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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汇编规范(6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查看人数:95

存款保险制度规范

有哪些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机制,它涉及到众多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承担因银行破产而可能产生的赔付责任。

2. 银行:作为被保险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3. 存款人: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其存款在银行破产时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内容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1. 赔付限额:规定了在银行破产情况下,每位存款人能从保险中获得的最大赔付金额。

2. 保费计算: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应缴纳的保费。

3. 索赔流程:明确存款人在银行破产后的索赔步骤和时间限制。

4. 监管角色: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银行遵守保险规则,并确保保险基金的稳健运作。

规范

为了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遵循以下规范:

1. 透明度:公开赔付限额、保费计算方法等信息,增强公众信心。

2. 公平性:确保所有存款人同等受保,避免因制度设计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3. 及时性:在银行破产事件发生后,快速启动赔付程序,减少社会动荡。

4. 审慎原则:保险公司需审慎评估银行风险,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重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至关重要,因为它:

1. 维护金融稳定:通过保障存款人利益,降低银行挤兑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2. 保护消费者:为普通储户提供一层保护,减轻个人财务损失。

3. 促进银行稳健经营: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避免过度冒险行为。

4. 支持金融改革:在金融体系改革过程中,为存款人提供过渡期保障,降低改革阻力。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和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规范范文

第1篇 存款保险制度规范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

6.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

第2篇 谈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影响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央行202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50万的限额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称会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整。

超限额存款不必“搬家”

征求意见稿显示,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如果存款超过50万,银行出现风险会怎么办央行说:“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需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可能也不会出现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理论上说把500万存在10个银行是最安全的,但是我国银行破产风险很小,没有太大的必要将500万存款分成10笔存入不同银行。只是在选择存款银行的时候,要在眼前的利率和可能的风险之间进行综合考量,不能只看高利率了。

保费由金融机构承担

存款保险由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这个保险并不需要储户掏钱交保费。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在美国,是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之前有中小银行担心费率过高增加财务负担。

但各金融机构按多少比例缴纳保费,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费率可能大体在0.015%-0.02%之间,因上交保险费而造成的银行利润减少比较有限。

央行也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储户应注意“混搭”理财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

保险限额为50万元,那么习惯将大量资金存在一个银行的储户该注意了,一旦出现风险,你的钱或将损失很多。对此,大家应该最好是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混搭”理财,降低风险的同时,或许还能增加收益。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操作简单,投资者可以尝试着进行多元化理财。依然倾向稳定的投资者,投资组合中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产品比重较大,建议60%固定收益类产品+20%货币基金+20%股票等,多配置一些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本金有保障的同时,收益更稳定;而对于激进型投资者而言,投资组合中高风险的产品所占比重较大,建议50%股票等+30%固定收益类产品+20%货币基金。

此外,要想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可选择货币基金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组合,这是最经典的保本投资与风险投资组合。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_。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_,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银行利润受影响但有利长远

在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消息的刺激下,上周五银行板块整体飙涨8.44%,创下当日a股单一板块涨幅之最。其中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6只个股强势涨停。

连平表示,从存款人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将改变其“政府隐性担保、存款无风险”的固有意识,使其更加关注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选择较为安全的金融机构存入资金。同时也使金融机构强化其风险意识,促使其理性揽存、理性经营。

从银行业的市场格局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存款人对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银行的信心,为其创造公平适宜的外部环境。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将打破商业银行难以破产退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兴业银行的报告观点相对偏空,根据其测算,如果存款保险制度2023年推出,那么保费缴纳将使上市银行当年净利润的3%受到影响。

第3篇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

一、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大萧条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联邦存款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中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完善和探索,积极适应金融创新、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保障存款人经济利益、维护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稳定以及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初步探索阶段:加强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5年我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试点和准备工作。1997年底,人民银行组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从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到1993年的近60年间,全世界共有48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4年5月,欧盟制定了《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加速了欧盟成员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从1994年到2003年的10年间,全世界又有4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加速的趋势。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04年以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和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人民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始存款保险方案的论证设计和相关法规起草工作。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其中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同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还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2、实质构建阶段:社会各界达成对存款保险制度共识,努力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底发布的《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2007年1月19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年的工作日程,但后来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又被暂时搁置。

