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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制度汇编10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查看人数:21

离职人员制度

有哪些

离职人员制度

离职,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员工权益、公司运营稳定和企业文化维护等多个层面。一个完善的离职人员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离职通知期:规定员工应提前多少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以便公司有足够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调整。

2. 工作交接:确保离职员工完成所有职责,将项目、文件、知识和责任移交给指定接替者。

3. 资产回收:包括公司财产如办公设备、门禁卡等,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4. 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原因,收集反馈,为公司改进提供参考。

5. 离职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工资、福利、奖金等结算事宜。

6. 保密协议:对于涉及公司机密的员工,重申保密义务,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内容是什么

离职人员制度的详细规定

离职制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涵盖上述各项流程的详细步骤、责任方和执行时间。例如,离职通知期可以设定为30天,工作交接需在离职前完成,并由人力资源部门监督。离职面谈应由上级主管或hr进行,记录反馈并存档。关于离职补偿,应清晰列出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以避免纠纷。保密协议的条款需明确,包括期限、违约责任等,确保离职员工知晓并遵守。

规范

离职人员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于规范和公正。公司应设立明确的执行机制,如设立专门的离职处理小组,负责协调各环节,确保流程顺畅。hr部门应定期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适时更新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变化。此外,公司还需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制度权威。

重要性

离职人员制度的重要性

离职人员制度不仅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体现企业对员工尊重和关怀的体现。它有助于减少因员工突然离职带来的业务中断,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雇主形象,吸引潜在的优秀人才。通过规范化的离职流程,企业能从离职员工的反馈中汲取经验,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提升员工满意度,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离职人员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2篇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

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

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

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

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3篇 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4篇 g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5篇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6篇 g公司从业人员离职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7篇 公司人员招聘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招聘、离职管理制度

1.0目的为规范人员招聘和解聘流程,实现规范化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流程,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此制度适用于电器公司所有部门(包括五金和整机)。

3.0职责

3.1各部门负责人员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的申请及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考核;

3.2管理部负责按批准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的招聘及人员入职资格的评定;

3.3相关部门及管理部负责离职员工手续的办理。

4.0规定

4.1人员招聘

4.1.1人员招聘类别

本公司人员招聘分为正式员工招聘和临时员工招聘两类。

4.1.1.1正式员工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主体,享有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待遇。

4.1.1.2临时员工是指公司由于某一段时期人手紧张,向外临时招聘的人员。临时工不占用该部门正式编制,其计酬方式采取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此外不再享有公司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权利和待遇。

4.1.1.3临时员工表现出色者,在公司有增员需求而又能胜任增员岗位要求时,可以转为正式员工,享有正式员工的同等权利和待遇。

4.1.1.4人员招聘渠道和要求本公司员工的招聘分为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内部员工中提拨(指从低职位向高职位)及内部员工推荐三种形式。总的招聘原则是:满足岗位职责要求和职位分析结果并有合法身分证明;内部人员推荐的原则为:被推荐人员在公司的表现状况作为推荐人资信度考核指标载入其本人档案;资信度有过下降历史的员工不再享有推荐用人的权利。

4.1.2人员招聘程序

4.1.2.1申请增员的条件_编制未满,因工作需要,做缺员补充的;_本部门有离、退职员工,岗位出现空缺的;_为确保公司经营正常动作,经公司会议研究或总经理指令的;_新部门成立或部门重组时出现职位空缺的;_为使公司更具活力,制造岗位竞争,需招聘储备人才的;_其它突发性有人员需求的。

4.1.2.2增员计划批准程序_生产员工由用人车间提出申请,制造部长批准;_基层管理人员以上由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4.1.2.3招聘渠道公司门口、人才市场,广告、媒体、网站,职业介绍所,学校,内部引荐,内部招聘等。

4.1.2.4面试程序_生产员工:管理部初试,车间主管复试,制造部长批准。_基层以上管理人员:管理部初试,部门主管复试,隔级领导批准。_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管理部推荐)总经理/董事长助理初试,董事长批准。

4.1.2.5入职程序_经面试合格后的新进人员凭公司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医院做身体健康检查,只有身体检查合格的员工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_由本人亲自到管理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并递交一寸彩照2张、学历证及身份证原件(验明后留复印件后退回)、未婚证或计生证复印件各1份。_入职一个月内必须与公司签订用工劳动合同;

