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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回收站的运营流程,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安全与环保,同时强化员工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行为准则:明确员工的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
2. 废品分类与接收:规定各类废品的接收标准和分类方法。
3. 废品存储与处理:规定存储区域的划分、安全措施及处理流程。
4. 设备维护与保养:强调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
5. 安全管理:设立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的发生。
6. 环保措施:制定环保政策,减少废品对环境的影响。
7. 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持续的专业培训和发展机会。
8.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
重要性
1. 提升效率:清晰的管理制度能提高废品处理速度,降低运营成本。
2. 确保安全:严格的安全规定可以预防意外,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3. 保护环境:遵循环保措施,防止废品污染环境,履行社会责任。
4. 增强员工责任感:明确的职责分配,使员工更专注于工作,提高工作满意度。
方案
1. 员工行为准则:所有员工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尊重同事,保持工作场所整洁。违反者将接受相应处罚。
2. 废品分类与接收:设置专门的分类区,员工需接受培训,确保正确分类。不合格的废品不得接收。
3. 存储与处理:设立不同类型的存储区,定期清理,确保场地整洁。使用专用设备进行安全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4. 设备维护:制定设备保养计划,由专人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安全管理:实施安全教育,设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严禁违规操作。
6. 环保措施:推行绿色回收,鼓励废物再利用,减少废弃物填埋。
7. 培训与发展:定期举办技能提升课程,鼓励员工参加,提升专业水平。
8. 监督与评估:设立内部审计小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不足之处及时调整改进。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废品回收站将实现规范化运营,提升服务品质,确保安全环保,同时也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班级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范文
1、配备两个回收箱,分类处理垃圾,将废纸、塑料瓶、易拉罐等可利用的垃圾集中放置。
2、选出管理人员:刘涛吴涛魏鸶。
3、全班同学可利用课余时间收集废品,各组可进行比赛,哪组所回收的废品多,对表现好的进行表扬。
4、针对回收的废品进行出卖,卖废品所得作为班费统一使用。
5、各同学以“勤俭节约、从我做起”的活动为出发点,人人争当校园环保小卫士,养成讲究卫生的好习惯,增强爱护校园,保护环境的意识,为搞好学校的卫生,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2篇 b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靖江规范城区废品回收【1】
连日来,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加快推进城区废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在靖城街道的各社区(村)试点建设标准化废品回收网点,并在靖城街道光明村二组、站前路南侧加快推进废品分拣加工中心建设。
靖江市废品回收点分散,且环境面貌较差,一直存在占道经营、脏乱差等问题。
为着力解决城区废品回收市场“散、乱、脏、差”状况和安全隐患,规范废品回收市场行为,加快废品回收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近日,靖江市区政府出台《靖江市城区废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该市在靖城街道先行试点,力争用1至2年时间,通过市场化手段和行政推动、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为龙头、以分拣中心为载体、以社区收购网点为终端的城区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有效改善城区废旧物资收购“脏、乱、差、散”状况。
每个社区设1个废品收购点
设立标准化废品回收网点,是该市改善城区废旧物资收购“脏、乱、差、散”状况、建立城区再生资源经营网络的关键一步。
为保护环境、方便居民,该市城区回收网点原则上每个社区(村)设立1个。
根据布点方案,先从现有废品收购点中筛选,对证照齐全、依法经营、愿意承担收购职能、严格执行统一解交规定、服从考核管理的废品收购点进行达标改造,纳入全市统一的网络体系,由靖江市市场监督局核发执照。
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主任卢杰介绍,目前,靖城街道已初定辖区各社区(村)废品回收网点选址。
确定后,这些网点将进行标准化建设,统一制式、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这些回收网点不能占道经营、影响居民生活,要做到不焚烧、不拆解、不污染周围环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每天17∶00前(夏季延长至18∶00)必须及时将所回收的物品妥善整理,及时通知分拣中心或具有中转功能的网点上门清运,做到“日清日洁”。
社区废品回收网点均以居民生活性废品为主进行收购,主要为废纸板、废塑料、废旧家电等生活性日常废品,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与废旧商品的再加工。
专业公司经营分拣业务
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2022年兴办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在靖城街道光明村二组、站前路南侧建设占地面积约90亩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已陆续吸纳数十户废品收购户入驻,目前正在市场内加紧建设近3000平方米的废品分拣加工中心。
分拣中心承接社区汇集的废旧商品,并对其进行简单分拣处理、打包。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招引的专业公司负责经营分拣业务。
该专业公司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适时发布网点收购价和公司接收价,相应提供收购网点备付金。
各保洁员即兼职收购员每天对责任区内住户的废品按收购价收购后,解交至社区(村)回收点,由兼职管理员称重按实结算并进行适当分类整理,根据收购量适时联系专业公司上门收购并转运至分拣中心分拣、打包对外销售。
各社区(村)将在所辖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废品收购员的联系方式,以方便群众及时联系销售废品。
网络体系内的收购点收购的废品统一解交至再生资源交易市场,逐步实现辖区内无外来收购点和流动收购的目标。
清理整治违规经营行为
卢杰介绍,在通过价格杠杆统一回收废品的同时,靖江市供销总社将联合公安、环保、市场监管、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对无照经营、污染环境、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等废品收购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该市将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非法经营户;对达不到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的经营户,动员搬迁至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对不愿搬迁的经营户进行达标整治,促其规范经营;筛选改造符合条件的现有经营户纳入靖江全市统一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减少非规划内的废品收购点,杜绝新增非规划内的经营网点。
据悉,该市还将不断推进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在靖城街道完成社区建网试点后,适时向城北、城南、滨江新区辐射。
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建议【2】
废品收购是对报废、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产、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进行废物利用的重要环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废品越来越多,废品回收逐渐成为了比较火爆的行业。
当前,废品收购点在居民小区内或沿街店面都不难看到,给居民卖废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亟需治理的严重问题。
一、影响市容市貌,噪声扰民。
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环保、卫生意识淡薄,收购的废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时间,臭味冲天,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卫生产生较大影响;金属废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间常常有大货车装运废品,噪声严重扰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隐患。
废品收购站大多数租用临时或违建房屋或沿街店面,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消防意识薄弱,加之废品收购站内存放着很多废纸、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经营者还在室内用煤气或电炉做饭、烧水,形成火灾隐患,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个别废品回收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点。
由于废品收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警觉性差,对于盗窃来的电线、电缆、井盖、交通等公共设施和自行车、电瓶、广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业产品和设备也照收不误,为盗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废品收购站与盗窃分子互相勾结,形成一个盗窃、销赃的固定团伙,为盗窃分子提供收赃站、销赃窝点。
不法收购站的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四、无证经营,管理疏漏。
废品收购作为特种行业,目前,多数的废品收购站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而有关职能部门对这种“无证”经营大多视而不见。
生产、生活必然要产生废品,而废品回收行业恰好解决了城市废品分类、处理、再利用的问题。
整顿废品收购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打击非法收购行为,堵住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遏制盗窃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平安湖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特种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站不予办证;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撤消现有的不规范废品收购站;严禁在居民小区、市区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废品收购站,以防环境受到二次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处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在日常巡查监管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对废品收购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废品收购站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站从申领执照、备案登记、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都有部门及时跟进、及时监管,都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档鞑椋⒉夹幸敌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