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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池内作业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2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

有哪些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涵盖了一系列确保安全与效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业前的检查:包括对设备的安全性能、通风条件、照明设施及个人防护装备的全面检查。

2. 作业许可:实施作业前需获取相关负责人签发的作业许可证。

3. 人员培训: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训练。

4.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如窒息、淹溺或有害气体泄漏等。

5. 监测与通信:设置有效的监测系统,保持与地面的持续通信。

内容是什么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作业计划:详细规划作业流程,明确每个步骤的安全措施。

2. 现场监护: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随时观察作业环境变化。

3. 限制人数:根据空间大小和安全规定,限制同时在井下或池内的作业人数。

4. 定期通风:确保工作区域的空气流通,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5. 个人防护: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呼吸器、安全头盔和救生衣。

规范

执行这些制度时,务必遵守以下规范:

1. 不得擅自更改作业计划或忽视安全规定。

2. 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行动。

3. 保持设备的良好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

4. 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做好作业记录。

重要性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的严格执行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运营效率。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事故,不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影响生产进度,甚至损害企业声誉。因此,每一位员工都应将安全制度视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每一项作业都在严格的规程下进行。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范文

第1篇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

一、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有主管工艺、设备技术员签字同意。要确定注意事项,准备相应的工具,如安全带、绳索等。

二、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指定负责人,安全员、抢救人员。作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井下、池内人员系好安全带后,安全带上的保险绳应由井上、池上人员负责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强制通风。如无强制通风条件,应使其自然通风半小时以上,使用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合格方可作业。作业中连续测量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时,必须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内人员连续工作达半小时后,必须替换。

六、井下、池内作业完成,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2篇 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使用及试验制度

为了防止井下低压供电系统漏电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安全及矿井安全,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我矿井下漏电保护的作用,确保低压检漏装置运行正常、动作灵敏可靠,特制定以下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使用及试验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装设、使用及试验

(一)井下各变电所低压母线上的总开关应装设带漏电跳闸与漏电闭

锁功能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低压母线上所有分支馈电开关应装设带检漏跳闸与漏电闭锁功能的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形成两级具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系统。并且要求选漏保护具有一定的延时性,延时的级差时间为200-250ms,不准超过250ms。作为各分支开关选择性漏电保护的后备保护,不允许总检漏单独使用。

(二)井下各配电点进线端母线上的三级或四级分支开关,应装设带漏电闭锁功能的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与变电所内两级分支选漏保护配合形成三级或四级选择性漏电保护系统。如因开关的生产厂家不同,选漏保护无法配合时,第三级或四级分支开关选漏可不做漏电保护使用。

(三)磁力启动器必须具有漏电闭锁功能。

(四)各变电所内所有带漏电保护装置的开关按要求正常使用。每新搭接一趟线路在使用前,有机电电队负责对该支路开关选漏保护装置分别作一次按钮漏电跳闸试验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第三级或四级分支馈电由使用单位负责作按钮漏电跳闸试验,确保漏电保护灵敏、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特别是各变电所内二级选漏保护装置,机电队值班配电工、检修电工应经常检查,保证检漏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当检查中发现电网绝缘1140v系统低于50千欧、660v系统低于30千欧时,应立即寻找出那一支路绝缘降低,并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由调度室通知使用单位停电遥测,查找故障点。如果使用单位不及时查找故障,机电队在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有权停止供电。

(六)运行中的二级选漏保护装置,机电队及相关区队配合每季度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试验前一天由机电队负责在调度会通报试验支路名称、影响单位、影响时间及配合事项等。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做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时,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支路开关应分别在支路开关的最末端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试验方法是:停最末端控制开关的电源(按正规程序操作),在最末端的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按不同电压等级接入试验电阻(1140v用20千欧、10w电阻;660v用11千欧10w电阻),然后盖上外盖后送电,按下所接开关的起动按钮,观察支路馈电开关是否跳闸,如不跳闸应立即停掉支路馈电开关电源进行检查修理,处理不好不得送电,如跳闸,应先停电然后拆除试验电阻,恢复支路正常供电。

