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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确保矿井安全运营的核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对井下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操作流程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源。
2. 风险分级:依据风险的严重性和可能性,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便于优先处理高风险问题。
3. 风险管控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 监测与预警: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实时监控风险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 应急预案:预先制定应对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旨在规范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通过风险的科学管理,实现煤矿的持续、稳定、安全运行。
重要内容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设备维护:严格执行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现场管理:强化现场作业的监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违章作业。
5. 安全文化: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的良好环境。
制度流程
1. 制度制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2. 制度宣贯:组织全员学习,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3. 制度执行: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各项制度,执行风险管控措施。
4. 制度评估: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5. 制度改进:根据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和技术进步,不断优化和更新制度。
通过以上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从而为矿井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守则范文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守则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榆安委办发[2018]9号文件(榆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米工贸字[2018]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
(一)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
组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员:生产部部长安质部部长动力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通风科科长培训科科长环保科科长办公室主任
综采队队长巷修队队长运输队队长财务科科长
应急救援科科长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二)领导组成员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2.安全副矿长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3.各副矿长具体负责实施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专业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区队负责人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6.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三)办公室职责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
3.指导、督促各科室、区(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承办上级部门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辨识程序、评估方法
(一)综合辨识程序
1.年度辨识评估
每年由矿长亲自组织,制定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方案,抽调各系统技术人员和专家,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要素,结合我矿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部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对辨识出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作业场所、受威胁人数、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2.月度辨识评估
每月由各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一次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各分管副矿长组织本系统骨干精英,召开本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结合本系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以及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进行一次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周辨识评估
区队负责人每周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由本单位技术主管根据辨识情况编写作业区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报告,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4.日辨识评估
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严格按照《班组、岗位安全管控现场检查考核表》现场监管,全面掌控作业现场班组、岗位人员的风险辨识情况;岗位员工上岗前严格按照《安全确认单》对上岗区域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向当班上岗干部、班组长汇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本班班组长及跟班干部,由上岗干部组织人员处理并汇报单位值班室。值班人员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本单位处理不了的报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
(二)专项辨识程序
1.全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或矿发生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非伤亡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区队,从汲取事故教训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角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识别之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2.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重点对地质条件和隐蔽致灾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3.在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隐蔽致灾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点对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隐蔽致灾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4.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新应用前的风险辨识,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三)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1.安全风险等级标准
由矿长牵头组织,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辨识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煤矿专业委员会确定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其中: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较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但不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一般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但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低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2.安全风险评估
(1)矿各专业系统每次风险辨识结束后,分别由矿长、各分管副矿长组织,针对各系统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按照矿制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整套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汇总造册。要完善本系统安全风险档案,明确级别、管理状况、责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况,实行“一风险一档案”,并按照风险等级,用红、橙、黄、蓝等色彩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现场辨识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区域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评估并进行实时监控。
(2)矿各专业系统每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定级结束后,要组织编写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矿、区队、班组、岗位”四级,逐级分解落实到每级岗位和管理、作业员工身上,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负责。
2.矿长亲自组织实施,针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员、资金要有保障,并在划定的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3.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月对评估出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季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下一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4.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周各专业系统针对本系统存在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制度、管理、措施、装备、应急、责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组织对月度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区域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落实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不断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安全副矿长牵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6.矿领导带班上岗过程中,严格按照“三走到、三必到”原则,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各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8.实时动态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风险的管控能力变化,准确掌握实际存在的风险状况等级,并随着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五、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及培训
1.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全矿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安监站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2.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科每半年至少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人员进行辨识评估专项培训;每年对全矿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以年度、综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3.各业务部门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监测和预警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由安监站及时将安全风险区域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受风险危害的相邻作业区域区队、班组、岗位。
六、考核办法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活动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风险辨识不认真,辨识内容不清晰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2.各系统针对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汇总造册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3.各系统未按规定编写系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4.本单位作业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5.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未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未严格按照《班组、岗位安全管控现场检查考核表》现场监管的,罚跟班干部、班组长各200元。
6.岗位员工上岗前未严格按照《安全确认单》对上岗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罚责任人100元;凡发现安全风险未及时处理并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
7.岗位员工汇报的安全风险值班人员未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的罚当班值班干部100元。
8.各业务部门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跟踪落实闭合管理的,罚责任单位正职各500元。
9.各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罚责任单位负债人200元。
第2篇 _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中心管理制度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矿的安全生产,认真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公司年、季、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2、负责组织每天调度会和每旬生产分析会。
3、负责解决采掘区队班汇报问题。
4、负责组织对本矿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抢险工作,依据事故的处理规定程序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分析会。
6、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全矿安全动态及生产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汇报和平衡及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
7、负责传达上级和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认真贯彻执行请示和回报制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
8、协助矿长负责本矿重大风险的控制。
9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办公会议。 调度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调度主任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调度业务管理工作。
2、在班时,要了解上一班生产情况和本班生产计划及工作重点,掌握矿井生产、运输、提升、仓存及销售情况,组织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平�协调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好生产事故的处理,保证生产系统的畅通。
4、掌握重点采掘队及综采、综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情况,参与推行正规循环作业,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5、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其避灾路线,参与矿井灾害及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工作。
6、不断学习新经验、新技术,更好地为生产和安全服务。7、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调度室主任“一通三防”责任
1、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通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通知、决定等。
2、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按照矿上“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对本部门各专业技术有关瓦斯治理业务负责.
