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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99

s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建筑工程的安全制度是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石。它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的安全制度能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的声誉,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工作环境的关键。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确保每个人都了解潜在危险和应对措施。

2. 工地准入制度:非施工人员需经过许可才能进入工地,防止意外发生。

3.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5. 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定:明确各类工种应佩戴的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具体、明确,避免含糊不清,以便于执行。

2. 制度更新要及时,随着工程进展和法规变更进行调整。

3. 执行力度要强,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以示警戒。

4. 员工参与度要高,鼓励提出安全建议,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

每个环节都应紧密结合实际,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只有这样,安全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建筑工程安全的守护者,为我们的工作保驾护航。

s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s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十大禁令》和《施工用电十大禁令》,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规定。

各班组必须设置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经常检查本班组的安全情况,协助项目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定期检查:施工班组每十天由班组长组织,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施工项目每半个月由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对整个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项目部每月对施工机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轮流安全值日,发现隐患及时改正。

施工班组在班前、班后认真做好安全检查。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按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经理、安全员、检查后方允许施工。

第2篇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有关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为了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应制订本制度:

1、安全生产组织设计编审内容。

①平面布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各种设施布局合理,道路坚实平坦,排水畅通,物料堆放整齐有序,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②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沟渠、地下室等挖土深度和土质情况,选择合理开挖方法,确定边坡和采用支撑、支护等,以防坍塌。

③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jc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施工现场的各种电气线路及设备都必须规范,包括架空线安全距离,设置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要求设置电箱,使用合格电气设备,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触保等措施。

④脚手架搭设方案要符合规范,四口、五临边和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要可靠,安全网(平网、立网)布设合理有效, 网要有出厂合格证,不能以次充好,要保证质量。

⑤施工电梯、塔吊、井架位置恰当,牢固性、稳定性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⑥防火、防雷、防毒、防爆措施正确、有效。

⑦文明施工,减少噪声,控制烟尘,临街、近居民区工程采用全封闭作业。

2、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所谓特殊工程是指结构复杂、超高层、跨度大、工艺要求高、所处位置特殊的工程,这些工程应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如爆破工程、大型吊装、沉箱、沉井、烟囱、水塔工程、特殊架设、超高层脚手架、井架搭设和拆除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有设计依据,强度计算,并有详图和文字说明。

3、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雨季施工,重点防坍塌、防雷击、防触电、防台风等。

②夏季施工,重点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③冬季施工,重点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①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对施工员、班长和作业人员应进行交底,除口头外,应有书面材料,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并注明交底日期。

②项目经理要注重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③项目部应建立实施技术措施计划目标管理考核制。

第3篇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制度

为强化本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对突发安全事故进行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受伤职工的受伤害程度,减少现场财产损失,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1 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场所首先应进行危害辨识,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

2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

2.1 应急指挥负责人、小组成员的职责及出现险情和事故后的联系方式。

2.2 按照事故的类别规定向公司汇报,并制定与外部机构的联系、报警与联络步骤。

2.3 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和保护现场的措施、方法及要求。

2.4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急救抢险设备、器材和医药,以及日常的检查维护措施。

2.5 制定抢险急救培训和演习的计划。

2.6 对预案所涉及的活动做好记录。

3 建立以施工员、安全员、机管员、材料员、技术员为骨干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预先确定抢救指挥负责人和小组名单,配备必要地急救设备,并进行现场急救抢险知识培训和演习。

4 项目经理是所辖施工现场事故救险和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预案的要求在资金投入上保证急救抢险设备、器材和医药的需求,在人员安排上满足现场急救的需求。

5 事故发生后,第一目击者首先应立刻报告急救指挥负责人(必要时向外部机构求助和报警),由指挥负责人组织应急救援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减少财产损失。

6 应就制定的事故救援预案向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宣告,明确出现事故后正确的报告和处理方法,更好地配合应急救援小组的救险工作。

7 在事故得到控制、情况稳定后,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的情况进行上报、调查和处理。

第4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1.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第5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为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及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因工伤亡事故,实现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2、项目安全组负责对安全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中对其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3、项目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教育的工作安排,收集、采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的相关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但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4、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4.1项目部生产管理、技术、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24学时。

