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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与制度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2

安全设施与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设施与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行的基石,它们如同一堵无形的防护墙,保护着员工的生命安全与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安全制度的建立不仅体现了对法规的遵守,更是对企业责任和人文关怀的体现。通过预防性的规定,我们可以提前规避潜在风险,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列出各岗位的操作步骤,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2.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措施,确保在危机发生时能迅速响应。

3.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4. 危险源辨识与管理:识别并控制可能的危险因素,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 制度应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部门、岗位,制定具体的安全规定。 - 实时更新: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安全制度需要定期修订。 - 可执行性:制度应明确、简洁,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避免空洞的条文。 - 监督与考核: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并将安全表现纳入绩效考核。

安全设施与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其严谨性、实用性和持续改进是保障企业安全文化的关键。只有将安全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安全设施与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设施与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对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公司生产车间的施工、生产场所(以下统称为“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状况,必须进行有效监控,规范其采购和进场验证、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设施,是指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保护作业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种防护设施。主要包括:

⑴ 作业场所中对危险作业区域的围(挡)护设施,如施工现场的“四口”防护和坑井、阳台、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设施等。

⑵ 作业场所的支护和加固设施,如施工现场脚手架、承重架设施,基坑支护设施等。

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车间生产用电安全中的保护接零、重复接地、避雷接地、漏电保护等电气安全防护设施。

⑷ 安全警示、指示设施及安全标志。

3、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围墙(挡)等临时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监控与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安全护品”)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简称“个人护品”)、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简称“重要护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简称“特种护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漏电保护器、电缆线、电焊机二次侧保护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二、采购和进场验证

1、工程项目部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对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行策划,并列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2、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司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向合格的供应商采购或租赁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被授权自行实施采购或租赁时,应对不在名录中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形成记录。具体程序和规定参照公司《物资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3、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场验证方法包括: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产品3c认证证书,查验实物质量,按规定要求抽样复试。同时可参照公司《进货物资验证规定》。

4、进入作业场所的安全护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等重要护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现场使用。

设备租赁分公司必须为所提供的钢管、脚手架扣件等周转材料提供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5、由使用单位物资材料供应部门(材料员)具体负责作业场所安全护品进场验证,并形成记录。相应规定如下:

5.1 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除锈、防锈处理,并按规定对钢管进行油漆(由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漆防锈漆,工程项目部漆标识漆)。

5.3严格实行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

5.4 现场使用的安全帽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国家标准(现场管理人员为黄色,指挥作业人员为红色,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为蓝色,操作工人为白色)。

6、分包单位采购或自带安全设施、安全护品时,工程项目部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实施如下要求:对采购资料或合同进行签认,对进场的安全物资共同验证,对验证状态进行标识和记录,防止误用或错用。

三、安装验收

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意见。

2、安全设施安装后使用前的安全验收内容应包括:

2.1 专业性较强的安全设施分项工程必须首先验证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包括搭设和拆除两部分内容。对于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针对性不强、无法有效指导实际操作的,均不予验收。

2.2 对相关操作人员的资格能力、持证上岗情况进行验证。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与实际操作人员相对应。

2.3 对现场安全设施的安装搭设、安全保险、保护装置及使用性能等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记录。

3、作业场所所有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确保操作人员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2、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挂设验收合格牌,明确安装、验收人员姓名。

4、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尤其在主要作业部位和作业点、主要通道及危险区域必须挂设相应的安全标志。

5、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应建立台帐,并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和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查记录由各使用单位存档。

6、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动。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时,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如下:

7.1 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发给不同的护品。

7.2 多工种作业的,按基本工种发给。并根据实际作业需要加以补充。

7.3 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护品未到期的,须继续使用。

7.4 报废的个人护品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8、作业现场应落实专人,加强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安全护品、安全设施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材料,并经适当保养后存放。

9、在搭设与拆除安全设施、临时设施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搭、拆时使用的材料应集中收集、统一搬运,严禁乱丢乱抛。

