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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作时间与休息规定:明确每日工作时长、休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2. 岗位职责:详细描述每个职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分明。
3. 行为规范:设定员工的行为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
4. 绩效管理:建立公正的考核机制,用于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5. 安全与健康: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6. 培训与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和培训机会。
7. 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渠道,处理劳动争议。
注意事项
1. 制度的合法性: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家的劳动法规。
2. 制度的可行性:制度应实际可行,不应过于理想化或难以执行。
3. 公正性:制度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
4. 沟通与反馈:在制定过程中征求员工意见,实施后定期收集反馈。
5. 更新与修订:随着企业的发展,制度应及时调整和完善。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制度标题:明确、简洁,反映制度的主要内容。
2.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3. 主体部分:详细列出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
4. 附则:包含解释、修订历史等附加信息。
5. 签署与发布日期:由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发布日期。
在制定工作制度时,企业管理者应以专业、务实的态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制度既能有效指导工作,又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通过合理的工作制度,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向着既定目标稳步前行。
职业病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如下:
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
第2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毒气、噪声等各种职业性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用于改善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及改进落后生产工艺。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制度如下: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确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经公司办公会议协商通过后予以批复。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本公司员工就业前入职培训、入职和在岗定期健康检查及离职前的健康检查费用;
(2)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费用
(3)根据长期规划和短期实施计划,对职业性危害严重的场所和项目分批进行治理的费用;
(4)添置必要的监测设备,进行职业危害评价、作业环境监测费用;
(5)建立防治职业性危害和安全设施的费用;
(6)个人防护用品更新的费用。
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2022年1月
第3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制度
为了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毒气、噪声等各种职业性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用于改善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及改进落后生产工艺。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制度如下: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确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经公司办公会议协商通过后予以批复。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本公司员工就业前入职培训、入职和在岗定期健康检查及离职前的健康检查费用;
(2)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费用
(3)根据长期规划和短期实施计划,对职业性危害严重的场所和项目分批进行治理的费用;
(4)添置必要的监测设备,进行职业危害评价、作业环境监测费用;
(5)建立防治职业性危害和安全设施的费用;
(6)个人防护用品更新的费用。
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2011年1月
第4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规章
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如下:
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
第5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1.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1.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如下:
2.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2.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 技术部门的职责
2.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3.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2.3.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3.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 专(兼)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2.5.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2.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 劳动者职责
2.6.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6.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6.3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6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制度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7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1.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1.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如下:
2.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2.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 技术部门的职责
2.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3.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2.3.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3.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 专(兼)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2.5.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2.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 劳动者职责
