔洞未盖好,又无明显警示,险些造成高空坠落或井、孔、洞、电缆沟等盖板未盖好,造成摔跌而未伤亡者。

6.36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工具,工作中发生断裂,造成后果者另定。

6.37 未按规定使用梯子,在使用中发生滑动、倾斜、发生高空坠落者。

6.38 工作人员从2米以上高空跌下,未造成伤害者。

6.39 人站在起吊物上(必须站人时经技术科批准。

6.40 应戴而未戴安全帽者。

6.41 未设置警戒措施,又未派人看守,在有可能进入的区域内发生工具、杂物、材料等高空坠落者。

6.42 在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翻倒。

6.43 超铭牌起吊重物,造成钢丝绳断,造成后果另定。

6.44 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擅自指挥起重设备者。

6.45 不听劝阻,从悬吊物下强行通过者。

6.46 因安装或操作不当,使用中砂轮碎裂迸出未伤人者。

6.47 未按规程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的设备内工作者。

6.48 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洗等工作,不慎险些被卷入者。

6.49 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或装后拆除防护罩,危及人身安全者。6.50 使用钻、车床等转动设备及大锤时带手套,或长发、长辫未戴工作帽者。

6.51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被转动部分绞住,未造成伤害者。

6.52 车床加工件飞出但未造成伤害者。

6.53 4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带负荷拉、合刀闸、带负荷取、投保险(规定允许的除外,带地线合闸、不验电挂地线未造成障碍或400v 以上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地线,带地线合闸等未遂者。

6.54 带负荷拉、合有闭锁装置的高压刀闸,尚未造成闸刀动作者(包括未拉开地刀而合进出线刀闸者或带负荷拉合高压刀闸未遂者。6.55 任意玩弄运行中的防误闭锁设施,操作中发现问题在未查明原

因前,擅自退出防误闭锁装置者,防误装置有故障,两天不反映,不处理者。

6.56 因操作未合到位或检修不良,10kv以上刀闸接触不良发热,需要重新操作或停电处理者。

6.57 辅助设备操作时发生短路、接地,造成电源开关跳开或保险熔断。

6.58 辅助设备误切,误送电者。

6.59 由于操作不当,使重合闸等自动装置动作者。

6.60 由于调整、操作不当,使发电机强励或过负荷动作,未构成障碍者。

6.61 操作或检修后,工具、用具或其它物件遗忘在电气设备上,未造成后果者。

6.62 强油循环变压器投运后,冷却装置未投入或工作失常,造成严重后果另定。

6.63 自动重合闸,厂、站用电备投装置未按规定投入或解除者。

6.64 继电保护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尚未产生后果者,保护压板(或保险误投,忘投或误退、忘退,运行中误动、拒动以及继电保护试验时造成误联动,尚未构成事故障碍者。

6.65 未做好定期工作,使滑环打火达3级,24小时内不处理者。

6.66 操作或寻找直流接地,忘将某路直流电源恢复送电者。

6.67 电动机烧毁或因人员过失造成电动机内进水。

6.68 主要电气仪表和自动装置检修后,投入运行时,不能正确指示

或不能及时使用,造成返工和延期使用者。

6.69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在投运过程中,发现一、二次回路漏接线,错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6.70 电气设备停运检修,漏装接地线、漏挂标示牌,投运时漏拆接地线,漏收标志牌,尚未造成后果者。

6.71 低压开关在运行中拒跳、误跳或合不上,影响设备及时投运或退出者。

6.72 巡回检查中,遗漏检查项目者。

6.73 巡回检查未做记录者。

6.74 巡检记录未填时间、人员、内容及发现的设备缺陷者。

6.75 巡检工作弄虚作假者。

6.76 班组无巡回检查路线图者。

6.77 厂抽查巡检工作不合格者。

6.78 定检、预试、定期工作、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没有提前报出申请者,无故遗漏或无故拖延者。

6.79 在定期工作、预试、维护和保养方面弄虚作假者。

6.80 由于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设备异常或发生事故者。

6.81 其它情况,经安监人员提出,厂领导认定为异常者(如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性质恶劣的失职行为。