4.2岗位操作工人(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4学时;各单位在外包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不少于4学时。

4.3 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各项目经理部、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30学时。

4.4 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劳务公司、租赁站负责组织实施,总共4学时。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6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总共4学时;其它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所在部门及班组负责实施,总共4学时。

5、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

5.1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5.2 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3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及实际操作技能。

5.4 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5.5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5.6 工伤事故案例。

5.7 劳动纪律。

5.8 教育、培训部门安排的其它内容。

6、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经营部劳资员统一建档、登记。

7、职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考试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安全部门根据情节,责令责任部门或分包方进行改正,并按每人50至100元进行罚款。

第6篇 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十大禁令》和《施工用电十大禁令》,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规定。

各班组必须设置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经常检查本班组的安全情况,协助项目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定期检查:施工班组每十天由班组长组织,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施工项目每半个月由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对整个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项目部每月对施工机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轮流安全值日,发现隐患及时改正。

施工班组在班前、班后认真做好安全检查。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按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经理、安全员、检查后方允许施工。

第7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要求制度

1、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基本齐全、规范。

2、施工现场场地整洁、排水通畅,做到文明施工。

3、脚手架必须使用钢管架,脚手架片铺设规范,有安全网封闭。

4、施工用电应使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采用电缆线的,必须使用五芯制(三相五线制)。

5、井架必须有牢靠的断绳装置,上、下限位及停靠装置。

6、“三宝”使用情况正常,“四口”等监边际防护规范。

7、塔吊必须有安全的限位装置,操作工人持证上岗。

8、起重吊装有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司机持证上岗,各项设施齐全、牢靠。

9、施工机具需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有保护接地及漏电保护器。

10、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有操作证,按章操作。

11、爆破作业必须由当事人负责,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12、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防护措施到位,支撑系统稳定。

13、桥染、隧道及重大工程必须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8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险距离,均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7、发现火警时候,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8、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10、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4、 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检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 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5日

第10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使广大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和素质,提高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2、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三个方面的教育。

3、新入企业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上岗前,不管以前是否受过何种安全教育,都应按三级安全教育,总教育时间不小于40学时。

①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组织,教育内容为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形式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及有关事故案例教训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②项目部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员)组织,教育内容为本工程特点、项目部规章制度、本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现场危险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机械设备及电气安全事项和防火、防毒、防爆知识,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③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组织,教育内容为安全生产规章、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本岗位作业环境危险部位和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工人变换工种(包括临时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5、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档案,经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场(厂)工人,应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并履行签字手续,由项目安全员负责管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不得分配工作上岗作业。

6、对电工、电焊工、塔吊司机、架子工、机操工、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企业负责管理,并建立培训档案。

7、施工现场应运用安全会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宣传标语、安全生产录像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包括节日前后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工人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8、项目经理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

9、专职安全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年度考核合格。

第11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惩奖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惩奖制度

1、 分公司每季度一次、工程处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总分不合格的项目部罚款1000-3000元,限期整改;

2、 对上次检查出的隐患未按 三定

(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每项罚责任人50元

3、 对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擅自修改安全措施者,造成安全隐患罚责任人100元;

4、 脚手架、井字架、爬架、施工电梯,搭吊、施工用电,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而使用,罚责任人50元;

5、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违者每人罚款20元,在高处悬空作业不栓安全带者每人罚款50元;

6、 乙炔瓶和氧气瓶应有防晒设施和明显的防火标志,应安装有出厂合格证的保险装置,乙炔与氧气瓶存放点要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凡违章者罚责任人50元;

7、 塔吊、井字架、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应装各种限位器,吊钩保险齐全,灵敏可靠,凡不全或失灵,符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8、 起重机械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冒险作业,对违章指挥、司机等责任人罚款100元;

9、 对挪动安全设施,如跳板、安全网、盖板、防护栏杆、外架等不及时复原的违章者罚款50元;

10、 各种施工机械传动部位应按规定设防护罩,机械保持清洁润滑,螺丝紧固,凡无罩、不卫生、润滑差、螺丝松动、每台机械罚责任人20元;