一般而言,很多国家都是在经历了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才开始考虑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因为在金融危机过后很多国家都会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和重新审视,对风险暴露严重的部分会进行完善,制定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努力构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网。当今世界,金融安全网包括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审慎监管者,第二支柱是最后贷款人,第三支柱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目前中国有了证券投资、保险保证基金,缺的就是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都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并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落实巴塞尔 iii协议的监管要求,但是在保护商业银行储户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利益方面还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会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根据金融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等风险资本金,但是这些储备资金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强调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调节银行系统的整体流动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作用,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功能来保障存款人利益,通过稳定中小金融机构达到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作用。

2023年初,国务院决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详细方案。当时是想按照分布走的设想,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而非作为实体的存款保险公司;先临时性推出“全额保险”,将来再过渡到“限额保险”。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

2023年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被视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

2023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22全国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23年政府工作重点之一是”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2023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23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2023年将积极研究论证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同年9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3、加速推出阶段: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加快立法协调工作,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2005年央行首次将”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上报国务院,这个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明确规定存款保险限额;实行强制存款保险,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管理并具有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职权;实行事前征收保费方式累积基金;实行差别费率,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但由于当时各部委对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时机和具体费率设定等核心内容的一直存在争议,大银行对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处于徘徊状态。2023年9月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之时,中国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2023年末,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由于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一直未予批复。

当前从总体来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平稳,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金融业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成本较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的经济形势决定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要越来越迫切。202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了最为详尽的评估,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在5月24日发布的《关于202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年内在金融改革方面要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且要求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全世界主要有三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种是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由政府出面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除了负责赔付外,还负责监管等;第二种以日本和比利时为代表,由政府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第三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而在保险方式的选择上,英国、日本和加拿大采取强制保险方式,德国和法国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美国则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强制性存款保险就是说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不管其经营状况如何,经营状况上的差异只体现在所收保费的费率上,实行所谓基于风险的差别保费费率。1995年全球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6个,占所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55%,而目前,共有74个国家实行强制性保险,占比上升到93%,并且,近年来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采用了强制性存款保险方式。在存款保险的赔付额方面,现阶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仅部分国家在危机时期采取过全额保险计划。

据预测,中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将先由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由各家商业银行上缴保费。每个银行账户保险上限初定为50万元人民币。对于实行保险金额上限设定,主要是考虑了当前银行机构的保费承担水平,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产生。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要保护”两小“,即中小储蓄的存款利益和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对于大额定期储蓄,今后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采取储户根据自己意愿投保银行存款责任险的方式对大额存款进行保险保障。而对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一开始就实行差别化费率,业界观点不一,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将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按商业银行属性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风险差别费率。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允许商业银行倒闭破产的开始,而允许银行破产是中国金融体系最大的改革。

三、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所在

1、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隐性担保向保险机构显性担保的彻底转变,明确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地位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性担保职能。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建立专业化的问题处置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同时,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家商业银行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

随着我国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工作完成、我国金融改革步入深水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性角色凸显,政府不应再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承担着隐性担保的职责。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已经到了这一时刻,即通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破产建立通道,打破中国巨额存款资金的”本金无风险“的安全机制,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只有将资金的本金风险放大,才能真正建设结构优化的金融体系。

2、明确商业银行存款的风险属性,允许银行破产,约束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避免货币过度扩张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资产,即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有政府来为此买单,而无需承担或较少承担破产后的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极其容易助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银行经营的正是货币这一特殊商品,而银行却无需为吸收的存款付出额外的风险溢价,这就加大了商业银行盲目进行货币扩张、过度信贷投放的利益驱动,从而加大了货币乘数,更有可能为金融系统带来潜在的不稳定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在金融体系里占据主导地位。由于银行资产的扩张具有很强的货币乘数效应,银行业的大发展导致中国陷入一种不可持续的货币发行机制。货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货币m1是指流通中的现金加银行的企业活期存款,广义货币m2则是指m1再加上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近年来,我国m2存量呈现加速上涨态势。2000年时,m2约为13万亿元,至2008年还未达到50万亿元,但自2023年起,每年跨越一个十万亿级台阶,2023年已达97.4万亿元,截止目前已经突破100万亿。事实是,我国的m2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m2量级最大的国家,是美国的1.5倍。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需要有一定规模的m2支持。然而,目前我国m2占gdp比重已经高达190%,这一比重的不断上升反映了中国经济投资效率日益低下、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问题,突显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箭在弦上,迫在眉睫。我国广义货币的过快增长对于价格的稳定及经济健康发展并无益处,其背后暴露出的是当前我国不合理的融资模式和增长模式等深层次问题。