6.82 不论生产现场、科室、生活服务、材料供应等工作,由于人员过失,如在工作中措施不当,人员疏忽失职造成设备、人工及材料费用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均统计为异常。

7.奖惩 7.1 特殊贡献奖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经分场、科室及 技术科提名,厂长批准,据贡献大小报局申请奖励(一年一次。 7.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改善劳动 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7.1.2 认真贯彻规章制度,制止违章作业,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人 身设备事故者。 7.1.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现千次操作无差错,百票无异常者。 7.1.4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 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7.1.5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 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者。 7.1.6 千方百计保质保量及时解决生产中急需的材料、设备,对安 全做出贡献者。 7.1.7 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中指挥有方,措施得力,使本 单位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或无责任事故者。 7.2 安全奖 安全奖由各分场、科室提出请奖报告,经技术科门审批,一、二 级报厂部批堆, 四级报技术科门批准, 三、 依安全奖励单据拔款下发。 一级:能够避免重大事故奖 30 元一 300 元。 二级:能够避免一般事故奖 30 元一 100 元。

三级:能够避免障碍奖 30 元一 60 元。 四级:能够避免异常奖 10 元一 50 元。 7.3 处罚及罚款: 7.3.1 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7.3.2 重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7.3.3 考核事故: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理。 7.3.4 统计事故: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理。 7.3.5 设备障碍,对责任单位扣 300 一 500 元。 7.3.6 责任障碍,对责任单位扣 600 一 1000 元。 7.3.7 设备异常,对责任单位扣 50—100 元。 7.3.8 责任异常,对责任单位扣 100—300 元。 7.3.9 对事故障碍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未按规定时 间写出报告者,扣责任单位 500 元。 7.3.10 担。 7.3.11 发生一次火警未构成经济损失罚款 100—300 元。 7.3.1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故不按期整改,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每 项扣责任单位 100—500 元。 7.3.13 对技术科下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时 消除者每项罚款 50 元,罚款后继续拖延者加倍处罚。 7.3.14 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违犯调度命令,调度纪律使本厂受到罚 款时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发生统计事故,障碍罚款的 30℅,由责任单位有关领导承

7.3.15 由于部门(个人责任造成材料、物品损失以及其它经济损 失,损失额在 500 元以内,视情节按损失总额的 10—30℅由部门责 任人赔偿,损失额在 500 元以上者视情节按损失额的 5—10℅由部门 责任人赔偿。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故县水力发电厂安全标准化建设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修编人:

第16篇 热电厂安全积分管理制度

1 管理目的

通过量化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的安全风险和安全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与安全风险抵押制度相挂钩,鼓励生产一线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年度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包铝热电厂安全积分管理的实施和考核。

3 执行程序与管理职责

3.1制定目标

该制度以正向激励为主,并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违章行为实行扣分,通过安全积分衡量员工的安全生产业绩,实现对员工安全生产业绩客观、公正的评估和考核。

3.2.制定目标的依据

3.2.1.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要求。

3.2.2上级公司、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3.2.3热电厂的安健环方针。

3.2.4热电厂历年的安全数据和安全趋势。

3.2.5热电厂年度安全生产状况。

3.3 安全积分制度内容

3.3.1 全员安全积分周期为半年,每半年自动清零。

3.3.2 安全积分分为部门安全积分、个人安全积分、连带责任积分、分别进行统计、考核。

3.3.3 安健部每半年对各部门安全积分进行考评,各部门每半年对部门内所有员工安全积分进行考评,并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3.4 热电厂安健部建立各生产部门安全积分档案,各部门基础分值为100分;各生产部门建立部门员工安全积分档案,每人的基础分值为100分。

3.3.5 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半年按照各岗位缴纳数目的15%兑现,如果一年扣除后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少于该岗位应缴纳数目则进行补交。

3.4 安全积分考核管理

3.4.1 热电厂安健部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进行安全积分扣除,每发生事故一次(按照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执行)、障碍(一类、二类)一次扣责任人10-20分、责任部门安全积分3-5分、连带扣除专业管理人员5-10分及部门管理人员1-3分,三个月没有发生事故、障碍奖5分,半年没有发生奖10分,每半年进行各部门积分考评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4.2 热电厂各部门对内部各专业发生的异常、未遂进行安全积分扣除,发生异常一次扣除责任人5-10分,连带扣除专业管理人员3-5分,发生未遂、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1-3分,三个月没有发生异常、未遂、违章奖每个人5分,半年没有发生奖每个人10分,每半年各部门对部门内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积分考评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5实施开展管控