4.2人员离职人员离职分为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四种。除自动离职和工作调动外均需亲自办理手续。员工自离职之日起与公司的劳资关系和劳动合同一并解除,公司不予录用辞退、开除及自动离职人员。4.2.1自动离职连续旷工七天或全年累积旷工十五天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人员在没有办理完离职手续前,不予结算剩余工资。

4.2.2辞职

4.2.2.1辞职是指员工因个人员工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

4.2.2.2员工辞职须填写《人员动态表》。并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交直接主管及管理部;如没有提前一个月就办理离职手续者,赔偿一个月工资给公司;

4.2.2.3员工在离职手续办理前,不得无故旷工、工作马虎、消极怠工。影响工作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职务代理人到位后,辞职人员可酌情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4.2.2.4员工按《人员动态表》的审批手续办理审批。审批程序为直接领导-部门领导-管理部-隔级领导。经各级领导同意后,交审批表交管理部才算审批流程完毕。

4.2.3.5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离职员工手续办理书》的内容在本部门进行有关文件资料、器具、工作等方面的交接,并到财务部、管理部、食堂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结清公司一切财产、物品并需各相关事项办理人或其部门负责人员签名,若丢失财物则须承担按价赔偿责任。

4.2.3.6出现辞职情形,其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有权要求管理部通知财务部暂时停发辞职者薪资直到交接清楚。

4.2.3.7管理部根据各项工作交接情况进行程序审查,核准。财务部凭管理部/制造部核算并经相关领导签发的工资单发放。离职者按规定的时间到财务部领取薪资。辞职人员不论何时办理离厂手续,领取薪资的时间均为每月三号,辞退人员领取薪资的时间,为办理离厂手续后五天内。

5.0附件:

5.1附件1:面试通知单

5.2附件2:员工入职登记表

5.3附件3:人员动态表

5.4附件4:离职员工手续办理书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第8篇 z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9篇 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人员离职制度

房地产公司项目销售部人员离职制度

◇员工离职

辞职

1、员工在辞职前一个月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报主管经理批准;

2、辞职员工持主管经理批准后的《离职移交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3、辞职员工工资计算天数以考勤记录的工作日期为准;

解聘

1、公司解聘员工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变动表》,报主管经理审批;

2、被解聘员工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签字手续,进行工作交接;

除名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除名:

1、在职期间累计受到3次书面警告;

2、严重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泄露公司或客户秘密者,同时根据其泄密给企业或客户造成的损失情况,追讨经济损失或追究刑事责任;

3、无原则顶撞、侮辱上司;

4、在同事中造谣生事、挑拨离间,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5、玩忽职守,使公司利益或财产蒙受损失;

6、有意提供虚假个人材料以及其他严重不诚实行为;

7、 渎职的员工;

8、因个人不良行为有损公司名誉的。

第10篇 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人员离职制度怎么写

房地产公司项目销售部人员离职制度◇员工离职辞职

1、员工在辞职前一个月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报主管经理批准;2、辞职员工持主管经理批准后的《离职移交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3、辞职员工工资计算天数以考勤记录的工作日期为准;

解聘

1、公司解聘员工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变动表》,报主管经理审批;2、被解聘员工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签字手续,进行工作交接;

除名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除名:

1、在职期间累计受到3次书面警告;2、严重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泄露公司或客户秘密者,同时根据其泄密给企业或客户造成的损失情况,追讨经济损失或追究刑事责任;3、无原则顶撞、侮辱上司;

4、在同事中造谣生事、挑拨离间,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5、玩忽职守,使公司利益或财产蒙受损失;

6、有意提供虚假个人材料以及其他严重不诚实行为;

7、 渎职的员工;

8、因个人不良行为有损公司名誉的。

离职人员制度汇编10篇

离职人员制度离职,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员工权益、公司运营稳定和企业文化维护等多个层面。一个完善的离职人员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1. 离职通知期:规定员工应提前多少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以便公司有足够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调整。2. 工作交接:确保离职员工完成所有职责,将项目、文件、知识和责任移交给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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