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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履职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7

机关履职总结

机关履职总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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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新时代人大“两个机关”建设的职能定位,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更好发挥代表作用,遵循和把握代表工作规律,健全完善代表工作制度,推动代表工作机制创新、载体创新和服务创新,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

一、着力构建更加紧密的“两个联系”机制

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觉参加代表团及代表小组活动,围绕常委会重点工作和议案建议办理,与固定联系的省人大代表保持制度化经常性工作联系,到基层工作坚持必访当地省人大代表,认真充分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每逢双月围绕常委会主要工作安排和重要议题,开展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做好组织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有关工作,引导支持列席代表围绕会议议题开展的会前调研,增强其提出意见建议的针对性,从一个重要方面促进常委会审议质量的提升;在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调研、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等活动时,更加广泛地邀请熟悉相关工作的代表参与,充分发挥其专业和岗位优势,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丰富联系内容,拓展联系方式,线上线下结合,把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做深做实,更加充分地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全省各地代表工作站、代表之家、代表工作室等的软硬件建设,使之成为代表与人民群众常态化联系的重要载体;总结推广市、县人大代表主题实践活动经验,推动基层和群众生产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解决;鼓励、引导、支持代表更多地通过网络平台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履职的水平和实效。

二、着力构建更重实效的议案处理和建议督办机制

进一步明确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范围和处理程序,强化对代表议案审议和办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力度,认真抓好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的落实,实现议案处理工作水平再提升;延伸工作链条,实施从会前调研、会上提出、会后办理、跟踪问效的全流程管理,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工作质量;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省政府副省长领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重点督办建议的工作制度;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做好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组织代表视察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提高按时办结率和优质办成率,努力实现代表和承办单位双满意;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大数据分析,把代表和群众关切的重点问题作为常委会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xx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为相关法规修订做好准备。

三、着力构建更富活力的代表活动机制

围绕推动“六个高质量”发展等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的重要议题,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有主题、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会前集中视察活动,全年至少组织2次代表小组活动;继续采取联组形式组织省直单位省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认真交办处理代表调研、视察中所提意见建议,注重成果的转化运用,促进代表小组活动成效的明显提高;落实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代表工作一体化协作机制,围绕长江、淮河、太湖水环境保护和宁杭生态经济带建设等主题,组织和参与三省一市全国人大代表联合调研视察活动,办好三省一市人大代表工作协作交流会,为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贡献代表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与专业代表小组的深度联系,让更多代表参与委员会重点工作,为专业代表小组与相关专家的对接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机会,将专业代表的特长、优势更好地运用于依法履职。

四、着力构建更为管用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对代表履职、代表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培树优秀代表人物、优秀代表群体,讲好代表履职故事,总结推广代表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升代表工作的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评选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在优化完善中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效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适当范围内公布履职情况,增强代表履职意识;部署和启动本届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相关工作,实现省人大代表届内都能报告一次履职情况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代表管理,与有关方面建立代表工作联系制度,对代表诚信履职等加强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实录记载制度,以此作为代表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着力构建更有效能的服务保障机制

推动全省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启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不断强化完善其综合功能,逐步形成集服务、联系、管理代表于一体覆盖全省各级人大代表的网络工作平台,为代表履职创造更好条件;在开展代表履职轮训的基础上,根据代表职业、行业特点,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和专项重点工作,举办2期省人大代表专题培训班,探索采取有差别、更精准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代表活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系建设,强化人员力量配备,提升能力素质,为代表履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履职专题学习、开展专题调研和会前集中视察、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督办代表建议等工作,协同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在苏全国人大代表的相关事宜。

六、着力构建更切实际的基层指导机制

机关履职总结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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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依法履职包括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代表活动两个途径。由于代表大会会期较短和代表的“兼职”特性,代表履职大量是在闭会期间进行的。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代表大会不可分割的整体和延续,是代表履职的重要部分;但从实践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不断改进与完善的空间。探索和创新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机制是不断改进与完善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切入点,是进一步加强闭会期间代表工作的突破口,所以选择“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探索与创新”作为研究课题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研究价值,还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本课题将结合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反思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探索与创新的有效做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提出进一步完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机制的建议。

一、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实践探索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履职途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则仅提出了较为宽泛的、原则上的引导。随着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实践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深入人心,进一步创新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方式、履职平台、履职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逐渐成为新时期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地方人大围绕充分发挥闭会期间代表作用这一主题,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探索与创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十堰市代表走访选民活动的经验与成效

十堰市四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积极探索闭会期间代表履职途径和机制建设。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主体作用,十堰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组织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开展了以“察民情、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为主题的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1)经验

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一是活动开展前精心安排筹划。以2013年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为例,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两次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走访活动领导小组,抽调20余名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组织联络、宣传、简报三个工作组,分别负责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的组织联络、宣传报道、信息编发等工作。2013年7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走访选民活动动员会,会议对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动员会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迅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分别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分管领导和组织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有序开展了走访选民活动。二是活动开展中积极协调服务。组织联络工作组安排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到走访活动中,每个代表走访小组配备了2~3名工作人员,搞好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沟通和协调,为走访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服务保障;宣传工作组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及时在电视、广播、日报、晚报和网站上反映代表走访情况,营造人大代表在行动的声势;简报工作组及时将代表走访活动开展情况整理发送,激励代表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参与代表走访活动。

结合实际,方式灵活。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主要了解群众对十堰市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议,对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意见与要求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需要党委和政府解决的实际困难与问题。走访活动中,代表们深入街办社区、企业、学校、商场等地,通过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和开展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交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本辖区市和县市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深入到选区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乡镇村组就城镇建设、“三农”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走访选民活动。丹江口市把走访活动与代表小组、代表之家、代表工作处活动相结合,并邀请驻丹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参加走访活动;郧县把走访活动与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活动相结合;竹溪县把走访活动与建设“绿色崛起示范县”工作相结合;房县把走访活动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力求代表走访选民活动取得实效。

