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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调查制度汇编规范(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36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规范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标,指引着我们规避风险,确保人员与资产的安全。它不仅是法规的合规要求,更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安全制度能够预防潜在危机,减少意外损失,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营造一个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政策声明:明确企业的安全目标和责任。

2. 风险评估:定期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的潜在危险。

3.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操作流程。

4. 培训与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5. 审核与改进:定期审查安全制度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新。

注意事项

执行安全制度时,需留意以下几点:

- 制度应具可操作性,避免过于抽象或理论化。 - 定期更新,以适应业务变化和技术进步。 - 员工参与是关键,确保他们理解并接受制度,而非仅仅知晓。 -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以示警戒。

安全制度是企业的生命线,其制定与执行必须严谨、全面,以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为企业创造可持续的价值。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规范范文

第1篇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规范

1.目的

为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安全事件认定工作。

3.职责

3.1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事件调查的领导工作;负责一般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

3.2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全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及考核工作。

3.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性并负责上报安环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汇报

4.1.1安全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事件发生部门参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相关规定,判定安全事件为异常及以上或无法确定时,应在12小时内汇报安环部。安环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4.1.2事件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值班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b)事件的简要经过;

c)事件造成的影响;

d)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即: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c)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4.2.3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须明确下列项目

a)安全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c)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

d)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

e)设备损坏情况。

f)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g)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

h)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

i)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

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安全事件中的过失及应负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2.4调查时除查看现场、询问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报告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各类记录,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在三日内组织当值(班)人员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环部。

对于发生的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厂长组织安委会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一般责任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厂长责成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也亲自主持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责任单位、部门组织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环部。

4.2.6安环部在责任部门内部分析会后,认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不再组织调查分析。

4.2.7安环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认为事件调查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应在三日内进一步组织调查分析,并重新认定。

4.2.8安全事件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等单位有关时,应由安环部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

4.3.1安全事件调查完备后,七日内由安环部汇总整理形成事故定性报告,报厂安委会审核通过。

事故定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事故处理经过;

b)调查分析;

c)事故定性;

d)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认定依据《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规程制度不健全;

c)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违章指挥。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对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监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4.2安环部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况上报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档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报告经厂安委会审核后,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部门,档案室存档一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障碍或异常的发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组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5. 相关记录

5.1《事故报告单》jmrd/r-qp-06-01

6.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1.目的

为明确安全事件性质,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

对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及异常界定为设备事件。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认定的依据。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标准。

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3.1电力、热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热力生产事故。

3.1.1本单位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3.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2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3.1.1.3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3.1.1.4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3.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热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而导致的上述人员伤亡。

3.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分公司),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热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伤亡。

3.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3.1.1.10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3.1.2设备非计划停运

3.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6.3kv及以上母线和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电线路、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非计划停运。

3.1.2.2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经厂事先批准延期的除外)。

3.1.2.3备用的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6.3kv及以上配电线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能按紧急命令时间启动并一次正常投运。

(2)因备用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而使机、炉停运。

3.1.2.4热电厂、各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全部用户造成全部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

3.1.2.5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异常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3经济损失

3.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供热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者。

3.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5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6因维护不当,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直接经济赔偿1万元及以上者。

3.1.3.7因供热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当月超过3次及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1.4其他

3.1.4.1 10kv及以上配电设施严重损坏。

3.1.4.2 10kv及以上导线断线。

3.1.4.3 50kw以上电机及其配套风机、水泵等损坏报废。

3.1.4.4 给水、炉水质量其中任一项不合格,且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4.5 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

3.1.4.6主要的发供电、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3.1.4.7 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破、爆炸。

3.1.4.8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阀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达到或超过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3.1.4.9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1.4.10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生产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3.1.4.11 汽轮机大轴弯曲量超标,需要进行检修处理。

3.1.4.12 汽轮机叶片折断。

3.1.4.13 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圈或铁芯。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3.1.4.14蒸汽汽网管径dn300以上管线、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发生大量腐蚀损坏,需要更换该段管子总重量10%以上。