11、 配电箱要符合规范,门锁齐全,有防雨设施,箱内无杂物,清洁卫生,下班或停电必须切断电源上好锁,对上述违反者罚款责任人50元;

12、 开关箱应符合 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原则,熔丝入槽,不得用其它金属代替熔丝,按规定设漏电保护器,胶开关外壳不得有破损,对违章者罚款50元;动力电必须按要求进行接零保护,地下室、楼梯、电梯部位必须用安全电压,电线、电缆架设,绝缘高度都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13、 高处作业者包括楼层内,严禁向、向地面抛掷任何东西,包括工具、材料、物料、石块、垃圾等,凡违章者处罚50元。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第12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各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项目部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项目部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项目部及分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违反本规定的,由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一、文明施工

(一)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二)现场围挡

⑴ 市区主要路段不小于2.5m高,一般路段不小于1.8 m高的围墙;

⑵ 围墙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三)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四)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代表本企业、本工程的标志

(五)场容场貌

⑴ 道路畅通

⑵ 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⑶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可采用:① 不小于10㎝厚的c20素砼;② 定型化的砌块等

⑷ 绿化

(六)材料堆放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七)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二、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一)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二)配电箱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三)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保护接地装置。

四、安全施工

(一)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二)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

(三)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四)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

(五)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六)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七)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由各项目部依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13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第14篇 建筑工程处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筑工程处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安全年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执行:

1、按着处安全管理网络开展安全工作,认真执行,各负其责,保证安全施工,安全检修。

2、按处下发的维护责任划分、设备分工,做好维护、检修工作,检修设备要做好安全措施,本着“修必修好”的原则,做好检修记录。

3、所有设备未经充许禁止外借,或干私活,所有车辆未经充许禁止出私车,或干私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按公司安全规定,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月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坚持每日开班前会,做到查衣着、查精神状态,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班后开好安全小结会。

5、每周班组长、技术专责、安全员按施工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立即解决。

6、班组、项目部、技术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再开。

7、使用后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查,保修、建帐、建卡、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8、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

9、应做到文明施工。施工进材料、设备,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进行定置摆放,坚持日整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0、修理场所,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油迹,配备好灭火器、砂子等工具,防止火灾。

11、处不定期对班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施工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进行抽查。运用经济管理手段,做到有奖有罚,树立良好的遵章守纪安全风气。

12、发生的各类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改进安全工作。

13、每项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有安全措施,谁施工谁提施工措施,并开会进行技术交底、个人签字,上报批准后,方可开工。

14、分包的项目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安全员必须到场,熟悉施工情况,将分包单位的安全列入重要日程,严禁以“包”代“管”。并做好同厂内职能各部门协调工作。

15、按安全培训的要求,做好员工、临时工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处安全法及安全规程等知识考试。

16、招用临时工必须上报申请,签订正式合同,进行体检、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并有正式工带领,纳入职工范围进行管理。17、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巡回检查制度,重点部位坚持定人看护管理。

18、每年召开一次全处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全工作,布置下年安全重点工作。

第15篇 建筑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一、 制度制订的目的:为加强对本公司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证外协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和能力,从用工源头上把好安全关,较少工程项目施工中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订公司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二、 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谊发公司总包或涉及谊发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所有外协单位(包括中建一局集团内的各公司、各专业公司)

三、 对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审核:公司或项目必须使用整建制外协施工单位并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工程或劳务承包合同前,必须对其单位的各种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不准与不符合条件的外协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审核中外协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合格的资料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必须具备在国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续)

2、企业资质证书(必须与工程等级和施工范围相符)

3、企业进京注册登记手续(必须在时间和范围内有效)

4、 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证明

5、 三年内本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应为地区级以上证明,进京一年以上的企业,应提供北京市建委的有关证明)

6、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必须在名称和时间上有效)

7、 法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包括安全人员上岗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年审核格有效 )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体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专职机构和安全人员)

9、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证书荣誉等(业绩证书)

10、 其它证明

另外,外协单位还应提供以下相关内容资料:

1、各级人员的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做工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体检健康证明和北京市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2、 人员进京注册登记证明和登记表(市建委外管处);

