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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汇编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8

经济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基石,确保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与企业资产的保护。它不仅仅是法规的遵守,更是企业责任的体现,通过预防风险,减少事故,维护了生产秩序,增强了组织稳定性。安全制度的存在,就像一盏指路灯,引导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遵循规范,降低潜在的危险,从而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1) 安全政策声明,明确企业对安全的承诺;2) 风险评估与管理,识别并控制可能的危险源;3) 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项作业的安全步骤;4) 应急预案,为突发事件提供快速响应的指导;5) 培训与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理解安全规定;6) 监督与审计,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持续改进。

注意事项

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度复杂化;2) 制度应具灵活性,适应业务变化和新技术的发展;3) 必须涵盖所有工作区域和职务,无遗漏;4) 强调个体责任,鼓励员工参与和反馈;5) 定期更新,确保与最新法规和实践保持一致。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行的关键,其制定和执行需严谨细致,既要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也要符合企业实际,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驾护航的作用。

经济制度范文

第1篇 经济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安全评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有关于安全的内容、要求和措施。

第三条 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部门,必须先确认承包方确实具备安全施工保障能力,方可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并经技安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凡在厂内施工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 凡对外承包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有权对承包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在厂内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先期安全教育。

第八条 凡在施工中对重大施工隐患不及时解决,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者,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合同签订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报请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内部的各类经济合同,凡在执行合同中不重视安全,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承包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2篇 安全管理经济处罚制度

1. 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4.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 起(含3起)以上,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5.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6.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罚款。

7.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公司财务扣款。

第3篇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立足于“安全生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权益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所追究的责任对象为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行政(经济)处罚

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于2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行政、技术领导责任。

三、不按规定提取安技措资金或不按期完成资金计划,追究主要领导及项目实施人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出来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

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议案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与承包、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七、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或未制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追究双方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其他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罚款300元。

一、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隐瞒存在的事故隐瞒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问题,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员安全监察指令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被查封或被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和使用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单位及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六、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处以罚款300元。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为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安排上岗作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如实向职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生产单位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或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带电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井下采掘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在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带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追究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井下采、掘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未采取探水前进的,追究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地面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接近联通承压层未封孔的;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窑或灌过泥浆的采空区的;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岩柱放水的。

十二、煤矿井下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查、出入井清点人员制度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下井制度的;

(二)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场所的瓦斯及、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拒不停止作业的;

(三)有自然发火性的煤层,未按规定采取实施有效的预防自燃发火措施的;

(四)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温,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五)对井下产尘作业点,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六)未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七)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八)使用明火电照明的;

十三、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处以500元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火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储存危险品浓度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三、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追究生产使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标志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业务主管的责任;

六、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监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进行爆破、吊装与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追究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八、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  重大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在企业生产建设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可能导致3人及3人以上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危险性因素。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重大隐患问题之一的,对有关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处以直接管理者500元、间接管理者400元,领导责任者300元罚款。

一、采煤方面

(一)采煤工作面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数量缺损≥10%时,而强行组织生产的。

(二)采煤工作面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悬挂面积超过2_5㎡,而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三)采煤工作面无作业规程,过地质变化带初次开采与结束放顶等无专项措施生产的。

(四)上下安全出口、上下端头不按作业规程支护,安全出口高度低于1.6米或人行道宽度不足0.8米、连续长度超过3米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同工种工序间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严重违章作业的。

(六)连续3架棚或连续3根点柱支设不符合规定(歪扭、不迎山、初承力不足、空顶等)的。

(七)煤壁伞沿(长_宽)1.5_0.3m)超过3处、贴帮柱连续缺少5根的。

(八)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评估为不合格品,随时有冒顶可能不处理,进行冒险作业的。

二、掘进方面

(一)架棚支护巷道:(1)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或防倒器与撑拉杆的;(2)连续3架棚空顶空帮或空顶下作业的;(3)连续歪扭、崔口的支架超过6架或连续3架折梁断柱的。

(二)煤巷锚杆支护不按规定进行顶板监测、不严格执行“煤巷锚杆支护四项管理规定”的。

(三)光爆锚喷巷道:(1)抽检锚杆安装数量和质量、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2)迎头无护顶锚杆(无临时支护)或迎头锚杆连续3根不合格或空定距超过规定而冒险作业的。

(四)山野青裸体支护巷道不按规定探青顶厚度或发现灰岩厚度小于1米或顶板开裂不加强支护的。

(五)维护支架不按规程规定加固工作地点支架,或独头巷道维修支架违反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原则的。

