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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井下作业的安全供电与停风停电制度是矿产开采的生命线,它不仅关乎生产效率,更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基本前提。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降低设备故障率,维护矿山的稳定运行,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提升了企业的信誉与形象。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定期检查: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防止因设备老化引发的安全隐患。
2. 紧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停风停电应急预案,包括及时切断电源、启动备用系统、疏散人员等步骤。
3.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4. 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岗位的操作流程,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
注意事项
1. 不得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接线,以免破坏原有的安全保护措施。
2. 在停风停电期间,严禁私自进入作业区域,必须等待专业人员确认安全后再行操作。
3. 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遵循应急预案,切勿盲目行动。
4. 注意保持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井下的空气流通,防止窒息事故。
以上各项需详细阐述,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标准,形成一个严密的安全防护网,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只有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井下工作的安全与高效。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井下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停电故障次数。在发生停风停电故障的时候,迅速而安全地加以处理,缩短停电时间,及时恢复安全生产。特编制《林丰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措施》,希矿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1、机电队应按本规定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设备的防爆性能完整,电缆性能良好,吊挂整齐。
2、通风队应保证整个供电系统所在巷道,瓦斯含量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采煤队、掘进队,应按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为安全供电创造条件。
4、各设备操作司机、值班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值班矿领导和矿井调度人员等,均应按本规定协同处理停风停电故障。井下其他生产工人,也应按本规定有秩序地撤退待令,禁止擅自送电送风。
5、凡是计划性(预防性)检修机电设备而停风停电的、放震动炮穿煤层时停风停电的,不按本规定处理。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6、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二、安装和维护
1、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的巷道,应支护稳固,无淋水、积水,能满足设备检修、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倾斜度不超过15度;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口1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杂物。
2、采区维修电工要分区负责包干管理,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和保护装置完好,防爆性能良好,开关、设备台台上架,电缆悬挂整齐。
3、安装三台以上开关的配电点,均应设置良好的局部接地装置,并与设备外壳、电缆接地芯线连接成可靠的保护接地网。每周一次外观检查,每季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其值不得超过2欧,并做好记录。
4、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每天要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要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5、撤下的电气设备要出井检修,恢复完好性能、试验、校正保护装置。撤下的电缆要出井修补和干燥处理,以恢复绝缘强度。
6、井下使用仪表寻找故障时,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三、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停电的处理
1、掘进配电点开关跳闸,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掘进巷道中的所有人员,由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负责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瓦斯检查员应首先检查瓦斯,若局扇和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停风区域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时,可以试启动局扇。如果不能启动或有明显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值班电工进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情况。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电缆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4、故障处理好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再次检查瓦斯,在局扇和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停风区域内不超过1%时,方可启动局扇。掘进巷道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向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送电。
5、恢复通风前,经检查停风区域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按矿井《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如果当班不能恢复送电时,当班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应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并切断电源。
四、采区设备停电的处理
1、当工作面停电,导致采区设备停运时,操作司机应立即检查电源、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有无损伤、冒烟或发热现象,机械设备是否有卡住情况。经检查后,无异常现象时,可以试合开关一次,若启动正常,应密切注意运行情况,并在事后将停机情况通知值班电工。
2、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试合开关失败,或重新开动后五分钟内又跳开关,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值班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工作。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
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五、整个采区停电的处理
1、值班电工应在负责区域中巡回检查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保持开关和电缆的清洁整齐,并且随时把行综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在采区发生突然停电时,该采区的值班电工应在30分钟内到达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查处理。
2、首先检查高压是否有电,高压开关是否跳闸,以便对故障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对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作全面外观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故障跳闸现象。
3、经检查无明显故障现象,可试送电。送电前应先将所有低压分路馈电开关断开,先合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总开关,再逐一合上各分路馈电开关。但是,只允许送进风巷道内的电源,不允许送回风巷道内的电源。
4、掘进和溜子道配电点有电以后,瓦斯检查员和操作司机可按第三项中的规定恢复送电,启动机器。此时值班电工应在变电所内密切注视高低压开关及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
5、采区回风巷的供电,必须等其它地点供电全部恢复后,最后才恢复,恢复时由设备操作司机征得瓦斯检查员的同意后进行。
6、值班电工应将处理情况、停电时间及时向机电科和矿调度室汇报。
六、矿井主扇通风机故障停风的处理
1、主扇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行时,操作司机应立即试启动一次,若试启动失败,或已发现有明显的机电故障时,应立即开启备用风机,或倒换备用供电线路,在10分钟内恢复通风机正常运转,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操作司机若发现风流不稳、震动过大、或出风有烟雾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可擅自开停风机。
2、若操作司机不能启动恢复通风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3、调度室接到停风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并积极准备,请示矿领导,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井下供电电源;
(2)向井下增派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通知井下工作人员撤出;
(3)组织人员抢修通风机;
(4)命令有关人员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撤出井下人员;
(6)其它安全措施。
4、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人员发现停风后,应立即撤退到进风巷道电话机附近,井下其他人员也应向电话机附近集中,以便及时听候调度室的命令,井下电机车司机应立即停车,断开电机车电源。
5、在主扇通风机投入正常运行、总回风巷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在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0%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逐步恢复井下供电。
林丰煤矿机电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2篇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须持证(爆破证和安全资格证)上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须对自己领用的炮器、便携仪等进行认真检查,保证仪器灵敏可靠。
