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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如何搭建
公司的根基在于其内部制度,制度的构建如同搭建一座稳固的大厦。
1. 我们需要确立核心价值观,这将成为所有规则的基础。
2. 然后,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能,明确权责划分。
3. 接着,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每个环节有章可循。
4. 建立反馈机制,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体系框架
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组织架构与职责,明确公司各部门的定位和任务。
2. 人力资源政策,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福利等方面。
3. 运营管理规定,涉及日常运营、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
4. 法规遵从性,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 应急处理程序,为突发事件提供应对策略。
重要性和意义
公司制度不仅是规范员工行为的工具,更是驱动企业发展的引擎。
1. 它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减少误解和冲突。
2. 制度的稳定性保障了公司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3. 通过公平公正的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忠诚度。
4. 合理的制度有助于提升效率,降低运营风险。
制度格式
制定制度时,格式的统一至关重要。
1. 标题应简洁明了,反映制度的主题。
2. 内容部分应分段清晰,每个段落专注于一个主题。
3. 使用动词引导的指令性语句,如“应当”、“不得”等。
4. 每项规定应有明确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5. 附上修订历史和生效日期,以便追踪和更新。
以上所述,公司制度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兼顾全面性和实用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持续优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发展目标。
公司休假制度范文
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休假管理制度-5
物业管理公司休假管理制度(五)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假期主要有:
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工伤假。
第三条法定休假: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双方结婚时年龄超出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3周岁以上)可再增加10天假期。婚假要一次性连续使用。
第四条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3天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去世时,可享受1天的丧假。
员工的去世亲属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五条产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的,可享受产假90天(包括假日),难产可延长15天,一律按时上班。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后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一胎绝育享受假期30天,二胎绝育享受假期15天,男工绝育可休假7天。
男员工配偶分娩,享受护理假1天。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六条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远地员工(500公里外),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合理安排工作前提下,可批准享受一定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1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探望配偶一年一次20天。
探望父母、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离家1000公里以上,可给予2天的路程延期,2000公里以上可给予3天的路程延期。
员工请探亲假必须由公司统筹安排,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服务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员工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法定休假期间(如春节、五一、十一等),如果休假期较短的,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一年内一次性病假超过3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40天;
一年内一次性请事假超过2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
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35天;
一年内休产假超过30天;
已享受了婚假。
如在探亲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探亲假。如果已享受探亲假,再请婚假,则取消下一个年度探亲假。
第七条年休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为:
公司总裁、副总裁15天/年,各部门经理、副经理10天/年,职员5天/年。
年休假按工作日连续计算,包括公众假期。
年休假仅限当年使用,不累积。
员工个人全年请各类假(包括婚、丧、产、病、事假等)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员工请事(病)假可冲减年休假,每请一天事(病)假冲减一天年休假。
第八条病假
员工请病假3天以上者,需提供医生开具的病休诊断证明,同时,开具病休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是公司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经公司批准,在一定的时间不在公司内工作的,称为事假。
第十条工伤假
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假手续
1、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假,由部门负责人、综合服务部经理、公司总裁批准后享受(婚假、探亲假、年休假应提前一周申请);
2、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3天的,由分管副总裁批准;3天以上的,由执行总裁批准;
3、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休假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请假期间薪资待遇
1、员工请福利假期间,全额享受月度岗位保障收入,月度岗位考核收入不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以及公司规定的假期不计算在内)。
女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水平按其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相关费用按公司医疗制度报销;若参加了生育保险,按国家和当地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2、员工请事假,每缺勤1-10天者,按缺勤天数扣减实际岗位日收入;缺勤10天以上者不享受当月岗位考核收入,并按缺勤天数扣减岗位日保障收入;季度累计缺勤12天以上,年累计缺勤35天以上,不再享受该季度、年度内公司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按请事假标准扣减工资,最低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员工因工(公)负伤或死亡,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旷工及相关待遇
员工每旷工1天,扣减当月岗位考核收入的50%,旷工2天不享受当月岗位考核收入,旷工3天以上不享受该季度或该年度内公司给予员工的奖金,并按旷工天数扣减当月岗位保障收入。
因旷工而被公司除名、辞退或开除的,不再享受当月的岗位保障收入及今后可能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或福利。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休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泰开房地产公司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可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带薪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晚育假、哺乳假、公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带薪休假。
第二章 休假及管理
第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相关规定,全体在岗员工享有十天带薪的法定节假日: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国际劳动节(三天)
4、国庆节(三天)
第三条 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当年即享有休假权。本企业工龄指员工在公司工作中的年限(含重组前原东开公司和原东方k泰公司工作的年限)。具体见下表:
本企业工龄 休假天数
工作满1年不满5年 5
工作满5不满10年 10
工作满10年及以上 15
2、上一年度出勤累计满10个月者享有年假。
3、年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四条 带薪病假
员工一年可享有10天带薪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工龄,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 本企业工龄(年) 医疗期期限(月)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
5年以上 6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
5年以上10年以下 9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
20年以上 24
第五条 婚假
员工结婚享有婚假3天, 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或女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7天。
第六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亡故,可享有3天的丧假(路途时间除外)。此处所指直系亲属为: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
