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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在电力行业中,安全始终是头等大事。安全巡视检查制度如同守护者的双眼,它确保了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潜在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维护了企业的稳定运营。安全制度的存在,不仅强化了安全意识,更是对企业责任和行业规范的体现。
安全制度有哪些
电力安全巡视检查制度涵盖多个方面:一是设备日常检查,包括对电力设施的性能、状态进行全面评估;二是操作规程的遵守,确保员工严格按照标准流程作业;三是环境监测,关注周边环境对电力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四是应急响应计划,提前设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
注意事项
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重细节,不可马虎。例如,检查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以保持知识更新;在巡视过程中,应记录并报告任何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必须强调个人防护,遵守安全规定,防止意外发生。偶尔,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误解导致制度执行不力,但这是我们需要警惕并改正的地方。
电力安全巡视检查制度是我们确保安全、防范风险的关键工具。每位员工都应理解和遵循,通过共同的努力,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持续优化和完善制度,使其更贴合实际情况,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工作。
电力安全巡视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安全巡视检查制度
一、 值班人员巡视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二、 巡视检查高压设备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三、 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设备巡视线进行巡视。
四、 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
1. 设备过负荷有明显增加时。
2. 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设入运行。
3. 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 遇有大风、雷雨、浓雾、冰冻等天气变化。
5. 根据领导指示需加强巡视时。
五、 巡视检查时发现设备异常状况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维护本电站生产部门设备安全生产运行和电气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电站全部一、二次设备。
3. 职责
生产运营部负责对电气设备的运行、检修、保养、管理。
4. 内容
1) 资格证和复审要求:
操作人员需持有国家认可的属于操作者本人的资格证方可上岗,并按国家要求进行2年一次复审,未能通过者不能继续上岗工作。
2) 制定规章制度:
a 工作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电气生产设备。
b 各个部门主管指定各楼层配电箱开关操作人员,配电箱开关通断流程为:总闸---分闸---手动开关---电器开关,断电则相反。
c 要求每位员工上岗先检查,后通电;先断电,后离岗。
d 正确操作,严禁线路私拉乱接,破坏绝缘。
e 发现不良现象,及时向值班长申请报告,值班长接到申请时尽快组织检修。
3) 电气设备的巡查和检查。
a 工作人员要每个季度定期检查各楼层配电箱,各线路保护装置并作好检查记录。
b 不定期对各个车间的照明灯具、生产电气工具、风扇、排气扇、开关、插座、控制线路、保护接零、接地作巡查。
c 要求各部门主管、组长对本部门的电气设备作好管理和监查,能够及时反应不良情况。
5 作业的程序和要求:
1) 认真审定提出的维修申请单,并实际检查,确定所属故障类别。
2) 作好停电、验电、挂标示牌、或接地安全措施。
3) 指定监护人,使用合格绝缘工具,穿绝缘鞋和安全衣服。先断火线,后断零线或地线,并作好管理方法标识,接线时相反,每做的每一个工序应达到一定的基本要求。
6 所应用的材料,必须满足负荷要求。
1) 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人梯,禁止带电作业,上下抛物,所用材料、工具只能传递。
2) 作业时禁止穿拖鞋,禁止同时接触两根导线,禁止同在不同相上操作,禁止在潮湿地方带电作业,禁止使用钢凿、钢尺带电作业。
7 电气设各的检验、试验要求:
1) 当检修和安装完毕时应检查电气设备的性能参数,表现其灵敏度、机械强度、绝缘强度、起动、温升、音响接地、以及过流过载等。
2) 待电气设备无断路,短路、漏电、过流、过振、起动运行良好时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8 注意事项
1) 掌握电击时,人工呼吸、心脏挤压法急救措施。
2) 控制会发生电火、电爆等因数。
3) 认真作好检查和维修记录。
第4篇 电力施工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项目部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及时总结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使安全管理工作在健康、有序、高效的轨道上运行。切实做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 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各级安全会议。
二. 制度编制依据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三. 安全例会的分类
安全例会分为项目部例会、施工队例会、班组例会等。
四. 安全例会的时间安排
4.1.会议周期为每月一次,会议时间定于每月中旬召开,时间为半天。
4.2. 项目部每周不定期组织一次安全活动。
五. 安全例会
5.1.项目部安全例会
5.1.1.参加人员:项目经理、质量专责、安全专责、协调专责、技术专责、造价专责、安全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
5.1.2.会议的主题是各安全员汇报上月工作,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分析安全施工形势,解决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前阶段和布置下阶段工作。
5.2项目部安全活动
5.2.1.参加人员:项目部全体成员及现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
5.2.2.会议的主题是检查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的布设情况,提出各作业的危险控制点,对文明施工、违章现象、事故等进行通报。
5.2.3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布置。
六. 安全例会的要求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5篇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单位安全网络图、岗位责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并要悬挂整齐醒目。
2、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记录,内容清楚、详细、齐全、属实。
3、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安全考试、知识竞赛等。
4、努力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标准化作业,建立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组成员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会讲会用。
5、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档案要严格按标准建立,妥善保管;车间每半年、各班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并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7、班长为班组教育的责任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员工建立每三级班组安全教育档案,制定和实现班组安全目标,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岗位尘毒浓度不超标,安全文明生产好。
8、各班班长为兼职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员工的安全工作。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班组员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场设备、人员、环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9、各班长每天班前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项,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和防护措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时,方可开展工作。
10、班组长要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辨识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组各成员要职责清、责任明。
11、班组成员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识,“我要安全”的觉悟,“我会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义务,“我保安全”的责任,做到自我防护,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2、每周生产调度会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实。
13、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由安全员监督检查。
14、危险场所及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立标志,要害岗位、重要设施要人人清楚。
15、火药库、油库、化验室、氰化钠库、发配电室、信号室、锅炉房、污水处理厂等要害部门必须做到出入记录齐全,物资支领手续齐全,标志悬挂醒目。
16、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准打闹,不准带小孩及无关人员到生产作业场所,杜绝带病上岗。
17、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上岗证由安全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18、各种大型安装、维修、检修等重点工程,各单位必须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施工。在重点项目检修过程中,单位必须设立监督岗,3米以上高空作业须系上安全带。
19、接班时或工作期间,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安全设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更换,不许带病运转和勉强使用。
20、各种防尘、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操作岗位工人及班组长上班和生产管理人员进入车间、工段,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21、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22、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准出现烟头,各种防火器材配备齐全,会正确保管使用。
23、严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睡岗、串岗,做私活,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顶替他人上岗,更不准一人私自顶替别人连班。
24、不许在运转设备旁休息、换衣服,或把衣服放在运转设备旁。
25、及时整改公司、车间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所指出的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26、通勤车辆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不得低于1米。
27、禁止跨越钢丝绳、皮带和电缆。
28、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由有关单位批准,执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由安环部人员及所到单位领导指定人员陪同。
29、不准私自安排、调动、设置特殊作业人员。
30、因违章违制被公司或职能部门通报的人员,年累计被罚款超过500元者,取消评比任何先进的资格。
31、对中层以上领导、机关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按对职工罚款额的2倍处罚。属于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者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再按对工人的罚款额的4倍进行处罚。
32、操作设备人员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和本企业所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及处理应急情况的措施。
33、操作机电设备必须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不许擅自乱开、乱动机电设备以及仪表器具。
34、工作中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35、运转的机械设备要设安全罩,设备检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36、检修时在必要的地方要挂警示牌及安全锁,停车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方可进行,并在电气开关处挂上“有人作业,不许合闸”的警示牌。
37、起重时必须由一人指挥,一人监护,杜绝多人指挥,紧急情况需停止起吊时除外。
38、不许检修正在运转的设备,不能用手或身体接触设备运转部件,不许检修压力没有排除的设备、容器、管路等。
39、焊、割作业中,容器内有可燃物、毒物、空气流通不畅,及遇热后膨胀、弹力变形等不许操作。
40、检修中各工种协调有序,不能双层作业,三米以上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大风天禁止高处作业。
41、有心脏病、高血压、孕妇、精神障碍病症者不能在机电设备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2、处理险情、突发事故、故障时,要有专人指挥,紧张有序,临危不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尽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3、检修高压设备、线路以及调整、整定变压器一、二次保护装置必须经辅助生产部批准,并备案,不得私自处理和调整、更换。
44、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油开关和50kw以上的电机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并把测试结果上报辅助生产部备案。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避雷器每年春检试验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45、油断路器、变压器发生短路事故的,必须取绝缘油样进行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6、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试验,并保存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47、电气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电气设备。
48、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
49、变压器室内不准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风系统,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0、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绝缘工具,劳保用品等,并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51、进行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工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严防侥幸心理,防止误操作,不得走过场。
52、公司内部高低压停电,必须按照《能源管理制度》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调度员根据工作票停送电时间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停电用户,竖井和斜井用户必须提前一小时通知。
53、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规程检查、清理现场,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指挥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线路或设备即带电,不准任何人再进入现场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并通知送电,送电后无异常方可离开。
