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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食品安全是我们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它关乎消费者健康,影响着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有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能预防潜在风险,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企业的稳定运营,同时也是我们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制度的建立健全,能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个团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风险评估:定期对生产流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隐患。
2.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包括事故报告、现场隔离、产品召回等步骤。
3. 培训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能执行相关规程。
4. 监控与记录:设立监控系统,记录关键控制点的数据,以便追踪问题源头。
5. 内部审计:定期审查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找改进空间。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于复杂,确保员工能理解和执行。
2. 制度需实时更新,以适应法规变化和技术进步。
3. 强调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安全事故处理中的角色和职责。
4. 确保信息透明,及时向内外部相关方通报事故进展,维护企业声誉。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保障,我们要将其视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不断优化和完善,以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持续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 监测、预警及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4.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5.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2篇 卫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采购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贮存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的加工、存放
1、食堂的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 加工或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不得出售腐烂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剩饭剩菜的处理
1、食堂管理人员应精确预测就餐人数,合理安排当餐饭菜的数量,饭菜尽量少剩或不剩。
2、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3、对剩饭剩菜的保管、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并作详细记录。
4、食堂负责人要严格对待剩饭剩菜的处理情况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食堂留样要求的记录
1、食堂对外供应的所有食品、成品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3、对留样食品的时间、菜名等其他留样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负责人签字。
4、留样人员要切实重视食品流样工作的重要性,对留样的记录情况,食堂负责人检查、签名,相关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七、食品清洗和消毒
1、各食堂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洗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l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l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条款和标准。
3、采用化学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触面。
4、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做好餐具消毒的记录工作,对消毒的器具数量及其它情况进行记录,负责人签字。
八、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除冷库处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或条件。
九、食品处理区(后堂)及餐厅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餐具消毒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高度。
3、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洗、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需配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凉菜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6、凉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7、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
8、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9、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3篇 饭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饭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依法亮证经营,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餐饮业法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内部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在部门内开展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每周进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6、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采购索证验收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要由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3、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6、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六)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验收、发放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查验工作。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及台帐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3、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存放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4、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5、散装食品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超过1cm)、清洁和保养,冷藏温度保持在0-10℃,冷冻温度保持在-1--20℃。
8、仓库内保持通风干燥,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保持仓库清洁卫生,仓库内禁止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条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禁止采购使用违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餐饮服务必须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管理制度。
3、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供应商有效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查验添加剂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标注了“食品添加剂”,并标明生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应当使用计量器称量添加剂,不得用手或容器随意添加。添加剂使用完毕,及时将添加剂放入密闭容器中包装,防止吸潮变质。
5、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建立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6、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防鼠类网罩。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在相应位置进行,不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6、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7、不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使用禽蛋前先清洗、消毒外壳;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火锅等餐后剩余油禁止再次用于食品加工。
3、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要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
