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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雅成小学作为教育的摇篮,保障每一位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是我们首要的任务。用电安全制度是预防校园内电气事故的关键措施,旨在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规范用电行为,确保校园生活和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它不仅保护了师生的生命安全,也为学校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设立专门的用电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2.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3. 学生不得私自拆卸、修理电器设备,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给老师。
4.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所有电器接入必须经过许可。
5. 下课或放学后,务必关闭教室及功能室的电源,节约能源,防止无人时发生意外。
注意事项
1. 教育师生识别“安全用电”标识,遵守用电规定。
2. 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切断电源,避免触电风险。
3. 雷雨天气,禁止使用高处的电器设备,以防雷击。
4. 遇到电器设备故障,切勿用水灭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器。
5. 定期开展用电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雅成小学的用电安全制度旨在通过科学管理和严谨执行,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孩子们的成长筑起一道坚实的安全屏障。
雅成小学用电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雅成小学用电安全制度
雅成小学用电安全制度
1、用电制度是学校所有涉及到用电标准、安全及电器的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2、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电器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严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取暖器等。
4、学校任何用电设备在安装、使用和撤除过程中都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持有电力入网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两证”人员才能从事强电操作并建立电工管理档案。
5、全校教职工一定要坚持“人走电断”的原则,合理、正确使用一切电器设施设备。
第2篇 小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庄上小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用电制度:
一、学校用电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二、无论电灯、录音机或电视机都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录音机或关掉电视机。
三、教师办公室或厨房,都不能使用大功率的用电器。
四、不能随意使用电饭锅、电炉、电褥子等用电设施。
五、时刻注意电路设施的安全,严防漏电、接地,发生触电事故或火灾。
六、不能随意乱拉电线,接过多的插座。
七、电路元件要合格。
八、学生教室及实验室用电要合理,严防学生触电,用电要合乎操作规程。
学校用电注意事项:
①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不能接近、触摸电源和电器。
②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拭电器外壳,更不能在电线上晾衣服或悬挂物体,或将电线直接挂在铁钉上。
③发现绝层损坏的电线、灯头、开头、插座要及时报告,请电工检修,切勿乱动。电工对消除以上安全隐患要及时不得推脱。
④学生不得乱动电气设备。
⑤万一遇有电气设施引起的火灾,要迅速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⑥发现有人触电时,要先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再采取其它抢救措施。
⑦学校每学期要对所有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第3篇 小学用电安全制度
1、学校、各班要充分利用班会、校会、板报、橱窗、电视、家长学校等形式,深入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增强安全用用电意识,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2、学校的供电设施完好无损,线路不能裸露,电源插板要发在学生不能触摸到的高度,闸箱要上锁封闭。
3、学校不架设临时线路,急需架设的要套管埋于地下。
4、学校内部不准使用电炉子、热水器、电大壶、电饭锅等用电设备。
5、办公室、班级用电设施(电扇、空、灯、电脑),要做到人走电断。
6、教师不准让学生插拔电源、开关用电设备。
7、低年级学生在家严禁操作用电设备,高年级学生可在家长的指导下操作用电设施。
8、学校不准用点炉子取暖。
9、学校电工要经常检查用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篇 _小学食堂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学校建筑物内食堂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校校长和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用电管理:
1.电蒸饭车和电热水箱等大功率电热器不能同时使用。
2.使用电蒸饭车蒸饭和消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用手背试一下蒸饭车拉手确实无电,方可开蒸饭车的门。坚决杜绝带电操作。
3、和面机、刹菜车运行使用时不准伸手操作或往外拽(拉)面团(蔬菜)等,按动和面机开关要保持手无水,避免因潮湿而触电。
4.食堂用电出现故障需向总务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四、用火管理:
1.学校食堂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2.在维修食堂炉器具是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五、定期对食堂的电器、液化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单位、食堂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