54、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电源开关离工作面较远时应派专人看守。高处作业、夜间作业、暑天、大雪天作业或其它危险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
55、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必须与此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6、对10kv以上电气设备、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须经公司能源管理员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7、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持进网证、特种作业证、上岗证)或在专职电工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作业,否则不得作业。
58、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等工具,同时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59、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保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60、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炸药、雷管库区,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6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2、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63、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64、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5、井下低压安全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
66、人体接触电容器之前,应用短接导线将所有电容器直接短接放电,并悬挂临时接地线,否则不能触及电容器。
67、井下设备排列拥挤,工作面空间狭窄,空气比较潮湿,顶板有滴水、淋水现象以及电气设备、电缆易受砸、碰、压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应等级的设备、器材,并要加强日常巡检,防止机电事故的产生和扩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68、机电设备工作繁重,起动频繁,负载变化较大,设备有过载现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须定期检查、检修。
69、在控制台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设备或工作设备离控制开关较远以及其他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内,工作人员不能快速操纵控制开关终止危险发生的地方,都必须在工作设备附近装设紧急控制开关。
70、各单位应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作为三级教育的内容之一。
71、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装设自动合闸装置。
72、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73、个人不准私接电线和用电设施,发生电气故障不得私自处理,并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74、工作服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75、地面电缆必须按规程布置,井巷内的动力电缆应按规程悬挂。76、禁止在超重设备下停留或者通过。
77、地、测、采专业的各项技术设计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设计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78、地质探矿工程设计必须考虑地质构造、岩石的稳固性、破碎带、断层、水溶洞等不安全因素,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和附图。
79、探矿及采准天井的单体设计必须避开破碎带、断层、水溶洞等地段,防止塌方及涌水事件的发生。
80、采场单体设计必须保证有两个天井与采场相通,确保采场通风良好及安全行人通道的畅通。
81、对于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必须有安全矿柱的技术设计说明书。
82、对于矿柱的回采和采空区的处理,要有总的设计方案。
83、露天采场的设计必须考虑边坡稳固,排水防洪等安全因素。
84、当专业技术设计与实际施工因安全因素发生冲突时,应及时调整技术设计,并编写补充设计说明。
85、地、测、采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86、地质技术人员要着重对井下的断层、破碎带、水溶洞等现象进行管理,发现上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及安全部门联系。
87、测量技术人员要及时准确地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遇有贯通工程时,要在贯通前5米左右下达贯通安全通知书。避免伤亡事故或损坏设备的事故发生。
88、因技术工作的需要,各专业须进行危险性作业时,事前必须同生产车间和安环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允许后方可作业。
89、采矿专业要加强露采边坡稳定性的管理,避免岩体滑坡。
90、调度管理人员要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安全均衡发展。
91、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领导及专职安全员取得联系,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2、做好事故汇报和组织抢救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事故的发展情况。
93、听取各单位对安全工作及上次安全会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罚建议。
94、室内值班人员要通过监控电视严格监控,防止设备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发生。
95、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电源、电器等有异常,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
9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阀、压力表、仪表等进行外校。
97、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将危险物品转借给他人。危险物品要有专业管理,建立完整的出入库手续。
98、对其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挥发、麻醉性和刺激性气味的药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了解其技术性能、使用方法,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99、合理使用和维护化验室一切电器设备,当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找专业电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100、化检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测定尾渣、尾液有害成份的含量,确保污水排放合格率达100%。
101、安全员深入工作现场,把好安全关,跟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102、安全员每天必须参加班前会,讲解各地点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安全记录。
103、入井前不许饮酒,如发现除责令其本人休息外,按制度给予罚款处理。
104、入井配带劳动保护,如(安全帽、电石灯、打火机、矿靴等),不带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入井。
105、入井行走时,遇有机车驶过,应迅速躲到安全地点,不许与电机车同时行走,严禁肩扛金属工具(如钎子杆、撬棍、铁管等),要注意机车架线,以防触电。
106、禁止进入挂有危险警示牌及已封闭的地点。
107、入井五不准:
1) 不准损坏安全设施;
2) 不准在井内或井口拥挤和打闹;
3) 不准在井内明火取暖;
4) 不准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
5) 不准在电线及电气设备上放任何物品。
108、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技术人员指挥,保证施工安全。
109、井下作业地点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作业,不许单人作业。
110、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111、及时整改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指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要求。
112、每周公司生产调度会所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全面落实。
113、对爆破器材、电源照明、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不合格要及时整改。
114、地表陷落区、采空区及危险设施,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明显标志。
115、高空作业、竖井检修安装、下料作业有坠落危险,员工必须配带安全带。
116、乘罐人员上下必须使用罐笼安全门,罐笼运行时,各中段安全门必须关好。
117、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发出开罐信号后,不准上下人。
118、不准在罐内吸烟、打闹、大声喧哗,不准探头和把手脚伸出罐外。
119、每层罐加信号工准乘九人,乘罐人员必须手把把手,面部朝外乘罐。
120、人员上罐后,信号工要关好罐门,罐未停稳前不准打开罐门。
121、严禁人员与大件物品、矿车混载。
122、携带炸药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过五人,其他人员不得乘罐。
123、爆炸品、易燃品、腐蚀品要随时提升,不准在井口停留时间过长。
124、提升矿车后必须将罐停稳,拦点后上下矿车。
125、提升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选与卷扬工取得联系,罐笼起动、停止时不得使罐笼发生巨裂震动和撞击。
126、在信号不明或无信号工指挥的情况下,不准私自开动卷扬机。
127、斜井提升时,人、车不准同行,上下斜井人员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128、井下临时炸药存放点贮存炸药必须是当天的用量,不许超过当天使用量。
129、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不许在主巷中加工。
130、井下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送,运送时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要一直走到工作地点,避开机房、设施等要地。
131、当几个人同时运送爆破材料时,人与人之间最少要保持十五米远的距离。
132、爆破工对当班剩余的火工材料必须退回炸药库,严禁私自存放。
133、爆破工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使用炸药兜和雷管兜运送。
134、运送火工材料时不许抽烟,电石灯与雷管兜不能放在同一肩上,并注意来往车辆。
135、不许用电机车运送炸药、雷管等火工材料。
136、不许用导火线代替绳子捆绑炸药。
137、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138、作业地点炸药、雷管必须分开临时存放,相距至少两米以上,在安全处存放。
139、作业地点放炮前,岩工必须做好警戒工作,严禁一切行人、车辆等进入或行走。
140、每个采场、作业地点必须配备合格的撬棍,做好撬顶工作,不准有浮石。
141、作业面先进行排险,撬净顶盘、岩帮浮石后,人员方可作业。
142、岩工只准使用木质的炮棍装药。
143、严禁任何人看回头炮,严禁返回去点二次炮。
144、矿车装货不得超出矿车车沿十厘米,上部不准装大块。
145、不论空车或重车,一人只能推一个,禁止一人推两车或放野车,多人推车时,前后必须保持十五米以上距离。
146、耙巷出矿,当班电耙工作业完毕后,如果斗井卡住,必须在下班时通知班长或下一班采场岩工。
147、井下各种矿车出入必须挂链。
148、严禁在炮烟未排尽的情况下作业,杜绝顶炮烟强制作业现象。
149、中穿倒运毛石必须保证上口和下口有足够通风口方能作业,如有一处堵住,不许作业。
150、禁止使用不坚固的圆木做撑木。
151、天井作业平台上的杂石要及时清理。
152、上天井时必须与天井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后才能进入,禁止从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钎子杆等。
153、岩工不准骑在气腿上或伏在机器上打眼,以防断钎伤人。
154、岩工排完险后再作业,不能一边凿岩,一边处理浮石。
155、天井放炮必须使用长非电到地面点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56、天井作业时必须架设正规平台,牢固后方可作业。
157、耙巷出矿禁止钻漏斗捅矿、崩炮,二层耙巷放炮,上、下人行井必须堵好人。
158、天井梯子、作业平台架设要正规化、标准化,梯子间上下间隔为6.5米。
159、电机车运送空(重)车进入车场,最前矿车不许超过警界牌。
160、井下无论采场大小,照明必须保证2~3个照明灯泡,确保采场能见度。
161、不准搭矿车、攀车、放野车。
162、电机车工严格按照《电机车操作规程》驾驶,非电机车工不准乱动电机车。
163、各中段通风井调节门,任何人不准乱动。
164、通风较差的作业面要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否则禁止作业。
165、平巷施工必须按规定打好管缆吊挂眼,每6米打一组,高度距底板分别是1.2米、1.4米、1.8米。
166、在穿口、沿口、交叉口必须打过顶眼。
167、主巷的水沟必须符合要求,规格为30×20×20cm。
168、井下各主要巷道要做到无积水、无废石,搞好工业卫生。
169、班组安全台帐清楚,危险源有标志,制定控制措施并责任到人。
170、岗位现场管理有序,工具设备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有效、可靠,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71、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标志醒目。
172、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车辆或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否则现场负责人有权给予指正、处罚。
173、领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时,必须履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领用管理制度,对使用情况有严格的记录,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174、露天爆破时,必须清理现场确保安全,并设专人四面警戒,及时通知井采车间撤离人员和设备。
175、爆破后及时清理残炮,禁止在残盲炮未处理好的地点工作。
176、在同一台阶内要避免上下双层作业,遇有特殊情况时,上下作业人员不得在站在同一条直线上,以免滚石伤人。
177、在夜间或暗处工作时,一定要有充足的照明。
178、班长做到班班检查边坡稳定情况,对不稳定边坡及时处理,人工下放边坡毛石时,要先通知下面作业人员躲到安全地点之后,再行下放。
179、对爆破器材、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及处理。
180、严禁在库房内油料、火工材料旁或运输火工材料进程中吸烟、用火。
181、堆浸场必须做到班班取水样,取样合格率100%,一旦超标及时处理,并报车间。
182、经常检查堆浸场地周围底垫情况,发现渗漏及时汇报、及时粘补。
183、做好载金炭、炭液的保存工作,班长要亲自押运、交库储存,做到万无一失。
184、堆浸场的液氰罐必须有专人保管钥匙,使用时班长亲临监督,并做好记录。
185、砸大块的工人要互相关照,工作中要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出现伤人现象。
186、车辆维护人员,要确保工作场所、所使用的工具在安全状态下,方可进行维修。维修中要设专人监护,佩戴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
187、设备检查完毕,确信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阀齐全,方准试车。
188、各特种车辆不准超定员乘坐。
189、个体车司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190、驾驶员必须做到“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争道抢行,以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畅通。
191、车辆的刹车、转向、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192、禁止违章驾驶,禁止客货混载和超员乘座。
193、不经允许不许动用剧毒物品和危险品,如氰化钠以及硫酸、硝酸、盐酸、王水、氢氧化钠等。
194、职工必须掌握氰化钠、氯气的性质和发生氰化钠、氯气中毒的抢救方法。
195、吊车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其它人不许开动吊车。