5、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隔餐隔夜熟制品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6、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7、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不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5、从业人员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6、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保洁柜有“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并做好记录。
(十一)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包间随时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贮存和使用要求,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发霉。
5、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摆台上桌。
6、配备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十二)食品留样制度
1、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或食堂)供应的食品成品实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
2、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上锁。
(十三)预防食品中毒制度
1.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必须煮熟煮烂方能发售。
2.马铃薯(土豆)发芽时,因芽内含有龙葵素,必须将芽彻底挖掉,才可进行烹调食用。
3.未煮红熟透的海产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虾、海蟹应一次或当天食用,如有剩余,放凉后立即妥善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热煮透。
4.夏秋季多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5.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出售间,注意炊事人员的思想建设,及时化解矛盾,以免发生过激行为。
6.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7.食堂内不得有员工住宿、午休房间。
8.如怀疑有事物中毒发生时,应迅速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十四)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十五)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处置调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
2、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时,发现或者接到报告的人员,立即向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3、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厨房及有关原料仓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将食物中毒病人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在知道该事件起2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5、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6、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系电话:(餐饮单位电话和法人电话)
120急救指挥中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427359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导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收工作、成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管理。
7、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9、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10、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十七)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设置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设凉冻和分装间,分装间的设置和操作按专间要求进行。
2、加工前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使用。
3、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20分钟左右,再冲洗干净。
4、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5、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奶油类原料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6、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十八)食品制作专间管理制度
1、食品制作专间内加工的食品包括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糕点、水果拼盘等,为独立的隔间。
2、食品制作专间操作人员应指定专人,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食品制作专间。
3、食品制作专间操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首饰;在预进间按照规范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4、食品制作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c,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每次(餐)使用前要进行空气和操作台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有完好的防蝇、防尘、防污染设施。
5、食品制作专间的刀具、案板、容器、加工设备等用具必须专用。制作凉菜、生食水产品的用具要分开,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砧板做到三面光洁(面、边、底)。水产品要单独设清洗水池。
6、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处理的不得带入食品制作专间。
7、加工熟食卤菜要先检查食品质量,原料不新鲜不加工。熟食卤菜要在另间加工,加工后进食品制作专间改刀配置。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存放在专用的熟食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8、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盘凉拌不能再做凉菜供应。
9、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服务员直接进入食品制作专间端菜。
10、裱花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在允许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内使用。
11、加工结束后,将剩余食品冷藏,及时清理专间,保持清洁状态。
(十九)食品卫生综合检查制度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投诉处理制度
一、顾客投诉的接受
1、遇有宾客投诉时须有礼貌、耐心地接待。应怀着同情心聆听宾客诉说,必要时可礼貌地询问,但切忌打断宾客的讲话。
2、表示出对宾客投诉的关心,使宾客平静下来。
3、仔细聆听或向宾客了解投诉的原因,询问投诉的内容、原因、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宾客要求等,并尽量留下宾客的联系资料。
4、显示决断力。站在宾客的立场上表示同情 ,真诚地向宾客致歉,并正面回答客人问题(要注意语言技巧)。
5、充分意识宾客的自尊心。
二、宾客投诉的记录及调查
1、了解宾客的最初的需要和问题的所在。
2、找有关人员进行查询,了解实际情况。
3、投诉宾客的姓名、有关内容记录要准确具体。
4、调查认真细致,对待宾客投诉要保持冷静、不推诿、不争辩、不怠慢、专心致志为宾客解答问题。
三、告诉宾客处理问题的方法
1、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尽量满足宾客要求。
2、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投诉人,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的意见,不得强迫宾客接受。
3、按协商后双方认可的办法解决宾客问题。
4、如遇无效投诉应耐心向宾客解释,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把对让给宾客”。不要对无法办到的事作出承诺。
5、如遇有效投诉,即企业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诉,要主动承担责任并表示歉意,不使顾客情绪进一步恶化。投诉处理人在折扣权限下,可以减免一定金额,如报损等;但如果超出权限金额,需要向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要求授权;通常在给顾客补偿的时候,就会在送鲜花、水果、饮料、礼品或者房间升级等福利上考虑,尽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投诉者,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对处理问题的过程做追踪检查。
一旦宾客选择了解决方法便即刻开始工作,同时关注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做追踪检查,并将追踪检查回访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顾客投诉记录表》上以备查。
