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3186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8分钟,共有143位用户关注,26人点赞!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总结“五五”普法,谋划“六五”规划。今年是“五五”普法总结和“六五”普法启动年,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将乐县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同时,县依法治县办在认真总结分析我县“五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和普法重点单位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制定我县“六五”普法规划奠定了基础。全省“五五”普法总结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后,县依法治县办按照市里的表彰要求,认真做好表彰对象的遴选推荐和材料上报工作,并认真做好我县“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基层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稳步推动
在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方面,我局紧紧抓住中央、省、市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历史机遇,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截止目前,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已经上报中央发改委;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在去年完成南口、光明、漠源三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加大协调力度,以合建、调整使用的方式完成了高唐、余坊两个司法所建设任务,高唐、余坊等两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已完成整体装修,并投入使用。大源、安仁司法所建设已与乡镇达成初步意见,待乡镇建设规划确定后,即可签定合建合同。其它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正在积极协调中。同时,我局紧紧抓住中央加大对苏区县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项目加大投入的有利条件,积极组织人员,大力加强项目申报工作。目前,南口、光明、漠源、高唐、余坊、万安、大源、白莲8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已经以中央苏区县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
三、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推进
(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推进。积极做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筹备工作,拟定了将乐县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请示了县编委会要求县司法局增设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股。根据各成员单位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将乐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讨论稿,并已报县委、县政府,准备行文下发。同时,按照去年底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对我县的五种矫正对象进行了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经排查,我县共有矫正对象166人,其中被宣告缓刑的 155人,被裁定假释的3人,被判处管制的1 人,暂予监外执行的6人(其中保外就医1 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在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局里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讨论研究了开展此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社区矫正前期工作进行了细致的部署,将相关工作进行分工,责任到人,保证了社区矫正筹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提升全县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律师工作。在巩固做好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民行诉讼和担任刑事辩护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法律服务渠道,同时热心公益,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信访接待及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律师所担任法律顾问56家(其中政府4家),承办各类案件89件,涉及标的1459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1138万元,代书97份,接待咨询1540人次,参与县委、县政府信访接待6次,参与县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5起。
(三)公证工作。公证服务继续秉着“维护公证,恪守诚信”的原则,认真办理各类公证,共办理各类公证199件,其中国内民事类办证数116件,国内经济类办证数4件,涉外类办证数71 件,涉台类办证数8件,解答法律咨询1870人次。同时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服务。如年初将乐县的限价房安置工作,为保障将乐县限价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公证处人员在玉华安置点和龟山安置点为受“6.18”自然灾害的灾民选取城郊限价房摇号活动进行了为期一个星期的现场选房监督公证,共选出限价房1147 套 ,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为安抚灾民,稳定民心提供了公证法律保障,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
上半年,我局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强化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完善好绩效考核管理,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4月份以来,按照中央政法委、省市政法委、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体司法行政干职和法律服务者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5月份,我局被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正式授予“2006—2012年度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以此为起点,进一步深化争先创优活动,学习优良的革命历史传统和工作作风,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贯彻落实到司法行政中去,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为民便民,优化发展环境。我局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细化了活动目标任务,并有条不紊地将活动全面融入到各项职能工作中,实现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规范动作不少,又突出了自身特色的目标。
(二)强化政治思想业务学习。通过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外出考察学习、参加上级部门举办学习班等方式,全方位加强广大司法行政干职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培训。上半年,外派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思想业务培训3人次,以会代训累计330余人次。
(三)完善好绩效考核管理。坚持把效能建设作为推动司法行政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健全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的限时办结、质量监督、承诺服务、效能考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修订完善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基层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和相关的细化考评表及《公证处绩效工作考评办法》等绩效考评规定,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跟踪,并把股室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到个人,实行定人、定岗、定任务,实现制度管人的目标。同时全面推行了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等行政执法制度,切实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为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好地履行职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规范和标准,加大对法律服务行业的行政监管力度,防止法律服务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发生,切实树立司法行政“勤政、廉政、善政”的良好形象。
(四)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在抓司法行政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工作常抓不懈。加强了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同时加强党性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通过查找风险点、公开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中形成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良好局面,增强了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和廉政意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的接待工作,做到有访必处理,来信,必回复,严格查处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增强司法行政系统拒腐防变的能力。
六、存在问题
上半年,虽然我局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因人员、经费问题影响工作开展;二是各基层司法所工作开展不平衡;三是大调解体系建设,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七、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启动工作。认真做好 “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制定好“六五”普法规划。
二是继续抓好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重点完成大源、万安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加大同安仁、万全、白莲、黄潭等乡镇的协调力度,争取这4个司法所建设有新突破。
三是继续开展好“争当人民调解能手”竞赛活动。继续在司法助理员和调解主任中开展“调解能手”竞赛活动,创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式方法,提高调处率和成功率,确保矛盾纠纷调处率98%以上,成功率95%以上。
四是强化措施,抓好安置帮教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0〕9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机构建设、组织网络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经费保障。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45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182位用户关注,48人点赞!
