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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企业制度汇编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4

评价企业制度

有哪些

企业制度,犹如企业的骨骼,支撑着组织的运行。它们包括但不限于:

1. 行政管理规定:涵盖员工行为准则、考勤制度、假期政策等。

2. 财务管理制度:如预算编制、报销流程、审计规则等。

3. 人力资源政策: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4. 生产运营规程:涉及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安全标准等。

5. 市场营销策略:市场调研、广告宣传、销售管理等相关规则。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而适时调整。例如,当企业扩大规模时,可能需要强化内部沟通机制;面对数字化转型,可能需引入新的it管理政策。内容的制定应兼顾法规遵从、企业文化和实际操作性,确保制度的落地执行。

规范

企业制度的规范性体现在其清晰性、公平性和一致性上。清晰的制度能让员工明确知道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公平的制度能维护员工权益,激发团队积极性;一致的制度则保证了企业运作的稳定性。此外,制度的制定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过讨论、修订和完善,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重要性

企业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们不仅为企业运营提供了指导,也塑造了企业形象,影响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良好的制度能降低管理风险,提高效率,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反之,缺乏或混乱的制度可能导致内部冲突,阻碍战略实施,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企业制度是企业的生命线,是规范行为、保障运营、推动进步的关键。管理者应持续关注其完善与更新,使之成为推动企业前进的强大动力。

评价企业制度范文

第1篇 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制度奖惩制度

1、出现工亡、重伤及重大设备,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单位除承担直接费用外,罚款5000~10000元,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依照《安全生产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2、出现轻伤1人/次,责任单位除承担直接费用外罚款2000元,隐瞒不报者罚款4000元,责任单位出现2人/次及以上轻伤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一切评先资格。

3、公司月度或专项安全检查、考核合格的不奖不罚,考核优良的奖项目部2000~4000元,不合格的罚项目部目标成本的1‰,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15000元,获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5000元,上级部门检查不合格的罚款5000元,取消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资格。

4、安全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后就强行使用,每一项罚款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为确保专项一次性验收合格率,每次未通过则罚款1000元。

5、下达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率不得低于承包指标,每减1%罚责任单位500元。

6、合理用工,严禁不经培训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责令办理相关手续

7、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材料,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安全防护材料中的漏电保护器由安全设备科统一采供。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符合现行的质量标准,钢丝绳、电缆、钢管、扣件等产品应证件齐全,如发现项目部自购劣质产品等价罚款。

8、坚持正确使用“三宝”,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每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篇 化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评价与管理制度

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宣传、培训,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使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

1.法律法规

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制度。

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信息。获取的渠道、方式和时机一般为上级发文、通知;外出开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带回的文件和材料;兄弟单位及周边单位发生事故的通报;从互联网上获取等。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每年整理一次,并进行更新。并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公司办公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生产车间等对从业人员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和培训。

2.符合性评价

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法现象和行为。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办公室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如下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将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安全检维修制度;

(5)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6)防火、防毒、防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总工办必须组织生产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以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5.管理制度修订

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有效版本。

第3篇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评价管理制度

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宣传、培训,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使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

1.法律法规

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制度。

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信息。获取的渠道、方式和时机一般为上级发文、通知;外出开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带回的文件和材料;兄弟单位及周边单位发生事故的通报;从互联网上获取等。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每年整理一次,并进行更新。并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公司办公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生产车间等对从业人员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和培训。

2.符合性评价

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法现象和行为。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办公室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如下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将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安全检维修制度;

(5)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6)防火、防毒、防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总工办必须组织生产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以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5.管理制度修订

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有效版本。

第4篇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4、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局属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第5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 hse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生产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hse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合成车间、固剂车间、液剂车间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车间内粉尘、毒物、有害气体每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季监测一次。

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遵守车间有关的规定。

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1 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3.2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4 hse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集团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4.1 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2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由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生产部、防疫部门。

5.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5.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hse部负责尽快实施。

6. 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第6篇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管理制度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4、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局属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第7篇 企业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实施水害预测评价的通知》(豫煤行〔2008〕440号)要求,特制定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成立矿井防治水安全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 各生产部室正、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防治水安全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生产部室正、副职为办公室考核人员,办公室电话:×××××××。

防治水安全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查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各采掘地点是否存在突水的可能性;对防治水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水害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水害隐患处理情况。

二、预测评价范围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水害安全评价,先评价后施工。

三、预测评价内容

采掘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顶底板含水层、地质构造、老空区边界、老空区积水量、水压大小、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表水体、采动裂隙带深(高)度、突水可能性、涌水量大小、防排水设施、通讯设施、防治水设计及措施。具体参考附件评价表。

四、预测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一)采掘工作面水害安全评价分矿井自评、××公司审核、××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确认三个阶段。

1.每月26日前,根据我矿下月生产计划安排,以采、掘工作面为单元,以生产矿为单位进行水害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报煤业公司水害评价小组审核。

2.××煤业公司水害安全评价审核小组每月28日前对各生产矿井报送的水害安全评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确认。

3.集团公司确认安全评价合理完善后,将评审意见返回各矿井落实执行。

(二)我矿水害安全评价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分工如下:

1.生产技术部

①负责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度及防治水工程质量管理。

②负责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措施编制与指导。

2.机电运输部负责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中的供电、排水设施(电缆、水泵、管路)的选型和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调度室负责对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通讯、信息调度、水仓、水沟进行管理。

5.通风防突部负责探放水工程施工时对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并负责探放水各钻场的防灭火工作。

(三)矿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采掘工作面和自己部门业务有关的防治水信息,并填写水害评价初评表,报生产技术部汇总。评价表包括以下内容:

1.预测判断可能揭露的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

2.预测判断采掘工作面前方及两侧3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老空、老巷、各种含水体及导水通道,并对涌水范围、位置及水位、涌水量作出分析判断和危害评价。

3.对物探异常区分布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价。

4.结合工作面内部及附近钻孔,并参照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中隔水层等厚线图,分析底板隔水层厚度变化,对突水可能性进行分析。

5.分析预测下一步可能出水点位置、水源、水量变化趋势 ,并作出危害评价。

6.根据预测出水位置和水量,对排水设备、设施和排水管路进行排查,评价水泵、排水管路、排水沟、水管、临时水仓等是否满足要求。

7.针对采掘工作面及开口巷道前方上述各类水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四)每月26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参加,对当月评价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评价进行会审。

1.根据下月的采掘计划和各采、掘工作面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涌水量、附近老空区、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水井、地表水、防排水设备、通讯设备等情况逐头逐面进行水害预测安全评价。为了使预测评价范围较好的衔接,综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3倍;炮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炮掘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采掘计划调整,按调整后采掘计划及时补充水害预测安全评价。查出水害隐患和监控重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签字确认,报送公司审核。

2.公司每月28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通风防突部等部门对各生产矿上报的水害预测安全评价进行审核,审核施工地点是否存在突水可能性,并提出预测评价意见,做出防范决策,落实到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会审人员签字后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于每月30日前报送××公司水害预测安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矿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评价结果公司审核未通过的,各矿应立即重新预测水害安全评价后再报公司审核。

五、预测评价的监督和考核

要把水害预测评价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抓细、抓实、抓好,彻底解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治措施不力,技术管理弱化,冒险蛮干的问题。地测防治水管理人员,要把水害预测评价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点去做,多深入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认真分析,刻苦钻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探测手段,把地质情况分析透彻,预测准确,防范到位,措施得力,有效防止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针对《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实施水害预测评价的通知》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坚决做到先预测评价后施工,不预测评价不施工。要对预测评价的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都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保证预测评价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下去。

(一)总工程师负责水害预测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出的水害隐患及措施必须落实到人。凡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掘进工作面,生产部门不准发放施工通知单,地测人员不予放线。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采煤工作面不准开帮采煤。生产过程中发现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必须立即组织修订防治水方案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及时调整水害监控重点。

(二)安全监察部对采掘工作面的水害评价和防治水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落实,发现没有评价或评价未通过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停止施工。

(三)公司水害预测安全评价小组根据水害评价提出重点监控项目表,并将监控对象落实到人,及时对条件复杂、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重点采掘工作面进行督导,对技术方案及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隐患或条件变化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召开水害隐患处理会议,督促落实进展情况。

(四)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水害评价的组织和评价结果及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预测评价要实行谁评价(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责任奖惩制度。

第8篇 化工企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实现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价目的

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

二、评价范围

1、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三、评价方法

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法和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等。

1、工作危害分析法:从作业活动清单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该方法是针对作业活动而进行的评价。

2、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可用于对物质、设备、工艺、作业场所或操作规程的分析。

四、评价时机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

五、评价准则

采用风险度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的评价法,具体评价准则规定为: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

等级

标 准

5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发生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3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类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事件后果严重性s判别准则

等 级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人员

财产损失/万元

停工

公司形象

5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死亡

>50

部分装置(>2套)或设备停工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4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

>25

2套装置停工、或设备停工

行业内、省内影响

3

不符合上级公司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

>10

1套装置停工或设备

地区影响

2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

轻微受伤、间歇不舒服

<10

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

公司及周边范围

1

完全符合

无伤亡

无损失

没有停工

形象没有受损

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r

风险度

等级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实施期限

20-25

巨大风险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立刻

15-16

重大风险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2年内治理

4-8

可接受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 4

轻微或可忽略的风险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

六、评价组织

1、公司成立风险评价领导小组

2、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岗位员工要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

七、其它要求

1、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大风险,并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2、评价出的重大隐患项目,应建立档案和整改计划。

3、风险评价的结果由各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岗位和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4、按照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风险评价的内容。

第9篇 fcg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10篇 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

1、出现工亡、重伤及重大设备,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单位除承担直接费用外,罚款5000~10000元,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依照《安全生产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2、出现轻伤1人/次,责任单位除承担直接费用外罚款2000元,隐瞒不报者罚款4000元,责任单位出现2人/次及以上轻伤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一切评先资格。

3、公司月度或专项安全检查、考核合格的不奖不罚,考核优良的奖项目部2000~4000元,不合格的罚项目部目标成本的1‰,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15000元,获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5000元,上级部门检查不合格的罚款5000元,取消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资格。

4、安全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后就强行使用,每一项罚款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为确保专项一次性验收合格率,每次未通过则罚款1000元。

5、下达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率不得低于承包指标,每减1%罚责任单位500元。

6、合理用工,严禁不经培训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责令办理相关手续

7、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材料,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安全防护材料中的漏电保护器由安全设备科统一采供。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符合现行的质量标准,钢丝绳、电缆、钢管、扣件等产品应证件齐全,如发现项目部自购劣质产品等价罚款。

8、坚持正确使用“三宝”,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每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评价企业制度汇编10篇

企业制度,犹如企业的骨骼,支撑着组织的运行。它们包括但不限于:1. 行政管理规定:涵盖员工行为准则、考勤制度、假期政策等。2. 财务管理制度:如预算编制、报销流程、审计规则等。 3. 人力资源政策: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4. 生产运营规程:涉及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安全标准等。 5. 市场营销策略:市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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