3、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做到在所管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不组织安排生产。
4 、参加矿井的采掘设计,安全措施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各工作地点作业规程的审查。
5、 协助有关科室搞好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全矿周、旬、季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例会。
6、参与通风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调度室工作权限
1、在组织日常生产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并对存在上述“三违”现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2、有权召集、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准时向矿领导汇报。
3、在组织抢救重大事故时,有权下达紧急命令,调动全矿的一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接收命令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工作。对不服从指挥或不积极行动者,有权通报批评和按规定进行经济考核,并对情节严重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4、有权主持或参加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审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和督察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和领导安排等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有权对机关职能科室的业务工作提出相关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有权对上述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调整和安排。
7、有权对不执行调度命令和对调度通知(通报)传达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情节有权做出处罚决定。
调度室岗位责任制
1、负责掌握全矿当班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第二天生产预报工作。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故扩大。
3、准确无误计算各种数据的填写、图表制作和台帐填写。
4、随时掌握采掘工作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及时积极解决。
5、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现场存在的问题。
6、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三违”现象,并做好记录。
7、交接班前搞好室内卫生,各班要注意保持整。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调度员要填写交接班记录。
2、调度员交接班时,要当面进行,亲自交接,不得代转。
3、交接时,双方必须将当班的主要生产、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包括未办完的事情、未落实完的事情、通知、领导最新指示、安排等。
4、双方交接清后,在交接班记录本签字,做到手对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
调度员值班制度
调度值班是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安全生产的核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调度员执行8小时工作制,每班1-2人。
1、调度室担负着企业生产、安全、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四大职能,值班调度员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信息灵”。
2、值班调度员必须熟悉全矿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区队的各自职权、业务和分管范围,熟悉全矿生产经营流程,对与生产、安全、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生产和辅助环节的运作程序要了如指掌,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按照煤矿《三大规程》遵章指挥。
4、按照作业计划组织完成班、日生产及设备检修任务,主动调度,及时协调各生产环节的正常运转。
5、掌握矿领导的下井动向,对领导下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安排要认真落实,详细纪录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办理进展。
6、对基层单位汇报的情况,在认真接收的同时要弄清楚并加以分析,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处置和向有关领导汇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观臆断,有理有据。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值班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在调度主任直接领导下,负责日常生产的调度组织、协调、指挥.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交接班制度,不迟到早退。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做到令行禁止。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处理。
4、按照规定随时接收工作面的汇报,及时询问各采掘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填写报表、台帐,做好原始记录。做到文字清洁整齐,数字准确无误。
5、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领导下达的有关通知、指示、电文、要做到记录准确,传达及时,登记编号,妥善保存。
6、经常轮流深入井下,深入现场,熟悉了解掌握井上下各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并随时随地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挡手问题,疏通生产渠道,当好领导参谋。
7、值班调度人员,工作时间必须做到着装统一,文明上岗。室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饮酒吸烟。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会议精神,突出安全会议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实现安全会议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长安全办公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末
2、主持人:行政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
5、会议内容: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政策、规定等文件,全面总结安全工作地经验和教训。具体落实主要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分析当前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要采取的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办公例会
1、会议时间:每月5日、15日
2、主持人:安全副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安全副总、安监科长及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5、会议内容:听取各单位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
三、矿井“一通三防”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3日、13日、23日召开一次
2、主持人:总工程师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责
5、会议内容: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政策、规定、办法等安全文件。听取有关单位一通三防工作汇报。落实“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全面安排下阶段“一通三防”工作。
四、安全教育培训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党委副书记
3、会议地点:培训科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单位书记、五级培训员
5、会议内容: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文件。听取教育培训部门关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认真客观地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议,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
六、安全生产评估会议及瓦斯防治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行政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责。
5、会议内容:主要评估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三大
工程推进情况,下步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已发生的事故分析,如何吸取教训;瓦斯防治会议要全面总结瓦斯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当前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落实瓦斯防治资金、人员、措施。
七、质量标准化检查定级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安全副矿长
3、会议地点:山上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专业领导、各单位段级以上干部参加。
5、会议内容:通报全矿质量标准化检查定级情况,全面总结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例会
1、会议时间:每旬召开一次
2、主持人:安全区(科)长
3、会议地点:各单位会议室
4、参加人员:矿专业领导、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各段队班组长以上干部。
5、会议内容:通报本单位罚款交现金情况,找足深层次的隐患,领导带头每人至少一个,查摆本单体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总结一周内本单位在安全质量工作上的成绩和不足,安排下步安全工作重点。
九、会议要求
1、会议必须定期召开;
2、会议必须专会专开,不得掺杂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内容;
3、会议必须追求会议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严禁走过场;
4、会议要分别设专门的会议记录簿;
5、安全例会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各单位要采取轮流召开的形式,每天下午一个单位召开一个安全办公例会,时间可窜不可占。各单位召开安全办公例会要提前向矿办公室汇报,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矿主要领导届时参加。电话:2778503 2778279。由安监科负责检查,每少一次或应付、质量不高,区党政在矿上作检查。各单位安全办公例会时间顺序表如下:周一:一采区、周二:三采区、周三:安装队、周四:机电科、运输科、周五:通风区、周六:抽排科、周日:开拓区。
第4篇 煤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的安全生产管理
我国经过24年的深化改革,已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云南煤炭行业按照省政府对十个行业的整合思路,建立起以后所煤矿为“龙头企业”的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公司,完成了云南煤炭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创立。云南煤炭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谋求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运作。企业内部过去行使(政府)安全监察职能将分离出去。政府部门已经不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对企业安全的管理也转换为监督执法,这种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然而,煤矿是一个自然灾害严重、事故易发的行业,在政企分开,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何搞好安全生产,这是煤炭企业所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一直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近年来,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作出了i00多条有关指示批示。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企业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住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产财产损失,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煤矿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人员伤亡,给伤亡家属造成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生命安全是职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大维护。在煤矿,搞好安全生产是落实“____”精神的具体体现,要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二、建立和落实企业内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权责”包含现代企业制度里的生产、经营、安全各方面,包含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各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只有权责明确了,才能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消除权责不清的传统管理模式带来的推诿扯皮现象。因此,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只有明确安全责任,人人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员工的安全责任感,遵章守规,搞好安全生产。