四、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后,进场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和控制:公司或项目在外协单位进场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和主管上级单位要求,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三级教育、转场教育等)未经合格教育和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进场从事施工生产,外协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建立与总包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 依据审查阶段申报的资料内容,提供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名单;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变动,施工人员应相对稳定;

2、施工人员未办理三证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

3、 未办特种作业证件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外协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办理并不的影响总包工程进度要求

4、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应在施工前及时进行教育,已在中建一局集团内部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提供教育合格登记表和教育卡,并及时办理转场安全教育。

5、 管理人员应提供安全年审合格证,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年审的,要积极参加年审;未能赶上公司或主管上级主办的年审教育时,要积极补审

6、 单位进场后要及时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对外协单位安全工作的控制要点:外协单位在签订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中建一局集团和谊发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国家北京市等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遵守总包及其总包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要求

2、积极配合总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卫生环境等各项管理目标

3、 服从总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按总包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设置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完成应做的安全生产内业文字资料并向总包提供必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字资料

4、按照总包要求在总包指定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内选择防护用品

附录:

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事故、事件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 0.4% 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重大隐患;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目标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6、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7、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目标;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分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4、分包方须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基本标准以及1999年颁发的补充标准,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如所持证件为京外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北京市经委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4.3.5、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京外施工时,还要满足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4.9、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4.11.3、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1.4、分包方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 、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2、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3、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4、施工现场内,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3.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10、分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4.13.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3.12、分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官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六、争议的处理

当协议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补充条款:

八、协议书的分数:

本协议书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书书副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九、有效期

自 年月 日生效至合同书的截止期同时截止

总包方: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16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制定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形势分析采用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暂定每季度一次。

第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各项目部总结汇报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分析事故的类型、原因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各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每次形势分析会后,及时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第六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制度,并将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情况通报我公司安全科。

第17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责任主体所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国务院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五项规定)中就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责管理公共设施及场所的单位、生产经营设备或者材料制造和供应者、业主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均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从业人员要履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政府的责任是领导责任和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在各目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8篇 建筑工程公司仓库安全防火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仓库安全防火制度

1 .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防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邯郸市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安全。

4 .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5 .在施建筑物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人在施建筑物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人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6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在施建筑物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19篇 建筑工程工地现场防火安全制度9

建筑工程工地现场防火安全制度9

1)木工棚(间)防火安全制度

1、木工棚(间)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

2、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操作人员停止作业离开前必须将木屑、刨花清理干净,并切断电源。

4.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挂放在醒目的地方,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2)氧气、乙炔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其它危险物品和杂物。

2、仓库周围严禁动用明火。禁止堆放阻碍物,保持道路畅通。

3、不准戴有油污的手套动用氧气、乙炔瓶,搬运时不得混放、敲击、碰撞、抛卸、滚滑。

4、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气瓶必须挂有明显的“空”、“满”标志。氧气

5、仓库必须落实有效的通风、隔热措施,门锁必须使用三保险锁。

6、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挂放在醒目的地方,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3)材料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1、仓库周围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严禁堆放物品。

2、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电加热器具。

3、仓库内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互相作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资不得混放。

5、仓库工作人员下班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6、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挂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4)油漆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挂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2、仓库周围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严禁堆物,保持道理畅通。

3、不同性质的油漆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放。严禁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仓库内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仓库工作人员离开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6、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挂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5)配(变)电间防火安全规定

1、配(变)电间周围严禁堆物,保持道路畅通。

2、严禁吸烟,挂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3、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挂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水泵管理规定

l、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2、每周进行一次检查、试机、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运转正常。

3、消防水泵电源与施工用电分开,单独架设专用线路和配电箱,并标明消防专用。

4、冬季应有防冻保暖措施。

5、严禁玩弄和损坏消防水泵。

7)消防蓄水池管理规定

1、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做好记录,确保蓄水池有足够的水量。

2、水池必须有牢固的盖板等封闭隔离设施,并设置醒目的标志。

3、严禁擅自拆除封闭隔离设施,严禁向蓄水池抛扔杂物、垃圾。

8)碰焊机防火安全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正确穿戴劳防用品,戴好防护眼镜。

2、碰焊机必须搭棚,保持周围道路畅通,搭棚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碰焊机电缆线必须穿管埋设。