积极办理,认真落实。代表走访选民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是活动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在2012年代表走访活动中,代表们共收集意见建议700多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活动开展情况向市委作出了书面报告,并就老城区的建设与管理、山地整理拆迁户安置问题、城区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等方面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了专项报告。市委书记周霁在走访情况报告上作出批示,对走访活动予以充分肯定,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办理落实代表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并将选民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确定为重点意见建议,交给市政府办理落实。市政府高度重视选民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工作,在2012年10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上专题研究意见建议办理工作,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人大代表集中走访选民活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任务的通知》,将办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为确保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研究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选民们提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市政府各承办单位积极行动,主动与所提意见代表联系,深入到现场勘察,制订工作措施,认真办理意见建议,为群众解决了一批实实在在的问题。

(2)成效

领导带头垂范,走访活动实效显著。人大代表集中走访选民活动不仅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更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生动实践。市四大家领导及各县市区负责人带头都以普通代表的身份,深入社区乡镇参加走访选民活动,为广大选民解决了一大批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广大代表参加走访活动的积极性。市委书记周霁在走访活动中表示,人大代表走访选民这种形式很好,要以制度的形式将其固化下来,常态化地坚持好、开展好,代表们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深入基层,走访选民,面对面倾听群众心声,心贴心了解百姓诉求,访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将“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市领导中的人大代表在走访活动中积极为选民办实事,现场协调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据初步统计,两年来,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集中走访选民活动中,共收集意见建议1260件,其中市级人大代表建议312件,县级人大代表建议1308件;市县两级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方式,为基层单位城区争取各类项目近300个,为基层单位和群众办实事900余件。

集中开展活动,广大代表积极参与。由于代表走访选民活动时间集中,广大代表不甘人后,积极踊跃地参加走访活动。活动启动后,市和区两级人大代表积极性空前高涨,集中时间,放下架子,静下心来,沉下身子,迈开步子,深入社区、工厂、学校、工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岗位特点,积极参加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密切了与基层单位和选民群众的联系。2012年代表走访选民活动中,共有367名市人大代表和1603名县级人大代表参加了走访选民活动,分别占市人大代表总数的95%和县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3%。2013年代表走访选民活动中,共有362名市人大代表和1516名县级人大代表参加了走访选民活动,分别占市人大代表总数的95%和县级人大代表总数的88%。

宣传集中有力,走访活动反响良好。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开展过程中,宣传组专门制订了宣传方案,组织《十堰日报》《十堰晚报》、十堰电视台、十堰广播电台、《十堰人大网》等新闻媒体集中对走访活动进行“聚焦式”宣传报道,通过向广大选民及时宣传报道走访活动开展情况,不仅营造了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调动了人大代表的参与热情,而且引起了全社会对人大代表走访活动的关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推动了走访选民活动的深入开展。在代表意见建议交办后,继续对重点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既提高了政府和人大的公信力,也有效地宣传了代表走访活动的成效。

(二)十堰市发挥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作用的其他举措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和基础,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开展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关键,也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十堰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保障闭会期间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

代表培训常抓不懈,夯实代表履职基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订代表培训五年规划,通过代表集中培训、外出考察培训、专题视察培训等灵活多变的学习形式,一方面不断为代表提升履职能力提供平台,另一方面充分调动代表加强学习、自我提升的动力与积极性。除了常规代表培训外,市人大常委会还结合工作重点、热点问题,围绕人大工作的时代特征,先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全口径预算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拓展代表的视野,丰富代表的知识,切实提高代表的参政能力。

组织建设毫不放松,搭建代表活动平台。近年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在创新代表工作载体上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力地推动代表工作向纵深发展。一是扎实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分布情况,按照“便于活动、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将代表划分为若干个小组,并着力抓好代表小组制度建设,相继制定了代表工作守则、小组活动计划、持证视察办法、代表述职评议、目标量化考核等一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代表工作制度,促使代表小组活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县市区代表工作处的工作指导,推动建立了代表身份公示制、代表履职承诺制、代表活动登记制、代表述职评议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工作处的职能发挥。三是稳步推进“代表之家”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着力推进“代表之家”规范化建设,让代表学习有资料、办公有设施、活动有阵地、履职有平台,进一步增强了代表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督促激励双管齐下,规范代表活动行为。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管,详细记载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小组活动、参与视察调研、执行人大决定、联系走访选民等情况,督促代表主动履职。同时,对履职上有突出业绩的代表,一方面通过人大网站、杂志、情况通报等载体宣传推介,增强代表的自豪感;另一方面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重点视察调研、参加法院旁听评审,激励代表更好履职,增强代表的责任感。

联系服务不断加强,保障代表活动开展。市人大常委会找准工作着力点,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定期接待代表、走访慰问代表,加强代表日常联系,畅通代表知政渠道,积极为代表活动开展提供保障服务。一是及时通报市情政务,坚持为代表免费订阅相关报刊杂志,寄送常委会公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人大工作简报,定期向代表通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市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确保代表知情知政权利。二是搞好代表活动服务。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为代表参加走访活动、视察调研活动提供指导和培训,帮助制订活动方案;同时,还把代表的培训经费、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充足经费保障。

(三)各地人大发挥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作用的成功做法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是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各地人大结合实际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实践探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和借鉴其中成功的做法是我们拓宽视野、推进代表闭会期间工作的重要思路。