(二十一)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合法亮证经营,不超许可范围、超供餐能力制售食品,不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餐饮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2、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工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戴好口罩、使用专用分餐工具。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必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一次性餐饮具、洗消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留存购物清单。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台账。不采购、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变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4、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冷冻肉类在烹调前要完全解冻;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要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隔餐隔夜熟制品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5、环境设施管理制度。加工场所面积与冷藏等设施数量与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相应的防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洗涤设施。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功能区分类使用、标识清楚,设备正常使用。垃圾桶加盖防止溢漏,下水道加盖保持畅通,加工场所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干爽,不在加工场所内饲养活禽畜。
6、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餐饮具必须经有效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盛装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须分开,消毒后的餐具放置于专用保洁柜保存。使用集中消毒企业餐饮具的,要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不使用无执照、无标签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7、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不违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添加到面粉、糕点、肉类加工。食品添加剂使用人要熟悉使用知识、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有称量工具和使用记录。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要隔墙离地、分类分架,保持通风干爽、清洁,定期检查清理。食品仓库专用,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库房有防鼠、防霉、防尘、防虫设施。
9、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废弃食用油脂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10、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制度。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4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受理归口)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的期限内:
(一)确定投诉举报管辖机构或部门所需时间;
(二)承办单位对投诉举报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须书面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移送的投诉举报,自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权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诉举报的办理时限。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办理进展状态。
第二十三条(跟踪督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视情形提请承办单位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信息的上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上一个月审查受理投诉举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接受移送的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况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直至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案件上报)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反馈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对办理完结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的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后5日内反馈;延期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5日内反馈延期情况。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3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理审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方式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办理回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八条(文件归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信息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汇总、分析、通报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汇总分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
第三十一条(汇总分析)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对全国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信息报送)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情况通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对下列情况进行通报:
(一)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结果;
(二)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情况;
(三)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督考核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投诉举报工作的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五条(培训教育)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六条(工作准则)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投诉举报人责任) 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投诉举报机构的正常办公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配套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概念说明)本办法所称的审查受理,是指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进行接收、统一编码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径向本单位提交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转至本单位的;
(三)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至本单位且尚未受理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接收的投诉举报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十一条(概念说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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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 2022-07-10 10: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下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来访等形式,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以及反映食药监系统内部政风行风问题。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跟踪、督促、审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三)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四)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五)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六)按照《食品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办理投诉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六条 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受理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第七条 12331投诉举报电话由省投诉举报机构统一接听受理,各市、县局按职责完成相关工作。其他渠道投诉举报由各级投诉举报机构按职责受理。
第八条 对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人员政风行风问题等,按照相关工作制度及时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行政职责范围内;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部人员政风行风问题。
第十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媒体采访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的;
(五)退款、索赔等涉及经济纠纷的;
(六)仅需告知查询方式或查询信息就可解决的咨询、查询等;