目前若要确保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要系统性全盘思考如何降低m2,如何降低货币乘数,如何降低银行业的重要性,如何降低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高比例等一系列现实课题。只有实现这些,才能构想一个今后十年m2可控的未来。而实现这一设想,最根本的路径即是推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允许银行破产,赋予银行存款本金风险,将超过一定限额的银行存款从社会主体的”无风险资产“推动为”风险资产“,系统性削弱银行体系的资产创造能力,并真正推动货币创造效应低的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利率市场化成为金融改革主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作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一个方向,利率市场化无疑是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必然之举。由于我国银行和信贷市场占金融比重太大,只有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改善信贷的质量、效率,提高风险价格,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工作,强化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意识。

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1997年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又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放开债券市场利率被视为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2003年之前,银行贷款定价权浮动范围限制在30%以内,而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同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但不可较基准利率上浮,这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贷款管下限,存款管上限“,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权逐步放开,但人民币存款定价权却没有得到有效释放。截止2004年底人民银行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逐步放开了国内商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使得我国外币存款较人民币存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市场基础利率建设工作进入实质摸索阶段。

2023年我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又迈出实质性步伐,人民银行在6月8日和7月6日两次降息,其中6月8日的降息规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今年以来央行决定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则被市场解读为是利率市场化的继续迈进,随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取消了信用债发行价格在估值中枢上加点保护的措施,放开一级市场采取市场竞争性的方式进行定价,也被市场认为是利率市场化的侧面推进。除了相关的基础性建设会继续推动之外,2023年存款利率的上限可能继续放开。这些举措都无疑彰显着中国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信心和决心,因为对于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价格发现,纠正资金价格”双轨制“和市场的扭曲现象,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进而提升竞争力,并形成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正面积极作用,业界已经达成广泛共识。

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约束,增强市场配置资金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同样,我们也应该正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要不断加强shibor基础利率建设工作,早日确立统一的市场基准利率,提高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构建完善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市场定价基础。

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前瞻性地意识到,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正因如此,我国政府也必须在与金融机构和广大金融消费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尽快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共同作用,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

4、改变储户对银行存款的无风险认识,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

中国向来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目前中国储蓄占到gdp的50%左右。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gdp强劲增长的同时,都将经历储蓄率的下降,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未来的收入状况有更好的预期。然而,中国在gdp增长保持强劲的同时,储蓄率始终维持高位。显然,中国传统的储蓄习惯、勤劳节俭的儒家文化和规避借贷的心理不能够成为我国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的唯一原因,普通民众在不同人生阶段面临较大的财务支出压力、政府对社会保障和教育体系的支持有待加强以及银行储蓄存款以外的有限的投资渠道才是影响中国高储蓄率的重要成因。

中国的储户从来不会怀疑商业银行的信用问题,这并不表示国内的商业银行运行稳健、风控严密,而是因为储户始终认为政府会为银行的经济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储户的存款也会受到政府很好的保护,不会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从这一层面而言,银行就会因为逐利产生利益驱动,而一旦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绝对不会袖手旁观,这也会更加助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进入利益驱动-信贷扩张-不良资产-政府救助的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怪圈循环。因此,我国必须以尽快推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切入口,持续加强舆论宣传教育,让储户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尽快打消银行存款是无风险资产的陈旧观念,通过加强引导,逐步让市场在资金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让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公平竞争中来,让民营资本参与到金融改革中来,进而增加我国金融机构的活力,提升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控制力和市场化经营的竞争力,逐步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所占比重,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市场,拓宽社会公众的资金投资渠道和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体系的全方位建设工作。