各部门、班组必须围绕热电厂安全积分总体目标建立细化各部门内部的安全积分考评体系,实施目标的分级管理。

5.5.1建立制度措施执行的考核机制,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月度安健环例会上公布。

3.5.2热电厂领导应对制度措施执行评价结果进行行政管理。

3.5.3可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制度措施计划及安全风险抵押兑现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 责任体系

4.1本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安健环监察部。

4.2本制度的相关部门为包铝热电厂各部门、各班组、每位员工。

4.3各部门部长

4.3.1负责完成本部门所有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分配;

4.3.2将部门安全积分目标层层分解到人;

4.3.3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安全积分的完成情况。

4.4各部门安全员

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积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 检查与评价

5.1各部门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积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2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3 安健环监察部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4检查与评价参照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进行。

第17篇 一级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电站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经常性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业务培训,以确保电站安全运行。

二、电站成员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负责总值班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防止设备出现故障、防火、防爆、防盗),并督促检查发电运行人员的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并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所有发电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组及电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原理。

四、全体运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电站水轮发电机组操作运行程序》、《电站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运行值班制度》。认真学习,熟练操作,严禁误操作、违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所领导。

五、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按工艺流程及检修标准进行检修,坚持修必修好,不留缺陷,确保检修质量。

六、电站人员应在每年开机前对所有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大修或更换零部件,若到期不检修更换,追究其电站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按主、次责任和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第18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电厂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 职责

2.1 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 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票》的管理

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厂安全生产科办理。

6.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厂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19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20篇 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1 奖励

1.1 能避免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15000-20000元。

1.2 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为,奖励10000-15000元。

1.3 能避免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5000-10000元。

1.4 能避免设备一类障碍的行为,奖励2000元。

1.5 能避免设备二类障碍的行为,奖励1000元。

1.6 能避免主要辅机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保证调度负荷正常的行为,奖励500元。

1.7 积极进行事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奖励500元。

1.8 技术支持部专业组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专业组人员2000元/人。

1.9 发电部运行值(班)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值(班)人员2000元/人。

1.10 发电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

1.11 技术支持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5000元/人。

1.12 公司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公司(1.8-1.11项未受奖)人员2000元/人。

1.13 经公司认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建议或行为,奖励500元。

1.14 制止非自身业务辖区违章行为,奖励200元。

2 考核

2.1 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3 考核责任人一年月度绩效工资。

2.1.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1.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10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50000元。

2.1.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2 一般人身事故

2.2.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3 考核责任人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2.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30000元。

2.2.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3 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一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3 考核责任人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3.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0-4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0-20000元。

2.3.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4 一类障碍

2.4.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20%。

2.4.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50%。

2.4.3 考核责任人当月月月度绩效工资。

2.4.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4.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1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0-5000元。

2.4.6 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另行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

2.5 二类障碍

2.5.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200元。。

2.5.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500元。

2.5.3 考核责任人1000元。

2.5.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5.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元。

2.6 异常

2.6.1 由部门部长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考核200-500元。

2.6.2 同时涉及发电部和技术支持部时,由综合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考核200-500元。

2.6.3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元。

2.7 违章

2.7.1 视情节对当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 维护检修技改

2.8.1 现场事件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位, 考核200元。

2.8.2 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监护的, 考核200元。

2.8.3 未定置摆放,堵塞现场通道,考核200元。

2.8.4 检修技改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每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8.5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2.8.6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机组并网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2.8.7 检修技改质保期内因检修技改质量问题造成停机,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或全部质保金。

2.9 其他

2.9.1 厂内未按规定路线或位置行驶或停放车辆的, 考核200元。

2.9.2 损坏厂内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考核。

2.9.3 相同事件重复或频繁发生,按事件上一级别考核。

2.9.4 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除上述规定考核,同时受降职、降级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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