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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如何搭建
在构建公司的制度体系时,首要任务是明确目标。这涉及定义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业务流程及员工角色。
1. 制定政策时,需确保它们与公司的长期战略相一致,2. 然后,梳理各部门职责,确保每个部门都有清晰的操作指南,
3. 接下来,设定具体的工作流程,以便员工知道如何执行任务,
4. 建立一个反馈机制,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体系框架
公司制度的框架应包括基础政策、操作规程、绩效管理及员工福利四大部分。
1. 基础政策涵盖公司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为员工行为提供指导;2. 操作规程则详细说明工作步骤,确保业务运行顺畅;
3. 绩效管理制度应公平公正,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
4. 员工福利部分应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增强员工归属感。
重要性和意义
公司制度不仅是管理工具,更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1. 它能提供稳定的运营环境,减少因决策不一致导致的混乱;2. 通过制度,可以明确权责,避免工作重叠或空缺;
3. 制度还能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员工满意度,从而提升整体业绩;
4. 有效的制度还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制度格式
公司制度的格式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1. 标题应准确反映制度内容,如“财务报销政策”;2. 内容部分应分段论述,每段开头列出主要观点,便于快速浏览;
3. 使用专业术语,但避免过于复杂,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
4. 结尾部分可列出关键点,作为总结,但避免重复内容。
在实施这些制度时,务必保持灵活性,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管理层应积极推广和维护制度,确保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通过这样的制度体系,我们能打造一个高效、有序且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
公司员工交接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规章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
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
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第2篇 公司员工交接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3篇 g公司员工交接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4篇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5篇 _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单位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6篇 v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单位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7篇 公司员工交接工作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8篇 z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单位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9篇 某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单位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10篇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规章制度怎么写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
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
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