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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医疗报告制度是医疗机构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病历记录制度:详尽记录患者的病史、症状、诊断和治疗过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
2. 检验报告制度:涵盖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如血液、尿液分析和影像学报告,为临床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手术报告制度:详细描述手术过程、并发症和术后情况,用于术后评估和后续治疗。
4. 药物使用报告制度:记录患者用药种类、剂量和反应,以便监控药物安全性和疗效。
5. 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定期汇总特定疾病的发生率和流行趋势,用于公共卫生政策制定。
内容是什么
这些报告制度的内容不仅限于医疗事实,还包括医生的观察和评估。例如,病历记录应包含患者主诉、体格检查发现和医生的诊断意见;检验报告需准确无误地呈现实验数据,并可能附带解读;手术报告不仅要列出手术步骤,还需注明麻醉方法和术后护理要点;药物使用报告则需关注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性和副作用;疾病监测报告则涉及疾病的发病率统计和预防措施建议。
注意事项
在执行医疗报告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保密性:所有报告必须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法规,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2. 准确性:报告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任何错误可能导致误诊或不良后果。
3. 及时性:报告应及时完成并更新,确保信息的新鲜度对临床决策至关重要。
4. 完整性:确保报告覆盖所有必要信息,避免遗漏关键细节。
5. 标准化:遵循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术语,便于信息交流和分析。
医疗报告制度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工具,每位医疗工作者都应认真对待并严格执行。
医疗报告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医院医疗临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
医院医疗临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
一、检验科必须建立检验项目危急值报告制度。
二、各医院检验科结合本医院的临床实际,提出检验指标的危急值,由医院医务科广泛征求临床科室意见后确定。危急值设置后可根据医疗工作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三、一般应设置危急值的检验项目有:电解质指标,血
液离子指标,肝功能指标,肾功能指标,糖代谢指标,心肌酶与标志物,胰腺炎指标,凝血功能指标,血气分析指标等,而且多数指标应设置低限与高限两个危急值水平;血培养检出致病微生物也应作为危急值处理。
四、当检验标本出现符合危急值界限的结果时,立即按照如下的程序与临床医生联系并紧急报告。
(一)检验人员立即报告审核者。
(二)审核者首先根据审核程序,分析质控、定标、试剂的情况是否正常,当天其他已检测标本项目的总体情况有无异常,确认实验有关的基础是否在正常状态中。
(三)确认出现紧急值的标本有无异常,该标本其他相关项目有无异常。
(四)对该标本进行一次重复测定,确认紧急值是否重现。
(五)有关的负责人或审核者立即与临床联系,了解临床相关情况。
(六)确认此紧急值是可报告的,由审核者立即电话向主管临床医生报告,并作好电话报告记录,包括电话报告时间和对方接听人员的标识。
(七)及时签发正式检验报告。
(八)在《危急值紧急报告登记》中完整记录各项内容。
第2篇 某某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某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医务科、护理部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各科室应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
2、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3、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4、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护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院领导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务科、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资料和空药瓶、血袋,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弃,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原因,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托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有冰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7、情况调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属、单位做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8、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部门规章及医疗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3篇 放射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报告要求
(一)发生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科。
(二)医务科立即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一般、重大、特大级别的认定。
(三)医务科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并如实向院长和分管副
院长汇报,经院长批示后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6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四)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
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科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核实后按照本制度报告:
1. 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
2.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 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情况。
(五)医务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将补充、修正的相关内容报至院长、分管院长,由医务科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向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补充报告。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放射科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科、保卫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责任科室及时填写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至医务科。
(三)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工作,医务科做好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如实提供事件有关情况, 医务科及时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科室鼓励积极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对于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科室及医务工作者非但不追究责任,对于积极上报的科室年终给予奖励。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医务科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为三级: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4篇 _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报告制度
一、目的
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应于医院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及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程序,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特殊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_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10年2月4日卫医发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写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
(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7)急诊病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
(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
(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状况、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拒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病人。
(3)凡具备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
(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代理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
(6)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以上的人员。
(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造影、介入、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受托人签字。
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科(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科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极少部分医疗纠纷,由于患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如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封堵大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导致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将调动院内保安,以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太和镇派出所、公安局、县维稳办联系,并报警;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办、应急办、街道办、社区等),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纠纷的处理。
第5篇 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一、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小组报告。
二、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上级组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感染管理小组报告。
第6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及时报告医教科或院值班,医教科或院值班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及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及沟通。
二、发生或者发现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__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生或者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卫生局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院整改措施;