(1)重庆:代表主题活动

2010年,重庆市开展了“五个重庆建设·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开展“代表行动”,是依法履职、促进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升代表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的一项实际行动;也是搭建代表履职平台,动员和激发全市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五个重庆”建设,把人大工作干得更加出色的一项重大举措。“代表行动”创新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代表活动的主题更集中。通过统一组织和上下联动,各级人大工作的重点集中到“五个重庆”建设这个大局,人大在围绕中心、服务发展方面的主题更加集中、影响更加突出、效果也更加明显。二是代表活动的内容更丰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在“代表行动”中,要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这个规定动作包括调研献策、检查监督、视察促进、民生大事助推和参与贡献行动。通过统一组织和上下联动,可以较好地发挥全市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和整体作用。从实践来看,参与代表活动的代表人数更多,代表活动的面更宽,尤其是领导干部代表、实业界代表和基层代表,都有了发挥作用的广阔平台,改变了过去代表活动参与面窄、内容分散、实效不足等缺陷。三是上下级人大开展代表活动的联系形式更紧密。通过统一组织和上下联动,既有利于贯彻市委的决策和要求,也有利于发挥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联系和监督作用。这一主题集中、内容丰富、联系密切的“代表行动”,创新了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也可以说是对代表活动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发展。

(2)宜昌:8000人大代表“七进七访”

2013年上半年,一场“创一流·促跨越”主题实践活动在宜昌广泛开展,全市800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进园区访企业、进工地访项目、进市场访客商、进农村访农民、进社区访居民、进机关访干部、进选区访选民,在“七进七访”中赢得社会广泛赞誉,在服务经济发展、破解社会难题、帮扶民生需求中找到了“发力点”。

在宜昌,三级人大组织、五级人大代表主动作为,以为立位,形成了一股强大气场。

各级人大组织找准“切入点”,把活动与党委中心工作相结合,与省委开展的学创活动相结合,与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相结合,增强各级代表的发展意识。

截至目前,宜昌市各级人大代表帮助破解发展难题1000多个,提出助推宜昌跨越发展的建议3700多条,提出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点子2500多个,有些视角独特,想法新颖,堪称“金点子”。

2013年上半年,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还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中的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对百名特困职工和百名贫困大学生进行帮扶,以课题方式集中调研民生问题,收集并反映了一大批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帮扶困难户7118户,办理改善民生实事5704件。

二、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的理论思索

做好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把开展代表活动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是当前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该看到代表法实施以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逐渐丰富,活动范围逐步扩大,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调动了人大代表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

但在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效果与代表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进一步了解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于谋求从履职机制上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显得尤为重要。

(一)丰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途径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同时,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选民诉求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而向本级人大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那么,在闭会期间代表如何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能呢?显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承担起为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创造条件、打造平台、提供便利的责任,丰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途径。

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可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推动代表积极有效履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人大代表是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从而人大代表也就分布于各行各业。这种相对分散的特征,再加上人大代表的“兼职”特征,直接导致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单独履职很难形成合力、影响力。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统一组织代表集体履职则可以克服这一困难,同时还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的优势。

(二)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各地人大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在开展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仍存在着一些工作上的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为:

(1)代表参政议政意识尚需进一步增强。代表意识是代表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主观条件。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即使政治、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比较高,但如果代表意识不强,作用也难以发挥。目前,在代表中还存在着几种角色“误区”。一是当“挂名代表”。部分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职责和作用缺乏认识,不知道如何执行代表职务。二是当“会议代表”。有些代表片面地认为当代表就是参加人代会,把参加人代会视为唯一的代表工作;开会一言不发,或人云亦云,有代表之名,无代表之实;有的代表自任代表以来,一件议案也没有提。三是当“荣誉代表”。还有些代表把代表称号看成一种政治荣誉,很少参加代表活动,在开展评议、监督活动时,不敢说真话、说实话,赞扬多、批评少,不能较好地执行代表职务。

(2)代表综合素质还需提高。代表素质的高低,对人大能否更好地发挥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至关重要。目前,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够完全适应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代表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代表理论水平不深,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存在“浅”“窄”“乏”的现象。另外,人大代表中农村代表所占比重较大,他们对人大工作不够熟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缺乏认识,对人大工作的业务理论缺乏了解,对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知识比较陌生。

(3)代表履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加上选民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因此,代表干好干坏一个样,致使代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不为民代言的“特殊代表”。

三、进一步完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机制的建议和思考

对于在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关键是要探索和创新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机制,通过建章立制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保障代表履职的有效性,不断丰富代表履职的途径,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奠定制度基础。

(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的建议

探索和创新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是一个庞大的课题,其根本目的在于增强代表的履职能力。我们认为从开展人大工作实践层面而言,需要建立代表活动组织指导机制、代表履职平台搭建机制和代表履职督促机制。

(1)关于代表活动组织指导机制

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指导,是增强代表履职能力的关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应尽之责。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指导好代表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一是要健全组织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代表工作机构,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要求;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组织、指导代表开展会外活动,加强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系,为代表履职做好各项服务;切实帮助代表解决代表生产、生活和履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人大机关真正成为“代表之家”和“代表机关”。

二是要加强组织指导。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加强代表的组织建设。协助代表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围绕本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指导代表小组制定代表学习、视察、专题调研、联系选民等工作制度和活动计划,规范代表活动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2)关于代表履职平台搭建机制

为代表搭建履职平台是促进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有效方式,也是提高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结合本地人大工作实际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推动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履职尽责。

一是要逐步确立代表集体活动机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制度,丰富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形式,有效地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将代表集中走访选民、集中开展调研等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通过制度确立下来,定期举行。通过这种机制的确立,使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有了更明确的内容,同时也使代表集体活动的功效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

二是要精心搭建闭会期间履职平台。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按照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根本目的,精心设计和安排代表活动的内容,要突出计划性、科学性、实效性,帮助代表在履职平台上更好履职。简而言之,就是要使代表明白要做什么、怎么做。只有这样才能心往一处用,劲往一处使,形成代表活动的合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

