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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事故报告处理追究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 事故报告机制: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包括事故现场的初步评估、即时报告、详细报告等步骤。
2. 责任认定程序: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过程,依据事实、法规及公司政策进行。
3. 处理措施: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制定相应纠正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能涉及纪律处分、教育培训、经济赔偿等。
内容是什么
在事故报告处理追究制度的实施中,内容应注重以下几点:
1. 透明度:事故报告需全面、真实,不得隐瞒或篡改,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2. 及时性: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必须立即上报,不得延误,以便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3. 公正性:责任认定应基于事实,不偏袒,不歧视,确保公正公平。
4. 整改力度: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改正措施,包括改进工作流程、加强安全培训等。
5. 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处理既要起到警示作用,也要考虑到教育和帮助其改正错误的目的。
注意事项
在执行事故报告处理追究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保持沟通畅通:确保所有员工了解报告流程,知道何时何地向谁报告事故。
2. 保护隐私:在处理过程中,尊重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无关个人信息。
3. 法规遵循: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行为合法合规。
4. 定期评估:定期审查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5. 持续改进:通过事故学习,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事故报告处理追究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提升管理效率的重要工具,需严谨执行,以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事故报告处理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报告处理追究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地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在安监人员未到达之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处理。
2、事故报告。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逐级报告。若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
3、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员工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员工重伤事故,由项目部隶属的集团公司指挥部指定人员会同项目部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会同项目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发生三人以上重大员工伤亡事故,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对员工死亡事故都不得隐瞒私自处理,严禁重伤轻报,亡而不报。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事故调查人员要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进行调查。在调查中要查明事故的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造成的员工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领导或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和领导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6、对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实事求是,本着“四不放过”(没查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进行处理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者,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7、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第2篇 电能计量故障事故报告制度
1为明确用电计量装置故障或事故(含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事故或故障)的发现、报告、处理等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计量故障:
a)(电压、电流)互感器变比差错;
b) 电能表与(电压、电流)互感器接线差错;
c)倍率差错;
d)电能表机械故障与电气故障(包括卡字、倒转、擦盘、跳字、潜动);
e)电流互感器开路或匝间短路;
f)电压互感器断熔丝或二次回路接触不良;
g)雷击或过负荷烧表、烧互感器;
h)因计量标准器不准而造成的大批量电能表与互感器重新检定;
i)一次回路反相序;
j)表计内部接线差错;
k)电压互感器二次电压与电能表不符;
l)常规电流互感器的负荷电流低于5%;
m)电压互感器与电流互感器不是从同一电源点引出;
n)电能表无电压运行。
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计量检定(含现场检验)质量责任事故或故障
a)不按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造成被检电能计量器具损坏的;
b)不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造成检定结论错误的;
c)出具错误的检定、测试数据的;
d)出具证书不符合规定的;
e)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
f) 因管理不善造成检定证书、检定记录、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档案、资料遗失或损失。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财产与人身安全事故或故障
a)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和贵重工具遗失的;
b)违反安全、防火等规定,造成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坏的;
c)违反安全、防火等规定或违反操作规范,造成人身伤亡的。
5所有员工都要提高警惕,自觉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原则,促进电能计量检测体系全过程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文明生产,更好地为计量事业服务。
6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或故障扩大。同时,应保护好事故或故障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和故障现场,不得任意变动。现场人员应如实提供现场情况或写出事故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于人身事故,应迅速抢救伤员。
7电能计量部在用电能计量标准装置或其它仪器、仪表,以及本供电营业区内在用的用电计量装置应正确使用、维护、保养。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周或其它原因造成计量标准器或工作计量器具损坏,当事者应立即向部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报告;损坏电能计量标准器或自身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仪器、仪表,部主任应在当日内向部门领导和电能计量专责人(师)报告。电能计量专责人(师)应在三天内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若发生人身或重大设备计量事故,尚应向公司安监科报告。
8凡属于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的,按电能计量部正常工作业务范围进行处理。具体可参照dl448—91中7.2款有关规定执行。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部主任和部门领导。一般事故或故障应在发生后当日报告,重大计量事故应在发现的同时立即报告。事故或故障报告,先口头后书面。书面报告应在发生后三天内。
10事故或故障报告应实事求是地记述事故现象、产生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11发生人身或重大设备计量事故,部门领导接到口头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护,防止事故扩大。
12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当日(最迟次日)由部主任会同部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事故或故障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分析。
13部门领导或临时代理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职责和权限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a) 下列计量事故由部门领导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工程师研究决定(必要时尚应报省电力有限公司备案)。
1) 电能计量标准装置主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损坏而中断检定工作的;
2) 电能计量标准器遗失的;
3) 原价值总额达5000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遗失或损坏的;
4)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b) 除发生上款计量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之外的其它事故,由电能计量部主任负责组织调查,报部门领导处理。
14发生事故或故障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清事故的责任者,分析整改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效。
15发生事故,应根据其危害程度、事故原因和责任者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措施及善后工作情况,以及对待事故分析报告的态度,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16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歪曲真相者,一经发现,按故意违章造成事故处理,并加重处罚。
17事故或故障发生过程、调查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设备修复情况应有记录。
第3篇 幼儿园事故报告制度格式
幼儿园事故报告制度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做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分管园长。
4.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伙同责任人应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做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园长参考。
5.园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做进一步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
6.针对事故的严重程度,园长召开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7.重大事故处理结果备案、归档,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8.对事故或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委或掩盖者,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4篇 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本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使在本厂范围发生的事故、事件能够达到快速、准确的逐级上报,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采厂各部门。
3、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3.1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4国家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3.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定义
4.1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物质的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4.2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事故、事件类别
5.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5.2职业病
5.3设备事故、事件
5.4火灾
5.5交通事故、事件
5.6未遂、违章
5.7相关方投诉
6、报告范围
发生在本厂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安全科上报。
7、报告时间规定
7.1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科,班组安全员或生产负责人应立即向采厂安全科和厂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7.2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本厂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上报县安全监督局、镇安监站、派出所。
7.3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个人或班组应及时向采厂安全科进行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8、事件上报规定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向安全科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实行逐级上报。生活中发生的非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要先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或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向安全科或镇政府派出所报告。
9、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规定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对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10、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0.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长、安全科,厂领导必须在1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
10.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科。
10.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全科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11、其它要求
11.1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11.2保护好事故、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11.3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4安全科要建立事故、事件报告登记台帐,并对较大的事故事件造册登记、存档保存。
第5篇 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当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填报事故卡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负责人必须在当天向本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填报轻伤事故报表。