(七)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其他机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全称(姓名)、地址、具体违法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首次接受投诉举报机构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机构接收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建立台账登记,专人负责,研判后受理,受理决定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于受理后发现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投诉举报案件分类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分为重要投诉举报、急办投诉举报、政风行风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
重要投诉举报包括: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急办投诉举报案件是指时效性强、举报人在违法违纪现场并有明确要求,确须马上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
政风行风投诉举报是指举报系统内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一般投诉举报是指上述情况除外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 投诉举报案件办理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受理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后,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一)重要投诉举报案件需重点办理,按时回复,详细阐明办案过程、查处结果,如有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结果应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二)急办投诉举报案件应在2小时以内作出应急反应。
(三)政风行风投诉举报案件按政风行风处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不能按时办结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未完成交办任务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补全办理资料。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将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一并函告投诉举报机构。
第五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促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整改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整改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对信息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做到每月一统计,每季一分析,半年一报告,全年一总结,并上报上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投诉举报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省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的通报。
第七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举报内容转交(告)被举报单位(人),或者向被举报单位(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必须向调查核查单位提供举报人信息的,应要求对方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并做好记录。
(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批示、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内容。
(三)不得利用举报内容和调查核实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得将举报相关材料私自摘抄、复制或者擅自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传递、处理、储存。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的,依法从严处理 。
第5篇 水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水吧员仪容标准
1.上班时间必须穿标准的公装,干净且平整。
2. 胸卡佩戴在左胸并且能清楚的识别。
3. 头发整齐,清洁,勿垂落在脸上,肩上。
女性头发太长应束起,男性头发前发不可过耳,后发不可过领。
4.指甲须修剪整齐,并保持清洁,不可涂指甲油。
5.女性化妆须适宜(化淡妆),在食品制作区域不可佩戴任何首饰。
6. 在工作开始前,休息后又回到工作区域或任何使手变脏的时候(如倒垃圾,擦桌子,吃东西,咳嗽,打喷嚏,接触头发或去洗手间等,)都必须洗手消毒。
7. 如员工患疾病带有传染性,如重感冒或传染性眼类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会直接影响工作伙伴及顾客健康,售楼部主管领导有权要求该员工暂不上上班,待恢复后再上班。
8. 服务员有发炎的伤口,破开的伤口,烧伤的结疤等,不可接触品。
二、水吧员服务意识要求
1、保持微笑服务,动作自然优雅。
2、主动为业主、会员、本公司员工提供服务。
3、快速准确的把客人的需要送到客人手中。
4、在提供服务时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先生”“请您稍等”等。
5、目光注视顾客,表示尊重。
6、确认完全了解顾客的问题。
7、肢体语言表达我们对问题的关心。
三、水吧员职责
1、负责水吧营业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吧台正常工作;2、按规范和服务程序向客人提供酒水服务;3、负责水吧台内的整洁卫生;
4、每周周末做好菜单物料盘点工作,确保菜单物品都能正常出品;
5、负责水吧内各类服务用品的申领和管理。
6、对水吧的设备、商品表面进行清洁,并摆放整齐。
7、水吧员在每天上下班时清点水吧物品,与接班人员做交接。
8、对水吧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
四、水吧的卫生要求
1、水吧台面:
台面整洁、干净、无污渍、无油渍。
除水吧用品外不能出现不属于水吧的东西(如员工私人物品、衣服、充电器、零食等)。
钥匙、台面的小型设备(微波炉、饮水机等)摆放整齐。
2、水吧柜子
每周对柜内进行清理,确保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水吧柜子内物品按分类摆放整齐。
水吧柜子内做好防潮、放热、放虫。
3、展柜
展柜上无灰尘,无污渍。
展柜上商品、食品、冲剂饮品摆放整齐,朝向相同,表面无灰尘。
展柜上装饰物定期清理,如有破损在填写物品报损表后及时更换。
展柜上的器具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每两天清洁一次。
展柜上方的储物柜内物品按类别整齐摆放。
展柜左下方的功放设备,表面干净无灰尘,设备连接线摆放有条理性,不乱。
4、水吧清洗区
水龙头光亮,无污渍,无油渍,无手印。
水盆内无垃圾,无污渍,无油渍。
水盆内使用过的器具及时进行清洗水吧清洗区台面上物品摆放整齐。
清洁工具(如手套、抹布、洗涤液等)统一摆放在水盆下方的柜子里。
5、设备
水吧内设备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污渍,无油渍。
即冲式饮品机在更换冲剂时,注意不要把冲剂洒在设备外面,做好清洁工作。
对咖啡机等设备储水槽内的水及时清理,确保水槽干净。
6、水吧器具
器具表面清洁、光亮、无灰尘、无污渍、无油渍。
玻璃杯上无手印。
水杯等倒置摆放且朝向相同。
盘子、食碟等正置摆放且朝向相同。
器具在使用后立即清洗,不得重复使用。
为使用的器具,没两天清洗一次。
地面干净,清洁,无垃圾,无污渍,无油渍,无水渍。
8、垃圾桶
垃圾达到垃圾桶2/3时及时更换。
如有特殊气味的垃圾立即更换。
五、水吧食品饮品的要求
1、注意食品及饮品的保质期(尽量在保质期前使用)。
2、如食品或饮品超过保质期,及时更换或者处理掉。
3、注意对食品及饮品做好防潮,放虫,防晒等。
4、注意对食品及饮品的使用温度,及使用的方法。
六、水吧管理制度
1、水吧内不得打闹嬉戏,禁止聚众聊天。
2、除水吧员外其他员工、客人不得进入水吧,员工如工作需要,在授权后可进入水吧。
3、除水吧员外其他员工、客人不得打开使用水吧内物品、不得翻阅水吧内柜子。
4、除水吧员外其他员工、客人不得擅自使用水吧内内设备。
5、如员工需要饮品或食品时可告知水吧员,并在吧台外侧等待需要的饮品或食品。
6、如员工需要加热,使用水吧设备时可告知水吧员,并在吧台外侧等待。
七、食品进货检验制度
1、在进货时,应注重产品的品质及保质日期等问题。
第6篇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七、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八、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九、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十、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第7篇 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 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所经营的食品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二条 经营包装食品时,应当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的食品,应当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 本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对不合格食品应当实施退市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禁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本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义务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饭菜质量与服务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现制定学校食堂内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望全体食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坚决贯彻。
一、食堂必须按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办出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原料)采购
(1)肉类采购必须要有肉品检验检疫证明。
(2)豆制品采购必须要有送货清单。
(3)蔬菜采购、其它食品采购要有对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
证的复印件及对方签字。
