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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9

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有哪些制度

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中,为保障施工安全、预防事故、提高效率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它涵盖了从项目策划到施工结束的全过程,旨在通过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重要内容

1. 奖励机制:对于遵守安全规定、积极防止事故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激发积极性。

2. 惩罚措施: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以示警戒。

3. 安全评估:定期对项目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以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4. 事故报告与处理:建立快速有效的事故报告系统,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制度流程

1. 制定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和法律法规,制定详尽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 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制度,确保人人知晓并理解。

3. 执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监督制度执行,确保制度落地。

4. 反馈与调整:收集执行情况反馈,适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乎工程进度,更关乎每个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必须以严肃的态度,严格执行这一制度,营造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文

第1篇 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整个合同段全体人员: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 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 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 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 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 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 高处作业未穿防滑鞋;

5) 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 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 在岗位上打闹者;

8) 在预制箱梁、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 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 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 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 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5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 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 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4) 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

5) 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5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1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100~300元的合并处罚。

第四条 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 先进单位

1. 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 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 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 先进个人

1.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 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 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 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 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委会批准;

二、 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筹建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2篇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构建诚信体系与公路建设市场联动,明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004年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文件》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订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告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组织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区农村公路和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中告知指建设过程中由临河区交通局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向中标企业法人单位告知其在项目管理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规定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本制度告知事项由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并对督查或监督记录负责,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本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实绩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告知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要求: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2-0.5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岗位责任制、施工组织计划等项目图标不健全或未上墙及相关施工规程规范用书不健全的每项扣除0.2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总工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试验、测量仪器、整理资料必须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不满足工地要求的,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足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足的,扣除0.2分;

5、各项进场原材料未办许可证未批复进行施工作业的,扣除0.3分;

6、已开工未能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内业资料原始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施工原始记录缺失的,扣除0.4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未经业主、监理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3分;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施工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2分;

3、使用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一次不在现场、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3分;

5、违反设计要求、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6、应通知监理检验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无影像资料或不报验的,扣除0.2分;

7、不按规程进行自检,检测项目自检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三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九条 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施工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保险责任:企业应健全保险责任制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工人意外保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安全帽及安全反光马夹的发现一次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的,扣除0.4分;

4、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扣除0.3分;

5、“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有一例,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企业工地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的,扣除0.3分;

7、不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现一次,扣除0.4分;

8、施工单位应制定与其施工性质相关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的,扣除0.3分;

第四章 施工监理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进场情况: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3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岗位责任制等项图表未上墙及工程监理规程规范用书不落实的,扣除0.4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满足工地要求的,扣除0.2分;

5、重要配比、材料、构配件等许可标准不符合要求或不准确造成施工失误的,扣除0.2分;

6、已开工未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抽检原始资料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抽检原始记录缺失、施工方替整理资料的,扣除0.2-0.5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质量评定不及时,未经业主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的;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2分;

5、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2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监理监管情况:

1、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文件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3分;

3、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4、现场监理人员有一次不在场或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2分;

5、应通知业主单位检验的关键程序、隐蔽工程而不通知的、无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扣除0.2分;

6、监管不力导致违反设计要求的、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7、不按规程进行抽检或不进行抽检检验,检验项目抽检频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监理人员未经过监理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为工人购买意外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5、监理安全生产每周上报不及时及监理安全生产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3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 安全反光马夹及安全帽情况,如违反一次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的,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负责监督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设警示标志情况,如违反要求的,扣除0.4分;

4、负责监督施工场地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如违反的,扣除0.3分;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每人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单位监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扣除0.3分;

7、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如违反扣除0.4分;

8、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情况的,扣0.3分。

第六章 告知程序和处理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或监理单位有涉及违规违章事项的,由临河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向施工或监理单位发出“告知函”,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以签字为确认违规违章事实。

第二十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应派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到现场督促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并由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整改后书面、影像资料报至发出“告知函”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告知函”扣分累计分数决定业主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发放第一笔工程款项的时间,扣至1分推迟一个月发放,扣至2分推迟2个月发放,扣至3分推迟3个月发放,扣至4分推迟半年发放,扣至5分列入黑名单并报至巴彦淖尔市公路系统、市政务中心通报,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巴彦淖尔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本告知制度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告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河区交通局

2023年4月15日

第3篇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构建诚信体系与公路建设市场联动,明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004年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文件》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订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告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组织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区农村公路和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中告知指建设过程中由临河区交通局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向中标企业法人单位告知其在项目管理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规定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本制度告知事项由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并对督查或监督记录负责,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本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实绩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告知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要求: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2-0.5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岗位责任制、施工组织计划等项目图标不健全或未上墙及相关施工规程规范用书不健全的每项扣除0.2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总工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试验、测量仪器、整理资料必须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不满足工地要求的,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足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足的,扣除0.2分;

5、各项进场原材料未办许可证未批复进行施工作业的,扣除0.3分;

6、已开工未能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内业资料原始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施工原始记录缺失的,扣除0.4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未经业主、监理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3分;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施工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2分;

3、使用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一次不在现场、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3分;