三、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依法治矿,搞好安全生产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工业企业推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保障形成开放的、与世贸成员国接轨的投资与外贸环境,国家正大力健全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并生效。然而,很多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不懂法,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至发生事故而铛琅入狱。自从《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出台后,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均有人被判刑入狱。因此,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矿,依法搞好安全生产,这是趋势也是必然。
煤矿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又要保证必要的投入、更新装备,还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保安能力。只有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依法治矿,严格管理,发扬深严细实安全工作作风,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5篇 某煤矿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有关部室和单位参加,矿长牵头。
2、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或者举报。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三大规程”和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为依据,充分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权利,排除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严格制止各类违章行为。
4、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生产调度室,以及有关单位和领导。
5、现场检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明确处理时间和要求,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经分管安全领导签字的“停产、限产处理隐患通知书”被查单位要召开安全专题会,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按要求处理隐患。
6、现场检查发现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7、安全监查部要安排好检查后跟踪复查工作,被查单位隐患处理后,经安监部验收合格,方可正常生产。
8、针对条件差、隐患多的单位,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措施,重点排查治理。
第6篇 _煤矿班组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
一、安全生产互保制度
1、互保结对子的原则:两人及以上配合作业形成的安全相互保障责任共同体。
2、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
3、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在每一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保,并履行互保职责。
4、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
(1)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2)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4)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检修)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二、安全生产联保制度
1、联保原则: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形成的安全联系保障责任共同体。
2、联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2)在工作中对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集团公司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全面问责,集团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两级集团公司以及矿、厂、处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处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子分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四)高瓦斯矿井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未采取措施的;
(七)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煤层群开采,临近层瓦斯未进行治理的;
(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在区域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一)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二)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三)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四)越层越界开采的;
(十五)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八)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十一)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不明确,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的;
(二十二)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或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对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2、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包矿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6、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7、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地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两条所指“分管领导”是指职能分管的领导,“主管领导”是指专业分管的领导。
第十八条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级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包矿领导要在子分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集团公司挂牌领导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人员,两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任用。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二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___党员的,按《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篇 煤矿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度
1、在井下存放铁丝网、钢梁、坑木、背板等材料的地方,由专人负责打扫。做到干净、整齐。
2、泵站前后50m的卫生,由开泵工负责打扫。设备摆放整齐,做好卫生工作。
3、工作面上、下巷由各班组承包,保证宽度、高度、无危梁、无浮煤、无杂物。并按要求防尘洒水,确保巷道清洁卫生。
4、工作面保证采高符合规定,煤壁、支柱呈直线,溜子平直,无飘链、掉底链现象。
5、加强煤层注水,防止片帮冒顶,降低煤尘,实现文明生产。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_(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_(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11】1166号、晋煤培发【2011】1224号、山西焦煤发【2011】748号及___劳发【2011】704号文___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13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3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3年2月
第11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系统和环境变化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变化
㈠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㈡借调人员
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㈢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月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贯彻学习规程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㈠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监管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须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把关工作。
㈡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㈠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区队技术员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㈡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㈢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㈣“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环境变化
㈠施工地点变化
1、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行政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内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
3、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副区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㈡地质条件变化
1、采掘头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区队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4、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㈢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规程、措施进行会审,并签署意见。
2、施工单位技术员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3、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4、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㈣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㈤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
第12篇 a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按照矿安全部门下发的安全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遵守《煤炭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保证做到经常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5、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持证上岗,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6、严格执行干部带班现场指挥制度,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现场指挥,保证不违章指挥。
7、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8、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和顶板安全管理,保证做到不违章作业。
9、保证做到证照齐全,决不证照失效或者无证照非法生产。 10、负责落实本矿副矿长、班组长安全责任。
11、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此承诺制度针对矿长。
2、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门存档。
四、安全承诺的要求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1、矿长向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承诺。
2、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我矿制定的相关制度等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3篇 煤矿安全生产职责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 承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14篇 煤矿安全生产常用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器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结合矿上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上各部门、区队(厂)、车间使用的所有个人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的管理;
三、工器具分类
根据矿存的实际情况,将各常用工器具区分为个人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三类,具体为:
个人工器具:系指岗位工作、相关设备维护必须的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具及仪器,主要指电钳工常配工器具、井下清煤用的铁锹;