二、对各变电所内总漏及各之路选漏试验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各个变电所内所有检漏保护装置由机电队负责,每天做一次漏电试验。试验时必须按照试验一条线路送电后再试验另一条线路的原则。并且按照先风机专用线路(有多趟风机专用线路时按照开关顺序依次进行)然后试生产线路的顺序进行。具体试验时间如表所示,不再另行通知。

试验地点 试验时间

中央变电所 8:00-8:30

采区变电所 8:30 0-9.00

(二)在试验时间内所有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相关单位电工必须提前到位配合试验,掘井工作面必须保证风机能够自动倒台,并且当风机专用线路试验跳闸后,变电所应立即送电恢复供电。各使用单位电工随即送本单位馈电开关,把风机倒入风机专用线路。以备试验生产线路。凡因风机不能自动倒台或风机专用线路试验后未及时送电把风机倒入专用线路而引起的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由各单位负责并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因生产线路未送电影响生产的有本单位负责处理。对各变电所试验人员试验后未及时送电或试验一条线路未送电又进行另一条线路试验的,对机电队正职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在试验中出现越级跳闸或引起非试验支路跳闸的,有机电队负责并对正职每次罚500元。各变电所发现一次当天没有试验,对机电队正职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二次以上者建议矿井作出行政处理。在试验中发现不跳闸和越级跳闸的,由机电队负责立即停电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处理不好不得送电,不处理或处理不好送电的对机电队正职每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在全矿通报,记严重三违一次.

三、各单位值班电工负责对本单位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在试验中如发现有不跳闸或跳闸指示灯不亮的现象不得送电,要求立即处理。在检查中发现一次综保试验不跳闸(指示灯不亮视为不跳闸),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

四、机电队试验人员必须把检漏保护装置、试验情况用标准的试验记

录本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名备查。

五、每月的安全检查及机电专项检查,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使用及试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发现一次漏电试验不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检查漏电试验记录发现一次未填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篇 井下中央变电所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保证现场交接班。值班人员应在接班前十五分钟到达现场,做好交接班前的检查,查阅相关记录薄,工作日记(停送电牌)各种警示牌,交接班做到“完全彻底”,接班做到“心中有数”。

二、在交接班前接班人员未能按时交接,交班岗位人员应将此事汇报有关领导处理,并坚守岗位,值班人员未办理手续不能擅自离开岗位。

三、交接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七交”、“七不接”制度。

l、交清当班运行情况,交不清不接。

2、交清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交不清不接。

3、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原因,交不清不接。

4、交清工具、材料和配件的使用情况,数量不符不接。

5、交设备清洁卫生,不清洁不接。

6、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填写不完整或实际不符不接。

7、交接不交给无操作合格证或喝酒者,非当班操作者交代情况,接班者不接。

四、准备交接班前应将各种记录填写清楚,将工具物品等整理排放整齐。双方交接班无问题,双方值班人签字后方可交接班完成。

第4篇 s矿井下配电室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必须按时在工作现场进行交接。

二、交班人员将设备运行情况、各种记录以及注意事项交待清楚,接班人员应全面认真地对各部进行检查。确无问题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交接。

三、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在下述情况下不进行交接工作:

1、设备问题交待不清不交接。

2、记录不全不交接。

3、岗位卫生不好不交接。

4、工具、配件数量不符不交接。

5、接班人员情绪异常不交接。

6、事故处理当中不交接。

第5篇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或杜绝职业中毒事故,特制定本检查规定。

井下空气及有毒有害气体要求

井下空气要求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要求

井下作业地点(无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co:最大允许浓度30mg/m3;

氧化氮(换算成no2)no_最大允许浓度:5mg/m3;

二氧化硫so2:最大允许浓度:15mg/m3;

硫化氢h2s:最大允许浓度:10mg/m3.