6、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8篇 医疗安全报告制度
一、科室每月向医教科报告医疗安全情况,分析科室一个月内是否存在医疗隐患,并实施讨论、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科室制订医疗安全防范措施。
二、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立即报告医教科,医院必须在12小时内(重大医疗事故争议6小时内)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医教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安全情况,月报及每季、年度汇总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情况向临床反馈、通报并分析、讲评,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院长作出分析报告。
四、医院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提出整改措施。
第9篇 某某大学医院医疗请示报告制度
某大学医院医疗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交通事故、大批中毒、法定传染病以及病危病人等;
2、新入院的外宾、校级领导、老红军;
3、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技术、新疗法;
4、紧急手术而病人单位的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过期或变质时;
6、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7、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校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参加院外学习,接受来院实习、进修人员等。
第10篇 医疗意外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意外的报告参照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件报告制度》执行。
二、由院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一指挥突发事件。
三、院内突发事件的报告
1、主要指火灾、盗窃、爆炸、围攻殴打以及各类生产事故发生。
2、各科室发生和发现突发事件,有关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组长)报告;发生严重火灾时应同时拨打119报警。
3、科主任要及时向总值班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附书面报告材料,同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4、总值班在作出处理的同时通知院领导,由院领导视实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5、对在突发事件中趁机打、砸、抢、盗等违法行为及严重违反规定的治安案件及时报请公安部门法办。
四、院外突发事件的报告
1、因各种突发事件或灾害发生成批伤员来院时,应在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总值班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凡涉及法律问题的病人(如车祸、凶杀、自杀等)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3、发生集体食物中毒或大面积传染性疾病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报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病控制中心并上报区卫生局。
第11篇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不良反应及过敏反应等。副作用是指治疗使用的医疗器械所产生的与疾病防治目的无关的作用。
三、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不良事件专管员及科室负责人。
四、科室负责人发现或接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察看,协助调查,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核实后,提交医务部、护理部、院感科和设备科。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再补报书面材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应包括患者情况、不良事件情况、医疗器械情况、初步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医务部、护理部、院感科和设备科接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联合组织调查,了解事件经过和相关情况,分析原因。同时,协助科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事件引起的不良后果。
六、医院在调查了解并积极处理事件的同时,由设备科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督促其协助医院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七、医务部、护理部、院感科和设备科应经常了解全院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组织对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进行初步审核后,由设备科按规定上报药监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
八、医务人员在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事件,应立即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医院接到报告后,在积极处置的同时,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上报。
九、医院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如遇不良事件的发生,应组织分析原因,警惕同类产品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警惕事态可能的进一步发展和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第12篇 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一、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小组报告。
二、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上级组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感染管理小组报告。
第13篇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一、目的
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应于医院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及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程序,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特殊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_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10年2月4日卫医发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写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
(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7)急诊病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
(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
(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状况、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
史/家族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拒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病人。
(3)凡具备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
(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代理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
(6)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以上的人员。
(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造影、介入、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受托人签字。
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科(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科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第14篇 医疗安全报告制度范例
一、科室每月向医教科报告医疗安全情况,分析科室一个月内是否存在医疗隐患,并实施讨论、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科室制订医疗安全防范措施。
二、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立即报告医教科,医院必须在12小时内(重大医疗事故争议6小时内)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医教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安全情况,月报及每季、年度汇总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情况向临床反馈、通报并分析、讲评,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院长作出分析报告。
四、医院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提出整改措施。
第15篇 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及处理程序、登记、报告制度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情况,制订本规定。
2.建立科室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订出预防措施。
3.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不良后果,并及时报告医务处。
4.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应立即向主管院长及医务处报告,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5.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科室应在24小时内交医务处专人封存保管,未经主管副院长、医务处、护理部同意,不得查阅。
6.院、科领导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患者或家属做解释。
7.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不报,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或揭发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科领导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8.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组织全院或有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并提出今后防范措施。科室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医院。
9.进修人员担任独立值班后,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实习生在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定办,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外,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老师责任。
10.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上级医生应请家属签署尸检通知书;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处,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11.科内所有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登记,由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医务处(护理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