专用工器具:系指具有固定使用对象或设备并且使用单位或范围比较单一的工具及仪器,主要指大型设备拆装、维护用的专用工器具;
公用工器具:系指由矿上特定部门统一管理、通用性较强的工具及仪器,包括大型的、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内的工具及仪器;
四、工器具的购置
1、个人工器具的购置原则上由使用、保管的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出资购置(涉及安全的个人工器具不在此条范围内),出资额较大的可向区队(厂)、矿上申请酌情报销;
2、涉及安全的个人工器具(如矿用万用表、低压验电笔)由各区队(厂)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严禁购置、使用“三无”劣质工器具;
3、专用工器具由各区队(厂)、使用单位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
4、公用工器具由统一管理部门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工器具报废情况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
五、工器具的使用
1、个人工器具
1.1、个人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为个人所有,其保管、使用权归属出资人;
1.2、矿上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为矿上所有,由使用的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必须遵守矿上工器具申报、领用、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
2、专用工器具由专用单位保管、使用,并遵守矿上工器具申报、领用、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
3、公用工器具
3.1、公用工器具采用集中使用、定点(区)使用、按需使用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3.2、矿上将设置专用车间作为公用工器具的定点(区)使用场所,由机电一队负责专用车间内公用工具器的管理;
3.3、矿上将设置专用库房作为公用工器具的出借领用点,由供应科负责公用工器具的借用事宜管理;
3.4、公用工器具使用单位根据使用实际向机电一队、供应科提出专用车间内使用、外借使用公用工器具(后附公用工器具借/使用申请单);
4、工器具使用一般注意事项:
4.1、工器具的使用者应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使用;
4.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不准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外观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质量低劣等常规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4.3、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时、使用者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时不准使用;
4.4、工器具的使用者应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规范使用工器具,爱惜工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工器具,严禁错用工器具,严禁野蛮使用工器具;
4.5、不得随意将现有工器具改做其它工具,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改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许可;
六、工器具的保管
1、矿上出资购置的所有工器具由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人员责任保管,并由实时、实际保管人负责工器具的完好性,对出现工器具损坏、丟失的情况由工器具损坏、丢失责任单位/责任人照价赔偿;
2、个人工器具由使用个人负责保管,对损坏、丢失由矿上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由使用人或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3、专用工器具由专用单位负责保管,专用单位须对专用工器具建立台账管理,严格控制工器具使用年限,未到使用年限的不准申报购置计划;
4、专用车间内的公用工器具由机电一队负责保管,使用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熟练的专职人员使用,并由机电一队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对使用过程中出现工器具损坏、丢失的由机电一队、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5、专用库房内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应科负责库内保管、使用单位负责库外保管,使用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熟练的专职人员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时有不安全因素的工器具必须有安检员监护,对使用过程中出现工器具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或维修;
6、专用库房内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应科负责建立台账管理,工器具出借、归还必须有流水台账,台账应清楚标明工器具型号、组成部件、数量、责任人;
7、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使用工器具的单位、个人有责任爱护、妥善使用保管以防丢失;
8、所有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及专用工具)原则上不准借矿外单位、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相关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出具借条,明确归还时间,并按期收回,若有丢失,按价赔偿;
9、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由保管单位每季度盘点一次,并及时更新工器具台账,结合矿上实际及工器具损毁、报废情况及时申报计划;
10、保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正常损坏的工器具,保管人应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非正常损坏工器具,应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11、工器具的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3 年,对于易损工器具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1.5 年,如不到规定的使用周期,工器具因损坏需提前更换,要说明原因;
12、工器具的存放
12.1、摆放整齐,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发、存;
12.2、安全工器具及手动工器具无油污、无杂物、无缺损;
12.3、工器具图表、料卡、单据、台帐、资料等管理有序,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12.4、标志齐全、清晰醒目;
12.5、根据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腐、防风、防冻、防爆、防砸、防有害气体等项措施;
12.6、淘汰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手持电动工器具应单独隔离存放保管,同时必须醒目标明“不合格工器具,严禁使用”的标志;
12.7、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七、工器具的报废
1、参照《砚北煤矿生产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执行工器具管理的报废事宜;
2、达到工器具使用年限的工器具必须进行报废处理,确因及需使用、购置价值过大,且还能够正常使用的工器具可以延期报废,但累计延期时限不能超过工器具使用年限的一半;
八、工器具的赔偿
1、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丢失损坏的工器具一律进行赔偿。常用手工工具类、电工工具类、日常用工具按原价赔偿;钳工工具类、切割工具类、测量工具类按原价的50%赔偿;其它工器具的赔偿金额可参考工具的使用年限定出赔偿系数,具体如下:
使用年限不满1年:系数为1
使用1-2年:系数为0.8
使用2-3年:系数为0.6
使用3-4年:系数为0.4
使用4-5年:系数为0.2
2、发现工器具异常而继续使用,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3、野蛮使用工器具的,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15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原煤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矿井都必须根据自身特点,细化生产技术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健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条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具体负责集团内所有原煤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
生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包括托管公司)-生产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
湘能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行:股份公司--湘能公司-生产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都必须对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各煤矿必须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突出矿井还必须配备防突及瓦斯抽采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生产技术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技术规程审批管理
第六条 工程设计管理
(一)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与施工图设计;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矿井技术改造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三下”压煤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以上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
采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以及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可由原煤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完成。
(二)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资源储量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储量核实(或储量检测)报告及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提供的资料组织设计。
(三)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必须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预可研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须报股份公司审查,经批准立项后才可进行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设计。
(四)矿井技术改造必须在核定生产能力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重大项目(500万以上)应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股份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矿井开拓延深工程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研究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设计单位根据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编制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
(六)工程设计、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按照《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生产技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管理
(一)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重大(50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施工监督管理,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工程合格后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图纸。工程全部竣工后由股份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及时申请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水平延深工程、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区施工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图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 回采管理
第八条 必须坚持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采用非壁式采煤方法,其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批准。非壁式采煤方法的回采管理办法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制定,报股份公司备案。突出煤层采煤严格按照股份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规范突出煤层采煤方法暂行规定》执行。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应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制定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的整改规划,并认真组织整改规划的实施,限期解决非壁式采煤方法开采的问题。
第九条 采区投产前,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回采工作面投产前,由原煤公司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十条 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定回采作业规程,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做到通风、行人、运输、排水、防尘、供电、通讯等系统完善、畅通。
