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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在工程领域,安全制度如同生命的守护神,它不仅保障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安全制度的存在,旨在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它强化了安全意识,提升了工作效率,也塑造了企业的良好形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善的工程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二是风险评估与控制,识别潜在危险并制定应对措施;三是作业许可制度,对高风险作业进行审批;四是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及时消除隐患;五是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事故上报流程及应急响应机制。
注意事项
在执行安全制度时,我们需注意以下几点:一,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洞的条文;二,持续更新,随着工程进展和技术进步,适时调整和完善;三,严格执行,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处罚;四,鼓励员工参与,通过反馈改进制度,增强其认同感。
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体现,它通过规范行为,奖励安全行为,惩罚不安全行为,从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只有全员参与,制度才能真正落地,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1、公司对现场各监理部实行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实现质量安全目标过程中取得的成绩的监理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现场监理部和责任人予以惩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处罚。
3、对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的现场监理部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奖励包括:绩效考核加分,通报表扬,现金奖,惩罚包括:绩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扣绩效工资,降级使用,辞退。对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现场监理部,将获得公司组织的年度先进提名,包括电力行业优秀总监、先进部门、先进个人。
4、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第3.3条执行。
5、对重大人身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第3.5条执行。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为隐瞒事故: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监理部,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如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以隐瞒事故论处,按超高压输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试行)惩罚条款执行。
8、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有弄虚作假的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9、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丢失等情况,执行公司颁发的《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检查办法》。
10、现场工程停工待检点没有停工检查的质量控制点、旁站点没有跟班旁站的、巡视点没有巡视的,由公司按《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检查办法》进行处罚。
第2篇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生产积极性,杜绝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罚惩定(试行)》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安全工作,党、政、工、团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1.3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职能部门、队(班)和有关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1.4实行奖惩制度应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1.5本制度适用于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各职能部门。
2、事故及责任分类
.1人身事故分类
2.1.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1.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1.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
2.1.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三人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成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1.5严惩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惩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凡发生倒杆倒塔、塔上倒扒杆、触电、爆炸、高空坠落、中毒、火灾、淹溺等性质恶劣事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均属严惩未遂事故范围,其经济损失应同时按设备事故报项目部。
2.2事故责任
2.2.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故发生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2.1.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2.1.2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2.1.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2.1.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折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施工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2.2.2.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2.2.2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2.2.3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健全,本队安全管理混乱。
2.2.2.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2.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2.2.3.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2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无安全工作票、未经安全交底、分工不明确、班前会不宣读安全工作票就施工、危险作业未安排监护人,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2.2.3.4安全设备不齐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未经技术部门同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工器具设备以小代大,超负荷使用;施工前对工器具不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2.2.3.8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9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2.4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2.2.4.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2.4.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2.2.4.3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2.2.4.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奖惩
3.1奖励
3.1.1凡本工程期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参照其它事故频次和安全管理状况,奖励1500—3000元。
3.1.2有下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视具体情况集体奖励500-1000元,个人奖励100-500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3.1.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或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
3.1.2.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1.2.4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采用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3.1.2.5对事故隐满不报者进行检举、揭发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检举人奖励并保密。
3.1.3对避免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具体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给予重奖。
3.1.4因在本工程成绩突击,而荣获省局、网局、电力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给予如下奖励:
3.1.4.1荣获省局先进集体每人奖50元;网局先进集体每人奖80元;电力部先进集体每人奖100元。
3.1.4.2荣获省局先进个人奖200元,网局先进个人奖300元;电力部先进个人奖500元。
3.1.5被评为公司先进队(班)、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安全先进队(班)每人奖励5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元。
3.1.6项目部领导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作用,实现单位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6%,项目经理600元,项目总工400元,项目安全专职200元。
3.1.7同级颁发的个人及集体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计奖。
3.2惩罚