4、张挂防火挡板,阻止火星四溅,并设置灭火器材。

5、作业完毕离开时必须检查并清理现场,熄灭残余火种,切断电源。

9)木工园锯防火安全制度

1、木工园锯使用时必须搭棚或进木工棚,不得露天使用。

2、严禁吸烟,挂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3、严禁在竹笆等易燃、松散,不易清理木屑的材料或地方上使用。

4、停止作业离开时必须将木屑清理干净,并切断电源。

5、严禁使用无安全隔离措施的大功率灯泡照明。

6、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10)集体宿舍治安、防火安全制度

1、住宿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集体宿舍治安,防火安全制度。

2、亲友探访需住宿,须凭有效证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严禁男女混居一室。

3、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

4、住宿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财和贵重物品,人离宿舍时必须关闭电源,关窗锁门。

5、严禁偷盗、打架、酗酒闹事和以任何形式进行输赢的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6、宿舍使用低压电照明,严禁乱拉乱接电源、插座,严禁使用大功率灯泡照明、取暖、烘烤衣物。

7、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电加热器具和液化煤气。

8、严禁躺卧在床上吸烟,不准乱扔烟蒂。

9、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10、严禁损坏门窗、门锁等公用物品,严禁玩弄、损坏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1)厨房防火安全制度

1、使用油炉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做到人离关机。

2、油炉运行过程中严禁加油和调换油管。

3、必须经常检查油炉及辅助设备的运行情况,严禁带病运行。

4、油炉用油必须单独存放,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5、起油锅炸食品时,人不能离开,以防油温过高起火。

6、电源闸刀严禁安装在锅灶上方,以防水汽造成短路发生火灾。

7、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安全情况,防止用电量超载引起火灾。

8、下班离开前必须关闭油路开关,切断电源。

9、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挂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12)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管理,特制订如下作业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严密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动火作业均属一级动火。

2.

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动火证),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

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无证动火。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证,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二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无证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证,经主管施工员审核批准,签发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四、动火升级制度

1.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动火作业,确因施工需要而必须动火的,应事先申请,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2.在重大社会活动、事件期间动火作业,按上级规定时间实施动火升级,审批手续参照节日审批制度。

13)防火检查制度

为了健全本工地的安全防火工作,保护好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1、防火领导小组成员,除每日做防火检查外,在每周项目部组织的大检查中,及时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将火苗消灭于萌芽状态。

2、防火检查内容,除公司制定的防火检查外,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应对木模堆放点、厨房间、木工间等地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做好整改复查。

3、决不放过一点一星火种,对造成火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还给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20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以达到各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目的,充分体现遵章守法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辖范围内所有分包方及专业分包单位。

奖惩依据:根据《安全生产违章罚款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1、职责:

1.1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

1.2 现场所有分包方和专业分包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证本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搞好内业管理。

1.3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奖惩。

1.4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办法的实施,并批准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的奖励和其他安全奖项。

2、奖惩办法: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2.1 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及总包制定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生产,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防护标准化,能及时发现且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2.2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贡献突出,并总结出成熟经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2.3 取得了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4 创新或改进管理办法,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2.5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上有突破、出成果,在技术工艺革新改造中大大提高劳动安全性能且绩效显著的;

2.6 发现险情并采取果断措施,使隐患和危险因素迅速排除,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和经济损失的;

2.7 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

2.8 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操作和安全规定的制定、执行及安全内业的管理)进行年度综合评比,在一年中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且始终保持安全管理良好状况并名列前茅者,将给予“安全管理优胜奖”,奖励获奖单位10000元。

2.9 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使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单位发现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以及出现伤亡事故的,处罚1000 — 5000元、

2.10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延报或者嫁祸他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元,单位领导处罚1000元。

2.11 不服从管理、拒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威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并将当事人驱逐出场。

2.12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s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十大禁令》和《施工用电十大禁令》,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规定。各班组必须设置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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