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含水断层、过老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有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区管理局备案,原煤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和矿井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直至过程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壁式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其它采煤方法必须积极推广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使用单体支护的采面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各工作面必须配齐足够数量的支柱;所有单体支柱必须定期运到地面检修,对超期服役的单体支柱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加强维护、检测、维修。
(二)泵站压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三)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并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
(四)底板松软工作面,支柱必须加装柱鞋;
(五)采高在1.8m以上或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支柱要采取连锁技术措施;
(六)炮采工作面应推广应用毫秒爆破技术,并有防止炮崩损坏支柱活柱的措施;
(七)回采工作面应建立设备维护检修制度,责任到人;
(八)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上下出口必须加强支护,两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搞好超前支护。
(九)回采工作面必须实行挂线采煤,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要有防止煤壁片帮和防止老塘窜矸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护地、护顶安全措施。
第四章 开拓掘进管理
第十三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至少每半年、原煤公司至少每季组织召开采掘平�会。各原煤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和采区开拓准备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矿井的水平、采区接替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安排落实,原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工作面接替由原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排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新水平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新采区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新工作面接替,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具备竣工投产条件。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应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其它防突措施施工时间,做到“抽、掘、采平�”。
第十五条 矿井应以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单产单进、提高效率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和改革开拓布署、优化巷道布置及采煤方法作为重要的技术工作抓好。
第十六条 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有正规的设计、施工图纸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生产工艺。
(一)积极应用光爆锚(网)喷技术,锚杆支护巷道要进行锚杆拉力检测。努力实现岩巷支护锚(网)喷化,煤巷、半煤巷支护金属化,有条件的煤巷、半煤巷推广锚(网)喷支护。
(二)优化设计,优化劳动组合,改进掘进工艺,改善掘进施工环境,组织快速掘进,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进水平和工效。
(三)提高掘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推广机械化掘进及凿岩台车、机械装矸。
(四)支架巷道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五)巷道掘进必须按中腰线施工。中腰线必须按规定延伸,中腰线距作业点岩巷不得超出5米、半煤巷不得超出3米、煤巷不得超出2米。
(六)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用油漆注明月度起始点标示,标示内容:本年度已施工工程量、上月度工程量、上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人姓名。
第十八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
第十九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放炮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冒顶等。大型贯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巷道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破碎带、石门揭煤和巷道贯通等,原煤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挥。
第五章 机电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井提升运输必须贯彻“采、掘、运协调发展,系统配套,高效安全,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车运行、提升绞车、钢丝绳检查、检测管理制度,以及电机车、矿车、轨道、架空线的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对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检查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安装和改造的2米及以上绞车,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局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2米以下提升绞车必须经原煤公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各矿井必须制定主、副井(含暗主、副井)提升绞车、提升装置、提升系统各类保护装置的检查维护制度,司机及包机人员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巡回检查。各级机电部门要制定主要提升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矿井各水平的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原煤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季应组织一次排水系统全面检查,每年一季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和原煤公司总经理组织进行一次排水、供电、防治水全面检查。各矿井每年必须至少对水仓进行一次清理,水仓的有效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每年一季度各矿井必须对供排系统进行一次全负荷运行实验,并提交总结报告,报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对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双回路供电电源,每一回路应能担负整个矿井的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每年一季度,原煤公司应组织一次矿区高压供电系统的全面检查。原煤公司每年必须按规定对高压供电系统的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进行电气试验,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试验报告要送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井下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计算。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要求;
(二)高、低压开关的各项安全保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性能可靠。各矿井每季要进行一次井下供电系统整定计算,每年对井下供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试验;
(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三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下井;
(四)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定期进行检查,要求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螺丝齐全紧固,未接线的电缆喇叭口有合格的挡板,电缆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五)电气设备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
(六)井下变电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七)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铜芯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的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要求;
(八)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井下须要操作高压的地方必须配有高压绝缘用具;
(九)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试验记录要由矿井主管机电的副矿长签字;
(十)下井高压电缆要求每年定期进行一次高压耐压电气试验,试验电压按规范标准进行;并要有试验记录,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更换。
(十一)原煤公司每季应组织一次对矿井安全供电的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及《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切实抓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自然发火、防治粉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原煤公司总经理、矿长为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矿井灾害情况,负责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题安全办公会议,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汇报,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设通风部,各原煤公司必须设“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井必须设通风队(区),具体负责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有突出矿井的原煤公司应设置瓦斯研究室;突出矿井应设分管防突及瓦斯抽采副职领导,专门主管矿井防突与瓦斯抽采工作。突出矿井必须成立瓦斯抽采和防突专业工程队伍,具体负责矿井瓦斯抽采、防突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各级“一通三防”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作需要,矿井“一通三防”人员配备人数由原煤公司“一通三防”部门提出意见,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原煤公司总经理批准,矿长负责配齐。
第三十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突出矿井的采区和工作面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只允许施工与构成通风系统相关的工程,可将此种回风串入生产水平,但必须确保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施工,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非突出矿井的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的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审批。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串联通风。同一区段内,禁止2个或2个以上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道作业。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不得安排其它作业。短时间必须安排其它非采、掘、修、钻作业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突出或自燃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畅通,不应在其中设置调节风窗,失修巷道必须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 矿井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正式运行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在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时,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必须在现场负责指挥测定的全过程。矿井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一次。当矿井改变一翼通风系统或转入新水平生产后,也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的所有资料,必须作为重要技术资料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条 矿井每月应组织一次通风系统检查,每季组织一次巷道失修情况检查;原煤公司每季应对所辖矿井反风设施组织一次检查,每年应组织矿井进行反风演习。演习前,矿井必须制定反风演习方案,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反风演习应由原煤公司总经理负责指挥。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移必须实行申请制度。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的作业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局部通风设计。所有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三专”供电,有电气设备的煤与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两闭锁”。
