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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安全制度汇编13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10

执法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指路灯,引导我们规避风险,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与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信任度。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维护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2.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

3.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术语,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和遵守。

2. 实用性优先:制度需结合实际工作环境,避免空洞无物的条文。

3. 定期更新: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法规的变化,安全制度应及时调整更新。

4. 执行力保证:制度的制定要与执行分离,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执行力。

5.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对安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制度是企业的生命线,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要以严谨的态度制定和执行,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共同构建起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

执法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3、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__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__县安监局煤监股

2022年3月1日

第2篇 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__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对联合执法申请进行确定,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中的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七条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临时的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九条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服从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统一行动。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条联合执法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行动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单一部门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应急启动机制。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按照预案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二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或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时,应迅速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参与联合执法或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坚持“集中联合执法,分部门处理”的工作原则。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参与联合执法的监督人员向各自的部门申请立案、调查、并由其部门裁决、执行。对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后,执法部门应将执法处理情况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以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工作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努力学习政治,结合局机关下达的政治学习计划,按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定期开展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树立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生产安全的大局观念。

2、不断钻研业务,提升执法监察能力。认真学习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政策,加强对行业生产特点的研究,明晰生产操作规程。

3、加强执法、办案程序的学习,明确简易程序的操作要点,掌握一般程序的要素和结案的审批程序。

4、坚持日常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日常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由支队统一组织。

5、建立专用学习笔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保证学习质量。

6、每周五下午为自学学习时间,每月末最后一个星期的周五为集中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不得占用。

(二)请销假制度

1、请假由申请人向所在的大队领导请示,在市区内请假一天的由主管副支队长审批,连续两天以上的由支队长审批。

2、请假人出市辖区的,由主管副支队向支队长呈报,由支队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间超过7天的,由支队报主管局长批准。

4、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予准假,极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5、申请人不得越权请假,不得擅自超假,需要续假的要按照请假规定,逐级审批。

6、请、休假结束后,按照请假的程序销假。

(三)车辆管理制度

1、管理职责

(1)局车队负责支队机动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燃油供应、审验和车辆档案管理等工作。

(2)如遇紧急情况而局车队负责人又因故不在时,支队领导可以直接安排车辆,并及时通知局车队负责人。

2、工作用车

(1)工作用车本着积极保障、相对固定、先急后缓、集中调配的原则进行安排。

(2)各大队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向支队报用车计划。

(3)出市工作用车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由局车队负责人具体安排。

(4)支队车辆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时,经分管局长或支队长批准后乘用出租车。

(5)车辆保养和维修、燃油控制、事故处理按局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3、其他用车

原则上工作车辆不许私用,更不得越权申请和审批。需要时在银州区内的由主管副支队长审批;在市辖区内的由支队长审批;出市的由主管局长批准。

(四)工作汇报制度

1、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 (1)支队和上级组织布置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2)执行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3)案件的板栗和结案情况; (4)阶段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规划及设想。 (5)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2、请示汇报的方式:

能当面答复的,一般由汇报人员直接向主管领导口头请示,需研究后答复或办理中需作文字依据的用书面请示报告单。 3、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的开展情况,每月向支队领导口头汇报一次,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一般采取会议集体汇报的形式进行。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汇报,也可分别汇报。半年及年底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书面汇报。 4、支队每季度向局主管领导综合汇报一次。 5、汇报要逐级进行,不得越级汇报。如极特殊情况来不及汇报的,应及时进行补报。

(五)案件审批制度

1、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履行简易程序的由大队负责人直接审批。

2、一般程序罚款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的副支队长审批。

3、罚款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支队长审批。

4、罚款在30000元以上或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举报案件的受理由大队进行登记,由支队长根据管辖范围,指派大队处理。

(六)着装规定

1、严格按照安监系统发放的标志佩带。        2、执法监察时,必须着规定的制服,着装时要整齐划一,单位内部必须统一。        3、 着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4、穿制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不超过三厘米,不得赤脚穿鞋。        5、集体活动或参加局大型会议时,应当着制服参加,且支队内部统一。