2.6.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6.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6.3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8篇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 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 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 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 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 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9篇 职业病防护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首,行政人事部、生产部和各部门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10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规范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第11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安全制度
一、作业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环境对策
( 1 ) 在进行现场调查、采样及检测等现场工作时,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对所有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说明,并接受委托企业的安全培训。
( 2 ) 现场工作中,检测人员必须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听从企业陪同人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活动。
( 3 ) 现场工作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任何危险品进入现场。
( 4 ) 进入有毒有害或存在危险性的作业现场时,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第二者陪伴。
( 5 )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仪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及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等进行操作,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 6 ) 检测人员所携带的仪器设备,应做好运输中的防震、防尘、防潮工作,对于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小心搬运,防止仪器设备人为损坏。
( 7 ) 废弃的采样介质材料、试剂、电池等耗材应收集后分别进行相应处置,不得在现场随意丢弃。
二、实验室检测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环境对策
(一)管理制度
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检测工作中的操作和行为,培养和提高检测人员的安全健康环境意识和知识技能,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确保其运行有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并定期进行演练。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气瓶管理、事故应急预案、内务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放射源管理等。
(二)实验室环境秩序
( 1 ) 实验区域应与办公区相对隔离,并设明显分区标志。实验区域应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喧哗和吸烟等,可设相关标志予以提示或警示。
( 2 ) 检测人员进人实验室时,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长头发要扎起来,不能光脚或穿拖鞋进入实验室。
( 3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喝茶饮水、嚼口香糖等,禁止明火取暖和热饭,禁止将食物储藏于储有化学药品的冰箱或储藏柜,或盛放于实验器皿。检测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做其他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事。
( 4 ) 实验室应建立外来人员进人实验区域参观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允许客户进入正在进行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无关人员不应在实验室久留。
( 5 ) 每日工作完毕后,检查水、气、窗等是否关闭,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锁门,离开实验室时应用肥皂洗手。
(三)检测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 1 ) 检测人员须认真学习检验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2 )检测人员应了解设备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了解检测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 3 )检测人员应熟悉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灭火、预防中毒及中毒救治等基本安全常识。
( 4 )检测人员应了解相关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检测工作过程中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腐蚀性酸碱或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时,须穿戴防护用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进行高温实验操作时,须穿戴防高温手套。
( 5 )检测人员应熟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方式和紧急联络电话。检测人员进行某些危险操作时,如危险试剂的取样、易燃易爆物的处理、某些燃烧试验、使用极毒物质等均应有第二者陪伴,陪伴者应能清楚地看到操作地点,并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 6 ) 检测人员应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检测过程中的废弃试剂、过期药液或废弃物(特别是某些易燃易爆液体)必须依据其化学物理性质分类存放并标示清楚,按照规定定期移交废弃物专业处理机构,废液严禁倒人水槽或水沟,应分类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四)日常安全管理
检测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内容应包括用电安全、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烫伤灼伤、防腐蚀、防辐射、防盗等。
1.安全因素及隐患的识别
( 1 )高压电线路。
( 2 )明火设备、电器设备:如电炉、电热板、酒精灯、干燥箱等。
( 3 )压力容器:如储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的气瓶等。
( 4 )有毒及危险化学品: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有毒物质、可燃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易爆和不稳定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2.用电安全
在实验室使用各种电气设备时,要注意安全用电,以避免触电和用电事故。
( 1 )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
( 2 ) 每间实验室都应有电源总闸,结束检测工作时,须把总电闸关掉。
( 3 ) 大功率实验设备(如马弗炉、烘箱、电炉、电热板)应使用专用电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大功率电气设备的电路要分开安装,并有各自的熔断器。
( 4 )电器插座不要接太多插头,以防引起电气火灾。严禁使用无接地设施的电气设备,以免产生触电。
( 5 )新购电器使用前需由厂家或专门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及调试,确认没有问题并接好地线后方可用于检验作业。另外,新购仪器设备操作之前,首先应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要盲目接电源。启用长时间搁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应预先仔细检查其绝缘情况,发现有损坏的地方,应及时修理,不能勉强使用。