突出矿井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装配标准达到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其检查的方式和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固定工作面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数据要实现“三对口”,所有采掘面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工要做好交接班;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当日送矿长、矿井总工程师审阅。
第三十五条 各原煤公司和煤矿必须制订瓦斯排放制度。启封密闭、恢复盲巷通风、处理积聚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瓦斯时,必须制订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由救护队负责排放。处理浓度在3%以下的积聚瓦斯时,由通风队提出措施,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矿井辅助救护队或通风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应在交接班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时进行。排放瓦斯必须由矿井值班领导在调度室统一协调指挥。
第三十六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原煤公司应将鉴定结果报管理局初审汇总,报股份公司审查。开采新水平、揭开新煤层,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以及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的鉴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制度,严格盲巷管理,消灭敞口盲巷,杜绝盲巷窒息事故。临时停工不得停风,一旦停风,施工队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长期停风时间超过7天的的煤巷、半煤岩巷或停风时间超过30天的岩巷必须封闭。
当采掘作业接近盲巷或准备与盲巷贯通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通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巷道贯通和盲巷瓦斯排放措施,防止误穿盲巷。
第三十八条 突出矿井和所属原煤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成立以公司总经理、矿长为首的防突领导小组,并建立防突办公会议制度。原煤公司和突出矿在制订年度、季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制订年、季、月防治突出计划,并随同年、季、月生产计划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规定报批后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必须优先采取保护层开采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只能作为区域性防突措施的补充。
第四十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制度,明确生产技术、地测、通风、安监、防突等部门的职责。突出矿井口调度室、防突业务部门,必须对井下防突作业地点实行24h调度,并建立专门的防突调度和管理台帐。
第四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
所有煤矿排放的瓦斯浓度必须达到《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规定。对可直接利用的高浓度瓦斯,应配套建立瓦斯利用设施,加以利用。抽放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应以瓦斯抽放管理部门为主;瓦斯利用所获收入应主要用于瓦斯抽采系统的维护和扩大瓦斯抽放,实行以用养抽。
第四十二条 原煤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抽放瓦斯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在制订年度、季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制订矿年、季、月抽放瓦斯计划,平�掘、抽、采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煤矿编制延深水平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监控管理队伍,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相关图纸、资料应齐全,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监测中心室必须24h有人值班,矿长与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审阅监控日报。
第四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股份公司联网,实现数据共享、远程监控。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必须制订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专门人员,明确各级、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迅速反应、快速排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矿井巷道布置、采区、工作面设计、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和放顶煤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黄泥浆、注凝胶或注惰性气体等防灭火系统。火区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安装防尘设施,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同时,建立定期测尘、冲刷积尘、清扫巷道、工作面投产前防尘设施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第四十七条 每个矿井都必须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建立 “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并及时填绘。
第四十八条 各原煤公司和煤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调度制度,调度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要对矿井瓦斯超限、火灾等重大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重点调度、跟踪、处置。
第七章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质、测量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技术考核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都必须明确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原煤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是防治水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者。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编制和完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本矿图,并及时填绘相关的图纸,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和业务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台帐,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加强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并建立台帐。
第五十三条 测量外业要坚持复测制度,内业计算应坚持正付本对算制度。重大测量工程开始前应编写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重大测量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以上的观测。主要测绘仪器每年要进行检定。常用测绘仪器、工具要定期进行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五十四条 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对重点防治水工程应制定单项工程计划及设计,以便对照检查和落实。
第五十五条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井田范围内的正在开采或废弃的小煤窑及采空区情况,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岩、断层、老空(窑)等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情况。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小煤窑调查台帐。加强管理,掌握其开采动态。
第五十六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照防治水工作计划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跟踪整改其隐患。所有矿井应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明确抢险队伍。做到每道防线,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分析,并制定相应“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在水体下或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设计,按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十九条 各矿井应绘制储量计算图、“三量”计算图,并于一季度将上年度计算图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各矿井应编制“三量”报表,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三量”报表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各矿井要绘制符合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
第六十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地质、测量部门,应与采矿、防突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
第八章 煤质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高度重视煤炭质量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从源头确保煤炭质量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原煤公司应明确分管煤炭质量的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对商品煤质量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凡煤炭质量有问题,应进行分析,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岗位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原煤公司应配专人负责煤炭的质量管理,矿区安全管理局负责对煤炭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有效控制煤炭质量。
第六十四条 应加强毛煤质量管理,严格矸石、杂物的拣选。
第六十五条 掘进半煤岩巷道应实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装、分运。
第六十六条 采煤设计、开采过程和运输系统等重要环节均须制定保证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不同质量煤层应合理配采,保证煤炭质量的相对稳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炮采工作面对厚度超过300毫米的夹石层,应创造条件实行分采、分装、分运,并坚持放炮后先拣矸后出煤。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七条 原煤公司每二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季度、股份公司每半年检查一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并进行总结分析。
第六十八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原煤公司对生产技术工作情况组织评比,推广先进经验,并对生产技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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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防灭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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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4、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5、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6、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7、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9、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10、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11、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第17篇 h矿煤矿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推进生产调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为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依据《安生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地完成生产任务。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严格履行调度职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调度和各生产企业、矿井。
第二章 调度工作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指令,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在公司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的领导下,开展生产调度指挥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调度体系和调度信息网络,推进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