(3)关于代表履职督促机制

闭会期间履职是代表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既要想方设法调动代表的履职积极性,还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督促代表履职。

一是要完善代表履职档案制度。要认真记录代表履职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代表是否尽职尽责的重要依据。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履职档案的记载,向代表所在单位反馈代表履职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另外,要逐步探索建立电子履职档案,提高调阅的便利性。

二是要建立人大代表年终述职制度。代表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向选举单位汇报履职情况,听取选民或选举单位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把自己置于选民监督之下,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

三是要建立健全代表辞职制度。要不断实现代表活动的公开化,提高人大代表活动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使之有更多的机会获取代表活动的信息,唤起大众的民主意识,明确自己拥有监督代表特别是罢免代表的权利。同时,要明确细化代表罢免标准,树立科学的代表行为价值观念。

(二)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的思考

虽然代表法对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形式和履职内容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层面却缺少具体的指导性。因此,当前各地人大对于闭会期间代表的履职都还在不断地探索。由于地方人大担心组织代表活动“越了格”“出了位”,故而在实践当中难免存在着本级人大看党委、下级人大看上级人大的心态,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的探索和创新也不免束手束脚。为进一步推进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机制的探索和创新,我们认为一方面地方人大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不断摸索探寻开展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的经验;另一方面作为上级人大也要适时制定出台具有指导性的制度。

地方人大要推陈出新,勇于实践。要将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紧密结合,从本地区民情社情出发,通过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深化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积累开展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的经验。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反思,形成理论上的升华,继而为制度上的新突破奠定基础。在实践中要摆脱“走过场”“搞形式”的窠臼,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辟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新思路、新形式,形成人大代表在行动的强大气场。

上级人大要因势利导,出台新规。代表法规定,上级人大指导下级人大开展工作,因此上级人大应该为下级人大开展工作提供指导,特别是制定出台具有指导性的制度规定。当前,各地人大开展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有声有色,有些已经成为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作为具有业务指导性的上级人大来说,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吸收成功典范经验,及时制定出新的制度,推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开展是势所必然。

机关履职总结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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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代表作用和效能的发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如何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成为人大工作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xx市人大工作实际,对代表履职情况、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如何推进代表履职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当前代表履职情况

一直以来,xx市人大代表整体履职情况较为良好,大多数

代表都清楚自身职责,并且知道如何履职、怎样履职,但也有少数代表存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应付状态,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均衡。一是常委会议审议发言不均衡。xx市人大平均每年要召开6—7次常委会议,基本每次都有5—8名常委发言,虽然现有的27名常委每年都有1—2次发言机会,但有的常委随声附和,发言内容空泛,缺乏指导意义。二是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数量和质量不均衡。每年人代会期间,绝大多数代表都能及时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并且很有针对性,能够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而有的代表很少提,甚至有个别代表任届五年都没有提过一件建议、意见。三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不均衡。以“代表进社区(村)”活动为例,总体情况是街道社区开展活动的情况要好于农村,企业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要好于机关代表。四是代表联系选民不均衡。目前xx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现状是,工作、生产、生活在该选区的代表联系选民的次数较多,搬离原选区的代表和州市下派到基层单位的代表联系选民的次数较少。

二、深入分析代表履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个别代表履职不积极不主动,履职效果差强人意,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却出在主观和思想上,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点。

一是履职意识不强。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模糊,导致个别代表缺乏职务意识,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个别代表自信心不高,觉得自已人微言轻,说了也没有人听,甘当“哑吧代表”。这些代表没有把自己区别于其他公民对待,没有意识到自己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职责,这些“充数代表”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是履职能力不高。由于政治和文化素养参差不齐,代表履职尽责的质量和效果也大相径庭。比如有的代表缺乏执行能力,不善于联系群众,不善于调查研究,不善于发现问题,不善于提出意见。由于对代表培训不够,致使代表履职“底气”不足。比如有的代表开会讨论说不到点上,或者有的代表怕讲错话,干脆不发言,还有的代表也想尽些义务,但不知如何履行职责。

三是履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选民监督意识不强。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基本就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选民行使了选举权却没有行使监督权。二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代表履职没有具体标准,没有具体指标,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奖惩机制,履职好坏没大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关于如何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几点想法

近年来,xx市人大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基层实际开展代表工作,努力加强对代表的服务和管理,现就如何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谈几点拙见。

一是优化代表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只有单个代表的素质提高了,代表的整体结构才能得到优化。在换届选举时,要综合考虑候选人的文化、政治、能力、道德和健康等各个方面的

素质,在结构配比上做出适当调整。在职业结构上,要增加活跃在生产、发展一线和新兴社会阶层代表的比例;在知识结构上,要增加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专业人才在代表中的比例;在年龄结构上,要尽量实现代表队伍中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热爱人大工作、年富力强的年轻同志,同时保留一定比例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上届代表,使代表队伍形成梯次,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灵活开展选举工作,增强候选人的参选意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参选积极性不高,往往也成为选举产生的代表履职能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所以在选举时,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落实选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选举的透明度,鼓励选民“毛遂自荐”,允许候选人自我介绍,发表演讲,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回应群众关切,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把选民直接提名推荐的,敢于为民直言、事业心责任感强、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高的人才纳入选举范围,交由全体选民酝酿协商,让更多意愿强、素质高的候选人脱颖而出,成为人大代表。

三是完善相应机制,提高代表工作管理水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备的制度体系是提高代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一是在组织代表活动方面,要坚持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代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比如xx市人大推行