196、凡属吊车等直接操作人员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注意力集中,操作时不许边操作,边看书,边吃饭,边饮水,边吸烟。
197、不许在黑暗场所作业,工作场所要有良好的照明。
198、设备运转中,不许移动防护罩和防护装置。防护罩和防护装置在原位方可开车。
199、上下工序,各岗位、工种在工作中要作好联系,防止双层作业。
200、不许依靠、攀登或坐在安全设施上。
201、除检修需要外,原矿仓不能开空,不许在供矿不足时扒仓子。
202、含氰药剂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加药库必须上双锁,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203、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岗位的作业特点,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岗位设备的性能特点,安全装置使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保管方法。
第6篇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生产积极性,杜绝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罚惩定(试行)》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安全工作,党、政、工、团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1.3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职能部门、队(班)和有关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1.4实行奖惩制度应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1.5本制度适用于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各职能部门。
2、事故及责任分类
.1人身事故分类
2.1.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1.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1.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
2.1.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三人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成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1.5严惩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惩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凡发生倒杆倒塔、塔上倒扒杆、触电、爆炸、高空坠落、中毒、火灾、淹溺等性质恶劣事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均属严惩未遂事故范围,其经济损失应同时按设备事故报项目部。
2.2事故责任
2.2.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故发生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2.1.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2.1.2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2.1.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2.1.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折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施工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2.2.2.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2.2.2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2.2.3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健全,本队安全管理混乱。
2.2.2.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2.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2.2.3.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2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无安全工作票、未经安全交底、分工不明确、班前会不宣读安全工作票就施工、危险作业未安排监护人,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2.2.3.4安全设备不齐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未经技术部门同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工器具设备以小代大,超负荷使用;施工前对工器具不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2.2.3.8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9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2.4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2.2.4.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2.4.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2.2.4.3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2.2.4.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奖惩
3.1奖励
3.1.1凡本工程期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参照其它事故频次和安全管理状况,奖励1500—3000元。
3.1.2有下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视具体情况集体奖励500-1000元,个人奖励100-500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3.1.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或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
3.1.2.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1.2.4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采用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3.1.2.5对事故隐满不报者进行检举、揭发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检举人奖励并保密。
3.1.3对避免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具体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给予重奖。
3.1.4因在本工程成绩突击,而荣获省局、网局、电力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给予如下奖励:
3.1.4.1荣获省局先进集体每人奖50元;网局先进集体每人奖80元;电力部先进集体每人奖100元。
3.1.4.2荣获省局先进个人奖200元,网局先进个人奖300元;电力部先进个人奖500元。
3.1.5被评为公司先进队(班)、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安全先进队(班)每人奖励5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元。
3.1.6项目部领导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作用,实现单位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6%,项目经理600元,项目总工400元,项目安全专职200元。
3.1.7同级颁发的个人及集体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计奖。
3.2惩罚
3.2.1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元,每死亡一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倒塔事故,均属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3000元。
3.2.2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对责任者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处罚。
3.2.3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全年若发生死亡事故,安监科长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200元。
3.2.4发生人身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3.2.4.1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6个月;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罚款200元。
3.2.4.2凡因违章作业造成自己重伤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重伤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
3.2.4.3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队长罚款项200元,一年内,如果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第二次事故对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并罚款500元。
3.2.5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事故点队长免职,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其所在队正队长免职,报工程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队长。
3.2.6发生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3.2.7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情节严惩的同时给予记过处分或免职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3.2.8施工队对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上报等情况,经发生后除责成补报外,对该队罚款500-5000元,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3.2.9施工队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票”和“安全活动记录”制度,如检查发现有不及时,不认真,不齐全、不宣读甚至丢失等现象,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
3.2.10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安监人员以及所有坚持安全施工原则的人讽刺挖苦,打击报复者,对其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2.11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人身重伤、严重未遂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在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并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安监科。轻伤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到公司安监科。
3.2.12施工队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严重未遂事故,其正队长必须在24小时内向项目部领导或安监部门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
4.交通事故惩罚
4.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人身重伤、人身死亡事故,除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执行外,一律报公司,按公司有关条例、规章处理。
4.1.1酒后驾驶机动车。
4.1.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1.3无证驾驶。
4.1.4非本岗位驾驶。
4.1.5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公驾驶。
4.2临时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作为队(班)生活车的,应对请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车况情况须良好;不得请用报废或超期服役车辆,驾驶员的三证(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齐全有效。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应签订正式合同,确定安全责任。
4.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按规定报告昌桃线项目部,并将事故报告送公司安监科,凡隐瞒事故者将从严惩罚。
5.本制度解释权属昌桃线项目部。
第7篇 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间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所用的外协单位、设施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畴,以本企业规章制度和所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直接对各部门、班组、岗位和外协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与外协单位、临时用工之间可依据公司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圈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九条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工作所需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便履行安全员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部门安全员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二条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任免,在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部门、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部、专业和班组三级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指导专业、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或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整改通知书》,须处罚的问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四)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持证上岗。
(六)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明显的“安全监察”标志。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有权进入生产及事故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取证和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三)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及事故有关人员进行照像、录音、录像及询问、谈话等。
(四)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三吉利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五)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及违章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8篇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华润电力___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标准、流程和组织机构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电力___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监安全(2022)66号 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制度。