6、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支队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规定。        7、上、下班时应着便服,不得着执法监察服装到饭店、洗浴或娱乐场所等活动。

(七)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八不准

1、不准伺私枉法,办人情案,禁止向生产经营单位通风报信。    2、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3、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禁止酒后参与执法活动。    4、不准收受生产经营单位礼品和钱物,禁止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5、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禁止赌博和变相赌博。    6、不准为企业提供或销售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产品。    7、不准用公车办私事,禁止公车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

8、不准随意变通法律规定和降低处罚标准,禁止出现办案不公现象。

(八)会议制度

1、支队办公会议

(1)支队办公会由支队长主持,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综合负责会议记录。

(2)会议主要内容

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②研究决定支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

③研究、部署、总结支队的阶段性工作。

④研究各大队提出的需要支队决定的事宜。

⑤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2、队务会议

(1)队务会议由支队长主持,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各大队负责人参加。

(2)会议主要内容

①各大队负责人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近期工作计划和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②统一调配安排各大队工作。

③讨论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3、全体人员会议

(1)全体人员会议由支队长主持,支队全体人员参加,综合负责会议记录。

(2)会议主要内容

①传达、学习、落实上级指示、文件以及市局办公会议精神。

②传达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③各大队负责人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

④支队总结前期全面工作,布置近期工作计划。

⑤其它需要研究部署的工作。

4、会议纪律

(1)未经支队长批准,不得无故不到会,否则按矿工处理。

(2)会议期间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喧哗、议论、打瞌睡。

(3)认真做好会议笔记。

(4)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保密制度

1、不该问的案件机密绝对不问。

2、不该看的案件机密绝对不看。

3、不该记录的案件机密绝对不记录。

4、不该传播的案件机密绝对不传播。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案件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案件机密。

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案件材料。

8、不携带机密文件、案件资料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文件处理制度

1、支队文件印发

(1)支队文件由内勤或有关大队负责起草。

(2)草拟公文要言简意赅、文理通顺、字迹清晰、标点符号正确,符合统一的公文格式。

(3)文件草稿誉清后,必须由大队负责人校对、核稿后送综合,再由综合负责人填写主题词后送支队长签发。

(4)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经队长办公室讨论决定,由支队长审签:属于某一业务方面的文件,由大队长审核后送支队长签发。

(5)文件审签字后,由内勤按文件内容统一编号、打印、并负责文件的发放和归档。

2、外部来文处理

(1)外来文件、电报、资料等,一律由内勤负责签收、拆封和登记处理。

(2)外来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急密文件要注明签收时间。

(3)各大队收到的文件、参加会议带来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交综合进行来文处理,不得私自截留、藏匿、遗失。

(4)外来文件经登记处理后,由综合负责人根据文件性质和内容,提出拟办意见,交支队长审批后转有关大队传阅或者办理。

(5)文件传阅必须及时、快速、急办文件必须当日传完,普通文件必须在三日内传完。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做到不拖、不压。文件传阅禁止横向传送。

3、文件管理

(1)综合负责文件、资料的统一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太帐,加强文档管理,防止错乱、遗失。

(2)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定借用时间。要做到谁借文、谁签字。

(3)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秘密文件一般不得传阅、借阅,如确需传阅、借阅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并按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阅、借阅和收回。

(4)综合要对文件、资料经常进行检查、清理、归类,做好文件的催办、清退和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考勤制度

1、综合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

2、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3、各大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考勤表报综合汇总。

4、工作人员生病,必须持定点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经支队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5、工作人员暂时离岗由大队长批准,时间较长的按照请销假规定执行。

6、大队之间因工作需要,调派大队之外的人员配合的,由大队长申请,由主管副支队长调派,不得越权调派,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不得离岗。

(十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支队行政、业务印章由综合负责人保管。

2、式样印章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综合方可准予用印。

3、用印必须规范。盖出的印章要做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4、要加强印章管理,严禁私用、出借或者遗失。

5、严禁继续使用废止的印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封存或者销毁。

6、对私用、出借、遗失印章或者继续使用作废印章的,一经发现,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可以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7、对因私用、出借、遗失印章或者继续使用作废印章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十三)物资、器械管理制度