一、工作目标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项目”专题实践活动,目的在于服务“引进大项目、培育大企业、发展大产业、建设大园区”。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进项目”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向纵深发展;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干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城乡和谐发展,为五峰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任务
围绕全县重大项目建设的策划决策、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建设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投产经营的全过程,组织司法行政干部、法律服务队伍、人民调解员力量、法律实务专家等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跟踪参与项目建设全程服务,为项目建设实现各项预定目标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
㈠开展项目法律事务大服务
1.结合我县县城回迁,以公证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要成员,组建法律服务专班,对县城回迁的重大事务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2.组织服务专班解答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咨询,参与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审查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严谨性,为评标、决标和授标提供法律意见。
㈡开展项目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大化解
1.成立项目建设人民调解专班,由所在地司法所干部、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项目建设相关负责人、项目职工代表等组成,认真落实项目矛盾纠纷每周一排查、每天一碰头的工作制度。
2.项目调解小组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落实责任人、调解方案和化解时限,将项目建设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努力使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镇。
3.认真落实县政府和市司法局制定下发的涉稳信息收集与处置工作规定,把涉稳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㈢开展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大宣传
1.结合我县县城回迁的有关实际问题,以宪法、物权法、土地法、拆迁条例、条例及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活动。
2.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以化解矛盾纠纷为落脚点,与具体的案例结合,与百姓的生活结合,做到普调结合,以案释法,有针对性的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三、实施步骤
全县“法律服务进项目”活动时间从2012年2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月25日至3月15日)。工作协调组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
第二阶段:行动阶段(3月16日至12月15日)。利用九个月时间,以“法律服务进项目”为重点,广泛开展各项活动,务必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对“法律服务进项目”活动全面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巩固和提升活动效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进项目”专题实践活动的领导,县司法局成立专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局机关工作职能性质组成三个工作协调组,分类组织开展专题实践活动各项工作。
㈠法律服务组:副局长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为成员。
㈡矛盾化解组:副局长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各司法所长为成员。
㈢法制宣传组:党组成员、依法治县办副主任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各司法所长为成员。
五、工作要求
1.全体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务保障项目建设是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首要之责、中心之职、工作之重,要切实增强“勇担新使命,争创新业绩”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项目”专题实践活动。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3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69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00位用户关注,46人点赞!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序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系统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机关党支部组织协调,其他科室各负其责,全体司法干警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评议对象。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局机关各科室。
(二)评议内容。
1、依法履职方面: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对省、市各项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服务质量方面:为经济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质量是否提高;办事程序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便民;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否达标;是否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3、工作效率方面:是否加强效能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有无、形式主义和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纪律散漫等不正之风。
4、办事公开方面:是否按照政务公开和法律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政策依据、人员身份、廉政纪律、监督保障措施等向服务对象公开;是否按要求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办事行为公开、公正、透明;是否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5、党风廉政方面:是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从业教育;在行政审批、行政复议、法律服务等方面有无行为;在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大宗物质采购等方面有无商业贿赂和不廉洁行为。
四、评议方法和步骤
(一)评议方法。采取自主评议与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评议范围。局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的评议在服务对象代表、评议代表和各司法所中进行;对区属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评议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实施;街道司法所在本级服务对象代表、评议代表中进行。按照要求,其中参与评议的街道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机构数量要达到90%。
(三)评议步骤。民主评议分为动员部署、自主评议、整改落实、巩固提高四个阶段。 本阶段主要抓好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选聘评议代表三个环节。
(1)建立工作机构。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见附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工科,负责系统政风行风评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司法所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确保评议工作落实到位。
(2)制定实施方案。局机关制定指导全区司行政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出的实施方案。
(3)选聘评议代表。根据要求,局机关将会同纠风办,聘请6-9名政风行风监督员,组成政风行风评议小组。各司法所要分别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组成评议小组,政风行风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监督部门、新闻媒体、服务对象中产生。各司法所要认真负责地向评议小组介绍司法行政工作情况、工作特点、有关政策规定及队伍建设情况,为评议代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创造条件。
(4)开展学习动员。各司法所要及时组织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开展讨论,提高对政风行风建设和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同时要向社会作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公开承诺(便民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本阶段采取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开展内部评议与邀请社会和界群众开展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其他工作进行。
(1)内部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制定《评议表》,按照有序、集中、保密的原则,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采取无记名填写《评议表》与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收集汇总评议情况和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
