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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如何搭建
构建一个有效的公司制度体系,首要任务是明确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和战略目标。
1. 分析企业现状,理解各部门职能,确保制度服务于业务需求。
2. 设立制度委员会,负责制度的起草、审核和更新,保证制度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3. 制定制度编写指南,规定格式、语言和审批流程,确保制度的标准化。
4. 持续收集反馈,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优化。
体系框架
公司制度体系应包括基本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员工行为准则三大模块。
1. 基本管理制度涵盖公司治理、财务、人力资源等关键领域,奠定企业运营的基础。
2. 业务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3. 员工行为准则则强调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塑造企业文化。
重要性和意义
公司制度不仅是管理的工具,更是保障企业稳定运行的基石。
1. 制度提供行为规范,减少决策混乱,提高执行力。
2. 通过制度,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保障企业合规经营。
3. 它塑造公平的工作环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信任度,促进团队协作。
制度格式
公司制度的格式应清晰易懂,便于执行和查阅。
1. 标题应简明扼要,反映制度主题。
2. 内容结构应层次分明,使用序号列出条款,避免冗长段落。
3. 语言要准确,避免歧义,专业术语要适度,确保全员理解。
4. 每项制度应包含目的、适用范围、责任部门、执行步骤和修订历史等要素,确保全面性。
以上四点是构建和完善公司制度体系的基本路径和要点,旨在打造一个有序、高效且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制度环境。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不断优化,以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回收公司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货款回收制度范例
公司货款回收制度(五)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整个公司的货款回收。
3定义
3.1未收款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众即日起到月底止,将此应收货款列为”催收款”。
3.3准呆账
3.3.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已有明显的要破产的迹象。
3.3.2客户因其它债务而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的可能。
3.3.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没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5催收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4管理办法
4.1未收款的管理
4.1.1财务部应于每月5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市场部业务员。
4.1.2业务员应将未收款之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对策、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3日内以书面表式提交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向该客户提供销售。
4.1.3市场部经理每月应监督各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4.1.4财务部根据业务员承诺的收回货款时间于每月底检查执行情况。
4.2催收款的管理
4.2.1市场部经理应将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式之未收回款的原因及对策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分管副总,转呈总经理批示。
4.2.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各相关业务员收回货款。
4.2.3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30日内货款尚未收回,将暂停对该客户提供销售。
4.3准呆账的处理
4.3.1准呆账的回收仍以市场部为方办,由屠务部协助,必要时由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3.2正式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由市场部相关人员同法律顾问前往处理。
4.3.3法律顾问以专案形式处理准呆账时,由市场部协助,往来会计确保法律顾问随时知会市场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予以跟进。
4.3.4财务部每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将准呆账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为坏账的货款将对该相关业务员进行处罚。
4.4准呆账的检查
准呆账的报送法律部门处理后,由销售会计报请董事会定期召集市场部、财务部、负责市场的副总等相关部门召开检查会,检查事件的前因后果,以作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第2篇 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制度(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__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__商发[20__]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__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__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__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__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__、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__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政府__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__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
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__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
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__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__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__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__、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__、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__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权、徇私、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期限。
公司法定名称:赤峰绿城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宁城县天义镇朝阳街县供销合作社办公楼。
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 第二章 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宗旨:以市场为主题,按着政府城市发展战略,强化废旧物品市场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资回收市场管理;市场房屋、摊位及设施出租;市场清洁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人民币,由宁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增减,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和总经理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总经理一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根据授权范围行使出资者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报授权方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董事应当熟悉本公司业务,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有《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但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担任成员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批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投资方式;
2、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3、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是想作出决议,并报授权方批准;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第3篇 b废纸回收公司管理制度
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1】
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利用是弥补本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做好废纸回收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堵住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边角料、残次坏片、废旧纸箱及书报杂志、包装纸等。
二、本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纸,除保密纸仍按原规定处理外,统一由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属各区、县物资回收站(店)负责收购。
三、凡从事向居民和农村村民回收生活废纸业务的集体及个体回收站,须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凡接受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委托代收工业废纸任务的,应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
所收购的废纸均应交售给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四、为确保本市工业造纸原料需要,废纸不得擅自外流。
确需外运的(包括各种化工纸袋、水泥袋等利用纸)事前须由运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或县计委批准同意,送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签发“上海市废纸外运证明”。
事后不予补办。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收购废纸及利用回收废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予以查处。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对无证外运的废纸应予扣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收购。
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物资回收部门要配合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和查处后的接收工作。
七、对擅自外运废纸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不超过总收购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对高于规定收购价格出售废纸的单位,其牟利部分应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对非法收购废纸并转手倒卖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八、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款项,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用于办案补助费和奖励金,奖励给直接参加查处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2】
1987年11月24日
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利用是弥补本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做好废纸回收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堵住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边角料、残次坏片、废旧纸箱及书报杂志、包装纸等。
二、本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纸,除保密纸仍按原规定处理外,统一由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属各区、县物资回收站(店)负责收购。
三、凡从事向居民和农村村民回收生活废纸业务的集体及个体回收站,须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凡接受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委托代收工业废纸任务的,应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
所收购的废纸均应交售给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四、为确保本市工业造纸原料需要,废纸不得擅自外流。
确需外运的(包括各种化工纸袋、水泥袋等利用纸)事前须由运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或县计委批准同意,送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签发“上海市废纸外运证明”。
事后不予补办。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收购废纸及利用回收废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予以查处。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对无证外运的废纸应予扣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收购。
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物资回收部门要配合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和查处后的接收工作。
七、对擅自外运废纸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不超过总收购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对高于规定收购价格出售废纸的单位,其牟利部分应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对非法收购废纸并转手倒卖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八、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款项,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用于办案补助费和奖励金,奖励给直接参加查处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档鞑椋⒉夹幸敌畔
第4篇 公司废物(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公司关于废物(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处置的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为了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收发工作,节约劳保用品费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保用品的发放
1、仓库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为每周一13:00--15:00,其余时间不发放劳保用品(新员工到岗除外)。
2、领取劳保用品需填写领料单,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交仓库管理员,之后办理劳保用品领用手续。
3、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按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
4、领用劳保用品,必须以旧换新。试用期满后,能继续使用的,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及旧劳保用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员工劳保配制
1、员工工作服分冬夏两季各一套,更换时间为每一年一次。
2、员工佩带的口罩、手套于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方式以以旧换新。
二、使用规定
1、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下发时间以旧换新。
2、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带口罩、需要的工序必须佩带手套。
3、所有员工在搬运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手套。
4、就以上几点规定,违规者每次每人10元考核。
三、劳保用品的回收、处置
1、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每月下发时间以旧换新。
2、生产管理部每月统一回收后,用编织袋打包整理好,贴上危废标签,交至库房统一管理。库房将做好每月的台账,并做好危废的三防工作。
3、需处置转移时、申报相关资料到区环保局备案,通过正规手续,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四、检查监督
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劳保用品的申报、发放、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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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