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制度范本 > 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75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有哪些制度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报告机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上报各类安全事故。

2. 调查程序: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确定事故原因。

3. 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方,评估相关责任人的过失。

4. 整改措施:制定并执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5. 员工培训:通过事故案例教育员工,提升安全意识。

6. 法律合规:确保事故处理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内容是什么

事故报告应详尽无遗,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初步损失和可能的影响。调查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客观,避免偏见影响结果。责任认定需基于事实证据,而非主观猜测。整改方案需具体、可行,并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员工培训应定期进行,强化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合规性检查是必要步骤,确保企业在处理事故时不违法。

注意事项

1. 保持透明度:事故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以增强员工信任,防止谣言滋生。

2. 及时响应:快速应对事故,避免损失扩大。

3. 保护现场:确保事故现场不被破坏,以便于调查。

4. 以人为本:关注事故中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优先处理伤员。

5. 持续改进:事故处理后,应不断审视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以防患未然。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旨在保障企业运营安全,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每个环节都需要精心设计和执行,以确保企业在面对突发状况时能够迅速、妥善地应对。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

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级报告,并做好现场各项工作的处理。

三、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2篇 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档案制度

(一)凡发生轻伤及以上(含急性中毒、中暑)的事故,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重大事故,总公司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领导部门(地方安监局)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进行登记,并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四)事故处理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事故分析、总结会,对事故责任人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五)安全技术部对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资料,形成事故档案,并存档。

(六)安全技术部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建立事故台帐,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第3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防范,努力减少或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事故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

1、凡矿内发生事故(含未遂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委领导和安监科,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需移动现场的,必须设好标记,以便调查、分析、查找原因,严禁隐瞒不报和故意拖延报告。

2、矿、安监科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同时作好现场第一手资料的勘验、记录等工作。

3、安监科要按国务院《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该上报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作好事故登记,进行事故初步分析调查,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

4、安监科要对所发生的事故(含未遂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落实专人限期进行整改。

5、安监科在查明原因,已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长审批后执行,责任重大者,报上级审批处理。

6、凡事故发生现场的目击者、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提供证言、证据,严禁作伪证、假证,确保真实性。

7、矿、安监科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要告知于众,使职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防范,搞好安全生产。

第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第5篇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 引用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四、术语和定义

(一)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二)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三)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五、职责

一、 工厂总监负责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 事故部门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六、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七、事故报告

(一)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紧

急状态下也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

(二)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厂长。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厂长,再由厂长向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医院。

(三)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八、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厂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事故调查的要求

1、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发生事故后,应由行政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及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的内容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原因调查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处理

(一)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责任事故的划分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 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由安全主任或本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部门主管人员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部门主管人员负责。

2、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3、 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才能独立操作。在学徒培训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顶岗替岗必须经车间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发生违章事故,由违章者负责。因本人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

4、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5、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的部门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二)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的结果,事故部门负责人提出事故初步处理意见后应交安全主任审核,安全主任根据规章制度可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最终交工厂总监审批。

(四)安全主任或事故部门负责人对事故处理意见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进情况上报工厂总监,并由工厂总监确定进一步的措施。

(五)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安全主任负责建立事故档案,对各类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

十、 支持文件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管理制度》

十一、附件

《安全(工伤)事故报告表 》

《安全(工伤)调查处理分析表 》

《火灾事故报告处理表》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图 》

《工伤事故统计表》

第6篇 安全监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监理机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目的是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组织抢险情况等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向公司、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由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事故发生现场负责人应遵守“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施工单位除向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会同当地劳动、公安、检察,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事故的的简要经过。

○3、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

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第7篇 安全监理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2、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① 组织技术鉴定;

②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③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④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⑤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5、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6、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7、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8、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9、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10、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11、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12、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8篇 商综楼宇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

为了规范车站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根据交通部安全监督司交应急发(2010)84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

1、出现线路客运班车集体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

2、车站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3、在车站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4、由于交通中断出现大量旅客滞留车站,而预计在24小时以上难以疏散的事件。

二、信息报告程序

一旦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现场发现人员要立即向车站站长报告。由车站站长在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委和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三、书面信息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

3、车站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4、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对于情况不够清楚、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交通主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结报告。

六、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10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的安全隐患大排查。