5、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银行业的信心,维护储户的金融利益和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净息差实现的,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还尚未成为构成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正是由于这种高资本消耗、高成本投入、高风险投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使得我国银行业利润来源的维持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经济环境趋好的时候,银行通过增加信贷投放实现超额利润,而当经济环境恶化之时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经营风险空前释放,存款挤提和挤兑风险陡升,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让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缺失,因为在银行业集体暴利的背后,随着一件件金融机构大案要案的浮出水面,暴露出来的竟是银行内部脆弱不堪的风险管控。

金融业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和中枢,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而银行类金融机构又首当其冲,必须要让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有信心,这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控体系,优化业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社会责任,还必须要有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一同推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加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信心的有力推手,有助于维护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性。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将由政府注资和保费收入共同组成。根据国际存款保险的经验,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收取保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可能发展成为重要的金融监管工具。短期内央行会以简单分类作为划分存款保险费率的依据。但中长期来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就赋予了未来的中国存款保险公司以一定的监管职责或权限,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经营风险挂钩,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监管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6、为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有效的路径,有利于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就是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海南发展银行是建国以后中国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的银行,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一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清偿居民储蓄及合法利息等债务,提供了40亿元人民币的再贷款。海南发展银行关闭的时候虽然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称其为破产,并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也与一般破产清算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反映出我国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显性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偿债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以为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而有效的路径选择,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储户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财政及资金支出,最大限度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是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和运营的必然选择,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管控的重视程度,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银行业资源的全面优化配置,真正实现优胜劣汰,让优秀的商业银行脱颖而出,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第4篇 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学术研究的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是核心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从条例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将做到全部覆盖。

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如果仅将特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比如仅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但专门针对其他银行建立存款保险会向市场发出不利的信号,储户会认为该类银行经营风险较大才选择被存款保险制度庇护。

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储户存款账户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的上限。从条例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国际经验一样,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6.2147, 0.0062,0.10%)50万元。

但50万元的赔付标准可能对储户过度“保险”。中国人均gdp约为4.2万元,国际上主要国家最高保险限额约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该指标在亚洲的平均数为4.5。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相对滞后,按照6估计,合理的中国保险限额约为20-25万元左右。根据央行[微博]数据,50万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此外,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破产,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接盘”,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储户利益,若赔付限额太低,恐引发存款从中小金融机构大量流出,立即引发金融风险,更高的赔付上限也是为中小金融机构和日后的民营银行发展挪腾更大的空间。弊:补贴了经营激进的银行,引发逆向选择。此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也弱化了储户和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正如条例所说,最高保险限额并非一直不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gdp规模和最高保险限额能够覆盖的存款账户比例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银行危机期间,政府会考虑暂时性扩大最高保险限额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由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出资,或者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第二类是向投保的金融机构融资,比如通过征收保费或由存款保险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从条例上看,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的范围为: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见,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主要以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为主。

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给纳税人,投保的金融机构无须为其高风险经营导致的失败付出额外成本,引发道德风险。而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的融资安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的形成硬约束。

当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观。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融资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险,此外,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特殊时期会有足额的资金保障储户存款的偿付,防止危机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可能会提供流动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准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险费率是差别费率。所谓单一保费制度就是对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统一的保费水平。而差别费率机制,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特征收差异保费。

从条例上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采用差别费率。第九条指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预计我国会推出以基于风险的(可能的监管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差额费率。有两种类别差别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单确定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好”的银行补贴“坏”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激励,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

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也并非完美。一方面,风险高的投保金融机构将承担过多成本,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经营加剧恶化。另一方面,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稳定性,在银行业繁荣发展时自动减少保费,而在银行业低迷与危机时自动增加保费。

赔付时间限定为7个工作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比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及时”更为明确,储户更加放心。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后续影响

对银行利润的影响。2023年年底,商业银行净利润总计为1.5万亿元,我们测算的一般性存款余额约为105万亿元,税率以25%计。若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对整个银行业的净利润影响约为2.5%-5%。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额较大,因此,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有一定冲击。

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影响。存款保险从隐性到显性,实际上增大了存款风险,大额存款可能会流向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会负债成本上升,但50万的赔付上限还是为日后的民营银行的推出和发展挪腾了空间。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深耕资产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业的银行会受益。

对股市和债市的影响。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短期对股市偏多(银行股除外),对债市偏空。