3.1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发电厂内、厂外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道、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等附属设备设施。
4 职责
4.1 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卫制度落实情况。
4.2 综合部
4.2.1 是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2.2 负责地方关系协调。
4.2.3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法制教育宣传。
4.2.4 负责编制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
4.2.5 负责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联防联控。
4.2.6 负责公司门卫管理。
4.2.7 负责检查各部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4.3 各部门
4.3.1 负责制定分管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细则并落实。
4.3.2 负责安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4.3.3 负责对所辖生产重点区域人员出入严格管理。
4.3.4 负责对分管相关方人员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教育。
4.3.5 负责本部门及分管相关方的设备、设施、物资、材料出门鉴定审核。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组织机构
5.1.1 成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各部门部长担任成员,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1.2 各级负责人定期召开治安防范工作会议,布置、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防护工作,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纠正违反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考核。
5.2 人防
5.2.1 综合部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工作。
5.2.2 所有出入厂区的大门应安排24小时值守的固定岗,对进出厂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
5.2.3 重要部位要重点保护,有关电力设施保护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防止发生电力设施破坏及盗窃事件。
5.2.4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周边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5.2.5 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举办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反恐怖工作。
5.2.6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或有恐怖行为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5.2.7 公司所有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电力设施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5.3 物防
5.3.1 主要区域安装防盗门。
5.3.2 厂区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物屏障(实体围墙、护栏、钢网墙等)、照明设施、警戒标志。
5.3.3 出入口设置门岗,并配置橡胶棒、应急灯等。
5.3.4 大门内外适当位置应划警戒线,配置安检设施、减速装置,设置“停车检查”、“限速”标志。
5.3.5 公司保安人员应配备适量的防暴头盔、防刺服、防护服、防割手套、电警棍、盾牌、防爆毯等防卫器具。
5.3.6 室外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应安装齐全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损害。
5.3.7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新建建筑物,技术支持部对电力线路通道进行检查。
5.3.8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5.4 技防
5.4.1 设置监控室,配置视频监控系统,专人24小时不间断监控。
5.4.2 设置周界(围墙)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
5.4.3 设置门禁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
5.4.4 重点部位设置红外(雷达)入侵报警系统。
5.5 应急管理
5.5.1 归口部门进行经常性的风险分析,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5.2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分层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 报告与记录
6.1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
6.2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预案
6.3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演习记录
6.4 门卫人员、车辆出入检查登记表
6.5 物品入厂登记表
6.6 物资、设备出门证
6.7 技防设备清单
6.8 物防设备清单
7 检查与考核
7.1 综合部应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7.2 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9篇 电力施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电力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10篇 某电力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安全检查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流于形式。
2、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施工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检查,除普遍检查外,可根据施工和季节情况安排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3、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有安全检查表和验评标准,并应填写“安全检查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的内容:项目部对施工队以“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项目部级)”,现场检查为主,班组则运用“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队级)”,加强日常检查。
5、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查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查管理是否严格;查隐患是否存在并整改;查事故处理是否作到“三不放过”,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6、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消除,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发送事故隐患施工队、并交存项目部安全科;对重大的或涉及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队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并填写“安全问题整改反馈单”上报整改情况;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责任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并报项目部安全科备案。
第11篇 电力公司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我公司现在所有的电脑都已接入到网络之中,随时随地受到公司管理部门的监控,为了加强计算机网络、软件管理,保证网络系统安全,保障系统、数据库安全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操作详细步骤。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 公司各部室的电脑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2 各部室应经常检查本部门的电脑使用情况,负责电脑的安全使用、密码管理、电子邮件管理、防病毒管理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电脑的使用和保养
3.1 电脑操作规程:电脑开机时,应遵循先开电源插座、显示器、主机的顺序。每次的关、开机操作至少相隔一分钟。严禁连续进行多次的关机操作。电脑关机时,应遵循先关主机、显示器、电源插座的顺序。下班时,务必要将电源插座的开关全关上,节假日时,更应将插座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防止火灾隐患。
3.2 长时间不用的电脑,应有防尘罩盖着,并应每半个月通电运行半小时。
3.3 应对电脑及其设备进行保养清洁,使之不能有灰尘,电脑不能放在潮湿的地方,应放在通风的位置。
3.4 需保存的信息,除在硬盘保存外,还应进行软盘备份,以免电脑坏时所有的资料丢失。
4 打印机及外围设备的使用。打印机在使用时要注意电源线和打印线是否连接有效,当出现故障时注意检查有无卡纸。激光打印机注意硒鼓有无碳粉,喷黑水是否干涸,针打机看是否有断针。当打印机工作时,不要人工强行阻止,否则,更容易损坏打印机。
5 电脑防病毒的管理。外来的磁盘,或对外报送的磁盘以及从外界录入信息的磁盘,一律要进行电脑病毒检测,在确保没有病毒时方可进入本公司电脑读取信息。外来的信息光盘,非经允许,不准在本公司的电脑读取信息,以防止病毒的入侵。
6 每月各基层应维护oa服务器,及时组织清理邮箱,把不重要的文件删除,保证服务器有充足空间, oa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7 用户要每季度至少一次修改自己的应用系统密码。
8 用户如有中毒、操作系统缓慢、死机等问题时,向系统管理人员提出口头请求,接到请求的系统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维护服务,并查明出现故障的原因,如因工作无关的东西所造成的,根据情节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9 局域网ip地址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用户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客户端的ip地址,未经许可私自修改电脑ip地址,导致局域网出现ip地址冲突,电脑掉线现象,严重影响了局域网的稳定和畅通。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0 用户不得将私人电脑带入公司,不得使用未检测的u盘、不能用电脑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1 禁止在公司电脑安装有害系统运行的游戏与无关软件;禁止在各部室的电脑上玩游戏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各种活动。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2 未经许可私自移动公司在各点分布的网络设备及布线,乱拉线等,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3 公司电脑系统以及应用平台等经系统管理员装好后一个月内,由于中病毒、自己装卸软件等人为因素导致电脑办公软件、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对电脑负责人罚款50元。
14 公司所有电脑上不准使用3g网卡,不准外网与内网共用一台电脑,一经发现由国网公司考核。
15 我公司电脑都有注册,不准使用未经市公司注册的移动储存介质。
16 共用电脑的,查不到责任人时,由部门责任人承担。
17 对于系统和网络出现的异常现象或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分公司系统管理人员汇报,及时处理相应问题。
18 凡是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秘密载体,均要存放在保险柜内,与普通载体分开管理。
19 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履行签收手续;及时清理收回。
20 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在没有相应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企业秘密, 具体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1 严禁在普通电话、无绳电话和手机中谈论涉密事项,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应予以制止。
22 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发送涉及企业秘密的文件。
23 涉密文件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销毁复制件,应按正式秘密载体的方式处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24 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公开的废旧资料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秘密载体。
第12篇 电力检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和行业有关的规章、标准以及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规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总办会成员协助总经理对其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均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作用并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严格以“四不放过”原则对待各类事故和不安全事件。
第四条 各部室要在公司安委会的统一布署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各项安全专项活动。
第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 认真学习、执行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 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三)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 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 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和习惯性违章行为。
(六) 有权获知自己的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和现从事的工作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所需的防范措施和出现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
(八) 在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九) 对上级单位和领导的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之后有权越级进行反映。
第六条 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目标及控制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 不发生特大设备事故;
(二)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 不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四) 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引起的重大电网事故;