(2)外部评议。局机关将组织评议代表深入到相关评议部门及其服务对象、采取实地察看、问卷调查、接受投诉、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政务公开、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全面、客观地收集意见建议,并在认真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评议报告。
3、整改落实阶段(2012年4月-8月)
各司法所要认真组织召开好自评会议,分析和研究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整改措施,要及时全面地将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向评议代表、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反馈。并于8月底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司法局政工科。
4、总结提升阶段(2012年9月-11日)
各司法所要及时对全年的民主评议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是评议的做法、成效、发现和纠正的主要问题以及评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同时,还要针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政风行风建设水平。对群众满意度低、排名靠后的司法所,区司法局将根据情况,对其司法所所长进行诫勉谈话。对于社会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
到有效治理,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司法所,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司法所所长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切实增强抓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政风行风建设和评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司法局将成立分片检查组,对评议工作的全程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评议对象认真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促进辖区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得到明显提高。
2、广泛宣传,创新方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在全区范围彰显我局抓政风行风建设的决心、力度和诚意,扩大司法系统政风行风评议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同时,各参评对象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努力创新“自选动作”,确保评议活动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3、突出重点,相互结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社会关注程度高、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群众反响较大、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工作环节,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和创建法治城市等活动紧密结合,真正达到改进作风、促进工作、树立形象的目的。
附件:1、xx区司法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58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2分钟,共有166位用户关注,52人点赞!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4)缴营业税及附加纳时:
借:应交税费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预收账款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9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贷:银行存款2700万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3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贷:工程结算1800万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3200万
贷:工程结算3200万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4700万
贷:应收账款32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5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万
——合同毛利500万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贷:银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500
贷:银行存款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769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分钟,共有231位用户关注,37人点赞!
为切实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整体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能。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院派出庭)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4〕27号)精神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从*4年开始,用3年时间,使全市司法所达到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法治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建立起综合配套、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全面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立司法所。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每个司法所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目前编制不足的,暂配2人),乡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120平方米,城市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司法所的业务经费由财政供给,纳入县、市、区司法局财政预算。
*6年,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关键一年,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6年补助中西部地区“两所一庭”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6〕1148号)安排我市55个司法所国债项目,总投资337万元,其中来安县9个、琅琊区5个、南谯区6个,其他县、市各7个,每个所分别投资5.8—7万元。*6年新增中央专款和省级预分配我市61.1万元,为全市47个司法所配备装备。因此,各县、市、区要结合镇村体系规划,以国债项目建设为重点,确保全市重点乡镇所在地约100个左右司法所到今年底实现规范化。非重点乡镇的司法所国债项目可以调整到重点乡镇建设;没有列入国债项目的重点乡镇所在地司法所也要同步建设,先建设好,再争取列入下一批国债项目。所有建设项目务必于今年9月上旬开工,年底前完工。要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抓紧解决司法所的人员配备、办公用房、装备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司法所的规范化水平和实际工作成效。
二、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是增强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能力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司法行政系统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进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发挥管理职能,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省里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全面建成市、县两级司法局局域网,并接入全省政法网。
各县、市、区要根据《滁州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按照“五个统一”(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制定出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信息化建设思路,安排工作进度。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县级政法部门信息通信专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法〔*6〕582号)精神,县级政法专网建设工程从今年7月启动,年底建成。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是全市政法部门信息化建设一部分,司法行政系统局域网建设必须同步。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司法厅《各市、县、区司法局机关局域网建设参考方案》的要求,完成专用机房、内部局域网和专用电话线路布线建设,并安排符合要求的电视电话会议室。局域网要配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服务器、ups电源等设备;完成到各县、市、区中心站1个2m的线路连接。要增强专业技术力量。根据省里的要求,市级司法局至少配备一名全日制本科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县、市、区司法局要有一名专科以上学历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要建以致用。本着“以建设促应用,以应用促发展”和“五个统一”的原则,加快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引进工作,做到边建设、边使用,保证投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网络安全运行。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密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不得擅自降低网络安全保密的标准,自觉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确保司法行政系统的网络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和支持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093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1分钟,共有163位用户关注,60人点赞!
