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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是政府机构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规范体系。它涵盖了执法程序、职责划分、行为准则、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
包括哪些方面
1. 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的步骤和要求,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
2. 职责划分:界定各部门、各岗位的执法权限和责任,防止权力滥用或职责模糊。
3. 行为准则:规定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公正执法等标准。
4. 监督机制:设立内外部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5. 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设定处罚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重要性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法律权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增强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2. 保障公民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提升行政效率:明确职责分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减少纠纷和冲突。
4. 促进公正公平:通过监督和责任追究,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方案
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方案:
1. 立法完善:结合实际需求,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2. 制度细化:详细规定每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3. 培训教育: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制度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
4. 技术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执法透明度,如推行电子化执法记录,便于监督。
5. 强化监督: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6. 激励约束:设立激励机制,表彰优秀执法行为,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立法、制度、人员素质、技术手段、监督机制等多个层面共同推进,以实现高效、公正的行政管理,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质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第2篇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执法效能,普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政水平和全民法制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行政执法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以案释法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工作以案释法。
政策法规科负责以案释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受委托执法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四条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例,释法讲道理的主体应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例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与进行释法说理。对有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论等严重后果,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八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录像方式做好记录。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司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工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论动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示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同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以案示法;
(三)利用政务大厅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举行听证会,普法知识竞赛,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等进行评估,准备好以案释法资料以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后,应当及时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以案释法的最大效应。
第十五条 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既要有实体法案件,也要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授、座谈等方式进行,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应当定期对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展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第二十条 以案释法的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碍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论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 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案件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案件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福泉市安全生产2019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或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部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各科室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统一整理,形成报表。于1月20日前报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汇总后报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好报送执法大队。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九条 各监管科室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5篇 行政执法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1、为使我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局长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稽查室负责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和立案案件的具体办理;棉花检验室和办公室协助稽查室开展日常执法工作。局内设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3、各岗位工作职责:
3.1局长工作职责。
3.1.1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
3.1.3负责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3.1.4组织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3.1.5组织本局权限内的案件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本局案审委主任委员。
3.1.6经常听取副局长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1.7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
3.1.8按行政机关委托的权限,组织办理委托行政执法案件。
3.1.9有计划的组织全体员工的政治学习,分批、分期进行业务培训。
3.1.10督促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保证纤维检验工作科学、公正,以维护专业纤维检验的权威性。
3.1.11统筹合理运用各项经费,自学遵守各项财经法纪,严格开支审查,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3.1.12主持和召开全局员工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讨论提出工作意见及各阶段工作总结。
3.1.13定期或不定期向局领导汇报纤检工作,对重大的纤维质量发展趋势,及时向主管局和有关部门通报,疏通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同省纤检局及各市(地)纤检机构的联系,交流监督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本局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纤维质量管理水平。
3.2副局长工作职责。
3.2.1协助局长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
3.2.2协助局长领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3.2.3协助局长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3.2.4协助局长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3.2.5协助局长组织安排局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局案审委副主任委员。
3.2.6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3.2.7在局长的授权下审批、签署有关执法文书。
3.2.8协助局长组织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案件。
3.3稽查室工作职责。
3.3.1在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领导下主持全局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局长和副局长负责。
3.3.2负责组织办理本局立案案件。
3.3.3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本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
3.3.4对办理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执行处理决定。对本局其他执法人员局做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3.3.5在规定范围内签署执法文书。对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负责向案审委及时汇报案情。
3.3.6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听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
3.3.7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组织工作。
3.3.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信息统计工作。
3.3.9组织本局办理案件的立案归档以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
3.3.10负责消费者产(商)品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3.4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3.4.1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根据本局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4.2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3.4.3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局办理案件及执法行为负责。
3.4.4对符合现场处罚规定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3.4.5负责制作执法文书且使用文书规范。整理归档已办完的案卷,做到齐全整齐。
3.5档案员岗位职责。
稽查室设一名档案员,在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3.5.1负责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办案人交来的案卷,统一编号归档存档。