5、违反设计要求、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6、应通知监理检验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无影像资料或不报验的,扣除0.2分;

7、不按规程进行自检,检测项目自检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三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九条  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施工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保险责任:企业应健全保险责任制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工人意外保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安全帽及安全反光马夹的发现一次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的,扣除0.4分;

4、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扣除0.3分;

5、“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有一例,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企业工地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的,扣除0.3分;

7、不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现一次,扣除0.4分;

8、施工单位应制定与其施工性质相关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的,扣除0.3分;

第四章 施工监理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进场情况: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3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岗位责任制等项图表未上墙及工程监理规程规范用书不落实的,扣除0.4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满足工地要求的,扣除0.2分;

5、重要配比、材料、构配件等许可标准不符合要求或不准确造成施工失误的,扣除0.2分;

6、已开工未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抽检原始资料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抽检原始记录缺失、施工方替整理资料的,扣除0.2-0.5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质量评定不及时,未经业主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的;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2分;

5、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2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监理监管情况:

1、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文件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3分;

3、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4、现场监理人员有一次不在场或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2分;

5、应通知业主单位检验的关键程序、隐蔽工程而不通知的、无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扣除0.2分;

6、监管不力导致违反设计要求的、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7、不按规程进行抽检或不进行抽检检验,检验项目抽检频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监理人员未经过监理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为工人购买意外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5、监理安全生产每周上报不及时及监理安全生产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3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 安全反光马夹及安全帽情况,如违反一次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的,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负责监督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设警示标志情况,如违反要求的,扣除0.4分;

4、负责监督施工场地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如违反的,扣除0.3分;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每人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单位监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扣除0.3分;

7、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如违反扣除0.4分;

8、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情况的,扣0.3分。

第六章 告知程序和处理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或监理单位有涉及违规违章事项的,由临河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向施工或监理单位发出“告知函”,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以签字为确认违规违章事实。

第二十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应派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到现场督促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并由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整改后书面、影像资料报至发出“告知函”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告知函”扣分累计分数决定业主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发放第一笔工程款项的时间,扣至1分推迟一个月发放,扣至2分推迟2个月发放,扣至3分推迟3个月发放,扣至4分推迟半年发放,扣至5分列入黑名单并报至巴彦淖尔市公路系统、市政务中心通报,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巴彦淖尔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本告知制度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告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河区交通局

2023年4月15日

第4篇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促进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指挥部与监理、施工单位签定的《安全生产合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包括安全文书和安全内业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汇总与存档。

第四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遵循“填写全面、真实准确、归档及时”的原则。各单位应落实专室、专人、专机、专柜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文书和内业资料的档案管理,档案盒应有管理类别标签、细分标签和卷内目录,以便归档和查阅。

第五条施工单位安全内业资料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责任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合同;

(七)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证件、一般作业人员台帐;

(八)特种设备登记、检验合格证、维修保养记录和运行记录;

(九)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台帐及记录;

(十)安全会议与学习台帐及记录;

(十一)各级安全检查、整改台帐及检查通知、整改回复、安全问题处罚、复查等记录;

(十二)专职安全员安全日志、电工巡视记录;

(十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及使用计划、使用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危险源调查、分析、评价、分级资料;

(十五)主要危险源明白卡以及危险告知台帐、记录;

(十六)临时用电、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十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和记录;

(十八)生产安全事故台帐及事故报送(月报、快报)、处理记录;

(十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料;

(二十)其他安全管理资料(包括例会、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六条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包括:

(一)安全监理制度、职责及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审查批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记录;

(四)安全监理检查、指令及隐患检查整改闭合资料;

(五)安全监理台帐(包括监理日常工作台帐、安全监理指令台帐、专项方案审查台帐等);

(六)安全监理日志、安全监理巡视记录、安全监理月报;

(七)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设备台帐等报备资料;

(八)其他安全管理资料(包括例会、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七条安全内业资料启用以下表格,由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应填写,按规定报送和存档。具体见表1《__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表格汇总表》、表2《__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台帐汇总表》。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表格汇总表表1

序号表格名称编号
1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表01
2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02
3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03
4安全交底记录表04
5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05
6安全检查日志06
7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表07
8机械设备维修记录表08
9机械设备保养记录表09
10起重设备试吊记录10
11危险源告知(明白)卡11
1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记录12
13电工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记录13
14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14
15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15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台帐汇总表表2

序号台帐名称编号
1安全规章制度台帐01
2“三类人员”管理台帐02
3安全会议台帐03
4安全检查台帐04
5安全教育培训台帐05
6安全交底台帐06
7安全“再教育”台帐07
8安全检查、整改台帐08
9安全责任书、协议登记台帐09
10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台帐10
11施工特种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台帐11
12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台帐12
13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表13
14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表14
1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台帐15
16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统计(台帐)表16
17消防器材、危险品使用管理台帐17
18起重设备试吊登记台帐18
19专项方案台帐19
20应急预案管理台帐20
21事故报表登记台帐21
22事故处理台帐22
23监理工作台帐23
24安全监理指令台帐24
25安全监理专项方案审查台帐25
26安全管理文件登记台帐26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下档案:

上一页12下一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盒目录及内容

序号目 录内容及要求(简要说明)
1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2公司(母体)来文母体单位对本项目部下发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若综合办公室要存放原件,可复印一份放在本盒中。
3上报公司(母体)文函项目部对母体单位上报有关安全方面的文函件
4指挥部来文指挥部下发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文(函)件
5地方政府来文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文(函)件
6施工安全生产月报表项目部每月施工安全月报表(集中收集)(月报表填写要数据真实、内容齐全)
7指挥部整改指令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相对应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回复一起存档。(施工单位要及时按安全隐患整改指令进行整改,报指挥部复查,完成资料闭合)
8驻地办整改指令驻地办下发的关于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相对应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回复一起存档。(施工单位要及时按安全隐患整改指令进行整改,报驻地办复查,完成资料闭合)
9项目部内部整改指令项目部内部下发的关于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相对应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回复一起存档。(施工单位要及时按安全隐患整改指令进行整改,完成资料闭合)
10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框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项目安全人员证件项目经理、总工、分管安全副经理(b证)、安全部长(c证)、专职安全员(c证)(5000万/人)的清单及证件的原件和扫描件。
12安全管理制度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消防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卫生责任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险源排查制度等)
13安全责任制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分管安全副经理、各部门安全责任制等
14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如:临时用电、隧道坍塌、突泥、涌水、岩爆;桥梁高墩作业、预制梁板吊装、现浇箱梁、人工挖孔桩;路基高边坡、土石方开挖等)
15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施工日志所有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填写安全施工日志,每月在项目部安全部汇总。
16安全工作总结月(每月月末必须总结)、年总结、上级检查汇报总结、专项活动总结
17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投入使用计划(根据总工期,编制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书(细化到月度))、每月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明细表
18专项活动记录各项安全专项活动方案
19安全防护用品记录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领用记录
20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项目部安全培训计划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经常性进行,提高安全意识和施工安全防范技能)。
21安全生产责任状项目部与副经理、总工、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项目部与项目分部、工区、作业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相邻合同段之间。
22安全会议记录召开安全会议记录(包括指挥部、驻地办、项目部内部),每次会议均要有记录和影像资料,参加人员必须亲自签字。
23安全检查记录项目部内部安全检查记录资料(保证项目部内部安全检查的频率,要经常性进行)。
24安全奖惩记录项目部内部为加强安全管理的安全奖惩记录(安全奖励通知书、罚款单、罚款通知书)
25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开工情况统计表,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统计表(以上两项内容可以合成一张表);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开工,均要对员工、农民工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械、各工种(爆破、电工、焊工、架子工、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安全技术交底。(同一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经常进行,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6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开工情况统计表,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编制与报批情况统计表(以上两项内容可以合成一张表);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各项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如: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方案、隧道坍塌、突泥、涌水、岩爆;桥梁高墩作业、挖孔桩等桩基施工;路基高边坡、石方开挖等等),没有编制的工序,将不得开工,对于重、难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还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27安全操作规程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如人工挖孔桩、石方爆破、喷射砼、;各施工工种,如电工、焊工、钢筋工、);各机具,如砼拌和机、空气压缩机等。
28特种设备记录在施工现场的各种特种设备均应进行登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书、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等)
29特种作业人员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相关证件(如:电焊工、气焊工、电工、起重操作人员、指挥人员、机械操作人员、机动车辆司机等)上岗操作证件(注意证件及时复审,没有复审的证件为无效证件)
30施工人员花名册本项目施工人员化名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31危险源辨识与分析管理危险源辨识、分析与控制、危险源清单(每月必须进行统计)危险源包括工程部分、工地食堂、卫生、消毒、工地办公区等。危险源清单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部位或桩号、等级(重大或一般)、防范措施等。
32民爆火工物品管理爆破作业许可证(地方公安机关认可)、爆破人员清单与证件、爆破安全专项方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
33施工人员工伤意外保险保险人员清单,保险合同复印件
34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事故相关原始资料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资料。
35其它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资料。

注:以上所有资料盒内均必须有卷内目录。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内容如下:

(一)安全组织机构档案。

内容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安全监理机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兼职监理工程师配备及职责;安全监理人员资质证件等内容。

(二)安全监理制度档案。

包括安全监理活动组织、目标、计划、内容、方法,应急救援组织实施预案,演练方案等内容。

(三)安全监理档案。

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计划;安全监理日志;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管理数据统计月报;安全监理活动记载等内容。

(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档案。

包括管辖标段内主要控制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部专项方案及申请;本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专家会论证意见;指挥部审批意见;主要控制性工程日常安全监管情况等内容。

(五)安全隐患排查档案。

包括主要危险源明白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结果台帐。

(六)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及处理记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台帐;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台帐;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等内容。

(七)安全文件档案。

包括上级来文来函,与施工项目部及其他有关方面往来函件,各种安全活动视听资料等内容。

(八)安全生产考核档案。

包括对项目部月度考核,对本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指挥部将定期考核或随机抽查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对应考核或抽查施工单位,其结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湖北交投麻武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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