法定代表人:尚兆英,总经理。
委托人:彭绍群,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伟,本溪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总经理。
委托人:张桂杰,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人:黎薇,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绿岛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绿岛公司的委托人彭绍群、王伟,大洼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委托人张桂杰、黎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28日,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绿岛公司为发包方,大洼建筑公司为承包方;工程范围及内容包括体育中心、动力中心、物业管理、辅助用房、小住宅25幢约20,000平方米;工程交工验收结算后,于1996年年底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保修费除外);大洼建筑公司于工程竣工后10天提交结算报告,绿岛公司收到验收竣工报告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工程造价暂定2,000万元,待图纸出全后,大洼建筑公司按国家92.94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绿岛公司批准;取费标准按工程所在地95年度结算费率,乙级取费(不计取跨市区所发生的费用)。还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为合同价款调整条件。订立合同后,大洼建筑公司即进场施工。1996年12月30日,讼争工程经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家屯分站核定工程质量为优良。绿岛公司已对工程进住使用。根据大洼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支出票据,绿岛公司委托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便结算。1996年11月30日,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为:编制依据定额1992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工程价值为32,407,890.29元,审计工程款为28,300,552元;1998年3月,大洼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在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作出的《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认定书》上签字并加盖了印鉴,绿岛公司职员在认定书上签字。
1999年2月11日,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就扣款问题达成协议,内容为:大洼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遗留问题。经双方共同认定属实,双方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商定绿岛公司扣除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施工款150万元。大洼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才,绿岛公司驻工地代表方远 在协议上签字,未加盖印鉴。1998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与本溪钢铁公司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本钢三建)签订《代付料款协议》,约定:经绿岛公司调解,大洼建筑公司向本钢三建借施工材料总款价值817,258元,绿岛公司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经三方协商由绿岛公司代大洼建筑公司向本钢三建支付上述款项。
1999年4月20日,大洼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称:1996年12月15日大洼建筑公司将工程决算报告书(包括管网报告)交于绿岛公司,但绿岛公司并未依合同约定在接到决算报告15天内审查批准拨款。绿岛公司应按《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认定书》确定的工程款、96定额与92定额之间的差价款给付大洼建筑公司。
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对工程造价鉴定,该行1999年9月13日出具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书》结论为按96定额工程总造价为32,737,624.72元(包括图纸误工等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还委托辽宁审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当事人在施工期间(1996年4月19日至1999年9月23日)往来帐、材料帐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分别于1999年9月23日、12月21 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和《补充审计意见》,结论为:绿岛公司共付给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19,992,602.71元(其中包括绿岛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付给大洼建筑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绿岛公司为大洼建筑公司垫付电费173,191.2元,绿岛公司给付大洼建筑公司材料折款5,149,165.94元,绿岛公司代大洼建筑公司偿还大洼建筑公司借用本钢三建的材料折款817,258元。扣除上述款项,绿岛公司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本金6,675,406.87元,尚欠工程款利息3,284,094.18元(计息时间为1997年3月14日至1999年9月23日)。绿岛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分四次给付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该承兑汇票为远期汇票,大洼建筑公司持承兑汇票去银行贴现,共发生贴现利息201,433.75元(四张承兑汇票出票目、到期日、金额及贴现日期分别为2 1996年7月29日至1996年12月6日,5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6年9月20日;1996年9月3日至1997年3月1日,20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6年9月4日;1996年9月27日至1997年3月25日,150万元提前贴现目期为1996年10月4日31998年10月3日至1999 年3月20日,10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8年10月31日)。
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1995年11月6日,辽宁省建设厅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汇总表〉等的通知》中称:凡199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造价包死的工程及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其余在建工程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作相应调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与本钢三建签订的《代付材料款协议》为有效合同。绿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后未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审计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及往来帐目审计的结论,扣除绿岛公司已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绿岛公司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6,675,406.87元。自1997年2月7日绿岛公司收到工程结算报告的第31日起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依据合同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时,可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将合同约定的92定额调整为96定额。因票据贴现发生的利息201,433.75元 由绿岛公司承担。关于150万元扣款因双方单位未加盖公章,绿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在协议上签字而不成立。据此判决:一、绿岛公司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尚欠大洼建筑公司的工程款6,675,406.87元;二、绿岛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日内给付1997年3月14日至1999年9月23日期间所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3,284,094.18元;三、绿岛公司自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6,675, 406.87元的利息(1999年9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四、绿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大洼建筑公司承兑汇票贴现利息 201,433.75元;五、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 理费110,857元,由大洼建筑公司负担55,847.55元,由绿岛公司负担55,009.7元;鉴定费40,000元,由绿岛公司负担;审计费50,000元由绿岛公司负担。