三、食品贮存要有专人负责,通风良好有效,离地隔墙,分类分架,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的生活用品,无鼠迹、苍蝇、蟑螂等。
四、餐饮具清洗应当有专用水池,荤、蔬清洗池应分开。
五、熟食品、半成品、生食品、食品原料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
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与不洁物。
六、食品原料必须新鲜洁净,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七、不得加工凉拌菜、生拌菜。不得加工改刀菜。食品必须烧熟烧
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度,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八、熟食品必须要有留样,数量不少于100克,时间不得少于48小
时。
九、食堂如有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
重新食用前应确认未变质,并经高温彻底加热后再食用。
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要有卫生部门体检后的健康证,持证上岗。 十一、工作完毕要清扫干净工作场所,保持食堂的整洁。
十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头戴白帽子,身穿白工作服,不戴耳环、
首饰、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洗衣服等。
十三、冰箱内存放食品生、熟必须分开。
十四、小卖部管理按食堂相关管理进行。
第三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
格的证明文件。(本站向你推荐www.haoword.com)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
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
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
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
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
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
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保管期限自
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
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
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
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
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
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 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
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将有关情况
通报辖区工商机关。
(二)对于自检或者工商部门通报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做好记录,
并协助做好召回工作。
签名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凯蒂清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一) 建立本公司的供货商档案,如实记录每次进货情况,并及时汇总。
(二) 定期检查核对进货情况与供货商的记录情况,做到二者一致。
二、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二)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 食品贮存运输制度
(一)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二) 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 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三) 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四)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出资人:
年月日
第五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 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10篇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23年第119号公告)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以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符合相关要求。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要求
配套记录表格
1
组织结构及方针、目标
制定组织结构图,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描述,制定企业方针和目标。
/
2
岗位责任制度
1、明确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人及职责,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制定各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职责及权限;
2、规定各岗位职责,包括生产管理者、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职责,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
3
工艺文件
1、企业应制定生产过程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与工艺文件相适应的记录表格
4
采购管理制度(含进货查验制度)
1、制定完善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如有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也应有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
2、制定主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等;
3、制定采购验证制度。应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外协加工品进行检验或验证的制度;
4、制定进货查验制度。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进货查验记录》
5
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制定清洁卫生状况检查制度。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3、制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制度。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4、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对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储存、保管、领用等进行规定;
5、应制定生产投料记录表格,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清洁卫生状况检查记录》、《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生产投料记录》
6
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监控制度
制订关键控制点控制作业指导书,包括识别关键控制点,规定关键控制点工艺参数及对关键控制点监控要求等,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
7
产品防护制度
应制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及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
8
检验管理制度
1、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等,如委托检验应有相应规定;
2、制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对出厂检验留存样品要求进行规定;
4、对检验人员能力进行规定
《过程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
9
不合格管理制度
制定不合格管理制度,对不合格处理、纠正/纠正措施采取及记录等进行规定
《不合格处理记录》、《纠正/纠正措施记录》
10
销售台帐管理制度
制定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销售台帐》
11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制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等进行规定并保存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
12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等进行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13
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管理制度
1、制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及记录等进行规定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14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制定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15
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管理制度
制定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管理制度。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
16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如有委托加工,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委托加工管理制度
/
17
其他管理制度
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需要制定
/
注:配套的记录表格内容应满足相应文件要求,企业提交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时应至少将上述所列配套的记录表格一并附上。其他配套记录表格企业应根据文件要求制定,可不随管理制度文本提交,后续现场核查时验证。