3.1.5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1.5.1热电厂、热源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3.1.5.2一条线路或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一个运行班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3.1.5.3由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等原因,发生线路、多台设备跳闸、停运,可统计一次事故。

3.1.5.4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热电厂、热源厂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

3.1.5.5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3.1.5.6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可以定为事故。

3.1.6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6.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3.1.6.1.1死亡事故一次达10人及以上。

3.1.6.1.2电力、(热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者。

3.1.6.2重大事故

3.1.6.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3-9人。

3.1.6.2.2一次事故使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停电。

3.1.6.2.3发、供电、供热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3.1.6.3一般事故

3.1.6.3.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2障碍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的为障碍。

3.2.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重要辅助发供电、供热设备被迫停运。

3.2.1.1热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一台机组出力下降至零。

3.2.1.2 3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异常运行,引起供汽量减少1/2以上,时间超过2小时;采暖供热面积减少1/2以上,时间超过8小时。

3.2.1.3蒸汽支管网dn100以上管线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1.4热水支管网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网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1.5热水支管网dn500以上管网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2.1.6热源厂、主管网异常运行,造成蒸汽用户供汽压力、供汽温度不达标准超出5小时,供暖温度不达标准超出8小时。

3.2.1.7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8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3.2.1.9输煤设备煤吊、灰吊、碎煤机、给煤机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10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

3.2.1.11消弧线圈、电抗器发生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3.2.1.12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3.2.1.13运行设备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

3.2.1.14化学净水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供水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15给水、凝结水、炉水质量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在6小时内未恢复。

3.2.1.16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者。

3.2.2经济损失符合下列之一者

3.2.2.1因故障造成发电、热力设备(含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5000元以上者。

3.2.2.2输煤皮带破裂长度超过10米。

3.2.2.3跑油、跑碱、跑树脂等造成损失价值超过3000元者。

3.2.2.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者。

3.2.2.5明火禁区起火、发电机组油系统起火、电缆沟或控制电缆屋起火,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者。

3.2.2.6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2.2.7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至用户家中,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2.2.8因供热质量导致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被新闻媒体曝光当月达到2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2.3热力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3.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定允许值,给水压力、汽轮机真空、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

3.2.3.2排烟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3.2.3.3锅炉灭火、放炮、电除尘停用不超过8小时。

3.2.3.4制粉系统爆炸。

3.2.3.5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

3.2.3.6发电机组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汽水进入油系统,汽轮机、变压器、磨煤机等主要设备油质严重恶化超标。

3.2.4设备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3.2.4.1汽轮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

3.2.4.2锅炉安全阀拒动。

3.2.5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5.1 0.4千伏以上电力系统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没造成系统事故。

3.2.5.2 0.4千伏以上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

3.2.5.3发电机空冷器断水温度超过极限,或轴承油温超过极限。

3.2.5.4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

3.2.5.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指示以下一周仍未消除。

3.2.5.6 50千瓦及以下、20千瓦及以上电机损坏。

3.2.5.7 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

3.2.5.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自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3.2.5.9设备具备检修条件,在规定时间没完成;或者没在检修工作票时间内完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

3.2.5.10向停用检修设备误送电、误送汽、误送水。

3.2.5.11锅炉等承压部件及管道、水质试验时,试验压力超过规定压力。

3.2.5.12发电机、主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

3.2.5.13在检修中发现重大缺陷如汽机叶片断落、锅炉严重腐蚀、发电机、变压器绝缘损坏。

3.2.5.14运行、备用、检修中设备被淹、被冻情节严重者。

3.3未构成障碍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认为异常。

3.3.1 热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时间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

3.3.2 3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异常运行,引起供汽量减少1/4以上1/2以下,时间超过2小时;采暖供热面积减少1/4以上1/2以下,时间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

3.3.3 蒸汽支管网dn100以上管线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3.4 热水支管网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网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3.5 热水支管网dn500以上管网停运,时间超过2小时。