常委会领导包片、相关科室包点的管理模式,定期对代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提高活动实效。二是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方面,要尽量做到“双保险”,既要保证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又要保证代表建议办理的效果,比如xx市人大推行代表建议逐级审理制度,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必须经过代表团团长和建议审查委员会双层把关才能确定,同时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xx市人大与市政府联系,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并不定期组织代表听取承办部门当面答复办理进度,实现了代表建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是在奖惩机制方面,要奖罚分明,通过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年终考评和对履职优秀代表进行奖励等形式,克服代表不作为的现象。四是在监督机制方面,要对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外部约束力,解决好怎样监督的问题。

机关履职总结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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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就是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所构成的文体。具体一点是,机关负责人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机关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

个人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和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是否称职的一种手段。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

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3.怎样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组成:

(1)述职报告的标题

可简单标明“述职报告”。也可以根据正文内容另行拟制。

(2)述职报告的称呼

工作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所以应选择好恰当的称呼,一般写“领导、同志们”。

(3)述职报告的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一般要有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

述职报告的开头:述职报告的开头要以简洁的文字,说明所担负的具体职责,表明自己对本职责的认识,并阐明任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还要概述所取得的成绩。

述职报告的主体:述职报告的主体要选择几项主要工作,细致地将过程、效果或失误及认识表述出来。这一部分要写详细,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对棘手事件的处理思路,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要交代清楚。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履行职责的事迹进行深人的分析研究,做出具有一定理论层次的概括。要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应从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政策法律水平,处事决断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廉洁模范作用,上下左右关系,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描述自己的形象,回答好称职与否的问题。述职报告的主体还要说明履行职责过程中得与失。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要注意紧扣上一级职务的有关要求来写,以说明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担当上一级的职务。这部分是述职报告的关键部分,一定要精心构思,写出特色。

述职报告的结尾。在述职报告的结尾可简述一下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并表明自己的态度,最后以“谢谢大家”的语言结束。

4.述职报告写作要求

写好述职报告,要注意下面几点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述职报告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以诚感人。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要分清功过是非。承担责任要恰如其分,既不争功,也不必揽过。

(2)写“述职报告”要形成制度,不仅在离任前要述职,而且在任期中也应定期述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述职和鞭策的作用。

(3)内容要周详,述职报告要重点突出。在全面汇报任职期间所做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任职期间的重大成绩和创造性业绩,以表明自己的胜任和事业心。应当明确,述职报告必须围绕“职责”二字做文章。它的写作目的,不是评功摆好,而是为了说明是否称职。

机关履职总结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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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x月x日开始,我们从不同单位不同岗位来到公司一起开始新的工作,成为工作中的同事、生活中的朋友、事业上的搭档。这两个月来,我和同事们一起开始了公司初创期的创业历程,共同为公司的美好明天而默默奉献自己的力量。现将我试用期两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对岗位的认识和工作思路

综合部既是公司对外联系的窗口,又是内部管理中承上启下的枢纽,是公司领导的智囊、参谋和助手。我履职综合部经理一职,在实际工作中,我的工作即突出两个重点,履行六大职能,抓好六项服务:

突出两个重点:重点之一是:科学规范地做好日常事务工作,切实加强办文办会、接待、督查、文秘、人事、宣传等工作;重点之二是:当好参谋助手,搞好综合协调,确保政令畅通。

履行六大职能,抓好六项服务:履行参谋职能,为领导决策服务;履行协调职能,为推动全局服务;履行把关职能,为中心工作服务;履行宣传职能,为公司形象服务;履行督办职能,为政令畅通服务;履行保障职能,为正常运转服务。

二、主要完成工作情况

1. 履行参谋职能,当好参谋助手。一是完成各类材料的撰写与准备,主要完成了7月11日国家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副司级督察员崔国盛率队到三江大道点进行专项督查、7月18日省政府督查室副厅级督查专员李石松率督导组的专项督查、8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马克利一行的专题调研等重要活动的材料撰写与准备,合计撰写各类材料40余份。二是提前谋划与准备、主动思考和作为,为领导分忧,主要完成了公司组建工会委员会的筹备、大会的召开及后期相关工作;在办理省、市、开发区对口下发的、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文件时,结合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转发文件贯彻落实,或印发文件组织学习。

2. 履行协调职能,搞好综合协调。一是统筹安排综合部各项工作,建立部门工作制度,保证每位同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任务具体,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每位同事在独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快乐工作、舒心工作。二是做好与公司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主要是抓好各类检查、督查,以及根据工作轻重缓急程度,协调安排人员予以配合,有效形成联动机制和持久合力。三是协助领导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 履行把关职能,服务中心工作。一是对上级单位或相关业务单位的来文、来函及相关事项进行权限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领导意见进行跟踪落实,目前已处理各类文件30余份;二是对公司印发的各类文件进行把关审核,目前已印发通知、函、请示、申请、会议纪要等各类公文20余份。

4. 履行宣传职能,树好公司形象。一是抓对内宣传工作,确定第一期宣传栏的具体内容和小样,已喷绘上板;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信息工作特点,编印《开发区保投公司信息》,每月编辑1期,目前已编辑2期。二是抓对外宣传工作,根据住建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精神,及时向开发区党政办、曲靖日报等单位报送信息,在曲靖日报刊发信息1条,在开发区网站刊发信息2条。

5. 履行督办职能,确保政令畅通。一是对总经理办公会、工作例会、专题会议上,领导作的工作安排进行督办、跟踪、落实,限时、高效、不折不扣地完成;二是在公司全体员工中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问责制四项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

6. 履行保障职能,保证高效运转。一是牵头完成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与小组成员一起加班加点、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按时按质形成了《行政管理制度汇编》、《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和薪酬管理制度。其中,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包括21个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包括6大制度。二是牵头落实,由部门同事具体负责,完成了员工劳动合同的办理和五险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待转正后再行办理。三是筹备重要会议的材料准备,和部门同事一起筹备召开了3次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了2次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的公司相关议题、准备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题和决议材料。