第11篇 食品质量安全制度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企业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以上制度制定单位:
负责人 (制定人):
二0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志等内容,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以及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经营的奶粉应批批索取检验报告。索取的证件复印件应使用专门的档案盒,保管两年。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根据工商部门的通知,在“一票通”下发后,索取“一票通”。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建立完善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2、逐步完善条件,推行电子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在条件不成熟时,进货台账采用书面粘贴式,即指派专人将索取的进货票据(“一票通”使用后索取“一票通”)按供货商分类,依次粘贴在进货台账本上,保管在经营场所至少两年,供消费者查询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或知道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标签内容,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登记在不合格食品退市记录薄上备查。
五、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受理投诉时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以上制度制定单位:
负责人 (制定人):
二0 年 月 日
具体细节:
第12篇 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激励基层食品监管人员爱岗敬业、积极履职,保质保量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及交付的任务,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原则
点面结合,综合评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优罚劣。
二、考核标准
1、单位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餐厅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向主管单位报告。
2、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要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形成记录,有据可查。
3、利用节假日、各种活动等群众聚集时间,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在报告的同时,迅速赶赴现场并能妥善处置。
5、及时收集、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食品安全的信息和投诉,遇到问题能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解决。
6、积极配合、支持防疫成员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13篇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公司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公司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食品卫生责任制,保护公司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公司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公司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全面管理的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直接人责任是指具体负责公司食品卫生管理的行政部长、食堂负责人、相关岗位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参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分别各部门、公司行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实施。
四、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未落实上级检查整改意见而造成事故的;
(四)公司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部长、食堂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公司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二)对政府行政部门或公司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三)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四)没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而造成事故的;
(五)未定时检查公司食品卫生安全,发现隐患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而造成事故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采购员:必须向供应商索要采购的相关证件(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严把食品质量,杜绝“三无”产品和霉烂变质食品进入公司,若因采购员对食品质量把关不严,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二)验收员对采购回来的食物逐一清点入库,既要验收数量,又要验收质量,对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不予验收入库,若验收把关不力,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一倍的罚款。
(三)保管员对验收入库的食品要离地隔墙分类摆放,做到先进先出,若保管员失职导致食品霉烂变质或被污染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的二倍的罚款。
提高防范意识,按时开关好操作间、营业间的锁,不定期加强对食堂周围的巡逻,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若工作失职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四)炊事员在加工过程中要做好“三防”工作,防止污染和过期变质食品流到员工手中,若在加工和贮藏过程中工作不力而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五)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和治病救人工作,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若隐瞒实情不上报造成事态扩大或恶化,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__年9月__日)起执行。
第14篇 z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把好六个“关”:
1、把好进货关。做到不贪便宜,确保食品的新鲜;有食品的质检书,以备查。
2、把好储藏关。做到五个“防”:防霉、防蛀、防灰尘、防老鼠、防投毒。
3、把好烧煮关。荤素严格分开,规范操作顺序。荤菜要煮熟烧透,熟菜间要时时保洁。
4、把好消毒关。对食堂内的餐具等器具的消毒要认真,时间要充足,并及时放进保洁橱柜。
5、把好健康关。要求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不抽烟,工作之前要洗手,身体不适要休息。
6、把好营养关。精心考虑每周菜谱,做到营养合理,搭配得当,确保师生吃饱、吃好。
第15篇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 年度培训计划 每年12月,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基础培训、岗位基础培训的要求下达下年度培训指导意见,综合办公室在征询各部门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如某部门需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基础培训以外的培训,而这些培训又没有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时,其部门负责人应填写《培训申请表》,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
1.1 培训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2 培训内容 公司的全体成员都要接受公司基础培训和岗位基础培训,并根据需要参加在职提高培训。
2.1 公司基础培训 公司基础培训包括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公司方针目标、质量意识、标准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等内容,基础培训内容的深度,可视不同的岗位而定。
2.2 岗位基础培训 岗位基础培训通常包括相关作业规范、运作程序、技能、食品卫生知识、劳动保护、注意事项及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变的措施等培训内容。
在以上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各岗位需加强以下内容的培训: a)中层管理人员(部门主管)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
-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内容的培训。
b)基层管理人员(主管、班组长)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
- 有关的程序文件、工作规范的培训;
- 所在部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培训;
- 专业知识、基本管理知识培训。
c)质检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检验要求培训;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统计技术基础知识培训;
- 检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安全事项;
- 监测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培训。
d)计量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计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e)内审员 - iso9001标准、iso22022标准、iso19011标准培训;
-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的培训。