第七条 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正式女性员工,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90天的带薪产假;难产者须持医院证明增加15天休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晚育假
晚育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15天。晚育假男方可以享受,愿意予以女方享受的,可由男方单位出具未休假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女方即可增休15天带
薪休假。
第九条 哺乳假
公司女员工在婴儿满周岁前,每天可享有1小时的带薪哺乳假。第十条 公假
1、因确属国家征占地、拆迁员工居住房屋的,持有拆迁证明可享受休假2天。
2、员工持有房屋修膳证明或搬家证明的可分别享受公假1天。因居住房屋小修等原因需请假的,经公司批准,凭证明可视同公假。
3、员工可凭学校家长会通知,享受公假半天。
4、配偶、子女参军或公派出国的员工,可享受公假1天。
5、确因其他理由需请公假的,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在长期外地工作(居住)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路途时间除外。
2、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有探亲假。
3、员工享有探亲假的资格由人力资源部审定。
4、探亲假需一次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发生伤情,符合《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并经管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带薪工伤假,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休假审批
1、员工无论拟休何种假期,须提前申请,并办理书面《请假单》,遇紧急情况,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5天以内的休假,经职位主管批准方可休假;5天以上的休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职位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休假。
第十四条 特别规定
凡病假、产假、晚育假、探亲假、年假、工伤假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包含在假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违规延长休假时间。
第十五条 休假期间的薪资处理参见《薪酬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3篇 有限公司休假制度
____________年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一、休假规定
1.公司规定的所有休假,职工必须在休假前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有效证明并签批请假条,休假时缺少部分证明的最迟于当月月底计发工资前补齐。否则,对缺少休假证明资料的按事假处理;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或休假到期无故不出勤者,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2.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职工在此期间自动辞职的情况除外。
二、婚假
1.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
3.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休婚假时间规定:结婚登记日期后半年内,举行婚礼前/后一个月内。婚假应当连休,不得分次休假。
6.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请婚假者需持《结婚证》(结婚登记时间超出半年但婚礼举行日期前/后一个月内的,需同时持婚礼请柬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结婚日期和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登记日期、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年龄为依据。
三、产假
1.本产假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生育者不享受本公司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待遇。
2.无生育审批证明意外怀孕流产的已婚女职工,按病假处理。
3.已婚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1)享受98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拆分两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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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妻子生育前/后1个月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5.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生育工资、待遇发放:
1)公司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需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局批付的“生育医疗费”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差额化补发工资,保持员工工资不变。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本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配偶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批付的费用由男职工全额享受。
3)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休产假、护理假者需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生育前休假者,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站开具临产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职工配偶的父母、或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1天。
3.职工配偶为独生子女(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其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4.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丧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五、带薪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时间规定:
1)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非公司统一安排职工进行的年休假期间,需休假职工本人至少提前2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批准后安排休假。
六、工伤假
1.工伤假范围:职工因工伤或视同工伤(以本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书为依据)情况下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
2.工伤待遇支付:
1)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按规定向本地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各种工伤、伤残待遇的报销,不能全额报销的医疗费差额由公司承担补足。
2)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项目和金额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由公司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工伤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5.此处未尽事宜一律遵照国家、本地区工伤保险管理的法规执行。
七、病假
1.病假范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2.病假审批:
1)普通病假,提供县级以上就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和医嘱休假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2)疾病、伤情严重者,需请假1个月以上的,持三级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和治疗、休假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鉴定)证书,由公司根据国家、地方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现行规定批准相应时长的病假。
3)病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5天以上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3.病假期间工资:
1)病假单次连续10天(含)以下(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8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2)病假单次连续11-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6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3)病假单次连续1个月以上,病假期间“应发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当年累计病假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以上,从超过累计22天的单次连续病假起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职工伤/病治疗结束,经有相应资质(二级或三级)的医院诊断病愈,即医疗期结束后报到上班,职工个人仍想继续休养的,公司根据医院诊断和医嘱建议,以事假处理。职工痊愈后无故拖延不按时上班的,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5.释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八、事假
1.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最长31天),事假期满后,特殊原因需延续的,必须持有关书面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延假申请,事假延期最多1个月(最长31天)。
2.职工请事假连续时长超过2个月(最长62天),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最长90天)视为自动辞职,按辞职手续办理。
3.事假当天日工资全额扣除。事假当月职工出勤工资不足以抵消个人五险一金扣款的,职工请假前需将五险一金扣款差额以现金形式补足交给人力资源部。
4.事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超过5天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