对债市来说,首先,不存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有了更多配债资金一说。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源于银行的超储,如果央行无降准或其他宽松措施应对,那么只是发生超储转移,不存在配债资金增多的逻辑。

当然,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预示着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在经济总需求既定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意味着银行行业内竞争加剧,负债成本上升,倒逼整个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向上,金融机构会要求收益率更高的资产,对利率短期是利空。

如果单论银行股,不一定是利好。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但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担保由隐性变为显性,大户对存款仅部分担保的担忧反而会抬高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另外,存款保险制度需要银行缴纳保费,有点类似提高存款准备金,对银行净利润会产生负向冲击。

对整体股市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是一利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非银金融机构,或使部分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机构,对于原先的储蓄大户,会将部分资金配置于理财产品、股票和信托产品。从这点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股市增量资金入场。

第5篇 中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近期,我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赴四川、甘肃两省实地调研。在调研过程中,我明显地感到,当前社会各界甚至基层监管机关、商业银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程度远远低于我们的想象。比如,某商业银行省分行在有关的书面材料中认为,存款保险是由银行按照统一的比例向存款人征收保险费的制度。

他们还建议:“为避免增加存款人成本,降低其收益而削弱央行收紧流动性的政策,可考虑由存款利息税向存款保险费的转化”。某市银监分局则认为:“存款保险制度鼓励商业银行承担更大的风险”。在这样的条件下能否顺利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值得人们深思。

有关基层部门的同志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都能够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金融监管、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银行业的信誉,有助于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但与此同时,很多中小银行也都表达了对它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的担心和顾虑,需要我们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起草有关行政法规时予以关注。

担心存款保险制度会削弱其市场竞争力

某商业银行市分行、某市商业银行等单位认为,从理论上讲,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而实际上,这一制度的推出,即向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将不再为商业银行的破产承担任何责任。社会各界对中小银行的信心会因此而受到打击。为了避免损失,单位和个人更愿意将其存款存入国有大银行。目前,中小银行在信贷市场上的份额不足1/4。它们与国有大银行相比,无论在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还是资本金补充方式、政策扶持力度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如果出现储户流失、存款下降的局面,将使其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实行差别费率。差别费率幅度可能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制定。在调研中,很多基层单位的同志对差别费率的反映也比较强烈。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某省银监局的同志认为,按照上述标准去衡量,绝大多数中小银行都可能适用较高的费率。这无异于向社会披露了这些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势必严重地削弱其竞争力。他们建议,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初期,根据投保金融机构负债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固定费率。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检验后,再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忧虑存款保险制度会增加其经营成本

某省农村信用社联社、某市城市信用社等单位认为,目前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佳、资本充足率偏低、备付金的提留严重不足。该省农村信用社联社中有67个县(区、市)联社未提足备付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缺口也高达24.8亿元,资产利润率为-2.19%。该市城市信用社每年须缴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保基金等11项税费。去年一年上缴税费共计236万元。如果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存款保险费,会进一步增加其经营成本。

一些银监局、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同志认为,根据差别费率的要求,对中小银行一般会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这无疑会加重其财务负担。针对上述问题,有关基层部门的同志提出两项建议:一是,正确确定存款保险费的计算依据。他们认为,根据以往的经验,支付存款保险费很可能以年末数据为准。而每年的年末,一般都是金融机构资金回笼、存款数额增长较快的时期。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出来的保险费,数额都会偏大。这就增加了投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减少其利润。可以考虑以加权平均的数额,来计算存款保险费。二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银行,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保险费率实行有差别的优惠政策。对建立了完善的备付金提留制度,大幅度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幅度的,应适当降低其存款保险费率,从而鼓励商业银行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第6篇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英国以存款保险当事人双方共同负担损失为特征的存款安全保险制度。英国监理当局将其存款保险制度定位为共同保险制度,即在该制度下,所有损失由存款保险当事人双方各负担部分损失。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及过程