3.2.1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元,每死亡一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倒塔事故,均属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3000元。
3.2.2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对责任者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处罚。
3.2.3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全年若发生死亡事故,安监科长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200元。
3.2.4发生人身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3.2.4.1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6个月;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罚款200元。
3.2.4.2凡因违章作业造成自己重伤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重伤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
3.2.4.3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队长罚款项200元,一年内,如果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第二次事故对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并罚款500元。
3.2.5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事故点队长免职,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其所在队正队长免职,报工程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队长。
3.2.6发生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3.2.7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情节严惩的同时给予记过处分或免职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3.2.8施工队对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上报等情况,经发生后除责成补报外,对该队罚款500-5000元,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3.2.9施工队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票”和“安全活动记录”制度,如检查发现有不及时,不认真,不齐全、不宣读甚至丢失等现象,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
3.2.10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安监人员以及所有坚持安全施工原则的人讽刺挖苦,打击报复者,对其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2.11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人身重伤、严重未遂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在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并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安监科。轻伤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到公司安监科。
3.2.12施工队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严重未遂事故,其正队长必须在24小时内向项目部领导或安监部门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
4.交通事故惩罚
4.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人身重伤、人身死亡事故,除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执行外,一律报公司,按公司有关条例、规章处理。
4.1.1酒后驾驶机动车。
4.1.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1.3无证驾驶。
4.1.4非本岗位驾驶。
4.1.5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公驾驶。
4.2临时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作为队(班)生活车的,应对请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车况情况须良好;不得请用报废或超期服役车辆,驾驶员的三证(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齐全有效。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应签订正式合同,确定安全责任。
4.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按规定报告昌桃线项目部,并将事故报告送公司安监科,凡隐瞒事故者将从严惩罚。
5.本制度解释权属昌桃线项目部。
第3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以达到各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目的,充分体现遵章守法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辖范围内所有分包方及专业分包单位。
奖惩依据:根据《安全生产违章罚款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1、职责:
1.1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
1.2 现场所有分包方和专业分包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证本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搞好内业管理。
1.3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奖惩。
1.4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办法的实施,并批准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的奖励和其他安全奖项。
2、奖惩办法: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2.1 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及总包制定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生产,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防护标准化,能及时发现且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2.2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贡献突出,并总结出成熟经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2.3 取得了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4 创新或改进管理办法,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2.5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上有突破、出成果,在技术工艺革新改造中大大提高劳动安全性能且绩效显著的;
2.6 发现险情并采取果断措施,使隐患和危险因素迅速排除,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和经济损失的;
2.7 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
2.8 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操作和安全规定的制定、执行及安全内业的管理)进行年度综合评比,在一年中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且始终保持安全管理良好状况并名列前茅者,将给予“安全管理优胜奖”,奖励获奖单位10000元。
2.9 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使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单位发现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以及出现伤亡事故的,处罚1000 — 5000元、
2.10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延报或者嫁祸他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元,单位领导处罚1000元。
2.11 不服从管理、拒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威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并将当事人驱逐出场。
2.12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4篇 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企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以国家建筑施工的“两个标准,一个规范”为准则,结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条例》来制定本企业的奖惩条例。
一、 安全生产方面
1、公司的质安部门定期对各分公司、处、部所属工地和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国家的安全评分标准来评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罚公司2000元,而得分达到优良的,则每次奖励1000元,各部门对工地现场的奖励由各部门另行制订。
2、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罚公司经理2000元/人,罚工地直接施工责任人3000元/人。
二、 工程质量方面
1、要求总公司下属各部门完成工程为优良率达45%(以工程造价计)为管理目标。经验收达到国优标准的工程奖造价的2%;达部优的工程奖1.5%;达省优的工程奖1%;达优良的工程奖0.5%,如达不到总公司提出的优良目标,增收公司1%的上调管理费。
2、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补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1000 ~ 2000元的,其经济损失额的5%罚工地;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以上的,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分公司经理、工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罚损失额的5%或刑事责任。
3、工程验收资料在工程验收的前10天整理好送总公司质安部检查,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则增收其工程总值1%的上调费。
4、工程验收前10天,总公司质安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每项工程罚款500元。
以上规定希望各级管理人员遵守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施工规范,省市质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将按章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