机关履职总结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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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是我国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后的重要战略部署,体现了国家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路径。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要求省级政府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确定教育发展的省级规划目标和工作重点,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具体包括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统筹城乡教育的发展、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与教师队伍建设等。这也是制定《办法》评价内容的主要依据。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实践证明,教育督导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完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办法》的出台,是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推进管办评分离,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总体来看,《办法》有三个主要亮点。

一、对督导结果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的“认真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要求,《办法》第十四条指出,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比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我们可以发现,《办法》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参考”到“依据”,使结果运用趋于“刚性化”,显示了国务院切实推进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决心。当然,要使《办法》执行性更强,还需要就评价结果的使用出台细则、把评价结果的使用情况进一步细化,增强评价结果使用的操作性和严肃性。

二、体现了逐步推进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思路

《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各项内容,是一个系统、完整的评价内容体系,为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正确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正面清单。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政府履职工作呈现出复杂性、困难性的特点,《办法》充分考虑了这方面因素,明确“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这样可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估工作进行整体安排,针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回应,既突出评估工作重点,又可以避免全方位的评价导致省级政府疲于应付,反而取得不了好效果的局面。

机关履职总结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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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方式正在全国各地探索推进,湖北省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近年来也都办理了一些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突出性的问题。就此现结合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工作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以探寻其未来发展路径,这对优化和完善检察监督工作很有必要。

一、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开展情况

据统计,2013 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共计933 件,其中有关行政机关采纳监督意见共597 件,在规定回复期间内的回复率和采纳率分别是68. 8%和65. 3%。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 一) 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自行发现,当事人申诉较少。有关数据表明,湖北省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或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比例高达70%,通过当事人申诉发现案件线索的比例仅为20%。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过于单一,并且多属事后发现,即使进行监督,效果也是有限的,无法从根源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二) 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领域逐步扩大。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作为事前监督的方式,能够有效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预防职务犯罪,切实发挥监督实效,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因此,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职责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监督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督促程序行政机关履行追缴土地出让金、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领域,监督效果明显。

( 三) 监督效果比较明显,检察建议采纳率较高。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执法漏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监督过程中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据统计,2013 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的检察建议采纳率高达65%。

二、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检察权能有限。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能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定,造成法律文书格式无法统一,撰写方式多样,给督促工作带来较大的随意性。由于检察机关只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对监督事项没有实体处分权,被督促对象可能会拖延甚至拒绝履行。

( 二) 检察监督领域相对集中,深度明显不够。结合现实情况,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职责所涉及的领域大多分布在土地、拆迁、计生、城建、市政等重点领域,对于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领域则较少涉及,如医疗、环保、水利、电力等领域。监督领域的不均衡分布导致监督出现重复,无法开展深度推进,监督效果不明显。

( 三) 检察监督后续跟踪不到位,未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尽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70%,但是监督是否有效还有待考证。并且存在有的虽已回应,但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彻底履行职责仍待考察。对于未采纳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后续措施尚显不力。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工作中未形成长效机制,发出检察建议后很少过问,即使回复也未必跟踪监督,此类情形也大大弱化了监督效果。

三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路径探索

( 一) 加强内外联动,注重落实监督实效。首先,强化检察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要与其他检察院、院其他部门积极沟通,做好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其次,强化系统外部、各机构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加大与国土局、卫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对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进行长效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第三,通过采取深入社区、企业和村委会进行宣讲培训,加大检查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职能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当事人和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具体规定及其受案范围,同时广泛接受群众申诉举报,不断扩宽案件来源渠道。

( 二) 突出监督效果,创新社会管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更加注重监督的实际效果,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妥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减少诉累。另外,在注重对重点领域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交通水利等容易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领域的监督力度,寻找突破点来突破看不见的屏障,抓住问题实质来实现有效监督,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 三) 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在规范监督履行职责程序方面,检察机关要切实规范其监督程序,确保监督有依据、执行有保障,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点。其一,要做到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受理,未经统一登记编号,不得启动法律监督调查。其二,所有的监督案件均应严格按照统一业务软件配置流程操作,未经流程不得启动相关程序,也不得对外发送法律文书。其三,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撰写,统一标准,并报上一级部门进行逐案核查,及时纠正问题,推进督促履行职责的健康发展。

机关履职总结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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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学习,坚定信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提高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水平的有效手段。一是始终把思想建设摆在首要位置。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学习,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2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5号文件)的颁布实施后,把《意见》提出的每一个理论观点、每一个政策思想、每一个措施规定的内涵都要领会准、领会透,真正把思想认识、措施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通过认真学习,对照《意见》精神,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积极探索开展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不断增强社市委在政协工作中的作用。二是把学习贯彻《政协章程》作为学习的重点。把学习《政协章程》同学习党的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常委会议、专委会议、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多次组织政协委员进行学习;通过学习,使全体政协委员充分认识到了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的重大意义,掌握和了解了《政协章程》的精神实质,对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工作原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了履行职能的责任感和参政议政的热情。三是强化自我提高。政协委员要自觉实现自我锻炼提高。每个政协委员都针对自己某个方面或某些不足,积极主动地多看多问多听多想多学,开辟更多的社会活动渠道,扩大视野,增加信息来源,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法律法规知识素养及社会活动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四是加强业务培训。政协要不断加强政协委员的各类培训工作,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内部条件和各类人才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各类培训工作,又可以采取请进来或走出去得方式经常组织各种专题学习活动、文体活动及外出考察、调研、视察活动,尽可能地为提高委员履行职能能力和水平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二、创新制度建设,建立履职规范,促进委员主体作用