( 6 )实验室电气设备和电路的检、修、拆、接作业,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人员不得私自拆动及任意修理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和电路,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也不能自行加接电气设备和电路。
( 7 ) 实验区域不可有裸露电线,保持电器及电线的干燥,必要时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切电源的裸露部分都应配备绝缘装置,电开关应有绝缘匣,电线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或套胶管包裹。
( 8 )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的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 9 )禁止高温热源靠近电线。
( 10 )电炉周围严禁有易燃物品。干燥箱周围严禁放置可燃、易燃物及挥发性易燃液体,干燥箱不能烘烤会产生易燃蒸气的物料。
( 11 ) 使用干燥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可靠。条件允许时还应定期进行人工温度监测,以防止温度过高发生安全隐患。
( 12 ) 使用高压电源作业时应穿绝缘鞋,须穿上胶鞋、戴绝缘手套并站立在绝缘垫上,或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同时现场至少有两名作业人员。
( 13 )手上有水或潮湿时不能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严禁使用湿布擦拭正在通电的设备、电门、插座、电线等,严禁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洒水。
3.防火防爆
( 1 ) 实验室应配备灭火用具、急救箱和个人防护器材,并定期确认其有效性。检测人员应熟知这些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所有安全和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搬移。
( 2 )可燃气体(如煤气、氧气、乙炔气)的泄漏检查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把地线接在可燃气体的输气管道上。
( 3 ) 易燃液体的操作、倾倒时应远离火源,瓶塞打不开时,切忌用火加热或贸然敲打。加热易燃液体必须在水浴锅上或密封电热板上进行,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
( 4 ) 使用酒精灯时,灯内酒精液量不得超过其容量的2 / 3 , 不足l / 4时,应灭火后再添加;酒精灯焰应用灯帽盖灭,不可用嘴吹灭,防止引起灯内酒精起燃。
( 5 ) 不能在木制可燃台面上使用较大功率的电器,如电炉、电热板等,也不能长时间使用煤气灯和酒精灯。
( 6 ) 身上、手上、台面、地面沾有易燃液体时,不得靠近火源,同时应立即清理干净。
( 7 ) 易燃易爆物品应限量、分类、低温存放,并远离火源。加热含有高氯酸或高氯酸盐的溶液,应防止蒸干和引进有机物,以免产生爆炸。检测人员应熟知表1中所列举常见的易燃易爆混合物。
表1 常见的易燃易爆混合物
主要物质 | 互相作用的物质 | 产生结果 | 主要物质 | 互相作用的物质 | 产生结果 |
浓硝酸、硫酸 | 松节油、乙醇 | 燃烧 | 硝酸盐 | 酯类、乙酸钠、氯化亚锡 | 爆炸 |
过氧化氢 | 乙酸、甲醇、丙酮 | 燃烧 | 过氧化物 | 镁、锌、铝 | 爆炸 |
溴 | 磷、锌粉、镁粉 | 燃烧 | 钾、钠 | 水 | 燃烧、爆炸 |
高氯酸钾 | 乙醇、有机物 | 爆炸 | 赤磷 | 氯酸盐、二氧化铅 | 爆炸 |
氯酸盐 | 硫、磷、铝、镁 | 爆炸 | 黄磷 | 空气、氧化剂、强酸 | 爆炸 |
高锰酸钾 | 硫磺、甘油、有机物 | 爆炸 | 乙炔 | 银、铜、汞(ⅱ)化合物 | 爆炸 |
硝酸铵 | 锌粉和少量水 | 爆炸 |
4.防中毒
( l ) 检测人员应了解常用有毒物质及其摄入途径、中毒症状和急救办法。
第12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为使职工免受作业过程危害因素的伤害,达到保护职工健康的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针对建筑施工中有危害的作业过程和作业环境(指:水泥尘可能导致的水泥尘肺及电焊可能导致的电焊工尘肺)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害因素制度。以消除职业病危害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损害。
一、 职业病危害评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对今后承建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竣工验收时应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证。评价程序和方法按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
通过三个评价达到以下目的
1、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提供科学依据。
2、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对策和建议。
3、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 职业卫生补充措施。
4、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特殊要求。
5、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
二、 职业病的监测
对生产过程产生或存在有害因素(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对从业者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或职业病的作业都要实行监测。监测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粉尘监测规范规定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进行。
监测内容包括:粉尘浓度的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粉尘分散度测定。
并做好如下几个环节的监测:
1、开展经常性监测
对有可能产生有职业危害的场所,为掌握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变化和职业危害的程度,要开展经常性职业卫生监测,原则上每两年监测一次。
2、特殊环境监测范围
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即“作业地点”(工人在生产操作中经常停留的地点)为监测点。
3、监测方法的选择
对健康有影响的有毒物质,根据暴露毒害物质的种类,采用相应的测试方法。基于职业现场的特点和作业环境的差异,要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测试类型,可选择不同的测试种类:
(1) 长周期测试:它评估个人在给定时间间隔内的平均暴露情况。
(2) 连续测量:能够探测可以造成急性暴露的高浓度有害物质的短期暴露情况。
(3) 快速测量:如果已知确切的暴露时间点,且在此时进行测量,使用快速测试来测量急性危害。
(4)慢性危害测试法
连续个人剂量测量,对平均背景水平的连续测量,对选定地点及时间内的有害物水平的快速测量。
(5)急性危害测试法
使用快速反应设备进行连续的个人及背景监测,对选定地点及时间内做背景有害物水平的快速测量。
(6)现场危害直接测试法
进入某一场所是否安全的分析,对于粒子性质及数量的分析,使用直接读数的仪器。
第13篇 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按照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及时向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4、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工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工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④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出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14篇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 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 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 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 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 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5篇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