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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财务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55

行业财务制度

有哪些内容

行业财务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财务报告标准:规定如何编制、审核和公布财务报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成本管理:设定预算流程,监控成本支出,优化资源配置。

3. 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防止欺诈和错误,保护公司资产。

4. 税务管理:遵守税法,合理避税,确保税务合规。

5. 资金管理:规划现金流,管理债务和投资,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重要性和意义

行业财务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提升透明度:规范化的财务制度能提升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的信任。

2. 降低风险:严格的内部控制可以预防财务失误,降低企业遭受欺诈和损失的风险。

3. 促进决策:准确的财务数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支持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

4. 法规遵从:遵守财务制度有助于企业避免法律纠纷,维护良好的商誉。

5. 效率优化:通过标准化流程,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注意事项

在执行行业财务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更新:随着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财务制度,保持其适用性。

2. 员工培训:确保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循财务制度,特别是财务人员,需要定期培训。

3. 实施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不打折。

4. 沟通协调:在制定和执行财务政策时,要与各部门充分沟通,确保政策的可行性。

5. 弹性适应:在坚持原则时,也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突发情况。

行业财务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在实践中,要兼顾规范性和实用性,不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企业不断变化的需求。

行业财务制度范文

第1篇 餐饮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中心实行财务集中管理,部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2.餐饮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后勤发展集团有关财务的,法律,法令,法规及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餐饮中心财务室负责日常的报帐,算帐,记帐等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同时也要为中心主任提供会计信息和经济分析数据,参与中心的规划和决策。

4.财务室协助中心主任作好中心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主任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

5.会计人员应尽职尽责作好会计工作,严格实行会计监督,遵守成本开支范围,降低伙食成本费用。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二.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遵守现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禁私自坐支、挪用。

3.不准用任何方式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4.现金发生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5.各部门当天收入的现金要及时上缴中心财务室,财务室要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6.每天营业收入的现金要由保管员,核算员负责收回,三人以上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帐,并由部门负责人、当事人签字。

7.任何人不得将收入的现金私自挪用或存放。

8.采购人员使用现金,必须由二人负责,持市场购货报销单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到中心财务室报帐。

9.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马虎,造成现金丢失、被盗,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银行存款,支票管理制度

1.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会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出租银行帐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填写结算凭证,必须认真,准确,清楚,不准涂改,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3.出纳人员从银行购回支票,首先要按号码顺序在支票登记薄中登记,然后启用,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

4.出纳员要认真核对银行往来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对未达帐款要及时催要清理。

5.中心会计要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6.支票与印鉴要分开存放。

7.采购员领取支票前,必须填写《餐饮服务中心空白转帐支票领请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出纳员填好日期,用途,限额,方可领取。

8.采购员使用支票结帐后,要及时报帐,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后,也必须在月底前结清。

四.借款制度

1.任何借款都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2.任何人借款都必须填写借款单,由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

3.采购人员周转金到年底必须归还,次年重新办理借款。

4.一般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一周内报帐。

五.收据管理与报帐制度

1.建立收据信用登记薄,由专人负责管理。

2. 开错的收据,必须全套留存在本收据本内,不准撕下废弃。

3.购买伙食原材料商品报帐时,必须填写市场购货单及发货票方可报帐,否则,财务不予办理。

4.报帐时,市场购货单,发货票,必须有保管员,经手人,食堂主任,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同时,发货票为一票多样商品时,必须列出购物名细及单价,保管员,经手人签字后附在发货票后。

5.旅差费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六.会计凭证复合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凭证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在装订前要进行复核。

2.对于复核出有错误的会计凭证,要按规定的程序改正。

3.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4.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毁损散失和泄密。

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要销毁时,必须报集团财务科批准后方可销毁。

6.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在后勤集团财务科派人监督下,经中心会计出纳核对准确后进行,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中心主任。

第2篇 通用财务制度范本旅游行业财务制度范本

通用财务制度范本旅游行业财务制度范本

旅游行业财务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客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叙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计价。

