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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制度汇编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5

电力设施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电力设施的安全制度是确保企业稳定运营和员工生命安全的基石。它们旨在预防事故,减少潜在风险,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护环境免受损害,同时也塑造了一个负责任、有序的工作环境。安全制度的实施,如同电力系统的电流,无声无息却至关重要,确保了企业的生命力持续流动。

安全制度有哪些

电力设施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设备检查与维护规程,确保设备良好状态。

2. 作业许可证制度,对高风险操作进行审批和监督。

3.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物理安全。

4. 应急响应计划,应对突发情况,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5. 安全培训制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注意事项

执行安全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产生误解。

2. 所有员工需接受培训,理解并遵守制度。

3. 制度必须定期更新,适应技术进步和法规变化。

4. 强化监督与考核,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5. 建立反馈机制,对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电力设施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是对员工福祉的承诺。每一位管理者都应视其为守护企业生命的"安全网",不断强化和完善,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设施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华润电力___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标准、流程和组织机构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电力___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监安全(2022)66号 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制度。

3.1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发电厂内、厂外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道、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等附属设备设施。

4 职责

4.1 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卫制度落实情况。

4.2 综合部

4.2.1 是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2.2 负责地方关系协调。

4.2.3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法制教育宣传。

4.2.4 负责编制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

4.2.5 负责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联防联控。

4.2.6 负责公司门卫管理。

4.2.7 负责检查各部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4.3 各部门

4.3.1 负责制定分管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细则并落实。

4.3.2 负责安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4.3.3 负责对所辖生产重点区域人员出入严格管理。

4.3.4 负责对分管相关方人员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教育。

4.3.5 负责本部门及分管相关方的设备、设施、物资、材料出门鉴定审核。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组织机构

5.1.1 成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各部门部长担任成员,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1.2 各级负责人定期召开治安防范工作会议,布置、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防护工作,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纠正违反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考核。

5.2 人防

5.2.1 综合部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工作。

5.2.2 所有出入厂区的大门应安排24小时值守的固定岗,对进出厂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

5.2.3 重要部位要重点保护,有关电力设施保护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防止发生电力设施破坏及盗窃事件。

5.2.4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周边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5.2.5 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举办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反恐怖工作。

5.2.6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或有恐怖行为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5.2.7 公司所有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电力设施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5.3 物防

5.3.1 主要区域安装防盗门。

5.3.2 厂区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物屏障(实体围墙、护栏、钢网墙等)、照明设施、警戒标志。

5.3.3 出入口设置门岗,并配置橡胶棒、应急灯等。

5.3.4 大门内外适当位置应划警戒线,配置安检设施、减速装置,设置“停车检查”、“限速”标志。

5.3.5 公司保安人员应配备适量的防暴头盔、防刺服、防护服、防割手套、电警棍、盾牌、防爆毯等防卫器具。

5.3.6 室外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应安装齐全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损害。

5.3.7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新建建筑物,技术支持部对电力线路通道进行检查。

5.3.8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5.4 技防

5.4.1 设置监控室,配置视频监控系统,专人24小时不间断监控。

5.4.2 设置周界(围墙)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

5.4.3 设置门禁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

5.4.4 重点部位设置红外(雷达)入侵报警系统。

5.5 应急管理

5.5.1 归口部门进行经常性的风险分析,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5.2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分层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 报告与记录

6.1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

6.2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预案

6.3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演习记录

6.4 门卫人员、车辆出入检查登记表

6.5 物品入厂登记表

6.6 物资、设备出门证

6.7 技防设备清单

6.8 物防设备清单

7 检查与考核

7.1 综合部应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7.2 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2篇 某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 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 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 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

第十二条 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 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3篇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 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 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 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

第十二条 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 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4篇 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电力公司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以下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1.1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米

1-10千伏 1.5米

2.电力架空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为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4.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5.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7.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箱、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8.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四、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一)公司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二)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在必要的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公路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3.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4.应在电力线路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立警示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如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2.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架设其他缆线和标志物。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5.拆卸损坏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擅自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6.擅自占用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第5篇 火电厂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发电厂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公司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公司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公司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于清理。

第十二条.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各站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公司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公司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公司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公司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公司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公司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二十一条.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1、现场必须安排责任性强,身体健康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协助材料员,做好材料进出的验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巡逻检查,严防坏人进行偷盗和破坏活动。

2、现场办公室必须门窗完整、安全,钥匙要随身携带,做到人离关窗、上锁,贵重物品(如现金,手表)要随身携带。

3、现场的物资要分类堆放,留出通道。

4、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标明有效期,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或移作他用。

5、各站所发生事故或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及上级公司报告,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案件。

6、必须配备门卫值班人员的领导,安监部不定期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7、门卫值班人中必须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违章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

8、提高警惕,对职责范围内的地区巡视、勤检查,防止发生偷窃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汇报。

第6篇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风场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风电场的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

3 职责

3.1 风电场场长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3.2 安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

3.3 风电场布置和组织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风电场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小组,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4.2风电场实行辖区管理人员为电力设施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负主要责任。辖区的电力设施被盗和遭破坏的找不到责任人的,辖区管理人员赔偿该电力设施总价值的5%。

4.3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4.4风电场统一和电力设施所在村庄签订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合同,建立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巡逻队,进行不定期的巡逻检查。

4.5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各区域落实好义务看守员,负责对区域配电设施的看护。

4.6各区域的门锁、配变防盗锁必须安装齐全,确保完好。

4.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坏电力设施的人,必须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4.8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4.9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予清理。

4.10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4.11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4.12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风电场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4.13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 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电力公司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以下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1.1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米

1-10千伏1.5米

2.电力架空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为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4.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5.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7.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箱、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8.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四、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一)公司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二)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在必要的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公路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3.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4.应在电力线路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立警示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如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2.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架设其他缆线和标志物。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5.拆卸损坏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擅自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6.擅自占用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1.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高杆植物。

2.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3.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或者活动。

4.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5.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6.其他危害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1.焚烧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2.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等。

3.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

4.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5.其他危害行为。

(六)在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2.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3.开挖坑、渠。

4.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焚烧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6.其他危害行为。

(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2.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公司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电力公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十)电力公司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时,公司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

(十二)凡违反本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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