三、放炮母线长度根据撤人距离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煤巷不少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少于100米,且严禁出现明接头。
四、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五、“三人联锁”放炮实施换牌时,应严格按下述程序进行。
1、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并将放炮母线与连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符合放炮条件时,负责清点人数、布置警戒,组织人员撤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警戒设置后,生产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工。
3、瓦检工按规定检查瓦斯确认符合放炮条件,接到生产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监督放炮警戒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产班组长在一炮三检记录对应位置签上放炮意见及其姓名,爆破工检查无误后,爆破工将放炮母线与炮器连接准备放炮。放炮工作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要认真检查网路是否导通。在网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声“放炮”或鸣哨数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信号:一声停、二声放炮、三声撤除警戒)。
6、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如无异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线以外人员返回,恢复工作,三牌各归原主。
六、破警戒把口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煤30米,煤岩50米。
采煤工作面设两道警戒线:
(1)上付巷设一道警戒线,警戒线距上安全出口30米(回风侧),班长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辅助放炮员(副炮手)监督,并测量每炮回风流瓦斯浓度。
(2)放炮地点以下(进风侧)设一道警戒线,此警戒线随放炮移动而移动,爆破工和班长在警戒线外进行爆破作业。
当在安全出口进行爆破作业时,下付巷警戒线设在距安全出口30-50米处。
放炮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如崩倒支架、压死溜子、冒顶,爆破工必须将母线从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生产班长在接到放炮员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员进入现场处理。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煤巷掘进面:直巷75米;弯巷:50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面:直巷100米;弯巷:75米。临时作业(崩底、扩修等)地点:根据作业地点的岩性,依照采、掘面撤人距离规定,确定撤人距离。
新掘巷道、临时作业(放炮)地点、贯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时,必须附作业地点放炮把口示意图,并注明警戒位置、距离、把口个数,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齐“两牌一绳”,否则,严禁作业。
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熟悉通往爆破地点100米范围内通道和巷道状况,亲自布置把口工担任警戒工作。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个警戒点派2个人,到达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组长报告该地点警戒到位。
⑵当把口人员有限,每个警戒点不足派出两人时,每点可分别派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组长亲自巡视把口地点,落实把口人员到位情况,待把口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换牌外,生产班组长要在爆破记录本上签上“口已把好,允许放炮”命令,且要签上姓名、当时的时间。
⑶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进行放炮。
⑷把口人员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进入警戒区或撤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通知。
⑸严格执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七、“两牌一绳”:
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标明:“正在放炮、严禁通行”字样。要求字迹清晰、牌板规范。
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标明:“撤人距离××米”要求:警戒位置必须固定在距离爆破地点符合有关规定的警戒位置,该牌由生产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挪动。
3、警戒拉绳:
警戒拉绳一律采用直径不小于0.8cm的麻绳,长度要求不小于把口地点的巷道宽度。
凡发现无证把口,对把口人员罚款30元;爆破作业把口地点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数量不足或不规范、字迹不清、爆破作业把口地点无警戒拉绳或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八、火工品管理要严格执行“专人、专号、专箱”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九、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之间必须相互密接。
十、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角线悬挂和扭结,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一、脚线的连接要采用串联方法,由爆破工或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十二、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据工作面条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掐口炮;煤巷、岩巷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坚持使用临时支护和超前支护。
十四、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爆和拒爆。发现残爆、拒爆不立即停止作业,罚款100元;发现残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员而擅自处理,罚款500元;不经生产班长签字(“炮已放完”、姓名、时间),放炮员离开爆破作业地点,对放炮员罚款30元;不符合放炮条件或放炮工作结束而生产班长不签字者,对生产班长罚款50元。
十五、未经放炮员允许,私自撤除放炮警戒,罚款100元,罚生产班长50元;放炮员不制止,罚放炮员30元。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第3篇 井下爆破作业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现特制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三)必须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并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进行爆破作业;
(四)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由带班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
(五)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六)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由通风区负责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链接和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七)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突水预兆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
(八)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封堵炮眼,严禁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九)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十一)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十二)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十四)爆破前由跟班队长负责向调度室汇报现场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调度室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填写“井下爆破专用记录本”),并汇报值班主任,经值班主任核准同意后下达准许爆破命令,严禁擅自爆破;
(十五)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同时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放炮眼异常时,不准爆破作业;
(十六)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负责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安全地点担任警戒工作,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选择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十七)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八)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情况,详细排查有无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处理。
(十九)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尽量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班组长、爆破工交接清楚,下一班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二十)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负责详细清点、记录,并立即按规定交回火药库,火药库值班人员要认真清点并做好记录。
二、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矿未设置井下爆破材料库,所有井下爆破材料均在地面火药库存放)
(一)爆破材料入库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员必须验收登记,核对提料单数字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如有差异,必须及时汇报查出原因;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各自壁槽内,并使标签向外并标明日期,以便按进库先后顺序有序发放,不许积压。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药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项性能和三大规程规定,同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
2.火药库保管员在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同时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卡、物、资金、手持卡相符;