(五)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 不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 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八) 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条 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其他重大以上事故;部门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通过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分解到各部室。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依照公司目标,制定不低于公司目标的部门以及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做到层层分解与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察体系来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安委会组织机构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安全总经理助理
成 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部、沙洲项目部、华兴项目部、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财务部、后勤管理部的行政正职和安全监察部正、副职。
第十五条 公司安委会是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 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地方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本企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文化环境。
(二) 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支持、指导、协调、督促两个体系有机合作,从两个侧面控制并确保公司安全工作目标得以实现。
(三) 分析、掌握企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研究、确定企业安全目标以及实现目标应采取的措施及有效办法。
(四) 组织编制、实施两措计划和职工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的有效实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 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职责与职权。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网络畅通和信息及时传递到位。
(六) 组织健全和督促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监督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和使用。
(七)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生办负责召集,主管安全的领导主持。检查和总结全公司上季的安全工作;分析、预测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趋势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研究、决策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季的安全工作作出安排,对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做出调整。对为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表扬和奖励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及事故责任者作出给予批评、处罚和处分的决定。
(八) 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收集生产安全信息,掌握安全动态;审议和采纳群众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支持表彰和推广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革新活动。
(九) 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十) 凡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规定,所属主管领导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亲自配合或组织事故调查,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和制定防范措施,令广大员工接受事故教训。
(十一) 安生办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下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涵盖公司党政工团各系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负有完成的职责。应在安全生产的组织、思想、制度、技术和物资五个方面给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运用上级和公司行政赋予的职权,权威、公正、强制地对企业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组成三级安全网络,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公司的安全监察和安全网络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例行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例会
(一) 各级安全生产例会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公司三级安全网络会议每月6日-10日召开。
3.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每月6日召开,节假日顺延。
4.部门安全生产例会每月1日-5日召开。
(二) 例会管理
1. 例会应填写会议签到表,记录到会人数。
2. 不能按时参加会议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
3.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存档并传递下发到所属单位。
4. 公司月度“安全简报”、“安全生产会议记要”,按时上报总公司、公司领导和下发至各部门。
(三) 例会内容:
1.学习上级和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制度、规定、安全简报等和传达上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
2. 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和分析安全生产趋势;违章检查和不安全事件分析并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和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危险点分析以及上个月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情况。
3. 对发生安全事件的部门、专业、班组及人员提出批评和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特殊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班前班后会和安全活动日
(一)班前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活动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二) 班前会要结合本班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和交代安全、技术等注意事项;班后会要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等现象。要求班前、班后会做好纪录。
(三)检修班组每周五下午、运行班组每轮值学习班上午为安全活动日。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事故通报、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分析讨论各种不安全事件、违章现象及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按照班组工作需要讨论制定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做好活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一)不定期地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按公司部署执行。
(二)每年进行春、秋季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检查应编制检查提纲、安全检查表并经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 检查内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及执行、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安全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全性评价
(一) 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度遵照《尚未公布实施的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 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每周期第一年进行评价,第二年复查,第三年巩固提高。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月
(一)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和总公司的部署进行。
(二) 活动的重点: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实安全生产知识及掌握安全工作常识;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简称两措)计划
(一) 公司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及安全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全及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二) 部门“两措”计划在每年11月份编制,交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编辑汇总后,报主管领导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讨论、审查内容、汇总、落实项目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执行。
(三)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及工具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部门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四)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上级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五)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源风险评价、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六) 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七) “两措”计划所需资金优先安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八) “两措”计划的实施
1. “两措”计划经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2. 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落实。
3. 部门“两措”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变动上级指定的项目,则必须征得上级部门的同意。
4. “两措”计划项目应纳入月度生产计划下达与执行。
5. 各部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两措”实施情况报安生办,对不能如期完成的要说明理由和预期完成时间。
(九)验收与考核
1. “两措”项目完成后上报,安监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 “两措”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列入月度考核。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五条 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包括实施细则)等。贯彻中可根据上级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细则、补充规定或健全部门制度,但不得抵触或低于上级规定与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部门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等有关文件:
(一) 当上级颁发新规程、规定等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公司有关的调整、变动、修改等涉及到需要改动有关文件时,应及时修订、补充相关文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 每年需公布、复查的现场规程等应及时复查和公布并通知有关人员;不许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到有关人员;
(三) 现场规程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其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清单,各部门、班组按清单配齐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或各部门工作、学习、协作等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 工作、操作票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操作票单使用应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凡在电气或热力机械设备、设施上进行检修、维护、抢修、测试和调整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以下简称工作票三种人)必须经过公司级安监部考试合格并审查认可、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后方能担当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操作票单每月由安生办负责审查、统计、保存。
第三十三条 动火工作票
(一) 动火工作申请由检修班长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经批准、许可后分别留安监部门、运行班长和动火工作负责人随身携带。
(二)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分别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安监部门审核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需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准。
(三) 填写好的动火工作票先由项目部领导和专工审核后再送往相关部门进行签发、审批、许可。
(四) 动火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许可人通知监护人(一级动火还应通知安监部门)和消防专职到现场监护。
(五) 动火工作负责人不准离开工作现场或中途换人。严禁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增减工作内容和有关动火设备的运行状态。
(六) 动火工作结束后,安监人员、消防专职、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种遗留、工作人员及其工具已撤离、动火票已终结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章 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委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前,必须与安全监督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合同必须附件,具体规定检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相关部门对乙方资质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包工程。审查合格后,在安全管理协议书上签字并对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查合格后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证件复印件均交由安生办建档,工程结束后交档案室备案。
(一) 经营计划部门负责审查内容
1.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力承(装、修、试)和符合承包工程的资质证书;
3.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省级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
1.参与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2.确定承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网络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人员资历、有关证件、身份证;