(六)特殊地点(开口、过老洞子、贯通、过停采线、过断层等)无专项措施的。

三、机电方面

(一)主提升系统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研究解决的。

(二)锅炉及安全保护装置不进行年检,无使用证而运行的。

(三)压风机、风包及安全保护装置不进行检查,无运行证的。

(四)主排水设备达不到排水能力的。

(五)主扇风机带病运行运转保护不可靠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没有更新改造设计的。

(七)高低压供电系统不符合规程规定又无防范措施的。

(八)井下机电设备出现“鸡抓子”、“羊尾巴”、“明线头”和失爆不处理继续使用的。

(九)皮带与底板摩擦或一部皮带不转动的托滚超过10个、皮带跑偏严重的。

四、运输方面

(一)运行中的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无警铃、砂箱无砂、制动装置失灵的。

(二)运输大巷和车场(包括小巷)安全间距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继续运输的。

(三)倾斜巷道下部车场不设置躲避洞的;斜坡运输没有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四)绞车运输无信号或失灵的,斜坡暂时吊钩,擅自离岗的。

(五)双轨巷道乘人车场没有区间闭锁装置的。

(六)运送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无专项措施或不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运输规定的。

(七)斜井人车制动装置失效的。

五、“一通三防”方面

(一)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二)掘进工作面停风后造成瓦斯积存,不检查瓦斯就恢复送风送电、对瓦斯积存未按规定组织排放的。

(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不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温度或其他有害气体,不进行火情预报,防火措施不落实,而造成自然发火事故的。

(四)采掘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设置瓦斯监测断电装置的。

(五)井下用风地点风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六)盲巷未及时密闭的或无措施启封密闭的。

(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粉尘浓度超限又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尘厚度达到2毫米、长度超过15米的。

(八)不按规定储运、使用火工品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放炮作业、严重违章放炮的。

六、防探水方面

(一)对上部和周围老巷老空积水有透水危险,不进行探防水工作的。

(二)井下受水危害地区、施工前不编制防探水设计,不制定防探水措施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在防探水煤柱内采掘的。

七、设计管理方面

(一)煤矿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的。

(二)煤矿工程项目不按设计施工的。

(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遇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修改设计的。

(四)矿井各生产系统、环节出现能力不足,运行不可靠等问题时,不及时制定解决方案的。

八、其他专业及地面系统

(一)对威胁大矿井安全已关闭但死灰复燃的小煤窑,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

(二)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贯彻规程措施施工的。

(三)地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检查而继续使用的。

(四)电机车、线路、信号系统,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检修或有关安全设施不全继续使用的。

(五)医疗、厂房、煤气管道、煤气柜、油库、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验、检修;地面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消防设施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

(六)施工现场环境差,安全设施不全,野蛮施工作业威胁人员安全的。

(七)不落实上级雨季“三防”安排意见,不按规定组织雨季“三防”队伍和准备足够防汛物资的。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不在十一条款所列范围内确认为重大隐患问题的,参照上述条款由组织分析人员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凡查处的重大隐患,对主管业务保安人员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井下发生重伤事故、二级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主要领导罚款400元。

第十六条  井下发生死亡1人及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免职或解聘,并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并罚款2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指自然年),井下单位累计重伤事故3人次,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免职或解聘,并罚款1000元。主管副职主管范围内累计重伤3人次,对其给予免职。

第十八条  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一人或在一年内(指自然年),累计重伤2人,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免职,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免职或解聘。

第十九条  地面单位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降职、免职或解聘,并罚款800元;事故对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国家或事故调查组确定。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处分,由公司参照调查组分析意见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涉及到对单位领导的罚款仍执行公司年度安全质量奖罚规定及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本章所属事故统指责任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是指直接主管领导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员;“负间接责任的”是指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负领导责任的”是指对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规程贯穿落实等安全工作管理领导不到位,以致发生伤亡事故或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系指单位正职领导,“主管领导”系指分管该项工作的党政副职或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根据本规定对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与处罚,由公司事务会研究决定。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涉及到经济处罚的,由安监部负责下达罚款通知,财务部负责罚款收缴或代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经济处罚一律纳入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不得挪用。

第4篇 安全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理念,体现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安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各项安全制度办法的有效性,推动安全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发展,实现矿井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身材噶怀念方针、政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2、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实行井下职工安全个人帐户管理制度。