施工作业检测

在有自燃倾向或火灾危险(矿岩含硫量超过10~15%)的矿区施工作业前,各施工队必须配齐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器。作业时每班至少应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一次。发现超标,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并进行通风,直至达到上述允许浓度值以下,才能进行作业。

在已经发生自热,且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时,各施工队必须用自备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对相关的作业点,每班至少进行三次检测,并保证通风状况,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严禁冒险作业。

安全管理督察

安全环保部下属安全科,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点,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其它矿区,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作业点,通风设施设置安装到位,特别是运行到位。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施工队,检测、检查到位;对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作业点,有权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合格后方能作业。

第6篇 井下停送电制度

一、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配电的电气设备。

二、配电点停送电要有可靠的联系方法,要设专人负责,他人不得代替,不准约定时间,必须作到谁停电谁送电。

三、停送电必须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警示,工作完毕后方可摘除。

四、送电时要做到先试送一次,待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第7篇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流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和失爆电气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矿灯。

第8篇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煤发(2007)7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

(三)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第9篇 井下配电室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必须按时在工作现场进行交接。

二、交班人员将设备运行情况、各种记录以及注意事项交待清楚,接班人员应全面认真地对各部进行检查。确无问题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交接。

三、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在下述情况下不进行交接工作:

1、设备问题交待不清不交接。

2、记录不全不交接。

3、岗位卫生不好不交接。

4、工具、配件数量不符不交接。

5、接班人员情绪异常不交接。

6、事故处理当中不交接。

第10篇 某矿重大水害井下撤人制度

煤矿生产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作业地点受到水患、瓦斯、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及顶板等威胁,作业环境恶劣、不安全因素很多、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杜绝伤亡事故发生,依据《晋中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特制定我矿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1、在矿井发现矿井有滴水、淋水、渗水、煤壁挂汗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现场带班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并汇报矿调度室。

2、人员在撤离途中要保持沉着、冷静,听从现场带班领导的统一指挥,积及避灾,不得个人擅自行动。

3、矿调度室是发出预警通报的责任单位,当调度室接到井下灾害事故汇报后,要立即启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4、现场带班领导要立即带领所有受威胁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选择最短路线向大巷撤人,撤到安全地点后,由当班各区队长负责清点人数。

5、矿井应急预案要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职工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的紧急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在水患事故发生时,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清楚突水预兆,掌握避灾路线,一旦发生水灾按水灾避灾路线进行撤离。

8、根据我矿水文地质状况,突水预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一般预兆:

(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且淋水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锈色水迹。

(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

(3)、有时听到水“嘶嘶”声。

(4)、矿压增大,发生片帮,冒顶及底鼓。

(二)、工作面底板奥陶系灰岩含水层突水预兆:

(1)、我矿15号煤层底板有一层奥陶系石灰岩含水层,距15号煤层35m——50m)

(2)、工作面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有时可达500mm。

(3)、工作面底板发生裂隙,并逐渐增大。

(4)、沿裂隙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

(5)、底板破裂,沿裂缝有高压水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刺耳水声。

(6)、底板发生“底爆”,伴有巨响,地下水大量涌出。

(三)、松散孔隙含水层突水预兆:

(1)、突水部位发潮、滴水且滴水现象逐渐增大,仔细观察发现水中含有少量细砂。

(2)、发生局部冒顶,水量突增并出现流砂,流砂常呈间歇性,水色时清时混,总的趋势是水量、砂量增加,直至流砂大量涌出。

(3)、顶板发生溃水、溃砂,这种现象可能影响到地表,致使地表出现塌陷坑。

第11篇 某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煤发(2007)7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

(三)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第12篇 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生产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作业地点长受到水患、瓦斯、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及顶板等威胁,作业环境恶劣、不安全因素多。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我矿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