3.火药库库房(含爆炸材料发放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保证通讯渠道畅通,确保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4.爆炸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装物),库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5.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按生产日期先后分别存放,做到摆放整齐,严禁挤压碰撞、摩擦,严禁不同类型产品严禁同库存放,对过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汇报;
6.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随时清理库区周围的杂草,严禁烟火,要有明显的标志牌,库内不准存放和使用铁质用具;
7.除保管员外,在库区外应设置保卫值班室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在库区内配备警犬,切实加强警戒保卫工作。
(三)爆破材料发放与清退
1.保管员在发放前要仔细核对使用单位和爆破员的身份证件,并亲自对爆破员发放火工品,在发放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2.保管员每次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实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据,确保手续齐全,单据字迹清除工整、数据准确无误,并认真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并严格监督落实领取人员签字认可;
3.保管员在发放前要认真检查所发放火工品,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百分之五和硬质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药,同时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雷管禁止一次发放;
4.凡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电阻测试和编号,测试不通和无编号雷管严禁发放,并单另存放做好记录,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
5.生产班组需领用的炸药、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须由班组长开取领料单,经队组负责人和矿有关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允许发放,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到库房领取炸药、雷管,用炸药箱当着保管员分别装好上锁后运到井下工作面,当班未用完的必须在出井时立即退库,退还火工品必须有放炮员、安全员、队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实际使用量和退回量。严禁任何人无据领用和发放火工品,严禁将炸药、雷管带回宿舍,严禁个人保管炸药、雷管。
(四)爆破材料运送
1.炸药、雷管在地面或井下运送途中,严禁重压和敲击,禁止吸烟,禁止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2.领取到火工品后应直接运送至指定工作地点,严禁途中无故逗留;
3.爆破员在运送过程中,携带炸药箱人员严禁与携带雷管人员同行,同时不能与除护送人员以外人员同行,与其他人员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离;
4.要保证炸药箱、雷管箱完好无损,在运送途中要锁好炸药箱、雷管箱,严禁中途打开;
5.在罐笼内运送爆炸材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单独运送;
②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③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稳定不得滑动;
④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及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⑤运送炸药、雷管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过4m/s,且在启动和停止时要保证罐笼平稳;
⑥接班等人员下井密集时间段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第4篇 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第5篇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我矿井下避灾、逃灾、抢险救灾能力,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涉及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所有单位。
3.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4.监测监控系统
4.1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视频监控区域进行监控,出现问题逐级上报。
4.2当检测监控系统各气体监测传感器显示数据超过设定值报警时,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及时联系作业区域主管部门及外委施工单位,并通知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业人员对警报区域的监测内容进行检测,发现该区域危险因素超标时,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短时间难以消除时,应组织施工人员撤出该区域。
4.3全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监测监控系统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4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
4.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建立本辖区内“六大系统”设施设备的台账及监测、检查记录,主要包括:
--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
--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
--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报警记录表。
报警记录表应包括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4.6监控室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5.紧急避险系统
5.1安全管理部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监督检查,采掘作业二区负责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5.2安全管理部每月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一次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避险硐室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联系施工方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更新,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5.4安全管理部每年组织一次入井人员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6.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6.1生产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装备工程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
6.2生产管理部负责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管理。
6.3生产管理部每月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加强入井人员监督管理,做好出入井签字登记工作。
6.4生产管理部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表台账;
--识别卡信息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6.5生产管理部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6.6监控室应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7.供水施救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
7.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7.2各单位每月对本辖区内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安全管理部每月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7.3安全管理部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8.通信联络系统
8.1装备工程部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故障处理工作。
8.2装备工程部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8.3装备工程部系统维护人员对通信联络系统每月进行三次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8.4系统控制中心值班人员不得离岗脱岗,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
8.5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
8.6装备工程部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9.责任追究与考核
为了保证“六大系统”运行可靠,对本制度执行不力,各系统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六大系统”长时间处于故障或失去应急避险功能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提出以下考核:
9.1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业环网、供电线路的管理维护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对本辖区内“六大系统”的所有线路负责,出现线路损坏断裂时,考核该区域责任单位1000元,并负责恢复该段线路。
9.2没有依照本制度规定对各系统进行巡查,导致系统故障未能及时发现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9.3“六大系统”各种台账、记录没有按本制度要求进行落实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9.4各子系统出现故障,必须由负责单位进行排查,并组织整改,对整改缓慢,导致系统长时间处于不工作状态的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
9.5凡是发现故意损坏“六大系统”设备设施装置的人员一律从重处罚。
10.其他
10.1“六大系统”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安全管理部、档案室归档保存。
10.2物耗管理部应做好“六大系统”物资备件储备工作,确保系统损毁零部件能及时更换,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附则
11.1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1.2本办法由####矿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1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我矿井下避灾、逃灾、抢险救灾能力,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涉及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所有单位。