3.3.6 工作中发生错误命令或任务交待不清,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

3.3.7 设备未隔绝而开始工作或安全措施不完善允许开始工作。

3.3.8 操作票写错,有可能导致障碍在操作中出现。

3.3.9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仪器仪表、工器具机床检修,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损坏零部件造成返工,修复价值在2000元以上4000以下;机动车辆发生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3.3.10 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致使供热不达标被迫退费,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5000元的。

3.3.11因维护不当,造成漏汽、漏水至用户家中,直接损失赔偿价值2000元以上的。

3.3.12因供热质量导致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当月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3.13 5kw及以上20kw以下带动主要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3.3.14 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

3.3.15 由于人员过失,在生产中造成电气设备受雨或水浸湿,需停用烘烤者。

3.3.16机组在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不超过检修工期者。

3.3.17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要辅机设备的检修超过检修期限。

3.3.18检修工作中,部件装错拆错、漏装、漏拆,以及在检修和试验中,被他人发现,而得到及时纠正者。

3.3.19主要附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或损失,虽未影响电、热负荷,但需要停用处理超过12小时。

3.3.20机、炉、热工保护故障,停用超过八小时。

3.3.21运行、备用、检修中的设备被冻.被淹,使生产受到影响者。

3.3.22主要仪表故障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

3.3.23操作中跑错位置,已经进行操作有后果但构不成障碍者,或被别人发现及时制止者。

3.3.24在生产区域内(不包括禁火区)发生一般火警立即扑灭者。

3.3.25应投入的联锁误断开。

3.3.26锅炉水位变动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27主汽温度升高或降低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28锅炉主蒸汽压力升高至额定值的5%。

3.3.29锅炉安全阀误动作。

3.3.30锅炉定排超过2小时。

3.3.31汽机油箱油位降至最低允许油位。

3.3.32加错油种而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汽机油中带水,油质变化不太严重,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3.3.33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期工作中发生操作错误,未造成影响。

3.3.34加热器满水,尚未造成恶果。

3.3.35正常运行中除氧器满水或水位波动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36发电机、变压器在运行中温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温度。

3.3.37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使保护失去作用,构不成障碍者。

3.3.38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3.39熔丝保险压错,未造成恶果者。

3.3.40 10kv及以上系统发生接地(厂内系统)超过2小时。

3.3.41行政电话停用1小时,调度电话停用超过30分钟。

3.3.42误停发电机冷却装置构不成障碍者。

3.3.43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3.3.44事故照明装置损坏,4小时不能修复备用。

3.3.45损坏10kv套管而需调换者。

3.3.46停送电时二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影响保护掉闸。

3.3.47操作或处理直流接地,忘将直流电源送上使直流电源消失,被他班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

3.3.48 400v设备操作或处理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开关跳闸。

3.3.49更换电刷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烧伤工具,整流面.刷握.电刷者。

3.3.50电气一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

3.3.51化学设备发生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3.3.52给水、炉水、凝结水中任一项质量不合格,4小时内未恢复。

3.3.53各种取样装置故障,造成水汽品质无法检测,时间超过8小时。

3.3.54加药加错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

3.3.55由于化验错误未及时发现汽水品质不合格。

3.3.56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构不成障碍者。

3.3.57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者。

3.3.58厂变的低压开关机构失灵,拒绝掉闸或自投不成造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构不成障碍。

3.3.59供汽管道故障造成对非生产用户停汽者。

3.3.60电除尘堵灰1次,造成除尘不达标,4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了提高事故、事件调查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事件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包括事故、事件类型是,调查主人员,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时间要求,所需装置、设备、现场调查要求,事故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事故、事件信息沟通的方式,附录和时间,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调查的要求。

二、书面任命事故、附件调查员。并为事故、事件调查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置。

三、被任命的调查员应撑握事故调查技巧和知识培训,包括访谈技巧,证据收集和保留,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四、事故、事件调查按规定进行,确保员工、中高管理人员及时响应现场参与,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五、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前应将事故调查结果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六、要根据事故性质和结案权限按时完成事故结案工作。