1、综合负责全支队所有物资、器材的购置和管理工作。

2、各大队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队长审核同意后,由综合统一购置。

3、支队物资和办案专用器材由专人保管。需要使用时,由需用大队办理借用手续。

4、支队物资和办案专用器材不得外借或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私用的,必须经支队长同意。

5、借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保管人员要严格检查物资、器材的各项性能,确保物资、器材的正常、完好,并办理归还手续,否则不得入库。

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物资、器材,由使用人员按原价赔偿。

第4篇 氧化镍车间安全执法与督察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和规范车间安全检查督察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 检查方式

安全监督检查分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两种形式;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综合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临时性监督检查。

二. 检查监督的职责

1. 车间定期安全监督检查由车间主任牵头组织,安全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积极配合;

2. 车间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每星期开展一次;检查以安全管理和人、机、环匹配为主要内容,同时要根据近期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形式有所侧重;

3. 车间专业性安全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实行抽检和必检相结合的方式;由车间主任带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易燃易爆(含消防)、压力容器及起重设备、电气设备检查或抽检;

4. 临时性安全检查由车间按照近期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车间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问题为重点,随时由车间主任组织监督检查;

5. 日常巡检以生产组织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行为、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信息相互沟通为主要内容,不要由安全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6. 每次检查后,要填写“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表”,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并签写检查者名字。安全员根据隐患情况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要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7. 车间主任及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根据自己的检查职责和检查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逐条检查,做到不漏项。

8. 对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敷衍了事,有以下行为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因检查不认真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的;

(2) 因复查确认不认真或未复查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的。

(3) 凡是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对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班组;

(4) 对于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部位的重复隐患,对隐患所在班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氧化镍车间

2009-12-31

第5篇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政府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政府,经县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联合执法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县政府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县政府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氧化镍车间安全执法督察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和规范车间安全检查督察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 检查方式

安全监督检查分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两种形式;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综合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临时性监督检查。

二. 检查监督的职责

1. 车间定期安全监督检查由车间主任牵头组织,安全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积极配合;

2. 车间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每星期开展一次;检查以安全管理和人、机、环匹配为主要内容,同时要根据近期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形式有所侧重;

3. 车间专业性安全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实行抽检和必检相结合的方式;由车间主任带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易燃易爆(含消防)、压力容器及起重设备、电气设备检查或抽检;

4. 临时性安全检查由车间按照近期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车间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问题为重点,随时由车间主任组织监督检查;

5. 日常巡检以生产组织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行为、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信息相互沟通为主要内容,不要由安全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6. 每次检查后,要填写“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表”,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并签写检查者名字。安全员根据隐患情况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要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7. 车间主任及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根据自己的检查职责和检查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逐条检查,做到不漏项。

8. 对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敷衍了事,有以下行为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因检查不认真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的;

(2) 因复查确认不认真或未复查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的。

(3) 凡是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对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班组;

(4) 对于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部位的重复隐患,对隐患所在班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氧化镍车间

2009-12-31

第7篇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政府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政府,经县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联合执法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县政府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县政府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8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

第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 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 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六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基本情况;(二)立案时间及编定的案号;(三)案件来源;(四)相关材料及立案理由;(五)立案批准人;(六)批准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作销案处理,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原立案批准人审批,并于批准销案当日,送大队内勤岗登记备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撤销案件的档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第八条 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一)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未及时进行调查的,督促执法大队及时调查取证;

(二)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3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督促及时结案或办理报延手续;

(三)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督促及时纠正;

(四)应当作销案处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三日未销案的,督促及时办理销案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我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四)已登记的案件,不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10篇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范本怎么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政府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

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政府,经县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

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

联合执法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县政府联系,申请协调解决。

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县政府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执法大队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 证据种类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_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为了弄清一定的案件事实,对于与争议有关的物证或现场通过进行拍照、测量等勘验活动,将勘验结果制成的笔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市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因案件的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必须收集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向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邀请其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如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事实不清或者手续不全,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3、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__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__县安监局煤监股

2014年3月1日

第13篇 港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

第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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