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墩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资本金。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分担企业风险和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规定手续,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结算中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已计入成本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已提取尚未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己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在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一类旅行社按年未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其他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科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购入的商品比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计价。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由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由于一次领用量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采用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推销进入成本的办法,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最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发票账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也可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时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价。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减支出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折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融资租入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交通运输工具也可采用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三十四条 按平均年限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按工作量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根据修理费计划,分期从成本中预提。凡采用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当期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应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的按照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各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证书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但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接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研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除按规定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作为企业的开办费。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营业之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摊销期限,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生时实际支付金额计价,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评估或者合同确认的价值计价。

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应接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或转销。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拥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时,要按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的实收款项和实际收回的股利或利息,与投出时账面价值和应收股利或利息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一)企业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饭店洗衣房、照像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二)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代收代付费用。

(三)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四)其他成本,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存(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研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直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科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待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科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企业上交集团公司和管理公司的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一条 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

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于劳务已提供、商品已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旅行社(不论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境内旅游,应以旅行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接团社应以旅行团队离开本地时,组团社应以旅行团队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应以旅行团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接实际价款核算,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企业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等。

企业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大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商品的进价成本;减免税款,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人本年度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l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六条、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发生变动时,因不同币种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汇兑损益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购置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企业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经营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或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汇兑净损失,自企业营业乱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汇兑净收益,自企业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

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有关资产账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账户按合同、协议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调剂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应接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企业的外汇净收入应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汇留成。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 企业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等。

第七十二条 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五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所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企业清算终结前,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末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指资产净额或剩余资产超过资本金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上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将年度财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八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等。

(二)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会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会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考核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一)流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二)速����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三)应收帐款周转率用于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为:

应收财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帐款平均余额×100%

赊销收入净额=营业收入-现销收入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帐款)÷2

(����周转率用于�量企业的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100%

存货平均余额=(期����+期末存货)÷2

(五)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净值总额×100%

(六)资本金利润率用于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〡�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七)营业利润率用于�量企业的盈利水平。计算方式为:

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额×100%

(八)成本利润率用于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制定财务制度。

附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建筑物分类

一、房屋

营业用房 20--40年

非营业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5--10年

二、建筑物 10--25年

机器设备分类

一、供电系统设备 15--20年

二、供热系统设备 11--18年

三、中央空调设备 10--20年

四、通讯设备 8--10年

五、洗涤设备 5--10年

六、维修设备 10年

七、厨房用具设备 5--10年

八、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 6--10年

九、电梯 10年

十、相片冲印设备 8--10年

十一、复印、打字设备 3--8年

十二、其他机器设备 10年

一、交通运输工具分类

大型客车(33座以上)

30万公里 8--10年

中型客车(32座以下)

30万公里 8--10年

小轿车20万公里 5--7年

二、行李车30万公里 7--8年

三、货车50万公里 12年

四、摩托车15万公里 5年

家具设备分类

一、家具设备

营业用家具设备 5--8年

办公用设备 10--20年

二、地毯

纯毛地毯 5--10年

混织地毯 3--5年

化纤地毯 3年

电器及影视设备分类

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二、音响设备 5年

三、电视机 5年

四、电冰箱 5年

五、空调器

柜式 5年

窗式 3年

六、电影放映机及幻灯机 10年

七、照相机 10年

八、其他电器设备 5年

文体娱乐设备分类

一、高级乐器 10年

二、游乐场设备 5--10年

三、健身房设备 5--10年

其他设备分类

一、工艺摆设 10年

二、消防设备 6年

通用财务制度范本<___>

不管是大小企业,私营或政府单位,对于公司财务的管理都要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以下为某企业的财务制度范本,可作参考。

第一章总则

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账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账、对账;指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车间工序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2财务部下设财务科、供应科、仓储科、审计科;岗位设置为:部长、科长、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员、采购员、内勤管理员、保管员。

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3.2现金管理

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3.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账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3.2.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3.2.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3.2.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3.3银行存款管理

3.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3.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账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3.3.3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3.4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管理

3.4.1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账,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账。

财务部门要会同供应、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商、供应商的客户档案。

3.4.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3.4.3收回的账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3.4.4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3.4.5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3.4.6本企业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年终调整。

3.5存货的管理

3.5.1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原材料主要包括:主要材料如钢板、焊材、钢管、原料油等;辅助材料如扎丝、油漆、螺栓、螺帽等;备品备件扳手等;福利劳保类如扫帚、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其他类。