3、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
4、负责调度、收集、统计、汇总企业生产信息;
5、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工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6、负责本企业冬、夏季三防等季节性和重点工作调度,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7、负责公司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工作,建立故障记录台帐,监督各矿做好系统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煤矿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指挥生产;
2、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修、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遇有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启动相应预案。
3、负责矿井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协调组织各部门、各生产环节,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会、平衡会,及时督促检查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涉及影响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4、深入生产现场,熟悉生产情况,了解生产变化趋势,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5、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分析生产动态,编制生产日报、月报、旬报,进行生产情况分析;
6、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7、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上级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执行情况;
8、加强调度业务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调度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 调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调度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1、熟悉矿井生产布局、煤层赋存和接续情况、年度计划、月度作业计划以及经营计划。
2、熟悉矿井大型设备的性能、能力、完好状况;熟悉井下生产所需原材料、电力等主要生产要素的情况。
3、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4、了解矿井通风、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通信、选运等生产系统状况,能够熟练的指挥生产。
5、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公司(矿)调度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矿)调度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公司(矿)生产调度例会和其它调度专题会议。
3、掌握公司(矿)安全生产趋势、分析生产动态,抓生产的薄弱环节,督促调度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记录。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督促调度值班人员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示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及时传达和汇报,并做好记录。
5、负责下达公司(矿)生产作业计划,考核计划完成情况。
6、负责公司(矿)安全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督促各矿井按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和探头标校工作,保证安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公司(矿)调度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调度业务水平。
2、负责公司(矿)当班生产调度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
3、 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发生各类事故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和时间及时向公司(矿)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示和安排,做好详细记录。
4、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负责向公司(矿)相关领导及时汇报,做好详细记录。
5、填写公司(矿)生产调度台帐、记录,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当班安全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应作详细的记录,待办事宜和未解决的问题要对下一班进行详细交底,具体做到“五交清”:交清当班生产动态;交清安全情况和各类事故、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变化情况;交清领导批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情况;交清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工作;交清下一班生产情况预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7、坚持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精通业务,扎实工作,对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果断处理,难以解决的要请示领导,不得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8、 对来电或通知必须及时、准确接转,并做好记录,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9、 负责公司(矿)安全监测系统计算机终端实时监测工作,掌握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超限报警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当日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公司(矿)生产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1、全面掌握公司(矿)年、季、月、旬的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2、掌握实现公司(矿)生产计划的组织安排及主要措施。
3、熟悉上级领导对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要求。
4、掌握公司、矿、区队生产动态,积累有关生产方面的资料,提出生产波动的分析报告。
5、收集各矿每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编写公司(矿)调度月报说明、综合分析和专题汇报材料。
6、根据公司(矿)调度室领导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安全生产信息和综合资料。
7、负责统计公司(矿)当天生产数据(产量、进尺、销量、库存等),按时填报<生产调度日报表>,及时报送公司(矿)相关领导及部门,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8、 负责上级指示、文件、传真收发、登记、处理和保管工作。
9、负责公司(矿)各类调度台帐、记录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矿井调度室计算机管理及通信设备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调度总机、调度分机、工业电视、瓦斯监测监控、胶带集控系统、传真机、计算机和核子秤的维护保养工作,达到设备完好,保证随时开机运转正常。
2、编制计算程序或调度信息管理软件,选择最佳方案,计算时确保准确无误。
3、准确把计算机程序输入计算机,并编写好上机说明书和其他准备工作。
4、负责调度室机房的维修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整洁,严格遵守机房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调度值班制度:
1、 集团公司调度值班人员每组必须有一名公司领导和副处级以上的人员组成。
2、 矿井调度值班人员每组必须有一名矿长(副矿长)和几名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3、 各级调度室负责安排领导调度值班时间,单位领导为当日值班组组长,其他管理人员为成员。组长因故不能值班时,必须安排顶班人员。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值班时,必须向组长请假。
4、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到调度室或值班地点签到,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要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对于值班期间,发生的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要向下一个值班组组长交待清楚。
5、 值班人员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6、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全方位正常运行,组织完成当日的各项生产任务。
7、 当发生人身事故、生产矿井和地面生产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非伤亡事故时,必须按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救或事故的排险工作。
8、 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处理突发事件。
9、各单位要对法定节假日期间的领导值班安排,按公司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10、各级调度室要保证通讯畅通,当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要提前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十二条、公司(矿)调度室必须建立完善符合生产实际的调度台帐、报表和记录。调度台帐有:安全生产综合记录台帐;井下出勤台帐;生产任务完成台帐;瓦斯检查汇报台帐;交接班台帐;重点工程进度台帐;回采工作面安装、回撤台帐;人身事故台帐;非伤亡事故台帐等。记录有:上级通知、通报、调度指令、指示记录;领导交办事项记录;调度会议记录;生产协调会议记录;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处理记录;瓦斯监控设备运行更换记录;领导干部跟值班及下井和交接班记录;领导干部检查问题和查“三违”记录等。
各种调度台帐、报表和记录必须内容具体,详细清楚,字体工整,有始有终,保证原始性、准确性,并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涂改、篡改、损坏、撕毁和丢失。
第十三条、各级调度要认真执行汇报制度。生产矿井调度每班要做到井下各施工地点班前、班中、班后三汇报,每班汇报情况记录不少于3次,还要将本班井下安全、生产任务、重点工程进度、跟班作业人员及矿值班人员等情况在接班后2小时内汇报公司调度;
生产矿井调度每天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生产产量、掘进进尺、井下出勤人数、黄土灌浆量、瓦斯抽放量等数据;运销公司每天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各矿煤炭运销量及运销情况。
第十四条、矿调度室每月26日向公司调度汇报上月生产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非伤亡事故影响,下个月的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事故汇报:
1、事故类别: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伤亡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
(8)掘进工作面冒顶。
(9)巷道冒顶。
2、煤矿伤亡事故抢险时公司(矿)调度室的主要职责:
矿井调度室的主要职责: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报告矿长、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矿长和有关部门,请矿领导来调度室指挥抢救。在矿长到来之前,负责帮助值班领导直接指挥抢救。到成立指挥部之后,按指挥部指示做好抢救工作,并负责做好全部记录。
集团公司调度室职责:在接到汇报后,立即报知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其他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负责人负责抢救灾的组织领导。调度人员负责收集情况、下达通知,并做好救灾过程的全部记录,定时向上级汇报。
3、汇报程序:
(1)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人以上事故,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填写事故记录台帐,按事故汇报时限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2)公司调度室立即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3)根据公司领导指示和安排,组织协调事故抢救有关工作。
(4)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5)及时传达、转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特大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6)在抢救事故期间,每次调度的情况都要做好记录。
(7)非伤亡事故报告由各单位调度室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报告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领导指示,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抢救。
4、事故汇报的时限
(1)公司所属各单位一次死亡(遇险)1人以上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至公司调度室。
(2)其它非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矿井水灾、火灾、瓦斯、co超标、冒顶事故等)要在三十分钟内报告至公司调度室。
5.事故汇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确切地点(工作面、巷道、机械、设备名称);