3.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4.监测监控系统
4.1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视频监控区域进行监控,出现问题逐级上报。
4.2当检测监控系统各气体监测传感器显示数据超过设定值报警时,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及时联系作业区域主管部门及外委施工单位,并通知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业人员对警报区域的监测内容进行检测,发现该区域危险因素超标时,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短时间难以消除时,应组织施工人员撤出该区域。
4.3全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监测监控系统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4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
4.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建立本辖区内“六大系统”设施设备的台账及监测、检查记录,主要包括:
--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
--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
--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报警记录表。
报警记录表应包括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4.6监控室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5.紧急避险系统
5.1安全管理部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监督检查,采掘作业二区负责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5.2安全管理部每月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一次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避险硐室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联系施工方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更新,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5.4安全管理部每年组织一次入井人员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6.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6.1生产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装备工程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
6.2生产管理部负责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管理。
6.3生产管理部每月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加强入井人员监督管理,做好出入井签字登记工作。
6.4生产管理部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表台账;
--识别卡信息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6.5生产管理部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6.6监控室应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7.供水施救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
7.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7.2各单位每月对本辖区内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安全管理部每月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7.3安全管理部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8.通信联络系统
8.1装备工程部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故障处理工作。
8.2装备工程部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8.3装备工程部系统维护人员对通信联络系统每月进行三次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8.4系统控制中心值班人员不得离岗脱岗,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
8.5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
8.6装备工程部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9.责任追究与考核
为了保证“六大系统”运行可靠,对本制度执行不力,各系统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六大系统”长时间处于故障或失去应急避险功能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提出以下考核:
9.1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业环网、供电线路的管理维护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对本辖区内“六大系统”的所有线路负责,出现线路损坏断裂时,考核该区域责任单位1000元,并负责恢复该段线路。
9.2没有依照本制度规定对各系统进行巡查,导致系统故障未能及时发现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9.3“六大系统”各种台账、记录没有按本制度要求进行落实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9.4各子系统出现故障,必须由负责单位进行排查,并组织整改,对整改缓慢,导致系统长时间处于不工作状态的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
9.5凡是发现故意损坏“六大系统”设备设施装置的人员一律从重处罚。
10.其他
10.1“六大系统”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安全管理部、档案室归档保存。
10.2物耗管理部应做好“六大系统”物资备件储备工作,确保系统损毁零部件能及时更换,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附则
11.1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1.2本办法由####矿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1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井下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为保证因特殊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矿井安全,特制订此制度:
一、布尔台矿井下现有局部通风机统计
布尔台矿井下使用局部通风机明细(截止至2023年5月25日)
序号
安设地点
供风地点
型号
功率(kw)
1
辅运平硐
2#辅平硐
fbd-no.6.3
2×18.5
2
2-2煤辅平硐
3-1辅运大巷
fbd-no.5.0
5.5
3
23104进风巷
23104进风巷
fbd-no.6.3
2×18.5
4
23104进风巷
23105回风巷
fbd-no.6.3
2×18.5
5
23105进风巷
23105进风巷
fbd-no.6.3
2×18.5
6
3-1辅运大巷
23106回风巷
fbd-no.6.3
2×18.5
7
3-1煤中部辅运大巷
23201回风巷
fbd-no.6.3
2×22
8
25102回风巷临时水仓
25102回风巷
fbd-no.6.3
2×18.5
9
25103回风巷
25102进风巷
fbd-no.6.3
2×18.5
10
25103回风巷
25103回风巷
fbd-no.6.3
2×18.5
11
5-1煤辅运巷
5-1煤盘区变电所
fbd-no.6
11
12
5-1煤辅运巷
5-1煤盘区水仓
fbd-no.6
11
13
3-1煤中部辅运大巷
23202回风顺槽
fbd-no.5
2×22
14
23101(2)综采机尾架间
上隅角
fbd-no.5
5.5
15
23101(2)回风顺槽
上隅角
fbdc-no.6.3(抽出式)
2×18.5
16
23102综采机尾架间
上隅角
fbd-no.5
5.5
17
23102回风顺槽
上隅角
fbdc-no.6.3(抽出式)
2×18.5
18
25101综采机尾架间
上隅角
fbd-no.5
5.5
布尔台矿井下现共安设局部通风机18组,其中fbd-no.6.3(2×18.5)10组;fbd-no.5(5.5)3组;fbd-no.6.3(22)2组;fbd-no.6(11)2组;fbd-no.4(2×2.2)1组。
二、成立布尔台矿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欧阳辉
副组长:白巴音 郭瑞瑞 杜建波 孟国栋
组员:高维恩 李海平 陈亚忠 卢志军 刘 强
通风队瓦检员、测风员;安检站安全管理员;停风单位现场人员
三、井下局部通风机停风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停风时,停风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填写有计划停风申请单、编写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措施执行。申请单必须写清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地点、原因和影响时间,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写明工作地明确分工,并经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管理中心、机电办、通风队和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由调度室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停电、停风报告要送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管理中心、机电办、通风队及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2.依据审批后的有计划停电、停风报告,安全管理中心、通风队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在班前会上详细布置注意事项。局部通风机停风前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安全检查员负责停风地点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并监督停风过程;恢复通风时,由瓦检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不超限,由现场施工负责人(或电工)恢复送风,恢复送风后,瓦检员、班长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如果停风时间较长,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现场人员任何人不得启动局部通风机,由通风队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采取相应对策,组织人员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复生产。
4.影响局部通风机的有计划停电,时间严格控制在计划时间以内;对瓦斯涌出异常和涌出量大的区域,尽可能缩短停风时间;对超时的停风,通风队必须派人到现场专门负责瓦斯管理和恢复送风工作。
5.停电、停风计划时间不够时,应提前半小时向调度室请示,调度室通知当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部门,得到矿值班人员和通风部门允许后方可适当延长停电、停风时间。否则超计划停风时间按无计划停风处理。
