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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哪些
新建学校的制度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涵盖了教育理念的设定、管理架构的设计、教职员工的聘用与管理、学生权益保障、教学大纲制定、考核评估体系以及校规校纪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构成了学校运营的基础,旨在确保教育质量、维护校园秩序,同时为师生提供一个公平、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流程
1. 确立教育目标:明确学校培养人才的方向,是制度建设的第一步。
2. 设计管理架构:确定校长、副校长、各部门主任等职务,明确职责分工。
3. 制定教学计划:依据教育目标,编制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
4. 建立师资队伍:招聘教师,制定教师培训、考核和晋升机制。
5. 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入学、请假、考试、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
6. 设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渠道,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7. 建立评价体系:设定教学质量、学生表现、学校运营等多方面的评估标准。
8. 完善后勤支持:规划校园设施,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9. 不断修订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制度进行审查和调整。
重要性和意义
新建学校的制度建设不仅关乎学校的长远发展,也是确保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一套完善的制度能为学校提供稳定的运行框架,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明确权责,可以减少管理混乱,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公正的评价机制,可以激励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性;通过保障学生权益,可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健康的人格。因此,制度建设不仅是新建学校的起点,更是其走向成功的重要基石。
新建学校制度范文
第1篇 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学校食堂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促进龙岗区学生食堂建设,根据《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县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在新建、改建、扩建食堂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并向所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达不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监督部门参加,达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要求的发放给食堂卫生许可证。学校未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擅自建设而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学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需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设计图纸(根据建设项目选址、初设、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供项目方案、地形图、初设、施工的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3、食品卫生专篇;
4、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开展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工作:
(一)选址审核:
1、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的有毒有害场所、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审核;
2、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制作现场审核记录。
(二)资料审核:
1、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
2、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食品卫生专篇中关于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浴室)等;
3、审查生活区和食品加工经营区的分割情况,以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审核意见:
1、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
2、卫生行政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a、符合卫生要求的,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设、施工卫生审查;
b、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竣工验收审核:
1、申请
1.1 申请材料
a、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递交相关申请报告;
b、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
c、有资格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d、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查和程序(同选址和设计的受理审查和程序)
3. 审核
3.1 资料审核
a、审核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资料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材料的形式、内容);
b、必要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测。
3.2 现场审核
a、在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
b、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c、制作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勘验记录。
4、审核意见
(1) 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2) 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
第2篇 某学校新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小组职责
学校新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小组职责
1、工程项目由项目学校负责工程技术,落实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为学校校长。建立项目质量责任人制度,项目质量责任人由该项目施工现场项目学校校长,全面负责施工质量,保证工程保质按时完成。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勤下工地,除特殊情况外,应每天巡视施工现场,打桩实行全过程值班制。基础、桩、梁等关键部位施工前应会同质监部门预先验收,施工时必须到场监控,如遇特殊情况,要求请假的委托本学校人员进行管理,但离开工地时,须等另外人员到场并办好交接手续方可离开。关键部位的施工一定要告知施工队,须等管理人员到场方可施工,否则有权责令其返工。
3、施工现场管理员负责指导督促施工队按施工图规范施工。认真执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要对原材料及每道工序进行检查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更换原料或返工。非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施工中的问题,应通过现场管理人员通知施工队予以纠正(涉及到安全的问题除外),避免多头指挥。
4、施工现场管理员须对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做好记录,负责对实际发生事件进行如实签证,但不能确定价格,其中隐蔽工程签证,须由监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员和项目负责人员会签,最后由分管局长审阅签字。需签定价格的须由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造价。否则价格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资料。
5、施工现场管理员应预先对图纸会审、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等安排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长负责进行安排。施工现场管理员应每月对工程进展、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以及对今后施工中的建议等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汇报。
6、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应尊重现场管理员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
7、涉及到图纸确需更改的,施工现场管理员须向项目负责人报告,由项目负责人联系原设计部门设计人出具变更联系单。如改变设计而需增加工程造价的,施工现场管理员应向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造价人员按有关规定核算工程造价增额。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资料。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以工作为重,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敢抓敢管,避免推诿、扯皮,并做到客观公正和廉洁自律。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3篇 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学校食堂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促进龙岗区学生食堂建设,根据《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县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在新建、改建、扩建食堂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并向所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达不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监督部门参加,达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要求的发放给食堂卫生许可证。学校未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擅自建设而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学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需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设计图纸(根据建设项目选址、初设、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供项目方案、地形图、初设、施工的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3、食品卫生专篇;
4、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开展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工作:
(一)选址审核:
1、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的有毒有害场所、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审核;
2、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制作现场审核记录。
(二)资料审核:
1、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
2、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食品卫生专篇中关于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浴室)等;
3、审查生活区和食品加工经营区的分割情况,以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审核意见:
1、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
2、卫生行政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a、符合卫生要求的,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设、施工卫生审查;
b、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竣工验收审核:
1、申请
1.1 申请材料
a、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递交相关申请报告;
b、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
c、有资格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d、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查和程序(同选址和设计的受理审查和程序)
3. 审核
3.1 资料审核
a、审核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资料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材料的形式、内容);
b、必要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测。
3.2 现场审核
a、在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
b、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c、制作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勘验记录。
4、审核意见
(1) 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2) 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