f)采购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含环境、安全要求)、采购基础知识培训。
g)业务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产品相关知识、营销基础知识培训。
h)仓管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库存品质量、安全特性,仓管基础知识培训。
i)设备维护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岗位技能培训;
- 设备维护中的环境保护、安全事项;
- 设备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第16篇 学校食堂食品饮食安全责任制度
明星学校食堂食品饮食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了落实学校食堂食品饮食安全制度,保障食品饮食安全,做到“放心饮食,师生满意,家长放心”特别定各岗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食堂管理员、班长、副班长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落实。负责食品卫生质量验收,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身心健康。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
一、食堂班长要认真把好食品验收关,建立食品索证和出入库台帐记录,对采购回来的食品除检查索证、出厂日期,保质期外,还要看包装,感官新鲜程度,杜绝腐烂变质不合格食品进入学校。
二、大师傅工作职责:
1.大师傅必须要以身作则带好头,树好榜样,要不断创新,操作水平要不断提高,要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2.炒菜前后要清洗灶台,做到台面无灰尘,无油污,炒锅、炒勺、锅铲要清洗干净,并用沸水消毒。
3.对所炒的菜肴要做到一闻、二看、三尝,闻是否有异味,看是否有异物,尝是否炒熟透,添加调料时要看清标识,看是否有非食品添加物。闻一闻调味品是否变质,使炒出来的菜肴色、香、味俱全,营养丰富。
4.不加工腐烂、变质、变味的食物,杜___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5.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2℃加工后的熟制食品、半成品和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要经过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三、切配组工作职责:
1.切菜师傅在切菜之前、之后对墩板、菜刀要清洗消毒。使用专用墩板、菜刀。做到生、熟原料不混切。
2.工作时不闲谈,集中精力,看原料是否清洗干净,是否有异物,异味,原料是否腐烂变质,做到不切未洗干净的食品原料,不切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3.切好后的食品,生、熟食、半成品必须分类摆放,不进冰箱的食品,调味品,离人要加盖,做了防蝇、防尘、防鼠工作。
4.工作完之后,工作台面要清洗消毒,地面要打扫干净,烹调间要用水冲洗,使地面无污物、水渍,对操作间要用紫外线消毒。
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要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使用前后洗净,保持清洁。
6.经常检查防鼠门、网、纱窗、门是否完好(特别是白案房,每天开完早餐后大搞卫生,规范整理,然后用紫外线灯消毒,上午10:00-下午16:00)。
7.切菜机、绞内机在使用前后必须要清洗干净。
8.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
9.冰箱、冰柜要定进清洗通风。
10.冷藏冷冻室、备用间等做到离人上锁。
11.协助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四、开餐人员:
1.按照食品安全卫生要求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勤换,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带首饰,工作时必须要穿戴工作服、帽、戴口罩,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做到“四不”:不在岗位上进食;不面对顾客咳嗽、打喷嚏;不随地吐痰;不掏耳挖鼻。
2.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售餐台等工作场地要有专人看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开餐时,发现有异味,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再向师生员工销售,并及时向班长等上级主管报告,如发现有问题的食品不及时报告,并继续让学生食用面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将由开餐人员负全部责任。
3.加大消毒力度,餐厅每餐开餐后要大搞卫生,做到地面、餐桌、椅、无油污、无饭粒、菜叶。并用84消毒液对桌椅、地面、门、窗、墙面、水龙头、楼梯扶手等进行消毒,并用艾叶实行空气消毒。
4.做好饭菜的保温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5.加强服务意识,微笑对每一个师生。
五、打杂组工作职责:
负责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的主食准备工作,饮食安全尤为重要,责任重大,一要加强饮食安全防范意识,工作场所及仓库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做到随时锁门,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二要加强检查,仓库要勤通风,对大米和其他五谷杂粮要勤检查,检查其合格证和保质期,做到先入库的粮食先加工,防止粮食霉变。三要防鼠害,环境要勤打扫,保持干净、整洁。蒸汽房、白案房、库房要做到人离上锁。确保全校师生员工安全、健康。
六、洗菜组工作职责:
负责所有的蔬菜、干货清洗工作,是全体师生员工饮食安全的第一道关卡,所以洗菜组员工更要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工作。
1、对采购回来的蔬菜要进行严格的检验,看是否有腐烂,变质的蔬菜,如有不合格产品及时报废,不能私自处理,要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2、洗好的蔬菜要达到无腐败烂菜叶,无沙粒、尘土,无杂草,无昆虫,感官性状良好的要求,做到先买的先洗先用,以防变质。对疑有农药残留的蔬菜,必须要用水浸泡2小时以上,防止食物中毒。
3、对干货的清洗,也要做到清洗后无杂质,无泥沙,并要检查是否有异味,以保证食品安全。
4、当天剩下的蔬菜要妥善保管,摆放规范整齐,室内要通风,防止腐烂变质,产生异味。
5、工作场地、水沟要保持干净整洁,对水沟及周边环境要定期消毒。
七、洗碗组员工工作职责:
洗碗组负责一日三餐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所有的杂盆、菜盆、饭盒、碗等餐具的清洗工作,必须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要做到清洗后的餐具无油腻、饭渣、菜叶,按规定使用蒸汽消毒一小时/次,一小时后保存在消毒柜中自动烘干保洁,开餐前15分钟取出进入餐厅。消毒后无水渍、无异味,对洗碗间工作台、地面、水沟进行严格冲洗,使工作台、地面、水沟无饭菜残渣,无异味,水沟内要放好挡鼠板,并定期消毒。
食堂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踏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要加强团结协作,随时服从部门主任、班、组长安排,齐心协力圆满完成每学年的工作。保障全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第17篇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商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
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检查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采购食品,应当查检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畜生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安批次索要《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禽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帐台。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商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称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统统一设立),购置及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查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可由食品安全检测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构检验。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18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星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1、在食堂管理员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食堂管理员负责学校仓储食物保管,做到离开库房及时关门上锁。
2、对采购回来的食品严格把关、做好食品的入库验收、登记工作。每日对入库食品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勤进快销,并建好三级管理台账(采购、供货商、领料人签名)。台帐中应有食品采购日期、数量、单价、生产厂家、保质期、出厂日期、供货人、以及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号、采购合同及检疫证等。
3、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认真执行卫生部门精神,建好台账,严格把关,做好“五专”管理要求。
4、认真学习食品保管与食品卫生知识,能够辨识腐败变质、失效、过期等伪劣食品,懂得学生营养配餐知识。
5、入库食品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标示存放;上报计划要少报勤报,做到食品先进、先出;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6、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7、讲究个人卫生,不用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入库及时加盖。
8、搞好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湿式清扫,每日保洁,保持室内食品堆放整齐。
9、严格监督工作人员及非工作人员在库房及各操作间、餐厅内抽烟。(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10、加强食堂防盗防毒管理,出入库房及下班时要及时上锁,不能将钥匙随便交他人保管,保障师生安全、健康。