制度化建设是委员发挥好主体作用的保障,是委员发挥作用、履行职能的遵循和规范,是委员服务与管理的制度约束。建立健全政治协商制度,为委员发挥作用提供保障机制。《意见》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主要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深入贯彻《意见》精神,按照《意见》关于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将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决策的必要过程。另是加快推进政治协商制度的总体设计,把重大问题提交政协民主协商写入党委议事规则,作为重要的民主程序加以落实,切实增强党委政协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政治协商时,要充分尊重委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积极发挥委员对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当前,创新委员工作活动制度要求政协机关在布置工作、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中,要注重搞好“三通”服务。一是事前“通气”,让委员知情。通过大会、专委会、工作委员会及通讯、简报等形式,传达上级文件精神,通报党委、政府和政协工作计划,介绍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在组织委员调研、视察、提案、对口协商前,讲清重点、措施和目的,使委员心中有数,科学定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到有备而来,携果而归。二是事中“通畅”,搞好服务。有关部门在组织委员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搞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指导咨询,为委员创造条件,提供全程服务。三是事后“通报”,反馈结果。每项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整理,总结经验,将工作成果反馈委员。通过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搞好三通服务,以新机制,规范履职,促进委员主体作用。

三、提高委员履行职能,彰显委员主体价值

政协委员担负着政协的许多基础性工作,无论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还是反映社情民意、联系各界人士、增强政协工作活力都需要政协委员来完成,政协委员活动的质量如何,直接决定政协履行职能的广度和深度。而《意见》中也强调了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实践表明,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就必须重视和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委员知情工作,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强化政协机关的服务功能,全方位地为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创造条件。因此,必须不断创新委员履职形式,拓展委员履职的空间,努力构筑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广阔平台。一是要精心组织,召开好每次例会。政协的各种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载体,是委员实施参政议政的主要场所和途径之一,因此必须精心组织,卓有成效地举行,并不断创新会议方式,活跃会议气氛,丰富会议内容,使委员通过会议发言和论坛的形式积极建言献策。二是帮助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就是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政协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政协、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这项工作,能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更加切实,民主监督更加有针对性,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效。高邮市政协机关通过严格社情民意办理制度,并将反映社情民意纳入委员年终考评等措施,促使政协委员将反映社情民意真正作为履行职能的重要抓手。三是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委员进行视察和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建议和批评,履行协商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不仅对委员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有好处,而且对促进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动党政机关改进工作也大有益处。近几年来,**市/县政协机关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全市各项工作和人民生活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委员开展了许多不同规模的调研、视察活动,取得了令人称赞的成效,受到了党委和政府的好评和采纳。

四、增强履职能力,体现委员价值

政协委员是政协的主体,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增强委员履职能力是搞好政协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委员的学习培训,拓宽委员知情明政的渠道,逐步完善委员管理服务的机制,不断提高委员的履职能力。一要发扬学习的优良传统,提高委员对国情及县情的认知能力。使委员既看到发展的优势,又认识我们的差距,特别是将委员的思想统一到对国情的分析与理解上,统一到对县情的认识与把握上,提高履职的自觉性、坚定性和有效性。二要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提高委员联系群众的能力。鼓励和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架起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并通过这个桥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三要发挥智力密集的优势,提高委员务实创新的能力。积极引导政协委员既要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又要在工作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带头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表率,使委员履职更有作用,委员的光荣价值更加彰显。

五、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为委员履职提供保障

机关履职总结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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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是新一届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权的第一年。代表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报告关于“代表机关”的明确定位,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从于服务于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有效行使,坚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进一步做强平台、创新机制、优化服务,不断推动代表工作机制、载体和服务创新,推进“双联系”工作走向纵深,更好发挥代表在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代表工作水平的显著提升。

一、加强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在常委会议事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是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基础。要坚持“请上来”与“走下去”相结合,多渠道、多层面、多形式加强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全面参与,加强代表活动与常委会履职的紧密互动,充分发挥代表在常委会履行职权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团及代表小组活动,同时与3名基层的省人大代表保持固定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围绕立法、监督等常委会会议议题,常委会领导每逢双月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面对面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诉求。坚持常委会领导到基层调研时走访省人大代表制度。

(三)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围绕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组织相关方面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确保本届内每一位基层省人大代表都能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委托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邀请参加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把基层意见和群众呼声带上来;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做到会前有调研,与会有准备,发言有质量,从一个重要方面提升常委会审议质量和水平。

(四)提高代表对各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度。组织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和熟悉相关议题的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重点督办代表建议以及人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调研等活动,拓展代表参与各委员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代联委配合相关委员会,认真组织开展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增强活动的实际成效。

(五)引导代表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人代联委会同法工委有计划地组织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立法议案、建议,让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全过程,发挥其在立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将人大主导立法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汇集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途径。要继续建设并不断完善“人大代表之家”等代表联系群众的平台载体和工作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促进代表与群众联系的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一)全面落实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深化“双联系”工作,丰富联系内容,拓展联系方式,注重联系效果,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密切联系群众。适时对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及时发现先进典型经验,认真总结推广创新做法。

(二)公布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公布省人大代表基本信息,省人大代表固定联系原选举单位的3名市人大代表。

(三)发挥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的实际效用。市县人大组织省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工作站”等定期参加接待选民和群众的活动,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纵向横向联动服务联系群众等主题活动,充分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

(四)完善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建设,为代表履职、联系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鼓励支持省人大代表建立联系群众的实名制qq群、微信群,使其成为密切与群众联系的“连心群”,促进代表联系群众的常态化建设。

三、创新代表活动方式,提高代表依法履职实效

代表依法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组织代表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加强服务保障,着力提升代表活动实效。

(一)提高代表活动的组织化程度。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省直单位和设区市省人大代表小组,选好配强代表小组召集人和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专业代表小组。召开代表小组召集人和联络员会议,以会代训,交流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建立小组微信群,便于沟通联系、开展活动,努力提高代表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为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打好基础。

