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煤矿作业环境复杂,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一套完善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定期检查:定期对煤矿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设备状态、通风系统、防爆设施等。
2. 岗位自查:每个工种员工需进行日常岗位自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 专项排查:针对特殊时期或特定问题,如雨季防水、冬季防火等,开展专项安全排查。
4. 第三方评估:引入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确保排查全面、公正。
内容是什么
1. 制度制定:明确排查标准,细化检查项目,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
2. 责任分配:确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3. 记录与报告:建立隐患记录系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跟踪整改情况。
4. 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时完成并验证效果。
5.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隐患识别能力。
规范
1. 制度执行:严格执行排查制度,不走过场,不漏项。
2.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
3. 监督审计:定期对排查工作进行审计,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4. 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排查制度。
重要性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它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灾难,维护煤矿生产秩序,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只有将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才能真正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社会和企业带来持续稳定的效益。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 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 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 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八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九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篇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矿长)
副组长:公司矿班子成员
成 员:副总工程师 安监部 机电部 生产技术部
通风部 经营管理部 财务部 劳资处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矿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
领导小组职责:
1、总经理(矿长)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分管经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4、专业副总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5、安全监察部经理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的认定是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般隐患:除重大隐患外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
1、一般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级:
a级:难度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车间、各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d级:班组现场能解决的隐患。
2、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机电、运输、防治水、顶板、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六大系统”、“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五条 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总经理组织,分管公司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每月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分管领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提升运输、防治水等系统进行评估排查,填写重大隐患排查表,由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是否有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七条 公司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由分管副职负责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由单位行政正职组织一次安全隐患等级的确认工作。
第八条 排查出的a、b类安全生产隐患,由各部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规范化管理,跟踪落实,闭环管理。每次排查隐患工作结束,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现象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之列一并排查。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a类隐患由新疆东银能源公司、龙鑫公司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各部门落实整改,安全监察部督促整改。公司安全监察部对a、b类隐患和重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处室对重大隐患和a类隐患的落实整改负有责任,对b类隐患要经常检查、督促整改,对各单位a类隐患整改方案的现场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a、b、c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a、b、c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新疆集团公司对公司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条;查出主要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条。
2、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予整改或虽经督促仍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a类事故隐患: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区队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警告或记过处分。
b类事故隐患:由单位分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科室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必要时,公司可对负有责任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c类事故隐患:由矿办给予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重大隐患: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1、对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__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 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 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 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八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九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矿长)
副组长:公司矿班子成员
成 员:副总工程师 安监部 机电部 生产技术部
通风部 经营管理部 财务部 劳资处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矿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
领导小组职责:
1、总经理(矿长)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分管经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4、专业副总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5、安全监察部经理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的认定是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般隐患:除重大隐患外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
1、一般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级:
a级:难度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车间、各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d级:班组现场能解决的隐患。
2、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机电、运输、防治水、顶板、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六大系统”、“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五条 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总经理组织,分管公司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每月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分管领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提升运输、防治水等系统进行评估排查,填写重大隐患排查表,由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是否有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七条 公司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由分管副职负责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由单位行政正职组织一次安全隐患等级的确认工作。
第八条 排查出的a、b类安全生产隐患,由各部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规范化管理,跟踪落实,闭环管理。每次排查隐患工作结束,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现象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之列一并排查。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a类隐患由新疆东银能源公司、龙鑫公司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各部门落实整改,安全监察部督促整改。公司安全监察部对a、b类隐患和重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处室对重大隐患和a类隐患的落实整改负有责任,对b类隐患要经常检查、督促整改,对各单位a类隐患整改方案的现场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a、b、c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a、b、c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新疆集团公司对公司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条;查出主要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条。
2、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予整改或虽经督促仍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a类事故隐患: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区队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警告或记过处分。
b类事故隐患:由单位分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科室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必要时,公司可对负有责任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c类事故隐患:由矿办给予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重大隐患: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1、对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__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