3.5.2存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3.5.2.1原材料的购入价格包括买价,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损耗,入库前的挑选费,市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缴纳的税等。

3.5.2.2原材料出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材料的成本。

3.5.3原材料的购入

材料购入必须持有生产或仓库、供应部门的购物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借款。严禁无计划采购,超定额库存。

3.5.4供应部门按购物申请单所购材料送达企业后,须持总经理签批的采购单、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协议)合格证等到质检部门(化验)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式两联检验报告单随发票到仓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3.5.5仓库部门在将材料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对照检验(化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并对无名牌的配件用口取纸载明名称、规格、型号。

3.5.6材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部门记账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账务,一联为供货方证明。

3.5.7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材料,仓库部门可以根据检验单据办理临时入库,做好入库材料台账登记工作,填制一式三联估价入库单,仓库留存一联据以入账,一联送交财务处理账务,月初用红字入库单冲回估价入库,待发票到达时填制正式入库单。

3.5.8材料出库管理

3.5.8.1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设计预算用料开具领料单,由统计员填制,填制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领料单用途要根据生产计划填清产品批号,作为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领料单一式三联,车间统计一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超出预算或计划处的用料由生产部长签批,月底统一报总经理审批,非生产性的用料属售后服务的由营销部提出申请,其他用料,由行政部提出申请,会计开票经总经理签批后,仓库方可发货。

3.5.8.2月末车间统计根据材料领料单编制材料消耗汇总表,仓库部门编制材料出库汇总表,车间、仓库与财务部门都要对账并核对相符。

3.5.9产品入库管理,车间产成品生产完毕,要会同仓库、质检部门填制检验合格单,仓库据以填制产成品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注明生产令号);一联仓库记账,一联送交财务,一联送车间统计据以核算工资等各项考核指标。

3.5.10产成品出库管理,仓库部门根据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货单或提货联据以发货,同时在出门联签字,保卫人员只有见到盖有财务专用章并且有仓库人员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对车辆等运输货车检查放行,月末时,由保卫人员、仓库人员将提货联,出门联汇总,于每月30日前到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后据以存档。

3.5.11仓库部门要做到见单付货,及时登记有关账簿,设立材料、产成品收、发、存明细账或暂收货台账,严禁白条顶库现象。

3.5.12月末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管理。月末生产部和车间统计员要搞好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盘点、登记工作,及时编制、报送盘点登记表,确保月末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13凡大宗原材料都要签订购销合同,使用票据结算,各种材料采购验收入库后,不论是否付款,都要在入库时填制入库单,将发票或入库单交财务处理账务,以便真实反映各项债权债务,以避免发生账外资产。

3.5.14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等)各种工具等,必须在领用时由总经理签批,行政部总务科按部门(人员)进行登记,生产用具由生产部长签批,设备管理员及仓库同时进行登记并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

3.5.15企业应加强对已销产成品退货、返修制度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退货、返修审批制度,实行退货、返修产品的责任倒查制度,属于生产部门、质检部门、销售部门或运输部门、仓储部门的责任查证属实,落实赔偿份额(原则上责任全额赔偿)。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货物销后退回的,必须有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3.5.16企业存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最少在年中、年末进行两次全面财产清查,对盘盈、盘亏或报废的存货要分类填制盘盈盘亏表。对于出现盘盈、盘亏的材料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处理并及时调整账务,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物资能查明原因��人负责赔偿。

3.5.17代销商品的管理。财务部门要建立代销商品明细账和保管账,及时与对方对账以确保账账、账物相符,同时要与代销单位签订代销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3.5.18包装物的管理。企业外销产品所用包装采用押金制度,本市区内押金期限为15天,市区外30天,过期包装物原则上不再退款,企业转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3.5.19委托加工材料的管理

本公司设置“委托加工材料”会计科目核算外协加工材料的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等实际成本费用。

3.5.19.1企业需外出加工材料时,必须办理有关出入库手续,由业务经办人员到财务部门开具外出加工材料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据以发货,受托单位一联。财务、仓库、供应设立专账,月底核对。