第19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22]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
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0篇 食品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者在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通过良好的环境卫生控制,消除各种危害,生产出满足顾客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公司对生产环境的管理实行“职能处室监督、生产部门各负其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机构与管理
第二条生产车间环境主要由安全环保处、机动处、生产技术处与质量管理处等各职能处室进行监督管控:安全环保处着重对影响正常生产或可能带来人身伤害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管理;机动处主抓设备卫生及厂内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生产技术处负责工艺环境卫生管理,质量管理处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述职能处室针对环境现状有责任提出各项管理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
第四条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深入工作现场,对违规现象或行为直接管理处置;宣贯环境对产品品质影响的重要性,组织好员工对环境卫生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与卫生意识。
第三章具体管理内容
第五条 办公场所卫生标准
一、班组运行值班室、管理办公室内的文件资料柜、工具柜、桌椅等设施要完好整齐,布局合理、表面清洁、无杂物;
二、室内的用品、不乱扔乱放、统一摆放在规定地点;
三、室内上墙图表悬挂规范、整洁、清楚;
四、室内墙壁不准乱钉、挂物;
五、办公台面要保持整洁、桌面不堆放大量公文资料,台帐整齐,放置有序,标志清楚;
六、专用的小仓库(材料仓库架、工具柜等)物品应摆放整齐规范,帐、卡、物齐全相符;
七、室内地面保持整洁无纸屑、杂物,门窗玻璃明亮,窗帘罩、帘布完好整洁,墙角无蛛网、照明灯具无灰尘;
八、 办公楼走廊、楼梯间等周围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门前卫生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六条责任区卫生标准
一、卫生责任区内道路场地整洁,无垃圾杂物,垃圾箱按规定地点摆放,不乱堆乱放垃圾;
二、卫生责任区内各办公楼通道、栏杆、走廊、门窗应清扫干净,无杂物、灰尘;
三、卫生间清洁、无堵塞、无异味,水箱、洗手池水龙头供水正常、无漏水,照明良好;
四、卫生责任区沟盖板平整,路灯、交通标志牌完好规范;
五、卫生责任区绿化维护保养良好,草坪无杂物和杂草;
六、厂区内自行车、摩托车,应整齐摆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不随意停放;
七、运输设备、杂物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应防止载物散落。
第七条 生产场所卫生标准
一、生产场所地面、墙壁应整洁,通道畅通、栏杆完好,盖板完整整齐,照明充足;
二、生产场所无垃圾、杂物,设备、材料应按指定地点整齐堆放;
三、清洁程度有较高要求的区域机器、设备、表盘见本色,表面无明显积灰、积油现象,无捆绑吊挂,重点设备铭牌标志齐全、规范;
四、备机、备件按指定位置摆放,表面清洁,有标识;
五、电缆铺设整齐、无明显积灰,电源箱、端子箱完好,箱内外无积灰、无杂物,电源刀闸完好;
六、设备管道、暖气管道无泄漏;
七、重点设备无明显漏油、漏水现象;
八、管道、阀门、容器等需要保温的设备、部件,其保温完好、规范;
九、厂房及厂房周围电缆沟道内无明显积灰、积水,无杂物、垃圾;
十、消防器材、检修用具及其它工器具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十一、严格执行维护检修规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检修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每天收工前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十二、车间面积应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十三、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十四、车间内墙壁应防水、无霉变、不易脱落、无明显灰尘;
十五、操作人员使用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设施;
十六、工作时间,车间人员坚守本职岗位,不得串岗;
十七、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符合要求,防爆区域设施配有防护罩。
第八条 原辅料、产成品贮存环境标准
一、辅料、产成品场地和仓库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通风换气,有防鼠设施;
二、存贮入库(垛)时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要有明显标识,同一库内不得贮存有相互影响的产品或原辅料;
三、贮存物品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四、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出库管理,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辅料或产品,防止污染。
第九条 人员卫生标准
一、直接接触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产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健康证明书方可工作;
二、生产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袜、勤理发;
三、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饰物(包括手表、手镯、胸针、化妆品、耳坠、戒指等)带入工作现场;
四、严格限制与生产无关的非生产人员进入车间,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车间时,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一切行为均按生产人员的要求标准执行;
五、车间所有操作人员及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各种卫生防护用品;
六、车间外包装及产品裸露工序操作人员头发不得外露,应配置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厂区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管理标准
一、厂区内要种植一定面积的草坪及绿化树种,用于吸尘及环境美化。路面应平坦,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生产车间以道路厂房为界限,按工艺先后顺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名称标识明确,安全警示、行动导向牌醒目可见;
三、厂区东、南、西、北四大通行门由经警把守,人行、车行、原辅料入厂、产品出厂、废弃物出厂按要求各行其门;
四、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煤灰及废弃物等贮存场所要远离主生产车间。
第十一条 废弃物、垃圾、污水的处理
一、在远离生产车间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废弃物(金属或报废设备、燃煤灰渣等),积累一定数量,由公司统一拍卖处理;
二、生产污物日产日清,厂区垃圾24小时内保证运出厂外,保持厂区内的清洁卫生;
三、水处理工段对生产车间废水统一回收,通过厌氧、好氧方法进行处理。处理达标的中水,可进行排放或用于本公司内部园林绿化浇灌、生活卫生冲洗及电站水膜除尘。
第十二条 与产品接触表面的清洁要求
一、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容器要求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碳钢材料、铝合金材料、热镀锌材料、聚四氟乙烯材料,其表面要平滑、无凹坑和裂缝;
二、设备与产品接触的表面要求在停机检修及规定生产间隔周期内进行残留物料的清理、消毒,可使用青霉素、液碱等清洗剂,保证清洗消毒彻底,检查合格后使用。
第十三条鼠虫害的控制
一、饲料存放场地使用捕鼠器,置于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捕获老鼠,减少鼠害;
二、对储存环境,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散状堆积物,铲除鼠类聚集、生活的条件,从而达到减少鼠害的目的;
三、对蚊蝇的栖息和孳生地,经常喷洒药物、生石灰等并及时清理现场垃圾及污物;
四、要设置纱窗、门帘,防止蚊蝇的进入,避免蚊蝇对裸露的产品和设施污染。
第十四条 有害化学品的接收、贮存、发放要求
一、保证有害化学药品(硫酸、氢氧化钠、盐酸)的采购、贮存、发放和使用受到控制,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产品和人员受到污染和毒害;
二、采购进厂的有害化学药品必须及时送入指定的专用储罐或储区,办理入库手续,保管员要仔细核查各种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生产单位、有效期、产品标识等;
三、保管员应每月对库存的有害化学品进行清点、核对、检查,贮存过程中有异常发生时,应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四、有害化学药品的领取、发放,由保管员做好登记,当班操作人员统一领取,并按规定要求配制,要求领取量既能保证使用又不造成浪费。
第十五条 工艺管理要求
一、对新增或改动的管线部分车间要做好材料更新工作;
二、工艺流程不能随意更改,不可随意增减管路及管路附件;
三、车间发生工艺或质量事故,应按程序的规定进行汇报和处理,不得隐瞒;
四、生产技术处下发的工艺通知单(操作规程或试验阶段的指标调整),车间严格执行;
五、车间工艺通知单(作业指导书范围内的指标更改)手续齐全,做好记录;
六、关键控制点操作人员岗位调整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要进行工艺培训;
七、现场操作工能熟知自己控制的指标范围;
八、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指标范围进行操作,任何员工不得擅自更改;
九、关键指标(工艺控制、质量等)出现异常,执行《不合格品及潜在不安全产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保存;
十、原、辅料添加量遵照工艺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十一、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对本岗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调整运行状态达到工艺指标要求;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对环境卫生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详见各部门设备、工艺环境卫生及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管理委员会发布,由品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