4、实行各级干部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二、考核办法

按照分级考核,标准量化、岗责相联、奖罚分明和公开、公平、工正的原则,严格对照矿《安全绩效及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办法》和《职工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职责及奖惩权限

1、矿负责对各科室、队组进行考核奖惩。

2、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基层(区)队和班组进行考核

3、基层(区)队负责对各班组考核

4、安全部门负责对同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科室)考核奖惩。

四、考核资金来源

全员安全奖励工资基金及安全罚款。

五、考核要求

1、各级考核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考核资料管理制度,做到考核原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考核过程严肃认真,考核结果公布,一级对一及负责,并严格奖惩兑现,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2、本制度中涉及的处分,由安全部门负责执行落实,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及时公布,重大问题报请上级分管领导处理。

第5篇 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良性循环,特制定本一系列制度。

一、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公司安委会签订经济承包责任书;

二、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在建工程如发生一起工亡事故,解聘其项目经理资格并罚款壹万元;

四、在建工程如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项目经理应向公司安委会写出书面检讨,并罚款伍仟元;

五、在建工程如发生一起伤害事故,项目经理也应向公司安委会写出书面检讨,并罚款伍佰元;

六、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伍佰元;

七、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罚款伍佰元;

八、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带的罚款10元/次;

九、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的罚款10元/次;

十、重点作业区域未设专人监护的罚款壹佰元;

十一、易燃、易爆场所未按规定实行明火作业的罚款伍佰元;

十二、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罚款肆佰元;

十三、一旦发生任何类别的伤害事故,都应组织人员严格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6篇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每年初项目部与管理人员和各队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抵押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让每个人员肩上有压力,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

二、全年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对管理人员和各队主要负责人奖10000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每人扣10000元。

三、机电设备防失爆管理制度:严格检查井下机电设备防爆工作,每周开展专项防失爆检查,如全月未发现失爆隐患,奖励电工5000元;如发现一处失爆隐患,电工罚5000元/处。

四、安全隐患管理制度:为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隐患过班.如出现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扣区队长和责任人各1000元/次.发生人身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

五、顶板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控制顶板事故发生的关键,严格把关,每周进行一次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工程要处罚.因质量问题而造成垮顶事故罚2000元/次,安全管理人员和区队长个人各承担罚款。

六、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是煤矿长期的工作,事故的80%是因“三违”造成的,要遏止“三违”现象,只有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凡三违者.罚款1000元/次,并在全矿做检查。区队领导要承担罚款的60%,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

七. “一能三防”管理。严格做到以风定产,杜绝任何瓦斯事故,严把瓦斯关,对违犯瓦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5000元/次,取消年终各种奖励。

八. 全年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特殊贡献者给予重奖,安全工作先进队组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7篇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对家人、对公司、对社会负责,有效预防控制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以及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管理。

3职责

3.1各级综合办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2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关方告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4处罚标准

4.1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4.2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至500元经济处罚。

4.2.1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的;

4.2.2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损失的;

4.2.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2.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4.2.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停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

4.2.6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4.2.7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4.3公司员工违犯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4.3.1在生产和工作中,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

4.3.2当班发现事故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漏报,企图逃避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4.3.3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经教育仍不整改的。

4.3.4在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不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救灾,出现临阵脱逃甚至乘机作乱的。

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4.1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及本细则,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2不重视、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4.4.3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又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4 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后不采取积极有效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4.5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导致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6 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7 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8 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9因随意拆除或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10 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

4.5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扣责任单位2000~5000元,扣责任领导300~500元:

4.5.1 对本单位危险源开展危险辨识、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控制管理;

4.5.2 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分级控制工作;

4.5.3 建立危险源控制点的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齐全;

4.5.4 各级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

4.5.5 对危险源控制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4.5.6 作业区域责任人对分管的a、b级危险源检查滞后(每月25日为界)或到位未签字,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7 作业区域每月3日前将上月《危险源控制点信息卡》报送安监股,每季度报安监科,否则,扣责任单位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8 对危险源控制点的事故隐患按“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要求落实整改。

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发3至6个月奖金的经济处罚。

4.6.1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对重大事故隐患,州局(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次出现的;

4.6.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的;

4.6.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检查、巡查等制度的;

4.6.4未按规定上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和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6.5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6.6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产的;

4.6.7未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值班制度的;

4.6.8未编制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

4.6.9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6.10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呼吸器材的。

4.6.11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4.7 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4.7.1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负担。