20世纪70年代,英国经历了一场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当时由中央银行出面组织各大清算银行出资建立了救援基金。该基金通过再循环存款或发放短期贷款向那些问题银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虽然该基金成功地向26家问题银行发放了大量贷款,并帮助他们摆脱了经营困境,但是这种由中央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非正式协议来应对金融危机的做法,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存款人并不能因此得到可靠的保障,难以完全避免存款挤兑现象的发生。因此,英国亟须建立正式的、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根据1979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dps:thedepositprotectscheme)。英国现行的存款保险计划是由英国新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于2001年根据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建立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servicecompensationscheme)中的一个子计划。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原有的存款保护计划与1986年建筑协会法建立的建筑业协会投资者保护计划(ips:investorprotectionscheme)、1986年金融服务法建立的投资者补偿计划(ics:investorcompensationscheme)、1975年投保者保护法建立的投保者保护计划(pps:policyholdersprotectionscheme)以及友好协会保护计划等补偿计划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1979年英国银行法提出要求于1982年成立存款保险委员会(dpb),旨在建立并运用存款保障基金,来保障倒闭银行的存款人,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其后制定存款保护计划并在1987年的银行法中被修改,银行法指定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对该计划进行管理,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是一个法定机构,其员由英格兰银行和其他银行人员组成,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一般有4名兼职成员。存款保护计划(dps)的资金来自银行,最小资金量可以用于小银行的倒闭和管理费用,而较大银行的倒闭通过从银行征收特别费用来获取资金。而且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有权向其他机构借入资金。像其他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存款保护计划(dps)也是由某个银行的倒闭而被起用。该计划中,每个受保护的存款者可以获得他们存款的90%的补偿,但不得超过18000英镑,该计划保护的存款范围包括以下银行的欧盟各国货币和ecu存款:英国银行在欧盟地区的分支机构、非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另外对于其他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存款保护计划(dps)有特别的条款,就是这类银行作为他们本国存款保护计划的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存款保护计划(dps)。

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向存款者支付了补偿后,有权优先于存款者从银行的清算人处收取股息,直到赔付给存款者的费用被还清。截至1997年dps因29个银行的倒闭而起用,共支付存款人153万英镑,其中110万已经从清算所等单位收回。

鉴于英国金融业在金融全球化及金融经营多元化趋势下,银行、证券及保险业藩篱逐渐打破,为强化监理政策及降低监理成本,1997年10月,英国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总局(简称fsa),以统一金融监理制度,并强化金融监理功能。

保险业管理委员会就是该机构整合的九个监理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自1998年6月1日英格兰《银行法》生效后,英格兰银行将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批发货币市场的权力,正式转移至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至此,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起对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理职责。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因而取代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存款保障委员会的负责机构,英格兰银行仍继续保留对存款保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的职能。英国存款保护方案是银行业广泛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存款保险加强对银行经营业务活动的监管,并作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工具。

2000年英国金融市场与服务法(fsma,2000)要求金融服务局(fsa)制定规则建立一个新的补偿计划使得在授权公司不能够或可能不能够实现消费者的要求权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整合了英国的八个保障基金,并将其分为三个子计划。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需要一个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对补偿计划进行实施和管理,这个机构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financialservicescompensationschemelimited),通过制定制度来让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对个人消费者和小企业进行补偿,重点保护最需要保护的人,而这些补偿计划中制度是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用以实现其法定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

1.机构的特征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除了具有上述的执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所制定的补偿计划的功能和特点外,其他方面的运行功能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在公司法规定的条款下进行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具有一般公司的特点。此外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有权要求消费者或机构提供信息。同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也向权利要求者或潜在的权利要求者提供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工作方式,以及在进行权利要求时消费者应遵守的规则。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公司(fscs)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又同时是隶属金融监管局(fsa)的下属独立法人机构,在职能上仅担任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委任的存款赔付。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属于英国政府公营机构,由英国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局(fsa)提供工作人员。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执行的是单一存款保险的功能,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收集和管理,以及保险的理赔工作:设立及维持存款保护补偿计划;负责存款保护补偿计划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评估及收取保费及逾期缴付费;决定存款人及其它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向存款人支付补偿;向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成员支付保费的回扣或退回。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有权获取存款补偿计划成员的信息,一般该工作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代表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执行,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获取存款保险补偿计划成员受保护存款的信息,用以计算保费征收额度,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就这些信息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

党员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图书管理制度

=相关管理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汇编规范(6篇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机制,它涉及到众多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承担因银行破产而可能产生的赔付责任。2. 银行:作为被保险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3. 存款人: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其存款在银行破产时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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