3.5.19.2业务经办人员到受托单位后,应将外出材料加工通知单交由受托单位签收后带回财务部门。

3.5.19.3外出材料加工完毕后,由业务经办人持发票到检验部门检验后由仓库部门办理委托加工材料验收入库手续,然后持有关单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及核销事宜。

3.5.19.4委托加工材料的买价加工费、运费以及有关税金等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按实际收回数量,重新计算入库单价。

3.5.19.5委托加工材料原则上要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以明确价格、质量、交期等责任。

3.5.20其他存货物、资管理。氧气、乙炔等出入库手续按原材料的有关出、入库手续办理。

3.5.21因特殊原因,临时借用工具或材料,属生产用由生产部长签批,不得带出公司大门以外,需带出或外单位借用时,按3.5.19.1办理手续(注明用途、单位、经办人、地址、电话及归还日期),并由总经理签批归还时由仓库检验无损,办理有关部门核消手续,到期不还先由仓库督促,通知二次不还时报总经理。

因业务关系需要或其他非生产需要材料出库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4.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4.2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生产车间安全设备科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

4.3固定资产的计价

4.3.1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账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计账价格。

4.3.2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

4.3.3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账)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账。

4.4折旧方法。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车辆折旧年限为7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5年。

4.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

4.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生产部设备科、行政部总务科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第五章负债管理

5.1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5.2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按期发放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十五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凝聚力。

5.3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第六章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6.1本公司按照制造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

6.2本公司产品按订单生产,以生产部门下发的生产通知单为核算依据,以批量法为核算方法结合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

6.3生产部门要与财务部门积极配合,产品生产通知单应按购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下发生产批号。车间统计以生产批号填制领料单来领用原材物料,月末以生产批号为基本单位汇总原料、动力和人工的消耗。企业财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地制订科学合理的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及计件工资和产品质量指标,制定有效措施将工资与产量、质量、消耗联系起来,以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和人工消耗,逐步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加强对成本的比较与分析,为创造一个高效、低耗的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6.4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账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7.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于现款交易实现的销售收入,由开票员开票后到出纳会计交款后方可凭盖有款收讫章的提货联及发货清单到仓库提货,仓库凭此发货并签发出门证。

凡赊销产品,一律实行领导签批制,领导签批后方可到开票处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写好欠条、办理担保、登记好客户档案)。

7.2已销产品的降价,必须由总经理等有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冲账手续。

7.3企业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每月10号�px���px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7.4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7.5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㡰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8.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8.2___和各控股公司,应分别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企业之间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企业之间往来账可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企业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8.3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8.4企业出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检查,凭旧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乱用有关单据。

8.5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8.6本企业根据2001版《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会计科目。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9.1本企业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9.2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9.3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9.4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第十章罚则

10.1对现金出纳会计违反3.2.1之规定,一经查处每笔业务处罚现金出纳会计5元。

10.2对违反3.3.1、3.3.2款责任人,一经发现或查处每次罚款10元。

10.3公司往来账会计违反3.4.2款,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10.4对仓储管理员违反3.5.5款,每次处罚责任人10元。

10.5对违反3.5.8.1、3.5.8.2款,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并限期在2天之内完成(统计员和仓储人员)。

10.6反3.5.10款之规定,对仓储人员及保卫人员每次罚款20元。

10.7对仓储管理人员违反3.5.11之规定,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元。

1___对车间统计员违反3.5.12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9对会计报税人员违反7.3之规定,每次罚款20元,并自行承担滞纳金。

10.10对违反8.1款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日10元。

10.11对开票人员违反8.5款之规定,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第十一章附则

11.1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11.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二0__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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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旅游行业财务制度范本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旅游行业财务制度范本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农业企业。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应����“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办法,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益。

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也应赋予其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的办法;可向银行(信用社)开户,办理存款和贷款。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各项定额;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乡、村、镇等集体资本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企业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家庭农场款、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专项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包干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种子、饲料、肥料、农药)、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材料,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商品流通业采购的商品,按照商品进价成本计价。

购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购入价格计价。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自繁的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价计价。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

自产留用的种子、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等,按市价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 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外购的产畜和役畜按购进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价。