绿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工程决算应按合同约定的92定额履行,一审法院委托的审计、鉴定机构按96定额结算违反合同约定;大洼建筑公司在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作出的92定额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盖章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让绿岛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双方关于扣减150万元工程款的协议为有效合同,应予认定。一审判决让绿岛公司承担500万元工程款贴现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大洼建筑公司承建的绿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向一审法院出具的质检合格证明书来源不合法。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洼建筑公司承担。大洼建筑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双方当事人与本钢三建签订的《代付材料款协议》 内容合法,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时可对合同价款调整,表明本合同不属于造价包死的工程承包合同。1995年11月6日,辽宁省建设厅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汇总表〉等的通知》规定:凡199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造价包死的工程及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其余在建工程按1996年1月1目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作相应调整,绿岛森林公园项目的大部分工程是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应对工程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委托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但因绿岛公司对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异议,未按审计结论付给大洼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因双方当事人对该审计结论存在争议,本院无法采信,而应按一审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和审计机构作出的鉴定、审计结论决算工程款。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自审计结论作出的第31天起算,一审判决认定利息起算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应予变更。大洼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在150万元扣款协议上签字,应认定该协议有效;一审判决以绿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协议上签字、双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上加盖印鉴为由否定协议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大洼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为据,绿岛公司以验收证明来源不合法为由否认验收合格文件的效力,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行业通行的可即时兑付的付款方式支付,由于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不能即时兑付,贴现所发生的利息应由绿岛公司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大洼建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绿岛公司支付150万元。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55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52位用户关注,25人点赞!
为了加强基层司法所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司法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按照省、市、区政府纠风办要求,区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司法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按照中、省、市关于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全年工作任务,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公正执法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在镇、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基层司法所的作风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公开评议,促进司法所的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活动的内容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全国和省、市、区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各级关于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增强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自觉性和“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意识。开展业务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制度,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建立首问负责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制约机制,强化群众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三)改进工作作风。端正服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四)解决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从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入手,认真查找和解决少数人员存在的遇事推诿、作风粗暴、办事不公、效率低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每个所要推出具体实在、有特点的惠及群众的实事和好事。
三、创建标准
“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司法所”总体标准是: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健全的服务机制;有满意的工作效果。服务环境干净整洁;服务态度热情礼貌;便民措施齐全周到;服务效率快捷高效;服务监督渠道畅通。具体标准是:
1、队伍建设方面。基层组织齐全,班子团结有力,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将政风行风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并有分管领导负责;干部职工敬业爱岗、遵纪守法、乐于奉献,有服务意识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2、制度建设方面。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学习教育经常;岗位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有序;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做到了奖惩分明、处罚有力。
3、作风建设方面。实行政务(业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设立监督举报投诉电话,聘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全面推行“面对面、三公开”制度(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述职述廉;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征求意见和测评),及时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干部职工工作中无“冷、硬、顶、横”现象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
4、优质服务方面。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业务熟练,办事快捷;用语文明,态度和蔼;制度落实,作风优良,有办事公开指南和公开服务承诺。执法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行业风气不断好转,在评议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和认可度较高。
四、创建活动的方式和阶段划分
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司法所”活动,在区局统一组织指导下,各所依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创建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1、创建阶段
根据本《方案》中的创建活动内容和标准要求,各所结合职能职责、规范标准等,将创建活动的内容标准细化、量化,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评议评选阶段
区司法局按照本方案中的《评议评选程序》,给所辖司法所评定等次。
3、整改阶段
各司法所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帐,积极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司法所,区局将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区司法局组织验收,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将对该所所长和司法助理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人民群众不满意基层司法所”的单位,该司法所所长要引咎辞职。