二、分管负责人对各工作岗位安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疑难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杜绝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指定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对采场作业进行监控,发现顶板冒落、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向负责人报告。

五、各岗位工人上班作业前,要对有关设备和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不得强行作业。

六、对带电设备要加强监控,防止有人破坏,防止非专职操作人员错误操作等突发事情的发生,发现重大隐患时,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直至隐患清除。

七、各种检查要记录在案,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措施和完成的时限,并有整改后的检查验收情况。

八、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要进行实地勘查,若属实,要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11篇 煤矿事故报告制度

一、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按照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在二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按照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将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事故发生的概要情况。

五、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连续生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

六、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的同意。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必须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有未按时到达现场,先到达现场的部门有权决定清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七、安全监察部门对一次死亡二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内连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第12篇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及时处理和预防安全事故,学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每月最后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主中心学校汇报当月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对突发事件除了及时救治外,学校领导要半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24小时内要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报告校长当即报告校长,学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学,除按学除校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抢救外,,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种类的相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程序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老师或现场老师--班主任--校长;

(2)、火灾事故:拔打“119--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治安(刑事)事故:拔打“110”--报告学校负责人--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食品中毒:拔打“120”--报告学校负责人--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13篇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协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14篇 y幼儿园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为及时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内容:

幼儿园内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区域、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二、报告要求:

1、教职工如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对幼儿园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于一时难于整改的重大隐患,在跟踪督促整改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区教育局安办报告。

三、报告受理:

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的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处理,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四、报告责任:

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又没有及时报告的或者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没有及时处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15篇 油品调运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道路运输事故、安全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事故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个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并同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 发生危化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轻伤、重伤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给工贸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要一小时以内以电话形式报工贸公司安委会,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补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 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和广大驾驶员,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定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十条 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重大事故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6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事故处理的真实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内容:

2.1发生在本矿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2.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7篇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

3 事故隐患分类

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7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等);

4.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9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5.1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2事故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6 资金来源

要在综合奖中提取一部分,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的基金,专款专用。

7 奖励和惩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7.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7.3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7.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第18篇 _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报告制度

一、目的

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应于医院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及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程序,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特殊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_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23年2月4日卫医发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写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

(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7)急诊病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

(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

(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状况、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拒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病人。

(3)凡具备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

(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代理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

(6)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以上的人员。

(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造影、介入、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受托人签字。

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科(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科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极少部分医疗纠纷,由于患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如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封堵大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导致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将调动院内保安,以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太和镇派出所、公安局、县维稳办联系,并报警;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办、应急办、街道办、社区等),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纠纷的处理。

第19篇 安全防范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防范责任

(一)校办室

1.贯彻执行“总则”所要求的工作。

2.负责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制度情况。

4.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防范责任见第三条 。

(三)工会主席

1.负责学校的安全宣传、安全教育,贯彻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杜绝不安全因素。

2.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4.承担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负责向学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对本年级、本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年部主任、班主任应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随时检查、发现班级和学生活动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及时反映班级、学校、学生中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有对学校活动、设施、环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4.要通过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双边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课教师

1.有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责任。

2.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3.负责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处理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二、事故报告

1.各处、室对部门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断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学校。

3.任课教师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

4.对因不报、谎报、漏报的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5.学校将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和程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20篇 项目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完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结合本工程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在建的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2、现场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四不放过”的内容是:找不出事故原因及责任者不放过;本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3、事故的分类:

(1) 记录事故

(2) 轻伤及轻伤事故

(3) 重伤及重伤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5)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4、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处理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项目经理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项目经理(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工地主任)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时报告本工程项目部安全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工地主任)工地专职安全员,由项目经理(工地主任)工地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发生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7)发生事故后,就近施工(生产)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5、事故统计范围

统计在“本项目部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为:由项目部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第104条规定的伤亡事故。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汇编(20篇范文)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报告机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上报各类安全事故。2. 调查程序: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确定事故原因。 3. 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方,评估相关责任人的过失。 4. 整改措施:制定并执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5. 员工培训:通过事故案例教育员工,提升安全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事故信息

  •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汇编(20篇范文)
  •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汇编(20篇范文)98人关注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紧急事故报告:针对突发的安全事件,如学生受伤、校园火灾等,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2. 日常安全巡查报告:定期进行 ...[更多]

  •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
  •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98人关注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即时报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2. 事故详细记 ...[更多]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