企业以前年度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防护林等,未计价的暂不计价,但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企业在1994年以后年度新建的上述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企业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企业营造的为生产服务的防风、固沙、护堤等防护林木,也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经济林木,产畜和役畜,养殖池,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1994年以后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防护林、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

1993年以前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殖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泡�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旡�计算公式为:

���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一般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净收入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国有企业对国家划拨给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立永久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少量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其他单位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偿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缴纳税费后的净收入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土地开发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土地开发费是指企业1994年以后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上述土地自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其开发费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二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额中应当分摊的部分,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对外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基层核算单位和企业进行。规模较小的企业可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企业进行。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分业核算制,对所属的农业、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应当分别核算成本,企业要定期进行成本汇总。对统一经营的农业,由农业基层核算单位(如生产队)核算农产品成本;承包经营的农业,由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经营单位核算农产品成本。企业不核算农业承包经营单位的农产品成本,但由承包单位将大宗农产品交企业经销的,由企业按实际支付给承包单位的结算价计算企业的农产品销售的营业成本。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的重点和对象。主要产品成本应单独核算,次要产品成本可适当合并核算。

企业主要农产品确定为小麦、水稻、大豆、玉米、棉花、糖料、烟叶、牛奶、羊毛、肉类(分猪、牛、羊、禽肉)、禽蛋、蚕茧、林产品(原木、锯材、干胶、水果、茶叶)、水产品(鱼、虾、贝、藻类)等。需要补充主要农产品目录的,由企业确定。

企业的畜牧生产应核算饲养成本和产品成本。畜禽的饲养成本和产品成本,原则上要分群核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畜禽类别混群核算。

企业的水产养殖生产,应核算苗种培育和成本饲养成本。鱼、虾混养,贝、藻混养可以分品种核算成本,也可合并计算一个混养成本,再按各个品种的售价比例,计算各个产品的成本。

企业所属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按实际情况由企业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正确划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正确划分成本计算期。农业产品成本应当在产品产出的月份核算。农业产品成本和费用,应计算至以下阶段:

粮豆的成本算至入仓入库和场上能够销售为止。从仓囤出库和场上交售发生的包装、运杂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不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销售为止;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入库、入窖为止。

棉花的成本算至加工皮棉为止。打包上交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纤维作物、香料作物和水参等农产品的成本,算至加工完成为止(如水参加工成干参、红参、糖参,香茅草加工成香茅油)。

年底尚未脱粒作物的成本,应当包括预提脱粒费用。下年度实际发生的脱粒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由下年度同一作物负担。

林产品的成本,橡胶应当算至加工成干胶片,茶应当算至加工成商品茶。没有加工设备的,橡胶可算至鲜胶乳,茶可算至鲜叶。

水产品的成本,贝、藻类应当算至加工成干品。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按成本核算对象,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农用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商品进价为商品流通业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间接费用(农业、工业为制造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队、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生产单位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在产品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季节性、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土地开发费摊销以及其他间接费用。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零星果、桑、茶树的更新及小面积种植支出,可计入当期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的农业、工业在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货)费用;商品流通业在购销环节中发生的流通费用,包括进货费用、销货费用;服务业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各业的营业费用具体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商品损耗和销售服务费用;销货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如分场)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土地开发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实行家庭农场等各种承包经营形式的企业,企业的管理费用应扣除家庭农场等各种承包经营单位实际上交的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等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农业、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新产品试种、试养、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经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据实列支。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指投资者投入或企业购入的)、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多次收获的多年生作物,在未提供产品前的累计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本年产出产品的成本包括往年费用的本年摊销额和投产后本年发生的全部费用。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三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内部单独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等收入。自产留用产品视同销售应计算收入,自产留用产品包括:种籽、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幼畜成龄转作产畜和役畜的牛、马、骡、驴、鹿、骆驼等。

企业应分业核算营业收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按行业可分为:农业销售收入、工业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业销售收入、运输业营运收入、建筑业工程价款收入、服务业收入等。企业应正确计算农业收入,包括企业统营部分的收入和由企业经销的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单位经营部分的收入。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单位交给企业的大宗农畜产品,企业按实际销价计算承包经营部分的农业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不包括对国家划拨的土地实行有偿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一般应于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农业利润总额+工业利润总额+商品流通业利润总额+运输业利润总额+建筑业利润总额+服务业利润总额