10、在遇有暴风雪及台风暴雨等恶劣气候前,应及时停止作业,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加固。恶劣气候过后,应及时对安全设施加以检查,修复完善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2篇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条件“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设施“三同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安全经理负责。

2、新、改、扩、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4、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5、新产品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送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

(4)设备造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评价。

6、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7、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

8、在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到达到要求。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煤二十九处古城项目部

2022年02月01日

第3篇 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对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进行严格、有效预防控制,特编制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

3依据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文件编制。

4内容与要求

4.1安全设施管理:

4.1.1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是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防止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1.2承包单位给施工项目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附录h“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4.1.3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脚手架、井字架护栏、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闭琐装置、保险装置、安全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有效。

4.1.4各施工承包单位每年年初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更新、完善安全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1.5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展及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

4.1.6施工中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因施工需要确实需改变时,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安全监理师、专责工程师及专职安全员同意并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完工后立即恢复。

4.1.7各种施工安全设施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4.1.8各种施工安全设施存在问题时,必须马上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完善之前,不允许开工。在架子板、楼梯、地板、房顶及作业面出现孔洞时,除立即组织维修外还应立即设置围栏,做好防护措施,悬挂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或派人专门把守。

4.1.9各施工任务完成后,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领导批准方可拆除,临时安全设施拆除后必须马上恢复正式的安全通道。对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必须有拆除方案、安全设施,并派专人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4.2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4.2.1安全帽必须做到每人一顶、个人保管使用,并建立定期领用制度。

4.2.2安全带、安全腰绳、防冲击目镜、绝缘手套、靴、各施工班(队)应根据施工范围和特点配备足够的数量。

4.2.3每个电焊工都必须配备电焊面罩、电焊手套、电焊护脚。

4.2.4施工作业火焊工应配深色护目镜。

4.2.5各施工班(队)应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由工具员统一管理,做到随用随借、定期保养、检查。

4.2.6购买上述产品,应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确保产品质量。

4.3管理要求:

4.3.1安全帽:

1)佩戴安全帽前必须检查安全帽的质量,有损伤、裂纹、无缓冲头套、无下额带的安全帽不准使用。

2)不准将安全帽乱扔或做他用。

3)施工队(班)、项目部应检查安全帽配备情况,不戴安全帽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安全帽由其母公司或项目部统一采购,具体见《安全帽管理办法》。

5)安全帽属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

4.3.2安全带及安全腰绳:

1)安全带及安全腰绳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2)安全带和安全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凡铁环或铁链有裂纹、损伤、腰带卡子刺滚损卡不牢的、绳子断股或变质腐烂、挂钩有损伤变形、皮带有损伤等一律不得使用。

4.3.3电焊面罩、手套、护脚:

1)电焊工作业时应戴面。罩、手套、护脚,并做到有损坏时及时更换。

2)购买时每件产品都必须附有“产品检验证”并注明制造厂名称或简称及制造日期。滤光片还应注明遮光号。

3)电焊面罩的滤光片按遮光号分类,使用时应按使用情况选择滤光片。

4)焊接作业累计每8h(小时)最少更换一次新的保护片,以保护操作者的视力。

4.3.4绝缘手套与绝缘靴:

1)绝缘手套、靴,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验查,发现有破损,变质、受潮、鞋底磨损的禁止使用。

2)应由专人保管,保管时注意防潮。

4.3.5高处作业工具包或工具袋:

进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结实的工具包或工具袋。

4.4检查与考核:

1)未按本标准执行的一律以违章作业论处,各级施人员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2)未按本标准执行造成事故的应按管理范围严肃追究主要责任。

3)对有意损坏保护用品、防护工具者应予从严处理。

4)对有意拆除或损坏安全装置、安全标志、遮栏者应从严处理。

第4篇 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 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 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 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第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条件“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设施“三同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安全经理负责。

2、新、改、扩、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4、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5、新产品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送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

(4)设备造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评价。

6、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7、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

8、在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到达到要求。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煤二十九处古城项目部

2013年02月01日

安全设施与制度汇编5篇

1、目的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3、工作职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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