3.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实事求是,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分包队伍发生工伤事故,总分包单位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台帐。
7.各项各级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不得违反。
第6篇 火灾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本单位、部位发生火灾,每个职工都要向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报警。
2、本单位要将烧毁物品、损失情况,如实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汇报。
3、及时将火灾损失情况、着火时间、当时周围环境人员情况进行登记。
4、火灾报告登记薄要妥善保管,禁止胡撕乱画。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程序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第8篇 附五医院放射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医院放射事故报告制度
一、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二、采取必要的防护与安全措施,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检查防护安全措施,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射线装置运行日志的事故或故障记录。
五、发生放射事故后,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六、发生放射事故后,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七、发生放射事故,应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八、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
第9篇 加油站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
3 事故隐患分类
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7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等);
4.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9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5.1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2事故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6 资金来源
要在综合奖中提取一部分,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的基金,专款专用。
7 奖励和惩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7.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7.3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7.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第10篇 铝业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如发生火灾,岗位责任人员要立即报警,同时积极组织扑救,将火灾扑灭在萌芽之中,不得隐报。
二.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三、查处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告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
中美铝业保卫部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第11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是对事故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查明事故规律和各种影响因素相互关系等,以便从宏观上认识事故现象和规律,找出企业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避免、预防事故对策,有效地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事故的性质分类
1、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事故,休工在7日内。
2、重伤事故:(1)经医院诊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进行较大手术;(3)严重灼伤、烫伤(4)严重骨折、脑震荡;(5)腿部较重;(6)手部断指一到二只的。(7)脚部不能行走的。(8)内脏器官损伤。(9)经劳动部门审定的。(10)7日后死亡的。
3、死亡事故,指造成一人以上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四、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2、以最短的时间填写《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报告表》报告公司要机部门,其它安全事故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填写力求准确、清晰、全面。
3、安全事故的月报表截止时间为当月26日10时前报,公司安全保卫科,公司上报主管机关为下月1日前。
4、《责任行车事故综合分析表》由公司安机部根据事故事实的数据,采取分类和排列法,反映事故不同性质、不同范围,划分清楚, 以明确,直观有规律的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是搜集事故原始资料的过程,对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准确全面的资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确保资料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六、各单位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履行安全职责,杜绝弄虚作假、迟报、教握丕准确的现象。
七、本制定由安机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火灾事故的现场,要严加保护。
2、认真调查访问,切实掌握起火前和扑救中的情况,确定起火时间,取得佐证,弄清起火原因。
3、仔细勘察现场,确定起火点,收集起火原因的物证。
4、搞好综合分析,将调查访问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取得的种种材料连贯起来。
5、写出调查报告,火灾原因的最后确定,要严肃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地轻率下结论。
6、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处理事故规定,要在24小时内进行快报。
第13篇 学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 、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第14篇 深基坑作业事故报告与处置制度
㈠、安全事故的等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本项目的安全管理部门是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广铁集团。
2、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程序向总监办、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慨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阻碍调查工作的进行。若发生上述情况,指挥部将给予严厉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㈢、发生事故采取的措施
发生事故后,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尽量减少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1、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应采取积极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消防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2、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纪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若进出现场道路被损毁,事故发生所在地段工区应当尽快恢复被损的道路,提供抢险救灾物资和特种装备,并请求相关单位尽快恢复水电、通迅等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5、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第15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16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及时报告医教科或院值班,医教科或院值班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及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及沟通。
二、发生或者发现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__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生或者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卫生局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院整改措施;
6、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17篇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校委会。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18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22.5个工作日以上(含22.5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上,22.5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8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
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
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负责人报告。
对于持续性事故。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事发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在20分钟内赶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事故抢救小组进行抢救。
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
各部门负责人接警后,在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
(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1
19、120等)寻求外部援助。
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简洁;2、讲清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
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口、公司门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员到来。
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以及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在1小时以内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条、对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续性事故:
(一)、对于非持续性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于公司一般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保部及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
第四章、事故调查规定
第七条、非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首先应当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
在对事故进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卫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安保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实施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可以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动力公司、行政部、生产部,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部门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小组任何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或咨询,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后,安保部应责成当事部门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拟制事故调查报告。
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保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对当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
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公司总经理。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在安保部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小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章 事故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安保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保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批复,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员工予以处分、经济处罚或辞退;
对事故发生后迅速做出反应,积极抢险,挽回公司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安保部负责制定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监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
安保部应当掌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部门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小组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当向安保部报告,经安保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于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对相关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3年8月8日
第19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报告。
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
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如情况紧急,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3事故的简要经过;
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5已经采取的措施;
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20篇 中心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中心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z市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