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有哪些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是保障矿工安全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内容:
1. 个人证件检查:确认每位入井人员的身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 穿戴装备检查:确保矿工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必备劳保用品。
3. 严禁携带物品:禁止携带烟火、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物品。
4. 健康状况评估:检查矿工是否处于适宜下井的健康状态,如无酒后作业等现象。
5. 设备检查:对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安全检验,确保其功能正常。
内容是什么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严谨、规范的原则,包括:
1. 制定详细检身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保证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设置专用检身通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矿工遵守规定。
3. 提供必要的检身设备,如金属探测器、酒精测试仪等,确保检查效果。
4. 定期培训检身人员,提高其识别安全隐患的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5. 记录和存档检身结果,以便追踪和改进。
规范
执行煤矿入井检身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1. 检查过程中保持公正公平,不偏袒、不遗漏。
2. 对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处罚。
3. 定期对检身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适应安全生产的新需求。
4. 加强与矿工的沟通,提高他们对检身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5. 与上级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报告检身情况,获取指导和支持。
重要性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对于矿工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它:
1. 预防潜在风险:通过严格的检查,可以消除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
2. 提升安全意识:定期的检身强化了矿工的安全习惯,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3. 保障生产秩序:制度化的检身确保了井下作业的有序进行,避免因个人行为引发的混乱。
4. 维护企业声誉: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彰显企业对员工安全的重视,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5.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避免因违章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范本
第1篇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范本
1、检身员由把钩工担任,按时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2、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循私情,要做到入井人员人人必检。
3、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检身员的检查。
4、检身员有权对违章或扰乱阻挠检身员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5、检身员必须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和领灯人数三对口。
6、检身员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火等一切易燃品带入井下,更不能将雷管、火药带到井上。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惩处规定处罚。
7、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2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和控制实际入井人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煤矿。
第三条 各矿井必须使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制定《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二章 入井前规定
第四条 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准入井,新工人要签订“师徒合同”。
第五条 临时人员入井,要明确审批程序,进行入井培训,配带临
时入井证,并由本矿人员陪同。外来人员无本矿人员陪同,不得入井。
第六条 各区队、班组必须召开入井班前会,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并配用矿灯、自救器、
人员定位卡等。
第三章 入井登记
第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考勤、登记。
第九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入井人数的规定,并在井口公示当班入井人数。
第十条 考勤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
清点、统计工作。
第四章 出入井检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者;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三)穿化纤衣物者;
(四)被测试饮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生产作业人员未持有关安全资格证者;
(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煤矿安全规程》第 666、667、668 条所列病症)。
第十二条 检身员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坚决不许入井;检身员有权维持井口乘车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项;检身员应将当班检身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入井后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领
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十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要虚心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煤矿要支持考勤员、检身员、安检员的工作,严格入井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要做好头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发放、回收统计工作,出现意外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 矿调度室根据相关意外汇报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同时要
组织队组、考勤部门、矿灯发放室进行核查,确定具体的人员、所属单位、去向及工作任务,以便迅速查找。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煤矿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篇 煤矿入井检身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和控制实际入井人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煤矿。
第三条 各矿井必须使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制定《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二章 入井前规定
第四条 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准入井,新工人要签订“师徒合同”。
第五条 临时人员入井,要明确审批程序,进行入井培训,配带临
时入井证,并由本矿人员陪同。外来人员无本矿人员陪同,不得入井。
第六条 各区队、班组必须召开入井班前会,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并配用矿灯、自救器、
人员定位卡等。
第三章 入井登记
第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考勤、登记。
第九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入井人数的规定,并在井口公示当班入井人数。
第十条 考勤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
清点、统计工作。
第四章 出入井检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者;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三)穿化纤衣物者;
(四)被测试饮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生产作业人员未持有关安全资格证者;
(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煤矿安全规程》第 666、667、668 条所列病症)。
第十二条 检身员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坚决不许入井;检身员有权维持井口乘车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项;检身员应将当班检身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入井后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领
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十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要虚心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煤矿要支持考勤员、检身员、安检员的工作,严格入井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要做好头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发放、回收统计工作,出现意外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 矿调度室根据相关意外汇报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同时要
组织队组、考勤部门、矿灯发放室进行核查,确定具体的人员、所属单位、去向及工作任务,以便迅速查找。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煤矿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4篇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1、检身员由把钩工担任,按时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2、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循私情,要做到入井人员人人必检。
3、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检身员的检查。
4、检身员有权对违章或扰乱阻挠检身员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5、检身员必须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和领灯人数三对口。
6、检身员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火等一切易燃品带入井下,更不能将雷管、火药带到井上。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惩处规定处罚。
7、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