(4)事故类型(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5)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总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6)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7)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6.事故汇报的方式:使用电话口头汇报、书面材料传真汇报、当面递交书面材料汇报。
7.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8、公司调度室接到矿调度室或二级单位事故汇报电话后,必须问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灾区人数、危害程度(受伤人数、工作现场及设备损毁情况)、影响范围(采煤、掘进、开拓、运输)、现状和趋势(灾区目前情况)。
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单位汇报后,按事故大小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及部室负责人,每次汇报必须记录清楚,对领导指示认真记录,及时传达到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记录清楚受话人。
9、矿(公司)调度室要随时和事故单位或医院联系及时询问受伤人员的诊断结果,并将了解的情况立即按以上相对应的程序进行第二次汇报,并做好记录。
10、矿(公司)调度室要及时询问事故单位人员救援进展情况和灾情的处理进展情况、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督促事故单位贯彻落实领导指示或救援指挥部的决策。
11、矿(公司)调度员进入灾区抢险救援时,随时询问进入灾区的人数、侦查路线和侦查到的现场情况,并认真记录,及时汇报相关领导。
12、矿(公司)调度室随时与事故现场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取得联系,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听取意见和指示,并及时传达,督促落实。保证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安全有序的顺利进行,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条、生产矿井调度接报,有人在交班后2小时后仍未出井考勤,要立即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确认仍在井下但下落不明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
第十七条、调度室对各类信息必须坚持“严、细、准、快”的作风,对领导或基层提出的处理办法和意见,对生产过程中反馈的各种信息,认真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调度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信息:
1、矿井产量构成与按巷道类别完成的掘进进尺以及重点工程进度。
2、生产、准备、搬家工作面个数;跟班干部姓名、带班人数、地点;每日煤炭销售量、出矿量等。
3、各类事故的汇总次数、影响时间及误产情况。
4、每班工人出勤情况,各采掘地点小班采掘工人应出勤和实出勤人数,重点维修地点及井下机房硐室出勤人数,每班井下作业人员数。每班井下作业人员数要和发放的自救器相符,否则,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地面生产单位要掌握各生产车间,机房及重点部位的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八条、各生产矿(公司)调度室对采煤队开始回采时间到收尾时间,在回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十九条、公司(矿)调度生产统计必须以严细、求实的态度及时准确的提出统计资料,做为对相关单位考核和编制月作业计划的依据,并监督检查作业计划执行情况。矿调度室统计当天生产数据(产量、进尺、销量、库存等),及时报送相关矿领导、部门和公司调度室,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公司调度室统计全公司当天生产数据,按时填报<公司生产调度日报表>,及时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向上级部门上报。
第二十条、调度室要建立保密制度,各项生产数据和事故伤亡人数,不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班、日调度记录(包括调度日志、调度记录、逐日生产完成情况登记表),要保存5年以上;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保存2年以上;上级调度通知、通报、传真电文和本单位下达的调度通知、通报和传真电文原稿、要保存2年以上;月度及月度以上的生产简报、调度台帐和专题报告,保存5年以上;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以及年度生产简报,作为永久保存资料;使用计算机存储的台帐和信息必须定期做备份,防止丢失。
第二十一条、调度员及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瓦斯监测和工业电视系统的基本常识及操作原理,保证瓦斯监控系统和工业电视24小时开机和正常运转。实时监控各监测点的数据变化情况,做好各监测点的数据常规和异常记录。超限时监控系统报警,数据应有红色显示,发现数据异常变化,及时寻找原因,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处理。
第二十二条、调度有关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知识,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故障处理的应变能力。计算机加强防病毒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来软盘、光盘、移动存贮器在调度室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三条、调度员及监控人员对瓦斯监控和工业电视系统出现的异常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维修人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矿)生产调度会必须按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每周星期二、星期五由主管副经理主持,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总结近期工作,落实基层提出的要求,研究下一阶段工作;各矿每天由值班矿长主持,各单位、区队汇报当前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要求,进行统一平�,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各矿根据各自实际,组织召开每月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通报分析本月安全生产状况,对下一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
集团公司每月月底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例会,由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持,总结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各单位生产任务超欠原因,平�下个生产期的计划,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吸取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安排下月生产计划和重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矿)调度室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冬季“三防”(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和雨季“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工作,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调度人员、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部室负责人名单及电话号码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调度室,并相互通报有关调度业务联系工作情况,调度工作应由通知单上所列人员进行,其他人联系无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18篇 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制度
为搞好班组科学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加强班组建设,做好班组的基础工作,保证企业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特制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班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
二、班组实行区队领导下的班组长负责制,密切配合班组长,共同抓好班组内的各项工作。
三、班组长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以身作则;团结同志,有一定文化水平;识大体,顾大局,民主意识强。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班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
五、全面完成各项生产、安全、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格,搞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卫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优质、高产、低耗、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认真地填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管理图表,并经常检查班组各类台帐的记录情况。
八、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青工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九、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班组成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
十、大力推动班组民主管理,深化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办法,最大限度的调动全班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二、主动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班前会,组织各种例会、班组的政治学习,经常进行家访谈心活动。
第19篇 煤矿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搞好班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或调度和地面设施)专业“班组安全建设 - 制度建设”对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班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班组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签字齐全有效;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特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作业现场的顶板管理、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粉尘防治、爆破等符合规程要求。
(五)作业现场的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置齐全,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六)作业现场物品用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七)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八)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工作环境应清洁、卫生。
(九)每月由区队负责人、技术员及煤矿各业务部门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工程等级。
第20篇 煤矿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 系统和环境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变化
(一)、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调人员
1、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传达学习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一)、季节变化
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关键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要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把关。井下采掘及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必须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一)、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矿长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并形成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系统和环境变化
(一)、施工地点变化
1、由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现场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运行许可证。
3、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二)、地质条件变化
1、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纪要。
3、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4、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5、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三)、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2、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批准。
3、施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4、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5、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6、安全生产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坚决执行“四不干”原则,确保所有单项工程安全可控。
(四)、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系统和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