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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27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制度

有哪些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承担起自己的安全责任。

2. 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各类设备和工艺,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防止因误操作引发事故。

3.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潜在风险。

4.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 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为保障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从生产准备到产品完成的全过程,旨在预防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降低财产损失。这些制度不仅规定了作业流程,还涉及人员管理、设备维护、环境控制等多个层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

重要内容

生产制度的关键内容包括:

1. 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

3. 员工健康与福利: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福利待遇。

4. 法规遵从: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

制度流程

1. 制度制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标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

2. 制度发布:将制定好的制度进行内部公示,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并理解。

3. 制度执行:各部门按制度要求执行,管理层进行监督和考核。

4. 制度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定期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保持其有效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制度的构建,需要企业管理者深入理解生产流程,紧密结合实际,通过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常运营中有效预防事故,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加理长效机制,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或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者因外部因素影或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1、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2、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放学品、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储存、运输和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4、危坝,国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区域危桥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5、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由((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或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级重大事故隐患、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其大事故隐患、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其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他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市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或区县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辖区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其大事故隐患、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府(或和区县安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五)各街道(镇政府)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挂牌督办辖区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府(或区县安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方式可采用发文公示,必要时可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等责任体系落实。市(管委会)区(县)政府、街道(镇政府)办工事处、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各查治理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机构)对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工作。通过认真落实汕头市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要害部位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开辟隐患投诉举报渠道等活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隐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患单位应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第八条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九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在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对者停止使用;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上报整改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报告,申请验收,有关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应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跟踪检查月报表制度。各级政府(安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机构)要在每月的4日前将本级应挂牌本(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及本辖区、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统计数填写到汕头市安全生产重上大事故隐患月报表》报同级安委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绩效各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认及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时发现重大事及故隐患,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核销,按时上报《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先活动中给予表彰。对漏查、漏报重大事故隐患或挂牌督办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等失责行为,甚至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县政府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制度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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