企业的行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家庭农场实际上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益=主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五十六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家庭农场实际上缴利润是指家庭农场等承包经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实际上缴当年的和补缴上年欠缴的利润。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中小学经费(有拨款补贴的企业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险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企业各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各业自身的营业外支出和企业本部分摊的营业外支出。企业本部分摊的营业外支出,可按产值、人数、成本费用等方法均摊至各业。具体分摊方法由企业确定。

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附加是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牧业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七条 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财政核定下拨的包干补贴弥补,尚不能弥补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五十八条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按包干办法上缴利润。

第五十九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或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完成上缴包干利润后的利润(如核定包干补贴的应增加利润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优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农业保险。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用投保的保险赔偿金补偿和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的调剂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家庭农场财务

第六十六条 家庭农场是指企业内部对职工家庭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承包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包括实行承包经营的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家庭工厂、家庭商店以及其他类型的职工家庭承包单位。

企业对家庭农场实行承包经营,企业与家庭农场的经济往来应及时办理结算。

第六十七条 家庭农场要积极筹集生产经营资本金。各项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除由家庭家农场自理外,也可以向银行申请借款,自行偿还。家庭农场产品全部或大部分上交企业销售,其生产经营资金确有不足的,企业可适当借给部分资金,在当年内收回,或从上交产品的价款中扣回,并可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对少数困难的家庭农场,也可以通过周转金有偿扶持。

家庭农场拥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应登记入帐,计提折旧。家庭农场的流动资产和其他资金也应入帐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家庭农场应上缴税金、利润和有关费用。

家庭农场应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家庭农场上缴利润指标,应按土地等级和数量、水利条件、公共设施、经营内容、前几年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等因素,本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耡�的塰�理确定��订合同。

家庭农场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困难补助等待遇的,应按规定上缴职工福利费;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上缴劳动保险费。家庭农场应负担与其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企业对家庭农场负担的各项费用要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六十九条 家庭农场应计算利润。家庭农场的利润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定额工资、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总收入,是指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内的农、工、商等各业及劳务等收入。

营业总支出,是指家庭农场承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费用、应上缴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

定额工资,是指家庭农场按规定计算出的劳动力基本报酬。

税金,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销售税金、农牧业税等各种税金。

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是指按企业规定应上缴的管理费用。

第七十条 家庭农场除了计算利润外,还应计算收益分配。家庭农场的收益分配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家庭农场净收入为收益分配总额减应缴利润后的余额。

企业要帮助和督促家庭农场通过收益分配,建立生产储备基金,并动员其积极参加农牧业保险,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三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五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企业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按月、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报送的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1.流动比率 衡量企业资亡�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弡�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资产负债率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表=---------×100%

全部资产总额

4.应收帐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

-----=(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帐款余额

5.存货周转率 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〡�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

平均存货=------------

<���2

6.资本金利润率 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金总额

7.营业收入利税率 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营业收入利税率=------×100%

营业收入

8.成本费用利润率 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2)电子计算机 4-10年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生产用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 18-22年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农业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 6-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4-6年

10.谷物联合收获收机 8-12年

11.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5-8年

12.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8-12年

13.粮食处理机械 10-16年

1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8-12年

1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 10-14年

16.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10-15年

17.金属油罐 10-15年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8.水电工业专用设备

(1)机电设备 12-20年

(2)输电线路 30-35年

(3)配电线路 14-16年

(4)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1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20.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21.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22.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23.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24.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25.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26.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专用设备 7-15年

27.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28.港务专用设备 8-18年

29.铁道专用设备

(1)铁路机车车辆 12-16年

(2)铁路通信线路 16-20年

(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 6-8年

30.运输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年

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 15-25年

(2)燃气 16-25年

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34.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其中: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2)非生产用房 35-45年

(3)简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电站大坝 45-55年

(2)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年

(3)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

涵洞、隧道等 35-45年

(4)飞机跑道、停机坪 30-40年

(5)水库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机井 10-20年

(8)水泥晒场 10-25年

(9)养殖池 10-25年

(10)公路 按公路等级确定

(11)其他建筑物 15-25年

五、经济林木及产役畜

36.经济林木

(1)橡胶树等 15-30年

(2)果、桑、茶树等 5-15年

37.产畜和役畜 按生产周期确定

旅游行业财务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客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叙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计价。