3.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齐全;
4.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安全工器具、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检验报告;
5.承包工程全体人员身体检查和职业病体检报告;
6.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依据及配备证明;
(三) 工程、维护项目部负责审查的内容
1.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人、全部工作人员符合工作要求的资历、技术等级等证明;
2.除安全管理人员外的其他参与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检验;
3.承包单位施工简历、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证明;
4.工程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技术、质量监督控制措施;
5.保证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专用及普通工器具清单;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对本外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对其应视为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到项目部安全、质量及文明生产管理体系中严格进行管理。向乙方提出确保工作安全的组织、安全和技术措施和要求,连同乙方制定的确保工作安全的组织、安全和技术措施一并写进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将合同总价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上缴甲方安全监察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50%;发生轻伤事故扣除25%;其它安全考核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如安全保证金不够罚款则从工程款中加扣,如合同期间未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和未违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安全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部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 开工前首先根据资质审查和培训考试结果对乙方参与工程人员进行核对,要求乙方整个工程期间不许进行人员更换。
(二) 提供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治安、防火要求以及工作票管理规定等,对乙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质量、文明生产方面的培训和考试,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进行复考,再不合格拒绝使用。
(三) 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资料并由乙方签字生效。
(四) 在有危险性(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灼伤、跌落、溺水等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甲方应事先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签字手续,同时要求乙方做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设监护人员,报甲方项目部审核批准后监督实施。
(五)为乙方人员办理统一的出入工作场所的证件,制定适用于甲乙方的现场管理奖惩规定并一视同仁、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分包和反包(交由甲方专业、班组或个人完成),如特殊情况确需甲方配合的工作,需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公司领导批准和派遣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第四十条 在同一个工作区域内如有两个以上的承包队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督促其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甲方根据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乙方瞒报、漏报、迟报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调查、统计和上报,由总公司对乙方进行内部考核。
第八章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组常维、机组检修及其它零星项目所需增加临时用工时,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临时用工的落实,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进行审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档案,并报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负责组织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公司、部门、班组),监督检查用工部门、班组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用工部门(班组)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第四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参加相关的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部门安全管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应认真参加班前会、班后会,了解和掌握作业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措施等,对发现的问题和疑问,应当及时提出,不得违章作业,遇有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的作业命令有权予以拒绝,造成后果的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现场,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用工人员单独工作或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临时用工人员如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公司制度予以考核。
第九章 消防管理
第五十三条 消防组织机构
(一) 公司消防领导组由安全主管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二) 各部门成立基层消防工作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部门安全员和各班组长任工作组成员。
(三) 公司消防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四条 消防管理覆盖范围
(一) 各部门所辖办公、加工、储存、值班、代管等范围和区域。
(二) 沙洲、华兴项目部和工程技术部在维护和工程施工中还要将自身纳入所服务单位的消防管理体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十五条 消防管理规定
(一) 除沙洲项目部外,公司各部门仍使用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配置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
(二) 生产办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雷管、炸药、导火索,禁止存放大量的燃油、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危险品。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安全主管领导批准、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储存管理部门做好防火、防爆和防盗的安全措施。
(三) 易燃易爆、危险剧毒物品要分类存放在危险品库内并有专人管理。
(四) 公司每季、各部门每月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并有详细记录。
(五) 发生火警、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并报告部门消防工作组长,视火情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乃至公安消防部门。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以便调查分析。
第五十六条 消防器材的维护、保管和修理的规定
(一) 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归所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
(二) 在没有火灾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消防灭火器材。发生火灾使用灭火器后,应及时通知安全生产办公室更换药液。非火灾情况下动用消防栓消防水带应有保管部门的同意,用后必须按原样恢复。
(三) 公司消防器材的抽检和更换药液归安全生产办公室专人负责。
(四) 消防(生活)水泵房内设备的检查、启停操作由华兴项目部化学运行负责。
(五) 公司办公、生活消防水系统及消防栓、消防泵的检修、维护由华兴项目部负责。
(六)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更换、维护、修理须由保管部门提出,安监部门检查确认并联系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分管部门负责更换、维护与修理事宜。
第十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第五十八条 全体生产人员进行安规考试,要求100%覆盖,100分通过。如考试不通过则重新组织学习考试,直至通过方能在生产现场进行工作。
第五十九条 新入厂员工(含实习、代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
(一)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产作业。
(二) 学习有关电气热力检修、防火防爆、起重、焊接、交通、转动机械设备以及登高作业和其它各种危险作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 学习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保证在生命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具备有关紧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养成遵守规章制度、按规程操作的工作习惯。
(五) 掌握本岗位安全工作技能和危险源辨识,以符合从事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十条 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程序
(一) 新录用的职工、外聘工(临时工)和外来培训实习人员都必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经公司安监部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和履行“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手续。
(二) 外来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进行参观前的现场安全教育,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规范着装,严禁动手触摸(操作)各类设备及就地开关、按扭,指定参观路线、规定参观内容并提供配戴安全帽等。
(三) 已获资质审查通过的分包施工队伍,由分包部门交安监部门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并由安监部门命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方可转入工程分包项目的部门和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四)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1.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专职负责进行,内容包括:电力工业生产特点、安全生产方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电气、热力、机械设备和特殊大型工器具安全知识简介,《电力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必要的事故教训讲解。
2. 二级安全教育由部门分管安全经理或安全员负责,内容包括:部门工作、设备特点、劳动纪律和注意事项、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工作范围、人身、设备、环境等事故的救护与预防方法、专业工作操作规程。
3.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内容包括:班组工作内容、范围、岗位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本岗位的危险点及机械设备、工器具、劳防用品的性能、使用及安全装置的使用、检查方法,事故预防方法和注意事项、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方法及急救措施或规定等。
第六十一条 特殊工种管理
(一) 凡从事焊接、起重、架子、厂内机动车驾驶、金属监督、压力容器监督、化学危险品管理等工种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专门的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种作业。同时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定期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教育。
(二) 到我公司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将特种工操作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安监部门审查备案。否则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特殊工种作业。
(三) 我公司特殊工种实行集中管理。证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便于安排培训、取证、复证、和外出承接工程。
第六十二条 复岗、调岗安全考试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工种变动或运行脱离生产岗位达1个月、检修3个月以上,在复岗、调岗上岗前,所在部门和班组必须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技术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复岗由班组考试备案;调岗由部门和班组两级考试和备案。
第六十三条 用工部门要针对临时工所承担工作范围的安全技术、技能经常组织学习、考试。考试成绩、评价由用工部门建立、保存个人技术档案。
第六十四条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与考试
(一) 各生产岗位人员,每年11月份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规考试,成绩记入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内,考试卷由安检部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二) 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应集中学习并补考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十五条 规程考试与反事故演习
(一) 每年8月份部门组织对员工进行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的考试,合格率要达到100%,并记入个人技术档案,试卷由部门保存一年。
(二) 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公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编写,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三) 部门和班组的反事故演练,分别为半年和每季一次,由部门负责人和班长组织进行。部门和班组演习总结按电子版格式整理,3天内分别报公司安生办备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每年对工作票三种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名单。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安监部门每年9月份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岗位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13篇 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制度
1、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和各基层单位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等。