(二)增强代表履职能力。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地组织开展代表培训工作,举办省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集中学习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就如何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财政预算、提出议案建议等进行培训,协助代表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增强代表履职意识,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在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的同时,定期给代表寄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的信息资料,扩大代表知识面、知情面,为代表履职创造便利条件。

(三)精心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常委会的审议议题,组织省人大代表开展年中专题调研活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前,组织省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代表议案、建议做好准备。代表调研、视察活动应有计划、有组织、有反馈,既可以按组活动,又可以联组活动,还可以采取专业代表小组活动的方式,着力提高实际成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人代联委要配合相关委员会做好代表议案的调研、审议工作,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协调,协助做好全国、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机制,继续做好政府领导同志领办、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督办重点建议相关工作,提升代表建议办理的层次和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组织代表跟踪视察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提升按时办结率、办成率和满意率;坚持关口前移,组织代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提高代表知情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提升代表议案建议质量打好基础;适时组织评选优秀代表议案、建议,通报表彰先进办理单位;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大数据分析,把代表和群众关切的重点问题作为常委会立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对《xx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总结推广经验,完善沟通督办机制。

(五)做好我省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协同做好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初任培训、履职学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重点做好全国人代会会前会中代表议案建议的引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跟踪推进我省重点议案建议的办理落实。

(六)广泛宣传代表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介以及《代表工作》和《江苏人大信息》内刊,切实加强对代表工作先进典型、代表履职风采的宣传;在省主流媒体开辟代表工作专栏,讲好代表履职故事,总结推广代表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升代表工作的影响力。开展先进代表小组、代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推动代表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四、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机制,引导促进代表更好履职为民

落实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引导与管理,探索建立代表履职评价机制,加强代表思想、作风建设,促进代表担当作为,更好地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利。

(一)建立代表数据库和履职档案。建立统一规范的代表数据库和履职档案,探索建立代表履职记实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代表更好履职。

(二)开展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相关工作。按照《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试行)》的规定,年底前布置下一年度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工作,届内实现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安排,在苏全国人大代表每年提交一份书面履职情况报告。

(三)探索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的新方法。认真总结经验,与省有关单位建立代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不断完善代表履职监督形式,做到代表履职有记载,履职考核有依据,更好地推动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务。

五、加强工作联动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基层人大扎实有效做好代表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指导推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工作,提高水平,取得实效。

(一)多措并举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贯彻2015年中央18号文件、省委2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召开会议、调研督查、加强宣传、表彰先进、培训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基层代表工作典型经验。开展开发区人大工作专题调研,对开发区人大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二)积极推动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开展。按照《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联系点乡镇人大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乡镇人大主席专设后工作开展情况专题调研,适时召开乡镇人大工作座谈会,总结推广创新做法。

机关履职总结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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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现实意义

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没有位”,部分企业没有按《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二是“不到位”,有的企业只设副总会计师或者没有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三是“放错位”,在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置于最高决策层,而是置于经理执行层;四是“排末位”,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在经理层中排在靠后位置,总会计师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一定程度上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手段,也是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重要保障。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国内实践来看,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由于两权分离的存在, 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所有者面临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必然要求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设置一个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四)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市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行使国家出资人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解决了国有资本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两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特征,主要职能包括对企业领导人任免管理,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的监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等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其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

为明确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下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推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手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加强总会计师责任管理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资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办法》从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出发,通过强化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手段。

(二)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处理企业利益主体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总会计师的重要工作职责。为此,《办法》通过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风险管理等财务管理环节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财务监督作用,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强化总会计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防范企业负责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以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为主线,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绩评判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四)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办法》中明确总会计师在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作为评价总会计师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46条,即:总则、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除依据和概念解释外,重点明确省属企业和省国资委在落实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方面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省国资委按照“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职位设置。依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为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会计师应当是既懂经营管理,又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办法》从政治理论水平、财务专业知识、从业经历与技术职称等方面对总会计师的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总会计师职业的禁入条款。

(三)第三章,职责权限。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是建立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办法》明确了总会计师与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并规定了总会计师在财务报告、会计核算、风险防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其工作权限。

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应当与其权利、义务相对等。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重大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完善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第四章,履职评估。为综合评价总会计师的工作业绩,确保总会计师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办法》中明确企业和省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并进行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五)第五章,工作职责。对于总会计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或由于,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四、《办法》的突出特点

《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是参照13号令制定的,同时力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有:

(一)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总会计师可依法进入董事会。”这也是《办法》的重大突破所在。旨在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七条关于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山西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做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可在本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选拔。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条件成熟的还可进行委派制试点。”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的选拔和任用管理。

(三)第十八条规定了总会计师具有4项履职权限。其中,“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建议权”在二十一条中明确了概念,即:“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负责组织对财会机构负责人及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中主管财务工作的成员,应履行好财会机构负责人的选拔和总会计师队伍建设的责任。

(四)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时,将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省国资委履行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目的是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五)涉及总会计师主管责任的第三十三条包括五款内容,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快报、月报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快报(月报)和财务决算构成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因此,总会计师应履行好相应的职责,满足国资监管的需要。

(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对企业有关重大决策提出不同或反对意见,企业决策层未采取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出资人报告,所造成的重大失误由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这是一条免责条款,体现了总会计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五、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规范、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从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对照规定对已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根据职位设置条件、职责权限进行重新审理和定位;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逐步到位。

(三)严格落实《办法》中的职责权限

《办法》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及早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四)开展组织学习《办法》和履职评估工作

各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省国资委将安排适当时间落实总会计师建设情况并对企业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

机关履职总结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新时代人大两个机关建设的职能定位,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更好发挥代表作用,遵循和把握代表工作规律,健全完善代表工作制度,推动代表工作机制创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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