4.7.2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4.7.3如违反下列规定,处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4.7.3.1驾驶员不得任意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使用驾驶;

4.7.3.2本系统驾驶员上岗证未按期年审驾驶本系统车辆的;

4.7.3.3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车的;

4.7.3.4将车交给公司职工或非公司人员学习汽车驾驶的;

4.7.3.5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产生的修理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员负担;

4.7.3.6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4.7.3.7 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对修理费用作假,一经核实不予报销,并处以此费用的2倍罚款;

4.7.3.8严禁用油卡为其他单位或私人的车辆加油,一经核实,此月车辆用油费由驾驶员承担;

4.7.3.9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1000元的罚款;

4.7.3.10全年交警部门累计违章处罚扣分超过(含10分)10分的,取消年度安全奖,达12分的,取消行业驾驶员上岗证;

4.7.3.11单位领导私自出车,除按贵州省政府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烟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4.8消防安全

4.8.1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的单位(个人)作出100元的处罚:

4.8.1.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4.8.1.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无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无会议记录的;

4.8.1.3对单位责任消防区域,无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记录的;

4.8.2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4.8.2.1在禁烟区、收烟棚内、烟叶仓库内吸烟的,对区域责任人分别作出100元、200元、500元的罚款;

4.8.2.2对开展危险作业未按照《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视其情节对危险作业实施部门负责人作出200至500元罚款;

4.8.2.3随意动用灭火工具,不听劝阻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对毁坏消防设施者作出罚款200至1000元的罚款;

4.8.2.4对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拖而不改,以致造成火灾者,对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罚500至2000元的罚款;

4.8.2.5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的,对项目实施部门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4.8.2.6违反施工现场、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建筑物用途的,对责任部门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8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起火原因调查和火灾报告核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9对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10对违反炉具使用管理规定未办理炉具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炉具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1使用炉具取暖下班或人离开未切断电源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2取暖设备附近放置、悬挂、覆盖易燃易爆物品,烘烤衣物等可燃物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当事人罚款100元处罚;

4.8.2.13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9内部治安违法违规

4.9.1对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如下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处罚500至2000元:

4.9.1.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形式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

4.9.1.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隐患,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

4.9.1.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9.1.4对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4.9.1.5对违反保密规定,对涉密文件、图纸、档案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盗窃或丢失的。

第8篇 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理念,体现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安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各项安全制度办法的有效性,推动安全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发展,实现矿井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身材噶怀念方针、政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2、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实行井下职工安全个人帐户管理制度。

4、实行各级干部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二、考核办法

按照分级考核,标准量化、岗责相联、奖罚分明和公开、公平、工正的原则,严格对照矿《安全绩效及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办法》和《职工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职责及奖惩权限

1、矿负责对各科室、队组进行考核奖惩。

2、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基层(区)队和班组进行考核

3、基层(区)队负责对各班组考核

4、安全部门负责对同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科室)考核奖惩。

四、考核资金来源

全员安全奖励工资基金及安全罚款。

五、考核要求

1、各级考核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考核资料管理制度,做到考核原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考核过程严肃认真,考核结果公布,一级对一及负责,并严格奖惩兑现,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2、本制度中涉及的处分,由安全部门负责执行落实,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及时公布,重大问题报请上级分管领导处理。

第9篇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范本

为做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每年初项目部与管理人员和各队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抵押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让每个人员肩上有压力,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

二、全年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对管理人员和各队主要负责人奖10000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每人扣10000元。

三、机电设备防失爆管理制度:严格检查井下机电设备防爆工作,每周开展专项防失爆检查,如全月未发现失爆隐患,奖励电工5000元;如发现一处失爆隐患,电工罚5000元/处。

四、安全隐患管理制度:为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隐患过班.如出现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扣区队长和责任人各1000元/次.发生人身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

五、顶板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控制顶板事故发生的关键,严格把关,每周进行一次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工程要处罚.因质量问题而造成垮顶事故罚2000元/次,安全管理人员和区队长个人各承担罚款。

六、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是煤矿长期的工作,事故的80%是因“三违”造成的,要遏止“三违”现象,只有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凡三违者.罚款1000元/次,并在全矿做检查。区队领导要承担罚款的60%,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

七. “一能三防”管理。严格做到以风定产,杜绝任何瓦斯事故,严把瓦斯关,对违犯瓦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5000元/次,取消年终各种奖励。

八. 全年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特殊贡献者给予重奖,安全工作先进队组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经济制度汇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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