2、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对新进职工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对现场从事非技术性工作的临时用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由技工带领方可参与施工。
5、对聘用的民工队伍,在开工前必须督促其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
6、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应参加公司年度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7、项目部应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监人员及管理人员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规定等。
8、对从事起重、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上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9、施工中如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如调换工种为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培训、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因违章造成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者,应重新组织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工程队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制度,总结一周来安全工作学习有关规程、规定和事故通报等。
第14篇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风场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风电场的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
3 职责
3.1 风电场场长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3.2 安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
3.3 风电场布置和组织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风电场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小组,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4.2风电场实行辖区管理人员为电力设施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负主要责任。辖区的电力设施被盗和遭破坏的找不到责任人的,辖区管理人员赔偿该电力设施总价值的5%。
4.3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4.4风电场统一和电力设施所在村庄签订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合同,建立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巡逻队,进行不定期的巡逻检查。
4.5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各区域落实好义务看守员,负责对区域配电设施的看护。
4.6各区域的门锁、配变防盗锁必须安装齐全,确保完好。
4.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坏电力设施的人,必须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4.8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4.9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予清理。
4.10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4.11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4.12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风电场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4.13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司法机关处理。
第15篇 电力企业安全责任制度
1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具有否决性的重要指标,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必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根据目前机构的设置情况,本着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原则,项目公司特制定本职责。
2 项目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专业经理对自己分管和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 项目所有参建单位,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立体防护”,对安全生产要目标一致、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4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员和各参建单位组成人员,除应认真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各自参建单位和项目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参建单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项目公司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所有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 本《职责》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16篇 电力设备及动力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1.0 目的
加强公司电力、动能管理和节约能源,规范电力、动能管理工作,保证动力、动能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0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力、动能设施。
3. 0 电力管理3.1 公司的电力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设备、动力照明线路等。
其运行维护、安装和架设工作,由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并严格按电力、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3. 2 电力的正常供给是保障生产的重要条件,为确保生产任务完成,安全环境动力科应根据电容量,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分配用电,调整各部门的用电负荷。
3. 3 安全环境动力科要对公司的电力负荷和使用时间进行平衡、调度和监督。
如发现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险等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然后向主管经理汇报。
3. 4 因生产(工作)需要增设照明灯具和用电器具的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批,非生产用电的增设必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核后报主管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的,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500元,扣减肇事者当月奖励200元。
3. 5 地下电缆标志是反映地下电缆布线的记录,任何人不能随意移动,违反规定者扣减当月奖励500元;因移动电缆标志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3. 6 需要开挖路面或打桩的基建、技改、维修工程,需经安全环境动力科会审后才能施工,对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线路安全运行的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动力科有权制止其施工。
3. 7 一切外来单位的用电,必须向安全环境动力科申请办理用电手续,安全环境动力科根据供电负荷的情况进行审批。
外来单位应按审批要求架设电缆,并且安装电表,按时交费。
3. 8 凡需临时用电、架设临时电缆的部门或外来单位,事先必须按gr/p40/w11-00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经安全环境动力科批准后方可架设。
3. 9 广大员工应节约用电,做到“人离关机、人走熄灯”。
4.0 动能管理
4.1 高低压变配电、发电机组及空压站等动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保证动能正常供给的关键。
配电室及压缩机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设备的运行进行监视,并对设备实行定期检查、保养。
4.2 电房、机房、空压站的负责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经常巡查设备的运行情况。
当设备或管线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排除。
如出现故障并对设备安全造成威胁时,负责人员有权先采取紧急措施,甚至切断电(气)源,然后报安全环境动力科作进一步的处理和进行抢修。
4.3 公司安全员每天要对管线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如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和安全环境动力科及时排除,并监督维修和整改的情况,确保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行。
4.4 厂区的供电网络要实行分级计量,电房工作人员负责将公司的用电情况(包括自发电)做好记录,做好用电统计工作。
4.5 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公司厂区的动力设备、管线的安装、维护、变更等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4.6 各部门如需变更、加装或拆除电力、动能设施等须报安全环境动力科审批,并由安全环境动力科执行。
4.7 严禁私自对管线进行维修、拆装、转让、启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500元、肇事者当月奖励200元;由此造成的设备事故的,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应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理。
5.0 相关文件
5.1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17篇 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对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工[2003]12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送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部的施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 1 条 严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对分包方资质的要求
1.严格控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分包,分包方应该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施工资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
2.送变电工程的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变电工程的主控楼等建筑项目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送变电工程的基础和土建工程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 2 条 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 3 条 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1、 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第二严禁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是分包方自己的队伍和人员。
2、 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3、 公司作为送变电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不得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安全、质量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第 4 条 严格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简称发包方)招用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时(简称分包方),首先由分包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供方安全资格审查表”,由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资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严禁录用。公司、分公司及其工程项目部下属的工地等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2、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分包方,不得继续使用。
3、 发包方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 在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包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5、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须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有关程序执行。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仍应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技术措施编制的有关程序严格执行。
6、 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指派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技术熟练、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技工担任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发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7、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方对分包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检验合格情况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必须由发包方提供。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则上由发包方提供或租赁。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配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必须提供经检查试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并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8、 发包方应加强劳务分包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并能满足施工中应具有的安全和技术素质要求,施工前应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应由发包方登记造册。
9、 发包方应监督分包方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10、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