1、在矿井发现透水预兆时,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有权组织人员撤离。

2、调度人员接到透水预兆汇报,必须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命令,有避险指挥权。

3、矿井出现透水预兆时,现场人员无力抢救时,现场带班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并利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汇报矿调度室。

4、人员在撤离途中要保持沉着、冷静,听从现场带班领导的统一指挥,积及避灾,不得个人擅自行动。

5、矿调度室是发出预警通报的责任单位,当调度室接到井下灾害事故汇报后,要立即启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6、现场带班领导要立即带领所有受威胁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选择最短避灾路线撤人,撤到安全地点后,有当班各区队长负责清点人数。

7、矿井应急预案要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职工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的紧急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在透水预兆发生时,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工作面透水预兆有:

(1)煤壁(或巷道壁)“挂红”:是指积水中含有铁的氧化物,煤壁出现暗红色水锈,表明接近老空水或岩溶水。

(2)煤壁“挂汗”:指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水在自身压力作用下,透过煤岩裂缝,在煤岩层面上聚成的水珠。有时空气中的水分遇到低温煤块,也会冷凝成水珠,这是一种“假象”。可以将“挂汗”的煤壁剥去一层,如新面仍有挂汗、发潮现象,则是透水的前兆。

(3)巷道空气变冷是工作面接近大量积水时的正常现象,人进去有凉爽感,但时间越长,越感到阴凉。

(4)巷道产生雾气:巷道内温度高,接近积水时,积水渗到煤壁后,引起蒸发而形成的。

(5)煤层发潮、发暗和煤壁“挂汗”相似。

(6)有“嘶嘶”的水叫声,顶板淋水加大:这是指工作面接近高压积水时,向煤层裂缝强烈挤压与两壁摩擦发生“嘶嘶”声,称作水叫声。

(7)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顶板来压和底板鼓起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单方面受采动压力作用引起的;另一种是顶底板承受含水层静水压力和采动压力共同作用引起的,如果产生的裂隙有水渗出,则可能是后一种的结果。

(8)有臭味:是指空气中含有硫化氢气体,是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和岩溶水前的征兆。

上述透水征兆,在一个工作面不可能全部出现,只要工作面出现一两个,就有透水的可能,每个作业人员决不能麻痹大意,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告矿调度。如果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13篇 井下特殊工种交接班制度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在工作中协调一致,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制度。

l、每天上班时,必须对交接记录认真审阅,了解上一班交接注意事项情况,对所需完善工作逐一安排布署落实,并根据本班情况,需临时变动的做以调整,并对调整情况向下一班说明清楚。

2、在工作中,以确保安全,多出生产为原则,按照煤矿制定所布署的工作中心内容妥善安排生产,灵活大胆处理井下一切安全生产事项,对当班所安排处理的重要事项逐一交待清楚,让下一班人员心中有灵敏,便于安排生产。

3、每班交接人员除当面口头交待外,必须在交接记录本上写清楚日期、交班人姓名等,完善好交接班制度。

第14篇 s矿井下配电室电器试验制度

一、新装高压电器设备要做好交流耐压试验和绝缘电阻测试,运行中的高压电器设备,交流耐压试验每二年一次,绝缘电阻测定每半年一次。

二、新装的高压电缆要做泄露和耐压试验。运行中的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其绝缘电阻测试每半年一次。

三、继电保护装置的制定和检查每半年一次。

四、低压检漏保护试验每天一次,远方试验每年一次。

五、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一次。

六、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台和高压验电笔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第15篇 井下高低压停送电制度