五、评议评选
1、测评方法。评议评选采取会议座谈、走访群众、召开“三对面、三公开”会等多种形式,向司法所辖区内的村民、居民、企业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办和村(居委会)干部代表,以及外来投资者代表等服务对象50人发放《问卷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评议。然后区局联合镇办共组织10名人员对司法所进行检查,由每个检查人员填写1份《检查登记表》进行评议。
2、计分方法。评选评议按照百分制办法计分,其中检查登记占30分,镇政府和街道办综合意见占20分,问卷调查占50分,其中每份《问卷调查表》满分为1分,其中“满意”1分、“基本满意”0分、“不满意”扣1分。按照各被测评司法所50份《问卷调查表》的总分数和10份《检查登记表》的平均分给司法所计“问卷调查”和“检查登记”分,并打出综合意见分。三项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3、评定等次。总得分为85-100分的为“满意”等次;总得分为60-84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总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等次。区局按总得分情况确定等次并进行排序,评定的“满意”等次司法所数量不得超过全区总所的30%。
区局将按照区纠风办要求,将得分排名较前的单位报区纠风办参加全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优秀单位”评选活动。
六、几点要求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区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安排部署,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各所所长为创建活动“第一责任人”。
2、发扬民主,贴近群众。创建活动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评议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评议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86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156位用户关注,32人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不断提升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根据省《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基层司法所开展“强三基、创五好、争五星”创建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基层司法所开展“一所一品”创建活动,现提出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创建意义
近年来,司法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区司法局把司法所“一所一品”创建活动确定为2013年度的司法行政创新工作,通过全面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全区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备齐全、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推动司法所工作提档升级,推进司法行政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二、创建目标
各司法所要围绕司法行政职能,结合实际,加强品牌、特色创建,形成司法所“一所一品”的品牌特色,达到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创建办法
本次创建活动的申报主体为各司法所,填写申报表,由区司法局组织评审组在11月底前进行评议,年底对司法所创立品牌特色进行表彰。
四、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到“一所一品”创建活动是全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一件大事,要把创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把创建司法所“一所一品”与创建司法部“五好司法所”、“省优秀司法所”、“市五星司法所”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创建活动与基层司法所职能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确立中、长期发展的目标,带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工作的质效。年底,区司法局将把基层司法所“一品一所”创建工作纳入基层司法所年终目标考核。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74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17位用户关注,21人点赞!
不同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技巧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2、总分公司制:挂靠工程作为被挂靠企业的项目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被挂靠企业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最终财务核算经营成果就是合同约定的管理费;项目分公司的核算制度要求与被挂靠企业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被挂靠企业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08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130位用户关注,35人点赞!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司法部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有:
1、 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组织、领导劳改、劳教工作,确定监狱、劳教场所的设置、分布和犯人、劳教人员的安置;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狱和劳教场所,正确贯彻执行劳改和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或者审定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重大决定;制定和审查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狱和劳教场所不断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总结和推广劳改和劳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监狱和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管教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管理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培训和任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 管理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查律师协会章程,负责律师资格的报考,考试工作;授予律师资格和批准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律师违纪进行处罚,取消严重不称职律师的资格;制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
3、 管理公证工作
领导公证处工作,确定公证处的设置、公证人员的编制、机构和考核制度,任免公证处的正副主任;监督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支付,对公证人员进行纪律检查;总结和推广公证工作的先进经验。
4、 管理司法干部培训
确定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方针,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政法干部学校的工作,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总结推广干部培训工作的经验。
5、 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确定法学教育的方向,制定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协调全国法学教育,协同国家教委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管理部属政法院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考核,督促和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审批基建计划和重大财务开支,负责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编写全国法学教材。
6、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7、 负责组织法制宣传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教育,在各类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出版法制报刊和法律书籍,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8、 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司法部统一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外事活动 。确定司法外事工作的方向,活动范围和方式,并对外事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派代表团出国考察和出席国际会议,组织接待外宾,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