如果有计划停风时间较长,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现场人员任何人不得启动局部通风机,由通风队按以下瓦斯排放措施采取相应对策,组织人员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复生产。
四、成立布尔台矿井下停风地点瓦斯排放领导小组
组长:欧阳辉
副组长:白巴音 郭瑞瑞 杜建波 孟国栋
组员:高维恩 李海平 陈亚忠 卢志军 刘 强
瓦斯排放具体小组分工:
瓦斯观测组:4人(组长:薛兴亮;组员:兰红卫、韩 磊、贾占宁)
瓦斯排放组:8人(组长:钟 云;组员:邵 鸿、许占祥、田文光、丁占山、谷军蒙、冯利胜、吴国太)
机电组:3人(组长:戴建平;组员:李继成、巩锁柱)
警戒组:4人(组长:贺国云;组员:杨海、霍振元、康珍、万晓东、郑小光、黄志忠、刘玉磊)
五、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1、排放瓦斯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排放瓦斯的全过程,领导小组人员必须每隔半小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井下瓦斯排放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以便于统一指挥。
3、所有参与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证上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措施,并签字,否则不得参加此项工作。必须携带好所用工具仪器。任何人不得擅自行动,必须听从指挥。
4、入井前必须认真检查矿灯是否完好,严禁失爆矿灯入井。
5、排放瓦斯前,警戒组必须认真负责将排放瓦斯流经区域的无关人员全部强制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在各乏风流经区域的通道口、联巷口、风门处设专人放好警戒,以防止人员误入。
6、排放瓦斯前,机电组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并切断各掘进巷道及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所有电源。
7、排放瓦斯期间必须有安全检查员现场跟班,搞好“敲帮问顶”工作,将巷道顶板的零皮、离层、片帮处理掉,保证人员安全。
8、瓦斯观测组必须做好分工,在掘进巷道口、综采回风巷、总回风巷设专人不停检查负责区域的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瓦斯排放领导小组汇报。
9、排放掘进面瓦斯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浓度,当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按照程序排放积聚的瓦斯。
10、排放瓦斯时,瓦检员要从掘进面由外向里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就近拆开风筒,然后指令启动局扇,并用10米的风筒交替逐步向里延伸。
11、接风筒时要一次性接好,用专用风筒接口器固定好,保证接口严密不漏风。
12、要严格控制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当排出的乏风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综采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75%时,要责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入风量,确保独头巷排出的瓦斯浓度符合以上各项要求。
13、排放瓦斯过程中,如遇到积水较深人员难以通过时,需穿娃娃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当无法通过时,需在迎头处打鱼鳞搭接式板闭,并用风筒布封堵好,并检查积水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采取措施进行排水。排完水后,拆掉板闭继续排瓦斯。
14、排放完瓦斯后,必须经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和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观测30分钟后情况无异常,方可恢复局扇正常供风;对有串联的工作面,按顺序逐一排放。
15、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送验电制度。
16、排放瓦斯前停风单位必须提前编写避灾路线,并让所有参加瓦斯排放人员掌握:
17、排放瓦斯前、排放后及发生紧急情况后,安全检查员和瓦斯检查员必须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生产指挥中心电话: 8000 8207580 8207581
第8篇 电气井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电气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管理。
1.电气管理工作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电气管理组负责电气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电气管理组负责编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图纸依据现场的变化及时、准确地更改。
3.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准确,按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校验,整定值必须满足《细则》规定的保护系数,达不到时,必须报机电科技术组审核批准,方可安装使用。
4.电气管理组对井下电气管理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5.严格执行拆搭火审批制度,对无申请随意拆搭火的单位罚款50元,对随便增加负荷造成保护系数达不到要求的,罚款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防爆设备、电器杜绝失爆,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7.严禁擅自改变继电保护定值或短接、甩掉保护不用,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8.接地装置的安装符合规定和《接地细则》的要求,出现串联接地每处罚50元。
9.按规定对接地电网的接地电阻每季测定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投入运行以前应进行测定。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9篇 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 术语和定义
4 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 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 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 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 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 监督与考核
6.1 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 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 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 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 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 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 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 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 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 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 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 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 相关记录
8 附件
8.1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 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 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第10篇 井下电钳工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跟班电工上下班制度
跟班电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必须参加班前会;必须遵守我矿出入井相关安全制度;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工用具。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把当班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包括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等的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2严禁当班应该处理的事故或能够完成的工作,或由于时间所限能够部分完成的工作遗留到下一班。3当班时间快结束时,有一些事故的处理或设备的检修宜连续延时完成的,应延时完成或和下一班电工合作完成,时间长的可作加班处理。4双方接班后,岗位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包括上一班的遗留问题--不论何种性质的遗留问题。
三,跟班电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熟知本工种的操作规程。2,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3,必须熟悉井下供电系统,井下各种机电设备,监测监控设备等设施的原理、性能及具备检测、检修、使用、维护等技能。4,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5,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各设备设施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6,对设备的隐患或故障应做到及时发现,早期处理或预防。
7,设备有问题或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处理或及时向相关人反映,以确保安全生产。8,在领导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设备的安装、搬迁、定期检修维护等工作。9,要不断加强自己的素质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并做到自保、互保。10,搞好设备的工作卫生,保证其正常运行。11,必须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的其他相关规程、规定、制度等。12,机电班职工要团结友爱;技术上要积极交流、相互学习;发生矛盾时,要互谅互让,并以矿井安全生产为第一原则。
四,我矿安全生产与电钳工相关的罚款制度。
班前会迟到5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
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特殊情况除外)。
跟班电工如有事需请假不来上班者,应事先告知机电班长,并宜以书面申请为准。每月请假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班。跟班电工不得无故旷工。无故旷工一班,罚款100元以上;一班以上罚款翻倍。
当班应做的工作遗留到下一班,罚款:50元-200元。
不服从领导安排,罚款:50元以上。
安排的工作能完成而不完成的,罚款50元以上。
违章作业者,罚款50元以上。
作业造成设备设施不合规程要求,造成安全隐患者,罚款50元以上。其中有失爆现象的,罚款500元以上!