1、日检修要严格执行停电申请书,月检修、年底大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任务书。

2、停电检修要严格执行对牌停送电制度,无牌或牌不对号严禁停送电任务书。

3、临时性的事故处理可以不办理停送电申请书,但必须由检修负责人与本区值班调度联系,并严格执行对牌制度。

4、事故跳闸后不允许试送电,待问清事故原因后,如可试送电,试送电一次,成功与否都应填写《事故记录薄》备查。

5、事故跳闸试送电不成功的,变电工立即汇报本工区值班干部,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在瓦斯检查不超限的情况下,由检修负责人与机电调度和机电工区的值班干部联系送电。

6、不论计划停电还是事故停电,需要检修或查故障的,都有要严格执行对牌制度。

7、事故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后,瓦检员必须亲自到采区变电所与这电工联系停送电,并要认真做好“要害场所来人登记”和“停送电记录”。

8、主扇停风超过10分钟不能恢复通风者,机电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地面变电所停掉相应采区内的井下高压电源。

9、未造成主扇的高压事故引起采区变电所高压停电时,变电所值班员必须立即汇报工区值班干部,工区值班干部要及时汇报矿调度的和机电调度,在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三者认真联合指挥恢复供电。

10、严禁向未经检查瓦斯的巷道供电。

11、井下发生紧急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实地紧急停电,实行紧急停电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调度,恢复送电必须听从矿调度指挥。

12、变电所内的停送电操作,由变电工执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操作所内设备实行停送电。

13、变电所外的配电点或单个馈电开关的停送电操作,由检修负责人执行,开关停电后,必须由检修负责人将开关锁住,派专人看守,非检修人员无权将开关恢复送电。

14、6kv高压的停送电操作、验放电、摘挂短路接地线等工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处罚制度

不按上述制度执行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6篇 井下氧气检测制度范本

1、安全员负责井下氧气浓度检测任务,在矿长、副矿长、技安员(管厢)领导下工作。

2、要实事求是地做好氧气检查记录、公布,严禁虚报、谎报、瞒报检查结果真实情况,严禁空检、漏检、假检。

3、不通风的独头巷道不许人员进入,要在独头口设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安全检查员要步步深入检查瓦斯浓度和氧气浓度(检支管检查),瓦斯浓度在2%以下,氧气浓度在20%以上,人员方可入内。

4、安全员现场直接用比长式气体测定器(一般用aqj-50型)和氧气检支管检查。采样分析由球胆在密闭的取样孔中采取密闭内气体,24小时之内在实验室分析氧气浓度。

5、对检测仪器应正确使用,精心爱护,妥善保管。对检测仪器要定期维护、送检,确保检测仪器的可靠和准确性,对通风系统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提出维修整改方案,保持通风良好、巷道畅通,确保正常生产,并严格按照本人岗位责任制办事。

第17篇 井下配电室电器试验制度

一、新装高压电器设备要做好交流耐压试验和绝缘电阻测试,运行中的高压电器设备,交流耐压试验每二年一次,绝缘电阻测定每半年一次。

二、新装的高压电缆要做泄露和耐压试验。运行中的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其绝缘电阻测试每半年一次。

三、继电保护装置的制定和检查每半年一次。

四、低压检漏保护试验每天一次,远方试验每年一次。

五、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一次。

六、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台和高压验电笔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第18篇 井下氧气检测制度

1、安全员负责井下氧气浓度检测任务,在矿长、副矿长、技安员(管厢)领导下工作。

2、要实事求是地做好氧气检查记录、公布,严禁虚报、谎报、瞒报检查结果真实情况,严禁空检、漏检、假检。

3、不通风的独头巷道不许人员进入,要在独头口设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安全检查员要步步深入检查瓦斯浓度和氧气浓度(检支管检查),瓦斯浓度在2%以下,氧气浓度在20%以上,人员方可入内。

4、安全员现场直接用比长式气体测定器(一般用aqj-50型)和氧气检支管检查。采样分析由球胆在密闭的取样孔中采取密闭内气体,24小时之内在实验室分析氧气浓度。

5、对检测仪器应正确使用,精心爱护,妥善保管。对检测仪器要定期维护、送检,确保检测仪器的可靠和准确性,对通风系统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提出维修整改方案,保持通风良好、巷道畅通,确保正常生产,并严格按照本人岗位责任制办事。

