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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2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有哪些制度

在电力企业中,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责任制、风险评估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和教育、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以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这些制度构成了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框架,确保了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实质上是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规定和管理准则。它旨在预防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保障电网稳定运行。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工作流程,还涉及了人员行为规范,旨在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提升企业的安全文化。

重要内容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责任体系。

2.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3. 应急预案:预先规划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策略,以快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理。

4. 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种设备的操作步骤,防止误操作导致事故。

5. 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6. 设备维护:制定设备保养计划,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7.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启动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制度流程

执行生产制度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制度:依据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2. 培训宣贯: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遵守。

3. 执行监督:管理层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反馈改进:收集执行反馈,不断修订和完善制度,使其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一项持续且系统的工作,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以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证电力供应时,确保员工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第2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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