3.5.2对内容不齐、不规范的卷宗有权责成案件承办人汇齐。
3.5.3负责科室资料、刊物的收集、整理及保存。
3.5.4加强信息交流,对执法人员局办案件情况及时汇总、统计。
3.5.5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3.5.6负责资料、档案的保管、安全、保密工作,不丢失、不遗漏。
3.6抽样人员岗位职责。
3.6.1负责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抽样。
3.6.2负责质量抽样单的填写。
3.6.3负责对局抽样品的包装、封存、运输的费用和办理入库的工作。
3.6.4对不符合标准的批量及随机抽样规定的有权拒绝抽样。
3.6.5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3.6.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市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第二条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进行管辖。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现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第六条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七条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证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制作执法文书要做到: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叙事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条送达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结合市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第十四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出《结案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纤检局备案。其中后三类案件必须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盛市局关于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国家法律,坚守工作岗位,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贯彻执行有关纤检法规、规章。
四、加强学习,熟悉从监督检验到法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五、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深入实际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没款额,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严格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各类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纤维质量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樱
第五条文书书写有单位量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在纤维质量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验(检定)委托书;(5)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信阳市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第三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第五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第六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案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内容保密。
第七条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单位行政处罚意见》,交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是否越权管辖。
第九条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报。
(二)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进行休会调查。
(三)有权改变案件承办人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国家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局能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2、罚款数额较大的。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局处理意见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弃权。
第五条局里应在接到申请听证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案审会办公室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如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持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局案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亦可委托局案审会委员担任,负责听证会顺利进行。
第八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四)行政相对人申辩和质证;
(五)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结束;
(八)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交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将听证笔录及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议。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局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
(一)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
(二)非法拘禁或滥用封存(登记保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
(四)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五)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八)截留、私分罚没款物,利用职务之便索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九)以收代罚或者以罚代刑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立案查处的案件,因证据失实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因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不履行审理职责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过错的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责任追究,原则上有本局负责。
第七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有关人员认定执法过错,追究错案责任。
第八条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其中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市常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
第三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第六条处理没收物品,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采取销毁、拍卖或其他法定的方式。
第七条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
(1)危及人体健康的;
(2)没有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有2名以上纤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内容。需要拍照或录像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八条经检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可以标明“处理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拍卖,也可以采用其他法定方式处理。
拍卖和变卖局得必须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款额;已经上缴国库的,报请财政部门退库返还。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的,应予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局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樱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市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市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龋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龋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常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人带回,难以携带的,由被抽单位按规定时限送达指定地点,复验用的样品存放于被检单位。
第八条检验过的样品,除已损耗或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厂、销售的外,执法人员应在送达检验报告后的15日后退还样品。对于不准出厂、销售的样品,在对产(商)品作出处理意见后,和予以处理的产(商)品一并进行处理。不属违法的产(商)品,存放与被检单位的复验用样品应及时启封。
第九条执法单位和承检单位应对样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样品丢失、难以检验及应退还的难以退还,其有关人员应承担样品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样品的抽娶保管及检验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
一、为及时掌握全市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局称统计报告是指省纤检局和市局要求本局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是指在进行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有关工作动态。
三、本局行政执法的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由稽查室负责。
四、我局在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
问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及时反馈给局长。必要时向分管局长汇报,研究意见予以处理。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执法工作动态,应及时反馈给局长,由业务室提出分析意见,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应由局长向分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重大案情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或局长直接报告,以便及时安排查处。
六、本局实行案情通报制度。办案人查处的违法案件,认为在全市范围内有进一步查处的必要,经分管局长同意,应及时向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部署查处工作。
第6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本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投诉或举报:
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2、认为行政机关不覆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4、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5、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2、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七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八条、要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有档案查,领导签字,投诉、上访人签字要真实齐全,相关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九条、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