七、事故结案后,及时跟进防范措施的落实,关有效。

八、按要求将事故调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九、事故调查相关资料经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3篇 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各风场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风电场场长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风电场安全事件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二 电力安全事件分级认定

第七条 风场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安全事件和二级安全事件,

第八条 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一级安全事件:

(一) 35千伏、110千伏母线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断路器拒动或误动。

(二)风场110千伏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场对外停止供电。

(三)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110千伏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第九条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二级安全事件:

(一) 任一条集电线路因安全故障跳闸。

(二) 任一风机机组变出线保护拒动或误动,开关拒动或误动。

三 电力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八条 风电场发生一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接到汇报后及时汇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部应当将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司安监部。

第九条 风电场发生二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由安全生产部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调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总经理。

第十条 涉及电网企业、风场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可申请电力监管机组调查,由电力监管机组组织调查。

四 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产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第4篇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

1.目的

为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安全事件认定工作。

3.职责

3.1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事件调查的领导工作;负责一般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

3.2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全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及考核工作。

3.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性并负责上报安环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汇报

4.1.1安全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事件发生部门参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相关规定,判定安全事件为异常及以上或无法确定时,应在12小时内汇报安环部。安环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4.1.2事件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值班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b) 事件的简要经过;

c) 事件造成的影响;

d) 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即:

a)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c) 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 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4.2.3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须明确下列项目

a) 安全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 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c) 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

d) 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

e) 设备损坏情况。

f) 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g) 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

h) 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

i)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

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安全事件中的过失及应负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2.4调查时除查看现场、询问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报告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各类记录,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在三日内组织当值(班)人员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环部。

对于发生的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厂长组织安委会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一般责任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厂长责成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也亲自主持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责任单位、部门组织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环部。

4.2.6安环部在责任部门内部分析会后,认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不再组织调查分析。

4.2.7安环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认为事件调查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应在三日内进一步组织调查分析,并重新认定。

4.2.8安全事件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等单位有关时,应由安环部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

4.3.1安全事件调查完备后,七日内由安环部汇总整理形成事故定性报告,报厂安委会审核通过。

事故定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事故处理经过;

b) 调查分析;

c) 事故定性;

d) 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认定依据《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对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监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4.2安环部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况上报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档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报告经厂安委会审核后,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部门,档案室存档一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障碍或异常的发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组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5. 相关记录

5.1《事故报告单》 jmrd/r-qp-06-01

6.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1.目的

为明确安全事件性质,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

对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及异常界定为设备事件。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认定的依据。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标准。

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3.1电力、热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热力生产事故。

3.1.1本单位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3.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2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3.1.1.3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3.1.1.4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3.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热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而导致的上述人员伤亡。

3.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分公司),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热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伤亡。

3.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3.1.1.10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3.1.2设备非计划停运

3.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6.3kv及以上母线和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电线路、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非计划停运。

3.1.2.2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经厂事先批准延期的除外)。

3.1.2.3备用的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6.3kv及以上配电线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能按紧急命令时间启动并一次正常投运。

(2)因备用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而使机、炉停运。

3.1.2.4热电厂、各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全部用户造成全部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

3.1.2.5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异常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3经济损失

3.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供热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者。

3.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5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了提高事故、事件调查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事件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包括事故、事件类型是,调查主人员,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时间要求,所需装置、设备、现场调查要求,事故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事故、事件信息沟通的方式,附录和时间,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调查的要求。

二、书面任命事故、附件调查员。并为事故、事件调查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置。

三、被任命的调查员应撑握事故调查技巧和知识培训,包括访谈技巧,证据收集和保留,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四、事故、事件调查按规定进行,确保员工、中高管理人员及时响应现场参与,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五、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前应将事故调查结果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六、要根据事故性质和结案权限按时完成事故结案工作。

七、事故结案后,及时跟进防范措施的落实,关有效。

八、按要求将事故调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九、事故调查相关资料经整理后归档保存。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汇编规范(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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