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墩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资本金。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分担企业风险和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规定手续,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结算中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已计入成本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已提取尚未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己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在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一类旅行社按年未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其他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科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购入的商品比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计价。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由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由于一次领用量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采用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推销进入成本的办法,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最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发票账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也可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时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价。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减支出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折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融资租入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交通运输工具也可采用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三十四条 按平均年限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按工作量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根据修理费计划,分期从成本中预提。凡采用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当期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应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的按照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各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证书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但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接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研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除按规定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作为企业的开办费。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营业之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摊销期限,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生时实际支付金额计价,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评估或者合同确认的价值计价。

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应接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或转销。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拥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时,要按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的实收款项和实际收回的股利或利息,与投出时账面价值和应收股利或利息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一)企业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饭店洗衣房、照像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二)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代收代付费用。

(三)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四)其他成本,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存(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研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直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科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待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科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企业上交集团公司和管理公司的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一条 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

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于劳务已提供、商品已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旅行社(不论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境内旅游,应以旅行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接团社应以旅行团队离开本地时,组团社应以旅行团队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应以旅行团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接实际价款核算,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企业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等。

企业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大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商品的进价成本;减免税款,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人本年度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l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六条、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发生变动时,因不同币种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汇兑损益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购置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企业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经营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或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汇兑净损失,自企业营业乱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汇兑净收益,自企业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

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有关资产账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账户按合同、协议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调剂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应接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企业的外汇净收入应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汇留成。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 企业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等。

第七十二条 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五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所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企业清算终结前,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末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指资产净额或剩余资产超过资本金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上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将年度财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八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等。

(二)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会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会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考核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一)流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亡�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二)速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p>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三)应收帐款周转率用于反映企业应收帐次�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应收财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帐款平均余额×100%

赊销收入净额=营业收入-现销收入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帐款)÷2

(四)存货周转率用于�量企业的���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100%

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五)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净值总额×100%

(六)资本金利润率用于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七)营业利润率用于�量企业的盈利水平。计算方式为:

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额×100%

(八)成本利润率用于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制定财务制度。

附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建筑物分类

一、房屋

营业用房 20--40年

非营业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5--10年

二、建筑物 10--25年

机器设备分类

一、供电系统设备 15--20年

二、供热系统设备 11--18年

三、中央空调设备 10--20年

四、通讯设备 8--10年

五、洗涤设备 5--10年

六、维修设备 10年

七、厨房用具设备 5--10年

八、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 6--10年

九、电梯 10年

十、相片冲印设备 8--10年

十一、复印、打字设备 3--8年

十二、其他机器设备 10年

一、交通运输工具分类

大型客车(33座以上)

30万公里 8--10年

中型客车(32座以下)

30万公里 8--10年

小轿车20万公里 5--7年

二、行李车30万公里 7--8年

三、货车50万公里 12年

四、摩托车15万公里 5年

家具设备分类

一、家具设备

营业用家具设备 5--8年

办公用设备 10--20年

二、地毯

纯毛地毯 5--10年

混织地毯 3--5年

化纤地毯 3年

电器及影视设备分类

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二、音响设备 5年

三、电视机 5年

四、电冰箱 5年

五、空调器

柜式 5年

窗式 3年

六、电影放映机及幻灯机 10年

七、照相机 10年

八、其他电器设备 5年

文体娱乐设备分类

一、高级乐器 10年

二、游乐场设备 5--10年

三、健身房设备 5--10年

其他设备分类

一、工艺摆设 10年

二、消防设备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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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服装行业财务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条为规范服装行业经费的使用,使服装行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服装行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服装行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服装行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服装行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服装行业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本服装行业经费的管理。

(一)服装行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服装行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服装行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本服装行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行业财务制度汇编4篇

行业财务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领域:1. 财务报告标准:规定如何编制、审核和公布财务报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 成本管理:设定预算流程,监控成本支出,优化资源配置。 3. 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防止欺诈和错误,保护公司资产。 4. 税务管理:遵守税法,合理避税,确保税务合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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