第19篇 井下爆破警戒制度

总则为保证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爆破作业管理,在遵守国家安全规程规范的前提下,对井下爆破作业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井下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在所有通往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二、警戒距离:浅孔爆破,直线巷道50米,转弯巷道30米。浅孔爆破的警戒距离由生产技术部门技术人员确定。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包括喊话、鸣笛哨等)和视觉信号(制作专门警示牌在各地点悬挂),使危险区域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四、每次爆破必须发三次爆破信号。第一次为预告信号,要求所有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域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爆破人员向危险区域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为起爆信号,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域,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爆破员方可起爆。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警戒岗位。全部炮响后,须经过15分钟后方能解除警戒,若炮响数量与点炮数量不符,须经过20分钟后方能发出警戒信号。

五、施工单位实施中深孔爆破,必须提前一天通知总调、生产部、安环部及采场附近作业单位,并在副井口及所在中段告示牌上写明爆破时间、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六、需二次爆破的大块,应在每天下午3点实施集中爆破,并在通往爆破地点的每一个入口设置警戒,并按要求必须发出二次爆破信号。

七、巷道贯通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当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此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

八、间距小于20米的两平行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必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九、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距离炸药库30-1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补充规定)

一、井下爆破,无论是掘进(含掘进爆破),二次解炮、爆漏斗、浅采及中深孔落矿,对于作业面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爆破点的,均必须利用导爆管,实现一次点火(即一次只能利用一根导火线引爆多个导爆管,通过多个导爆管去引爆各个爆破点,也就是说一次爆破只能点一次火)。

二、每次爆破作业不少于2人共同进行,且严格执行“谁爆破谁警戒”的原则。

1、每次爆破之前,爆破人员必须提前确定警戒范围,提前做好警戒工作,确认安全可靠之后才能点火。点火之后点火人员迅速离开作业面,并撤离至安全地点等候,在此期点,爆破人员一方面必须继续对警戒范围进行严格警戒,另一方面必须密切注意听取爆破声响。

2、若点火之后,听到爆破声响并分析确认爆破声响次数相符时,自最后一声炮响后,经过半小时以上后爆破人员的警戒才能撤除。

3、若从点火开始在半小时之内未听到爆破声响或爆破声响次数不符时,爆破人员必须继续保持爆破警戒的同时,立即向所在的工段长(队长)及车间领导(经理)报告,工段及车间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加派人员保持对此爆破点的警戒达到8小时以上(自点火开始计算时间),在此之后再由工段及车间管理及技术人员对爆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自开始爆破警戒时起直至警戒撤除之前,从事警戒工作的人员不得离开警戒线,并且在此期间警戒人员必须严禁包括本人在内任何人员进入警戒范围之内,与此同时,任何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爆破警戒人员的指挥。

5、只有当爆破警戒解除之后,并分析确认作业面炮烟吹散、空气合格且不存在冒顶片帮及其它危险危害因素之后才能进入该作业面。

第20篇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

一、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有主管工艺、设备技术员签字同意。要确定注意事项,准备相应的工具,如安全带、绳索等。

二、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指定负责人,安全员、抢救人员。作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井下、池内人员系好安全带后,安全带上的保险绳应由井上、池上人员负责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强制通风。如无强制通风条件,应使其自然通风半小时以上,使用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合格方可作业。作业中连续测量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时,必须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内人员连续工作达半小时后,必须替换。

六、井下、池内作业完成,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汇编(20篇范文)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涵盖了一系列确保安全与效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作业前的检查:包括对设备的安全性能、通风条件、照明设施及个人防护装备的全面检查。2. 作业许可:实施作业前需获取相关负责人签发的作业许可证。 3. 人员培训: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训练。 4.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对突发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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