设备有安全隐患而未排除者,视情况可罚款50-200元
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者,罚款50元以上。
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或井下生产其他需要,找不到当班电工,罚当班电工50元以上。
跟班电工要监督当班煤电钻及其电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如发现当班人员违规使用,可对其罚款30元以上。
因某电钳工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500元以上,并交矿领导最终处理。
古蔺县田湾煤矿
2023年2月20日
第11篇 井下电钳工工作及安全管理制度
一,跟班电工上下班制度
跟班电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必须参加班前会;必须遵守我矿出入井相关安全制度;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工用具。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把当班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包括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等的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2严禁当班应该处理的事故或能够完成的工作,或由于时间所限能够部分完成的工作遗留到下一班。3当班时间快结束时,有一些事故的处理或设备的检修宜连续延时完成的,应延时完成或和下一班电工合作完成,时间长的可作加班处理。4双方接班后,岗位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包括上一班的遗留问题--不论何种性质的遗留问题。
三,跟班电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熟知本工种的操作规程。2,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3,必须熟悉井下供电系统,井下各种机电设备,监测监控设备等设施的原理、性能及具备检测、检修、使用、维护等技能。4,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5,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各设备设施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6,对设备的隐患或故障应做到及时发现,早期处理或预防。
7,设备有问题或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处理或及时向相关人反映,以确保安全生产。8,在领导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设备的安装、搬迁、定期检修维护等工作。9,要不断加强自己的素质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并做到自保、互保。10,搞好设备的工作卫生,保证其正常运行。11,必须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的其他相关规程、规定、制度等。12,机电班职工要团结友爱;技术上要积极交流、相互学习;发生矛盾时,要互谅互让,并以矿井安全生产为第一原则。
四,我矿安全生产与电钳工相关的罚款制度。
班前会迟到5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
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特殊情况除外)。
跟班电工如有事需请假不来上班者,应事先告知机电班长,并宜以书面申请为准。每月请假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班。跟班电工不得无故旷工。无故旷工一班,罚款100元以上;一班以上罚款翻倍。
当班应做的工作遗留到下一班,罚款:50元-200元。
不服从领导安排,罚款:50元以上。
安排的工作能完成而不完成的,罚款50元以上。
违章作业者,罚款50元以上。
作业造成设备设施不合规程要求,造成安全隐患者,罚款50元以上。其中有失爆现象的,罚款500元以上!
设备有安全隐患而未排除者,视情况可罚款50-200元
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者,罚款50元以上。
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或井下生产其他需要,找不到当班电工,罚当班电工50元以上。
跟班电工要监督当班煤电钻及其电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如发现当班人员违规使用,可对其罚款30元以上。
因某电钳工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500元以上,并交矿领导最终处理。
古蔺县田湾煤矿
2009年2月20日
第12篇 井下运输巷道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运输巷道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__公司井下矿山的运输巷道的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
3 主要职责
3.1 安监处
3.1.1负责运输巷道的安全总体管理及审查。
3.1.2定期对运输巷道维护质量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3.2 生产技术部
3.2.1 根据采矿设计要求决定运输巷道的维护方式,解决维护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2.2 根据生产需要和采场的实际情况对须报废的运输巷道进行认定并报审。
3.3 生产工区
3.3.1负责现场日常管理,对运输巷道的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2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督处等,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3.3.3 对运输巷道的维护质量进行检查并负责废弃运输巷道的安全防范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运输巷道的安全管理
4.1.1现场管理人员定期对运输巷道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及时向工区汇报, 工区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根据运输巷道破坏形式决定支护形式。支护形式确定后由安全监督处通知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支护。
4.1.2 安全监督处管理人员督察支护材料的质量,确保质量达到要求;同时工区现场管理人员应对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巷道支护质量,如果质量达不到预定要求时,由安全监督处下令通知施工单位返工。
4.1.3 对所有支护的运输巷道,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4.1.4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作工器具;
4.1.5 轨道维修、处理安全、巷道支护时,应禁止车辆通行,并设明显的警戒标志;
4.1.6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5 相关文件
5.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采矿手册》。
6 相关记录
6.1《运输巷道日常检查台账》。
6.2运输巷道维护质量记录。
第13篇 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 术语和定义
4 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 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 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 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 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 监督与考核
6.1 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 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 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 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 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 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 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 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 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 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 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 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 相关记录
8 附件
8.1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 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 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第14篇 井下杂散电流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为有效防治煤矿杂散电流对矿井金属管道,铠装电缆及其它金属导体的腐蚀,最大限度减小矿井杂散电流引起电雷管先期爆炸的可能性,特加强杂散电流管理工作。
杂散电流管理职责划分
1.机电科:负责矿井电力网电容电流的监测与防治,保护接地网的管理。
2.技术科:负责矿井运输直流架线杂散电流的监测与防治。
3.水电暖工区:负责矿井电力网电容电流补偿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4.运搬工区:负责矿井运输直流架线的安全可靠用电运行。
5.其它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电缆的绝缘摇测,确保电气设备可靠接地。
杂散电流管理规定
1.加强井下设备及供电电缆的规范管理,做好设备入井前的检定、检测试验工作,保证入井设备台台完好,电缆泄漏电流合格方可入井。矿井6kv级及以上电缆在投运前必须耐压试验合格,其泄漏值不超过规程标准要求;且每年对其进行一次绝缘耐压试验,电气试验室存档备查。
2.低压电缆绝缘摇测由各单位负责每季用1000v摇表摇测一次,绝缘电阻值符合1140v 50mω/km,660v 10mω/km。各单位将所辖电缆摇测结果报机电科存档。
3.接地网接地电阻摇测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电阻摇测由机电科电气试验室负责,局部接地极电阻摇测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负责局部接地极的日常检查维护。
4.为了减少电机车架线对地漏电,架线必须有两道良好的绝缘,并且绝缘物要保持清洁。架线绝缘瓷瓶每月清扫一次。
5.轨道和道岔的接缝必须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接缝处的电阻不得超过同种钢轨4m长度的电阻,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6.各平行轨道之间每隔50m要连接一根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相等电阻的导线。
