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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离职制度汇编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1

人员离职制度

有哪些

人员离职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离职申请:员工决定离职时,应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说明离职原因和期望的离职日期。

2. 离职面谈:管理者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收集反馈意见,为改进管理提供参考。

3. 工作交接:离职员工需完成当前工作的交接,包括文件、项目、设备等,确保业务连续性。

4. 资产回收:企业收回分配给员工的公司资产,如工作电脑、门禁卡等。

5. 离职结算:核算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确保按时支付。

6. 离职证明:出具正式的离职证明,以便员工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内容是什么

在执行这些流程时,需要注重以下几点内容:

1. 保密协议:对于涉及公司机密的员工,离职前需签署保密协议,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2. 员工权益: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员工离职而克扣工资或福利。

3. 情绪管理:离职面谈时要保持专业,关注员工情绪,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4. 反馈处理:对离职员工的建议和批评要认真对待,及时改正不足,提升员工满意度。

规范

建立规范的离职制度,有助于维护企业稳定和良好形象:

1. 制度明确:清晰的离职政策和流程,避免因理解不一导致纠纷。

2. 公平公正:离职处理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产生偏见。

3. 透明沟通:及时、开放的沟通能减少误解,增强员工信任感。

4. 法律遵从: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劳动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重要性

人员离职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维护秩序:规范化的离职流程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避免因人员变动带来的混乱。

2. 保护企业利益:通过工作交接和资产回收,防止企业资源流失。

3. 塑造形象:公正合理的离职处理展现企业对员工的尊重,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

4. 反馈机制:离职面谈和离职率分析,为企业改进管理提供宝贵信息。

总结,人员离职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企业内部秩序,也影响着企业的外部形象和长期发展。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至关重要。

人员离职制度范文

第1篇 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人员离职制度

房地产公司项目销售部人员离职制度

◇员工离职

辞职

1、员工在辞职前一个月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报主管经理批准;

2、辞职员工持主管经理批准后的《离职移交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3、辞职员工工资计算天数以考勤记录的工作日期为准;

解聘

1、公司解聘员工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变动表》,报主管经理审批;

2、被解聘员工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签字手续,进行工作交接;

除名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除名:

1、在职期间累计受到3次书面警告;

2、严重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泄露公司或客户秘密者,同时根据其泄密给企业或客户造成的损失情况,追讨经济损失或追究刑事责任;

3、无原则顶撞、侮辱上司;

4、在同事中造谣生事、挑拨离间,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5、玩忽职守,使公司利益或财产蒙受损失;

6、有意提供虚假个人材料以及其他严重不诚实行为;

7、 渎职的员工;

8、因个人不良行为有损公司名誉的。

第2篇 g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3篇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4篇 z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5篇 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6篇 g公司从业人员离职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7篇 某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8篇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

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

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

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

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9篇 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人员离职制度怎么写

房地产公司项目销售部人员离职制度◇员工离职辞职

1、员工在辞职前一个月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报主管经理批准;2、辞职员工持主管经理批准后的《离职移交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3、辞职员工工资计算天数以考勤记录的工作日期为准;

解聘

1、公司解聘员工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变动表》,报主管经理审批;2、被解聘员工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签字手续,进行工作交接;

除名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除名:

1、在职期间累计受到3次书面警告;2、严重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泄露公司或客户秘密者,同时根据其泄密给企业或客户造成的损失情况,追讨经济损失或追究刑事责任;3、无原则顶撞、侮辱上司;

4、在同事中造谣生事、挑拨离间,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5、玩忽职守,使公司利益或财产蒙受损失;

6、有意提供虚假个人材料以及其他严重不诚实行为;

7、 渎职的员工;

8、因个人不良行为有损公司名誉的。

=相关管理制度=

人员离职制度汇编9篇

人员离职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离职申请:员工决定离职时,应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说明离职原因和期望的离职日期。2. 离职面谈:管理者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收集反馈意见,为改进管理提供参考。 3. 工作交接:离职员工需完成当前工作的交接,包括文件、项目、设备等,确保业务连续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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