11、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方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方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12、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方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13、发包方的安监人员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方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15、对分包方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方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16、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方的集体和个人,发包方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发包方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方,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17、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8、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18篇 电力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 为加强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我局常设电力设施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管辖的所有输变配电设备。
3 、 本制度适用于叶县供电区内电业局管辖的电力设施标志管理,归口安全保卫部。
4、本制度归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二、一般规定
1、输、变、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
2、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
3、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
4、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警告类标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
5、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必须符合运行要求。并在设备投运后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
6、运行、检修等人员不得随意拆除、挪动、变更常设设备标志及安全围栏,如设备名称编号有变化时,运行单位应按照调度部门下达的变更通知及时变更设备标志。
7、设备标志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室外设备标志牌安装支架等应定期进行防腐。
8、输变配电设备的防护设施标志,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9、建设于交通道路上的杆塔(含混凝土基础)应设置防止碰撞的标志,标志的规定按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即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设置高度1.5米。
10、城市居民区设置于交通道口处的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高度1.5米。
11、线路跨越交通道路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小于要求者,应架设限制高度的明显标志,标志应清楚、醒目。
12、输(送)电线路必须设置杆号牌和色标两种标志,同一线路标志一致,禁止同一线路有几种不同标志。
13、城市配电线路色标和杆号牌可采用一体方式标志,但在变电站出线密集地段或平行距离在10米以内均设杆号牌和色标两种标志。
14、在城市同塔(杆)架设的输、配电线路均设色标和杆号两种标志。
15、 城市、居民区线路杆塔、爬钉底层和配电架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16、输、变、配电设备标志在夜间需要醒目者,应采用萤光标志。
17、局属变电站常设安全措施设备标志由输变电运行部管理维护,输配电设备安全措施及标志由局输变电运行部和市场营销部负责管理维护。
三、变电设备标志
1、一次设备标志
1)主变、开关、刀闸、ct、pt、避雷器、耦合电容器、补偿电容器、站用变、母线等设备标志均应具备双重名称,其中母联、旁路和分段开关、母线及母线pt避雷器还应标明电压等级。
2)一次设备(主变、开关、刀闸、母线、母线pt、避雷器、架空和电缆出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相位标志(a、b、c三相分别用黄、绿、红表示)。
3)主变相位标志标注在高压侧套管升高座上,标注方式为a、b、c红色字母,字母大小依据主变容量而定。
4)110kv开关相色标注位置,在开关防雨帽上,35kv开关相色标注在连接线下部,室内35kv及10kv开关等为硬母线连接的设备,不再标相色。
5)室外母线相色标志设置在每段母线两端水泥架构上,该标志还应用罗马数字注明该段母线编号,室内硬母线均涂相色标志,还应在适当位置标注该段母线编号。
6)开关设置在室内的架空出线的相色标志均标注在线路标志牌上,该标志牌上除有线路名称和编号外,用色块并写有a、b、c或c、b、a字样,将其固定在该出线穿墙套管外侧正下方墙上,距离地面高度为2.0m。电缆出线的相位标志用黄、绿、红塑料带缠绕方式或在每相电缆压接头下方涂刷环型相色标志。
7)成套开关柜前后均应注明设备双重名称。
8)多油开关分合指示应分别涂漆以示区别,“分”字涂绿色,“合”字涂红色。
9)刀闸上应有分合转动方向标志,分用绿色,合用红色。
10)接地体及携带型接地线的接地点应涂黄、绿相间,接地线装接部位(接触处),不应有油漆覆盖。
11) 接地刀闸操作手柄应涂黑漆,其操作垂直连杆下部涂50cm黑漆。
12)室内35kv配电装置和10kv开关柜的开关两侧均应留有装设接地线的位置和标志。
13)主变冷却器,单元式电力电容器应有编号,编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
14)一次设备标志规格尺寸见(附表一)。
2、二次设备标志
1)控制屏、保护屏、交直流屏、远动屏、电能计量表屏前后盘头均应标明设备名称,白底红字,交直流屏、远动屏、电能计量表屏还应按顺序编号,如“1直流屏”、2直流屏等。
2)控制屏面板应有与实际接线相符的模拟线,模拟线的颜色按3.4.6.5条规定画出。
3) 同一保护屏上有两路及以上保护设备时,屏前屏后应有明显的红色分界线,控制屏只在屏后画出分界线。
4) 开关控制把手试验按钮前后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5)二次回路小开关、熔断器、信号继电器及压板必须同时注明编号和汉语意义,标注字体应采用微机打印。
6) 二次设备装有标签框者,应在标签框内放入打印的设备名称。
7)所有(低压)切换开关、刀闸、大电流端子均应标注名称和切换位置。
8)所有低压保险均应标注名称及额定电流。
9)控制屏上的电流表应在极限值处以红线标出。
10) 一经触动,即可能造成跳闸的继电器(出口中间继电忿、防跳继电器)的外壳上,应用红色方框标志。
11)各端子箱的名称标志应与对应设备相同,动力、照明配电室检修电源箱应标明名称。
12) 变电站设备上不准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语,在站内适当部位可设置安全警句。
13) 变电站大门上应有“生产重地、谢绝参观”标志(规格见附表一)。
14) 变电站应设置本站简介牌一块,名称为“__变电站简介”内容为本站设备概况(主支投运时间、主变容量、接线方式等黄色铜板制作)。
15)主控室、高压室、站用变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载波室、电缆支层及会议室、资料室、值班室等注明室名,高压室、所用变室、电容器室还应注明电压等级。
16) 蓄电池组应设有“严禁烟火”标志牌,蓄电池应用红色阿拉伯数字编号。
17)落地布置式站用变、电抗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应符合《安规》规定,并在入口处设置“止步!高压危险”及“设备名称编号”标志牌各一块。
18) 变电站内架构爬钉、爬梯,主变等设备爬梯以及建筑物通向电气设备的爬梯上应设置“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19)主控室控制屏前应设置红色警戒线,距屏80cm(线宽4cm)。
20) 站内灭火器箱、消防水龙头、消防砂箱一律为红色。
3、 变电站一次系统模拟图板制作
1)每个变电站都应设置一块与一次设备实际接线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板(以下简称图板)。图板上设备状态应与实际设备运行方式经常保持一致。
2)图板应放置在主控室内,位置要合理,既方便运行人员模拟操作,又不影响主控室整体布局的美观性。
3)图板大小应根据本站设备情况,并考虑远景规划,结合主控室建筑结构合理确定,其长宽比例一般应在l:0.6-0.7左右。
4) 图板采用方块攘嵌式,底色为灰色。
5) 图板中应标出如下内容:
(1)图板顶部标出“__变电站一次系统模拟图”字样。
(2)一次设备各元件的接线方式、名称和编号。
(3)与本站地线组数、号码相符的地线编号牌,放置在图板底部。模拟地线及其放置处均应有编号。
6)对图中主要元件的制作要求
(1)图板中各设备元件图形应符合部颁统一规定。
(2)图板布局美观合理,疏密有致,主变压器一般应在图板的中央位置。
7)主变
(1)主变要标明编号接线组别,中性点接地刀闸及各侧避雷器。
(2)无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开关档位指示(指针式、有档位电压值),档位数字底色与相应电压等级一致,电压值用白色。
8)开关
(1)开关分合指示灯显示,合红灯亮,分绿灯亮。
(2)开关还应有防误操作牌,开关合闸后,图板上显示红牌,分闸后显示绿牌,防误操作牌正反两面均应刻有开关编号。
9) 母线
(1)母线应按电压等级分别采用下列颜色,110kv朱红色,35kv黄色,10kv绛红色,接地部分(包括接地刀闸)黑色。
(2)与该母线电压等级相同的设备连线的颜色应与母线相同。
(3)各段母线应在端部标注其电压等级及编号。
10)刀闸
(1)刀闸在断开位置不应盖住其编号。
(2)pt站用变装有高压保险者,其高压保险应能断开或取下,采用断开方式不应与刀闸相混淆,采用取下方式应在图板下部设有其存放位置,并标注其名称。
(3)各间隔应有名称(包括站用变、母线pt、避雷器等)。
11)图板中设备名称编号统一用黑色。
12) 图板中接地部分(包括接地刀闸)用黑色表示。
13) 接地线标志一般采用插入式,图板上应预留插孔,特殊部位可采用夹子。
14)远景预留部分可一次制成,但名称编号不应标出。
15)如一次系统设备变化,图板应随之改变,如因某些原因不能立即作相应改变,应在一个月内使图板与一次相符。
四、设备外部颜色
1、设备外部颜色应做到整齐统一,无剥落锈蚀现象。
2、设备安装检修时,必须同时按规定要求涂漆。
3、必须加强对检修人员的防腐、涂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施工,一遍防锈漆,两遍银粉。
4、物质部门采购油漆时,必须按生产部门提供的厂家和漆种采购,否则不准使用。
五、输电线路标志
1 、杆号牌
1)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材料:采用铝合金板其厚度为1毫米。
3)字体:采用印刷体,字面凸出0.3毫米。
4)牌底及字体颜色(烤漆)。35kv—110kv为红字。
5) 杆、塔号牌挂放位置:原则方向由送电侧至受电侧,双杆位于右杆。
6)110kv杆、塔号牌挂放位置
(1)单杆和双杆均悬挂在距地面12米处。
(2)三联杆应挂于中间杆距地面12米处。
(3)糖葫芦杆型挂在距地面10米处。
(4)单回铁塔从地面数起向上第9米处中间。双回塔从地面向上数第9米各自线路下方内侧。
7)35kv杆、塔号牌挂放位置。
(1)单杆和双杆均悬挂在距地面8米处。
(2)三联杆应挂于中间杆距地面8米处。
(3)糖葫芦杆型挂在距地面6米处。
(4)单回铁塔从地面数起向上第9米处中间。双回塔从地面向上数第9米各自线路下方内侧。
7)线路色标
(1)邻近平行线路(100米以内)、交叉线路(两侧2基)应有明显的色标。
(2)同杆(塔)架设的线路,在最底层横担下装设双重编号牌,标明线路名称和左线、右线(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左边为左线,右边为右线)。
(3)由电厂或变电站出线密集地段,平行距离在10米以内的杆塔横担下装设标明线路名称的标示牌。
8)相色牌的有关规定
(1)相色牌的尺寸:长×宽为120×120中间为园型直径100。
(2)材料:采用铝合金板其厚度为1毫米。
(3)中间相色面凸出0.3毫米(红、绿、黄)。
(4)牌底为白色,相色为红、绿、黄烤漆。
9) 相色牌安装位置:对35、500kv线路应按实际运行相序安装在悬挂导线的横担的相应位置,一般在送电侧。
10)其他线路标志牌
(1)其他线路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35种。
(2)其规格按省局统一加工500×700格式。
(3)安装位置,应按标志牌的内容,根据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要醒目。
(4)城市及居民区线路杆塔爬梯(钉)底层对地距离小于2.5米的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六、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
1 杆号牌
1)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材料:采用铝合金板,厚度为1mm。
3)字体:采用印刷体,字面凸出0.3mm。
4)颜色:字体;边框为铝板本色,牌面颜色与线路规定色标相同。
5) 尺寸:10kv,长320mm×宽200mm,边框10mm。35kv,长400mm×宽300mm,边框10mm。
6) 悬挂位置和高度
(1)10kv电杆,离地平面3m处,面向道路侧。
(2)附设有开关的电杆,杆号牌挂在设备名称牌的下方:有副杆的,挂在电源侧主杆
(3)附设有变电架的挂在高压主杆上。
(4)同杆架设双回线路上下层排列的,杆号牌按线路上下层悬挂;分左右线排列的号牌顺线路左右悬挂。下设双重编号牌,标明线路名称和上线、下线、左线、右线(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左边为左线,右边为右线)。
7)其它:两电杆相距不足15米的(支撑开关的电杆),以电源侧为主杆,负荷侧为副杆,副杆和主杆按照“××”、“副××”编号。
2、 变压器名称牌
1)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材料:采用铝合金板,厚度为1mm。
3)字体:采用印刷体,字面凸出0.3mm。
4)颜色:字体、边框为铝板本色,牌面颜色为红色。
5)尺寸:长300mm×宽250mm,边框10mm。
6) 悬挂位置
(1)变电架副杆离地平面3m处,面向道路侧。
(2)箱式变悬挂在面向道路侧的主门上沿。
(3)室内变悬挂在面向巡视道路对应变压器的遮栏上方。
3、柱上开关名称牌。
1) 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 字体:采用印刷体,字面凸出0.3mm。
3) 颜色:字体、边框为铝板本色,版面颜色为红色。
4)尺寸:长300mm×宽250mm,边框10mm。
5) 悬挂位置:开关构架主杆离地平面3.5m处,面向道路侧。
4、 警告牌
1)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止步,高压危险”县挂于配变围栏及箱式变、配电室门上。
3)“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于杆架变及低于2.5米爬梯处。
5、 其它标志牌
1) 其它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35种。
2) 加工式样按省局规定。
3) 安装位置根据条例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
6、输、配线路非同杆、平行、交叉线路不加色标。
附表一
变电设备标志规格
设备名称
标志牌尽寸
字体
材料
主变
400_5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开关、ct、pt、避雷器、电容器、控制箱、端子箱等
220_32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室内配电装置
80_15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控制、保护、交直流、电策、运行等盘柜
65_80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室外刀闸
60_25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室内地刀
60_25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第19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
(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 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3、引用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 2设置灭火器一个;
4.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4.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4.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13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14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16 的规定;
4.15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
4.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18 闪点在 45 °c 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4.19 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4.20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1 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4.22 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4.23 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4.24 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4.25 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4.26 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