7.在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加绝缘。而且要在不回电的轨道上设置两个绝缘点。第一绝缘点设在两轨道接线处,第二绝缘点距第一绝缘点必须大于一列车长度。
8.井下各金属管道,每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9.轨道道床,道木应及时清理,确保轨道无淤泥积水。
第15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李家壕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包头矿业公司李家壕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井下炸药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井下炸药库安全管理,预防炸药库火灾爆炸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2 范围
适用于__公司井下炸药库、发放站。
3 职责与分工
安监处:检查、督促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
直属仓库:落实消防设施的配备,确保炸药库消防设施的完好。
4 要求
4.1火工品库的消防工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从事操作、保管、警卫工作人员,必须经训练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准工作。
4.2火工品库除火工品管理人员和仓管人员,其他任何人员严禁进入。
4.3火工品入库专人检查,带有打火机等隐患物品严禁入库。
4.4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为确保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必须根据各种爆炸物品的性能,分类专库储存。
4.5库内不准使用铁制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严禁在库区周围吸烟用火。
4.6井下炸药库应备有储存足够水量的防冻池或消防用水管道.,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更换。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2《爆破安全规程》。
6 相关记录
6.1《火工品出入库表》。
6.2《炸药库专项检查表》。
第17篇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 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 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 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 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
7. 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
8. 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 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0. 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第18篇 井下通风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井下空气质量,改善作业现场通风除尘环境,进一步规范通风工作业行为,推进“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机制的时效性,有效防止炮烟中毒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责井下通风除尘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现场其他相关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节管理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严格执行《通风防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脱岗、串岗。
第四条通风防尘工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反应灵敏,诚实可靠的工人。
第五条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严禁带隐患作业。
第六条经常认真检查工作范围内通风设备设施完好状况,保证通风良好。
第七条压吸风机的间隔距离必须保证10米以上,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八条风机必须安设在顶板及帮壁安全状况良好的位置且与运输设备的安全距离在30厘米以上,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条风机的工作方向要合理,压入风机设在主风流进风侧,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条每天要检查风机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电器开关及接线是否良好,否则因此引起的设备事故或影响生产,由通风工承担损失的5-10%,并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风机要每半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除一次盒内粉尘,停用或损坏的风机要及时运出进行检修,否则罚款100元/台。
第十二条风筒、风筒接头、风嘴子与风机接头漏风,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十三条遇有巷道转弯时,风筒末端到掌子面距离必须缩短,以炮崩不到最前端风筒为限,否则罚款50-100元。
第十四条风筒破坏处只缝补不粘,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风筒吊挂平直不能阻碍运输,且风筒拐弯角度不能小于120°,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压入风筒必须使用符合矿山标准的阻燃风筒,最末一节要用旧风筒且风筒末端距掌子面最远不能超过30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吊挂风筒用8#铅丝,并且风筒吊挂线与电缆线之间距离要在30厘米以上,不得缠绕在一起,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工作现场保持清洁,物品堆放整齐,禁止在风机上放置任何物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除尘必须彻底。
(一) 浇毛不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二) 洗涮掌子面、帮顶不够15米,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 天井掘进过程中,必须使用机械化通风,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除限期整改外,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按违章处理。
(四) 通风防尘工单人作业,给予记违章一次,罚款200元。
(五) 各单位要安排专职安全员分管通风工作,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对分管安全员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处理。
第三节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9篇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矿未设置井下爆破材料库,所有井下爆破材料均在地面火药库存放
(一)爆破材料入库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员必须验收登记,核对提料单数字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如有差异,必须及时汇报查出原因;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各自壁槽内,并使标签向外并标明日期,以便按进库先后顺序有序发放,不许积压。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药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项性能和三大规程规定,同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
2.火药库保管员在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同时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卡、物、资金、手持卡相符;
3.火药库库房(含爆炸材料发放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保证通讯渠道畅通,确保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4.爆炸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装物),库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5.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按生产日期先后分别存放,做到摆放整齐,严禁挤压碰撞、摩擦,严禁不同类型产品严禁同库存放,对过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汇报;
6.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随时清理库区周围的杂草,严禁烟火,要有明显的标志牌,库内不准存放和使用铁质用具;
7.除保管员外,在库区外应设置保卫值班室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在库区内配备警犬,切实加强警戒保卫工作。
(三)爆破材料发放与清退
1.保管员在发放前要仔细核对使用单位和爆破员的身份证件,并亲自对爆破员发放火工品,在发放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2.保管员每次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实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据,确保手续齐全,单据字迹清除工整、数据准确无误,并认真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并严格监督落实领取人员签字认可;
3.保管员在发放前要认真检查所发放火工品,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百分之五和硬质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药,同时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雷管禁止一次发放;
4.凡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电阻测试和编号,测试不通和无编号雷管严禁发放,并单另存放做好记录,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
5.生产班组需领用的炸药、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须由班组长开取领料单,经队组负责人和矿有关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允许发放,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到库房领取炸药、雷管,用炸药箱当着保管员分别装好上锁后运到井下工作面,当班未用完的必须在出井时立即退库,退还火工品必须有放炮员、安全员、队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实际使用量和退回量。严禁任何人无据领用和发放火工品,严禁将炸药、雷管带回宿舍,严禁个人保管炸药、雷管。
(四)爆破材料运送
1.炸药、雷管在地面或井下运送途中,严禁重压和敲击,禁止吸烟,禁止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2.领取到火工品后应直接运送至指定工作地点,严禁途中无故逗留;
3.爆破员在运送过程中,携带炸药箱人员严禁与携带雷管人员同行,同时不能与除护送人员以外人员同行,与其他人员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离;
4.要保证炸药箱、雷管箱完好无损,在运送途中要锁好炸药箱、雷管箱,严禁中途打开;
5.在罐笼内运送爆炸材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单独运送;
②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③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稳定不得滑动;
④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及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⑤运送炸药、雷管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过4m/s,且在启动和停止时要保证罐笼平稳;
⑥接班等人员下井密集时间段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第20篇 _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井下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停电故障次数。在发生停风停电故障的时候,迅速而安全地加以处理,缩短停电时间,及时恢复安全生产。特编制《林丰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措施》,希矿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1、机电队应按本规定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设备的防爆性能完整,电缆性能良好,吊挂整齐。
2、通风队应保证整个供电系统所在巷道,瓦斯含量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采煤队、掘进队,应按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为安全供电创造条件。
4、各设备操作司机、值班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值班矿领导和矿井调度人员等,均应按本规定协同处理停风停电故障。井下其他生产工人,也应按本规定有秩序地撤退待令,禁止擅自送电送风。
5、凡是计划性(预防性)检修机电设备而停风停电的、放震动炮穿煤层时停风停电的,不按本规定处理。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6、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二、安装和维护
1、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的巷道,应支护稳固,无淋水、积水,能满足设备检修、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倾斜度不超过15度;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口1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杂物。
2、采区维修电工要分区负责包干管理,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和保护装置完好,防爆性能良好,开关、设备台台上架,电缆悬挂整齐。
3、安装三台以上开关的配电点,均应设置良好的局部接地装置,并与设备外壳、电缆接地芯线连接成可靠的保护接地网。每周一次外观检查,每季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其值不得超过2欧,并做好记录。
4、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每天要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要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5、撤下的电气设备要出井检修,恢复完好性能、试验、校正保护装置。撤下的电缆要出井修补和干燥处理,以恢复绝缘强度。
6、井下使用仪表寻找故障时,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三、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停电的处理
1、掘进配电点开关跳闸,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掘进巷道中的所有人员,由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负责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瓦斯检查员应首先检查瓦斯,若局扇和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停风区域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时,可以试启动局扇。如果不能启动或有明显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值班电工进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情况。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电缆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4、故障处理好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再次检查瓦斯,在局扇和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停风区域内不超过1%时,方可启动局扇。掘进巷道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向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送电。
5、恢复通风前,经检查停风区域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按矿井《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如果当班不能恢复送电时,当班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应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并切断电源。
四、采区设备停电的处理
1、当工作面停电,导致采区设备停运时,操作司机应立即检查电源、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有无损伤、冒烟或发热现象,机械设备是否有卡住情况。经检查后,无异常现象时,可以试合开关一次,若启动正常,应密切注意运行情况,并在事后将停机情况通知值班电工。
2、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试合开关失败,或重新开动后五分钟内又跳开关,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值班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工作。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
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五、整个采区停电的处理
1、值班电工应在负责区域中巡回检查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保持开关和电缆的清洁整齐,并且随时把行综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在采区发生突然停电时,该采区的值班电工应在30分钟内到达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查处理。
2、首先检查高压是否有电,高压开关是否跳闸,以便对故障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对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作全面外观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故障跳闸现象。
3、经检查无明显故障现象,可试送电。送电前应先将所有低压分路馈电开关断开,先合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总开关,再逐一合上各分路馈电开关。但是,只允许送进风巷道内的电源,不允许送回风巷道内的电源。
4、掘进和溜子道配电点有电以后,瓦斯检查员和操作司机可按第三项中的规定恢复送电,启动机器。此时值班电工应在变电所内密切注视高低压开关及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
5、采区回风巷的供电,必须等其它地点供电全部恢复后,最后才恢复,恢复时由设备操作司机征得瓦斯检查员的同意后进行。
6、值班电工应将处理情况、停电时间及时向机电科和矿调度室汇报。
六、矿井主扇通风机故障停风的处理
1、主扇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行时,操作司机应立即试启动一次,若试启动失败,或已发现有明显的机电故障时,应立即开启备用风机,或倒换备用供电线路,在10分钟内恢复通风机正常运转,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操作司机若发现风流不稳、震动过大、或出风有烟雾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可擅自开停风机。
2、若操作司机不能启动恢复通风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3、调度室接到停风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并积极准备,请示矿领导,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井下供电电源;
(2)向井下增派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通知井下工作人员撤出;
(3)组织人员抢修通风机;
(4)命令有关人员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撤出井下人员;
(6)其它安全措施。
4、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人员发现停风后,应立即撤退到进风巷道电话机附近,井下其他人员也应向电话机附近集中,以便及时听候调度室的命令,井下电机车司机应立即停车,断开电机车电源。
5、在主扇通风机投入正常运行、总回风巷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在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0%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逐步恢复井下供电。
林丰煤矿机电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